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

收购少数股东权益的会计处理~~~

少数股东权益只有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才会体现的。90%股权,控制应该用成本法。对于合并报表而言,抵销后,所有者权益在收购少数股东权益后会减少少数股东权益的10%。可以这样理解,收购前,合并报表里包含一块属于少数股东的资产,故需确认少数股东权益。收购后,这一块资产对应你支付10%的对价,收购方真正拥有子公司所有净资产,故少数股东权益减少10%. 换个说法:收购少数前,对于合并报表而言,你抵掉了子公司的equity和母公司的长投,增加了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资产大于负债的那块是你收购90%时支付的对价和少数股东权益。收购后,资产大于负债的那块就是你两次收购支付的对价了,可以理解为母公司本身的资产与所有者权益中的少数股东权益同时减少。

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如何调整

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逆流交易形成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会调整子公司的净利润,这样就会最终影响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以及合并报表中确认的少数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损益。最终由于编制合并报表抵销分录时,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都抵销了,所以逆流交易最终只影响合并报表中列示的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 所以我们就可以做简化处理,不直接去调整子公司净利润,而是直接在抵销逆流交易的同时,调整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即可。

合并报表里的少数股东权益是指什么?

少数股东权益简称少数股权,是反映除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在子公司中的权益,表示其他投资者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拥有的份额。

未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少数股东权益 会计视野

未出资的股东要看是否在公司章程的股东名录中,因为按照新公司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只要你是原始的创建股东,即便你没有实际出资(现在实行的是认缴制)但是,你在公司登记注册信息中有你的相关股东信息,那么公司在营利的情况,如查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红,那么就必须给你所应得的股东权益。

在会计中,少数股东权益是否属于所有者权益,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中不属于母公司拥有的数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之前,单列一类,以总额反映。因此,现行的会计制度下,少数股东权益不属于所有者权益。但是,根据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因此,在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后,少数股东权益属于所有者权益。

少数股东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区别?

如果你不需要定义,那我举个例子帮你理解:你可以假设有两个人,一个叫多数股东,一个叫少数股东,他们各自都有一套常规报表,而合并报表就是将他们两个人的报表加起来,这样,你可以认为少数股东损益相当于常规报表净利润的概念,只不过它属于少数股东而已,而少数股东权益相当于所有者权益概念。我觉得还是应该再强调一下定义,少数股东权益是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中属于少数股东的部分,少数股东损益是合并利润表中属于少数股东的部分,假设少数股东持股比例变为100%,那么他们就是所有者权益和净利润了。因此,在数值上,少数股东权益等于历年少数股东损益之和。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是不是所有者权益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是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例如:对一个公司投资70%,在合并范围内,这个子公司的30%为少数股东权益,剩下的是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两个加起来是所有者权益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是什么意思

少数股东权益也称少数股权,就是在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势下,子公司权益中未被母公司持有部分。在母公司只拥有子公司净资产部分产权时,子公司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属于母公司所有,即多数股权,其余仍属外界其他股东所有,由于后者在子公司全部股权中不足半数,对子公司没有控制能力,故被称为少数股权。少数股东权益的计算:少数股东权益=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母公司在子公司投资比例)。根据财政部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中不属于母公司拥有的数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之前,单列一类,以总额反映。也就是说资产=负债+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权益,其中股东权益就是通常所说的净资产。少数股东权益不再与负债、股东权益并列,而是并入股东权益,单列于股东权益类项目最后一栏。也就是说资产=负债+股东权益,这表明执行会计新政后,上市公司净资产中将包含少数股东权益,如果少数股东权益为正,那么公司的净资产将增加,如果少数股东权益为负,净资产就将减少。

少数股东权益怎么算

少数股东损益=子公司净利润×少数股东持股比例期末少数股东权益=期初少数股东权益+(当期子公司的净利润-当期分配的现金股利)×少数股东持股比例。如果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使子公司的净利润增加,就会增加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的金额,反映为分录,即增加贷方的少数股东权益,增加借方的少数股东损益。

少数股东权益怎么算 少数股东损益如何计算

1 、少数股东损益 = 子公司净利润 × 少数股东持股比例; 2 、期末少数股东权益 = 期初少数股东权益 + (当期子公司的净利润 - 当期分配的现金股利) × 少数股东持股比例。 以上就是少数股东权益怎么算相关内容。 股东权益的介绍 股东权益指的是股权公司的使用者权益,也就是净资产价值,或者是公司资本, 股东权益中包含了认缴出资额的总股本以及留存收益。 股东权益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财务指标分析,表明当股东权益低于零时,公司就陷入了资金链断裂的境地。这时候公司的股东权益就耗尽了。如果实施破产重组,公司股东将一无所获。反过来,股东权益金额越大,公司能力越深。股东权益比例应适度如果股权比例过小,说明公司债务过多,很容易削弱公司抵御外界冲击的能力;而股权比例过大,说明公司没有积极利用财务杠杆系数的功效来扩大企业规模。股东权益比例也叫资产总额比例,是股东权益和总资产的比例。这个比例反映了公司财产中用户投入了多少资金。本文主要写的是少数股东权益怎么算有关知识点,内容仅作参考。

股东开户当天不允许委托什么意思

新开户需要t+1个交易日才能购买,也就是需要你等一个交易日才能委托。委托已提交,就是你的委托单已经受理了,已提交给交易所,进行撮合交易。没有指定交易,指的是沪市没有指定,也就是你这个股票账户没开通沪市的交易,需要咨询开户的券商,如何给你开通沪市。  当天新开的股票户,当天不能买卖股票,要到下个交易日才可以交易。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T+1是一种股票交易制度。当日买进的股票,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拓展资料:委托,就是委托人(一般是股东)将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委托给其他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非股东,特殊情况下只能是股东) 代理,一般是被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委托范围内的行为股票委托的意思就是投资者通过交易软件等各种方式下单买卖股票的过程。由于股票交易,投资者不能直接通过交易所买卖股票,所以只能通过证券公司委托买卖。 目前股票委托大都采用电子化交易,通过手机APP或者电脑交易软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占比非常高。已经鲜有投资者使用电话等形式进行委托。股票委托方式的改变也是受益于科技进步。买卖股票的委托单只是当日有效,收市之后,没有成交的委托单即作废,资金和股票打回账户。 当日委托,就是你在交易时间里的买卖委托操作。委托未报,一般发生在非交易时间挂买卖单,暂存单子挂在交易所电脑系统内,等交易时间上报。

商业银行的股东需要符合监管当局规定的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同时( )。

【答案】:D商业银行的股东需要符合监管当局规定的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同时商业银行要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尤其是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什么股东看不出照的是谁?猜三个数字

我国民族企业都要走向被收购的命运吗? 内部报告详解汇源196亿港元交易 一切都进行得悄无声息。总计196.5亿港元——国际饮料巨头可口可乐正准备以此高价将中国最大的果汁品牌企业汇源收入囊中——这也将成为可口可乐迄今为止在中国金额最大的一笔收购交易。 9月3日上午,已经停牌两天的汇源果汁(01886,HK)在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宣布,荷银将代表可口可乐全资附属公司Atlantic Industries收购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股本中的全部已发行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 其中,可口可乐提出的每股现金作价为12.2港元,是上周五汇源停牌时的收市价4.14港元的近3倍。 根据双方协议,交易完成后,汇源果汁将成为Atlantic Industries的全资附属公司,并将撤销其上市地位。而可口可乐的此次收购,苏格兰银行是其财务顾问。 朱新礼,这位1992年起创办汇源的山东汉子,对待企业控股权向来持开放的态度。他在2001年、2005年曾分别与德隆、统一合作,都带来了汇源的快速扩张。而今,他终于决定要卖出为之呕心沥血16年且盈利能力尚可的企业。 朱新礼为什么? 可口可乐开出相当于汇源果汁市值3倍的高价,又是为什么? 记者3日获得的一份来自相关方面的交易资料,对于诸多交易细节进行了“解惑”。 “闪电式”并购 “这场交易进行得很隐秘,外界几乎都不知情。”消息公布后当天,一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9月1日,汇源果汁突然宣布停牌。与此同时,摩根大通也在当天发布了相关报告,预测汇源的停牌或因为涉及向母公司收购浓缩橙汁的生产线。而两天后汇源的公告着实让外界感到意外。 据上述知情人士透露,汇源方面与可口可乐就此项交易的谈判时间仅仅两个月不到,“进行得很快”。而双方的接触则直接源于投行在其中的穿针引线。但目前具体哪家投行担任了“桥梁”的作用,还不得而知。 根据公告,可口可乐已经对汇源果汁提出了全面收购的计划,但其所提及的全部收购建议均为可能收购建议,须待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出。而共持有汇源果汁近66%股份的三大股东已对该交易作出不可撤回的承诺。这三位股东分别是汇源果汁母公司中国汇源果汁控股有限公司、达能集团和Warburg Pincus Private Equity(华平基金)。公开资料显示,目前汇源控股与达能在汇源果汁的持股比例分别为41.53%、22.98%。 在可口可乐收购消息刺激下,汇源果汁3日开盘即飙升,下午收盘价为10.81港元,涨161%。而有市场人士担心,这样的价位继续上升达到收购价,可能会影响可口可乐的全面收购计划。 但新鸿基金融分析师Fiona Wong表示,股价不会接近于收购价,因为这一交易还受限于一些条件,如股东同意、政府不干预等,因而收购前景尚存在一些不明朗因素。她指出,如果交易告吹,则股价将会非常迅速地回落。 朱新礼套现 尽管朱新礼仍将担任汇源果汁名誉主席,但根据汇源与可口可乐达成的不竞争承诺,在两年内,朱新礼将促使其任何关联公司不会在中国经营或参与任何与汇源集团核心业务(乳业除外)构成竞争的业务。这意味着,朱新礼彻底套现了其白手起家创建的汇源果汁业务。 有熟悉交易的人士告诉记者,朱新礼退出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于汇源这样以单品牌和品种销售的企业,相比多品牌的饮料公司,其在渠道方面面临的成本压力相对较大,随着未来竞争的激烈,运营难度将随之加大。 事实上,在上市之前,朱新礼曾有意选择统一进行合作。当时,汇源方面就表示,除了资本支持以外,统一与其在产业链和销售渠道上还有整合的可能与需求。而此次收购之后,可口可乐方面也表示,将会利用其分销网络和原材料采购能力,为汇源带来协同效应。 另一方面,早在2001年,梦想着将汇源做大做强的朱新礼还曾一度与当时风头正劲的德隆合作。当时,德隆旗下的新疆屯河出资5.1亿元与汇源成立合资公司,并且拥有合资公司51%股权。而以大部分核心资产入股的汇源只占股49%。这是朱新礼第一次出让汇源控股权。“这至少可以说明朱新礼并不眷恋控股权。”一位熟悉朱新礼的人士说。 “这无论是对汇源还是对朱新礼本人都是个不错的选择。”上述人士说。据他分析,上市之后,不管是汇源果汁还是朱新礼本人都面临新的经营压力和瓶颈,从可口可乐的收购价格而言,溢价已经相当不错。 另外,业内人士推测,接班人问题可能是朱新礼选择转让汇源的因素之一。自白手起家创立汇源之后,朱新礼已经打拼多年。有消息显示,在面临接班人问题时,他曾明确表示不可能让女儿接班,因为不愿意为女儿选择固定的道路。 据记者查阅公开资料,持有汇源果汁41.53%股权、即6.1亿股的汇源控股为朱新礼全资持有,一旦全部为可口可乐收购,朱新礼个人将套现74亿港币。 记者还了解到,汇源品牌的所有产品都装入了上市公司,但在上市公司之外,朱新礼拥有的资产还包括赣南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蓝猫淘气音频营销有限公司和很多果园。 可口可乐为什么 据公告称,可口可乐将计划以每股12.2港元收购汇源全部股份,约为汇源上周五停牌前的收市价4.14港元的3倍。据可口可乐自己的估算,整个交易作价将达到24亿美元。 “汇源在中国是一个发展已久及成功的果汁品牌, 对可口可乐中国业务有相辅相成的作用。”可口可乐公司首席执行官及总裁穆泰康第一时间就此交易做出评价。 “可口可乐愿意出高价购买汇源果汁的股份,因为汇源果汁的原材料采购与可口可乐的分销可以协同合作,提高运营效率,而汇源在国内的果汁饮料市场处于领导位置,加上果汁饮料市场增长很快,中国对于可口可乐很重要,拿下汇源,就少掉一个竞争对手。”该知情人士透露。同时,此次收购还包括很多生产设备,对可口可乐全面进入果汁饮料领域具有极大的帮助。 实际上,可口可乐公司对汇源果汁的收购价格,是其近期股价的近三倍。 可口可乐公司将以每股12.20港元的出价,收购汇源果汁至最后交易日已发行的1468816204股汇源股份,总代价约为179.2亿港元。加上于最后交易日,汇源尚未行驶的可换股债券73362份,可换购111658245股股份,这部分的收购价格为每份债券每1000美元面额18577.73港元,总计13.62亿港元。 另外,在最后交易日,汇源还有尚未行使的汇源购股权29960500份,购买购股权与注销IPO前后尚未行使汇源购股权的代价,共计1.74亿港元。三项叠加,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总价为196.5亿港元。 而汇源股份在最后交易日在联交所当日报收4.14港元,但汇源股份在之前的5个交易日(包括当日)的每股平均收市价为4.04港元,之前10个交易日每股平均收市价3.96港元,之前30个交易日则为4.10港元,而之前60个交易日的每股平均价报收4.59港元,若以12.20港元的收购价,溢价近3倍。 基于汤森路透对其2008年利润预期,可口可乐此次收购价约相当于市盈率42.8倍。因此,有分析人士对收购价如此之高感到意外。但Fiona Wong认为汇源似乎是可口可乐在内地的惟一选择,因为汇源在内地果汁批发市场占有率最高,可口可乐可立即获得汇源的所有客户和生产厂,鉴于汇源的客户基础,溢价合理。 “我们认为以196.5亿港元的总价收购汇源果汁是合理的,汇源是一个很成功的品牌,很具市场潜力。”李小筠回应本报记者称,可口可乐未来将继续保留汇源的品牌,甚至包括目前的运营模式。但对于汇源前述上市公司之外的资产是否有收购计划,李小筠称目前尚无法回答。 对于为何可口可乐能顺利购得汇源,李小筠的说法则是,价格合适、双方联手进军中国饮料市场与可口可乐生产能力强等。 就可口可乐在收购成功后短期以现金支付196.5亿港元,现金是否充裕,知情人士称,可口可乐公司现金很多,中期可口可乐的盈利为29.9亿美元,经营业务产生的净现金流达31.8亿美元,而截至6月27日,其现金等价物达65.7亿美元。 这位知情人士称,可口可乐能从“感兴趣”的一些买家中购得汇源果汁股份的原因在于,可口可乐在向汇源果汁表示购买意向时,曾经承诺将不改变汇源果汁现行的运行模式。 另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该并购是否也将涉及中国刚刚出台的《反垄断法》相关内容,并相应遭遇相关的反垄断调查? 对此,李小筠认为,果汁饮料市场很大,即使可口可乐联手汇源之后,其在这个领域仍不会有一个很大的数字。但她也表示,将会向相关部门提交材料以配合收购的批准。 据记者了解,此项收购可能会经历漫长的审批过程。此前,包括双汇和大宝的外资并购案在审批方面都耗时很长。双汇方面曾告诉记者,这期间经历的大规模的反垄断调查会议就有好几次。而大宝的审批更是长达一年半。 PE或为汇源卖出诱因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得知,可口可乐公司与汇源果汁的收购洽谈仅有两三个月时间,而汇源出售其股份的原因或许在于,参股汇源的PE到了退出之时,获利了结是PE的本性。 在汇源将股份转让给可口可乐公司之前,汇源的三大股东分别为汇源控股,持股比例为41.53%,达能公司,持股比例为22.98%,以及“其他”,持股比例为35.49%。 从公告中,看不出持股比例为35.49%的“其他”是由哪些部分组成,但从公告中的不可撤回承诺中,一家根据英属处女群岛法律注册的名叫Gourmet Grace International Limited的公司浮出水面,这家公司由一个叫Warburg Pincus Private Equity IX,LP的公司全资拥有(私人资本运营公司:华平基金)。 Gourmet Grace持有汇源经扩大已发行股本的6.37%。另外,荷兰银行香港分行、汇源控股与Gourmet Grace还持有汇源的可换股债券,经兑换为股份,荷兰银行香港分行持有占已发行汇源股份的6.14%,汇源控股持0.57%,Gourmet Grace持0.22%,总计占已发行股份的6.93%。 而PE退出或将是汇源转让股份的诱因,也可以从另外一方面印证,汇源果汁的盈利很好,没有转让自己股份的理由。 汇源果汁于2007年2月23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上市距今仅一年零6个月。而从2007年汇源果汁的年报中可以看出,汇源果汁上市以来的业绩不错。截至2007年12月31日,汇源果汁收入达26.563亿元,较2006年增长28.6%,股东应占溢利较2006年增长188.9%,达6.40亿,按照汇源果汁的说法,2007年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在于果汁市场的持续增长,百分百果汁产品系列占市场领导地位,导致营业额稳定上升。 从汇源的股份结构(被收购前)可以看出,汇源控股的持股比例为41.53%,而达能公司与“其他”的持股比例共为58.47%(分别为22.98%与35.49%),达能公司是一家根据新加坡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是Group Danone S.A的全资附属公司。 如果达能公司与“其他”联合退出汇源的股份,那么他们将占据一半以上的股份,但“其他”是如何组成的,未得到披露,有一部分是小股民的流通股是可以肯定的,但都可以从市场买到。而如果依据知情人士所言,PE的退出是诱因,PE的性格是只要受让方开价合适,就愿意出售变现,这也能从一定程度上解释为何可口可乐公司愿意以汇源股价近3倍的价格收购汇源。 另一个退出者达能 伴随朱新礼一起退出的还有达能,它的撒手同样值得探究。“按理说,如果朱新礼退出,达能应该是最合适的接盘者。”有业内人士指出。 众所周知,对国内饮料龙头企业均有控制欲望的达能是在经历长达五、六年的追逐之后,才得以牵手汇源的。2006年7月,赶在汇源上市之前,达能同美国华平基金、荷兰发展银行和香港惠理基金共同以约2.2亿美元的代价,持有汇源35%股权,其中达能持股约22.18%。 2007年2月,距达能参股汇源仅半年时间,达能就在汇源IPO时行使优先认购权,以1.223亿美元的代价,将所持汇源果汁的股份由上市前的22.18%增持至24.32%,但随后遭遇汇源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摊薄至21.3%。不过,达能在汇源果汁的第二大股东身份却一直牢固,外界普遍认为,一旦有机会,达能将会继续增持汇源的股权。 而此次达能选择了一同退出。对此,达能方面给出的说法是,达能作为一个战略投资者身份,在可口可乐全面收购后,没有理由再继续持有汇源的股权。同时,可口可乐的身份还是达能的行业竞争方。 据记者估算,达能在此次交易中也将套现41亿港币。而此前达能获得这部分股权的总投入应该在2.6亿美元左右。 但据熟悉达能的人士透露,达能的退出一个重要原因是受到了娃哈哈事件的影响导致其整体战略发生了变化,在达娃事件结果明朗之前,达能在中国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动作。 事实上,自达娃事件爆发之后,达能在中国的合资公司中一直处于淡出的状态。去年10月,达能从光明的股东行列中退出,到去年年底,因为合资批复的原因,达能再度与蒙牛分手。此次撒手汇源,达能对中国饮料市场的控制已越来越小。 达能方面表示,将利用此次投资收益发展主营业务,其中包括在中国市场的业务。目前,达能已将新鲜乳制品、水饮料、婴儿营养品和医疗营养品作为四大业务板块。据悉,目前达能在中国独资经营的乳制品业务正在积极筹备之中。

限售股中的法人股如果解禁流通后,收益归谁?不是说只能法人之间才能交易,但为什么大股东能在其中获益?

以前的上市公司(特别是国企),有相当部分的法人股。这些法人股跟流通股同股同权,但成本极低(即股价波动风险全由流通股股东承担),惟一不便就是不能在公开市场自由买卖。后来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企业所有股份自由流通买卖。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股改后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取得流通权后的非流通股,由于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称之为限售股。

大股东操纵股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司一共多少家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官方数据,截至2019年4月,它已经对14家公司采取了行政处罚,其中8家是因为大股东操纵股价而被处罚。

大股东操纵股价一般几个跌停?

大股东操纵股价一般5个跌停。操纵股价是一种被监管的行为,属于违法操纵股价,受到惩罚的,其次股东操纵股价下跌一种正常的抛售变现,也有可能是不看好股市后市发展,就抛售了,还有另一种可能就是打压股价在低价收集更多的筹码,一边后市拉升赚更多差价利润。

原股东优先配售可转债比例

可转债优先配售(以下简称配债)是股东的权利,股东可以选择行使权利,也可以选择放弃权利。2020年及之前,很多可转债只有不到50%的份额被股东优先配售,2021年,优先配售比例持续上升,目前在80%左右,有个别转债优先配售比例高达95%。

可转债原股东配售比例高

是的,一般情况下,可转债原股东都按照所持股份占总股份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售,剩下的向申请的发售。

向原A股股东按持股比例优先配售是什么意思?

  股票配售:股票行业的术语,“配股”是指上市公司在获得必要的批准后,向其现有股东提出配股建议(配售价格一般都比当时的价格低),使现有股东可按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认购配股股份的行为。配股是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方式之一。  向原A股股东按持股比例优先配售:意思是将股票按比例以较低价格出售给原来A股的持股股东,配售量是根据股东原持有比例乘上发行量。举例:某股东现持股,持股比例为10%,先发行1百万股,优先配股就是10万股。(除去配股外,原股东还可另行购买)  配股的组要原因是:防止发行股票稀释原有股东持股比例,维护原股东权利。

可转债老股东优先配售比例

30%。老股东优先配售比例一般为30%,具体比例由发行人依据发行条件设定。可转债发行时,老股东可以按照设定的比例优先配售,以此来维护他们的利益。

原股东配售可转债如何操作

原股东配售可转债再上市公司在发行可转债时,原股东可以优于其他投资周进行购买。在配售时间内,输入配售代码,根据可配售的可转债的数量和金额,在其股票账户中买入,然后等待可转债的上市交易即可。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该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可转换债券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债券。可转换债券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简称,又简称可转债,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和股权的特征。可转换债券英语为:convertiblebond(或convertibledebenture、convertiblenote)。公司发行的含有转换特征的债券。在招募说明中发行人承诺根据转换价格在一定时间内可将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转换特征为公司所发行债券的一项义务。可转换债券的优点为普通股所不具备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债券不具备的升值潜力。参见:可转换信用债券,convertibledebenture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股权的双重特性。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债权性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股权性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可转换性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双重特点,对企业和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国政府决定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1997年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极大地规范、促进了可转换债券的发展。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对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获得更加确定的收益。

中登公司下发200大股东名册时间

中登公司下发200大股东名册时间是每月中15日。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记载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簿册。股东名册应当包括法定内容,不包括此内容者不能称为股东名册。其法定内容有:(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尽管如此,公司仍然需要确定股东名单,因为公司必须向股东发放股息、派发新股或者通知召开股东大会。于是,作为静态的把握股东的方法,股东名册这种技术性的制度应运而生。

公司股东证明在哪里开

问题一:我是公司的股东,要去哪里开资质证明 本公司。 问题二:到工商部门开具股东出资证明需要材料 这个很简单的,带上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去到公司所属的工商局,申请查询公司的档案,或者直接就跟办事人员说你要我们自己公司的股权证明,办资质用的。他们就会给你打印出来,盖上工商局的章子给你了。。当日可办结。 问题三: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书 不用,只要上面所叙述的全符合你的意思,并且公司印章和签署人都是有效的话,至于什么纸?什么形式?都不重要――最重要的是内容。 问题四:本企业能去所在工商局开股权结构证明吗?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您好,企业有权查询到企业登记的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查询本单位的工商资料,上述工商资料会包括各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出资金额。查询时,需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查询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具体需要提供的材料各工商登记机关可能会有不同要求,但上述三项内容是必备的。 问题五:股东证明书怎么写 10分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 编号: 一、公司全称:××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省××市××区××街××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 (元) 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 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 核发日期:××年××月××日(公司印章) 满意请采纳。 问题六:公司股东之一是另外一个公司,需要提供什么证明? 当然是那个公司的营业执照,还有那个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 问题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身份,又称股东资格,是投资人或股份继受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身份的确立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然而,现实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股份转让存在大量不规范操作,给司法实践中股东身份的认定带来一定困难。如:有的只在章程上签章,但是没有实际出资;或没有在工商登记中记载;或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要件中的记载内容不一致等等。因而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在不规范形态中到底谁能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记载内容不一致时,何者具有优先的效力而作为认定股东身份的依据?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均在于如何认定股东的身份。一、出资存在瑕疵与股东身份认定之间的关系出资是取得股东身份的一种方式。从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上看,股东的出资存在瑕疵时,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有: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出资经评估不实和虚假的股东应对公司承担差额补交责任;对虚假出资的股东,工商部门可给予罚款、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等等。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并未规定股东出资瑕疵是否定其股东身份的法定理由。因此,出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身份的否定。二、公司章程与工商登记对于股东身份认定的作用(一)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章程中记载股东的名称或姓名,这是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在公司设立时应将章程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并且,在发生股权转让而改变股东名称时,也需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内具有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对抗股东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其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相对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因此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身份的认定具有决定意义。特别是在股东之间就股东身份及其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公司章程在诸形式要件中具有优先的效力。(二)工商登记工商登记对于股东身份认定有何意义?由于工商登记对股东身份认定具有证权功能,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在涉及公司股东与第三人的关系时,工商登记对股东身份认定具有优先的效力。登记的股东可以以工商登记作为证明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另一方面,第三人基于工商登记的公信力,有权要求登记的股东依登记内容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三、股东名册与出资证明书对于股东身份认定的作用(一)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公司所置备的反映股东现状的有关账薄。理论界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并不具有设权效力。因为股东名册不具有确定力,对股东名册可以进行主动修正和申请修正。从我国的规定和实践来看,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名册是在公司成立后备置,且我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其效力和功能。同时,股东名册只是公司出具和控制的股权证明形式,易出现不规范的随意行为,实践中有的公司甚至不设股东名册,因此,其不具有工商登记所具有的公示力和公信力。所以,股东名册应视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表面证据,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形式准据,其对于股东身份认定的意义,具有形式上的推定力。股东可以以股东名册的登记对抗公司,公司也可在召集股东会、分配利润等事务中依股东名册的记载确认公司股东身份;但其对外不具有对抗性。 在当前审判实践中,股东名册只是对于确定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具有形式上的意义,但对于确定股东身份的取得无直接的准据价值。(二)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又称股单,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出具的确认股东已按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足额缴纳的书面凭证。从出资证明书的特点看,其是由公司成立后签发给出资股东的;公司成立后不待其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即具备了股东身份,享有股......>> 问题八:需要工商局开具企业股东(发起人)的证明,到工商局什么部门? 工商局的档案室,进行查询打印。 但工商局是没有义务给你来开抚证明的,他只能把你原来的档案进行复印。 问题九:股东证明书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 编号: 一、公司全称:××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省××市××区××街××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 (元) 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 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 核发日期:××年××月××日(公司印章) 问题十:分公司没有注册资金股东证明怎么办 分公司是没有股东的,因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需要总公司授权的,可以以总公司的名义往分公司账户里面汇入一笔款,用于分公司的启动资金,这样一来,就可以说明总公司已经投入资金,分公司可以对外营业了,亿百佳代理可以为您注册分公司。

股东实际出资未载入股东名册享有股权吗

股东实际出资未载入股东名册在一般情形下享有股权。如果有 出资证明书 ,也能证明该股东享有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 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第32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我们公司的股东名册有记载我的名字,但是工商登记没登记我,这要怎么办?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若你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前法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当事人履行上述义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及名称向工商部门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置备的相关文件并非股东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更不是唯一的文件。但是如果没有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股东资格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有冲突的,对公司内部而言以股东名册为准,对公司外部而言,以工商登记为准。

没有工商备案的股东算股东吗

法律分析:算,但工商局没有备案的股东,不受法律保护。股东必须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没有登记的股东内部还是可以分享红利,但是不能对抗第三人,对股东权利不利,是违法的。公民股东名单应当在工商局出具并进行备案,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相关政策的制定负责,所以股东名单或者名册必须经过行政部门的认定与备案,以使相关名册具备法律效应。不能以有没有备案登记就说是否受法律保护。股东名册是记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个人情况及其所缴纳出资额多少等事项的名册。股东名册可置于公司,并备案于公司登记机关。在名册记载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登记机关备案。股东名册具有特定效力,是公司对股东发出通知、确定股东、确认出资转让效力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审计是否需要获取上市公司股东名册

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公司在进行上市公司审计时,需要获取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和其他相关信息。同时,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也需要向证券交易所和公众披露股东名册。作为一种对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的独立审查,审计需要获取公司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便审计人员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运营等进行评估和判断。其中,股东名册是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之一,反映了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持股情况,对于审计公司进行股权审核和股权分析非常重要。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 公司章程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 法规 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 公司设立 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 辞职 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有何影响

法律分析:首先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无论公司是否设置有股东名册,股东转让出资是否在股东名册上进行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不过,虽然这时出资的转让在股东之间有效,但其股权转让是否具有对抗公司及第三人之效力,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因公司之过错,而未在股东转让出资后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无论股东名册是否进行了变更登记,公司均应依照出资已转让后的新情况,进行会议通知、利润分配等活动。同时,公司应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相应变更。否则,公司应当承担因此给受让股东造成的损失。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股东转让出资后,未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在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之前,股权的转让均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如善意第三人因此受到经济损失,有权向过错方追索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不一致

法律主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是以股东名册为依据的,与登记没有关系,工商登记只起到对外公示的作用。在股东内部,当工商登记的股东与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隐名股东)不一致时,以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为准;在对外上,当第三人确实不知工商登记的股东没有股东权利的,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形式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什么是股东列表

  股东列表应该是股东名册的简化版,便于查询用的。也有科能就是股东名册就是叫法不同。  股东名册,是指由公司置备的,记载股东个人信息和股权信息的法定簿册。股权具有可转让性。而股权转让又是在公司之外的广大投资者中间进行的,公司根本无法确切地知道其在某个时间点上的真实股东是谁。尽管如此,公司仍然需要确定股东名单,因为公司必须向股东发放股息、派发新股或者通知召开股东大会。于是,作为静态的把握股东的方法,股东名册这种技术性的制度应运而生。  股东名册的作用  股东名册是记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个人情况及其所缴纳出资额多少等事项的名册。股东名册可置于公司,并备案于公司登记机关。在名 册记载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登记机关备案。股东名册具有特定效力,它是公司对股东发出通知、确定股东、确认出资转让效力的依据。股东发生变更时,该法 人股东的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应进行清算。该法人股东丧失法人资格时,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自然人股东发生变更的,可书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其权利义务。自然人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取得其地位。

股东名册 工商局 模板

法律主观: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力,是认定股东资格的 证据 之一。因此,一般情况下股东名册上载明的股东即应推定为公司的股东,但股东名册并不是判断股东资格的唯一证据,因为股东名册的记载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对义务的履行只能由公司来证明,并且股东名册的记载只在公司内部,即公司与股东之间具有公示作用,而不具有创设权利的功能,股东资格的取得依出资等一系列法律行为来实现。所以股东名册仅是证据之一,即使股东名册未作记载的股东,并不必然地不具有股东资格,因为不能排除公司履行义务不当情形的存在。因此,公司不能以股东名册未记载为由而对抗真正权利人主张股东资格。虽未在股东名册记载,但能以其他证据如工商登记、 公司章程 记载等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应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 在当代社会关于股东方面的一些权益的保障,我们法律当中也有一些确切的规定,但是对于相对的交易的当事人来说,有时候需要确定是否是属于创始人股东,这样才能够给自己的交易有所保障,此时就可以到相关的网站上来进行股东名册的查询。

股权变更前后股东名册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在本公司备置股东名册,以便于工作中查阅及通知发放文件等有关事情。有限责任公司的名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各股东出资额及其股单号数;(2)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居所;(3)缴纳股款的年、月、日。

负责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登记的是什么部门?

中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有制作上市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即股东名册的义务。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股东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即持有股份的人或机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拓展资料: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有:?知情质询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除此之外,还有:决策表决权。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收益权。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注销公司全体股东名册怎么写

法律主观:公司的股东 名册有以下法律效力: 1、权利推定效力,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相对效力,股东名册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 对抗第三人 ; 3、对抗效力和免责效力。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名册中CYRLBMS是什么意思?(持有人类别什么)

持有人类别明细,主要为国有法人(01)、境内一般法人(02)、境内自然人(03)、境外法人(04)、境外自然人(05)五种类别。

上市公司股东名册更新时间

上市公司股东名册更新时间,一般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定期更新,具体时间根据年度报告、中报、季报等财务报表公布来确定。通常以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时间节点为准。在每个日期结束后,公司将更新其股东名册。那么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司官网、交易所官网等方式查询并获取最新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上的信息对于股东及公司治理至关重要,因此股东名册及时更新是确保公司治理透明和信息公开的重要保障。

股东实际出资未载入股东名册享有股权吗

法律分析:股东实际出资未载入股东名册享有股权。对于实际出资但为载入股东名册的股东,公司及其他股东对实际出资事实知晓的,应依实质特征作出认定,确认实际出资者享有股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如何申请最新股东名册

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股东名册是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而置备的记载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情况的凭册,有限责任公司置备股东名册是其法定义务。股东名册应当记载的事项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怎么样才能看到上市公司前200名股东名册?

一是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询存放于公司股份过户处的股东名册了解;二是未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在向股份过户处缴付费用后,也可以查询该股东名册。

分公司需要股东名册吗

分公司需要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记载公司股东有关事项和出资证明书情况的,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并且股东又是承担间接有限责任的,所以更有必要置备股东名册,以作为证实有关事项和查阅之用,以有利于确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类型有哪些

法律分析:股东类型有:1、按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是否一致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2、按主体类型分为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3、按加入时间和公司地位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香港公司的股东名册是什么样的

就是NC1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

公司是由两家公司共同投资构成,请问股东会的人员如何确定?只是两家公司的授权人吗?

您好,股东会的人员由两家公司各自确定,须取得这两家公司的授权。

"股东"一词缘何而来?

“股东”一词来自于“做东”、“东家”,古语中有“东床快婿”一词,意为“上宾之客”的意思。“股东”即为股份出资当中的“上宾之客”。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B>  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从一般意义上说,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公司法》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应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据此,非依上述规定办理过户手续者,其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为向公司出资,并且其名字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者。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既允许发行记名股票,也允许发行无记名股票;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规定了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据此应理解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即为公司股东,而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则同时须将其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方为公司股东. 股东的法律地位 </B>  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注意: 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的权利   知情质询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决策表决权。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收益权。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权。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股份有限公司怎么变更股东名册

法律分析: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应该怎么办

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的,以工商登记为准。由于股东名册是置备在公司内部的,所以一般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公司发现工商登记有错误的,可以及时申请更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上市公司股东名册更新时间

公司发布年度和季度报告时。通过查看《中国证券法》规定股东名册公告,上市公司股东名册更新时间是在公司发布年度和季度报告时。在报告中,公司通常会披露最新的股东名册以及股东持股比例等信息。上市公司股东名册更新时间是在公司发布年度和季度报告时。在报告中,公司通常会披露最新的股东名册以及股东持股比例等信息。

股东是否有权查阅股东名册

法律分析: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名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股份公司股东能查询股东名册吗

股份公司股东能查询股东名册的。1、打开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企多维的页面,在页面中输入这家公司的名称,当然不清楚名称的话也可以输入法人名称等。2、点击进入企业内容页面,可以看到企业的一系列信息,法人、地址、注册资本等,当然也会包含我们需要查询的股东信息。3、继续回到内容页面,企多维中还有信息变更记录,也就是可以看到最新的股东是什么时候加入的,加入后带来什么变化,比如资本增加等。

公司股东需要身份证吗

法律分析:需要,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权需登记在股东名册

法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名册在哪里查询

一、股东名册的查阅      股东名册查阅制度在公司法中意义重大。例如查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股权托管机构制作的股东名册可以确定股权归属及变动等信息;而股东查阅公司制作的股东名册则可以获悉其他股东的姓名、名称和住所,这样股东才可以与其他股东共商公司经营事务,例如请求征集委托书、讨论派生诉讼、讨论管理层提出的建议,等等。股东名册查阅制度的内容应区别不同的股东名册置备主体而作相应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的主体不同,股东名册查阅制度的内容也应有别。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制作的股东名册而言,因为这两个机构的登记是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一经登记,即发生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的法律后果,并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的登记实际上就是股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因此,由这两个机构置备的反映股权登记状况的股东名册理应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公开。任何人只须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缴付必要的费用,就可查阅这两个机构置备的股东名册,且无须说明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反映有限公司股权状况的文件,也是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应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公开,自不待言。      二、什么是股东名册      所谓股东名册(Stocktransferbooks),是指由公司置备的,记载股东个人信息和股权信息的法定簿册。股权具有可转让性。而股权转让又是在公司之外的广大投资者中间进行的,公司根本无法确切地知道其在某个时间点上的真实股东是谁。尽管如此,公司仍然需要确定股东名单,因为公司必须向股东发放股息、派发新股或者通知召开股东大会。于是,作为静态的把握股东的方法,股东名册这技术性的制度应运而生。各国为使本国公司易于确定股东名单,从而高效快捷、集团性、持续性的处理公司与股东的关系,普遍规定**公司和有限公司必须置备股东名册。作为一项制度的股东名册,对公司法中的相关制度会产生一些重大影响,比如股东名册在股权转让、股权质押中就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三、置备股东名册的公司机关      各国公司法普遍将公司置备股东名册作为公司董事或者董事会的一项法定义务。例如:《日本商法典》第263条规定:“董事应将公司章程备置于本公司及分公司,将股东名册、零股存根簿及公司债存根簿备置于本公司。设置了过户代理人时,可以将股东名册、公司债存根簿或其副本、零股存根簿备置于过户代理人的营业所。”《韩国商法典》第396条规定:“董事应当将公司的章程、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备置于总公司及分公司,并将股东名册、公司债名册、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备置于总公司。在此情况下,若有名义更改代理人,可以将股东名册或者公司债名册及其副本备置于名义更改代理人的营业场所。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第十六章第一节规定(c)规定,每个公司都必须保存“一份股东名册,其中应按字母顺序,根据股份类别记名所有股东的姓名及地址,表明每个股东拥有股份的数量和类别。”中国现行公司法虽然明确了公司的股东名册置备义务,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应该由公司哪个机关负责股东名册的置备。鉴于股东名册的置备属于公司业务执行的范畴,因此公司法修改应该参照其他国家的规定,明确董事或董事会为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机关。而且,明确置备股东名册的机关也有助于法律责任的设置。      四、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      各国公司法都对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做了规定,且各国的规定基本相同。例如《日本商法典》第223条第一项规定:“董事须制作股东名册,并记载或者下列事项:      1、董事的姓名及住所;      2、各股东持有的股份的种类及数量;      3、就各股东持有的股份发行股票时,其股票的编号;      4、各股份取得的日期;      5、发行附转换预约权股票时,第175条第二款第四项之5所列的事项;      6、发行附强制转换条件的股份时,第175条第二款第四项之6所列的事项。      中国台湾《公司法》第169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名簿应编号记载左列事项:      一、各股东之本名或名称、住所或居所。      二、各股东之股数及其股票号数。      三、发给股票之年、月、日。      四、发行无记名股票者,应记载其股数、号数及发行之年、月、日。      五、发行特别股者,并应注明特别种类字样。”中国《公司法》第31条和第134条也对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作了规定。      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134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由上可见,中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名册记载事项的规定与其他国家公司法的规定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主要是中国没有对特别股作出规定。鉴于《公司法修改稿》第165条保留了现行公司法第135条的规定,即“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定。”而该条规定按照学者解释,实际上应当就是特别股的规定,只是没有明确概念而已。从立法的科学性出发,虽然国务院还没有规定“其他种类的股票”,但是公司法修改应该在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中对“其他种类的股票”预先作出规定,以求完备。另外,在公司法律实践中,股东名册一般还须记载股权质权、股权信托等事项,而这些事项的记载又是理论上没有任何争议的,实践中也是必须的。因此,公司法修改中应该在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中增加:“其他与股东权益有关的事项”。这样实践中的一些做法才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有限责任公司只须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缴付必要的费用,就可查阅置备的股东名册,且无须说明理由。

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法律分析: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以工商登记为准。因为工商登记对外公示,对外发生效力,股东名册对内发生效力;二者不一致的可以请求更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资格如何认定

法律主观:怎样认定股东资格 一、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标准——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 股权 股东身份确定的第一个条件是向 公司 出资或认购股份,或继受取得股权或股份,即具有实质上的投资关系,投资人应当亲自办理入职手续,保留原始凭据,以证明投资关系。 若股东实际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或继受取得股权或股份,则依法享有公司股权。根据 公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 法院 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 法律法规 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在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后,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那么股东会可以对其限制股东权利或取消股东资格。 二、股东资格认定形式标准——股东名册及登记 股东身份确定的第二个条件是,股东姓名或名称被登记在 公司章程 或股东名册或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若股东股权未经登记,根据 公司法 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向公司依法缴纳出资后,就履行了其对公司的义务,股东也应当从公司获得相应的股东权利,公司也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将股东的名称登记记载在相关文件上,这些内容实际上也是公司对股东的义务。 三、从司法实践来看,可以证明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件 1、有关股东出资的证明文件。比如股东之间签署的出资协议、银行相关单据、验资文件等; 2、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为 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的必载事项。故载有股东名字或名称的公司章程亦可证明股东资格; 3、出资证明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股权转让 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故当事人可凭出资证明书证明股东资格。 4、股东名册。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故当事人可凭股东名册证明股东资格。 5、工商登记资料。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属于公司的登记事项,并且当股东发生变更时,因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就是 网 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怎样认定股东资格”的相关知识。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标准是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形式标准是股东名册及登记。在文中有详细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 律师咨询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流程是:1、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2、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记名股票,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3、股东转让无记名股票的,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具体规定如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不得超过五十人,但是也有特别规定,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一个自然人股东投资设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股东证明怎么开

法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后发放给股东;其次公司应该将股东记载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故股东可以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等为其股东证明。股份有限公司中,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股东的身份证明,股东可以持有公司的股票为股东证明,股票一般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东名册有什么格式吗?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详见:  公司章程范本使用说明  一、 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二、 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第六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 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提供  深圳市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深圳市 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 区 路 号 楼 层 室。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 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 个:  甲 方:  姓名或名称:  住 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乙 方:  姓名或名称:  住 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 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或: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 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  或: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由股东会任命产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  或: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或: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董事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或: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或: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 年(注:由公司自行决定)。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 监事会(或:监事)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 名(注: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注:1-2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 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一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九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盖章及签字(注:自然人为签名):  甲 方: 乙 方:  姓名或名称: 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年 月 日

股东名册是谁出具的

公司的总经理。股东名册需要公司了解自己的各自股东、董事长和总经理之后,有总经理出具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记载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簿册。股东名册应当包括法定内容,不包括此内容者不能称为股东名册。

公司的股东名单具有法律效力吗?

公司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股东名册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的翻译是:什么意思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The company maintain a register of shareholders

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名册管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 出资证明书 编号。

股东名册需要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吗

一、正面回答股东名册需要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二、分析详情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记载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簿册,是记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个人情况及其所缴纳出资额多少等事项的名册。股东名册具有特定效力,是公司对股东发出通知、确定股东、确认出资转让效力的依据。股东发生变更时,该法人股东的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应进行清算。该法人股东丧失法人资格时,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自然人股东发生变更的,可书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其权利义务。自然人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取得其地位。三、股东名册应当记载的事项有哪些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在制作股东名册时,要求记载事项必须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

股东名册保留多久

股东名册应保留至少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Promulgated by Decree No. 2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第125条规定,应当保管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书、注册簿等公司公开文件和股东名册至少5年。

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什么,具体包含什么内容?麻烦告诉我

引述:出资证明书是指股东以各种方式出资的证明文件,而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股东的情况罗列,以后将作为公司运营中表决权的依据。出资证明书包含以下内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股东名册记载事项如下: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

股东名册的定义及作用是什么

一、股东名册的定义是什么1、股东名册的定义是各国公司法为使本国公司易于确定股东名单,从而高效快捷、集团性、持续性的处理公司与股东的关系,普遍规定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必须置备股东名册。作为一项制度的股东名册,对公司法中的相关制度会产生一些重大影响,比如股东名册在股权转让、股权质押中就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二、股东名册的作用是什么1、股东名册用于需要时的查阅:股东名册查阅制度在公司法中意义重大。查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股权托管机构制作的股东名册可以确定股权归属及变动等信息;而股东查阅公司制作的股东名册则可以获悉其他股东的姓名、名称和住所,这样股东才可以与其他股东共商公司经营事务。股东名册查阅制度的内容应区别不同的股东名册置备主体而作相应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的主体不同,股东名册查阅制度的内容也应有别。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制作的股东名册而言,因为这两个机构的登记是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一经登记,即发生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的法律后果,并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股东名册具有法律效力:(1)权利推定效力,凭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事项即可以主张自己为股东,公司没有义务查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股东名册的推定效力是其最重要的法律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人,无须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2)对抗效力,合法合理地受让股份,如果没有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股东权利的行使会受到约束。对抗效力仅指在股权受让人未在股东名册上做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公司,但其确已实质取得股权,亦可以对抗第三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3)免责效力,公司基于股东名册上记载,向名册上股东履行公司义务,即使该股东并非实质股东,公司也可免责。一般而言,公司义务包括通知参加股东会、红利分配、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及优先购买权之确认等。

股东名册的定义及作用是什么

一、股东名册的定义是什么1、股东名册的定义是各国公司法为使本国公司易于确定股东名单,从而高效快捷、集团性、持续性的处理公司与股东的关系,普遍规定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必须置备股东名册。作为一项制度的股东名册,对公司法中的相关制度会产生一些重大影响,比如股东名册在股权转让、股权质押中就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二、股东名册的作用是什么1、股东名册用于需要时的查阅:股东名册查阅制度在公司法中意义重大。查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股权托管机构制作的股东名册可以确定股权归属及变动等信息;而股东查阅公司制作的股东名册则可以获悉其他股东的姓名、名称和住所,这样股东才可以与其他股东共商公司经营事务。股东名册查阅制度的内容应区别不同的股东名册置备主体而作相应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的主体不同,股东名册查阅制度的内容也应有别。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制作的股东名册而言,因为这两个机构的登记是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一经登记,即发生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的法律后果,并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股东名册具有法律效力:(1)权利推定效力,凭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事项即可以主张自己为股东,公司没有义务查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股东名册的推定效力是其最重要的法律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人,无须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2)对抗效力,合法合理地受让股份,如果没有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股东权利的行使会受到约束。对抗效力仅指在股权受让人未在股东名册上做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公司,但其确已实质取得股权,亦可以对抗第三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3)免责效力,公司基于股东名册上记载,向名册上股东履行公司义务,即使该股东并非实质股东,公司也可免责。一般而言,公司义务包括通知参加股东会、红利分配、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及优先购买权之确认等。

股东名册应当记载的事项有什么

法律分析:(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份有限公司设置股东名册有什么要求?

法律主观:《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花名册在哪里拿

法律分析:名义股东是指登记与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中,但事实上并没有真实向公司出资,也不会出资的人,但其名义上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益,承担股东义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表

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是指,股权发生变动的,需要变更股东名册的,公司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变更 登记申请书 等文件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如何查询公司股东名册

法律分析:股东身份基于股权而存在,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为实际出资、签署公司章程并记载为股东,股东身份认定有三种方法:一是通过工商登记查询;二是公司内部有股东名册;三是公司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股东花名册在哪里拿

名义股东是指登记与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中,但事实上并没有真实向公司出资,也不会出资的人,但其名义上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益,承担股东义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名册一人一份吗

股东名册是一人一份。所谓股东名册,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对本公司进行投资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登记的薄册。股东名册是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必须置备的文本。股东名册的效力主要有:推定效力。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推定其为公司股东。免责效力。即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履行了通知送达、公告、支付股利、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等义务后,即使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为非真正的股东,公司也可免除相应的责任。对抗效力。本条第三款规定若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表明股东身份并不需要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才产生,但是如果不经登记其效力只及于公司和股东之间,不具有对外的效力。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是指,股权发生变动的,需要变更股东名册的,公司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文件来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名册需要每亇股东签字吗?公司法人代签名册法律有效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东名册,并在公司设立地登记,登记后的股东名册是确定公司股东身份的有效证明。在股东名册的签字问题上,虽然《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惯例,股东名册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聘请的代理人签字,股东可以不用亲自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聘请的代理人签字的股东名册是法律有效的,因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聘请的代理人是公司的合法代表人,其签署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不过,如果股东对签字的股东名册存在异议,可以向有关机关或者法院申请解决。

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有有哪些内容呢

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内容:1、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3、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确认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即使该形式上的股东并非实质上的股东,公司也是被免责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有限责任公司置备股东名册需要公布吗?

有限责任公司置备股东名册是不会公布的,股东名册是用来记录股东个人信息和股权信息的法定簿册。国家法律规定股权可以进行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应好好保存,绝不外泄。股东名册查阅制度在公司法中意义重大。查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股权托管机构制作的股东名册可以确定股权归属及变动等信息;而股东查阅公司制作的股东名册则可以获悉其他股东的姓名、名称和住所,这样股东才可以与其他股东共商公司经营事务,例如请求征集委托书、讨论派生诉讼、讨论管理层提出的建议,等等。股东名册查阅制度的内容应区别不同的股东名册置备主体而作相应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的主体不同,股东名册查阅制度的内容也应有别。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制作的股东名册而言,因为这两个机构的登记是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一经登记,即发生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的法律后果,并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的登记实际上就是股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因此,由这两个机构置备的反映股权登记状况的股东名册理应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公开。任何人只须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缴付必要的费用,就可查阅这两个机构置备的股东名册,且无须说明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反映有限公司股权状况的文件,也是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应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公开,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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