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法律上有什么作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内部自律,认真执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三条 按照法人监管和属地监管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评价结果须上报银监会,由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会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负责审定。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应当配合机构监管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主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相关资料(含统计数据)。第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原则。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市场变化、行业发展及工作重点,适时调整和完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评价鼓励先进、鞭策后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第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级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由此相应制定年度监管规划、配臵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有效实施分类监管。第二章 考核评价要素、总体得分及等级确定第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共5项,包括: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制度执行的可靠性、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内部控制和严重扣分项。第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由定性和定量两类考核评价指标组成。第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权重总和为100%。为了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每年根据监管重点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动态调整考核评价各相关内容以及评价指标的权重分配和评分原则,并在考核评价工作开始之前公布。第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计分流程包括:指标得分统计、要素得分统计和总体得分统计。(一)指标得分统计。针对每一考核评价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评价指标,其基准得分为0分,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落实了监管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在此基础上,未达到相应标准的按照评分原则扣减分数,表现突出的按照评分原则适当加分。(二)要素得分统计。每一考核评价要素得分为该要素下不同考核评价指标得分的之和。(三)总体得分统计。考核评价的基准总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将各个考核评价要素的得分加总,最后得出考核评价的总体得分。第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等级确定。根据分级标准,以考核评价总体得分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等级。考核评价要素、考核评价指标以及评分原则详见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第三章 考核评价操作流程和职责分工第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流程包括:收集信息、初评、复评、审核、结果反馈、档案归集等。第十二条 收集信息(一)收集基本信息。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价之前,(主)监管员应当全面收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市场准入信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的相关报告以及二次投诉统计信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制度规定、组织框架和工作流程说明、工作总结或报告、董事会、高管层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会议纪要、内外部审计报告、内部考评报告、关于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满意度信息、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负面舆情信息、诉讼或仲裁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等。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无法提供的信息或证据以及不能确定有利的信息或证据,应当视为不利信息或证据。(二)筛选、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础上,(主)监管员应当对信息进行整理、筛选和初步分析,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信息。与此同时,(主)监管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人员、准入监管人员、功能监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人员举行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收集信息,以求全面准确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所需的各类信息。第十三条 初评(一)综合分析。(主)监管员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各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做到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统一。(二)确定考核评价的初步结果。(主)监管员在根据评分原则考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每一考核评价指标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细致深入,认真填写考评底稿,确定初评结果。初评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中国境内外资银行分行管理行)所在地的直接监管机构(可能是银监会、银监局或银监分局)负责实施,且各级机构监管职能部门承担牵头职责,同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配合。为了确保考核评价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主)监管员应当能够为所有评价指标的评分结果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并且能够根据需要简要陈述评分理由。第十四条 复评复评是在初评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复核性评价。对于每一考核评价指标,复评人员均可形成不同于初评的考核评价结果,但必须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详细记录,保证考核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客观性。复评工作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机构的(主)监管员牵头,现场检查人员、准入监管人员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人员共同参与,确定复评结果。第十五条 审核审核是在复评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进行最终审定。审核工作遵照属地监管原则,由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召开正式会议,初评人员陈述、复评人员补充,经过集体讨论后最终确定,从而保证考核评价结果公正有效。银监局应当将经直接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考核评价结果(含初评结果和复评意见)汇总上报银监会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银监会在收到银监局上报的考核评价结果以后,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查核对,确保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工作全国统一标尺,结果科学严谨。如果考核评价结果确须进行调整,可由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主持召开正式会议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并报该部门的分管会领导确定。银监会确认的考核评价结果须在30个工作日内反馈直接监管机构。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结果反馈(一)通报考评结果。直接监管机构在收到银监会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确认或修改意见以后,应当将最终结果(含各个考核评价指标得分反映的主要问题)通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会谈见面的形式告知,并最终以书面形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通报。(二)提供反馈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直接监管机构的通报后,如果对考核评价结果持有异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同时提供新的信息或证据,支持对考核评价结论进行准确合理的调整或修正。(三)处理反馈意见。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异议,直接监管机构可以结合重新提供的信息或证据进行再次审定,除非确有重要信息遗漏或者考核评价人员重大判断失误,原则上不对原来考核评价结果进行调整。如确须调整,应当事前报经银监会同意认可。(四)报告整改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果对考核评价结果不再持有异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提交确认书,并在回应报告中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有效可行的整改措施。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档案归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束后,(主)监管员应当做好考核评价信息、考核评价工作底稿、复评结果、审核会议纪要、考核评价结果反馈(含确认书和回应报告)等相关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第十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监管综合评级的重要内容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共分为6个等级,即1级至6级。其中,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1级;得分在[75,90)区间者为2级;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3级;得分在[45,60)区间者为4级;得分在[30,45)区间者为5级;得分在[0,30)区间者为6级。第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等级越高,表明相关制度体系建设越不完善,制度执行越不力,工作开展越不到位,内部控制越欠缺,或者其他方面越存在明显缺陷。由此,对应的监管关注程度也应当越高。第二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的含义(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1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十分匹配,且有可靠的体制机制保障了制度的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得力,在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有效落实了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或缺陷,也能在日常运营中得到妥善解决或弥补。(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2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基本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比较匹配,且其体制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制度的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有序,能够在大部分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一些弱点,如果不及时补正,长期发展下去可能导致个别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3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某些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基本匹配,且其体制机制与制度执行不相冲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基本符合要求,能够在一些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更多的问题与欠缺,需要引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意,进行必要改进。(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4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匹配度不足,且体制机制不能推动制度的有效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存在缺陷,并在部分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不力,难以避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上存在系统性缺陷,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弥补工作缺陷,加强内部控制等。(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5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不能满足业务需要,工作管理混乱,在很多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都无法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随时可能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够采取及时、有力措施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建设,显著提升执行力,全面减少或杜绝工作失误,则随时可能酿成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声誉风险。(六)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6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严重或者完全不符合监管要求,以致不仅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也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因为本身声誉风险的长期存在而出现生存危机。为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体制机制建设,在开展考核评价的前3个年份,对于第1、2要素扣分在25%以内且第5要素扣分超过50%以上者,银监会有权对考核评价的原始等级酌情减小1个等级,避免因为网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个别行为影响整个机构的等级评定结果。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结合考核评价总体结果以及各个单项要素、指标得分,展开深入细致的分析,积极查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普遍问题和突出矛盾,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相应制定监管规划。第二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基础上,根据需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后续监管措施。(一)考核评价结果为1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出色,监管机构一般不需对其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二)考核评价结果为2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基本令人满意。但是,监管机构应当对其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给予必要关注。(三)考核评价结果为3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效果一般。为此,监管机构除应当对其薄弱环节加强关注之外,还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发出风险提示。(四)考核评价结果为4级(或者5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难以令人满意(或者令人担忧)。对此,监管机构应当给予重点关注,综合运用但并不仅限于以下监管措施,有步骤、按计划、重实效,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改进,直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达到3级以上标准:1.派出专家组或专业团队进行现场指导;2.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新评估董事会、高管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履职能力和履职行为,必要时更换相关负责人;3.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整改力度,完善产品和服务管理,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健全消费投诉处理;4.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5.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频率,同时加强内部考核评估和审计;6.密切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舆情状况及发展动态。必要时,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五)考核评价结果为6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严重或致命缺陷。该类机构即使能够暂时生存,也会因为损害公众利益而给整个行业发展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甚至诱发行业危机。对此,监管机构应当加强指导,限其立即整改,除了可以采用针对4级或5级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之外,还可根据事态的发展和严重程度,限制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甚至启动市场退出程序。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仅供监管部门内部使用。必要时,监管部门将以适当方式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不应当出于商业目的或无故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披露,但出于监管需要、经过审批核准的情况除外。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每年进行1次,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且不影响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监管综合评级的工作进度。第二十五条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交有关考核评价信息和证据时故意隐瞒或明显弄虚作假者,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性质严重程度,考虑对外公开披露予以谴责或采取其它监管措施。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
金融机构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应当按照规定经什么批准
法律主观: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副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第二章 金融机构设立的原则和条件 第七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据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二)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四)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 (五)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第八条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货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经营外汇业务的,另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外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二)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部经理、主任、副主任(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其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设施。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金融机构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名称中未冠“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十条 设立下列金融机构,应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一)非全国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银行、金融性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银行的分行; (三)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分公司; (四)本规定第三条中未列入的试办性金融机构; (五)区域性金融机构跨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在行政区内设立下列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批,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一)银行的分行设立支行和办事处; (二)保险公司的分公司设立支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设立办事处。 第十二条 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指标内负责审核、批准,同时抄报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 设立本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所列之外的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其授权的下级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批件中应同时明确负责对该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机关。 第十五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申请筹建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八条 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筹建期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筹建就绪,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有关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投资者的背景资料、资产负债表和会计报表;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履历,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的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 (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五)章程,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申请开业文件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其申请,未予批准的,在书面通知中注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必须开业。逾期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回许可证。但遇不可抗力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延期营业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金融机构支付。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是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除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颁发、扣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收缴或扣押。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设计和印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并注明金融机构的名称、编号、企业性质及形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颁发日期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放置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存放、保管许可证副本,以备查验。许可证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复印。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领取或更换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每3年更换一次。如许可证丢失或严重破损,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检查和已刊发的登报声明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申领。 第五章 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的货币资本金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入账到位。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股东数量和股本结构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来源应是投资者有权支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借入资金、债权作为资本金。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具有法人地位,分支机构应具有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其营运资金由总行(总公司)从资本金或公积金中拨付,累计拨付总额不得超过总行(总公司)资本金的60%。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必须真实、充足。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变更,应事先按金融机构审批权限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任免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方式包括: (一)审核履历及有关材料; (二)考察谈话; (三)了解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第七章 金融机构的变更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的下列变更事项,应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 (二)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更换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五)更改名称; (六)机构分设、合并;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营业地址;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须报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变更事项的审批程序与权限,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办理。营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可由原审批机关授权下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变更申请的答复期为60天,逾期如未获批准,90天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八章 金融机构的终止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其关闭并缴销许可证。 (一)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后90天内未开业; (三)已丧失本规定第八条要求具备的条件; (四)已连续停业6个月或累计停业1年; (五)被其他金融机构收购或兼并; (六)连续3年亏损额占资本金的10%或亏损额已占资本金的15%以上; (七)年检不合格整改无效或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 (八)在申请设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有不正当行为;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应予关闭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歇业、破产、解散,应按其设立时的申报程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终止、被收购或兼并,破产、解散或被责令关闭,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进行清算后,缴回《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持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九章 年检与日常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随时对金融机构进行日常检查,并实行行业年度检查制度。 对全国性金融机构的总行、总公司的年检和日常检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实施或授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对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的年检和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依法对金融机构行使检查职权时,应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颁发的《金融检查证》。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设置或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是否真实、充足; (四)是否超业务范围经营;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六)是否违章、违法经营; (七)业务经营状况是否良好; (八)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金融机构在接到年检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和报表: (一)年检报告书; (二)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 (三)年度决算报告; (四)《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九条 年检合格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并予以公告。 对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有关资料和结论,由中国人民银行记入该金融机构档案。 第十章 罚则 第五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冻结其账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 (二)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的; (三)伪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诈行为的,除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外,另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筹建期间擅自办理金融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违法金额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五十四条 拒绝和阻挠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年检或日常检查的,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停业整顿的处罚,同时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金融机构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资料、文件及报表中弄虚作假的,处以人民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撤换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丢失或涂改《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通报批评或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五十七条 对年检不合格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下列处罚: (一)限期改正; (二)缓办年检登记,并要求其进行整顿; (三)建议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告。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中其他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予以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纠正;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六)勒令停办部分业务; (七)停业整顿; (八)责令撤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九)指派人员接管; (十)冻结账户; (十一)责令其关闭并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银行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处罚决定生效。对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期间和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有抵触,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金属于金融机构吗
1、基金公司属于金融机构。2、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3、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更多关于基金属于金融机构吗,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1ad6461616095914.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北京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在哪
北京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是银监会,北京银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华荣公寓,政府机构。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是( )。
【答案】:D【解析】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①证券类机构,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②保险类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③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等。D项属于银行类金融机构。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是( )。
【答案】:D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1)证券类机构。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2)保险类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3)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等。D项属于银行类金融机构。
银保监局如何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明确要求,压实工作责任上海银保监局印发专项通知,将银保监会有关工作部署转发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和同业公会。同时,结合本地实情,要求上述单位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做好针对性的业务运营计划和应急预案,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每日疫情报告制度,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要做好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人员到位、信息畅通。二是保证金融服务质量。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及时响应并有效满足“三个必需”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等领域的金融需求。全面加强对医疗及科研机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一线医护人员等方面的各项金融服务。高度重视因疫情暂时受困的行业、企业和人群,调整完善相关信贷、理赔政策,支持其战胜疫情灾害影响。三是加强员工场所员工管理。认真落实上海市“三个覆盖”“三个一律”等工作要求。配置必要的卫生防疫设备,落实办公场所和营业网点的消毒、通风、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推动科技赋能,加大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服务渠道的宣传力度,提升银行保险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得性通过各种方式,减少人员聚集,降低交叉流动带来的防疫压力。四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倡议和组织会员单位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严禁借机炒作、曲解政策、误导销售、同业诋毁、哄抬金融产品定价等行为,营造良好金融消费环境。二、提出倡议,形成行业合力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分别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海银行同业”和“上海保险”,向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提出九项工作倡议,着力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金融消费环境。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开展银行保险金融系统联防联控;二是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保障社会金融保险服务;三是加强舆论引导,倡议社会公众理解支持;四是加强员工关怀,培养员工防疫安全意识;五是开辟银行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六是开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及时高效做好理赔服务;七是倡导离柜金融服务,保障广大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八是做好服务公益组织、社会定向捐赠等金融服务;九是发挥专业优势、加强舆论引导,做好防控知识宣导和心理疏导。三、多措并举,服务疫情防控一是成立工作小组加强统筹管理。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成立疫情防控应急工作组,全面了解本机构员工外出安排、个人及家庭成员身体健康状况。同时,强化营业网点和各类人员管理,要求营业网点员工和保安队员必须佩戴口罩上岗,网点厅堂全覆盖配置医疗设施设备,由专业人员对分行大楼及各营业网点人员密集的重点部位全面消毒。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工作团队负责处理疫情期间客户信用卡和服务问题,确保业务平稳有序运行。幸福人寿上海分公司组建应急工作组,深入开展人员排查工作,逐一登记节前节后员工外出情况,并逐日登记春节期间离沪人员特别是武汉及周边地区人员的健康情况。吉致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成立“疾控应急执行小组”,制定公司疾控应急方案和推进计划,并定期通过电话会议沟通工作推进情况。二是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保障支持。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分别向慈善基金会捐款2000万和1100万,全力支持抗击疫情防控工作。三菱日联中国为疫情防控提供物资支持,将在库的灾备物资防护口罩全部赠予武汉市医护人员。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坚持做好自助设备配送维护工作,为辖内新华医院、上海肺科医院、浦东公利医院、东方医院南院等8家医院提供机具配送维护服务,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完成系统测试,确保客户通过网银系统向各慈善基金会及与武汉医疗有关的支付,可直接通过小额支付清算系统迅速处理。太保财险上海分公司为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医疗卫生单位医务职工制定医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服务协议,并将援外团队的意外事故赔偿责任也纳入协议承保范围。太平人寿上海分公司为武汉地区疾控和医护人员捐赠专属保险,包括医护和疾控人员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伤残、身故责任,以及在支援抗击疫情途中发生的交通工具意外导致的伤残、身故责任。三是建立应急机制畅通金融服务。上海银行为相关部门、防疫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紧急取现、资金划转等应急金融服务,根据需要可为疫情防控医疗机构提供上门金融服务;免收向湖北疫区防疫专用账户捐款或汇划防疫专用款项的手续费,并确保捐赠资金及时转账。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协调现金中心申请应急提现,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控工作,同时开辟绿色业务审批和处理通道,要求网点加急处理,确保款项以最快速度送到客户手中,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医疗机构金融服务。人保财险上海市分公司启动全国应急电话服务机制,迅速组织员工学习湖北地区非车险报案咨询业务流程及应对话术,全力做好湖北应急接线服务工作。长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开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案件处理绿色通道,对可享受长安保险相关产品医疗保障的客户,取消医疗险案件定点医院和医院级别限制,简化理赔手续,预付案件赔款。招商信诺人寿保险上海市分公司启动理赔应急处理机制,快速优先处理客户理赔案件。
金融机构有哪些
金融机构有: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等。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资料拓展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金融机构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国家投资创办、按照国家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金融机构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国家现在有四大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各类别的公司,它们对客户的性质区别是什么?
银行有两种,一种是中央银行,一种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指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并以利润为主要目标的金融机构。主要的作用(业务):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结算业务中央银行是一个由政府组建的机构,负责控制国家货币供给、信贷条件,监管金融体系,特别是商业银行和其他储蓄机构。简而言之,它是一个国家机构。主要职能是代理国库;代理国家债券的发行;向国家给予信贷支持;保管外汇和黄金准备;制订并监督招待有关金融管理法规;调整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即常说的制定货币政策。 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 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 保险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人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瞩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中信银行会替其他金融机构发律师函吗?
中信银行作为一家金融机构,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替其他金融机构出具师函。师函一般是由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用于证明某一特定事实或者某方的财务状况。金融机构之间在业务合作中可能需要出具师函来确认对方的信用状况、资产状况、款项逾期情况等信息。然而,中信银行出具师函的情况应该具有一定的限制和前提。由于师函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出具方需对所提供的内容进行充分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的审核与核实,并保证其所在行业的行业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合规性。因此,在出具师函时,中信银行需要检查核实函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出具方的法律资格,避免出现虚假和误导等情况。同时,中信银行出具师函也需要获取被请求方的书面授权,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神州信息:发力三维度突破 助力金融机构大数据战略
公司方面介绍,公司不仅加强关键技术攻关,帮助金融机构建设“大数据管理平台”,同时依托大数据技术等,构建了自有的金融数据模型和数据管理机制。另外,随着金融机构愈加重视外部数据的引进和应用,外部数据成为不少金融机构的重要资产,神州信息自主研发的“外部数据服务平台”,通过建立有序合理的外部数据引入机制、内外数据融合处理机制、基于场景的数据应用机制,帮助金融机构引入农业、税务、工商等外部数据,助力南京银行建设“统一数据采集平台”。 业内介绍,数据挖掘在金融行业的重要应用之一是风险管理,如信用风险评估。但金融机构在全面风险预测分析时,很难通过自身积累的数据来实现。神州信息依托“大数据管理平台”“外部数据服务平台”,能够帮助金融机构引入大量外部数据做全面风险预测分析,找到线上业务尤其是信贷业务的风险点。 据悉,目前,神州信息正在助力人行某分行打造“数字央行”大数据平台,通过将辖内各金融机构的数据统一采集到人行端,进行较为宏观的经济形势分析或区域性系统风险的发现,助力人民银行2019年金融稳定工作。 另一方面,借助大数据分析技术,利用大数据挖掘算法和业务特征模型构建以及AI算法的融合,为金融监管机构风险识别、反洗钱线索调查等建设风险及反洗钱管控平台。近期,神州信息又中标人行某分支行的反洗钱业务。 在以精准营销服务助力金融机构引流获客、零售转型方面,目前,神州信息正与京东数字 科技 等重要合作伙伴推进数据营销业务,通过丰富的渠道、场景、数据,为金融机构提供精准营销的解决方案,最终以“数据应用模型+数据接口服务”的方式服务客户,助力客户实现精准客户画像分析、智能精准营销等。 公司方面表示,人工智能的落地和应用,离不开大数据的支撑。在传统的监管报送领域,神州信息将大数据、人工智能新技术与业务场景融合,已帮助30多家银行实现了基于大数据平台的监管报送,助力银行实现合规、安全、 健康 的发展,助力监管机构自上而下的风险管控。 来源: 证券时报网
巴塞尔委员会由( )组成。A.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B.美、俄、中、英、法五国
【答案】:D为了维护成员国的共同利益,加强监管合作,统一监管原则和标准.1975年2月,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西方十国集团以及瑞士和卢森堡等12国中央银行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属于哪个国际金融机构 巴塞尔委员会属于国际清算银行
1、巴塞尔委员会属于国际清算银行。 2、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发现洗钱风险情况,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应进一步核查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背景,确认是否有洗钱嫌疑,再采取进一步的措施。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明确和调整反洗钱监管分工,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报告制度及反洗钱监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反洗钱监管方法、措施和程序,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规定职权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监管或者提出异议。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监督管理中获取的反洗钱信息采取妥善的保管和保密措施,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第二章 监管分工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以及非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授权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代行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名单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调整。名单之外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该机构所在地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代行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分工,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监管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同一上级机构确定。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直接对其下级机构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检查由上级机构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下级机构认为其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涉及跨辖区实施现场检查的,可以建议上级机构统一安排。第三章 非现场监管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调整。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向负责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及其他信息资料,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第十一条 反洗钱报告机构应撰写反洗钱年度报告,如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内容:(一)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情况及机构概况;(二)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三)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四)反洗钱工作配合与成效情况;(五)其他反洗钱工作情况、问题及建议。金融机构有境外机构的,由其境内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所属境外机构接受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监管的情况。第十二条 法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年度报告内容应当覆盖本机构总部和全部分支机构;非法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年度报告内容应当覆盖本级机构及其所辖分支机构。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一)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四)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五)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监管分工,以反洗钱报告机构为主体,及时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监管活动信息建立监管档案,保存下列信息,实施动态监督管理:(一)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实施反洗钱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三)其他渠道获取的重要信息。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做好反洗钱监管档案的设置与维护。反洗钱监管档案按年度进行时序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将法人金融机构的电子监管档案逐级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以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档案为依托,结合现场检查、约见谈话等情况,参考日常监管中获得的其他信息,选择关键、显明、客观的评价指标,按年度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进行考核评级。第十七条 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年度考核评级,实行分级考核,综合评级。考核评级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考核评级时,对每家金融机构监管档案中加减分事项按照指标权重计算分数,进行百分换算,得出每家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分银行、证券、保险、其他类排列名次,确定金融机构考评等级。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监管需要,制定和调整考核指标内容和权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指标内容进行细化。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考核评级结果对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年度向有关部门通报考核评级结果,并将考核评级结果计入反洗钱监管档案转入下年度管理。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考核评级中发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及时发出《反洗钱监管意见书》(附1),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考核评级中发现金融机构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检查。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法定监管事项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书面质询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进行确认和核实。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质询金融机构时,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附2),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电话或者书面告知被质询的金融机构。采取书面质询方式的,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附3),送达被质询机构。金融机构应当自被告知或者收到《反洗钱监管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二十二条 收到金融机构对电话或者书面质询的答复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记录》(附4)。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约见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重要问题进行警示谈话,或者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约见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被谈话机构,告知对方谈话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事项。第二十五条 约见谈话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分管领导或者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人主持,并至少有2名以上反洗钱监管人员参与。第二十六条 谈话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记录》并经被约见人签字确认。第四章 现场检查第二十七条 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开展现场检查。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应当依照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遵循《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组织实施。涉及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发布)执行。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科学调配监管力量,规范有效地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现场检查的立项管理,切实加强对以下机构的重点监管:(一)涉及洗钱案件的机构;(二)风险因素较多的机构;(三)工作情况不明的机构;(四)反洗钱工作有效性偏低的机构;(五)其他应重点监管的机构。第三十条 对法人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应当侧重于反洗钱制度建设、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系统设计与开发、反洗钱机制有效性,注重发现和解决风险较高的制度性、系统性、执行性问题,从总体上把握和推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人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应当侧重于反洗钱制度落实与执行情况、反洗钱措施的有效性、可疑交易报告质量、配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情况等。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对非法人金融机构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重要问题、系统性缺陷,或者发现突出违规事件、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通报。第五章 其他监管措施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针对反洗钱法定监管事项中的突出问题,或者为核实和了解某个方面的重点情况,可以通过监管走访的方式,深入金融机构开展实地调研和政策指导。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走访金融机构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以本级机构名义开展的监管走访由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以反洗钱管理部门名义开展的监管走访由部门负责人或者其上级领导批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相关金融机构,告知其监管走访目的和需要了解核实的事项。第三十五条 在开展监管走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监管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指导意见,并开展必要的政策辅导。监管走访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记录》。第三十七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自评估制度,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定期对本机构内外部洗钱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评估本机构风险防控机制的有效性,查找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风险自评估结果和资料。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自评估结果对其进行风险评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送达被评估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评估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也可以现场采集满足评估需要的必要信息。在开展现场评估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及合法证件。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确定评估的具体范围和内容,针对法人金融机构特点,探索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客观评判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评估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得出评估结论,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指导性整改意见,形成《反洗钱监管意见书》。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当按年度撰写反洗钱监管报告,重点总结本辖区年度反洗钱监管活动情况,发现和处理的主要问题,对违规机构和人员的处罚情况,提炼工作有效性成果,于年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报告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本级辖区内承担反洗钱法定义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最高层级的管辖或者牵头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和部分非法人机构。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的境内分支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各级分支机构。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在境外(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境外办事处等。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资金清算中心、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反洗钱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银发〔2007〕254号文印发)和《反洗钱现场检查办法(试行)》(银发〔2007〕17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附:1.反洗钱监管意见书2.反洗钱监管审批表3.反洗钱监管通知书4.反洗钱监管记录(以上附略,详情请登录人民银行网站)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生哪些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生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发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一)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四)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五)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扩展资料:《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调整。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向负责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及其他信息资料,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生哪些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生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发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一)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四)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五)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扩展资料:《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调整。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向负责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及其他信息资料,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生哪些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生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发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一)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四)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五)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扩展资料:《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调整。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向负责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及其他信息资料,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的方式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使用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非现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规定,确定信息收集内容,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依法收集到的有关信息保密。 第八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评估、非现场监管措施、信息归档等。 第二章信息收集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 (三)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四)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情况; (五)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上述第(一)项反洗钱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上述第(二)项反洗钱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按季度汇总统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 (一)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 (三)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可以按季度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或其他渠道收集,也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按季度汇总统计并报送以下反洗钱信息: (一)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 (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的情况; (三)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临时冻结措施的情况; (四)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监管需要调整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反洗钱信息报送内容。 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于每半年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日前半年执行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规定的情况以及被境外监管部门检查和处罚的情况通过其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辖内金融机构报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渠道和方式。 金融机构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集到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后,应按照本办法附1至附7所规定的报表格式逐级上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汇总后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分支机构应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附8),要求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 第三章信息分析评估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金融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分类整理,分析评估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情况。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所收集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分析时,发现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确认和核实: (一)电话询问; (二)书面询问; (三)走访金融机构; (四)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确认和核实的内容不得超出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范围。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电话询问金融机构时,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电话记录》(附9)。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书面询问金融机构时,应填制《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质询通知书》(附10),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询问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被询问的问题。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走访金融机构时,应填制《反洗钱现场监管走访通知书》(附11),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告知金融机构走访调查的目的和需核实的事项。 走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人员少于2人或者是未出示执法证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 走访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调查记录》(附12)并经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时,应填制《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知书》(附13),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告知对方谈话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 谈话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记录》(附14)并经被约见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非现场监管信息以及设定的非现场监管分析指标,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 第四章非现场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在评估中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附15),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对违反反洗钱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应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办理。 对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且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的,应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对《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处理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文书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述、申辩意见。金融机构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采纳。金融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可根据相关非现场监管信息对金融机构有关事实或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按季度和年度撰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 (二)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情况及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根据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分析和评估结果,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给予行政处罚、移送等相关处理情况,以及做出上述处理的依据; (四)非现场监管实施基本情况、效果以及存在的不足; (五)改进非现场监管的建议。 第五章信息归档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建立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包括: (一)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工作报告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及其他资料信息; (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形成的各种报表、报告资料或分析材料,包括与金融机构的往来函件、电话记录、走访记录、谈话记录及各类监管报表、分析报告、相关领导的批示等; (三)有关部门或个人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的意见、监督信息及举报材料; (四)媒体报道的金融机构有关反洗钱信息。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将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进行分类归档,按《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保存、保管和查询。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保密制度。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办法》(全文)
金融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有关外国
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发现洗钱风险情况 应采取什么措施
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发现洗钱风险情况,应采取以下措施:1、在本系统内部进行风险提示。2、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落实提示内容。3、注意将分析提示与本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有机结合,有效防范洗钱风险。4、必要时,将风险提示内容作为内部审计、检查的参考。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12-16,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对外提供。第二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本机构经营规模以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估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和业务特征相适应,充分考虑客户、地域、业务、交易渠道等方面的风险要素类型及其变化情况,并吸收运用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指引等。金融机构在采用新技术、开办新业务或者提供新产品、新服务前,或者其面临的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当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不断优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和指标体系。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和已识别出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批准,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并根据风险状况变化和控制措施执行情况及时调整。 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针对识别的较高风险情形,应当采取强化措施,管理和降低风险;针对识别的较低风险情形,可以采取简化措施;超出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终止业务关系。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牵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者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独立开展工作以及充分获取履职所需权限和资源。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趋势配备充足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反洗钱岗位人员的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符合要求,制定持续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计划。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并根据风险状况、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求变化及时优化升级。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计机制,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独立审计等方式,审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全面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审计的范围、方法和频率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相适应,审计报告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提交。
中国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哪些?
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架构是“一行三会”。“一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三会”是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的监管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2、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3、证监会,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4、保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扩展资料: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金融机构监管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针对我国的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有什么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针对我国的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有明文规范。随着网络应用的不断发展与成熟,电子商务产业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第三方支付业务更是快速发展。保持其独有的高速发展态势。目前第三方支付业务已经涵盖网络交易平台及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提供支付服务、水电费、宽带、移动手机代缴服务等众多公共事业缴费领域、房产交易领域等。而随着合作领域的不断拓宽,通过第三方支付来进行信用卡套现、洗钱,参与境外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也开始频频出现。中国行业发展史表明,初期国家为了支持某行业的发展,总是给其提供宽松的环境,甚至对一些打擦边球、钻政策空子的行为也是睁只眼闭只眼,但发展到一定程度特别是高速发展的时期,国家有关部门就会插手进行管理,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规范、监督与管理,以保证行业继续健康发展。为此,探讨已久的第三方支付“牌照”问题最终还是明朗化。为规范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防范市场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近日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并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全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第三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第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第八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第九条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十条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 (二)变更主要出资人; (三)合并或分立; (四)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准予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第十六条 本章对许可程序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第十八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的,比照前款办理。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 (一)付款人名称; (二)确定的金额; (三)收款人名称; (四)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五)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六)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第二十六条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第二十七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第二十八条支付机构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由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支付机构及有关备付金存管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持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第二十九条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对支付机构违反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予以拒绝;发现客户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告。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第三十二条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第三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一)询问支付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检查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 (四)检查支付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 (二)有重大经营风险;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第四章 罚 则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终止等事项的;(二)违反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检查的;(三)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暂停或终止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 (一)未按规定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对支付机构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行为进行复核的; (三)未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的。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第四十三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四条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第四十五条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第四十七条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世界经济是一个由各个国家各区域性经济集团各企业单位各商业与金融机构等什么
世界经济是一个由各个国家、各区域性经济集团、各企业单位以及各商业与金融机构等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形成的统一体。世界经济是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与国家集团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共同运动的经济有机整体。其中包括世界市场、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投资和国际经济协调等。当代世界经济基本包括三类国家经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它是在国际分工和世界市场的基础上,把世界范围内的各国经济通过商品流通、劳务交换、资本流动、技术转让、国际经济一体化等多种形式和渠道,把各国的生产、生活和其他经济方面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世界经济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世界经济的形成与发展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和发展紧密相连的。当代世界经济的特点:1、高新技术成为各国经济竞争的重点。2、金融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全球化金融市场的交易规模越来越扩大,国际金融资产市场进一步发展。金融市场规模大、流速快,与之伴随的风险也越来越大,波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发达国家加强了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渗透。世界性金融中心城市的出现使全球性的监督控制活动集中在纽约、伦敦、法兰克福、东京等少数一些世界性都市。这些城市的金融机构聚集了全球的金融人才,使用着最先进快捷的信息工具,24小时不间断地工作,掌握着世界繁荣的命脉,迫使其他国家关注它们的发展和运作。3、经济区域集团化、全球化已成为当今世界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4、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加剧。
下列属于证券类金融机构的有( )。
【答案】:A,B,D,E证券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下列属于证券类金融机构的有( )。
【答案】:A,B,D,E证券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招商银行可以从事证券经营么,也就是说为什么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允许从事证券经营,而招商银行有上市股票
招商银行是银行类的上市公司,有上市股票很正常,就像是工行、农行、建行一样。招商银行没有从事证券经营,因为它没有证券经营牌照,最多就是代销一些基金或理财产品,它作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仍然是银行业务。你说的证券公司估计是招商证券,招商证券和招商银行不是一回事,他们都曾经是著名的香港红筹股招商局集团下属子公司。但是两者是分别独立的上市公司,除了名字都有招商两字,别的没有太多直接关系
小米金融是持牌金融机构
3月31日晚间,小米集团披露了2019年度业绩公告。虽然近年来在金融业务上动作频频,但很明显,在年报中,小米选择了“小米金融”的低调。小米的金融业务与互联网广告、游戏、电商平台、电视互联网、海外互联网并列为互联网服务业务。2019年全年,小米互联网服务收入198亿,同比增长24.4%。其中,2019年第四季度,互联网收入达57亿,同比增长41.1%。小米金融于2020年1月获得银监会颁发的消费金融牌照,将继续加强风险控制,坚持合规,保持金融科技业务的健康增长。财报显示,2019年第四季度,金融科技业务、电商平台带产品、电视互联网服务、海外互联网服务收入24.57亿,同比增长112.6%。2018年全年,小米金融仍处于亏损状态,之后具体数据并未公开。2019年半年报显示,2019年第二季度,小米金融科技业务收入达人民币7.92亿元,同比增长62.7%。目前我们的金融科技业务主要是消费贷款和供应链金融。小米的财务地图值得注意的是,在2019年年报发布的同一天,小米与尚诚集团合作的香港虚拟银行——星银行开始试营业。目前,虚拟银行的主要业务是零售银行存贷款和转账业务。试运营期间,明星银行将开放约2000个名额,供员工在明星银行、小米香港、尚诚集团的亲友参与试运营。在利率方面,港元活期存款将按照分级利率定价,50万至100万港元的存款客户将享受高达1%的年利率。定期存款客户可以灵活设置存款的到期日,如8日、19日、27日。客户可以随时提前结清定期存款。同时,天星银行还为客户提供贷款服务,利率按日计算。客户可以随时提前还款,无需支付任何手续费。与明星银行同时出现的还有蚂蚁金服旗下的蚂蚁银行。就小米而言,2020年1月拿到消费金融公司牌照,3月底虚拟银行开始试运营。虽然年报中刻意低调处理金融板块业务,但实际上,小米金融最近的步伐并不低调。消费金融行业梳理发现,获得消费金融牌照后,小米金融拥有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支付、企业征信、保理、保险经纪等七类牌照。充满挑战虽然小米金融以金融业务的形式仍在小米集团内部,但小米在招股书中表示,未来小米金融完全有可能从集团中拆分出来。从小米目前的金融牌照来看,小米金融的集团架构已经初步成型,离拆分又近了一步。理财方面,除了存款产品,还有华金证券、华宝证券、同花顺提供的券商理财产品。小米的保险服务与复星、泰康、百年、何忠、太平、华夏等保险公司合作。信用卡方面,小米指导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花旗银行,通过小米金融办理联名信用卡。但与支付宝不同的是,小米金融背后,集团拥有电子产品生产销售的生态。一位从消费金融转行到供应链金融的从业者告诉消费金融行业,小米在供应链金融方面也有很大投入。小米的供应链金融主要围绕小米集团的核心业务,客户包括手机、电视、生态链、小米的电商平台、下游厂商等等。消费行业注意到,2019年10月,华泰证券发行了小米金融首单供应链金融ABS。能够发行ABS,证明已经贯穿th小米金融在大踏步前进的同时,也遇到了一系列问题。2019年2月,小米金融迎来组织架构调整,和信贷负责人陈被调离。换帅后不久,5月份小米金融与民生银行的对接系统出现异常,爆发了影响用户个人征信的重大舆情事件。和小米一样,小米金融的增长速度是超前的。但不像小米,金融业务的风险会滞后,风控能力还有待时间的检验。本文源于消除黄金。相关问答:小米借条和小米贷款有什么区别小米借条和小米贷款的区别如下:1、贷款额度不同:小米贷款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小米借条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2、服务的手机系统不同:小米贷款是为安卓手机提供下载安装服务的,小米借条是为苹果手机提供下载安装服务
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的金融机构应在(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答案】:B中央结算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主要为市场的发行人、投资人等各类参与主体提供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其他固定收益证券的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信息发布等服务,并负责维护中债综合业务平台的正常运行。
金融机构需要申请哪些资质
(一)银行卡业务1.银行卡发卡2.信用卡发卡3.信用卡收单4.外资银行借记卡(二)第三方托管、存管、保管及账户业务5.公募基金托管6.私募基金和资管产品托管7.社保基金境外托管8.社保基金境内托管9.QDII、RQDII境内托管10.QDII境外托管11.QFII、RQFII托管部分略16.期货结算和保证金存管(含上期所、大商所、中金所、郑商所、国际能源所)1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18.第三方支付的备付金账户19.P2P第三方存管(因法规暂缺失、列举大致三种模式)20.海外投资基金资金保管银行21.公司债受托管理人(三)投资及交易类22.银行衍生品交易(包括银监会和外管局,外管局又包括银行间和代客)23.外资银行债券投资24.QFII25.RQFII26.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资格27.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资格28.债券做市商29.银行间外币对做市商30.人民币对外币即期、远期和掉期做市商31.外汇综合做市商32.外汇一级交易商部分略(具体参见报告)(四)结算及结算代理业务39.债券结算代理行40.基金销售支付结算银行41.股票期权资金结算银行42.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43.CIPS系统直参行资质(五)代客理财、代销及外汇业务44.银行理财产品发售45.银行代客境外理财46.商业银行代销保险47.商业银行代销基金48.商业银行代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49.代客利率互换(六)外汇50.银行结售汇业务51.离岸银行业务52.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业务资质(六)债券发行及承销业务资质53.金融债发行和上市54.金融债承销55.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56.国债承销团成员(七)法人机构准入57.城商行机构准入及股东资格要求58.外资法人银行机构准入59.民营银行机构准入60.农村商业银行机构准入61.村镇银行机构准入(八)其他62.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资格63.大额存单发起资格64.同业存单发起资格65.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二、银监会监管的非银金融机构法人准入66.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准入67.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准入68.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准入69.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准入70.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准入71.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准入三、证券公司(一)投资银行业务72.企业债主承销商资格7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74.券商在新三板的主办券商资格75.保荐机构资质76.公司债承销业务77.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资格78.证券公司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资格(二)信用交易业务79.融资融券业务80.股票约定式购回业务资格81.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资格82.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业务资格(三)经纪业务83.证券公司介绍业务8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85.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86.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87.境外投资顾问资格88.券商财务顾问资格(五)资产管理业务89.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质90.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91.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92.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93.资产管理机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94.证券公司、资管机构QFII资格(六)证券自营业务95.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格96.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资质(七)基金及代销金融产品97.证券公司代销基金98.公募基金管理人99.券商公募基金托管100.证券公司、基金公司QDII101.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券商、基金)(八)创新业务102.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个案准入(九)机构准入103.证券公司机构准入104.证券公司子公司准入105.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准入106.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准入(十)其他107.证券业协会机构报价与转入系统参与人108.中证登乙类结算参与人四、基金、期货、其他(一)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109.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质110.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业务111.券商对基金公司参股、控股资格112.基金公司机构准入113.基金子公司机构准入114.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准入(二)期货公司(含期货子公司)115.期货公司代销基金116.期货子公司股票期权做市商117.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经纪业务118.期货公司商品期货经纪业务119.期货公司境外期货经纪业务120.期货投资咨询业务121.期货资产管理业务122.期货公司机构准入(三)其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销售)12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准入12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代销基金125.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准入126.基金销售第三方平台辅助服务五、保险、中介服务及互联网金融(一)保险127.保险公司机构准入及业务准入128.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准入129.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业务130.外资保险公司机构准入131.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QFII132.保险公司代销基金(二)中介机构及互联网金融业务准入部分略(具体参见报告)139.地方资产管理机构140.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141.非金融支付机构142.小额贷款公司(北京、上海、重庆、深圳对比)143.融资性担保公司(北京、上海、重庆、深圳对比)案例:28.债券做市商一 、法规依据和准入条件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14项: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审批。2.《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 3 号)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1号,2007-01-09)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做市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12亿元人民币;(二)市场表现活跃,提交申请时上一年度的现券交易量排名前80位;(三)提交申请前,已在银行间市场尝试做市业务,具备必要的经验和能力;(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激励考核机制(五)有较强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分析能力;(六)相关业务部门有5人以上的合格债券从业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七)提交申请前2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二、具体办理细节《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审批服务指南》确定债券做市商具体准入流程如下:(四)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更准确地说是金融市场司债券处,相关咨询均通过债券处。(五)决定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七)申请人条件和上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列举的7项条件完全相同。(八)申请材料1.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做市商,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做市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5)相关业务部门情况简介(包括人员构成、岗位设置、职责划分等);(6)提交申请前2年在银行间市场活动情况的报告(包括做市业务尝试情况总结);(7)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提交申请前2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8)提交申请前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9)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九)申请接收(1) 窗口接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值班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2) 网上接收:暂无。(3) 信函接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值班室,地址:此处略,具体见报告。(4) 联系电话:此处略,详见报告(5) 传真:010-66016675(6) 电子邮箱:zqjyc@pbc.gov.cn(十七)咨询途径1.窗口咨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债券交易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三、债券做市商权利义务这主要通过交易商协会加以规范,而不是行政性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第2号)中详细规定了债券做市商的评价体系,主要有:第十条 做市商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方面:(一)合规性:主要评价做市商是否遵循《规定》的相关要求。(二)报价价差: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对各待偿期限债券双边报价价差(以bp表示)。(三)报价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报价总量情况。(四)成交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做市成交笔数和成交总量情况。(五)配合与报告:主要评价做市商配合主管部门工作、提交季度报告的及时性和质量等情况。(六)加分项:主要对在某些方面表现较好的做市商给予加分,包括最优报价次数、连续报价债券只数和关键期限国债做市等情况。(七)减分项:主要对合规性指标表现较差和有违反相关自律规则行为的做市商给予减分。四、债券做市商和其他资质之间的关联关系债券做市商银行可以自动获得其他的资质:开展对客利率互换业务,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代客理财账户;加分项有: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五、目前债券做市商市场名单截止2015年8月,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共25家,此外还有47家债券尝试做市商:序号 机构名称1 中国工商银行2 中国农业银行3 中国银行4 中国建设银行5 招商银行6 中信银行7 中国光大银行8 兴业银行9 中国民生银行10 恒丰银行11 北京银行12 上海银行13 南京银行14 杭州银行15 汉口银行16 中信证券17 国泰君安证券18 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9 国家开发银行20 交通银行21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22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23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24 广发银行25 浦东发展银行尝试做市商共47家(名单此处略)
在陆家嘴的金融机构中上班是一种什么体验?
就现在的行情来看,想要在陆家嘴的金融机构上班不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所以当你能在那里上班时会给你一种超乎常人的自信,会让你觉得特别成功。就现在的行情来看,想要在陆家嘴的金融机构上班不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所以当你能在那里上班时会给你一种超乎常人的自信,会让你觉得特别成功。
证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中国证监会监管的金融公司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包括:一、银行:四大国有银行,浦发,民生,华夏等。二、券商:中信,海通,广发,国元,长江等。三、保险: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太平洋保险,新华人寿。四、信托:陕国投,安信信托,爱建股份。五、期货:中国中期。【拓展资料】金融公司(也称财务公司)在西方国家是一类极其重要的金融机构。其资金的筹集主要靠在货币市场上发行商业票据、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债券;也从银行借款,但比重很小。汇集的资金是用于贷放给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的消费者及小企业。金融公司分为销售金融公司、消费者金融公司及工商金融公司三类。一些金融公司由其母公司组建,目的是帮助推销自己的产品。比如,福特汽车公司组建的福特汽车信贷公司是向购买福特汽车的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金融监管机构按大类中国证券监苦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金融监管机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证监会成立于1992年10月。目前设发行监管部、市场监管部、上市公司监管部、机构监管部、墓金监管部、法律部、稽查局、会计部、国际合作部、政研室等职能部门,金融监管机构并在上海、深圳设两个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金融监管机构证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起草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制定管理规则和实施细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进行监管;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墓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奋管理;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管;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金融监管机构并监借实施;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依法对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依法(规)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证券、期货市场信息。
申请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 )年以上经验。
【答案】:BB【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金融机构办理业务,不能作为有效证件的是什么?
金融机构办理业务,只认定带照片的证件,例如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其他户口本等无法进行身份验证的是不认可的。目前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分别颁发。在我国需要审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券商、金融租赁、期货、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额贷款、典当12种。拓展资料:金融相关证件办理(一)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1、银行牌照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截止2014年10月,全国共有商业银行773家,政策性银行2家,农村合作银行108家,农村信用合作社399家,村镇银行1105家。目前已允许民营资本共同参加设立银行,首批参与民营银行的试点单位共有五家,包括阿里巴巴等十家企业参与了试点工作,他们分别在天津、上海、浙江和广东开展试点。民营银行从监管层的要求出发会更加突出特色化服务、差异化经营,重点是服务小微企业,服务社区功能。2、信托牌照拥有信托牌照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各类信托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等。3、金融租赁牌照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截止2014年10月,共有26家金融租赁公司,最早批准成立的时间为1986年12月。4、货币经纪牌照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10月全国共有5家货币经纪公司,最早批准成立的日期为2005年12月。5、贷款公司牌照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金融牌照6、第三方支付牌照第三方支付牌照有三类,分别是:(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该证书2011年5月开始发放,截止2014年10月6日,已有269家非金融机构获得该许可,如我们熟知的支付宝、财付通。(三)证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告,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等10项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相关机构最迟应当于2017年底取得新证。7、基金销售牌照在国内基金销售机构主要包括银行、基金、证券等金融机构,其中银行是最大渠道。2012年,央行开始向第三方理财机构开放基金牌照申请,也就是说,除了银行、基金及证券,原本从事私募或信托产品销售的第三方理财公司也可以从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了,更准确地说是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这些第三方理财机构采取和基金公司合作的形式。8、基金销售支付牌照该牌照是针对支付企业发放的许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选择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券商牌照券商牌照,即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目前券商牌照包括证券承销与保荐、经纪、自营、直投、证券投资活动、证券资产管理及融资融券等。券商综合牌照已停发16年。9、公募基金牌照拥有该项金融业务许可可以通过公开募集的方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并销售。10、基金子公司牌照基金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标的包含传统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11、期货牌照根据证监会《全国期货公司名录》,全国共有161家期货公司,该牌照目前已暂停发放。(四)保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12、保险牌照此牌照后可以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人身保险等保险业务;办理各种国内、国际再保险业务和法定保险业务;与国外保险及其有关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外国保险机构办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等业务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目前已发放约135张保险牌照。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3、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牌照(五)其他机关审批的金融牌照14、典当牌照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15、小额贷款公司牌照此牌照的经营范围:无抵押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股权抵押贷款、个人贷款、小额贷款、企业贷款、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创业贷款。16、融资性担保牌照17、融资租赁牌照融资租赁牌照,由商务部主管。融资租赁牌照分为两类: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内资融资租赁。
瑞士银行是怎样的一个金融机构
瑞士是欧洲最富有的国家.也是全球最富有的国家之一.在瑞士有两样东西其它国家难以匹敌.一是钟表.二是银行.2004年年底.瑞士人均金融资产超过165000欧元.在岸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万亿欧元.瑞士也是全球最大的离岸金融中心.持有全球30%的离岸货币.总额接近2万亿欧元.瑞士还是全球名副其实的银行王国.银行产业是瑞士第一大支柱产业.2004年.瑞士金融产业创造了瑞士GDP的14%.银行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是同样属于金融强国的德国.法国和美国的两倍.瑞士的银行管理着全球1/4到1/3的国际投资私人财富.所以在私人银行服务和财富管理两大金融领域.瑞士银行占有极大的市场份额.银行产业还是瑞士劳动生产率最高的产业.人均产出超过35万欧元.比瑞士国内平均劳动生产率高出3倍以上. 瑞士的银行体系由州立银行(Cantonal banks).大银行(Big banks).地方和储蓄银行(Regional banks & savings banks).信用合作银行(Raiffeisen banks)和包括外资银行在内的其它银行(Other banks)组成.2003年.瑞士全国银行总数达378家. 支撑瑞士银行产业的是它的[大银行".经过1993年和1997年两次重量级的[大象联姻".1993年瑞士信贷银行与民族银行合并.1997年瑞士联合银行与瑞士银行公司合并.如今的瑞士[大银行"仅存两家.瑞士联合银行集团(UBS AG)以及瑞士信贷集团(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联合银行集团是现今瑞士最大的银行.也是全球屈指可数的金融机构之一.可以毫不夸张的说.瑞士庞大的银行产业和全球金融中心的地位.实际上主要是靠瑞士联合银行集团来支撑的.在瑞士国内.瑞士联合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均接近瑞士整个银行业资产和负债的40%.雇员数占银行雇员总数的30%以上.在国际上.瑞士联合银行集团是全球最大的私人银行.全球最大的外汇交易商.全球最大的资产管理商.在全球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领域的地位如日中天.很多时候.瑞士联合银行集团就是瑞士银行产业的象征和代名词. 自从1997年瑞士联合银行集团成立以来.资本和资产规模不断扩大.业绩持续增长.全球影响力大大增强.取得了骄人的成绩.由一家仅仅在欧元区内有一定影响的银行发展成为全球金融市场的有力竞争者.2005年一跃成为全球资产规模排名第一的全球金融业龙头老大. 联合银行集团成功经验已引起分析家们极大地关注.其优秀的管理技术和企业文化得到人们的一致赞赏.以致国外有分析家认为:[如果说今天的瑞士联合银行集团有什么弱点.那就是它成功太多和太久". 为什么瑞士联合银行集团能够取得如此的成功?2005年瑞士联合银行集团提出的发展战略作出了很好的注脚.即:[同一个信念.同一个团队.同一个目标.同一个UBS(One belief. One team. One focus. now. One UBS)". 从表面看.这只是瑞士联合银行集团的一个形象广告或品牌战略.它决定放弃过去花重金获得的华宝和普惠等品牌.而使用统一的UBS品牌.但是.对瑞士联合银行集团的发展历史进行分析.我们会发现.[四个一工程"是瑞士联合银行集团的成功之道. 发展 1997年的瑞士联合银行(UBS)与同样历史悠久也同样属于当时瑞士[大银行"的瑞士银行公司(SBC)进行了瑞士银行史上最大的合并.这是一桩引起当时全球银行业轰动的合并案例.合并的直接结果是产生了一家既有悠久的历史传承.又有崭新的品牌形象的瑞士联合银行集团(UBS AG).当时.新的瑞士联合银行集团的总资产达到10160亿瑞士法郎.员工总数27611人.有分行357家.分布在全球50多个国家.合并使瑞士联合银行集团成为当时欧洲最大的银行和全球第4大银行.管理的客户资产达到13200亿瑞士法郎.奠定了其全球最大的私人银行和全球最大的资产管理机构的地位. 瑞士联合银行与瑞士银行公司为什么要合并?在瑞士国内.瑞士联合银行历史上的百年老对手瑞士信贷集团与民族银行进行了合并.瑞士联合银行失去了瑞士银行业龙头老大的地位.瑞士银行公司失去的市场份额更大.只有两家银行主动联合.才能夺回失去的霸主地位,在国际方面.英国汇丰银行对米特兰银行的收购已经完成并组建了汇丰控股.日本的东京银行和三菱银行的合并也早已结束.组建了新的东京三菱金融集团.德意志银行对美国信孚银行的收购接近尾声.美国的花旗银行.摩根银行和美洲银行都在紧锣密鼓商谈对其他美国银行的收购事宜.新一轮全球银行业购并高潮即将到来.面对内外竞争压力.瑞士联合银行和瑞士银行公司选择适当的购并成为必然. 1998年.两大银行合并完成后.瑞士联合银行集团的董事会首先完成了对业务部门的改组.将银行的业务部门划分成私人和公司客户管理(UBS Private and Corporate Clients).资产管理(UBS Asset Management).私人银行(UBS Private Banking).投资银行(UBS Investment Banking)和私人产权(UBS Private Equity)等5大部门.放弃了SBC品牌而统一使用UBS品牌.在较短的时间内顺利度过了磨合期. 但是.瑞士联合银行集团生不逢时.正遇上美国高新技术泡沫破裂.原瑞士银行公司在美国市场对冲基金的投资损失惨重.特别是持有大量头寸的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ong Term Capital Management)的破产.造成了瑞士联合银行集团超过10亿美元的巨额损失.不过.瑞士联合银行集团是一家善于吸取教训的银行.这一次的失败带来了它在投资决策上的重大改变和此后的巨大成功. 1999年.瑞士联合银行集团继续对原有业务进行整顿.在金融市场上有进有退.鉴于保险业利润微薄和前景不明.它首先中止了与瑞士再保险长达10年的合作协议.出售了持有的瑞士再保险股份及与瑞士再保险的合资的企业.从此主动退出保险业的历程.为了避免由于业务重叠产生内部冲突和效率损失.它又将原UBS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出售给标准渣打银行.并出售已经持有的Argor Heraeus SA 的75%的股份.为了发挥比较优势.它加大了私人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的投入.收购了美洲银行的欧洲和亚洲私人银行业务.并扩充了旗下华宝公司(UBS Warburg Dillon Read)的交易大楼.使它成为欧洲最大的证券交易场所.还收购了百慕大有名的全球资产管理公司(Global Asset Management).并将其并入它的私人银行.为了在美国金融市场站稳脚跟.瑞士联合银行集团对原有UBS和SBC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发行的股票进行了置换.重新以美国存托债券(ADR)方式发行UBS AG的股票.并且大获成功.此举使UBS AG成为第一家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非美国金融集团. 2000年.瑞士联合银行集团.在两方面继续进行业务调整:一是收缩瑞士本土的业务.扩充美国市场的业务.出售几家业务重心在瑞士的机构.收购几家美国公司.完善集团在美国的业务布局,二是继续收缩保险业务.再一次出售原来持有的几家保险公司股份.同时加大在电子网络及相关业务的投入.成为第一家能够提供全面的网上银行业务的瑞士银行. 2001年.瑞士联合银行集团的最大动作是以120亿美元的价格完成对美国著名的投资银行普惠公司(PaineWebber)的收购.并将其改组为瑞银普惠(UBS PaineWebber).普惠是一家老牌的投资银行.在美国紧跟高盛.美林.摩根士丹利和JP摩根.是美国证券市场公认的一级交易商.在资产管理和证券经纪等方面犹有盛名.瑞士联合银行集团的此举无疑进一步扩展和巩固了它在利润丰厚的美国投资银行领域的地位.由于对瑞士联合银行集团前景看好.收购消息宣布的当天.普惠的股票就上涨了40%.当然.此次购并也给瑞士联合银行集团的管理层带来一个重大的难题.就是怎样有效地整合旗下的瑞银华宝和瑞银普惠两大投资银行.从而减少由于内部的矛盾和摩擦形成的内耗. 2003年和2004年.瑞士联合银行集团没有进行大的收购行动.它的主要工作是加大自身具有比较优势的私人银行和资产管理等业务的投入.同时扩大代理外汇交易和债券交易的市场份额.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和围绕其产品和服务的第三方分销基础设施(Bank for Banks)的建立也是这两年管理层关注的重点.事实证明.这两年的调整卓有成效. 2005年6月.瑞银集团正式发布公告.宣布了所有业务采用统一品牌的策略.其中包括瑞银普惠和瑞银华宝.都将划归单一的UBS品牌名下.原有的四大业务品牌:瑞银华宝(UBS Warburg)(投资银行业务).瑞银普惠(UBS PaineWebber)(投资银行业务).瑞士银行私人银行(UBS Private Banking)(私人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瑞银环球资产管理(UBS Global Asset Management)(国际业务)将重组为以瑞银(UBS)命名的三大业务:瑞银财富管理(UBS Wealth Management).瑞银环球资产管理(UBS Global Asset Management)及瑞银投资银行(UBS Investment Bank).瑞士联合银行集团在全球发起了题为[四个同一"的公司形象广告.正式宣布放弃华宝和普惠两大品牌.这一决定反映出该公司已决意打造能匹敌花旗集团(Citigroup)和汇丰控股(HSBC)的全球金融服务品牌. 资料表明.瑞士联合银行集团2001-2005年度按照资产规模排名一直稳居全球前10强.四年中它的位次不断前移.终于在2005年度坐上全球银行头把交椅.瑞士联合银行集团与其它银行的扩张有一个根本的区别.其它银行的扩张基本上都依赖于银行购并.而瑞士联合银行集团虽然也有购并行动.但与其它银行相比.它的扩张主要依赖的是业务的增长.因此.它的核心一级资本增长较慢.而资产排名上升较快.使瑞士联合银行集团名闻天下它的.是它的高而稳定的利润回报.与花旗集团等美国银行相比.每年60亿美元的税前利润.20%的资本利润率和不到1%的资产回报率也许有些低.但它是一家欧洲银行.在欧洲各大银行中.它的利润和回报首屈一指.只有汇丰控股与它基本在同一个档次.由于受到合并前一些不良资产的影响.初期的不良贷款率确实有些高.经过初期的整顿和处置.它的不良贷款率.已经只剩下不到3%的水平.反映了瑞士联合银行集团较高的不良贷款消化和管理能力. 对瑞士联合银行集团与瑞士仅有的另外一家[大银行"瑞士信贷集团的业务收入进行动态比较.1998年.当瑞士联合银行集团组建时.瑞士联合银行集团与瑞士信贷集团基本处于同一档次.业务收入都在220亿瑞士法郎左右.到2000年.两大银行开始拉开距离.瑞士联合银行集团的营业收入超过370亿瑞士法郎.而瑞士信贷集团却只有330亿.已经相差40亿瑞士法郎.特别是2001年.美国股市泡沫破裂.大规模投资于美国对冲基金的瑞士信贷集团遭受了巨大损失.业务规模严重萎缩.业务收入下降到只剩下250亿瑞士法郎.而瑞士联合银行集团由于从1998年对冲基金投资的失败中得到教训.及时从对冲基金撤离.后来又严格限制对对冲基金和泡沫过多的电子.通讯.网络等产业的投资.基本躲过了美国股票市场的危机.业务收入接近330亿瑞士法郎.足足超过瑞士信贷集团100多亿元.虽然2002年和2003年瑞士联合银行集团的业务也有些滑坡.那主要是这两年全球经济特别是美国经济不景气.投资银行业务规模急速下降所致.到2005年第一季度.按年率计算.瑞士联合银行集团的收入达到380亿瑞士法郎.而瑞士信贷集团只有不到330亿瑞士法郎.
金融机构英文
金融机构英文:Financial institutions拓展:金融机构是指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这些机构为经济社会的繁荣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它们的业务涉及到金融资源的调配和资本的流动,是支撑经济运行的重要力量。商业银行是最常见的金融机构之一,它的主要业务是资金存储和贷款,它们也提供信用卡和电子转账等服务。证券公司则是经纪公司,专门从事证券交易。基金公司则提供各种各样的投资基金,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方便的平台来投资股票和债券。保险公司提供各种保险产品,例如人寿保险、车险等,来为客户提供保护和风险管理。这些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作用,推动资本的流动,并帮助经济实体在风险和机遇中交易和投资。商业银行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增加流动性和促进消费。证券公司为企业和政府发行证券,提供债券和股票的交易股票市场。基金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不同类型的基金投资渠道,提高他们的投资风险管理能力。保险公司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分散了风险和提供了安全保障。然而,这些金融机构在资本市场上的活跃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过度的投机和资产泡沫可能导致经济危机。因此,政府在监管金融机构的同时,也在制定各种政策和法规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区别?它们三个都是金融机构吗?
证券公司:http://baike.baidu.com/view/135879.htm证券交易所:http://baike.baidu.com/view/10107.htm证券登记结算机构:http://baike.baidu.com/view/134757.htm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虽属两个单位,但是是一码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就是以前从交易所分出来的。前者负责交易,后者负责结算。而在这方面证券公司代理投资者向交易所传递交易指令,交易所负责成交,收盘后将交易数据转至结算公司,结算公司结算完在每天大概4点以后与证券公司进行交收,钱货正式易手。 都是金融机构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通过后,如未能在金融机构任职...
题目名:新证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1.为混业经营预留政策空间 现行证券法(以下简称原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修订后的法律(以下简称新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出现了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特别是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新法增加“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将既成事实合法化,并为以后金融改革留下空间。2.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 原法: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新法: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修改理由:实践证明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国外有的期货交易所已推出中国股指期货,如果国内不能开办金融期货交易品种,不能提供股指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国股票的现货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境内外割据,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安全运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3.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 原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修改理由: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不应该限制和严格界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的问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4.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 原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新法: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修改理由: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发展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国资本市场均建立了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通过融资融券可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风险回避手段,提高资金利用率。融资融券也是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础,因此应在国家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严格监管条件下分步组织实施。5.取消禁止银行资金入市规定 原法: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修改理由:银行资金入市属于银行监管范畴,受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调整,没有必要在证券法中规定,而且对于其它渠道流入的违规资金都应作出限制。参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作出上述修改。6.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增加理由: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参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7.增加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增加理由: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勤勉尽责甚至弄虚作假,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此增加规定了上述人员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8.建立发行申请的预披露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增加理由: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9.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增加理由:通过建立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保护措施来加强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成熟资本市场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事后保护措施之一,值得借鉴。10.对公开发行行为作出界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增加理由:一些企业采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社会危害性很大。为打击非法发行行为,增加上述规定。11.增加发行失败制度的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增加理由:为了促进发行的市场化,降低证券公司采用单一包销方式所带来的承销风险,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引入这一制度。12.改革证券账户开立制度 原法: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 新法: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为了扩大对外开放,我国已经引入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并允许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对现行证券开户制度应进行调整。13.公司涉嫌犯罪应予公告 原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改理由:公司涉嫌犯罪也是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有权获悉。14.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 增加理由: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明确规定结算业务的基本要求和保证交收的基本原则、措施和手段。15.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留下空间 原法: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新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修改理由: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股权转让制度,作出上述修改。16.增加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修改理由:证券违法行为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有必要强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和执法手段,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以便及时查明案情,打击违法犯罪。17.对监管机构及人员加以制约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同时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修改理由: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行使权力作出必要约束,严格规定其执行权力的程序。18.上市申请人与证交所属民事关系 原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新法: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修改理由: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依据法定上市条件和交易所上市规则对证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属于自律管理。经审核同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与上市申请人签订上市协议,通过上市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上市申请人对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按民事关系处理。19.股评误导投资者需赔偿 原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新法: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理由: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有必要对此进行规范,保护投资者权益。参考资料:http://www.legaldaily.com.cn/misc/2005-11/01/content_213164.htm
证券公司开展柜台交易业务中,需要向投资者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保证金应存入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门账户。
【答案】:A1. 合同签订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与特定交易对手方或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签订柜台交易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金融衍生产品的柜台交易合同应符合协会对金融衍生产品主协议及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2. 财产担保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的,应当依法办理担保设定手续;向投资者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双方约定的金融机构开立专门账户存放 ,不得违约动用。A正确。
金融机构哪些属于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分别管辖?
保监会、银监会和证监会是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管不同领域的金融机构:1. 保监会:全称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中国负责监管保险业的机构,主要监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2. 银监会:全称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中国负责监管银行业的机构,主要监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机构。3. 证监会:全称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中国负责监管证券市场的机构,主要监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需要注意的是,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经营越来越普遍,有些机构可能同时受到多个监管机构的监管。例如,银行也可以经营保险业务或证券业务,这些业务也需要接受保监会和证监会的监管。但是,不同的业务领域和金融机构仍然受到不同监管机构的主管。
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哪些
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典当行、担保公司、证券、保险、小额信贷公司等。公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公众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拓展资料: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的区别在于信用业务形式不同,其业务活动范围的划分取决于国家金融法规的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社会资金流动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从最终借款人那里买进初级证券,并为最终贷款人持有资产而发行间接债券。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这种中介活动,可以降低投资的单位成本;可以通过多样化降低投资风险,调整期限结构以最大限度地缩小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预测偿付要求的情况,即使流动性比较小的资产结构也可以应付自如。非银行金融机构吸引无数债权人债务人从事大规模借贷活动 ,可以用优惠贷款条件的形式分到债务人身上,可以用利息支付和其他利息形式分到债权人身上,也可以用优厚红利的形式分到股东身上以吸引更多的资本。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形式主要有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信托投资机构:专门(或主要)办理金融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它是一种团体受托的组织形式。信托机构的产生是由个人受托发展为团体受托。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愈来愈细,经济上的交往愈来愈多,人事与商务关系愈来愈复杂,人们为了有效地经营和处理自己力不能及的财产及经济事务,就需要专门的信托机构为之服务。信托机构的重要种类有: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银行、信托商、银行信托部等。证券机构:专门(或主要)办理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机构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主要有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投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金融公司、评信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有着悠久的历史,在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主要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劳动金库、邮政储蓄机构、储蓄信贷协会等。保险机构:主要有保险公司、国家保险局、相互保险所、保险合作社及个人保险组织等。融资租赁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投资和管理的租赁公司或租赁业务部,制造商或经销商附设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各国的名称不同,业务内容也有差异。但多数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主要吸收存款。
请问金融机构的功能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 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的功能也有所不同,通常来说,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有: 1、在市场上筹资从而获得货币资金,将其改变并构建成不同种类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资产,这类业务形成金融机构的负债和资产。这是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行使这一功能的金融机构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类型。 2、代表客户交易金融资产,提供金融交易的结算服务。 3、自营交易金融资产,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资产的需求。 4、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并把这些金融资产出售给其他市场参与者。 5、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 上述第一种服务涉及金融机构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种服务是金融机构的经纪和交易功能;第四种服务被称为承销功能,提供承销的金融机构一般也提供经纪或交易服务;第五种服务则属于咨询和信托功能。
955** (金融机构电话)的电话拨打收费吗?
1、要收费的,拨打金融机构的955开头的电话是要付费的,一般按照市话收费;95开头的号码作为全国通用的特服号码来使用,其中955号段从95500到95599共100个分配给全国性的银行、保险、电力等企业使用,955号码是企业实力的象征,以后可能还会逐步扩大这种号码的使用范围;2、据统计955开头的电话的企业有:95500 太平洋人寿保险、太平洋财产保险95501 深圳发展银行95502 永安财产保险95503 东方证券95505 天安保险95506 民安保险(中国)95508 广东发展银行95509 华泰财产保险95510 阳光人寿保险、阳光财产保险95511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95512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95513 联合证券95515 合众人寿保险95516 中国银联95518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中国人民人寿保险95519 中国人寿保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95520 上海吉祥航空95522 泰康人寿保险9552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95529 太平保险(财产)95533 中国建设银行95536 国信证券 95538 齐鲁证券95539 中国南方航空95550 太平汽车保险95551 银河证券95553 海通证券95555 招商银行95556 华安财产保险95557 厦门航空95558 中信银行95561 兴业银行95565 招商证券95566 中国银行95567 新华人寿保险95568 中国民生银行95569 安邦财产保险95571 方正证券95577 华夏银行95579 长江证券95580 中国储蓄银行95581 嘉禾人寿保险95585 中国联合财产保险95588 中国工商银行95589 太平人寿保险95590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95591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95595 中国光大银行95596 民生人寿保险95598 中国电力95599 中国农业银行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意见的内容?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四、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范围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六、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七、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八、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十)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十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九、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行或者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或者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内容来自人民网
哪些金融机构可以做资产证券化
您好,就我国资产证券化模式来说其实可以分为四种:1. 央行、银监会作为主管部门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发起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包括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AMC)发行方式可以公开也可以定向投资人主要为银行间市场投资者:包括银行、险资、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全国社保基金等基础资产主要为银行信贷资产(包括不良信贷资产)SPV主要模式为SPT(特殊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一般为信托公司证券化产品一般公开发行的话是需要评级的交易场所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机构为中债登审核方式为备案制审核规章及依据主要是:《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2.证监会为主管部门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主要发起人为非金融企业及部分非银金融机构(比如金融租赁公司)发行发送可以公开或非公开投资人由合格投资人限制,并且合计不得超过200人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制SPV一般为券商资管或者基金子公司发行管理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受托机构一般为券商或者基金子公司一般都是需要评级机构进行评级的交易场所为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和服务系统及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登记机构为中证登审核方式为备案制主要规章依据为:《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3.交易商协会为主管部门的资产支持票据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发行方式为公开或非公开公开发行面向的投资人为银行间市场所有投资人;定向发行面向的投资人为机构投资人基础资产一般只要权属明细,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财产或者权益即可SPV可设也可不设受托机构也不一定公开发行需要评级交易场所主要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当然,是在公开发行的条件下)登记托管机构为上海清算所审核方式为注册制主要规章依据为《银行简直安全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4.保监会作为主管部门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发行人、发行方式和投资人并未明确规定基础资产咸鱼信贷资产、金融租赁应收款和每年获得固定分配的收益且对本金回收和上述收益分配设置信用增级的股权资产SPV一般用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受托机构一般为保险资管信用评级需要保监会认可的评级机构交易场所未明确规定登记托管机构主要为具备保险资金托管资质的托管人审核方式为注册制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促进金融机构审慎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效管理和控制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相关风险,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并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相关风险。第五条 银监会依法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未经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不得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或者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三)对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四)具有适当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选任标准和程序; (五)具有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六)最近三年内没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良记录;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者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第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三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三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 (三)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四)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全部清理完毕,没有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或者以信托等业务名义办理的变相负债业务;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到期信托项目全部按合同约定顺利完成,没有挪用信托财产的不良记录,并且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信托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七)具有履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职责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八)已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年度报告;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应当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且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报告; (二)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和重新登记完成三年以上的证明; (三)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操作规程、会计核算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业务主管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履历; (五)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六)申请人自律承诺书; (七)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哪些
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典当行、担保公司、证券、保险、小额信贷公司等。公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公众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拓展资料:非银行金融机构 (non-bank financial institutions)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的区别在于信用业务形式不同,其业务活动范围的划分取决于国家金融法规的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社会资金流动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从最终借款人那里买进初级证券,并为最终贷款人持有资产而发行间接债券。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这种中介活动,可以降低投资的单位成本;可以通过多样化降低投资风险,调整期限结构以最大限度地缩小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预测偿付要求的情况,即使流动性比较小的资产结构也可以应付自如。非银行金融机构吸引无数债权人债务人从事大规模借贷活动 ,可以用优惠贷款条件的形式分到债务人身上,可以用利息支付和其他利息形式分到债权人身上,也可以用优厚红利的形式分到股东身上以吸引更多的资本。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形式主要有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信托投资机构:专门(或主要)办理金融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它是一种团体受托的组织形式。信托机构的产生是由个人受托发展为团体受托。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愈来愈细,经济上的交往愈来愈多,人事与商务关系愈来愈复杂,人们为了有效地经营和处理自己力不能及的财产及经济事务,就需要专门的信托机构为之服务。信托机构的重要种类有: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银行、信托商、银行信托部等。证券机构:专门(或主要)办理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机构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主要有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投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金融公司、评信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有着悠久的历史,在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主要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劳动金库、邮政储蓄机构、储蓄信贷协会等。保险机构:主要有保险公司、国家保险局、相互保险所、保险合作社及个人保险组织等。融资租赁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投资和管理的租赁公司或租赁业务部,制造商或经销商附设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各国的名称不同,业务内容也有差异。但多数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主要吸收存款。
中信证券公司属于存款性金融机构吗
属于。在此公司中公司性质属于存款性金融机构,中信证券是金融机构,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
什么是非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类机构、黄金投融资机构、专业融资公司、服务机构。保险公司。它是根据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并承担投保人出险后的风险补偿责任、拥有专业化风险管理技术的经济组织。保险公司按其业务险种或业务层级可划分为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类型。信托投资公司。它是以收取报酬为目的,接受他人委托以受托人身份专门从事信托或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它是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评估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组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际上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面向企业、个人和机构提供各种资产管理业务,如账户分立、合伙投资、单位信托等;二是专门处理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它是以融资租赁业务为其主要业务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期货类机构。它是从事商品期货合约、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经济机构,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市场相关参与者。黄金投融资机构。它是指主要从事黄金投融资交易,提供交易场所、设施和相关服务的金融机构。包括黄金交易所、黄金结算所(公司)、黄金经纪公司、从事自营业务的会员和非会员黄金投资机构等,如黄金交易所交易基金(黄金ETF)。专业融资公司。它是指为特定用途提供融资业务的机构。它们以自有资金为资本,从市场上融入资金,多以动产、不动产为抵押发放贷款或提供资金,主要有不动产抵押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典当行等。服务机构。它是指为接受信用提供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信息咨询公司、投资咨询公司、金融担保公司、征信公司、信用评估机构等。此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也属于广义的信用服务机构。
平安证券是正规的吗 国内正规的专业化金融机构
众所周知想要买卖股票就需要到证券公司开户,然而选择哪一家证券公司却让股民犯愁,近日有人问平安证券是正规的吗?答案是肯定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证监会核发牌照的正规的证券公司,是中国平安综合金融服务集团旗下的重要成员,前身为1991年8月创立的平安保险证券业务部。公司的注册成本高达138亿人民币,是一家著名的上市公司。公司做市稳居行业首位,利率互换做市交易突破10,000亿元,被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评为“优秀综合做市机构”、“优秀利率债尝试做市机构”、“优秀信用债尝试做市机构”平安证券开户本身没有风险,而且平安证券是合法合规的证券公司。但开户之后买卖股票,是机遇与风险同在,任何投资产品都有程度不同的风险。股票开户分为现场开户和非现场开户,开立账户有三种具体方法分别是:网上开户、在营业部开户和手机账号开通。其中在营业部开通流程最繁琐,但同时也是最安全的。开户时,只需携带身份证、少量现金,银行卡到柜台或通过证券公司应用程序按照柜台或操作程序开户即可。此前在港股早有一家平安证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平安证券集团控股 00231.HK)凭以假乱真的名字,收割了很多内地投资者。不止投资者搞不清楚,很多专业的股票平台也搞不清楚在很多的资讯平台,平安证券的新闻都会被抓取到平安证券集团控股的专区里面。关于“真假平安”平安证券早就因为平安证券集团控股这个假平安证券的股票名称多次发过公告并且将对方告上法庭。两者的渊源也就仅此而已。最后,投资者一定要在领取了正规合法执照的券商开户,而不要去一些违规平台或者诈骗平台开户以免上当受骗。
美联和美林各是什么金融机构
美林因该被分类到投资银行里。 投资银行是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 投资银行是证券和股份公司制度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是发达证券市场和成熟金融体系的重要主体,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沟通资金供求、构造证券市场、推动企业并购、促进产业集中和规模经济形成、优化资源配置等重要作用。 由于投资银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对投资银行的界定也显得十分困难。投资银行是美国和欧洲大陆的称谓,英国称之为商人银行,在日本则指证券公司。国际上对投资银行的定义主要有四种: 第一种: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以称为投资银行。 第二种:只有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才是投资银行。 第三种:把从事证券承销和企业并购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 第四种:仅把在一级市场上承销证券和二级市场交易证券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是与商业银行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现代金融业适应现代经济发展形成的一个新兴行业。它区别于其他相关行业的显著特点是,其一,它属于金融服务业,这是区别一般性咨询、中介服务业的标志;其二,它主要服务于资本市场,这是区别商业银行的标志;其三,它是智力密集型行业,这是区别其他专业性金融服务机构的标志。 美林 Merrill Lynch 是一个领导性的国际金融管理及咨询公司。它遍及世界六大洲 43 个国家。为个人及组织性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其中包括: ● 个人金融计划 ● 证券承销 ● 贸易与经纪业 ● 投资银行与咨询服务 ● 外汇交易 ● 期货与金融衍生品 ● 保险 ● 研发 Merrill Lynch 的总体客户资产超过一万亿美元,在为个人与小型企业提供金融咨询与管理服务中处于领导地位。作为一个投资银行,八年以来它已成为国际上最大的股票和债券承销人。也是企业,政府,机关,个人的战略性咨询者。通过 Merrill Lynch 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着世界上最大的共同基金集团之一。 主要业务 .投资银行 ML是为企业,机关,政府提供全球咨询与金融服务的市场主导者。强大的关系网管理,创新,产品开发,持久而不可逾越的道德标准已推动ML在投资银行产业中首屈一指。国内与国际业务容量超过其所有竞争对手。ML作为领先的证券承销人和交易人的经验提高了的其洞察力并给予其为客户提供精确并有创造性的金融策略所必备的市场知识。 .并购(M&A) 通过并购集团,ML是并购交易中的领导性咨询公司,是在美国和全球完成并购的西方顶尖级顾问公司之一。 自 1995 年以来, ML 已为 1100 桩交易提供咨询服务,交易值超过1.2 万亿美元。 ML 为客户提供各种不同类型的战略性服务,其中包括预先反并购策略,销售,收购,剥离财产,使母公司收回子公司全部股本使之脱离,以及合资企业的服务。ML 的并购专家可根据客户的战略性需要提供不同的专家建议。他们与 ML 的其他行业专家密切合作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1998 年是破记录的一年, ML 为 40 个最大的交易中的 14 个交易做咨询服务,其中包括前 15 名中的 6 个。 .金融期货与选择权 ML 金融期货与选择权部通过运用利率,股票和金融衍生品帮助机关客户进行风险管理与投资决策。不断完善公司在世界范围的资本市场资源以便为其的客户提供综合策略。 .企业销售 ML通过850多种行业组成的国际化销售力量,提供给机构投资人广泛的产品与服务。机构客户部门负责ML与机构投资人的业务关系,其中包括最大的企业,养老基金,金融机构,政府机关以及在国际上持有主要投资资产的商人。 ML为客户: 具体分析每一位客户的资产组合,以便作出对市场及投资决定。 提供最广泛的产品,包括开发综合创造行产品。 通过最近的兼并与办公网,加强国际接触。 2008年9月14日晚间,美国银行以约440亿美元收购有着94年历史的美国第三大投资银行美林证券。 根据协议,美国银行将以每股29美元的价格,以换股方式收购美林证券,该收购价比美林上周五的收盘价溢价70%,但仅有美林股价峰值的三成。 消息人士透露,美林证券是在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压力之下被迫出售的,因为美联储担心美林将成为雷曼兄弟公司之后的又一个次贷危机牺牲品。而在美国银行之前,美林证券曾与摩根士丹利进行过接触。但是,由于摩根士丹利需要时间对美林进行评估,而美林则希望尽快达成协议,双方的谈判无果而终。 至于美联储……就相当于美国的中国人民银行还要说说美联储??????美国联邦储备系统 (Federal Reserve System,简称Fed)负责履行美国的中央银行的职责,这个系统是根据《联邦储备法》(Federal Reserve Act)于1913年成立的。这个系统主要由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储备银行及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 1、制定并负责实施有关的货币政策; 2、对银行机构实行监管,并保护消费者合法的信贷权利; 3、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 4、向美国政府,公众,金融机构,外国机构等提供可靠的金融服务。 其它职责 1、 经济教育 2、 社会超越 3、经济研究 联邦储备系统的核心机构是联邦储备委员会(Federal Reserve Board,简称美联储;它的全称叫 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即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也可以称之为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它是一个联邦政府机构,其办公地点位于美国华盛顿特区(Washington D.C.) 。该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成( 其中主席和副主席各一位,委员五名),须由美国总统提名,经美国国会上院之参议院批准方可上任,任期为十四年( 主席和副主席任期为四年,可连任 ) 。美联储的基本职能 1、通过三种主要的手段(公开市场操作,规定银行准备金比率,批准各联邦储备银行要求的贴现率)来实现相关货币政策; 2、监督,指导各个联邦储备银行的活动; 3、监管美国本土的银行,以及成员银行在海外的活动和外国银行在美国的活动; 4、批准各联邦储备银行的预算及开支; 5、任命每个联邦储备银行的九名董事中的三名; 6、批准各个联邦储备银行董事会提名的储备银行行长人选; 7、行使作为国家支付系统的权利; 8、负责保护消费信贷的相关法律的实施; 9、依照《汉弗莱·霍金斯法案》(Humphrey Hawkins Act)的规定,每年 2月20日及7月20日向国会提交经济与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类似于半年报); 10、通过各种出版物向公众公布联邦储备系统及国家经济运行状况的详细的统计资料,如通过每月一期的联邦储备系统公告(Federal Reserve Bulletin); 11、每年年初向国会提交上一年的年度报告(需接受公众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预算报告(需接受美国审计总局的审计); 12、另外,委员会主席还需定时与美国总统及财政部长召开相关的会议并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并在国际事务中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证券公司是金融机构吗
你好,证券公司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等。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以上各种金融机构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证券公司就是属于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证券业金融机构包括哪些
法律主观: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票证主要包括三票一证,即 汇票 、 本票 、 支票 、信用证。但 增值税发票 是完税证明,不属于金融票证。金融凭证是指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 证券法 》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广州有哪些有名的金融机构
券商有: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基金有:易方达基金、广发基金他们都是业内较知名的金融机构,至于银行就不一一细数了。总部在广州的大银行就是广发了。总体来说,相对于隔壁深圳而言,广州的确还是差很多。
考过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如何申请基金从业资格证书?
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可申请注册执业证书,个人还未开放申请注册。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相关科目考试后,在四年内可以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超过四年未通过机构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的,需在注册前补齐最近两年的规定后续培训学时或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已从业人员可由机构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注册以机构统一注册为主,已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应由所在任职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资格认定的从业人员,均需要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进行从业资格注册,注册成功后才算拥有从业资格。注册成功的标志是可以从平台系统中打印从业资格证书。协会审核通过后,即可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证书管理—从业证书打印—查询—打印,下载资格证书。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或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从业人员需完成每年度不少于15学时的后续培训,并通过所在机构每两年参加协会组织的从业资格年检。
证券市场由四个金融机构组成,不要只知道银行
证券市场中有很多的金融机构,一般人只知道银行这种金融机构,对其他金融机构一概不知,但是投资者可不能不知道。在证券市场中,除了银行,还有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它们是国民经济的血脉。了解证券市场的机构,对投资者而言具有重要意义。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方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交由银行存管,由存营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客户资金的存取与资金交收,证券交易操作保持不变。该业务遵循“券商管证券,银行管资金”的原则,也就是券商管股票,银行管钱了,将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与证券保证金账户严格进行分离管理。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目前,大陆有两家证券交易所,即1990年11月26日成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0年12月1日成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我国有四个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及台湾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总资本为人民币12亿元,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是公司的两个股东,各持50%的股份。公司总部设在北京,下设上海、深圳两个分公司。中国证监会是公司的主管部门。
1.你所知道的哪些证券公司进入中国证券市场?哪些境外金融机构入主中国?
摩根大通、高盛先后成功上位,外资全资控股券商将在中国市场如何布局?21世纪经济报道原创2021-10-18 19:54 · 《21世纪经济报道》官方账号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钱奕昀报道合资17年后,世界投行巨头高盛终将全资控股境内券商,展开中国业务的新篇章。10月18日,高盛宣布,中国证监会已对高盛成为旗下中国合资企业高盛高华证券有限公司(高盛高华)唯一股东的事项准予备案。高盛将收购目前尚未拥有的高盛高华股权。获得高盛高华的全部股权将为高盛在中国的长期发展和成功提供更佳的定位。北京高华运营的业务部门现正开始迁移至高盛高华,这个过程完成之后,高盛高华将更名为高盛(中国)证券有限公司。高盛也成为继摩根大通之后,第二家获批成为外商全资控股券商的境外金融机构。从合资到控股再到独资,外资券商三级跳从进入中国到全资控股,高盛等待了整整17年。2004年,高盛和同年成立的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高华证券)一同建立了高盛高华证券。高盛持股33%,高华证券持股67%。这是因为,2012年以前合资券商的外资持股占比不得超过33%。2012年,证监会修订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将这一比例限制提升至49%。然而,彼时的合资券商由于外资持股处于劣势,话语权不足,因而也无法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发挥其长处;加上合资券商往往业务牌照受限,导致此前多家合资券商中的外资纷纷撤资,进而对券商行业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破局发生在2018年。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4月,证监会正式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8月,宣布将合资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的外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办法一出,瑞银、野村控股株式会社、摩根大通等多家外资机构向证监会提交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2019年3月,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简称摩根大通证券(中国))、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获核准设立,成为首批新设外资控股券商。2020年3月,高盛宣布核准控股高盛高华,并于4月补缴出资2.39亿元,将持股比例由33%提升至51%。2019年,51%的门槛打破时间再次提前。7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宣布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原则,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
在中国非金融机构可以进行贷款业务吗
在由相关监管部门监管的网贷平台借款是合法的。但是因为当前网贷平台在安全问题上存在很多风险,所以一般不建议在网贷平台借款。建议通过正规渠道贷款,避免造成利滚利至无法偿还、上当受骗。并且通过银行贷款无手续费,也不会让客户先缴纳保证金。望客户仔细甄别,谨防诈骗。农行针对不同贷款用途,会有不同的贷款政策,具体可咨询当地农行。农行目前针对小额消费贷款,有随薪贷、网捷贷等业务。网捷贷是指农业银行向符合特定条件的农业银行个人客户发放的,由客户自助申请、快速到账、自助用信的小额消费贷款。“随薪贷”是农业银行以信用方式向资信良好的个人优质客户发放的、以个人稳定的薪资收入作为还款保障的、用于满足消费需求的人民币贷款。随薪贷不得用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贷政策禁止的用途。目前网捷贷可以通过个人网银和掌上银行申请(目前仅支持二代K宝客户),自动审批,快速到账。若持有农行储蓄卡,可登录掌上银行,点击“全部→网捷贷→立即申请”,还可登录个人网银,点击“贷款→网捷贷→立即申请”进入申请页面。最高贷款金额为30万元,最低为3000元;客户的具体额度将根据客户在农行的业务情况进行核定。网捷贷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可以提前还款。网捷贷贷款对象:(一)我行未结清个人住房贷款的客户(简称“房贷客户”)。(二)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客户(简称“公积金客户”)。(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客户(简称“社保客户”)。(四)我行代发工资客户(简称“代发工资客户”)。(五)其他符合我行条件,且持有我行借记卡的客户(简称“借记卡客户”)。若需透支现金急用的话,建议可尝试申请农行信用卡。年满18 周岁,信用记录良好,有合法、充足、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即可尝试申请。必要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件和收入证明,若能提供较多还款能力证明,有助于较高额度的申请。申请方式: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农行网点申请。审批时间30天左右。若是农行掌上银行、个人网银客户,可通过网银、掌上银行进行申请。审批时间约7个工作日。通过农行官网点击个人服务--信用卡--我要办卡,在线申请,此种申请需办理面签,审批时间面签后30天左右。
香港 有多少金融机构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香港金融机构多如免毛(未至牛毛),以下仅是A至B部分,C至Z沒例出。 A ABN AMRO BANK N.V.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LLAHABAD BANK ALLIED BANKING CORPORATION (HONG KONG) LIMITED (新联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 ANTWERPSE DIAMANTBANK N.V.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BANKING GROUP LIMITED (澳盛银行集团有限公司) AXIS BANK LIMITED B BANC OF AMERICA SECURITIES ASIA LIMITED (美国银行证券亚洲有限公司 ) BANCA MONTE DEI PASCHI DI SIENA S.P.A. BANCA POPOLARE COMMERCIO E INDUSTRIA SPA BANCA POPOLARE DELL"EMILIA ROMAGNA SOC.COOP. A R.L. BANCA POPOLARE DI ANCONA SOCIETA" PER AZIONI BANCA POPOLARE DI BERGAMO S.P.A. BANCA POPOLARE DI SONDRIO SOC. COOP. A R.L. BANCA POPOLARE DI VICENZA - SOCIETA COOPERATIVA PER AZIONI BANCA REGIONALE EUROPEA S.P.A. BANCO BILBAO VIZCAYA ARGENTARIA S.A. BANCO DE ORO UNIBANK, INC. (金融银行有限公司) BANCO DI BRESCIA S.P.A. BANCO DO BRASIL S.A. BANCO POPOLARE- SOCIETA" COOPERATIVA BANCO SANTANDER, S.A. BANGKOK BANK PUBLIC COMPANY LIMITED BANK HAPOALIM (SWITZERLAND) LTD BANK JULIUS BAER & CO. LTD. BANK LEUMI LE-ISRAEL B.M. BANK MORGAN STANLEY AG BANK OF AMERICA, NATIONAL ASSOCIATION (美国银行) BANK OF AYUDHYA PUBLIC COMPANY LIMITED (大城银行 ) BANK OF BARODA BANK OF BEIJING CO., LTD. BANK OF CHINA (HONG KONG) LIMITED (中国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 BANK OF CHINA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银国际有限公司 )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BANK OF EAST ASIA, LIMITED (THE)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 BANK OF FUKUOKA, LTD. (THE) BANK OF INDIA BANK OF KYOTO, LTD (THE) BANK OF MONTREAL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THE) BANK OF NOVA SCOTIA (THE) BANK OF SINGAPORE LIMITED (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 BANK OF TAIWAN (台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 LTD. (THE) BANK OF YOKOHAMA, LTD. (THE) BANK SARASIN & CIE AG BANK SINOPAC (永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QUE CANTONALE DE GENEVE BANQUE DEGROOF LUXEMBOURG S.A. BANQUE PRIVEE EDMOND DE ROTHSCHILD SA BANQUE TRANSATLANTIQUE S.A. BARCLAYS BANK PLC BCOM FINANCE (HONG KONG) LIMITED (交通财务有限公司 ) BNP PARIBAS SECURITIES SERVICES BNP PARIBAS WEALTH MANAGEMENT BNP PARIBAS BPI INTERNATIONAL FINANCE LIMITED BSI SA (瑞意银行)
金融机构哪些属于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分别管辖?
保监会属于保险业的监督机构,银监会属于银行业的监督机构,证监会属于证券业的监督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或银监会;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缩写:CBRC)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扩展资料就沟通成本来说,一行三会的行政级别相同,相互之间不能命令,这就很容易产生各自为战,信息不共享,互相扯皮。比如,保险公司在股票市场高调举牌上市公司,但由于保险公司的所属监管机构为保监会,而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证监会无法准确获取保险公司举牌股票的相关信息,从而导致无法有效监管这些保险公司的举牌行为。比如安邦各种海外投资,宝能收购万科。再比如,很多保险公司在年初和年末都会推出“开门红”险种,这种险种本质上是披着保险外衣的理财产品,实际上属于银行的业务范畴,然后保监会觉得这是理财业务不敢批,银监会也不能管保险公司的业务,这就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列金融机构中,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的有( )。
【答案】:B、C、E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作为金融机构本身,金融负债指的是什么
一、收到个人和企业客户的存款。不管是活期还是定期存款都需要支付利息因此属于金融负债;二、发行的债券。银行通过发债筹集资金是一种主动积极的吸收存款资金方式,因为资金是银行经营的“原料”,银行债券也属于企业债,一般都会有利息,否则没人愿意买,因此也是金融负债。三、签发的各种承诺兑付票据。这些票据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如果持票人到银行贴现,银行即可以低于票面的金额“回购”,差额就是利息,如果持票人持票到期要求兑付,那么银行需要按票面金额足额兑付,可视为银行支付了利息。因此也属于金融负债。四、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向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也是金融负债。这些贷款都有利息,具体利率可查询央行网站现行利率表,其中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表就是。因此也是金融负债。五、其他需要支付利息的非权益性资金
金融机构哪些属于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分别管辖?
保监会属于保险业的监督机构,银监会属于银行业的监督机构,证监会属于证券业的监督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或银监会;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缩写:CBRC)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扩展资料就沟通成本来说,一行三会的行政级别相同,相互之间不能命令,这就很容易产生各自为战,信息不共享,互相扯皮。比如,保险公司在股票市场高调举牌上市公司,但由于保险公司的所属监管机构为保监会,而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证监会无法准确获取保险公司举牌股票的相关信息,从而导致无法有效监管这些保险公司的举牌行为。比如安邦各种海外投资,宝能收购万科。再比如,很多保险公司在年初和年末都会推出“开门红”险种,这种险种本质上是披着保险外衣的理财产品,实际上属于银行的业务范畴,然后保监会觉得这是理财业务不敢批,银监会也不能管保险公司的业务,这就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监管哪些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主要是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基金公司 银监会 主要是监管银行及信用社 保监会主要监管保险公司 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证监会设在首都北京,现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纪委书记1名(副部长级),主席助理3名;会机关内设18个内设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显然,中国证监会的是经政府授权的法定监管部门,履行的是法定监管职责。 在中国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期货监管部下设综合处、交易所监管处、期货公司监管处、境外期货监管处和市场分析五个处。
金融机构哪些属于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分别管辖?
保监会属于保险业的监督机构,银监会属于银行业的监督机构,证监会属于证券业的监督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或银监会;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缩写:CBRC)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扩展资料就沟通成本来说,一行三会的行政级别相同,相互之间不能命令,这就很容易产生各自为战,信息不共享,互相扯皮。比如,保险公司在股票市场高调举牌上市公司,但由于保险公司的所属监管机构为保监会,而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证监会无法准确获取保险公司举牌股票的相关信息,从而导致无法有效监管这些保险公司的举牌行为。比如安邦各种海外投资,宝能收购万科。再比如,很多保险公司在年初和年末都会推出“开门红”险种,这种险种本质上是披着保险外衣的理财产品,实际上属于银行的业务范畴,然后保监会觉得这是理财业务不敢批,银监会也不能管保险公司的业务,这就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因处置贷款质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单向卖出,这里的单向卖出什么意思?
就是只能卖 不能买我们是可以又买又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因处置贷款质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这句话的意思是,借款人欠银行钱了,还不上,以股票抵债的,该股票只能卖
证券业金融机构包括哪些
法律主观: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票证主要包括三票一证,即 汇票 、 本票 、 支票 、信用证。但 增值税发票 是完税证明,不属于金融票证。金融凭证是指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 证券法 》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关系?
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关系? 你问的是在柜台办理银行业务的人,还是在银行里可以走来走去,类似可以咨询的工作人员啊。 有的银行里有证券公司的业务人员在那驻点,也就是拉业务的,他们挣提成。 要是柜台里面的一搬这样的少,也可能某证券公司和这个银行有业务关系,也可能那个人和证券公司里的人私下有关系,总之那么热情的肯定有好处的。 证券公司收客户的是佣金,正常是买卖各收千分之三,在家里操作,不用证券公司的热自助机子费用会低一点,不过这个也是可以讨价还价的(看你的资金和交易量怎么样) 对此还了解一点,有不懂的再问我吧 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有什么联络和区别, 银行性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性金融机构有何异同? 银行性金融机构又叫存款机构或存款货币银行。 其共同的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账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非银行性金融机构是与银行性金融机构相对而言的。主要有保险公司、投资机构、信托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 投资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 - = 这位同学的名字好眼熟… 找著了也发我份?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区别? 非银行金融机构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而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除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其与银行的主要区别有: (1)资金来源不同。商业银行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依靠发行股票、债券等其他方式筹措资金。 (2)资金运用不同。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以发放贷款为主,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主要是以从事非贷款的某一项金融业务为主,如保险、信托、证券、租赁等金融业务。 (3)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具有信用创造功能。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创造”功能,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不从事存款的划转即转账结算业务,因而不具备信用创造功能。 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的区别在于信用业务形式不同,其业务活动范围的划分取决于国家金融法规的规定。这类机构放贷灵活、手续便捷,符合中小企业资金快速融资的要求。 参考来源非银行金融机构::baike.baidu./link?url=OyhuZbamj3TSnf84ybq3zVXbvNaQPdWgaIrVNVp856EpjG5s_Ch48-tU0_4Acduj_hXykDrC2wf_ZBL6POO-Z_ 央行与 *** 、金融机构的关系? 央行即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的货币发行机构。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在我国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受国务院委托承担著制订与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维护人民币币值稳定并促进经济增长等职责;在金融市场,中央银行是巨集观调控者,金融机构是市场参与者,在业务上是管理与被管理、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中央银行通过运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等公开市场工具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 互 联 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机构(如银行)是竞争的关系吗? 在我看来, 网际网路金融和传统金融应该是既竞争,又合作。互金模式因为很强的创新性和竞争性,给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巨大冲击,但同时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创新的动力,引发商业银行对自身经营模式的思考,面对压力的银行将会加大创新和变革的力度。由于银行有着丰富的产品和经验,又会给网际网路金融起指导性作用。但最终的赢家还是大众,网际网路金融出现之前,我喜欢把钱存进银行,网际网路金融出现后,我又把钱存到了有安全保障的互金平台金融工场,我还要静观银行和网际网路金融平台下一步又有什么大动作。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股金业务包括什么?
股金实际上就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一种融资行为,入股的成员叫社员,跟股东一样,可以得到分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社员入股所得的资金用于一些商业贷款、投资等,社员所得到的分红,正常情况下就来源于这些贷款所带来的利息或投资得带来的收益。而股金业务具体包括现金入股、扩股、转让、退股、分红、按交易量返还利润等业务。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债券久期D=一0.925,则表示( )。
【答案】:A久期D的含义是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利率水平增减1%时,导致债券价格的增减变化。由于金融机构是金融债券的空头,所以久期为负,当久期为负时,说明利率水平与金融资产价格成反方向变动,当债券价格上涨时,金融机构会出现账面损失。
对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判断
对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判断方法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测。其中,风险识别是指通过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客户、市场等方面进行分析,识别出可能存在的风险;风险评估是指对已经识别出的风险进行量化和评估,确定其可能带来的损失和影响;风险控制是指通过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对风险进行控制和防范;风险监测是指对风险控制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1.什么是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以及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客户的利益。2.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在于,金融机构作为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风险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如果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不到位,可能会导致金融风险的传染和扩散,引发金融危机,对整个经济产生严重影响。3.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等。其中,信用风险是最主要的风险之一,是指金融机构在借贷、投资等业务中,因借款人或投资对象违约而导致的损失风险。4.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挑战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面临的挑战包括市场风险的不确定性、金融创新带来的新风险、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的网络安全风险等。这些挑战需要金融机构不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风险形势。5.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未来发展趋势未来,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将更加注重科技创新和数字化转型,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和精度。同时,金融机构还将加强与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金融机构对金融科技的影响
有助于推动金融机构的转型升级。在金融领域,金融科技也有着深远的影响,金融机构对金融科技的影响有助于推动金融机构的转型升级,金融机构通过加强金融科技应用,突破了物理网点和地域限制,金融触达更多群体,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
金融调解对金融机构的意义
起到一举多赢的作用。金融调解既保护了借贷关系,降低了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进一步优化了开发区金融生态环境,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和法院的办案压力,对金融机构起到一举多赢的作用。
个体工商户对金融机构普惠业务的影响
满足个体工商户的融资和资金管理需求。个体工商户是城市和农村中非常重要的商业主体,金融需求日益增长,金融机构开展普惠金融业务,可以满足个体工商户的融资和资金管理需求,帮助其更好地发展业务,提高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很多人说股票受市场影响如果金融机构推荐的股票没人买它会涨吗?股市的泡沫是不是庄家做出来的
不管有没有人推荐,但没人买的股票肯定不会涨。股市的泡沫不一定是庄家做出来的,是题材,媒体,股评家,投资者共同“创造”出来的。
美国经济危机对中国的金融机构有什么影响?
金融机构损失有限 中国金融机构的直接损失相当有限。由于美国政府信用担保,我国金融机构持有的大量美国机构债不会有损失。但是在全球化的时代,外围金融市场的动荡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消极传导作用。 陆挺:此次全球金融海啸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比较复杂。首先,金融机构的直接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 据初步统计,我国共持有海外公司债券约为120亿美元,其中仅有小部分受到影响。如中国各银行借给雷曼资金总计大概为7.2亿美元左右。在外汇储备投资方面,截至7月底,我国持有5190亿美元的美国国债和大约4440亿美元为机构债。对于美国的机构债券,美国联邦政府已经对此进行担保,只要持有到期就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 第二,实际上,最近由于金融市场动荡,美国国债价格正向上走,这是因为大家发现持有其他资产反而变得更加不安全、从而更愿意去持有美国国债。当然这里面也有风险。由于美国的救市行动而发行的大量国债势必会导致更多的货币供给。从中长期角度看,会抬高美国国债利率和引起美元贬值,这会对我国以美元计价的固定收益资产造成一定的损失。但这仅是一种风险而已,美元的汇率涉及美国经济、全球经济、美国货币供给、其他经济体货币供给等多重因素,所以将来也未必一定会出现美元币值走弱的现象。 至于美国中长期利率是否会走高的问题,其实首先要搞清楚是什么“利率”。目前的联邦基准利率只有2%,而且进一步减息的可能非常大。美国国债的利率最近也持续走低。但由于市场信心走弱,互相不信任对方,金融机构间的借贷利率不断上升,这就是这一段时间出现的所谓credit crunch(信贷危机)问题。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近来不断通过各种手段扩大货币供给,目的在于提振市场信心,降低拆借利率。当然,如上所言,如果美国发债较多,从中长期而言会拉高国债利率,但这并不是目前所考虑的主要问题。 李稻葵:短期而言,对中国金融机构影响有限,因为我国金融机构在投资方面还是趋于保守,而这次投资在美国、雷曼等投资银行的大部分还是美国、欧洲等的机构。此外,我们还要关注我们在境外的机构是否有投资,比如一些“中”字号的企业,它们手头拥有大量外汇,是否进行过投资尚不得而知。 中期而言,确实存在风险,如果中期内美国金融市场能够稳定、金融机构不再继续破产、金融市场进入整顿时期,则未来半年内,发达国家投资在中国的各种资金有可能出现逆转回流,由此导致新兴市场国家本币贬值、投资规模下降、经济增长放缓甚至衰退等。 美国也会采取一些措施,使得美元对全世界其他货币汇率保持稳定。如果美国金融界的地位进一步下降,对美国会形成进一步打击。至于汇率问题,我相信,美国在中美汇率问题上不会有太大要求,而是主要希望中国不从美国国债上撤离。 黄益平:对我国金融系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国内金融机构在海外证券市场的投资。从目前金融危机发展的情形来看,金融机构面对的最大问题,第一是投资者信心,第二是流动性。毫无疑问,随着国际资产价格大幅度下跌,我国在海外证券市场的投资已经出现亏损。不过这些国外资产本身就是用外汇购买的,因此尚不至于对国内的流动性造成重大影响。况且对于许多金融机构而言,这些亏损也仅仅是账面上的。到目前为止,还看不出美国的金融危机会引发国内金融机构系统性的风险。我国大多数大型金融机构都是国家所有或控股的,不会出现倒闭的现象。即使是非国有的银行,也受到政府隐性担保的支持,因此也不会出现系统性风险。 从资金流动的角度,一些短期资本的流出、在证券市场投资的回撤等存在可能性,但是我国庞大的外汇储备抵御这种冲击绰绰有余。另外,如果美元币值出现大幅波动,有可能使得人民币汇率很难再持续盯住美元。最近2-3个月的进展表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越来越大,而对一揽子货币汇率变动则越来越稳定。这实际是一个好现象,意味着汇率政策开始真正落实2005年提出的参照一揽子货币的有管制的浮动,实际反而能增加汇率的稳定性。
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量刑指南?
本条第2款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档次的刑罚。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由最高司法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一般而言,情节严重应包括下列情形:(1)多次伪造、变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2)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数量较大的;(3)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4)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经营,严重干扰国家金融秩序的;(5)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诈骗的;(6)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营业,给客户、经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哪些行为属于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
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处罚规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转让金融机构批准经营许可证罪是指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四)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 (五)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 (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