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银行是什么
股份制银行是商业银行的一种类型,是采用股份制形式的现代企业组织机构,按照商业银行的运营原则,高效决策、灵活经营,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和市场化的管理模式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一支富有活力的生力军,成为银行业乃至国民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商业银行是以办理存贷款和转账结算为主要业务,以营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经营货币的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商业银行最明显的特征是能够吸收活期存款,创造货币。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银行股份制是什么
银行股份制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国家的公司法律条例,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通过发行股份的形式筹措资本金的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制银行是商业银行的一种,是大型商业银行以外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总称,是我国银行业乃至国民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是指能够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多种业务,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经营货币的金融企业。商业银行在银行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信用活动中起着主导作用。
股份制银行有哪些
股份制银行有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恒丰银行、渤海银行。股份制银行是商业银行的一种,是大型商业银行以外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总称。股份制银行采用股份制形式的现代企业组织机构,按照商业银行的运营原则,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和市场化的管理模式的商业银行。
银行股份制是怎么回事
股份制银行是商业银行的一种,这是按照国家的公司法律条例,采用股份公司制形式建立起来的银行,目前是我国银行业乃至国民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份制指的是投资者通过入股形式将分散的,属于不同主体的全部生产要素集中起来统一使用,投资者合理经营,自负盈亏,按股分红利的一种经济制度,这也是企业财产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合伙入股股份计算公式
股份计算公式:股份比例=资金出资比例x资金对项目贡献权重+人力资本比例x人力对项目贡献权重。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份的计算实际则是持股比例的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持股比例指的是出资额占到总的注册资本金的比例。计算公式为:出资额/注册资本金。例如本来注册资本金为90万,出资10万,那持股比例就是10/(90 10)也就是占比10%。但公司法规定股东或者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原则上应相同,但由于其人合因素,导致其例外情况下可以不同,以适应实践需要。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中规定,公司不能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然而,这个规定却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下,公司也是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变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变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新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经常有一些已经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出于种种目的,不同意更换法定代表人,甚至利用手中的职权阻碍作出变更决议,或者拒绝签署变更登记申请表。对此,《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 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变更决议,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可以由拟任 公司法 定代表人根据变更决议签署。 2、公司以外的企业法人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企业出资人作出变更决定。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可以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变更决定签署。 股东的特征 1、股东具有广泛性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公众广泛的发行股票筹集资本,任何投资者只要认购股票和支付股款,都可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2、出资具有股份性股份制公司中,股东的出资具有股份性。这一特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份是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 3、股东责任有限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 公司债务 仅就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的 债权人 不得直接向公司股东提出清偿 债务 的要求。 4、股份公开、自由性股份公开性、自由性包括股份的发行和转让。股份有限公司通常都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开募集资本,这种募集方式使得股东人数众多,分散广泛。同时,为提高股份的融资能力和吸引投资者,股份必须有较高程度的流通性,股票必须能够自由转让和交易。 5、公司的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仅要向股东公开,还必须向社会公开。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这也是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之一。 所以对于有关的当事人来说办理法人的变更肯定会涉及一些法律上的约束,所以尽管自己的利益维护出现实际上的问题,只要自己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维护就会有效的解决此类问题,所以对于当事人来说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对于问题的了解与维系。
股份制企业和责任制企业的区别?
公司制企业的具体形式有多种,尤以股份制企业为典型。股份制可以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这两种形式的根本区别在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股票上市,有限责任公司则不能发行股票上市。 股份制企业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以一定的形式共同出资、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组建、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企业。作为现代企业,它必须是法人企业。法人企业作为一个完全不依赖于它的投资者而独立存在的主体,它占有和支配企业全部财产的经营权和营运权,拥有企业产权,承担企业的债务和债权,能独立地同其他和个人发展各种经济关系。它像自然人一样,在法律上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它能以本企业的名义在银行开户借款,对外订立合同等。它的全部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企业法人。企业的所有者--股东,已由原来意义上的企业主转化为企业股份持有人,股东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仅限于他所持有的股票权,他不能要求退出企业,只能进行股权的转让。这样就为企业的稳定经营提供了保障。 股份制企业是以发行股票方式吸收社会上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统一使用,合理经营、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它的基本特征是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在所有权不变前提下,把使用权转化为集中的使用权。股份公司是一种通过发行和购买股票的方式集资经营的企业。股票持有人即为公司股东。股东可凭股票取得公司的利润分配。股票是它的持有者向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并有权取得股息收入的凭证。股票可以买卖,有股票市场。股东无权退股,只能将股票在股票市场上出卖。股东还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定期召开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它讨论决定企业重大经济活动,并选举董事会来负责企业的管理。 由上面两个定义可以看出,股份制企业不一定是私营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也可以实行股份制。 而股份制企业也不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说的是股票在交易所(市场)上流通交换的公司,很多股份制公司的股票没有在交易所上市流通。
天使投资一般占多少股份,怎么算?
天使投资,是个“愿打愿挨”的事题主,你对自己的公司有一定的把握。钱要多少,股份给多少,怎么样避免自己到头来不会被踢出局,这都是你要考虑的。1、创业者要少拿钱少出让股份在我们看来,天使投资的股份宜少不宜多,公司越小,越要珍惜自己的股份,因为一开始想要更多钱从而不得不出让更多股份,这对后续融资及管理团队的长远发展皆为不利。所以,一般我们都建议初创公司少拿钱少出让股份。其中,隐形的一则是,对于多数初创公司来说,钱拿的多反而不知该如何真正有效的利用资本的杠杆力量,资本有时是毒药,如果利用不到位反受其害,少拿钱不仅避免这种隐形危害还可以循序渐进的使用资本价值,让资本跟着人走,而不是人被资本牵着走。2、天使投资占有的股份比例天使投资一般占多少股份,这种业内不同的天使投资人和天使投资机构有比较大的差异。所以,我也只能回答下我们天使湾要的股份比例。天使湾只投互联网行业的天使投资,我们的上限是25%,超过这个比例,宁可不投或者调整金额和比例。最低的股份不低于8%,我们的种子项目是统一标准为8%。所以,我们的区间在8%-25%。3、互联网早期项目估值互联网早期项目或种子项目怎么算股份,就涉及到了估值问题。估值总体来说专业性是较强的,越接近IPO越要专业的评估模型和数据分析以供参考。但是,一般来说,早期项目,尤其是种子项目是非常难以具体估值的,更多是愿打愿挨的局面。
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高层变动
2011年8月24日晚,中远集团官方网站正式发布消息称,中远集团设立董事会,魏家福任董事长,并免去其总裁职务;原中海集团副总裁马泽华任集团总经理。中远集团官网发布的消息显示,中远集团高层职位变动的决定由中组部于8月23日宣布,并称变动是根据国资委 “加快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有关精神”。有分析人士认为,此次中远高层变动是按照国资委的要求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实现企业决策与行政管理的分工。 中远集团此前也未设立董事会,没有董事长这一职位,最高负责人为总裁,公司的决策权与执行权没有明确分开。通过此次改革,中远建立与国际上同类企业相同的公司法组织结构。中海集团官网资料显示,新任总经理马泽华此前历任中远集团总公司航运部副总经理、发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等职。2001年9月至2006年11月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副总裁、党组成员。2006年11月24日被任命为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党组书记、副总裁。
博腾股份目标价是多少
目标价是107.9元。2022年2月28日,博腾股份(300363)新增2家机构对其2021年度业绩做出预估。6个月内累计共18家机构,预估2021年净利润均值为5.10亿元,较去年同比增长57.21%。目标价格最高预估107.90元,最低预估42.00元,平均为78.47元。【拓展资料】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总部位于重庆,在欧洲、美国、香港、瑞士设有子公司,在成都设有分公司,是一家按照国际标准为跨国制药公司和生物制药公司提供医药定制研发生产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博腾股份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为创新药提供医药中间体的工艺研究开发、质量研究和安全性研究,以及为创新药提供医药中间体的定制生产服务,包括研发阶段的小规模生产服务到商业化阶段的大规模生产服务。公司主要服务于临床试验至专利药销售阶段的创新药,服务的药品治疗领域包括抗艾滋病、抗丙肝、降血脂、镇痛、抗糖尿病等。作为中国领先的医药定制研发生产企业之一,博腾股份在重庆(长寿)化工园区和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有两个生产基地,并在重庆、上海和成都设有三个研发中心。公司凝聚了一支高素质、具有国际化视野的经营管理团队,并依托在商业模式、研发技术、综合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在业内树立了良好口碑,已成为全球前15大制药公司中11家的医药定制研发生产服务提供商。博腾股份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为12项、正在申请的发明专利为13项(包括2项PCT专利),共有数十个产品多次被授予国家863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火炬计划以及重庆市重点新产品等。2012年,公司荣获了全球CMO(医药定制研发生产企业)领导者奖。
B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5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4元。会计分录
B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5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4元。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20000贷:股本5000贷:股本溢价15000普通股是享有普通权利、承担普通义务的股份,是公司股份的最基本形式。普通股的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收益享有平等权利,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分红,风险较大。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它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发行量最大,最为重要的股票。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拓展资料:普通股权力(1)持有普通股的股东有权获得股利,但必须是在公司支付了债息和优先股的股息之后才能分得。普通股的股利是不固定的,一般视公司净利润的多少而定。当公司经营有方,利润不断递增时普通股能够比优先股多分得股利,股利率甚至可以超过50%;但赶上公司经营不善的年头,也可能连一分钱都得不到,甚至可能连本也赔掉。(2)当公司因破产或结业而进行清算时,普通股东有权分得公司剩余资产,但普通股东必须在公司的债权人、优先股股东之后才能分得财产,财产多时多分,少时少分,没有则只能作罢。由此可见,普通股东与公司的命运更加息息相关,荣辱与共。当公司获得暴利时,普通股东是主要的受益者;而当公司亏损时,他们又是主要的受损者。(3)普通股东一般都拥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即有权就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发言和投票表决。普通股东持有一股便有一股的投票权,持有两股者便有两股的投票权。任何普通股东都有资格参加公司最高级会议即每年一次的股东大会,但如果不愿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来行使其投票权。(4)普通股东一般具有优先认股权,即当公司增发新普通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可能还以低价)购买新发行的股票,以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百分比不变,从而维持其在公司中的权益。比如某公司原有1万股普通股,而你拥有100股,占1%,而公司决定增发10%的普通股,即增发1000股,那么你就有权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购买其中1%即10股,以便保持你持有股票的比例不变。
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200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10元,收到款项存入银行。 求会计分录。
一,借:银行存款200000贷:股本20000资本公积180000借:资本公积80贷:银行存款80企业发行股票,付给券商的手续费直接冲减发行溢价。二,发行股票时:借:银行存款贷: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实收资本一般是反应的是投资者投入的,包括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三,股票股利的会计分录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股票的面值×股数)贷:股本(股票的面值×股数)如果是采取市价发行: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股票的市价×股数)贷:股本(股票的面值×股数)资本公积(市价与面值的差额×股数)三,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通常为年度)内对所实现的利润总额以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按规定在各方之间进行的分配。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有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累积未分配的利润数额;如为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数额。同时,结转后的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四,股本股本用于股份制公司、企业投入的资本。“股本”科目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科目,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置“股本”科目,但是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企业应设置“实收资本”科目,用于核算投资者投入资本的增减变动情况。
某股份公司委托证券公司发行普通股票1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1.5元。按发行价格的3%向证券公司
实际收到的股款=1000000×1.5×(1-3%)=1455000。股票发行,一般就是公开向社会募集股本,发行股份,这种价格的高低受市场机制的影响极大,取决于公司的投资价值和供求关系的变化。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价格超过了票面金额,被称为溢价发行,至于高出票面金额多少,则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这种决定股票发行价格的体制,就是发挥市场作用,由市场决定价格,但是受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股票的面值,是股份公司在所发行的股票上标明的票面金额,它以元A股为单位,其作用是用来表明每一张股票所包含的资本数额。股票的面值一般都印在股票的正面且基本都是整数,如百元、拾元、壹元等。 在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流通的股票,其面值都统一定为壹元,即每股一元。股票票面价值的最初目的,是在于保证股票持有者在退股之时能够收回票面所标明的资产。随着股票的发展,购买股票后将不能再退股,所以股票面值现在的作用一是表明股票的认购者在股份公司投资中所占的比例,作为确认股东权利的根据。如某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一千万元,持有一股股票就表示在该股份公司所占的股份为千万分之一。第二个作用就是在首次发行股票时,将股票的面值作为发行定价的一个依据。拓展资料什么是股票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价格是指发行公司将股票出售给投资人时的价格。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对发行人是至关重要的。发行价格越高,公司的发行收入就越高,发行成本也相应降低。但发行价格定得太高,可能会使投资人望而生畏,导致发行失败;但发行价格过低也不行,这将无法满足发行人的资金需求,并损害原有股东的利益。 股票发行价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新股票的价格。在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时,可以按票面金额确定,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确定,但不得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
定向增发机构配售股份,是什么意思?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规定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市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36个月内) 不得转让。配股是上市公司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和相应程序,旨在向原股东进一步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拓展资料:定向增发的作用:1、利用上市公司的市场化估值溢价(相对于母公司资产账面价值而言),将母公司资产通过资本市场放大,从而提升母公司的资产价值。2、符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从根本上避免了母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实现了上市公司在财务和经营上的完全自主。3、对于控股比例较低的集团公司而言,通过定向增发可进一步强化对上市公司的控制。4、对国企上市公司和集团而言,减少了管理层次,使大量外部性问题内部化,降低了交易费用,能够更有效地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强化市值导向机制。5、时机选择的重要性。当前上市公司估值尚处于较低位置,此时采取定向增发对集团而言,能获得更多股份,从未来减持角度考虑,更为有利。6、定向增发可以作为一种新的并购手段,促进优质龙头公司通过并购实现成长。7.非公开发行大股东以及有实力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大投资人可以以接近市价、乃至超过市价的价格,为上市公司输送资金,尽量减少小股民的投资风险。由于参与定向的最多10名投资人都有明确的锁定期,一般来说,敢于提出非公开增发计划、并且已经被大投资人所接受的上市公司,会有较好的成长性。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定向增发
定向增发机构配售股份
定向增发,就是有特定的对象,机构指不是大众型。就是对特定的机构配售给你配售和配股还是有区别的。但是总体来说,股数 + ,股价 - ,总资产还是没有变化。至于是赚还是亏,要具体分析比如:1、很多在要配售、送、分红钱会大肆的拉升股价,到除权日你卖出时是赚的,本来不该大拉升的,但是因为有了前期的这个配、送……热点,你占了便宜了。2、配售,基本就是上市公司再次的融资而做的一个行为 那么融资的这些资金的去向就很值得借鉴了 一旦是有明确的投资方向,而且保证可以盈利的项目,那么恭喜你,该股后期还是看涨的。
解禁的是定向增发机构配售股份是什么意思
就是指定向哪些机构配售自己的股份 配股是上市公司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和相应程序,旨在向原股东进一步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
定向增发机构配售股份是什么意思
定向增发机构配售股份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规定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市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配股是上市公司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和相应程序,旨在向原股东进一步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定向增发的作用:1、利用上市公司的市场化估值溢价,将母公司资产通过资本市场放大,从而提升母公司的资产价值。2、符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从根本上避免了母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实现了上市公司在财务和经营上的完全自主。3、对于控股比例较低的集团公司而言,通过定向增发可进一步强化对上市公司的控制。4、对国企上市公司和集团而言,减少了管理层次,使大量外部性问题内部化,降低了交易费用,能够更有效地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强化市值导向机制。
定向增发机构配售股份是什么意思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规定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市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36个月内) 不得转让。配股是上市公司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和相应程序,旨在向原股东进一步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拓展资料:定向增发的作用:1、利用上市公司的市场化估值溢价(相对于母公司资产账面价值而言),将母公司资产通过资本市场放大,从而提升母公司的资产价值。2、符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从根本上避免了母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实现了上市公司在财务和经营上的完全自主。3、对于控股比例较低的集团公司而言,通过定向增发可进一步强化对上市公司的控制。4、对国企上市公司和集团而言,减少了管理层次,使大量外部性问题内部化,降低了交易费用,能够更有效地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强化市值导向机制。5、时机选择的重要性。当前上市公司估值尚处于较低位置,此时采取定向增发对集团而言,能获得更多股份,从未来减持角度考虑,更为有利。6、定向增发可以作为一种新的并购手段,促进优质龙头公司通过并购实现成长。7.非公开发行大股东以及有实力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大投资人可以以接近市价、乃至超过市价的价格,为上市公司输送资金,尽量减少小股民的投资风险。由于参与定向的最多10名投资人都有明确的锁定期,一般来说,敢于提出非公开增发计划、并且已经被大投资人所接受的上市公司,会有较好的成长性。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定向增发
股份支付条款和条件的修改?
1. 股份支付公允价有利修改发生在行权日后会计处理 股份支付公允价有利修改后应当按照修改后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2. 股份支付的处理 股份支付的处理 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应当以真实、完整、有效的股份支付协议为基础。 一、授予日 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或者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都不进行会计处理。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其中“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 二、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股份支付在授予后通常不可立即行权,一般需要在职工或其他方履行一定期限的服务或在企业达到一定业绩条件之后才可行权。 业绩条件分为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市场条件是指行权价格、可行权条件以及行权可能性与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相关的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股价至少上升至何种水平才可行权的规定。非市场条件是指除市场条件之外的其他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达到最低盈利目标或销售目标才可行权的规定。 等待期长度确定后,业绩条件为非市场条件的,如果后续信息表明需要调整等待期长度,应对前期确定的等待期长度进行修改;业绩条件为市场条件的,不应因此改变等待期长度。对于可行权条件为业绩条件的股份支付,在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市场条件的影响,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取得的服务。 1.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取得的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授予的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按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授予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确定其公允价值,选用的期权定价模型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期权的行权价格; (2)期权的有效期; (3)标的股份的现行价格; (4)股价预计波动率; (5)股份的预计股利; (6)期权有效期内的无风险利率。 2.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息作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在可行权日,最终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应当与实际可行权数量一致。 根据上述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再减去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三、可行权日之后 1.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企业应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确认成本费用,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 再问关于股份支付市场条件的问题 我也想问这个问题,为什么市场条件没有满足还要确认费用啊? 4. 股份支付的环节以及可行权条件包括哪些内容 典型的股份支付通常涉及四个环节:(1)授予;(2)可行权;(3)行权;(4)出售。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其中“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这里的“达成一致”是指,在双方对该计划或协议内容充分形成一致理解的基础上,均接受其条款和条件。如果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提交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之前存在必要程序或要求,则应履行该程序或满足该要求。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或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权利的日期。有的股份支付协议是一次性可行权,有的则是分批可行权。只有已经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才是职工真正拥有的“财产”,才能去择机行权。从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时段,是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因此称为“等待期”,又称“行权限制期”。 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例如,持有股票期权的职工行使了以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权利,该日期即为行权日。行权是按期权的约定价格实际购买股票,一般是在可行权日之后到期权到期日之前的可选择时段内行权。 出售日是指股票的持有人将行使期权所取得的期权股票出售的日期。按照我国法规规定,用于期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应在行权日与出售日之间设立禁售期,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禁售期不得低于两年。 由于 授予日公允价值条件已经考虑,市场条件是否得到满足不不影响企业对预计可行权情况的估计,所以。。只要职工满足了所有其他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取得服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服务。最常用的工具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分为两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识别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1.测量如果是在交易所支付职工服务的股份:授(1)的日期,而不是立即行使股份为基础的支付:授予日至可行权日属于等待期。授予日是没有必要的治疗。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的等待期需要处理:借: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贷:资本公积 - 其他资本公积演习日期:借:银行存款(收付款)资本公积 - 其他资本公积贷:股本资本公积 - 股本溢价(2)对股份支付的补助立即可行权日:借:银行存款(收到的钱)和其他贷款费用:权益资本公积 - 股本溢价2.如果换取 *** (如技术,劳动力等)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其他各方为过,但根据其他股份为基础的付款确认入账价值所提供的服务的公允价值。 5. 在股份支付中,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怎么区别 这需要根据定义区分: 市场条件是指行权价格、可行权条件以及行权可能性与专权益工具属的市场价格相关的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股价上升至何种水平职工可相应取得多少股份的规定。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市场条件的影响,而不考虑非市场条件的影响;市场条件是否得到满足,不影响企业对预计可行权情况的估计。非市场条件是指除市场条件之外的其他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达到最低盈利目标或销售目标才可行权的规定。对于可行权条件为业绩条件的股份支付,在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市场条件的影响,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取得的服务。区分市场条件与非市场条件您可以从是否与市场价格有关。常见市场条件:最低股价增长率、股东报酬率等;常见非市场条件:服务期限、净利润增长率、最低盈利目标、最低销售目标等。 6. 股份支付中的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 什么就市场条件,什么是非市场条件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如何区分 市场条件是指来行权价格、可行权条自件以及行权可能性与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相关的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股价至少上升至何种水平才可行权的规定。 非市场条件是指除市场条件之外的其他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达到最低盈利目标或销售目标才可行权的规定。 7. 股份支付条件的种类有哪些 股份支付条件的种类: 市场条件是指行权价格、可行权条件以及行权可能性与权益工回具的市场价格相关的答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股价至少上升至何种水平职工可相应取得多少股份的规定。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市场条件的影响,而不考虑非市场条件的影响。但市场条件是否得到满足,不影响企业对预计可行权情况的估计。 非市场条件是指除市场条件之外的其他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达到最低盈利目标或销售目标才可行权的规定。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不考虑非市场条件的影响。但非市场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影响企业对预计可行权情况的估计。对于可行权条件为业绩条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如利润增长率、服务期限等),企业就应当确认已取得的服务。 8. 股份支付中,对于条款和条件的不利修改,为什么要视同从未发生过 如果修改的内容对股东不利,股东可以提起异议之诉 9. 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股份支付都有哪些规定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本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企业自身权益工具。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工具取得其他企业净资产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二)以权益工具作为对价取得其他金融工具等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四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 第五条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第六条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 ,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如何在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查询实习生招聘
1、在搜索引擎搜索“中兴”,找到官网对应搜索结果,点击进入。2、在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官网网页的下方找到“猜你想去”,鼠标悬停于其上,点找到“校园招聘”,点击进入招聘栏目。3、在招聘网页中,将鼠标悬停在“校园招聘”上,在弹出的菜单框中选择”实习生招聘”,点击“实习生招聘”进入实习生招聘专栏。4、这时,网页上会出现招聘职位,有研发、营销、运营支撑和供应链四大类,这里选择运营支撑作为示例,点击进入。5、在运营支持类的实习生招聘网页中,点击“实习生职位”,会在网页的下方出现具体的实习生职位信息,可以选择一个进入。6、选择其中一个岗位,如学习发展经理,点击进入后可以看到详细的内容,如主要等职责、任职要求等信息。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企的。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湖南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公司股票于1997年5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湖南发展,股票代码:000722。
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是的。凯利泰是一家医疗手术器械研发商,专注于骨科、五官科、心血管微创、运动医学等医疗科技领域,致力于为骨质疏松导致的椎体压缩性骨折患者提供临床治疗方案,主营产品有椎体扩张球囊导管、鼻窦球囊导管、可弯曲椎体成形器等。更多同行分析,上企知道了解
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瞪羚企业吗?
是的。凯利泰是一家医疗手术器械研发商,专注于骨科、五官科、心血管微创、运动医学等医疗科技领域,致力于为骨质疏松导致的椎体压缩性骨折患者提供临床治疗方案,主营产品有椎体扩张球囊导管、鼻窦球囊导管、可弯曲椎体成形器等。更多同行分析,上企知道了解
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专精特新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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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是瞪羚企业吗?
是的。捷强动力是一家车载液压动力系统研发商,主要产品包括液压自发电机组、液压空压机、智能液压动力与传动系统、综合动力传动及控制系统、车用自发电机组和综合电源、液压系统衍生设备和专用作业类车等。更多同行分析,上企知道了解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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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22-86877809,公司邮箱jqzb@tjjqzb.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9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2条。公司介绍: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是2005-11-01在天津市北辰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滨湖路3号。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峰,注册资本7,679.5963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通过爱企查查看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更多经营信息和资讯。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是专精特新企业吗?
是的。捷强动力是一家车载液压动力系统研发商,主要产品包括液压自发电机组、液压空压机、智能液压动力与传动系统、综合动力传动及控制系统、车用自发电机组和综合电源、液压系统衍生设备和专用作业类车等。更多同行分析,上企知道了解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791-88396314,公司邮箱fdtg600507@163.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4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1条。公司介绍: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1999-09-16在江西省南昌市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道31号。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志新,注册资本215,595.0223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通过爱企查查看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多经营信息和资讯。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09月16日,法定代表人:徐志新,注册资本:233,180.52元,地址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道31号。公司经营状况: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开业状态,公司在A股板块上市,公司拥有12项知识产权,目前在招岗位7个,招投标项目650项。建议重点关注:爱企查数据显示,截止2022年11月26日,该公司存在:「自身风险」信息340条,涉及“法院公告”等。以上信息来源于「爱企查APP」,想查看该企业的详细信息,了解其最新情况,可以直接【打开爱企查APP】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是的。锋尚传媒是一家文化演艺活动策划服务提供商,该公司主要业务分为大型活动及舞台灯光、景观照明及演绎、多媒体创意制作、实景演出及旅游文化综合体服务四个板块,并且旗下拥有思博兰帝设计子公司。更多同行分析,上企知道了解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是的。长春燃气是一家燃气管理运营商,专注于清洁能源的开发与利于,主要从事燃气供应、运输、运营管理等业务,并为用户提供管道建设、设备安装与维修等服务,通过线上平台,为用户提供线上缴费和在线咨询等服务。更多同行分析,上企知道了解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
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栓剂、原料药的生产,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片剂(含激素类)、硬胶囊剂(含激素类)、颗粒剂、栓剂(激素类)、冻干粉针剂(激素类)、原料药。公司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文明单位。公司设有七个部室,拥有三个符合GMP标准的现代化生产车间和一座标准化仓储大楼,公司研发中心为江苏省计经委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完备的规章制度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董事长姚兴田先生毕业于中国药科大学药学专业,高级工程师、江苏省药学会理事、工业分会副会长,曾荣获江苏省医药行业优秀企业家、扬州市劳动模范、江苏省医药系统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
联环药业迎着新世纪的曙光诞生,沐浴着新世纪的风雨成长。在医药工业充满着机遇,面临着挑战的今天,联环药业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企业跨越式发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十一·五”宏伟蓝图的伟大事业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是的。联环药业是一家化学原料药研发商,产品涵盖泌尿系统药、抗组胺药和心血管药等三大系列,产品主要有国家一类新药爱普列特及爱普列特片、二类新药特非那丁片以及三类新药美愈伪麻胶囊。更多同行分析,上企知道了解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有没有分公司
有的,这个公司在河南的分公司总部的具体地址是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启明北路38号,以下是这个公司的一些基本情况: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以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原国家级大型科研院所钢铁研究总院)为主要发起人,联合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等单位发起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科技部及中科院联合认定的国家高技术企业,也是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的骨干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注册地为中关村科技园区中心区。2000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在深圳证交所完成了6000万A股股票的发行上市工作。经过送股和转增,截至2007年12月,公司注册资本为40114.9万元。 安泰科技以先进金属材料为主导产业,在“非晶、纳米晶材料、太阳能等先进能源材料”“粉末冶金制品”“金属磁性材料”“焊接材料”“金刚石工具”“高速工具钢”等6个产业领域,依靠领先的综合技术,多年来为研制我国航空、航天、信息、电力、电子、冶金、化工、石化、建筑、交通、生物医药、新能源和环保等产业领域的关键材料做出了重要贡献。 经过十年的发展,安泰科技已建成北京中关村永丰产业园,空港新材料产业园、中关村昌平产业园及河北涿州四个产业基地,总面积近700亩;在上海、石家庄、深圳等地拥有11家控参股企业;在北美、欧洲和亚洲地区建立了良好的商贸渠道和技术协作关系,并在日本、越南等国家设有分支机构。产品已销往50多个国家和地区,被国内外众多知名企业所认可。 自1998年以来,公司连续六年入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授予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经济二十强企业”;连续八年荣获北京市“守信企业”称号。并荣获国务院国资委,国家人事部授予“中央企业先进集体”称号;是118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一。 安泰科技将继续发挥在先进金属材料及工程技术等领域的综合优势,不断满足客户需求,为全球合作伙伴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以一流的技术支持与解决方案,推动信息、环保、电力电子等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形成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经营的企业集团。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给分吧 呵呵!!!
安泰科技股份走势?安泰科技股票深度分析?安泰科技吧股票最新消息?
在未来,自给率抬升驱动的电子化学品、低碳经济驱动的电池材料、传统原料的深加工如果没有意外将会成为产生大市值公司集中最多的领域。今天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新材料领域的优质企业——安泰科技。在具体分析安泰科技前,给大家分享我汇总好的新材料行业龙头股名单,点击就可以领取:宝藏资料:新材料行业龙头股名单一、从公司角度来看公司介绍:安泰科技是一家以高科技新材料产业的企业,公司主要从事于金属材料及制品的研发和生产销售,公司的主营产品是:难熔钨钼精深加工制品、特种雾化制粉、超硬工具材料、稀土永磁材料及其制品、非晶及纳米晶材料等。是国内先进金属材料及制品的研发和生产销售领域翘楚。关于安泰科技的情况简单介绍之后,再看看这个公司的优势具体有哪些?优势一、国内新材料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高端特性明显公司主营先进金属材料及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国内金属新材料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也被称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凭据"十四五"战略规划,公司扎实推进产业聚焦与取舍,在"十四五"期间,明确以"先进功能材料及器件、特种粉末冶金材料及、高品质特钢及焊接材料、环保与高端科技服务业"四大板块作为核心业务板块。公司产品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在航空航天、核电、生物医疗、信息技术产业、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船舶、轨道交通等领域,主要服务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主要产品用于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大部分产品在国内外处于独家或不可替代地位。 优势二、公司资产结构明显优化,突出两大核心主业公司以往给市场投资者留下了主要业务定位不清晰的印象,,眼下公司严格调整资产结构,焊接、非晶等经营困难业务板块剥离调整之后,资产占比明显下降,然而,安泰天龙、安泰磁材、安泰环境资产占比有了较大的提高。未来的时候这家公司将继续以"难熔钨钼为核心的高端粉末冶金及制品、稀土永磁为核心的先进功能材料及器件"为两大最核心的产业。其中在钨钼难熔这部分,计划其产能实现5000吨,有关稀土永磁,十四五期间的预期产能是1万吨。在这没办法全部说完,假如你们想了解更多关于安泰科技的深度报告和风险提示,为方便理解,我整理后放在这篇研报中,点击即可查看:【深度研报】安泰科技点评,建议收藏!二、从行业角度来看新材料具备的两个核心特点是新、小,在充分发挥自身优异的性能和壮大下游产业的助力下逐步成长转型并成为大单品,或者从另一个方向着手,成为某类技术的平台型公司。新材料,身为国民经济的领头羊产业,被国家列入核心发展的10大产业领域之一。新材料产业在中低端转型升级、进口替代、高端突破这几个方面酝酿着巨大市场需求,公司将会面临一份重大的发展机遇。综合来讲,我个人认为安泰科技公司作为新材料行业标杆,在行业变革的紧要关头,有望能实现公司的高速发展。但是文章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要想知道安泰科技未来的准确行情,点击这里,到时你可以从专业的投股那里得到相关建议,看下安泰科技现在行情是否到买入或卖出的好时机:【免费】测一测安泰科技还有机会吗?应答时间:2021-12-07,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转板公司)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向上交所科创板转板上市?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的,首先应当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其次,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二)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12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三)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五)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达到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转板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的比例为10%以上;(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连续6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下述第二问规定的标准;(八)上交所规定的其他转板上市条件。第三,转板公司应当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科创板定位。转板公司应当结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提交专项说明。保荐人推荐转板公司转板上市的,应当对转板公司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科创属性要求进行核查把关,出具专项意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参与人并购重组等特定事项协议转让需求,规范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是指转让双方因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存在控制关系、引进战略投资者等特定事项达成转让协议,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书面申请,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由转让双方到中国结算办理过户登记的转让方式。第三条 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必须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由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第四条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手续:1(一)与挂牌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且单个受让方受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 5%的股份转让;(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挂牌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四)按照已披露的通过备案或审查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中股东间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特定投资者之间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的股份转让;(五)行政划转挂牌公司股份;(六)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股份转让双方可以就转让价格进行协商。第四条第(一)至(三)项所述情形的股份转让,转让价格应当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该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股票无收盘价的,转让价格应当符合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拟转让股份应当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负责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2中国结算负责办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股份查询和过户登记业务。第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对股份转让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股份转让双方应当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九条 股份持有人拟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应当向中国结算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持有状况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股份查询申请表;(二)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三)中国结算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中国结算对前述股份查询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查询,并出具持有证明文件。第十条 股份转让协议达成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确认其股份转让合规性,并提交以下文件:(一)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三)股份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四)中国结算出具的拟转让股份的持有证明文件;(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股份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自受理股份转让确认申请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予以3确认的决定。需要相关当事人补充文件的,补充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第十二条 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一)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申请表;(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三)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四)股份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中国结算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中国结算对过户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于收到过户税费后 3 个交易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股份持有人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涉及以下情形的,在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及过户登记时,还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提交以下文件:(一)拟转让股份由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或者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拟转让股份的,需提供挂牌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股份转让不违反限售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4所控制的,需提供可证明上述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三)未触发挂牌公司全面要约收购条件或可免于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需提供无须要约收购的相关证明文件;(四)涉及国有主体须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程序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家出资企业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五)涉及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的,需提供未能实现特殊条款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及中介机构意见;(六)银行业、保险业挂牌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 5%的,需提供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七)证券业挂牌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八)其他须经行政审批或备案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第十五条 股份转让双方可以临时委托中国结算保管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第十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当事人,应就股份转让事项及时予以披露。第十七条 股份过户完成后 3 个月内,同一股份受让人不得就其所受让的股份再次向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提出有关5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全国股转公司及中国结算有关规定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有权对股份转让不予确认,中国结算有权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十九条 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收费标准缴纳转让经手费,但是每笔转让的单个当事人的转让经手费上限为 10 万元。无成交金额或者每股成交金额低于每股面值的,以转让股份总面值计算应缴纳经手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相关收费规定缴纳过户登记手续费,涉及税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相关主体在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过程中如存在违反本细则或者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情形,全国股转公司可根据《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相应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共同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挂牌公司分层管理遵循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及其调整,不代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第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设置基础层、创新层和精选层,符合不同条件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不同市场层级管理。第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客观、差异化的各层级进入和调整条件,并据此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1第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实行定期和即时调整机制。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挂牌公司层级进入和调整的需要,要求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第七条 挂牌公司的层级进入和调整由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委员会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全国股转公司结合挂牌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决定。按规定免于挂牌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除外。挂牌公司对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的层级进入和调整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申请复核。第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在各市场层级实行差异化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股票交易方式、发行融资制度,以及不同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监督管理要求。全国股转公司针对各市场层级分别揭示证券交易行情、展示信息披露文件,为各市场层级挂牌公司提供差异化服务。第九条 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的精选层挂牌公司,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第二章 各市场层级的进入条件2第十条 申请挂牌公司符合挂牌条件,但未进入创新层的,应当自挂牌之日起进入基础层。挂牌公司未进入创新层和精选层的,应当进入基础层。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 万元;(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 6000 万元,且持续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50%,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 万元;(三)最近有成交的 60 个做市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的平均市值不低于 6 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 5000 万元;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做市商家数不少于 6 家。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挂牌以来完成过定向发行股票(含优先股),且发行融资金额累计不低于 1000 万元;(二)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少于 50 人;(三)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为负值;3(四)公司治理健全,制定并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设立董事会秘书,且其已取得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最近 12 个月内或层级调整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不得进入创新层:(一)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二)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三)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4(四)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五)未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六)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标准进入创新层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申请挂牌公司同时符合挂牌条件和下列条件的,自挂牌之日起进入创新层:(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或者在挂牌时即采取做市交易方式,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后,公司股票市值不低于 6 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 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 6 家,且做市商做市库存股均通过本次定向发行取得; (二)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且融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三)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后,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少于 50人;5(四)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五)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情形;(六)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所称市值是指以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同时定向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第十五条 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 12 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可以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挂牌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二)市值不低于 4 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 1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三)市值不低于 8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 8%;(四)市值不低于 15 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 5000 万元。6前款所称市值是指以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第十六条 挂牌公司完成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二)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 100 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 100 人;(三)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四)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公众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挂牌公司股东:(一)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第十七条 挂牌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7的,挂牌公司不得进入精选层:(一)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二)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12 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对挂牌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挂牌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第三章 各市场层级的退出情形第十八条 创新层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定期将其调出创新层:(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负值,且营业收入均低于30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000 万元;(二)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8(三)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或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的市值标准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第十九条 创新层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即时将其调出创新层:(一)连续 60 个交易日,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人数均少于 50 人;(二)连续 60 个交易日,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三)未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四)挂牌公司进层后,最近 24 个月内因不同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的次数累计达到 2 次,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五)因更正年度报告导致进层时不符合所属市场层级进入条件,或者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9(六)不符合所属市场层级进入条件,但依据虚假材料进入的;(七)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或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的市值标准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连续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市值均低于 2 亿元的;(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定期将其调出精选层:(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负值,且营业收入均低于50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000 万元;(二)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进入精选层的挂牌公司,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即时将其调出精选层:(一)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情形;10(二)连续 60 个交易日,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连续 60个交易日,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三)连续 60 个交易日,股东人数均少于 200 人;(四)因更正年度报告导致进层时不符合所属市场层级进入条件,或者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五)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进入精选层的挂牌公司,连续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市值均低于 5 亿元的;(六)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挂牌公司出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股票终止挂牌情形,全国股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第四章 挂牌公司市场层级调整程序第二十三条 挂牌公司完成公开发行,且符合精选层进入条件的,全国股转公司在其完成公开发行后将其调入精选层。11第二十四条 创新层和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自该情形认定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启动层级调整工作。第二十五条 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被调出创新层或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再次进入原市场层级。挂牌公司因更正年度报告导致其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被调整至基础层的,且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的,自调整至基础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得再次进入创新层或精选层。第二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于每年 4 月 30 日启动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定期调整工作:(一)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将其调出精选层;(二)创新层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将其调出创新层;(三)基础层挂牌公司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的,经申请调入创新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增加挂牌公司层级调整的次数。12第二十七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在将其调出精选层前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第二十八条 挂牌公司被调出精选层,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的,进入创新层;不符合的,进入基础层。挂牌公司被调出创新层,进入基础层。第二十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进行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的定期调整前,在全国股转系统官网公示拟进行层级调整的挂牌公司名单。挂牌公司在名单公示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可以层级调整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有误为由申请异议。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异议核实情况对名单进行调整。第三十条 挂牌公司出现股票强制终止挂牌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在其股票终止挂牌前,不对其进行层级调整。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等均指经审计的数值。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具体含义或计算方法如下:13(一)净利润,是指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并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二)净资产,是指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三)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规定计算。(四)年均复合增长率:年均复合增长率= √RnRn_2-1,其中 Rn 代表最近一年(第 n 年)的营业收入。(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指公司现金流量表列报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现金流量表列报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六)最近有成交的 60 个做市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是指以每年的 4 月 30 日为截止日,在最长不超过 120 个做市交易日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的期限内,最近有成交的 60个做市交易日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七)挂牌以来完成过定向发行股票:包括公司挂牌后进行的定向发行和挂牌同时定向发行。14(八)发行融资:发行融资的完成时间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新增股份登记函的时间为准;发行融资的金额不包括非现金认购部分。(九)股本总额,是指公司的普通股股本总额;本办法第十一条所称股本总额以每年 4 月 30 日当日数据为准。(十)合格投资者人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称合格投资者人数以每年 4 月 30 日当日数据为准。(十一)最近 12 个月:本办法第十三条所称最近 12 个月是以每年 4 月 30 日为截止日,往前计算的 12 个月。(十二)连续 60 个交易日:不包括挂牌公司股票停牌日。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少于”、“不低于”、“以上”均含本数。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 定向发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以下合称发行人)的股票定向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股票定向发行,是指发行人向符合《公众公司办法》规定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可以向特定对象推介股票。第三条 发行人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发行人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自律监管意见后,报中国证券监督管1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第四条 发行人定向发行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对象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发行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全面配合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第五条 主办券商应当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和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并对定向发行说明书及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并对定向发行说明书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2第六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勤勉尽责,不得利用定向发行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或者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第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定向发行相关文件进行自律审查,通过反馈、问询等方式要求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对有关事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披露。第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定向发行事项出具的自律审查意见不表明对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对发行人股票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发行的基本要求第九条 发行人定向发行应当符合《公众公司办法》关于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发行对象等方面的规定。3发行人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者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情形的,应当在相关情形已经解除或者消除影响后进行定向发行。第十条 发行人、主办券商选择发行对象、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发行对象可以用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认购定向发行的股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所涉及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定价公允,且本次交易应当有利于提升发行人资产质量和持续经营能力。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第十三条 发行对象承诺对其认购股票进行限售的,应当按照其承诺办理自愿限售,并予以披露。第十四条 发行人董事会审议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时,应当不存在尚未完成的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和股份回购事宜。第十五条 发行人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发行股票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无需提供主办券商出具的推荐文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4见书。发行人对定向发行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券商负责协助披露发行相关公告,并对募集资金存管与使用的规范性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第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发行人申请文件至新增股票挂牌交易前,出现不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或者其他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及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主办券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提交书面核查意见。第十七条 发行人在定向发行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中充分披露并特别提示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设置和运行情况。第十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定向发行相关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发行相关公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发行人应当披露。第二节 募集资金管理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5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第二十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一)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6(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变更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发行人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第三章 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第一节 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发行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就定向发行有关事项7作出决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董事会批准的定向发行说明书。董事会作出定向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对象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具体发行对象(是否为关联方)及其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或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等事项;(二)发行对象未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发行对象及发行价格确定办法、发行数量上限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等事项;(三)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交易对手(是否为关联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及审计、评估等事项;(四)董事会应当说明本次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并对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说明。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同。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发行终止后的退款及补偿安排、纠纷解决机制等。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应当在认购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本次定向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8第二十八条 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定向发行股票的,资产涉及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最晚应当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一并披露。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定向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明确授权董事会办理定向发行有关事项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期满后发行人决定继续发行股票的,应当重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第三十条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董事、股东参与认购或者与发行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定向发行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或者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最终认购对象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持有发行人股票比例在 5%以上的股东或者与前述主体存在关联关系的,且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时相关董事、股东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时,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均拟参与认购或者与拟发行对象均存在关9联关系的,可以不再执行表决权回避制度。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向发行说明书后,董事会决议作出重大调整的,发行人应当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并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议。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在规定的融资总额范围内定向发行股票,该项授权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第三十三条 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向发行事项后,按照相关规定出具书面意见,发行人及时予以披露。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在披露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意见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定向发行申请材料。全国股转公司对报送材料进行自律审查,并在二十个交易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出具无异议函或者作出终止自律审查决定。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后,披露认购公告,并依据认购公告安排发行对象缴款。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发行人可以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后确定具体发行对象10发行对象确定后,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发行对象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发行人应当将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和中介机构专项核查意见一并披露,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后,发行人披露认购公告,并依据认购公告安排发行对象缴款。认购结束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认购结果公告。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验资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发行人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新增股票挂牌手续,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文件。第二节 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发行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参照本章第一节除第三十二条之外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就定向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并聘请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分别对本次定向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书面意见。第三十九条 中介机构书面意见披露后,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出具自律监管意见,并及时披露相关11文件和进展公告。第四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在收到发行人申请出具自律监管意见的相关文件后,于二十个交易日内出具自律监管意见,并依据发行人的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参照本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安排缴款认购。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发行人可以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发行对象确定后,发行人、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参照本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四章 申请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在申请其股票挂牌的同时,可以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履行缴款验资程序,并将本次发行前后的股票一并登记、挂牌。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应当符合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条件和本规则第九条规定,且不得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动。发行对象应当以现金认购申请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股12票。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在申请挂牌前完成定向发行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将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应当披露无法挂牌对本次定向发行的影响及后续安排。第四十六条 股票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人挂牌与发行相关文件一并进行自律审查,审查无异议的,出具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股票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出具挂牌及定向发行的自律监管意见。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自律监管意见后,根据发行人的委托,将自律监管意见发行人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查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应当参照执行全国股转公司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挂牌前持有股票限售的规定。13第四十八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不得在股票挂牌前使用募集资金。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并进入创新层的,发行对象应当为《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投资者以及符合基础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投资者。发行人按照前款规定完成发行后不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的,应当按照认购合同的约定终止发行或作出其他安排。第五十条 申请挂牌公司就定向发行事项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自律审查意见,但符合挂牌条件的,其股票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规则除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之外的其他规定。第五章 中止自律审查与终止自律审查第五十二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人的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主办券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全国股转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将中止自律审查,通知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14(一)主办券商、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二)主办券商、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三)主办券商、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签字人员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暂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自律监管措施尚未解除;(四)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五)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自律审查,理由正当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六)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发行人、主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未及时告知全国股转公司,全国股转公司经核实符合中止自律审查情形的,将直接中止自律审查。第五十三条 因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中止自律审查后,发行人根据规定更换主办券商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更换后的机构应当自中止自律审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尽职调查,重新出具相关文件,并对15原机构出具的文件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因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止自律审查后,主办券商或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更换相关签字人员的,更换后的签字人员自中止自律审查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原签字人员的文件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主办券商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核查报告。因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止自律审查的,发行人应当在中止自律审查后三个月内补充提交有效文件或者消除主动要求中止自律审查的相关情形。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中止自律审查的情形消除后,发行人、主办券商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恢复审查。第五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将终止自律审查,通知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一)发行人不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二)发行人主动撤回定向发行申请或主办券商主动撤销推荐的;(三)发行人因发生解散、清算或宣告破产等事项依法终止的;(四)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止自律审查16情形未能在三个月内消除,或者未能在本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事项;(五)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六)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定向发行股票的,非现金资产不符合本规则相关要求;(七)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不符合挂牌条件的;(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对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的终止自律审查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第六章 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施:(一)口头警示;(二)约见谈话;(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四)出具警示函;(五)责令改正;17(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七)要求公开致歉;(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十)暂停解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十一)建议发行人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十二)暂不受理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十三)暂停证券账户交易;(十四)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十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纪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第五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一)编制或披露的发行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者18擅自改动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二)发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三)发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达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程度;(四)发行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发行程序或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发行申请文件前后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无合理理由;(六)募集资金存管与使用不符合要求;(七)未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重大事项或者未及时披露;(八)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且未说明理由;(九)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工作;(十)发行人等相关主体无合理理由拒不配合主办券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十一)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处分:(一)发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19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未经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或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发行股票;(三)伪造、变造发行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四)发行人按照本规则第十五条定向发行,发行人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或相关证明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发现相关主体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 发行人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六十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审查流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以下申请事项的审查,适用本指引:(一)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第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对申请公司是否满足股票挂牌条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是否符合定向发行要求进行审查,并出具自律审查意见。1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查工作,并不表明对申请公司的股票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公司股票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工作遵循公开透明、专业高效、严控风险、集体决策的工作原则。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五条 股东人数不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等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主体应当一并提交《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要求制作发行申2请文件,并在提交挂牌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第六条 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并进入创新层的,申请公司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其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的相关信息,主办券商应当在推荐报告中就申请公司是否符合创新层条件发表意见。申请公司适用《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条件的,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应当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计算依据。第七条 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应当符合挂牌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条件与监管要求。 申请公司应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申请人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中介机构应就申请公司及其产品、服务是否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申请公司是否满足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财务指标要求,申请公司是否履行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立程序,表决权差异安排运行情况是否规范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申请文件所引用的财务报表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申请公司可申请延长有效期,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个月。 提交申请挂牌文件时,财务报表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 2 个月。第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在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文件后,2 个交易日内完成受理程序。3第十条 申请文件正式受理当日,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主办券商推荐报告、定向发行说明书(如有)、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股东大会决议(如有)等文件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改动。发生重大事项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按要求更新申请文件。 第三章 审查程序第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审查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规则对申请公司进行审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出具首轮反馈意见;无需出具反馈意见的,提请召开审查职能部门质控会进行审议。第十二条 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应当逐一落实反馈意见,并在反馈意见要求的时间内(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提交书面回复文件。对反馈意见有疑问的,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审查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如需延期回复的,应在回复截止日前提交延期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并明确回复时间,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第十三条 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交书面4回复文件后,审查职能部门召开质控会审议项目情况,经质控会审议认为仍需继续反馈的,在收到反馈回复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发出;经质控会审议认为无需继续反馈的,在履行全国股转公司内部程序后出具自律审查意见。第十四条 股东人数不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同意的,出具同意挂牌的函。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同意的,出具同意挂牌公开转让的自律监管意见,并根据申请公司的委托,将自律监管意见、相关审查文件和公司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挂牌公开转让申请作出核准决定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的函。全国股转公司审查不同意的,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第十五条 公司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且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公司经审查同意,出具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公司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且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公司经审查同意,出具同意挂牌公开转让及发行的自律监管意见,并根据申请公司的委托,将自律监管意见、相关审查文件和公司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挂牌公开转让和发行申请作出核准决定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的函。5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在核准过程中对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提出反馈意见的,由全国股转公司发出,相关主体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 5 个交易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文件。反馈意见涉及要求修改披露文件的,相关主体应当更新相关文件。第十七条 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公司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或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且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函后,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规定安排认购、缴款、验资等事项。第十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的函或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协助申请公司完成项目归档和首次信息披露。第十九条 申请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股本情况编制和提交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完成股票登记及挂牌手续。申请公司定向发行的,应当按照本次发行前和本次发行的股份情况编制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并完成相关手续。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当在提交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的同时提交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自愿限售申请(如有)、定向发行重大事项确认函等文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主办券商关于公司是否符合创新层条件的专项意见(如有)。主办券商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公司进入创新层所依据的《分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具体标准;6公司符合多项标准的,应当对符合的各项标准均予以说明。申请公司应当在主办券商出具公司是否符合创新层条件的专项意见之前,按照《分层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第二十条 审查过程中的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回复、进度等信息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接受社会监督。申请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严重损害申请公司利益的,申请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申请文件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申请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第二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或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自出具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申请公司应在有效期内完成股票定向发行(如有)及股票挂牌。第四章 特殊事项规定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司财务报表已超过有效期仍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函的,允许补充审计一次,7补充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剩余有效期应符合本指引第八条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司存在因不符合挂牌条件情形被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或被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全国股转公司不受理其提交的挂牌申请。第二十四条 自受理至出具自律审查意见期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自确认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予以中止审查:(一)申请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二)与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相关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签字人员因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三)申请公司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四)申请公司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与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相关的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五)申请公司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8等中介机构和与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相关的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全国股转公司实施暂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实施限制、暂停或终止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六)申请文件记载的财务报表已超过有效期的;(七)申请公司或主办券商主动申请中止审查的;(八)因上级主管部门监管要求等政策性原因需中止审查的;(九)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中止审查情形消失后,申请公司和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提交恢复审查申请,全国股转公司自确认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予以恢复审查。第二十六条 自受理至出具自律审查意见期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予以终止审查:(一)申请公司法人资格终止的;(二)申请公司或主办券商主动申请终止审查的;(三) 申请公司财务报表已超过有效期且逾期达 6 个月的,但因政策性原因中止审查的情形除外;(四)经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符合挂牌条件的情形的;(五)申请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六)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审查决定后,申请公司存在异议的9可以在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复核。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司出现中止或终止发行审查相关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处理发行审查事项。相关事项属于中止或终止发行审查情形但不属于本指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情形的,不影响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公司挂牌申请的审查。证监会对申请公司定向发行事项作出不予核准或终止审核决定的,申请公司应按照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开转让事项的审核结果履行相应程序。第二十八条 自受理至股票挂牌期间,全国股转公司收到与申请公司挂牌、股票定向发行相关的投诉举报的,可以出具反馈意见要求申请公司和中介机构就投诉举报涉及的事项进行说明、核查。自受理至股票挂牌期间,申请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其不符合挂牌条件、不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或影响其定向发行的,申请公司及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通过出具反馈意见要求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进行核查。第二十九条 自全国股转公司受理至出具自律审查意见期间,申请公司更换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更换主办券商的,申请公司应撤回申请;(二)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10中介机构的,无需中止审查。更换后的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并重新出具专业意见后,对原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并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更换手续完成前,原中介机构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更换中介机构签字人员的,无需中止审查。更换后的签字人员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后,对原签字的文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并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更换手续完成前,原签字人员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定向发行指南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以下合称发行人)股票定向发行工作流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一、原则性规定(一)适用范围发行人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规则,实施以下股票发行行为,适用本指南的规定: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13.申请其股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二)200 人计算标准本指南规定的“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是指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确定或预计的新增股东人数(或新增股东人数上限)与本次发行前现有股东(包括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普通股、优先股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之和不超过 200 人。现有股东是指审议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规定的股权登记日(以下简称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发行人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第三十二条授权定向发行股票的,现有股东是指审议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董事会召开日的在册股东。(三)连续十二个月发行股份及融资总额计算标准发行人根据《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发行股票的十二个月内普通股定向发行的股份数与本次发行股份数之和不超过本次发行董事会召开当日普通股总股本的 10%,且十二个月内普通股定向发行的融资总额与本次发行融资总额之和不超过 2000 万元。前款规定的十二个月内发行的股份数及融资总额是指以审议本次定向发行有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日为起始日(不含当日),向前推算十二个月,在该期间内披露新增股票挂牌交易2公告的普通股定向发行累计发行的股份数及融资总额。(四)定向发行事项重大调整认定标准《定向发行规则》规定的对定向发行事项作出重大调整,是指发行对象或对象范围、发行价格或价格区间、认购方式、发行股票总数或股票总数上限、单个发行对象认购数量或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的调整、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他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影响的调整。(五)审计、评估报告有效期定向发行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的,非现金资产的审计报告在审计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延长期至多不超过一个月;非现金资产的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日后一年内有效。(六)连续发行认定标准发行人董事会审议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时,应当不存在尚未完成的普通股发行、优先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和股份回购事宜,不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相关规定。前款规定的普通股发行、优先股发行尚未完成是指尚未披露新增股票挂牌交易公告;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尚未完成是指发行人尚未披露债券发行结果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的3标准按照《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问答》第十二条规定执行;股份回购事宜尚未完成是指发行人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尚未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要求完成股份注销手续,或发行人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等情形的,尚未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回购结果公告。(七)电子化报送要求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业务应当通过业务支持平台统一门户定向发行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办理。主办券商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相关文件的次日 9:00 前,在业务系统中完成公告关联等业务操作。申请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业务应当通过挂牌审核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办理。全国股转公司实行电子化审查,申请、受理、反馈、回复等事项通过业务系统办理。定向发行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二、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一)董事会审议环节1.发行人应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4对定向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议。2.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董事参与认购或者与发行对象存在关联关系,董事会就定向发行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最终认购对象为发行人的董事或者与董事存在关联关系,且董事会审议时相关董事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发行人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同。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发行终止后的退款及补偿安排、纠纷解决机制等。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应当在认购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本次定向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前款规定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是指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关于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无异议函后生效。4.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在董事会审议股票定向发行等事项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5及定向发行说明书等相关公告。发行人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披露审议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不计算在内。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发行人应当最晚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一并披露标的资产涉及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5.发行人董事会不得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将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股东大会审议环节1.发行人应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对定向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议。2.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现有股东参与认购或者与发行对象存在关联关系,股东大会就定向发行事项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最终认购对象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在 5%以上的股东、持股董事或者与前述主体存在关联关系,且股东大会审议时前述主体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股票发行有关事项时,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6股东均拟参与认购或者与拟发行对象均存在关联关系的,可以不再执行表决权回避制度。3.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4.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应当明确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有效期,前述有效期至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期满后仍决定继续发行股票的,应当将定向发行说明书等发行相关事项重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三)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向发行有关事项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分别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相关规定,出具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应当及时予以披露。有特殊情况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业务系统申请延期出具专项意见。(四)提交发行申请文件1.发行人应当在披露中介机构专项意见后十个交易日内,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等相关规定,委托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定向发行申请文件(附件 1-1、附件 2-1),其中,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一个月。72.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行核对。申请文件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申请文件不齐备的,告知发行人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发行人不得增加、撤回或变更。3.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关于收到全国股转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受理通知书的公告。(五)发行申请文件审查1.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自律审查,需要反馈的,通过业务系统向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发出反馈意见。2.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按照反馈意见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核查,及时、逐项回复反馈意见,补充或者修改申请文件。有特殊情况的,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可以通过业务系统申请延期回复。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的回复是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3.经全国股转公司反馈,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修改申请文件的,发行人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议函后,及时更新披露修改后8的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六)出具自律审查意见1.全国股转公司应当在受理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形成审查意见,审查期限不包含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的时间。2.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审查情况可以出具无异议函,或者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作出终止自律审查决定。无异议函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发行人取得无异议函后,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完成缴款验资。3.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或作出中止自律审查、终止自律审查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七)认购与缴款1.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议函后,发行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安排发行对象认购缴款:(1)发行人最迟应当于缴款起始日前两个交易日披露定向发行认购公告。认购公告中应当包括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发行对象名称、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方式、缴款账户、缴款时间等内容。9(2)发行对象应当依据认购公告安排,在缴款期内向缴款账户缴款认购。如需延长缴款期的,发行人最迟应当于原缴款截止日披露延期认购公告。(3)发行人最迟应当于缴款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认购结果公告。认购结果公告中应当包括最终认购对象名称、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金额、募集资金总额等内容。2.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发行人在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议函后应当及时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并在确定发行对象后按照以下流程办理:(1)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相关规定,对发行对象、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发表专项核查意见。(2)发行人应当及时将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和中介机构专项核查意见一并披露。(3)全国股转公司对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和中介机构专项核查意见进行审查。发行人在披露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和中介机构专项核查意见后五个交易日内未收到反馈的,可以按照关于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情形的认购缴款要求安排认购事宜。发行人在披露相关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收到反馈的,发行10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按照反馈意见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核查,及时、逐项回复反馈意见,补充或者修改相关文件。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在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后三个交易日内未再次收到反馈的,应当根据反馈意见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并可以按照关于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情形的认购缴款要求安排认购事宜。(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与验资1.发行人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附件 4)。2.发行人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3.发行人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九)办理股票登记手续并披露相关公告1.发行人应当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十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上传股票登记明细表(附件5-1)、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发行情况报告书、自愿限售申请材料(如有)(附件 6)以及重大事项确认函(附件 7-1)等文件。全国股转公司核实无误后,将股票登记相关信息送达中国11结算北京分公司,并通知发行人和主办券商办理股票登记手续。2.全国股转公司向发行人送达办理股票登记手续通知后,主办券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新增股票登记,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协商确定新增股票挂牌并公开交易日期,并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文件。发行对象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需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应当及时予以披露。三、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环节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并披露相关公告。具体业务流程适用本指南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 200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董事会审议环节和股东大会审议环节的规定,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同应当同时适用以下特别规定: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应当在认购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本次定向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前款规定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是指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核准文件后生效。(二)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12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向发行有关事项后,分别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相关规定出具中介机构专项意见。具体业务流程适用本指南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的规定。(三)申请出具自律监管意见与申请核准1.发行人披露中介机构专项意见后,应当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等相关规定,委托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申请出具自律监管意见的相关文件(附件 1-1、附件 2-1)。具体业务流程适用本指南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提交发行申请文件的规定。2.全国股转公司对相关文件审查的具体业务流程适用本指南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发行申请文件审查的规定。3.全国股转公司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出具自律监管意见,前述期限不包含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的时间。4.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自律监管意见后,根据发行人委托(附件 3-1),将自律监管意见、发行人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查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出现《定向发行规则》第五13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自律审查决定。5.中国证监会在核准过程中对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出反馈意见的,全国股转公司将反馈意见告知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主体回复的具体要求适用本指南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发行申请文件审查的相关规定。6.经中国证监会反馈,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修改申请文件的,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及时更新披露修改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7.发行人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作出中止自律审查、终止自律审查决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中止审核、终止审核、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四)认购与缴款等程序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指南股东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认购与缴款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安排认购缴款、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验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等事宜。14四、申请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环节1.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股票定向发行等事项作出决议。董事会应当审议确定本次股票发行后股东累计是否超过 200 人。2.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适用本指南关于挂牌公司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回避表决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不得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将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发行人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同,认购合同的内容、生效条件应当符合本指南关于挂牌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认购合同的相关要求。4.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1)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应当及时确定具体发行对象;(2)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应当及时确定具体发行对象。5.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应当明确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有效期,前述有效期至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期满后仍决定继续发行股票的,应当将定向发行说明书等发行15有关事项重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二)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向发行有关事项后,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规定,针对本次发行事项发表专项意见,相关专项意见应当分别纳入主办券商的挂牌推荐报告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三)提交发行申请文件1.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应当委托主办券商在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挂牌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发行申请文件(附件 1-3、附件 2-3)。2.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等规定,委托主办券商在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挂牌公开转让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发行申请文件。3.发行人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发行事项进行专章披露,主要包括定向发行的审议程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等内容的简要介绍。发行申请文件中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鉴证意见》应当与挂牌申请文件中《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对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合并提交。4.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16行核对。申请文件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申请文件不齐备的,告知发行人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文件一经受理,发行人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未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变更。(四)发行申请文件审查1.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自律审查,需要反馈的,通过业务系统向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发出反馈意见。2.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按照反馈意见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核查,及时、逐项回复反馈意见,补充或者修改相关文件。有特殊情况的,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可以通过业务系统申请延期回复。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的回复是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3.经全国股转公司反馈,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修改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请文件的,应当将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上传至业务系统。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或同意挂牌的函(以下统称同意函)后,17及时披露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五)出具自律审查意见及与核准程序的衔接1.经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发行人符合挂牌条件及《定向发行规则》要求的,根据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是否超过 200人区分处理:(1)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发行人取得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即可安排认购与缴款事项;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发行对象确定后,发行人应当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规定更新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规定对发行对象、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分别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以及主办券商的补充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通过业务系统一并提交,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由发行人披露。(2)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否就是新三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全称,新三板是简称,都是一样的。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NEEQ,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历史沿革:2006年1月16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2009年7月,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开始。2011年5月,新三板进入会签程序。2012年8月,试点园区扩容至天津、上海、武汉。2013年1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立。2013年6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全国股转系统扩容至全国。新三板名称由来:老三板指的是2001年为解决原STAQ系统和NET系统(简称“两网系统”)股票公司股份转让遗留问题,而由证监会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设立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该系统后来还承接了沪深交易所退市公司的股份转让职责。2006年1月,为落实国家资助创新战略,国务院决定在原有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内增设中关村科技园区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中关村股转系统后经国务院批准改组为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为与老三板只能相区分,故又称之为新三板。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及程序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及程序 你知道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及程序是怎样的吗?你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及程序了解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及程序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股票挂牌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一般股票挂牌流程 目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还未拥有独立的交易系统,在独立交易系统上线之前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31号),一般股票挂牌流程如下图所示。 ;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什么意思
摘要: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什么意思?全国股转系统指的是为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做股票公开转让和融资的市场平台,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交易股票、发行融资以及并购重组等服务。股转系统是新三板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就是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国家级高新技术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代办股份转让的平台。一、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什么意思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定位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和发行融资的市场平台,为公司提供股票交易、发行融资、并购重组等相关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交易所市场在法律地位上无区别,主要区别在于服务对象、交易制度和投资者适当管理制度三方面。服务对象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和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资本市场服务,而交易所市场主要服务于成熟企业。交易制度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设计了优化的协议转让、做市转让及竞价转让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交易所市场主要提供竞价转让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标准化的方式,投资者准入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比交易所市场更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二、股转系统是新三板吗是。1、“新三板”是相对于主板、创业板而言,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经营范围是: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什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是全国股转系统的运营机构,它为新三板市场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新三板市场的具体运营,监督和管理新三板市场。全国股转公司主要职能包括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交易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制定和修改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组织、监督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转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571-87205806,公司邮箱jp.wang@shunwang.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6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3条。公司介绍: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2005-07-11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75号3号楼。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勇,注册资本69,428.724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通过爱企查查看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多经营信息和资讯。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怎么样?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是2008-12-30在北京市海淀区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中芯大厦7层705室。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1086843896930,企业法人华勇,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的经营范围是:为隶属企业提供联络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在北京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864466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4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更多信息和资讯。
天奇股份的基本资料
公司名称 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MIRACLE LOGISTICS SYSTEM ENGINEERING CO., LTD.法人代表 白开军总经理 杨雷注册资本(万元) 22101.0822员工总数 704所属板块 超涨,全A,未ST板块,税收优惠,江苏省,机械、设备、仪表主要产品及业务 为自动化输送系统、自动化仓储系统及为上述两种产品提供技术支撑的系统集成控制软件。会计师事务所 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变动数(万股) 1 黄伟兴 4,666.54 流通A股 21.11% -- 2 白开军 1,530.63 流通A股 6.93% -- 3 杨雷 615.98 流通A股 2.79% -- 4 银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10.00 流通A股 0.5% 0 5 李琳 106.32 流通A股 0.48% -- 6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福建中行新股申购资金信托项目2期 105.46 流通A股 0.48% 0 7 张燕珍 81.37 流通A股 0.37% -- 8 高歌 63.70 流通A股 0.29% -- 9 杨媛 63.60 流通A股 0.29% -- 10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0.00 流通A股 0.27% -- 合计 7,403.60 33.5%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介绍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海洋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一九九五年,是一家自主研发、生产、销售各种专业照明设备,承揽各类照明工程项目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3.5亿元人民币,现有员工3700余人。尼尔森行业调查统计显示海洋王自2008年起在专业照明领域顾客满意度排名及市场占有率排名均处于行业第一名。海洋王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均为节能环保的专业绿色照明产品,大量运用于冶金、采矿、石油、化工、铁路、电力、场馆、航空、船舶、军事、港口、消防等国计民生领域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当中。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08月11日,法定代表人:杨志杰,注册资本:77,982.97元,地址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高新路1601号海洋王科技楼B栋1层。公司经营状况: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开业状态,公司在A股板块上市,公司拥有71项知识产权,目前在招岗位161个,招投标项目1项。建议重点关注:爱企查数据显示,截止2022年11月26日,该公司存在:「自身风险」信息2884条,涉及“立案信息”等。以上信息来源于「爱企查APP」,想查看该企业的详细信息,了解其最新情况,可以直接【打开爱企查APP】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755-23242666,公司邮箱taojw@haiyangwang.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7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2条。公司介绍: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1995-08-11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高新路1601号海洋王科技楼B栋1层。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杰,注册资本77,982.9726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通过爱企查查看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多经营信息和资讯。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是的。海洋王照明是一家特种行业照明产品及工程服务商,主要从事特殊环境照明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服务,产品涵盖固定照明设备、移动照明设备和便携照明设备三大系列,可应用于电力、冶金、铁路、油田、石化等领域。更多同行分析,上企知道了解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专精特新企业吗?
是的。海洋王照明是一家特种行业照明产品及工程服务商,主要从事特殊环境照明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服务,产品涵盖固定照明设备、移动照明设备和便携照明设备三大系列,可应用于电力、冶金、铁路、油田、石化等领域。更多同行分析,上企知道了解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是的。三峰环境是一家垃圾焚烧处理服务提供商,专注于垃圾发电领域,旗下主要业务包括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日常生活垃圾处理、EPC总承包、设备制造和运营管理全产业链等服务。更多同行分析,上企知道了解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设计岗位工资如何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设计岗位工资高。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设计岗位工资一个月8000元,福利好,待遇好,五险一金,周末双休,餐补,交通补贴、电话补贴,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0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雷钦平,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BOT等方式建设及运营垃圾焚烧发电工厂。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23-88055666,公司邮箱cseg@cseg.cn,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8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3条。公司介绍: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2009-12-04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建桥大道3号。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钦平,注册资本167,826.8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通过爱企查查看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多经营信息和资讯。
京山轻机、韩建河山、福达股份、齐心铁塔股票怎么样
百度问。炒股牛人 《 卢允锡 》 看比较准,基本没错的。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是2004-07-07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大自然新城雅苑商业楼C座3号。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000765035854K,企业法人田玉波,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制造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压力钢岔管、压力钢管、钢结构产品;生产排水管、商品混凝土;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货物运输(罐式);技术咨询(中介除外);防腐技术服务;专业承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劳务派遣;施工总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咨询;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在北京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918739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619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9家公司,具有6处分支机构。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是的。韩建河山是一家混凝土与管道生产商,该公司主要生产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商品混凝土、四梁岔管、岔管、柔性接头G型钢承插口管等产品,主要用于大中型引水、调水等水利工程、市政给排水等水务工程。更多同行分析,上企知道了解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是1998-02-2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路3号奥特迅电力大厦。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300618932504U,企业法人廖晓霞,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交直流电源成套设备、电力监测设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能质量治理设备、储能及微网系统、电力自动化保护设备以及其它电力电子类装置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并提供相关软件开发和技术服务;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自有物业);停车场经营。在广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8640493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0-5000万和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4200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7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是的。奥特迅是一家电力设备制造商,致力于提供大功率电力电子设备解决方案。主要产品包括智能一体化电源系统、核安全级充电电源、直流电源柜、交流电源系统、矩阵式柔性充电堆等。更多同行分析,上企知道了解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755-26600248,公司邮箱000069IR@chinaoct.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5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2条。公司介绍: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是1997-09-02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指挥部大楼103、105、107、111、112室。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先念,注册资本820,568.1415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通过爱企查查看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更多经营信息和资讯。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是的。义翘神州科技是一家抗体试剂产品供应服务商,专门从事重组蛋白生产和抗体开发,同时还为单克隆抗体候选药物提供制药公司和生物技术公司的临床前生产技术服务。更多同行分析,上企知道了解
奕东股份上市终止原因
因IPO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所以4月1日深交所已中止奕东电子发行上市审核。奕东电子主要从事FPC、连接器零组件、LED背光模组等精密电子零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客户包含新能德、比亚迪、宁德时代、天马微电子、超声电子等。拟登陆创业板,奕东电子计划募集资金9.14亿元,投向印制线路板生产建设项目、先进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拓展资料一.华东科技撤销退市风险警示*ST东科最新公告显示,公司股票将在4月1日开市起停牌1天,4月2日恢复交易,同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东科_涓为“华东科技_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由5%恢复为10%。因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华东科技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_5是在2020年度华东科技实现归母净利润7.46亿元,扭亏为盈。华东科技扭亏为盈的主要原因为对冠捷科技51%股权的收购,2020年冠捷科技实现营收634.72亿元,净利润16.33亿元。二.广州国显向霸州云谷转让设备采购权利义务3月31日,维信诺发布公告披露,因疫情影响,进口设备采购周期冗长,经公司全资子公司霸州云谷与公司参股子公司广州国显协商一致,双方拟共同签署《〈设备采购合同〉之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广州国显同意在不影响自身产线建设和生产进度的情况下可以将部分已签署的《设备采购合同》之权利义务转让给霸州云谷,以满足霸州云谷业务发展需要。本次权利义务转让事项广州国显已取得各设备供应商的同意,本次事项涉及金额约为1.75亿元。同时就公司控制权变更事宜,维信诺最新公告显示,原控股股东西藏知合转让给建曙投资的160,000,000股股份已于3月29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维信诺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状态。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769-22200329,公司邮箱aaa-fn003@yidong.com.cn,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4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1条。公司介绍: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1997-05-14在广东省东莞市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东莞市东城区同沙科技工业园。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玉泉,注册资本17,52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通过爱企查查看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多经营信息和资讯。
云路股份值得申购吗
您好,云路股份建议谨慎申购。理由如下:公司非晶合金薄带的市场份额为全球第一(有一定的技术和市场),公司占比重的老产品非晶合金薄带及其制品非晶铁心虽然在市场表现越来越差,但是惊喜的是新产品纳米晶超薄带占比越来越高,特别是在新兴电子产品中应用广阔,报告期内公司业绩没有怎么增长,表现平庸,但是公司产品概念比较丰富,有新能源汽车和碳中和等热门概念,提防资金炒作,短线给予60亿左右估值,无风建议保持关注,发行价和市值比较高,开盘存在微利和破发小风险,建议谨慎申购。新债什么时候能卖出去?一般来说,新债券在发行后一个月内上市,上市第一天就可以出售。1.新债可以分为不记名和记名两种。如果你在上周五收盘时持有东方雨虹的股票,你将自动获得优先配售可转换债券的机会。周一,在你的持仓名单中有一个额外的代码082271,叫做雨虹债务分配。看看你有多少持仓。这些是你放置的张数。每笔债务需要100元,所以你需要保证你账户里的钱是你配售张数的100倍,买入后,你可以在合适的时间卖出。2.如果不持股,今天需要手动发行新债:输入认购代码“072271”。认购的简称是雨虹发行的债券。每个账户最低认购10(对应1000元),最高认购10万(对应1000万元)。按照提示,你就完成了一笔“新债”。3.和新股一样,中标结果将在第二天公布。如果有中标,系统会提示您付款。无论是债务配置还是债务购买,中标后都会在一段时间后上市交易,然后在市场上出售。接下来,我们来谈谈中标后的收益率。如果新股中了,如果发行价高,涨停板多,赚三五万是常事。但是,新债赢了,不要期望那么多。一般来说,新债上市后,跌破100元面值的概率不高,但是翻倍的概率也很低。一般情况下,价格会在100-130之间徘徊。所以,赢了新债,相对于赢了新股,只能算是小赚一笔。可转债购买提示首先是要注意购买时间。新债购买时间是:沪市:9:30-11:30;13:00-15:00,深圳:9:15-11:30;13:00-15:00.根据证券公司的统计,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中签率高的时候购买。一般来说,10:31-11:30和14:31-15:00购买的中签率会比较高。其次,新债大量出现。所以新债赢的概率不高,0.1%左右,通常最多能赢一两个合同,需要的资金在2000元左右。因此,你可以选择一流的购买来改善中签率。此外,新债务从中标到上市大约需要20天,在此期间资金不能使用。因此,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情况开立更多的股票账户,这也可以改善中签率那么多账户认购也是提高新债中签率的技巧之一,原理和顶级认购差不多。但是,根据最新的“创建新可转换债券”规定,同一投资者在参与同一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网上认购时,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因此目前以个人名义申请多个账户不可行。
王新年收入多少?联创股份独立董事
王新: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1年8月出生,汉族,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毕业于青岛建筑工程学院采矿工程专业。曾任山东金岭铁矿召口分矿技术组长、副矿长,山东金岭铁矿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矿长助理,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新先生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是的。奕东电子科技是一家电子制造服务提供商,面向电子互连、光电显示、通讯通信、半导体等行业用户,提供连接器与接插件、FPC及其基材、光学保护膜、背光源、LCD金属端子和LCM铁框、各类精密冲压和注塑等产品。更多同行分析,上企知道了解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是的。金岭矿业是一家铁矿资源开采商,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是铁矿开采,并生产铁精粉、铜精粉、钴精粉等产品,同时公司的业务还涉及机械加工和发电等,同时公司为用户提供矿产开采相关咨询服务等。更多同行分析,上企知道了解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是的。通化金马是一家综合医药研发商,产品主要集中在风湿骨病、消化、肿瘤、妇科等领域,现有品种109个,其中处方药80个及OTC29个,建立了针剂、固体制剂、生化提取、中药提取等生产车间,可以生产注射剂、片剂、胶囊剂、颗粒剂、栓剂等10多个剂型药物。更多同行分析,上企知道了解
汉方萃取生物科技(海南)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好。1、汉方萃取生物科技(海南)股份有限公司实习生薪酬都在6千-8千之间,公司每周都双休,有交通补助和节日福利等各种待遇。2、公司投资建设了高标准、高科技的酸枣仁皂苷植物提取生产线和食品饮料生产线,将深度挖掘酸枣产业乃至助眠经济市场、提供更优质的产品。
大连鑫玉龙海洋生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非法集资吗
不属于。通过天眼查得知,大连鑫玉龙海洋生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对外投资了13家企业,参与招投标项目41次。企业注册资本6311.4万人民币,实缴资本6000万人民币,并已于2021年完成了定向增发,交易金额2414万人民币。
嘉兴凯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瞪羚企业吗?
是的。嘉兴凯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坐落于浙江省嘉兴市,是一家致力于生命科学领域内仪器开发、制造、销售、服务的公司。凯实生物专注于为IVD行业提供全自动化、智能化的解决方案,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领先的IVD仪器及耗材CDMO企业。凯实生物现拥有嘉兴、上海、杭州三个研发公司,一个标准化制造工厂,一个GMP标准耗材工厂,一家全资子公司————浙江博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更多同行分析,上企知道了解
深圳市行济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好。1、技术实力:行济堂生物科技公司在生物科技领域拥有强大的技术实力,包括研发和创新能力。拥有一支专业的科研团队,致力于开发新的生物医药产品和技术。2、产品创新:该公司在研发和生产创新性的生物医药产品方面具有优势。还会不断推出新产品,满足市场的需求,并具有竞争力。3、品质保证:作为一家底特律股票交易网行济堂股份公司,公司更重视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并遵循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还拥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生产的产品符合高标准的要求。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是的。艾德生物是一家肿瘤精准医疗分子诊断试剂研发商,涵盖靶向用药分子诊断试剂和肿瘤化疗用药分子诊断试剂两大类产品,采用直销和经销两种销售模式,主要为用户提供肿瘤精准医疗分子诊断产品及分子检测服务;同时旗下拥有EGFR、KRAS、BRAF、EML4——ALK、PIK3CA等13种基因检测产品以及ADx——ARMS、Super——ARMS两大技术平台;该公司还具备三类体外诊断产品生产、经营资质及独立临床医学检验资质。更多同行分析,上企知道了解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是的。开立医疗是一家临床医疗设备研发商,产品涵盖超声诊断系统、电子内镜系统、体外诊断系列等,覆盖所有适合超声影像诊断的医疗领域,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医疗产品和解决方案。更多同行分析,上企知道了解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是的。君实生物是一家以开发治疗性抗体为主的研发型科技公司,拥有分子抗体药物筛选、高产稳定CHO细胞株的构建及治疗性抗体分析检测在内的多种技术,公司产品主要覆盖肿瘤xa0、心血管疾病和骨质疏松等领域。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共有6个药物已正式立项并处于研发阶段,目前研发进度较快的两个药物分别为重组人源化抗PD——1单克隆抗体注射液(JS001)和重组人源化抗PCSK9单克隆抗体注射液(JS002),这两个药物也是公司现阶段的研发重点和产业化重点。更多同行分析,上企知道了解
广州康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什么时候发行股票
2022年11月22日。广州康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拟在深市创业板上市。康盛生物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主要从事血液净化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创新型医疗器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