教育

教育附加费怎么算

教育税附加是按实缴(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3%来计算缴纳的,

交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计提时: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交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借: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贷:银行存款

教育费附加怎么计提?

如何计提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增值税或营业税*税率 一般为1%,各地有所不同. 1,计提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其他应叮款 2,交纳时, 借:其他应交款 贷:银行存款等 计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揣-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费附加 就是应该这样作! 如何计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应交城建税=(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应交消费税)*教育费附加费率 所以本题中,计提基数应为:1083108.43+1050=1084158.43元,答案是正确的。 教育费附加是怎么计算 教育费附加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功基础计提的. 对于你们税务机关认可了的这个.你们如果资金方便的话.还是自己算一下补交一下吧.省得以后税务机关查出来罚个精光. 计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交纳时的会计分录谢谢大家 计提时:借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城建税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教育费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 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费附加 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 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提基数比例 在天津市是按实际缴纳的业税额、增值税额、消费税额的2%计提,其他省市的具体规定就不清楚了,请具体咨询当地的税务部门或者打税务咨询电话12366。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如何计算?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的计算: 一、计税基础: 1、城建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教育费附加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税,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三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第50号文的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二、征收率: 1、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础按照法定比例缴纳,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 2、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础按照3%缴纳 三、计算公式; 1、城建税=(增值税+营业税+锭费税)*征收率 2、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征收率 四、会计分录 1、提取时 借:主营业务税费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2、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税费及附加 3、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 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等 计提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会计分录 计提城建税、、缴纳城建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会计分录 各种税金的核算方 一、会计工作中,并不是所有的税金都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来核算的 二、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的有: (一)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所得税等 1、营业税的计提和结转 月末会计结转时,对本月发生主营业务收入计提税金 (1)提取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2)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上缴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所得税 (1)季末、年末提取所得税时(按利润总额提取)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 2)结转所得税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3)上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3、增值税 (1)购货时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4、消费税 (1)计提消费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三、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的有: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 1、企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时, 直接记: 借:管理费用--税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付工资时 借:应付工资 贷:应交税费(或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 贷:现金 (2)上交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或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城建税 教育附加税是如何计提的 税率是多少 城建税 教育附加税是按本期应交增值税额计提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要看你单位所在地,市级增值税的7%、县级3%、乡村1%、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3%、地方教育附加2%计提。

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的税率分别是多少

1、教育费附加税的附加率是3%。计算公式:应缴的教育费附加税 = (实缴增值税 + 实缴营业税 + 实缴消费税)× 3%2、前全国对地方教育附加并未强制性统一,已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收标准也不尽相同,有1%、1.5%的,也有2%的,2%为上限。开征时间也不同,比如浙江温州2006年7月就开征,税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2%,而广东省则2010年才开征,税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5%。扩展资料1、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方法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后改为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产品税(后改为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凡缴纳产品税(后改为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缴纳教育费附加。2、教育附加税的申报期限: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规定的申报时间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3、教育附加税的缴纳期限:同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在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附加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地方教育附加税

教育附加费以什么为计税依据

法律分析: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金额。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3%。计提教育费附加的账务处理是,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时候账务处理是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法律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教育费附加怎么算

教育附加费的计算公式: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3%;教育附加费的计费依据: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征收率: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精神,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三税”税额的3%。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法律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教育费附加怎么算

教育费附加税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两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以增值税、消费税合计数进行计算缴纳。其税率为3%。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3%。

教育费附加怎么算 教育费附加如何算

1、教育费附加税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两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 2、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以增值税、消费税合计数进行计算缴纳。其税率为3%。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3%。

教育费附加是什么

教育附加费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其作用是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纳费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费。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减免规定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3、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12月31当前,暂免征收教育费附加。4、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应交教育费附加怎么算

教育附加费的计算公式: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3%;教育附加费的计费依据: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征收率: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精神,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三税”税额的3%。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法律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教育费附加是怎么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3%计费依据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 依据。征收率: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精神,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三税”税额的3%。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作用: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免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季度开票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无论您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均应享受(财税〔2016〕1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免征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但对季度开票一种是金额超过30万元但不足45万元的,若您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则免征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果您开具的是专用发票那么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减半征收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第三种情况是您的季开票金额超过45万元的,无论您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均应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那么就是减半征收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计征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2、一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还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费”。3、二者共同点是都是政府型基金,随税收一并征收,用于教育事业。4、其区别是教育费附加政策是中央制定的,其规模也教大。5、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致。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教育附加税计算方法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乘以3%。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 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适用于现行有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规定,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纳税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八条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同营业税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各地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取一部分数额,用于地区之间的调剂、平衡。

教育费附加如何做会计分录

计提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分录为: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应缴税费——应缴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3%;应纳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2%。资料拓展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各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计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案例:本月应交增值税20000,应交销售费税10000,应交营业税10000,按7%和3%分别计提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解答:应交建设税=(20000+10000+10000)*7%=2800(元);应交教育附加费=(20000+10000+10000)*3%=1200(元)会计分录:借:税金及附加4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2800,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1200。征收管理1、教育费附加由税务局负责征收。2、纳费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需处以滞纳金和罚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3、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怎么算

城建税=(应缴的增值税+消费税)*(7%、5%,1%),教育费附加=(应缴的增值税+消费税)*3%,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缴的增值税+消费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适用税率(市区的税率为7%,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属于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3%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2%二、扩展资料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免规定: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3.对“二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二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合法公民,缴纳税款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随时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的税务制度也越来越完善,胡乱征税的现象也越来越少,税务款乱拨乱用的现象也越来越少,所以我们公民缴纳的税款基本合理利用。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教育附加税计算方法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教育费附加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缴纳人,以缴纳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的征收率,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但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对农村、乡镇企业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不另征收教育费附加;对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是否按实际缴纳的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税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什么是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其作用是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三、征费范围   征费范围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相同。   四、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五、费额计算   (一)计费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 依据。   (二)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怎么计算

地方教育附加计算公式为: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2%;企业计提及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分录如下:(1)计提时: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2)申报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各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而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其征收管理特点为:1、教育费附加由税务局负责征收;2、纳费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就会被处以滞纳金和罚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3、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教育附加税计算方法

教育附加费的计算公式: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3%;教育附加费的计费依据: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指出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 (国发[1984]174号文) 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按照该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简称纳费人)。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 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国务院(国发[2010]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文件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适用于现行有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规定,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纳税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怎么算 教育费附加如何算

1、教育费附加税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两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 2、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以增值税、消费税合计数进行计算缴纳。其税率为3%。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3%。

地方教育费附加是什么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而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征收范围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地方教育附加的开征时间是:2002年7月1日。历史形成地方教育附加不是全国统一开征的费种,其开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据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于1995年9月1日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辽宁省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征,福建省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征,征收率均为1%。此后,陆续有省、直辖市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财综[2010]98号要求,各地统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报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具体的开征时间由各省自己制定方案后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文件下发后,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教育费附加怎么算

问题一: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如何计算?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的计算: 一、计税基础: 1、城建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教育费附加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税,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三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第50号文的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二、征收率: 1、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础按照法定比例缴纳,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 2、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础按照3%缴纳 三、计算公式; 1、城建税=(增值税+营业税+锭费税)*征收率 2、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征收率 四、会计分录 1、提取时 借:主营业务税费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2、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税费及附加 3、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 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等 问题二:城建税教育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怎么算 城建税=(应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7% 教育费附加=(应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 问题三:怎样计算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先计算出当期应该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然后把应该交饥这3税的金额相加,用此税基乘以百分之七为应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乘以百分之三为应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问题四: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怎么算 城建税=(应缴的订值税+消费税+营业税)*7% 教育费附加=(应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 问题五:地方教育税附加是怎么计算的? 地方教育税附加是按实缴(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2%来计算缴纳的, 教育税附加是按实缴(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3%来计算缴纳的, 教育费附加是全国统一收的,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地方性的,可能有不同的征收率. 地方教育费附加全部归地方,教育费附加中一部分归中央。 问题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怎么计算 假定的营业税税率是5% 城建税(7%)及教育费附加(3%)的计税依据是营业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税额总和。 假定只有营业税时,那么: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7%+3%)=0.5% 所以营业税金及附加综合税率就是5.5% 希望能帮到您 问题七:地方教育税附加是怎么计算的? 第一,要看你所在的地区,每个地方小规模纳税人所属的税率是不一样的 第二,增值税搞定之后就简单拉,城建税是增值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是增值税额的3%,至于你说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如果你们当地要征收的话,要看细则,大多数情况也是用增值税额乘以税率 举例:假如贵公司上月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0元,税率为3%,那各税额如下: 增值税额:10000*3%=300元 城建税额:300*7%=21元 教育费附加:300*3%=9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300*1%=3元 那么贵公司上月的应缴税额为:300+21+9+3=333元 问题八:地方教育费附加怎么算 地方教育费附加怎么算 关于税率: 税率具体实行时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 *** 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 *** 批准的县城、县辖镇(区级镇),县城、县辖镇的范围按县人民 *** 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辖镇的,税率为1%。(4)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镇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精神,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三税”税额的3%。 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下核算。 原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计算征收,是三大主税的附加税,所以会计准则规定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下核算。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 购销合同,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三交纳合同印花税。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等合同。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问题九:地方教育费附加如何计算?需要详细的解答。谢谢!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作用: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先要看你的主税种的税款,一般流转税才有附加,也就是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等。 先要算出你的增值税或其他流转税的应缴税款金额,然后这个金额再乘以3%就是教育费附加了。 那么你的教育附加=增值税额 乘以 5%,如果非上海企业就乘以3%。 问题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1、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2、城建税的计算(1)税率: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率为5%。其他地区的适用税率为1%。(2)计算公式应纳城建税=营业税(或增值税、消费税)* 城建税税率3、教育费附加(1)税率 3%(2)计算公式应纳教育费附加=营业税(或增值税、消费税)*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基数是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即:(销项税-进项税)×税率如(销项税-进项税)是负数不用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区别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区别如下:1、征收依据不同:(1)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征收,主要是为了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收入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2)而地方教育附加,是地方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可以决定开征的属于地方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2、法规的立法层次不同:(1)教育费附加是由国务院规定的;(2)地方教育附加是经财政部同意由省政府规定的。3、征收费率不同:(1)教育费附加的征费率为3%;(2)地方教育附加征费率为1%,有的地方为2%。4、收入进国库的级次不同:(1)教育费附加中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2)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全部归地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

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符合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小规模纳税人月末如何计提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末无需计提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的贷方余额,就是要交纳的税费.或者用销售额换算也能得出.1、用本月的销售额/1.03,先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2、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即为本月应交增值税额.3、一般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即为不含税销售额*3%.1、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不能忘记缴纳其他的附加税.例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这三者的税率,根据不同的地区有所差异.在缴纳之前,需要先查询税率.具体会计分录如下: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次月申报成功后扣款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2、小规模纳税人还要关注营业额是否超过2万元(每月申报),季度是否超过6万元(每季申报).若是未超过,可免交附加税.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是什么?在我们上面的文章中,提到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是企业缴纳增值税时候需要缴纳的附加税,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的政策优惠,我们在上面的文章中可以了解到相关的信息.

教育费附加怎么算

教育费附加税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两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以增值税、消费税合计数进行计算缴纳。其税率为3%。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3%。

应交教育费附加怎么算

教育附加费的计算:1、应纳教育费附加等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加消费税加营业税三税税额然后再乘以百分之三;2、教育附加费的计费依据,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3、征收率,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附加费的计算公式: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3%;教育附加费的计费依据: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征收率: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精神,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三税”税额的3%。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增值税附加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2%。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教育附加费的计算公式

教育附加费的计算公式是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3%。教育附加费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其作用是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纳费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简称纳费人)。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 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费。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以上数据来自搜狐。教育的好处:1、教育的最首要功能是促进个体发展,包括个体的社会化和个性化。2、教育的最基础功能是影响社会人才体系的变化以及经济发展。现代社会重教育的经济功能主要包括: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背景;提高受教育者的潜在劳动能力;形成适应现代经济生活的观念态度和行为方式。3、教育的社会功能是为国家的发展培养人才,服务于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4、教育的最深远功能是影响文化发展,教育不仅要传递文化,还要满足文化本身延续和更新的要求。5、教育的目的不在于传授和灌输某种外在的、具体的知识与技能,而是要从心灵深处唤醒孩子沉睡的自我意识、生命意识,促使孩子价值观、生命感、创造力的觉醒,以实现自我生命意义的自由、自觉的建构。

教育附加费的计算公式

教育附加费的计算方法:一、计费依据: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二、计算公式: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3%,根据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所以公式中的增值税部分还应加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产生的免抵税额;如果当期有免抵税额,一般在生产企业免抵退汇总表中会有体现。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的教育费附加计算公式应为:应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消费税+营业税税额)*3%。

教育附加费以什么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金额。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3%。计提教育费附加的账务处理是,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时候账务处理是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法律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公司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如何计算?

公司缴纳的教育附加费,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方面,具体的计算方法是什么?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方法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进行应纳费额的计算。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应纳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2%。增值税和消费税是什么?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理论上包括农业各个产业领域(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和商业服务业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与消费各个环节。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征收环节单一,多数在生产或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特点: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分录1、计提时: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2、缴纳时: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是一项税收,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在所得项目中扣除标准或者费用的基础上增加25%,即实际应税所得额的125%。教育费附加是指国家对境内居民个人和企业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时,收取的一种附加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在所得项目中扣除标准或者费用的基础上增加25%,即实际应税所得额的125%。企业所得税应纳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所得额减去当期亏损结转、弥补以及享受优惠政策后的余额乘以3%。需要注意的是,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有所不同。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所得额,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实际应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额减去当期亏损结转、弥补以及享受优惠政策后的余额。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与税率都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根据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动态调整。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享受一定的扣除项目并减轻教育费附加负担。教育费附加可以用于哪些方面?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主要是为了支持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改善教育条件。具体资金用途包括提高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支持教育科研和教材编写等方面。此外,教育费附加也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费附加是一项税收,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在所得项目中扣除标准或者费用的基础上增加25%,即实际应税所得额的125%。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和税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根据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动态调整。税收资金主要用于提高教育质量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应纳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在所得项目中扣除标准或者费用的基础上增加25%。

教育附加税怎么计算

教育附加税计算: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后改为消费税)、增值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产品税(后改为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凡缴纳产品税(后改为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缴纳教育费附加。

什么是教育费附加

教育附加费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其作用是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纳费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费。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减免规定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3、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12月31当前,暂免征收教育费附加。4、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税是什么意思?

征收教育费附加目的是为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教育费附加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那么会计中所提到的教育费附加税是指什么呢?教育费附加税的定义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两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以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税的计征依据计征依据:纳税义务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计算公式: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缴纳教育费附加税的账务处理1、计提时: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2、上缴教育费附加时: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教育费附加属于税还是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都是属于税务局征收的费用,不是税种。教育费附加费从1986年开始已经征收,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地方教育附加费是省、直辖市、自治区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是非全国同步征收的费种,最早的征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具体征收依据都是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的。税与费的区别在于:税收具有无偿性,而费则具有有偿性。费是向受益者收取的代价,是提供某种服务或准许某种作用权力而获得的补偿。征收的主体不同。税收的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而费的收取主体有的是政府部门,有的是事业机关,有的是经济部门。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税法一经制订对全国有统一效力,相对具有稳定性,而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具有灵活性。两者的使用方向不一。税收收入是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使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物资储备、文教、行政、国防、援外等支出,而费一般有专门的用途,专款专用。

什么是教育费附加?它属于什么性质的经费?它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1)教育费附加的含义教育费附加是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教育经费来源,国家规定计征并主要用于发展义务教育事业的一种税收。(2)教育费附加的性质教育费附加属于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但不属于教育财政预算内拨款。它不能用以顶替教育财政拨款,否则就失去其扩大教育经费来源的本意。因而必须做到按专项经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3)教育费附加的适用范围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办学条件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

教育费附加是什么

教育费附加是指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有利于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计算公式为: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3%;企业发生教育费附加,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计提时: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上缴教育费附加时: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

教育费附加怎么算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3%。教育附加费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这里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是企业实际缴纳的金额,而不是应缴纳的金额。而税率是比例税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为3%。例如,虎说财税公司在2021年12月实际缴纳了880的增值税,那么教育税金及附加=880*3%=26.4。教育费附加税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两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教育费附加”属于中央税收,属于教育部的专项收入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以增值税、消费税合计数进行计算缴纳。其税率为3%。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哪些?1、消费税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2、资源税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3、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4、教育费附加等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税怎么计算?

税务方面的内容与我们生活紧密相关,比如为筹集教育经费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税。为了让大家能够更加全面的了解教育费附加税的内容和计算,深空网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内容。教育附加费的计算公式应纳教育费附加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税税额)×3%;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是教育费附加税的计税依据。其中,营改增以后就不再考虑营业税了。教育费附加税的征收率教育费附加税的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教育费附加税是对单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以及个人(个体工商户)征收的一种附加费。相关法律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税是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的税额计算缴纳的,如果预缴了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必须同时缴纳。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如何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为您粘贴以下内容,如有具体问题再进行探讨。企业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制定。对企业的所有业务重新树立,优化内部环境,搞好风险评估,加强控制活动,确保信息畅通,强化内部监督,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1、完善制度建设、实施内部控制。以《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文件为依据,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全面梳理原有管理制度,在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着眼于管理创新、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指责和权限,推行全面管理,提倡全员参与,建立彼此牵制、彼此连接、彼此制约的内控制度。 2、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重点是围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环节来设置的。一般说来,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能有效预防错误和舞弊的发生。即使发生了,也容易及时发觉和纠正。因此,在设计时必须明确控制目标,充分考虑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内部控制基本原则,认真检查关键控制点是否进行了控制,所有的控制目标是否已达到。控制环境是指对建立或实施某项政策发生影响的各种因素,主要反映单位管理者和其他人员对控制的态度、认识和行动。企业内部控制应当建立在共同的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强调沟通和感情的交流,消除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隔膜,强调每一个人的积极性,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团队精神。只有当企业凝聚起来一种文化氛围、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经营境界和广大员工所认同的道德规范和行为方式,才能为内部控制程序的执行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也只有企业中的每一个员工目标明确,观念相同,内部控制才能更有效。3、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会计人员素质是加强内部控制的关键,企业要通过科学合理的聘用、培训、轮岗、考核、奖励、晋升、淘汰等办法,提高财会人员整体素质。在聘用会计人员上,要制定严格的招聘程序,不仅要选择业务能力强的人,更要注意选择那些具有良好的道德观、价值观的人才。在会计人员安排上,要实行工作岗位轮换制,通过轮换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抑制部分人员的不良动机。要建立考核、奖励、晋升、淘汰机制,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业绩、道德品质、思想操守等综合考核,奖优罚劣,充分激发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在培养人才上,不仅要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更要注意其职业道德及法制观念的培养。4、加强内部监督。企业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是通过纳入管理制度及活动实现的。因此,要确保内部控制制度被切实地执行,且执行效果良好,其必须被监督。企业应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建立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系统,加强对本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漏洞和隐患,并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及内部控制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及时修正或改进。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违规必罚,以罚促纠。5、实施预算控制,提高内控水平。实行全面预算,搞好各业务事项的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将企业的经营目标转化为各生产厂、各部门、各岗位以至个人的具体行为目标。预算控制内容应涵盖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强化预算控制,通过预算的编制和考核预算的执行情况,动态分析执行结果,及时纠正偏差,确保预算执行到位。并与管理者的绩效工资挂钩,节将超罚,充分发挥预算的灵魂作用。6、加强内外部信息交流与沟通,加强反舞弊机制。企业应建立建立上传下达的有效机制。通过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岗位责任制来实现。还应注意信息沟通的有效性和及时性。重视和加强反舞弊机制建,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员工及企业利益方举报和投诉企业内部的违法违纪行为。企业还应注意于外部关系人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及时沟通与反馈。比如于注册会计师、客户、供应商等。7、会计电算化。会计电算化是现代会计发展的必然,因此我们要加快会计电算化建设,有效地加强会计内部控制与防范计算机风险。部分企业已实施ERP工程,在工作中要运用既定程序对各项会计业务进行检查,建立一套先进的会计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用现代化手段对会计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在应用软件开发中,设计会计业务处理程序时要将制约、监督等风险控制防范功能融人其中,使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制约的操作程序才能进人系统处理会计业务,以达到防范技术风险和计算机犯罪。总之,加强实施内部控制能够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有活力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该是推动企业创新的制度,只有企业全体职工齐心协力,相互支持,相互激励,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全国56所MBA院校名单:全国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提供

对于充电一族来说,读在职MBA已成为最时尚的选择之一。不仅是因其名气,更是因其知识结构符合当今中国社会之需要。 我国从1991年起开始试办MBA教育。目前的MBA培养试点院校已从1991年的9所扩大到56所,分布在全国19个省、市,覆盖了20个部、委系统。除纳入国家研究生统一招生计划的MBA研究生外,主要面向国有大中型企业管理干部的“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攻读MBA学位”的渠道于1997年开通,使大批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在职企业管理人员获得了攻读MBA学位的机会。到1998年底,全国已有2882人获得MBA学位,在校MBA研究生总数11767人,其中在职攻读MBA学位的企业管理人员2900人。1998年我国MBA的招生规模达到6724人,1999年达到9000人左右。 从1997年开始,MBA招生实行了统一考试科目,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录取标准的全国MBA入学联考制度。实行全国MBA联考以来,MBA生源质量明显提高。 199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委批准成立了全国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指导委员会来主管我国MBA教育。虽然我国的MBA教育历史还不长,但在MBA毕业生中已经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的企业家、管理专家和各级领导干部。各MBA培养试点院校正努力加强MBA教育的基础性建设工作,在确保MBA培养质量的基础上,不断提高MBA的教育水平,使我国的MBA教育尽快在总体上接近和达到国际水平,为下一世纪中国的发展培养大批掌握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熟悉其运行规则,而又了解中国企业实情的经济管理人才。 全国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提供:全国56所MBA院校名单 1、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3、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4、北方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系 5、北京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6、对外经贸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7、南开大学研究生院 8、天津大学MBA教育中心 9、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院 10、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11、东北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 12、复旦大学管理学院 13、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 14、同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15、上海财经大学恒通工商管理学院 16、南京大学国际商学院 17、浙江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18、厦门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19、武汉大学管理学院 20、华中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21、湖南大学商学院 22、中南财经大学MBA中心 23、暨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24、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25、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26、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 27、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学院 28、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部 29、天津财经学院MBA教育中心 30、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31、吉林工业大学国际经贸学院  32、吉林大学商学院 33、辽宁大学MBA教育中心 34、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35、中国科技大学商学院 36、中国纺织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院 37、东南大学研究生院 38、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部 39、中国矿业大学 40、杭州大学管理学院 41、武汉汽车工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42、中南工业大学 43、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44、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部 45、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46、四川大学研究生部 47、重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48、西北大学MBA教育中心 49、西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50、西安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51、陕西财经学院研究生部 52、兰州大学经济系 53、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54、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55、上海海运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56、华东理工大学工商经济学院考研政策不清晰?同等学力在职申硕有困惑?院校专业不好选?点击底部官网,有专业老师为你答疑解惑,211/985名校研究生硕士/博士开放网申报名中:https://www.87dh.com/yjs2/

浙江软考高级职称要继续教育吗

不需要。根据查询浙江教育网显示,软考采用以考代评的职称评定方式,不需要继续教育,无需额外评审。

黑龙江会计继续教育信息采集没有专业资格信息怎么审核不了

会计信息采集不通过:先在网站查询不给通过的原因,然后再根据不通过的原因做对应的处理。比如系统提示是没有工作单位的请在行政区域内进行采集,这种就要更换信息采集网址,到自己户口所在地区的会计信息采集网址进行信息采集。扩展资料《会计职业证书》信息收集的受理号忘记了处理方法可以重新输入记帐凭证号ID号,会提示收集信息,接受号是多少。输入信息收集页面中有四个条目,最后一个条目可以检索信息收集的接受号。会计职业资格证书的信息收集方法,以上海为例:办理流程登录珠海市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填写并打印《上海会计专业人员信息收集表》,填写时预约现场处理日期;请于预约日期带齐以下第2点所列所需材料,当场递交申请。

请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要在网上进行信息采集吗?不采集可以吗?

是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纳入中央国家机关会计证管理系统管理,与会计证年检相结合。会计人员接受培训情况,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由培训单位填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明》,经国管局审核确认后,加盖继续教育印章,记入会计证管理档案。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0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5小时。扩展资料继续教育机制缺乏活力,缺乏有机组合和高效运行,主要表现在:1、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的各项政策不配套,学习与个人利益尚未挂钩,学与不学区别不大,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主动求学的自觉性。2、继续教育的培训实体习惯于按指令、等政策、要经费,缺乏压力和动力,自主办学的体制和机制尚未形成,学校办学的自主性不强。3、企业经营者对市场的紧迫感不强,对人才需求的压力不大,表现为企业对继续教育态度冷漠,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性不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继续教育

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有多长时间

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从起始年度的1月1日起至次年的12月31日止。在每个考核周期内接受的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个学时,且任何一年均不得少于30个学时。由于各地区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政策可能不同,有问题可以咨询当地注协。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可以通过互联网自行上网学习,由系统自动记录学习时间,学习完规定时间、内容后进入考试系统,考试合格后,由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课时。

中级工程师证需要年检或继续教育吗

不需要的。中级职称申报要求:(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并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并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并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4)初中及以下学历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申报材料清单1.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 (中、初级一式两份)、附件表(一式一份);正表中主要工作业绩一栏要填写详细、具体。2.上一年度的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3.专业论文和业务工作总结。扩展资料中级工程师对外语的要求:申报人须持有2000年及以后取得的全国职称外语B级合格证书、合格成绩或评审当年的外语成绩通知书,其中197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2004年度及以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或A级)达到45分以上可以申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免试:(1)取得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2)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3)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留学经历须由我国在该国的驻外大使馆认定并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4)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外文专著、译著”指由本人独立撰写翻译或担任主要撰写翻译人员以外文完成的著作(含技术类著作),且属于正式出版物);(5)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乡镇以下基层单位” 是指乡镇政府直属或直接管辖的基层单位);(6)参加《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通过中(Ⅰ)级;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级工程师

两个责任党员干部和职工教育一对一谈话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明确落实“两个责任”的途径定责。解决“责任定位不够准确”的问题。落实责任的前提是要定下规则,定好党组织主体和纪检组织的“责”,明确双方“责任田”。根据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精神和地方实际情况,上级党组织要求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清晰界定基层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田”,以责任归位促责任到位。考责。解决“责任制落实考不考一个样”的问题。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领导班子考核与领导干部个人考核相结合。要科学设置考核内容,突出考核基层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组织履责情况,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贯彻落实八项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等情况,并提高这方面工作考评分值的比重。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认真研究考核等次结果,及时召开考核结果通报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问责。解决“责任制落实好不好一个样”的问题。首先要“签字背书”倒逼追责。无论是党组织还是纪检组织,或是职能部门,都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签字背书”,一旦出现问题,依据签字追根溯源,以倒查倒逼机制形成各负其责的局面;其次要“一案双查”严格追责,坚决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坚持把集体责任与个体责任、党组织责任与纪检组织责任捆绑起来,防止以集体名义不了了之,根治责任“追究难”、“难追究”的痼疾

公职人员批评教育、检查、诫勉谈话材料要进档案吗?

公职人员批评教育、检查、诫勉谈话材料,原则要写进档案。但是,如果有效进行了改正,也可以不装入档案。关键看你单位。一、公务员诫勉谈话的依据诫勉谈话作为组织方式之一,是落实监督纪律“四个形态”、把纪律放在首位的具体举措。起到咬耳朵拉袖子,红着脸出汗的作用,说明严格管理就是爱、早抓、小抓的精神。不仅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也适用于普通党员干部。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党组织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存在轻微违纪问题,应当予以训诫,并自行作出解释或者检讨。各级党组织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按要求做好诫勉谈话工作。二、诫勉谈话要求诫勉谈话是对思想上、工作上、作风上有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组织和纪律监督部门将对干部谈话进行纪律约束、监督和管理,并组织后续检查。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要严格要求诫勉谈话,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防止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具体制度和实施细则由各单位参照中央文件制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规定了应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七种情况,指出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并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颁发何证书?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颁发何证书?现在国内艺术硕士毕业后只有硕士学位证书,没有学历证书。也就是所谓的单证,该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考研政策不清晰?同等学力在职申硕有困惑?院校专业不好选?点击底部官网,有专业老师为你答疑解惑,211/985名校研究生硕士/博士开放网申报名中:https://www.87dh.com/yjs2/

音乐教育方向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

【 #艺术硕士# 导语】艺术硕士学位(MFA)是全球性的,国际认可的艺术领域学位。下面是 分享的音乐教育方向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欢迎阅读参考! 音乐教育方向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   第一部分概况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音乐教育方向的人才培养,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时代发展和学生发展现实需求为目标,秉承厚植基础、激发潜能、完善人格、追求卓越的育人理念,培养具有理想信念、社会责任、教育情怀、扎实学识及国际视野,全面掌握音乐教育基本理论与实践规律,并能够熟练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的音乐教育专门人才。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音乐教育方向主要培养三个方面的师资人才:①能胜任小学、初中、高中普通音乐课教学及艺术社团组织指导和校园文化建设等工作;②能胜任中等、高等职业技术和高等学校音乐课教学和艺术社团组织指导和校园文化建设等工作;③能胜任提升社会公民艺术素养、各类社会美育工作。   第二部分获得本专业学位的基本要求   一、获本专业学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教育观,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规范意识;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和较高的审美与人文素养以及扎实的专业与教学基本功;具有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责任意识和关注音乐教育国际动态与发展方向的愿望;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意识及服务社会的行动力;对时代与个体发展能表现出创新创业的积极进取心。   二、获本专业学位应掌握的基本知识   熟练掌握本学科专业的系统知识,了解相关学科专业的基础知识。具有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完备知识结构,为提高专业素质与音乐文化理解力以及日后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1.基础知识   应掌握艺术与审美、教师教育、哲学与人文、相关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2.专业知识   应掌握音乐教育学、音乐教育哲学、音乐教育心理学、音乐教育史、音乐教材教法、音乐教育技术、音乐教育研究方法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获本专业学位应接受的实践训练和具备的基本能力   应接受相关实践训练,具备音乐课堂教学、音乐活动组织管理以及音乐教育问题研究的能力。   1.接受并参与键盘应用、歌唱、器乐演奏、音乐分析、音乐编创等方面的技能训练和艺术实践,具备开展音乐课堂教学和组织音乐课外活动所必需的扎实音乐学科基础和专业能力。   2.接受并参与音乐教学方法、音乐教学设计、音乐教学课堂组织、音乐教学案例分析、音乐教育技术应用等方面的训练和教学实践,具备较全面的音乐教学基础和较强的教学能力。   3.接受并参与合唱组织与排练、合奏组织与排练、综合艺术表演组织与排练、音乐会策划等方面的训练和相关实践,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指导各类音乐实践活动的能力。   4.接受并参与音乐课程标准和教学材料研究、音乐活动组织与排练教研、合唱指挥与乐队指挥教研、论文选题与写作等方面的训练和相关实践,具备较强的教研科研能力。   四、获本学位的专业水平考核要求   音乐教育方向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者,在修完规定课程和获得规定学分的同时,须达到专业实践能力展示和专业学位论文答辩的毕业考核要求。   (一)专业实践能力展示要求:   1.较好地完成1课时具有探索研究意义的音乐课堂教学,同时附完整教案和教学设计说明。   2.较好地完成不少于20分钟的音乐活动组织与排练,同时附活动设计方案。   3.提倡在真实的教学与活动场景下展示,必须提交相应的视频。   (二)专业学位论文写作要求   专业学位论文的选题须与专业实践能力展示的内容相结合;论文符合《艺术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论文写作规范》;论文主体部分(不含谱例、图表)不少于5000字。艺术硕士简介   艺术硕士(MFA)的出现,使得中国教育与世界接轨。我国有两种硕士学位,一种为学术硕士学位,一种为专业硕士学位。通常情况下所说的学术硕士学位是中国特有的学位系统,在国外并不存在学术学位一说。专业硕士学位是世界高校统一的学位,也就是说国外只有一种硕士学位,不管是搞学术研究,还是搞实践的硕士,在国外都是授予MFA学位,国外不存在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之分。所以说中国两种硕士学位的存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引进MA,MFA,MBA等等学位制度,是为了与世界接轨。在国外攻读文学领域的硕士课程,最终都是授予MA学位;攻读艺术领域的硕士课程,都是授予MFA学位;攻读商学的硕士课程,都是授予MBA学位,这是世界高校统一的学位系统,国外不存在学术硕士学位一说的,也就是说在国内获得的艺术专业的学术硕士学位与专业硕士学位到国外时,都被认证并翻译为Master of Fine Arts,也就是MFA,但有些情况学术硕士学位在国外是不被承认的。整体来说,学术学位是中国国内制度体系,MFA学位是全球高校国际制度体系。艺术硕士专业领域   艺术硕士分成多个领域,其名称与代码为:   艺术[135100]   音乐[135101]   戏剧[135102]   戏曲[135103]   电影[135104]   广播电视[135105]   舞蹈[135106]   美术[135107]   艺术设计[135108]

2010年辽宁省会计继续教育网上教育答错了怎么办?

要看是什么内容答错了,如果是考试试题答错了,要看总分的,总分如果不够,一般都能够有补考机会的;如果是个人信息错了,可以联系网络的客服来改正;如果是答题过程中答错了,应该是可以改正的,不熟悉操作步骤可以咨询网络的客服。

沈阳市初级会计继续教育通知公布,2023年4月30日截止

根据沈阳市财政局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通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2022年沈阳市初级会计继续教育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30日,开始时间为5月1日,缴费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沈阳市会计继续教育对象沈阳市会计继续教育对象包括以下: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参加继续教育之前,会计人员应登录辽宁深空网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沈阳市会计继续教育内容沈阳市会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具体如下:1、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2、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另外,2022年的继续教育课程在原有课程基础上全新升级改版,具体有:1、按照初级、中级、高级课程进行分类,根据企业类、行政事业类、非营利组织类、通用类课程进行细化,加大对高端课程的授课比重,为全领域不同层次会计人员提供更优质的学习选择;2、增加专家答疑服务。增设辅导答疑团队对学员学习及实操问题进行实时答疑服务。沈阳市会计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和费用1、会计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共包括两个,分别是东北财经大学平台和沈阳开放大学(原沈阳广播电视大学)平台。会计人员可自主选择其中一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2、会计继续教育网络学习平台收费价格均为每人每年30元。沈阳市会计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形式主要有: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相关考试;2、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3、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4、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竞赛等活动;5、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类培训;6、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网络教育机构培训和在同级财政部门报备的培训;7、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其中,会计人员参加上述规定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选择第1、2、3、4、5款形式,且符合折算学分条件的,应当在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时间内登陆辽宁省会计管理综合服务平台,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抵免登记。其中,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通过一科以上的,由财政部门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无需会计人员申请。

大连2021年会计继续教育结束时间

《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现就我市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沈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凡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开始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参加继续教育之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登录辽宁会计网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2021年继续教育应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度有效。 三、继续教育学习 1.沈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学习平台。 2.各主管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行业特点和业务需求,自行组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天数不少于5天。 各主管单位在培训前一周,将记载有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人数、培训讲师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函,报沈阳市财政局备案。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将记载有会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和培训内容等情况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沈阳市财政局,确认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符合《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选择第十一条(一)、(二)、(三)、(四)、(五)款形式,且符合折算学分条件的,应当在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时间内登陆辽宁省会计管理综合服务平台,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抵免登记。其中,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通过一科以上的,由财政部门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无需会计人员申请。 四、继续教育学习时间 为充分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学习,2021年度继续教育学习时间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网上学习平台缴费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以前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课程将于2021年4月30日关闭。

2020年辽宁盘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辽宁省财政厅

   一、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2020年辽宁盘锦辖区内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   1.继续教育内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2.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培训学习方式,包括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网络培训、参加会计技术资格考试、参加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   3.继续教育学分。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 学分。继续教育具体形式及学分折算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会〔2018〕716 号)第四章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时间及形式   1.继续教育时间。2020年度继续教育从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 ,会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2.网络培训形式。2020年抚顺市财政局继续教育实行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可针对自己实际情况选择学习课程,网上缴费、网上学习、网上考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后,由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会同财政部门将会计人员学习合格信息上传至辽宁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学员无需再到财政部门现场确认(盖章)。   3.继续教育费用。每人每年5 元,由会计人员直接缴付网校。    四、相关要求   1.会计人员应当首先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辽财会[2019]116 号)要求完成信息采集,然后才能进行继续教育信息登记学习。   2.业务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自行组织继续教育,应当在实施培训前10 日,使用正式文件或函件向所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具体教学计划,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并附培训人员清单。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对培训进行监督、指导。   3.各单位应督促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高质量完成学习。 2020年辽宁盘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辽宁省财政厅

在网上查不到自己的会计继续教育记录怎么办?

可能是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没有导入系统。如果你的会计证上都有盖继续教育的章就没事,14年的继续教育辽宁是不是能在网上查到,你可以咨询下当地财政局,如果说确实14年的已经录入到辽宁会计网,但没有你的记录,可以与财政局沟通解决。好运!

2020年辽宁葫芦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辽宁省财政厅

【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 从辽宁省财政厅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参加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葫芦岛会计人员可通过登陆辽宁省财政厅网站,进行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    一、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2020年辽宁葫芦岛辖区内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   1.继续教育内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2.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培训学习方式,包括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网络培训、参加会计技术资格考试、参加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   3.继续教育学分。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 学分。继续教育具体形式及学分折算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会〔2018〕716 号)第四章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时间及形式   1.继续教育时间。2020年度继续教育从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 ,会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2.网络培训形式。2020年抚顺市财政局继续教育实行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可针对自己实际情况选择学习课程,网上缴费、网上学习、网上考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后,由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会同财政部门将会计人员学习合格信息上传至辽宁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学员无需再到财政部门现场确认(盖章)。   3.继续教育费用。每人每年5 元,由会计人员直接缴付网校。    四、相关要求   1.会计人员应当首先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辽财会[2019]116 号)要求完成信息采集,然后才能进行继续教育信息登记学习。   2.业务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自行组织继续教育,应当在实施培训前10 日,使用正式文件或函件向所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具体教学计划,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并附培训人员清单。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对培训进行监督、指导。   3.各单位应督促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高质量完成学习。 2020年辽宁葫芦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辽宁阜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辽宁省财政厅

【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 从辽宁省财政厅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参加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阜新会计人员可通过登陆辽宁省财政厅网站,进行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    一、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2020年辽宁阜新辖区内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   1.继续教育内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2.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培训学习方式,包括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网络培训、参加会计技术资格考试、参加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   3.继续教育学分。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 学分。继续教育具体形式及学分折算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会〔2018〕716 号)第四章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时间及形式   1.继续教育时间。2020年度继续教育从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 ,会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2.网络培训形式。2020年抚顺市财政局继续教育实行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可针对自己实际情况选择学习课程,网上缴费、网上学习、网上考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后,由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会同财政部门将会计人员学习合格信息上传至辽宁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学员无需再到财政部门现场确认(盖章)。   3.继续教育费用。每人每年5 元,由会计人员直接缴付网校。    四、相关要求   1.会计人员应当首先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辽财会[2019]116 号)要求完成信息采集,然后才能进行继续教育信息登记学习。   2.业务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自行组织继续教育,应当在实施培训前10 日,使用正式文件或函件向所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具体教学计划,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并附培训人员清单。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对培训进行监督、指导。   3.各单位应督促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高质量完成学习。 2020年辽宁阜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辽宁本溪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辽宁省财政厅

   一、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2020年辽宁本溪辖区内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   1.继续教育内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2.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培训学习方式,包括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网络培训、参加会计技术资格考试、参加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   3.继续教育学分。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 学分。继续教育具体形式及学分折算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会〔2018〕716 号)第四章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时间及形式   1.继续教育时间。2020年度继续教育从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 ,会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2.网络培训形式。2020年本溪市财政局继续教育实行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可针对自己实际情况选择学习课程,网上缴费、网上学习、网上考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后,由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会同财政部门将会计人员学习合格信息上传至辽宁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学员无需再到财政部门现场确认(盖章)。   3.继续教育费用。每人每年5 元,由会计人员直接缴付网校。    四、相关要求   1.会计人员应当首先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辽财会[2019]116 号)要求完成信息采集,然后才能进行继续教育信息登记学习。   2.业务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自行组织继续教育,应当在实施培训前10 日,使用正式文件或函件向所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具体教学计划,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并附培训人员清单。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对培训进行监督、指导。   3.各单位应督促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高质量完成学习。 2020年辽宁本溪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辽宁鞍山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辽宁省财政厅

【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 从辽宁省财政厅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参加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鞍山会计人员可通过登陆辽宁省财政厅网站,进行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    一、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2020年辽宁鞍山辖区内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   1.继续教育内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2.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培训学习方式,包括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网络培训、参加会计技术资格考试、参加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   3.继续教育学分。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 学分。继续教育具体形式及学分折算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会〔2018〕716 号)第四章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时间及形式   1.继续教育时间。2020年度继续教育从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 ,会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2.网络培训形式。2020年鞍山市财政局继续教育实行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可针对自己实际情况选择学习课程,网上缴费、网上学习、网上考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后,由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会同财政部门将会计人员学习合格信息上传至辽宁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学员无需再到财政部门现场确认(盖章)。   3.继续教育费用。每人每年5 元,由会计人员直接缴付网校。    四、相关要求   1.会计人员应当首先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辽财会[2019]116 号)要求完成信息采集,然后才能进行继续教育信息登记学习。   2.业务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自行组织继续教育,应当在实施培训前10 日,使用正式文件或函件向所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具体教学计划,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并附培训人员清单。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对培训进行监督、指导。   3.各单位应督促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高质量完成学习。 2020年辽宁鞍山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辽宁沈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辽宁省财政厅

   一、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2020年辽宁沈阳辖区内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   1.继续教育内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2.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培训学习方式,包括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网络培训、参加会计技术资格考试、参加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   3.继续教育学分。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 学分。继续教育具体形式及学分折算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会〔2018〕716 号)第四章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时间及形式   1.继续教育时间。2020年度继续教育从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 ,会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2.网络培训形式。2020年沈阳市财政局继续教育实行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可针对自己实际情况选择学习课程,网上缴费、网上学习、网上考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后,由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会同财政部门将会计人员学习合格信息上传至辽宁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学员无需再到财政部门现场确认(盖章)。   3.继续教育费用。每人每年5 元,由会计人员直接缴付网校。    四、相关要求   1.会计人员应当首先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辽财会[2019]116 号)要求完成信息采集,然后才能进行继续教育信息登记学习。   2.业务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自行组织继续教育,应当在实施培训前10 日,使用正式文件或函件向所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具体教学计划,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并附培训人员清单。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对培训进行监督、指导。   3.各单位应督促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高质量完成学习。 2020年辽宁沈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辽宁营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辽宁省财政厅

【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 从辽宁省财政厅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参加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营口会计人员可通过登陆辽宁省财政厅网站,进行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    一、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2020年辽宁营口辖区内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   1.继续教育内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2.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培训学习方式,包括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网络培训、参加会计技术资格考试、参加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   3.继续教育学分。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 学分。继续教育具体形式及学分折算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会〔2018〕716 号)第四章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时间及形式   1.继续教育时间。2020年度继续教育从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 ,会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2.网络培训形式。2020年抚顺市财政局继续教育实行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可针对自己实际情况选择学习课程,网上缴费、网上学习、网上考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后,由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会同财政部门将会计人员学习合格信息上传至辽宁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学员无需再到财政部门现场确认(盖章)。   3.继续教育费用。每人每年5 元,由会计人员直接缴付网校。    四、相关要求   1.会计人员应当首先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辽财会[2019]116 号)要求完成信息采集,然后才能进行继续教育信息登记学习。   2.业务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自行组织继续教育,应当在实施培训前10 日,使用正式文件或函件向所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具体教学计划,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并附培训人员清单。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对培训进行监督、指导。   3.各单位应督促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高质量完成学习。 2020年辽宁营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辽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辽宁省财政厅

【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 无 从辽宁省财政厅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参加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可通过登陆辽宁省财政厅网站,进行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    一、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2020年辽宁辖区内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   1.继续教育内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2.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培训学习方式,包括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网络培训、参加会计技术资格考试、参加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   3.继续教育学分。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 学分。继续教育具体形式及学分折算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会〔2018〕716 号)第四章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时间及形式   1.继续教育时间。2020年度继续教育从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 ,会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2.网络培训形式。2020年市财政局继续教育实行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可针对自己实际情况选择学习课程,网上缴费、网上学习、网上考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后,由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会同财政部门将会计人员学习合格信息上传至辽宁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学员无需再到财政部门现场确认(盖章)。   3.继续教育费用。每人每年5 元,由会计人员直接缴付网校。    四、相关要求   1.会计人员应当首先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辽财会[2019]116 号)要求完成信息采集,然后才能进行继续教育信息登记学习。   2.业务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自行组织继续教育,应当在实施培训前10 日,使用正式文件或函件向所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具体教学计划,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并附培训人员清单。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对培训进行监督、指导。   3.各单位应督促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高质量完成学习。 2020年辽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辽宁省财政厅

会计继续网上教育怎么样?

⑴ 如何在网上查询会计继续教育信息 1.我们完成继续教育抄和年审之后,我们就需要用电脑在浏览器中输入XX会计财政网,点击进入网站首页; 2.进入网站首页之后点击“继续教育”,进入登录的界面,输入自己的信息,点击查询; 3.点击查询之后,我们就进入了详细的信息界面,我们就可以看到继续教育的相关信息; 4.在这个详细信息的界面,我们可以看到有个会计从业证真伪查询的选项,我们点击进入; 5.进入查询界面之后,我们输入自己信息,再次点击查询,就能看到相关的继续教育情况,看看是否有了完成继续教育的记录。 ⑵ 怎么在网上进行会计继续教育啊请教。 会计网上继续教育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搜索网络“某某省会计继续教内育”,点击进入。容 以上是会计网上继续教育的具体操作步骤。 ⑶ 怎样在网上进行会计继续教育 打开网上继续教育网站后,点击导航栏“会计继续教育”按钮进入;选择您所在的地区进入,如果列表中没有显示您所在的地区名称,从列表下方输入继续教育卡号、密码后直接登录到所在的继续教育地区;如果您所在的地区需要用学员代码登录(还没有学员代码),直输入您的学员代码,然后根据当地财政局要求交费后,开通课程; 第一次登录需完善个人信息,要注意输入会计从业证号、身份证号务必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面显示的一致,点击“提交”按钮。一旦提交,从业证号及身份证号便无法更改; 选择课程。注意:课程分企业会计人员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学员根据自己的单位性质选择对应的课程进行学习; 进入听课,进入页面,选择播放 点击“学习时间查看”,学完规定学时后,方可参加考试;. 学完规定学时后,点击“参加在线考试”、“进入考试”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 审核通过 网上考试合格后,到会计主管部门办理确认手续或者有些地方不用到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直接进入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kzp.mof.gov.cn/)查询继续教育信息。 ⑷ 请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在网上怎么缴费 1、首先,在浏览器中搜索“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选择进入官网。 (4)会计继续网上教育扩展阅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为接受培训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1、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培训。 2、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3、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4、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⑸ 今年会计继续教育网上继续教育教育机构应该选择哪个 今年会计继续教育网上继续教育已经暂停,根据最新消息,会计证取消已经是必然趋势,如果取消,以后也不会再有会计证继续教育年检等工作,目前可以暂时先不进行会计继续教育,正式政策公布以后再决定。 ⑹ 会计人员网上如何进行继续教育 1、首先登入你所在省市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官方网站,下面以河北省为例。 在网络搜索框中输入“河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点击第一个结果进入其官网; ⑺ 会计证继续教育以后每年都在网上教育吗 每个地方不一样的,要是你这边今年是网上参加的,则以后每年都可在网上参加; ⑻ 在网上怎样办理会计继续教育 1、搜索百抄度“某某省会计继续袭教育”,点击进入。 ⑼ 手机上可以进行网上会计继续教育吗 1、按规定应该是在取得会计证的次年开始无论是否从事会计工作每年必须按时参版加继续教育,方能权保证会计证不失效。 2、继续教育必须在会计证的注册地(发证机关)进行。 3、一般2年年检1次前提是必须按时参加继续教育。 4、请按时参加继续教育。 5、如你准备长期在外地(注册地之外)工作可以办理会计证的迁移手续。 6、有关继续教育的时间地点及会计证的迁移。 ⑽ 在网上如何填写会计继续再教育申请 这里以河南为例。 1、网上报名:登陆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网站,然后点击“继续教育网上报名。 2、报名填写: ①选择年份: 以前年度已完成的,选择“当前年度报名”; 以往年度没有完成继续教育的,选择“以前年度补报”,补课学习后才能学习下一年度课程; ②输入身份证号、会计证号,密码为会计证号后六位。 3、缴费成功 、登陆网校学习: 缴费成功后,有一个“检验缴费”的按钮,点击可查询到自己的报名序号,这个最好记下来,方便以后每次登陆网校。 4、如何学习: 在网校听课开始后,认真听课,每10分钟弹出一道题与学员互动,选择正确答案后提交,课程继续,否则课程停止、计时停止。累计听完8学时必修课、16学时选修课,并且参加继续教育考试合格的,视为完成继续教育。 5、如何查询继续教育结果: 还是登陆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网站,服务大厅-继续教育情况查询,输入身份证号、会计证号、密码为会计证号后六位,即可查询

2020年北京顺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北京市财政局

【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 从北京市财政厅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顺义会计人员可登陆北京市财政厅网站,进行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    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为: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主要包括:   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   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3.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   4.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0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三)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五)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六)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七)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上)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二)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由会计人员自行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申请学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成绩合格单等)提交给所在区县财政局审核;   (三)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    五、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一)2019年度未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首先要登录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注册用户名并填写基本信息,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2019年度已经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过的会计人员(无需再进行信息采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未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可直接使用2019年信息采集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2.身份证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并已导入认证平台的会计人员,可使用在其他部门系统中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3.身份证未注册过,但手机号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需要通过统一认证平台实名注册后即可正常使用。   会计人员若无法正常登录系统,可联系技术支持人员帮助,咨询电话:400-056-0066(工作日:9:00—18:00)。   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方面问题,可电话咨询:010-82318888(工作日:9:00—17:00)    六、查询继续教育记录   (一)查询2017年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2017年以前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二)查询2018-2019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七、其他事项   (一)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相关政策文件和用户操作指南已上传至“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政策文件发布”中,可供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和会计人员查询;   (二)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国管局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三)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外省市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外省市工作地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外省市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时间: 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   (五)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规定,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2020年北京顺义会计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北京大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北京市财政局

【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 从北京市财政厅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大兴会计人员可登陆北京市财政厅网站,进行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详细内容如下:    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为: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主要包括: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   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3.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   4.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   5.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能补以前年度,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三)参加北京市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的,可折算评审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四)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六)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八)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上)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二)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由会计人员自行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申请学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成绩合格单、职称证书等)提交给所在区财政局审核。   (三)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    五、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全年均可进行,采集请登录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注册用户名并填写基本信息,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已经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过的会计人员(无需再进行信息采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未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信息采集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2.身份证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并已导入认证平台的会计人员,可使用在其他部门系统中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3.身份证未注册过,但手机号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需要通过统一认证平台实名注册后即可正常使用。   会计人员若无法正常登录系统,可联系技术支持人员帮助,咨询电话:400-056-0066(工作日:9:00—18:00)。   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方面问题,可电话咨询:010-62056922(工作日:9:00—17:00)。    六、查询继续教育记录   (一)查询2017年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2017年以前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二)查询2018-2020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七、其他事项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二)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相关政策文件和用户操作指南已上传至“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政策文件发布”中,可供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和会计人员查询。   (三)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国管局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四)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外省市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外省市工作地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外省市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五)继续教育时间: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学习完成,并成功导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于通过北京市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提交职称证书,对于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折算学分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提交成绩单,于次年3月31日前折算上年学分。   (六)会计人员信息省际之间调转将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执行。   (七)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规定,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2021年北京大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北京海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北京市财政局

   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为: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主要包括:   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   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3.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   4.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0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三)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五)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六)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七)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上)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二)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由会计人员自行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申请学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成绩合格单等)提交给所在区县财政局审核;   (三)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    五、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一)2019年度未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首先要登录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注册用户名并填写基本信息,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2019年度已经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过的会计人员(无需再进行信息采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未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可直接使用2019年信息采集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2.身份证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并已导入认证平台的会计人员,可使用在其他部门系统中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3.身份证未注册过,但手机号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需要通过统一认证平台实名注册后即可正常使用。   会计人员若无法正常登录系统,可联系技术支持人员帮助,咨询电话:400-056-0066(工作日:9:00—18:00)。   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方面问题,可电话咨询:010-82318888(工作日:9:00—17:00)    六、查询继续教育记录   (一)查询2017年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2017年以前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二)查询2018-2019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七、其他事项   (一)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相关政策文件和用户操作指南已上传至“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政策文件发布”中,可供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和会计人员查询;   (二)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国管局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三)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外省市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外省市工作地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外省市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时间: 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   (五)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规定,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2020年北京海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的会计证继续教育

不需要,会计证如果确认被取消以后,那么继续教育就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跟会计证一切相关的工作也将随之被取消,根据最新消息,会计证取消已经是大势所趋。

2021年北京海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北京市财政局

【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 从北京市财政厅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海淀会计人员可登陆北京市财政厅网站,进行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详细内容如下:    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为: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主要包括: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   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3.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   4.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   5.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能补以前年度,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三)参加北京市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的,可折算评审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四)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六)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八)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上)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二)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由会计人员自行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申请学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成绩合格单、职称证书等)提交给所在区财政局审核。   (三)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    五、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全年均可进行,采集请登录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注册用户名并填写基本信息,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已经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过的会计人员(无需再进行信息采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未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信息采集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2.身份证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并已导入认证平台的会计人员,可使用在其他部门系统中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3.身份证未注册过,但手机号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需要通过统一认证平台实名注册后即可正常使用。   会计人员若无法正常登录系统,可联系技术支持人员帮助,咨询电话:400-056-0066(工作日:9:00—18:00)。   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方面问题,可电话咨询:010-62056922(工作日:9:00—17:00)。    六、查询继续教育记录   (一)查询2017年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2017年以前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二)查询2018-2020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七、其他事项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二)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相关政策文件和用户操作指南已上传至“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政策文件发布”中,可供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和会计人员查询。   (三)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国管局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四)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外省市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外省市工作地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外省市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五)继续教育时间: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学习完成,并成功导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于通过北京市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提交职称证书,对于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折算学分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提交成绩单,于次年3月31日前折算上年学分。   (六)会计人员信息省际之间调转将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执行。   (七)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规定,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2021年北京海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北京东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北京市财政局

【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 从北京市财政厅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东城会计人员可登陆北京市财政厅网站,进行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    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为: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主要包括:   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   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3.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   4.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0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三)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五)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六)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七)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上)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二)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由会计人员自行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申请学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成绩合格单等)提交给所在区县财政局审核;   (三)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    五、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一)2019年度未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首先要登录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注册用户名并填写基本信息,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2019年度已经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过的会计人员(无需再进行信息采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未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可直接使用2019年信息采集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2.身份证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并已导入认证平台的会计人员,可使用在其他部门系统中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3.身份证未注册过,但手机号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需要通过统一认证平台实名注册后即可正常使用。   会计人员若无法正常登录系统,可联系技术支持人员帮助,咨询电话:400-056-0066(工作日:9:00—18:00)。   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方面问题,可电话咨询:010-82318888(工作日:9:00—17:00)    六、查询继续教育记录   (一)查询2017年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2017年以前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二)查询2018-2019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七、其他事项   (一)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相关政策文件和用户操作指南已上传至“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政策文件发布”中,可供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和会计人员查询;   (二)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国管局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三)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外省市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外省市工作地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外省市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时间: 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   (五)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规定,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2020年北京东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财政局会计继续教育怎么样?

『壹』 北京市财政局2017年会计继续教育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国家为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回识和技答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而对会计人员进行的综合素质教育。 会计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3、企业财务通则讲解; 4、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讲解;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培训;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 『贰』 工作后,会计证由北京市财政局转到国管局,第一年不用继续教育吗 应该要继续教育的,因为你只是调单位而已,并没有其他可以免除继续教育的条件 『叁』 北京财政局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中央国家机关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什么不一样么 我最先考的财 政 局的会计证,后因为工作需要换了中 央机关的会计证,我来回答吧: 区别在于: 1、签发机关不同:一个是北京财 政 局签发,一个是中 直 管 理 局(或国 管 局)签发。你这里说的中 央 国 家 机 关本身就是两个系统:中 央 直 属 机 关和国 家 机 关。他们本身也有各自的从业资格管理系统 2、管理系统不同。主要体现在:财 政 局签发的会计证要参加财 政 局举办的继续教育和年检,虽然带有强制性,但很多人选择不听课,直接交钱办手续。中 直或国 管 局系统的则参加各自的继续教育,他们的继续教育逃不掉,必须去实实在在的上三天课。 至于效力,无论是财 政 局、中直、国 管 局、铁路、部=队,各自系统的会计证效力同等,只是在调动工作的时候需要像调往异地那样办理转调手续。这些系统的会计证均可参加中级考试 『肆』 请问北京市财政局主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电话 您好,会计网为您解答 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电话如下: 1、东城 东城区财政局会计科 东城区天坛路57号(北京市商业学校) 67023738 67060798 祁山 8:30—12:00 12:00—16:30 2、东城区东四南大街礼士胡同41号(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65231246 65231174 8:30—12:00 12:00—16:30 3、东城区东直门外新中街19号院内(东城区会计审计培训学校) 64021196 52186435 8:30—12:00 12:00—16:30 4、西城 西城区财政局会计科 西城区西直门内南草厂街22号(西城经济科学大学一号院) 66560173 雷湘方 9:00-12:00 13:00-16:30 5、西城区车公庄大街6号(北京市委党校院内口字楼3层会议室) 68003090 9:00-12:00 13:00-16:30 6、西城区三里河三区39号(木樨地桥北100米路东) 68578288 68588266 9:00-12:00 13:00-16:30 7、西城区陶然亭路53号院内北楼西侧一层 83537075 63035068 9:00-12:00 13:00-16:30 朝阳 朝阳区财政局会计科 朝阳区和平里南口砖角楼5号 84255525 李成 8:00-12:00 13:00-17:00 8、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52582060 8:30-12:00 12:30-17:00 9、朝阳区东三环北路(团结湖大厦) 85964907 8:30-12:00 13:00-17:30 10、丰台 丰台区财政局会计科 丰台区丰台镇东安街1号(丰台区招生考试中心一层) 83811106 63813950 刘祝红 8:30-16:30 11、石景山 石景山区财政局会计科 石景山区八角北路51号(石景山区业余大学) 68875355 王亦工 8:30-16:30 12、海淀 海淀区财政局会计科 海淀区知春东里十五号楼东门二层(知春东里小区院内)(北京市海淀区职业学校(知春里校区)) 82117101 82132884 李军 8:00-12:00 13:00-17:00 13、门头沟 门头沟区财政局会计科 门头沟区新桥大街51号(门头沟区财政局财会管理教育中心) 69844198 69851547 王亚杰 8:30-12:00 13:00-17:30 14、燕山 燕山财政局会计科 房山区燕房路1号(燕山办事处109室) 69346179 69341948 王炳华 8:00-12:00 13:00-17:00 15、房山 房山区财政局会计科 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CSD商务广场3号门1楼 81312544 81312507 王东 8:30-16:30 16、昌平 昌平区财政局会计科 昌平区东环南路(昌平区卫生学校) 69748618 69706230 孙士成 8:30-16:30 17、昌平区回龙观龙冠大厦五层 81799116 81793045 8:30-12:00 13:30-18:00 18、昌平区天通苑丽水园8号楼4层 84817299 84819165 8:30-12:00 13:30-18:00 19、顺义 顺义区财政局会计科 顺义区新顺南大街17号(顺义区财政局) 69461955 米晓峰 8:00-12:00 14:00-18:00 20、通州 通州区财政局会计科 通州区芦庄1号(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原北京财政学校)) 89532122 张晓伟 8:00-12:00 13:00-17:00 21、通州区新华南路190号(北京物资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81523357 8:00-12:00 13:00-17:00 22、通州区玉带河东街358号(通州区成人教育中心) 69551297 8:00-12:00 13:00-17:00 23、大兴 大兴区财政局会计科 大兴区黄村镇兴华大街3段4号(大兴区社区学院北楼) 81296586 王亚彬 8:30-12:00 12:30-17:00 是 24、亦庄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会计科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一层2号服务大厅) 67886735 马金忠 9:00-17:00 25、平谷 平谷区财政局会计科 平谷区城关镇府前西街15号 69961606 李小雄 8:30-12:30 13:00-17:00 26、怀柔 怀柔区财政局会计科 怀柔区青春路22号(老财政局三层) 69643730 徐淑云 8:00-12:00 13:30-17:30 否 27、密云 密云县财政局会计科 密云县东源路10巷北楼报名处 69043782 69042694(确认时使用) 王树立 8:00-12:00 13:00-17:30 28、延庆 延庆县财政局会计科 延庆县新城街108号(延庆县财政局) 69143147 69102469 李英启 8:00-12:00 14:00-18:00 点击继续提问返回会计网企业知道首页欢迎向会计网企业知道提问 『伍』 登录“北京财政局网站—会计业务网”,然后点查询会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输入“用户名”和“密码” 建议你到当地财政局会计科咨询。 『陆』 北京会计从业继续教育网上完成之后还用去财政局盖章吗 网上查了有记录,不用去财政局盖章,到2018年去财政局换证就可以了,难道说,你的会计证上没有盖到【有效期2008】的章。我的盖了, 二楼的朋友说的有问题,不信的话可以在网络搜一下 『柒』 北京市财政局网站会计业务中继续教育的用户名是什么 北京市财政局网站会计业务中继续教育的用户名是会计证的档案编号。 继续教育所需材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 持证人员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按“证书号码”尾号相应月份)到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的年检。 会计证实行2年一审(注:黑龙江是一年一审),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1、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的情况; 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情况; 3、《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情况; 4、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5、财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其中,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持证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一般每两月都会有安排两天的继续教育的培训课程;而财政部也会派专人来核查相应的参加继续教育及年审的人数。 『捌』 北京市财政局指定的培训机构有哪些 财政局不指定培训机构的。 你是考会计证,是很简单的考试,我告诉你一些学习经验。 我不是学会计的,但我想把我自学会计的经验告诉你,学财务会计,最重要的是对比归纳记特殊,对比就是应收应付这样对比,归纳就是应收账款票据其他应收款这么对比,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固定资产减值这么对比发现差异。 真要速成,那你就该报中华的网校了,你以后考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所需求的辅导书,都会是网校出版的。 如果还有什么地方不懂,网络搜索一下“湖南会计论坛”或者加我网络HI。 最后祝你考试顺利。 『玖』 北京中级会计2018考过一门,可以抵消当年继续教育,请问需要带什么材料去财政局办理登记 河北这里需要打印成绩单,把身份证复印一份,然后去财政局填写一份继续教育登记表就行了,北京应该也差不多吧 『拾』 我在北京在哪里查会计从业证继续教育年审有效期啊,北京财政局网上我内没找到 您好,一点通网校回答您的问题: 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不再年审,只要每年完成会计继续教育就可以了,6年换证一次。

2020年北京西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北京市财政局

【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 从北京市财政厅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西城会计人员可登陆北京市财政厅网站,进行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    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为: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主要包括:   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   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3.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   4.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0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三)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五)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六)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七)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上)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二)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由会计人员自行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申请学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成绩合格单等)提交给所在区县财政局审核;   (三)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    五、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一)2019年度未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首先要登录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注册用户名并填写基本信息,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2019年度已经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过的会计人员(无需再进行信息采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未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可直接使用2019年信息采集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2.身份证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并已导入认证平台的会计人员,可使用在其他部门系统中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3.身份证未注册过,但手机号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需要通过统一认证平台实名注册后即可正常使用。   会计人员若无法正常登录系统,可联系技术支持人员帮助,咨询电话:400-056-0066(工作日:9:00—18:00)。   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方面问题,可电话咨询:010-82318888(工作日:9:00—17:00)    六、查询继续教育记录   (一)查询2017年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2017年以前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二)查询2018-2019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七、其他事项   (一)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相关政策文件和用户操作指南已上传至“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政策文件发布”中,可供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和会计人员查询;   (二)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国管局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三)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外省市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外省市工作地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外省市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时间: 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   (五)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规定,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2020年北京西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北京通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北京市财政局

【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 考 网从北京市财政厅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通州会计人员可登陆北京市财政厅网站,进行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    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为: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主要包括:   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   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3.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   4.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0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三)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五)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六)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七)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上)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二)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由会计人员自行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申请学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成绩合格单等)提交给所在区县财政局审核;   (三)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    五、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一)2019年度未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首先要登录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注册用户名并填写基本信息,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2019年度已经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过的会计人员(无需再进行信息采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未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可直接使用2019年信息采集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2.身份证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并已导入认证平台的会计人员,可使用在其他部门系统中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3.身份证未注册过,但手机号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需要通过统一认证平台实名注册后即可正常使用。   会计人员若无法正常登录系统,可联系技术支持人员帮助,咨询电话:400-056-0066(工作日:9:00—18:00)。   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方面问题,可电话咨询:010-82318888(工作日:9:00—17:00)    六、查询继续教育记录   (一)查询2017年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2017年以前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二)查询2018-2019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七、其他事项   (一)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相关政策文件和用户操作指南已上传至“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政策文件发布”中,可供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和会计人员查询;   (二)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国管局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三)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外省市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外省市工作地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外省市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时间: 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   (五)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规定,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2020年北京通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北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北京市财政局

【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 无 从北京市财政厅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会计人员可登陆北京市财政厅网站,进行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    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为: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主要包括:   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   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3.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   4.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0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三)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五)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六)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七)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上)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二)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由会计人员自行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申请学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成绩合格单等)提交给所在区县财政局审核;   (三)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    五、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一)2019年度未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首先要登录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注册用户名并填写基本信息,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2019年度已经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过的会计人员(无需再进行信息采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未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可直接使用2019年信息采集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2.身份证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并已导入认证平台的会计人员,可使用在其他部门系统中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3.身份证未注册过,但手机号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需要通过统一认证平台实名注册后即可正常使用。   会计人员若无法正常登录系统,可联系技术支持人员帮助,咨询电话:400-056-0066(工作日:9:00—18:00)。   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方面问题,可电话咨询:010-82318888(工作日:9:00—17:00)    六、查询继续教育记录   (一)查询2017年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2017年以前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二)查询2018-2019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七、其他事项   (一)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相关政策文件和用户操作指南已上传至“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政策文件发布”中,可供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和会计人员查询;   (二)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国管局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三)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外省市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外省市工作地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外省市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时间: 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   (五)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规定,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2020年北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北京平谷会计继续教育网登录入口

   第一步:注册登录   1、凭卡登录   打开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网站后,点击导航栏“会计继续教育”按钮进入;选择您所在的地区进入,如果列表中没有显示您所在的地区名称,从列表下方输入继续教育卡号、密码后直接登录到所在的继续教育地区;如果您所在的地区需要用学员代码登录(我还没有学员代码),直输入您的学员代码,然后根据当地财政局要求交费后,开通课程;   2、补充信息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初级会计职称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二)从事会计工作人员:从事会计类工作但没有专业技术证书的人员(如以前有会计上岗证的人员    第二步:网上学习   1、开通课堂   选择课程:点击课程列表下面的“讲座”按钮进入。注意:课程分企业会计人员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学员根据自己的单位性质选择对应的课程进行学习;   2、网上学习   听课效果:根据自身的网络环境选择窄带视频、宽带视频、宽屏视频、音频等不同的听课效果进入听课,可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点播课件学习;   选择本次需要学习的章节进入听课,系统自动记录学习时间;   3、学满课时   点击“学习时间查看”,学完规定学时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三步:网上考试   学完规定学时后,需要参加考试的地区,点击“进入考试”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    第四步:审核通过   网上考试合格后,到会计主管部门办理确认手续。(如果您所在的地区无需参加考试,请在学满规定学时后,直接到会计主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平谷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网登录入口: http://jxjyxuexi.chinaacc.com/

2018年北京大兴会计继续教育网登录入口

   第一步:注册登录   1、凭卡登录   打开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网站后,点击导航栏“会计继续教育”按钮进入;选择您所在的地区进入,如果列表中没有显示您所在的地区名称,从列表下方输入继续教育卡号、密码后直接登录到所在的继续教育地区;如果您所在的地区需要用学员代码登录(我还没有学员代码),直输入您的学员代码,然后根据当地财政局要求交费后,开通课程;   2、补充信息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初级会计职称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二)从事会计工作人员:从事会计类工作但没有专业技术证书的人员(如以前有会计上岗证的人员    第二步:网上学习   1、开通课堂   选择课程:点击课程列表下面的“讲座”按钮进入。注意:课程分企业会计人员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学员根据自己的单位性质选择对应的课程进行学习;   2、网上学习   听课效果:根据自身的网络环境选择窄带视频、宽带视频、宽屏视频、音频等不同的听课效果进入听课,可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点播课件学习;   选择本次需要学习的章节进入听课,系统自动记录学习时间;   3、学满课时   点击“学习时间查看”,学完规定学时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三步:网上考试   学完规定学时后,需要参加考试的地区,点击“进入考试”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    第四步:审核通过   网上考试合格后,到会计主管部门办理确认手续。(如果您所在的地区无需参加考试,请在学满规定学时后,直接到会计主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大兴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网登录入口: http://jxjyxuexi.chinaacc.com/

2021年北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北京市财政局

【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 考 网从北京市财政厅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可登陆北京市财政厅网站,进行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详细内容如下:    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为: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主要包括: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   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3.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   4.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   5.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能补以前年度,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三)参加北京市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的,可折算评审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四)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六)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八)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上)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二)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由会计人员自行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申请学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成绩合格单、职称证书等)提交给所在区财政局审核。   (三)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    五、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全年均可进行,采集请登录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注册用户名并填写基本信息,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已经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过的会计人员(无需再进行信息采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未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信息采集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2.身份证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并已导入认证平台的会计人员,可使用在其他部门系统中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3.身份证未注册过,但手机号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需要通过统一认证平台实名注册后即可正常使用。   会计人员若无法正常登录系统,可联系技术支持人员帮助,咨询电话:400-056-0066(工作日:9:00—18:00)。   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方面问题,可电话咨询:010-62056922(工作日:9:00—17:00)。    六、查询继续教育记录   (一)查询2017年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2017年以前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二)查询2018-2020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七、其他事项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二)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相关政策文件和用户操作指南已上传至“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政策文件发布”中,可供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和会计人员查询。   (三)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国管局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四)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外省市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外省市工作地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外省市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五)继续教育时间: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学习完成,并成功导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于通过北京市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提交职称证书,对于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折算学分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提交成绩单,于次年3月31日前折算上年学分。   (六)会计人员信息省际之间调转将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执行。   (七)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规定,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2021年北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北京西城会计继续教育网登录入口

【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 我为大家整理西城会计继续教育如何登录、如何学习、如何考试等内容供大家参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又叫会计人员后继教育或在职教育,是指对正从事会计工作和已取得或受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标,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再培训、再教育。    第一步:注册登录   1、凭卡登录   打开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网站后,点击导航栏“会计继续教育”按钮进入;选择您所在的地区进入,如果列表中没有显示您所在的地区名称,从列表下方输入继续教育卡号、密码后直接登录到所在的继续教育地区;如果您所在的地区需要用学员代码登录(我还没有学员代码),直输入您的学员代码,然后根据当地财政局要求交费后,开通课程;   2、补充信息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初级会计职称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二)从事会计工作人员:从事会计类工作但没有专业技术证书的人员(如以前有会计上岗证的人员    第二步:网上学习   1、开通课堂   选择课程:点击课程列表下面的“讲座”按钮进入。注意:课程分企业会计人员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学员根据自己的单位性质选择对应的课程进行学习;   2、网上学习   听课效果:根据自身的网络环境选择窄带视频、宽带视频、宽屏视频、音频等不同的听课效果进入听课,可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点播课件学习;   选择本次需要学习的章节进入听课,系统自动记录学习时间;   3、学满课时   点击“学习时间查看”,学完规定学时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三步:网上考试   学完规定学时后,需要参加考试的地区,点击“进入考试”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    第四步:审核通过   网上考试合格后,到会计主管部门办理确认手续。(如果您所在的地区无需参加考试,请在学满规定学时后,直接到会计主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西城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网登录入口: http://jxjyxuexi.chinaacc.com/

北京会计证年检和继续教育

1)会计法规定每个会计人员必须每年接受24学时的继续教育。现在北京在2012年之前不用年检了。2)初级班是职称考试培训,不是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是另外单独的培训。3)是,现在北京有资质的继续教育机构在“北京会计网”上有披露。www.kuaiji.com.cn一般都可以不用去学,只要交了钱,他们都会给你的会计证上登记你的学时。(但这是私下里说的,对外还是要说学了的)4)每年报名继续教育时间在北京会计网上有通知,一般在下半年开始。你注意查看一下。一般100元左右。2008年的目前还正在进行中,你还可以去学。希望能帮到你!

北京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怎么样?

A. 北京会计从业继续教育怎么弄 你好,会计老郑·一点通网校 回答这个问题: 完成的方式很多,只要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即可。 B. 北京的会计证继续教育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会计证继续教育是每年都要的,至版于年审,一般为两权到三年一次,有的地方已经取消年审,如上海。 按规定,应该是在取得会计证的次年开始,无论是否从事会计工作,每年必须按时参加继续教育,方能保证会计证不失效。现在已经取消了在会计证盖章,继续教育完成后,登录××省服务平台查询记录就行。 请尽快与发证机关联系,看会计证是否被注销。如无注销,就按时进行今年的继续教育。同时补上以前年度遗漏的继续教育的内容。时间耽误太长,就可能被注销会计证,那时就得重考了。连续3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会被吊销会计证。 有关继续教育的时间、地点及会计证的迁移手续等具体问题请咨询发证机关(财政局会计处) 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持证人员调转后,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即可。 希望高顿网校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C. 关于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问题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不知您按时报名了没有,会计证继续教育是每年都要的,至于年审,一般为两到三年一次,有的地方已经取消年审,如上海。 按规定,应该是在取得会计证的次年开始,无论是否从事会计工作,每年必须按时参加继续教育,方能保证会计证不失效。现在已经取消了在会计证盖章,继续教育完成后,登录××省服务平台查询记录就行。 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D. 登录“北京财政局网站—会计业务网”,然后点查询会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输入“用户名”和“密码” 建议你到当地财政局会计科咨询。 E. 2018会计从业资格证还需要继续教育吗 需要的。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 1、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解析:持有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高级会计师证书的人员,全部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解析:在会计从业考试取消之前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并且现在还在从业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所以对于会计证取消还用不用继续教育的疑问已经有了明确答案——必须继续教育! 3、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解析:所有从业跟会计相关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从业证书,或者没有会计相关证书,只要从事着跟会计相关的工作,都必须参加继续教育! (5)北京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扩展阅读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特殊从业人员,既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也要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继续教育是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创新创业能力的有效途径。 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财政部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大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力度,施行20余年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即将取消,以不断降低人才负担和制度成本。 《继续教育规定》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针对不同的继续教育形式,明确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同时,强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要参加经过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否则不予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F. 北京会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的记录怎么查询 1、登录北京财政局会计业务网 //rygl.bjcz.gov.cn/cyrygl.pr.kjkslogin.do 2、点击左边第一个选项,“会计从业资格证查询” 3、输入你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4、拉到底下有一个:历年继续教育记录。 G. 北京会计从业继续教育怎么弄 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满24学分后,由本人登录北京财政网站(bjcz.gov.cn)“会计业务”版块“个人继续教育申请”模块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申请入口 //kuaijicongye.kuaiji/3227605 H. 北京会计证继续教育网上如何查询 进入【北京会计网】,点击上中部的【从业资格管理】,下拉后点击【进入从业资格管理】,再点击从业资格查询,输入身份证号和姓名,调出信息后下方【历年继续教育情况一览表】即可看到继续教育情况。从2010年起北京市会计证继续教育可以不用网上打印,但是最好能够让教育机构打印在会计证上,免得调转时候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I. 北京会计继续教育在哪学习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会计证继续教育是每年都要的,至于年审,一般为两到三年一次,有的地方已经取消年审,如上海。 按规定,应该是在取得会计证的次年开始,无论是否从事会计工作,每年必须按时参加继续教育,方能保证会计证不失效。现在已经取消了在会计证盖章,继续教育完成后,登录××省服务平台查询记录就行。 请尽快与发证机关联系,看会计证是否被注销。如无注销,就按时进行今年的继续教育。同时补上以前年度遗漏的继续教育的内容。时间耽误太长,就可能被注销会计证,那时就得重考了。连续3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会被吊销会计证。 有关继续教育的时间、地点及会计证的迁移手续等具体问题请咨询发证机关(财政局会计处) 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持证人员调转后,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即可。 希望高顿网校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有关高顿网校的问题,可以使用以下服务:向TA提问 J. 北京的会计证继续教育必须是每年一次吗还是自愿的(不用继续教育) 第一、必须要参加继续教育,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颁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02]891号文)的规定,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的人员,自取证第二年起,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4小时的继续教育。第二、二、有以下情况的可免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1、在普通院校或在成人院校参加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 2、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当年; 3、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包括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并取得合格证书当年。4.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当年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将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时的必备条件。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到经北京市财政局认定资格的培训学校参加培训。

北京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网登录入口

   会计继续教育百科介绍   会计继续教育即《会计从业资格证》实行定期年检制度。指对正从事会计工作和已取得或受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标。   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再培训、再教育,这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一项崭新的事业和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    北京会计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3、企业财务通则讲解   4、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讲解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培训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    北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①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培训;   ②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③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④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⑤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2)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①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②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③系统的接受与与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④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是不再以24小时计算,而改为每年要修够24个学分再计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财会【2013】18号文)具体列出了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关于学分的折算标准。   北京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网登录入口: http://jxjyxuexi.chinaacc.com/

北京2016年网上怎么报名会计继续教育

您好,北京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尚未开始,一般在本年的7月份开始报考,详细通知可登录北京财政局网站查看,谢谢!培训方式:1、持证人员可以通过《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申请办理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补办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申请补办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补办年度截止到2011年。2、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个人申请新增了自学模式的培训方式,持证人员按照相关要求完成自学培训的规定学时后可登陆北京财政网站申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培训信息: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遵循信息化管理的相关要求,继续教育的学分登记应登陆北京财政网站进行申报确认。2、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通过北京财政网站进行信息记录,会计人员可以登录北京财政网站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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