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

私募直营店:公募和私募的区别是什么

1、募集方式公募是通过公开发售来募集资金的;私募是通过非公开发售来募集资金的。2、募集对象及门槛公募募集对象为广大社会公众,无人数限制,也无投资门槛。私募,募集对象为少数的合格投资者,拥有300万金融资产证明或最近三年50万以上收入证明,而且每只基金都有人数上限,个人投资门槛在100万以上的。3、产品规模公募产品规模通常为几亿元,甚至百亿级的,规模是较大的。私募相对公募来说就小的多,一般为几千万,或十几亿,但操作就更为灵活。4、信息披露公募关于投资的标的,投资组合,产品净值等都要求进行严格的披露。私募,对以上这些无明确的要求,只对购买该产品的投资者进行适当的净值披露,保密性就比较强。5、投资限制公募无论是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私募投资方面相对来说就比较的灵活,可空仓也可满仓,且可参与股票、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多种金融品种的投资。

同时管理公募私募的基金经理,会不会用公募基金托底

会,超400位基金经理或可公私兼任。1、 根据《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的规定,基金经理要想同时管理公募、私募产品,有几个量化的指标和要求。2、 首先,需具有5年以上权益类公募基金、权益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或年金社保组合的投资管理经验。3、 其次,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兼任基金经理具备充分履职能力,合理调配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只(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产品除外)。4、 WIND数据显示,目前基金经理年限达到或超过5年的基金经理共有700位,但这里面有282位基金经理任职的基金数量达到或超过10只。如果从这两个条件来看,目前公募基金经理中,约有418位基金经理满足条件。当然其他基金经理,如果在任职公募之前,有过私募或年金社保组合的管理经验,那么也可能满足管理条件。因此,总的来看,目前能够满足公私兼任条件的基金经理数量,应该大于418位。拓展资料:1、 最新的基金半年报显示,不少基金经理在新规之前,就已经开始公私兼任,但也有部分基金经理是在新规之后,开始了公私兼任。比如华泰柏瑞的沈雪峰,目前在管的公募产品包括华泰柏瑞激励动力混合、华泰柏瑞品质优选以及正在发行的华泰柏瑞优势领航混合。而华泰柏瑞激励动力混合的半年报显示,沈雪峰同时还兼任6只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这6只产品的资产净值接近55亿元。2、 国泰基金的申坤,除了管理国泰金鑫股票和国泰成长优选混合,还同时管理了1个其他组合,公募+私募累计管理的资产净值规模超过70亿元。同为国泰基金旗下的国泰民安养老2040原基金经理邓时锋7月底因内部工作调整离任,在离任之前,他同时还管理了1个其它组合,该组合的资产净值规模接近140亿元。

同时管理公募私募的基金经理,会不会用公募基金托底

根据《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的规定,基金经理要想同时管理公募、私募产品,有几个量化的指标和要求。首先,需具有5年以上权益类公募基金、权益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或年金社保组合的投资管理经验。其次,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兼任基金经理具备充分履职能力,合理调配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只(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产品除外)。那么,目前管理公募产品的基金经理,有多少人可以满足这个条件,并且兼任管理私募产品呢?WIND数据显示,目前基金经理年限达到或超过5年的基金经理共有700位,但这里面有282位基金经理任职的基金数量达到或超过10只。如果从这两个条件来看,目前公募基金经理中,约有418位基金经理满足条件。当然其他基金经理,如果在任职公募之前,有过私募或年金社保组合的管理经验,那么也可能满足管理条件。因此,总的来看,目前能够满足公私兼任条件的基金经理数量,应该大于418位。新规后的公私兼任开始出现而最新的基金半年报显示,不少基金经理在新规之前,就已经开始公私兼任,但也有部分基金经理是在新规之后,开始了公私兼任。比如华泰柏瑞的沈雪峰,目前在管的公募产品包括华泰柏瑞激励动力混合、华泰柏瑞品质优选以及正在发行的华泰柏瑞优势领航混合。而华泰柏瑞激励动力混合的半年报显示,沈雪峰同时还兼任6只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这6只产品的资产净值接近55亿元。国泰基金的申坤,除了管理国泰金鑫股票和国泰成长优选混合,还同时管理了1个其他组合,公募+私募累计管理的资产净值规模超过70亿元。同为国泰基金旗下的国泰民安养老2040原基金经理邓时锋7月底因内部工作调整离任,在离任之前,他同时还管理了1个其它组合,该组合的资产净值规模接近140亿元。中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管计划的刘琦,管理的产品数量就更多了,除了1只公募基金、4只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还有多达21只其它组合,累计管理的资管净值规模达到约267亿元。不过从管理时间来看,这些基金经理同时任职公私募投资组合的时间大多是在2020年5月1日之前,严格意义上来看,并不是新规之后的新任职。而从新规之后的新兼任来看,东方阿尔法的基金经理刘明算得上其中之一,2020年中报显示,其除了管理东方阿尔法精选混合和东方阿尔法优选混合,还管理了1只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累计管理规模的资产净值超过18亿元,其任职这只私募资管计划的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

公募私募的坟墓:论自我促进式死循环

一、漂 前几年听过一个投资者说炒股比工作赚钱多了(年收入几十万左右),估计是赚到钱了。但是我就知道不出意外,未来几年此人收益应该一般。因为漂字一起,代表谨慎之心皆无, 交易者不谨慎是致命缺陷 ! 历史 上没做到过的,或者是时运带来的都不是能力,不是能力圈的收益,只会带来更悲惨的结局。所以我认定很多炒股的人,结局会很惨。经历太多,他人的状态一看就知道结果。 尤其是自以为是的人,认为知道就是做到,轻易认为自己能做到的,炒股一定是巨亏 。 持仓绝非易事,认为满仓赚钱轻易能够做到,吃亏还不够多,多交学费一定能绷起谨慎之心。精准认定一件事会发生,本来就极为不容易,还要满仓干到底绝非易事! 把推论当能力的人,做交易真的极为可怕! 二、自我促进的死循环 最近看过几个机会,一看中就涨,后悔没买吗?当然后悔!可是依然满仓逆回购,昨天到期资金毫不犹豫一早就继续逆回购。然后要买的股票涨了,一丝遗憾。 问下次会一看好就买吗?看好就涨不是能力,因为买的时候很犹豫,就是对其不能把握的地方仍然没有能力去解决。既然能力把控不了,解决不了买的时候斩钉截铁、义无反顾,为什么不放过?靠运气能活过的过几时? 为什么2019—2021年公募私募抱团的股票涨幅好?因为赛道股确实在估值合适的时候会大涨,因此吸引来大量资金,进入一个自我促进式死循环,越涨资金越多,越多资金越涨!后期资金供给不足,就是弓被拉断!当前大量个股处于这种格局,比如茅台几十倍市盈率就是自我促进式资金堆起来的股价,一旦资金供给不足,照样回到20倍市盈率以下。 同样葛女神医药赛道也是如此,白酒和医药走势不同,医药赛道背景没了,崩的快。白酒赛道还在,崩溃慢而已,一个台阶一个台阶下。本质都是自我促进的循环反过来运行! 当前市场处在一个自我促进式循环反向运作过程,即资金供给越来越少,一个台阶一个台阶下的过程中 ! 三、市场有的是机会,缺的是认知事物的能力 能确定市场进入盘跌会有很多年后,对于机会都开始极为排斥!自己看好的机会就一定是机会?不是自己给自己挖的坑?一旦进入自我促进式循环,就是另一个破产的开始。 即使长期做到的基础上,任何一个决定都还需要反复论证,都需要极好的安全垫才能碰!没有安全垫就是太高看自己,交易模式不能长久,不太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 当前估值这么高,局势如此复杂,难以定义的突发利空,能力不足就作壁上观吧!没有能放手一搏的机会,不如看着所谓的机会一路流淌,这样更加安全! 一路逆回购走起!这几年不想赚钱才是正确的 !

公募私募哪个更安全

公募基金,金融学词汇,与“私募基金”相对。指面向社会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基金。在我国采取契约型的组织形式。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有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方面的制约。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以外的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私募基金本身的风险收益特征是比公募基金更高的。也有管理人的能力的风险,投资者在选择的时候应该慎重,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性。应答时间:2021-12-03,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公募私募基金区别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有:1、发行方式不同:公募基金采取公开发行方式可以公开宣传,而私募基金非公开发行,不得公开宣传。2、募集对象不同:公募基金募集群体是广大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则是特定的机构或个人。3、募集金额不同:公募基金一般10元即可申购(特殊规定的除外)而私募基金门槛是100万元,并且要做合格投资者认定。4、收取费用不同:公募基金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而私募基金收取管理费,还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一定的业绩报酬费用。5、投资期限不同:公募基金一般期限短,比较灵活,可以随时赎回,而私募基金则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才能赎回。6、信息公开不同。由于公募基金必须要公布前十大重仓股,并且还需要公布月报,季报年报;而私募基金不能公布持仓的股票,对信息披露要求也不高。拓展资料中国十大私募基金公司1.中金汇基金上海中汇金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2009年,注册资本3.37亿元,股东由大型二级央企、大型国企、大型民企 和从事10年以上的金融精英人士共同组成总部位于中国上海,是一家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证券投资、定向增发以及金融衍生品开发应用等业务一体化的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公司。2.华夏基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9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首批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总 部设在北京,在北京、上海、青岛、南京、杭州、广州、深圳和成都设有分公司,在香港及深圳设有子公司。公司以专业、严谨的投资研究为基础,为投资人提供优质的投资理财产品和服务。3.博时基金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英文名称:Bosera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成立于 1998年7月13日,是中国内 地首批成立的五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4.嘉实基金嘉实基金成立于1999年3月,是国内最早成立的10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于2002年底被选为全国首批投资管理人。 2005年6月,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参股嘉实,使嘉实成为目前国内最大的合资基金公司之一。2005年8月,嘉实被选为 首批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5.广发基金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5日,总部设在广州,公司注册资本金1.2亿元人民币。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拥有强大的资源优势、严谨科学的管理体系、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坚持"简单、透明、务实、高效"的经营理念, 致力成为品牌突出、信誉优良、特色鲜明的基金管理公司,为投资者谋求长期稳定的收益。6.中邮创业基金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19日开业,由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邮政局、北京长安投资有限公 司、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

公募还是私募怎么区分

跟着机构吃大肉公募私募一季度集体新进这18股------他们的钱不是自己的,你敢跟吗?你见过机构100元接盘80元抛盘吗,如果是你能承受的了吗?

公募私募区别大吗?我应该投资哪个比较好?

区别大。公募盘子规模大,盈利能力差,而私募盘子规模小,盈利能力强,由于私募基金方和客户收益捆绑,就要求了私募基金的绝对正收益。

公募私募基金的区别

公私募基金的最大区别在于参与的门槛不同,私募一般情况下是100万起步,也有40万起步的,但是比较少。而公募基金的参与门槛低,一般是1000元就可以,有的1元就可以参与。

公募私募到底哪个赚钱

第一、公募基金的主要赢利点是管理费用,但是私募基金由于基金团队和投资人利益捆绑,因此私募基金的主要赢利点在于基金的本身正收益,因此对于私募而言,有绝对正收益的说法。第二、基金公司就是拿着你的钱和别人的钱,去炒股,去买债券,去投资,去干那些在金融界能赚钱的事,还包括一部分存银行。其实就是一群专家帮你干你自己在股票债券行业能干的事。由于市场的波动,基金也会随着涨跌。不一定都是时时赚钱的!但是毕竟专家比咱们有经验,操作起来比咱们自己去炒股之类的能风险小一点!【法律依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私募私募是如何操作的,最好举例?

私募基金怎样做股票:<br />  1、大多数“私募基金”都对资金的投入期限作出下限规定,大型“私募基金”最短的持有期多为一年,且赎回时,必须提前五天预约;若大额赎回(即超过基金股本的5%)必须提前10天预约,并签订契约。现阶段私募基金的资金稳定性水平,决定了私募基金的操作方式既不同于以往由违规拆借资金等构成的短线“过江龙”资金,也不同于长庄运作的操盘方式。<br />  2、跟庄u30fb锁仓u30fb联合做庄<br />  受自身资金特点决定,私募基金多以跟庄、锁仓或联合做庄为主要投资策略,以中线持股、波段炒作为主要战术,对筹码的锁定度和稳定性均较高。在上半年行情中大多数个股,尤其是新股和次新股板块普遍呈现出沿上升通道逐步攀升的慢牛行情,下跌中缩量或未出现较大的成交量,正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私募基金”的这种持筹稳定性和阶段性。<br />  市场筹码的控制和锁定程度直接影响机构投资者在二级市场的操作难易和盈利地位,“私募基金”的不断发展和入市更加大了对市场有限的股票筹码的需求。由于大多数老股早已被原有市场主力所控制,大量新入市的“私募基金”就将目光投向了上市的新股和次新股。这种市场新主力对股票筹码的争夺是导致上半年股市再次演绎“新股不败”神话的重要因素。<br />  3、靠交易手续费返还生存<br />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报酬计提方法的区别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二者个股操作手法的差异。按《证券法》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报酬为上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u30fb5%和乘1/365,很多封闭式投资基金在短时期内,抬高资产净值以获利,快到年底分红时,又迅速做低净值。而“私募基金”则按照国际惯例,基金管理人基本上无固定报酬,其主要收入从年底的基金分红中提取,在利益机制驱使下,中国大部分地下“私募基金”都依靠做大成交量、获取券商返佣来获取收益。<br />  4、“私募基金”这种的投资理念与操作手法给上半年行情打上了深深的烙印。在大多数交易日,两市涨幅最大的40家股票的日涨幅基本上维持在2%―5%之间,短线强势股一般仅能保持2―3日强势,一般个股在盘中震荡及下跌过程中成交量极小,而稍有上涨即显著放量。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私募基金”的操作手法:即不断高抛低吸,靠返还交易成交手续费生存。

公募和私募,到底什么区别?这东西到底是干什么的?

基金是一个宽泛的名字,就是为了某一目的而专设的资金。投资者角度说买基金,一般指公募证券基金。公募基金是相对私募基金而言,是公开发行的,由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管理,用于投资相关法律规定的领域,投资者可以定期查看投资情况,甚至赎回投资份额的投资方式。信息披露也比较公开。在中国主要的公募基金就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也有更小分支的分级基金和指数型基金。私募基金,从投资方式角度看,就是通过非公开向投资者和投资机构募集资金用以投资获得收益并按照合同约定共享利润的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公开度较低。甚至不能灵活赎回,有一定的封闭期。封闭期内赎回投资者要承担损失。按照资金投资途径的不同可以分为私募证券基金,私募房产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私募风投基金。可能遇到比较多的是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证券基金公司聘请专业的股票操盘手进行证券操作,根据投资协议参与利润分红,这跟公募基金不管投资者盈亏都提取管理费的做法是有一点不同,而且私募证券基金业有清盘的规定,那就是在损失达到30%的时候,为了控制风险,控制损失,清盘这种情况不可避免。 公募基金 与私募基金 主要的区别在于募集方式和监管途径以及资金投资渠道和分红模式的不同。 私募基金和 阳光私募基金 没什么区别 只是有的私募基金 打着这样的旗号宣传而已。主要要看资金的投资渠道是投资到何处,风险有多大,一般收益有多高。现在许多投资的渠道和收益都是透明的了。私募基金还是慎重考虑为上。 公募和私募这东西跟炒股票有什么关系?炒股属于主动理财,是需要你自己去灵活操作,买进卖出;公募基金中的股票型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都会有一定的仓位来操作股票,相对来说是专家理财操作,但因为资金大,操作的灵活性不够,如果你有一定的技术,可以尝试自己炒股。

私募与公募募集的对象不同?

募集的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私募债信息披露平台是什么?

解读私募债信息披露平台在当前日益发展的金融市场中,私募市场正逐渐成为资本市场中的一股新势力。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相对公募基金更具灵活性,同时收益率也更高,因此,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涌向私募市场,从而也促进了私募基金市场的繁荣。然而,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由于私募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较高,导致许多人无法了解私募市场的投资情况。这时,一个信息披露平台的出现就显得尤为重要。私募债信息披露平台,顾名思义,是用于私募债信息披露的一个平台。它主要是针对私募债的发行者和投资者,通过该平台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实现信息的披露和共享。这种平台的出现,不仅减少了信息不对称性,更有助于推动金融市场的完善与发展。私募债信息披露平台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信息披露更加规范化私募债信息披露平台通过提高信息披露的规范化程度,避免了信息披露的不透明性,更好地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对于发行者来说,平台的信息披露规范化也可以更好地传递企业的真实情况,为企业获得更多的资本市场融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二、提升市场透明度通过私募债信息披露平台,投资者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私募债的基础信息、风险状况和披露情况等,从而使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中更具有准确性。同时,由于平台信息的公开透明,也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秩序维护。三、减少信息成本由于私募债信息披露平台的建立,企业在信息公开方面的成本也得到了降低,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重要的优势。私募债信息披露平台通过大批量的信息披露,实现了企业信息披露成本的降低,为企业降低了信息成本,提高了效率和效益。综上所述,私募债信息披露平台的建立,不仅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私募基金,还可以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保障投资者和发行者的利益,同时还可以降低企业信息披露成本,推动私募基金市场的快速发展。因此,我们可以期待这种平台能够在未来的金融市场中充分发挥其优势,促进金融市场的更加健康、快速发展。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区别在哪

1、 性质不同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以外的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 of Fund)是指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公众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2、特点不同享受市场整体的回报,基金的超额收益不可能长期脱离业绩基准,规模越大,基金获取市场平均利润的可能越大;四权分立、信息透明、风险分担。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募基金百度百科-私募基金

什么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区别如下:1、募集的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4.投资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5.业绩报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则收取业绩报酬,一般不收管理费。对公募基金来说,业绩仅仅是排名时的荣誉,而对私募基金来说,业绩则是报酬的基础。6.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除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差别以外,在投资理念、机制、风险承担上都有较大的差别。

新证券的发行有公募和私募两种形式的区别是什么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区别如下:1、募集的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4、投资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5、业绩报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则收取业绩报酬,一般不收管理费。对公募基金来说,业绩仅仅是排名时的荣誉,而对私募基金来说,业绩则是报酬的基础。6、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除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差别以外,在投资理念、机制、风险承担上都有较大的差别。公募的优缺点1)公募针对大众投资者,筹集资金数目多,适合于大量发行证券、筹大量的资金。2)公募发行投资者范围大,可避免证券被人恶意囤积或未来发展被少数人操纵。3)在公开发行的证券方,可以申请上市,这种发行方式可增强证券的流动性,有利于增强发行方的社会信誉。缺点:登记核准所需时间较长,发行费用高,发行过程比较繁琐。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由此可见,《基金法》中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有三个必备条件: 1、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 根据授权,证监会于2014年8月21日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设专章对“合格投资者”进行规范,并明确规定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由此可见,《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为: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二、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区别 1、募集的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 4、投资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 5、业绩报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则收取业绩报酬,一般不收管理费。对公募基金来说,业绩仅仅是排名时的荣誉,而对私募基金来说,业绩则是报酬的基础。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根据相关的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且投资者人数不能超过200个。这里对合格投资者的资产与收入都有限定。私募基金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它的投资比例可以进行约定,没有强制性的要求。

2022年注册私募公司要满足中基协对目标公司的基本要求

中基协对于私募主体公司有一定的要求,必须是指定的名字,并且经营范围有要求才能申报私募备案。申请私募备案的要求可谓是越来越高,公司的要求,经营范围的要求,投资人的要求等等。 申请私募备案的要求: 1.公司名称 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管理 2.经营范围区分不同类型,若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 3.注册资本 我们建议至少1000万。这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后期开展与众多合作机构对接业务,是对方需要的普遍要求。关于时候资本到位的问题,基金业协会没有明确的要求,《指引》要求企业具备基本运营的营运资金。私募股权类,若需要发产品找托管机构,券商就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最低实收资本到位500万以上;私募证券类则普遍要求最低应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现成备案过的公司(现有资源转让): 1.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1000万 成立年限:2012年成立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注册区域:朝阳区 2.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2000万 成立年限:2014年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注册区域:海淀区

公务基金和私募基金的不同点主要反映在

1、募集的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4、投资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5、业绩报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则收取业绩报酬,一般不收管理费。对公募基金来说,业绩仅仅是排名时的荣誉,而对私募基金来说,业绩则是报酬的基础。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除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差别以外,在投资理念、机制、风险承担上都有较大的差别。首先,投资目标不一样。公募基金投资目标是超越业绩比较基准,以及追求同行业的排名。而私募基金的目标是追求绝对收益和超额收益。但同时,私募投资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也较高。其次,两者的业绩激励机制不一样。公募基金公司的收益就是每日提取的基金管理费,与基金的盈利亏损无关。而私募的收益主要是收益分享,私募产品单位净值是正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取管理费,如果其管理的基金是亏损的,那么他们就不会有任何的收益。一般私募基金按业绩利润提取的业绩报酬是20%.

私募直营店:私募基金如何合规募集?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有两种方式: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二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其中,基金销售机构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在中国证监会注册;二是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三是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但是,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募集流程关键环节01了解投资者信息由投资者填写基本信息表,并提供相关信息证明文件。02对投资者分类1、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对投资者进行评级和分类,及时更新投资者信息。2、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专业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 万元;2.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3.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2、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并且,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转化:符合上文专业投资者条件第(四)、(五)项规定的,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普通投资者向专业投资者转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私募管理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一)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 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普通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私募管理人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时,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03填写风险测评问卷大家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对普通投资者的分类管理,专业投资者不做强制要求。在分类时,需要普通投资者填写风险调查问卷,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要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04对产品或者服务划分等级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之后,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出具风险测评等级告知书。同时,募集机构应当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流动性;(二)到期时限;(三)杠杆情况;(四)结构复杂性;(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七)募集方式;(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十)其他因素。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05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募集机构在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基础上,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募集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相关情况。06签署风险揭示书当投资者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一致之后,募集机构需要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特别注意:募集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募集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募集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07合格投资者确认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证明其属于合格投资者。目前,协会认可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仍然沿用以前的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特别注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如果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同时,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08基金合同签署及投资冷静期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09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其他注意事项01私募基金托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02相关账户开立1、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2、账户监督协议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监督机构是指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03材料保管募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 年。04双录留痕环节1、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要录音或者录像;2、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要录音或者录像;3、现场方式,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要录音或者录像;4、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要录音或者录像;注:非现场方式,要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05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私募管理人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06开展适当性自查私募管理人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有什么区别

1、 性质不同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以外的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 of Fund)是指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公众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2、特点不同享受市场整体的回报,基金的超额收益不可能长期脱离业绩基准,规模越大,基金获取市场平均利润的可能越大;四权分立、信息透明、风险分担。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募基金百度百科-私募基金

半夏宏观对冲私募基金在哪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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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断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区别如下:1、募集的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4.投资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5.业绩报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则收取业绩报酬,一般不收管理费。对公募基金来说,业绩仅仅是排名时的荣誉,而对私募基金来说,业绩则是报酬的基础。6.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除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差别以外,在投资理念、机制、风险承担上都有较大的差别。

资管和私募基金的区别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区别如下:1、募集的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4.投资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5.业绩报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则收取业绩报酬,一般不收管理费。对公募基金来说,业绩仅仅是排名时的荣誉,而对私募基金来说,业绩则是报酬的基础。6.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除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差别以外,在投资理念、机制、风险承担上都有较大的差别。

主权基金 私募基金 对冲基金

  什么是主权基金?  国际上最新的发展趋势是成立主权财富基金,并设立通常独立于央行和财政部的专业投资机构管理这些基金。商业化、专业化与独立化原则应为设立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关键  所谓主权财富(Sovereign Wealth),与私人财富相对应,是指一国政府通过特定税收与预算分配、可再生自然资源收入和国际收支盈余等方式积累形成的,由政府控制与支配的,通常以外币形式持有的公共财富。  传统上,主权财富管理方式非常被动保守,对本国与国际金融市场影响也非常有限。随着近年来主权财富得利于国际油价飙升和国际贸易扩张而急剧增加,其管理成为一个日趋重要的议题。国际上最新的发展趋势是成立主权财富基金,并设立通常独立于央行和财政部的专业投资机构管理这些基金。2006年底,全球主权财富基金管理的资产累计达到约1.5万亿至2.5万亿美元,其中绝大多数分布在石油输出国家及出口导向型的经济体中。  随着主权财富基金数量与规模迅速增加,主权财富的投资管理风格也更趋主动活跃,其资产分布不再集中于G7定息债券类工具,而是着眼于包括股票和其他风险性资产在内的全球性多元化资产组合,甚至扩展到了外国房地产、私人股权投资、商品期货、对冲基金等非传统类投资类别。主权财富基金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一个日益活跃且重要的参与者。  http://www.fund86.com/Show.asp?ID=4312  什么是私募基金?  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与封闭基金、开放式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具有公募基金无法比拟的优势。  首先,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在美国,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通过公开媒体做广告来招徕客户,而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则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宣传,其参加者主要通过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  其次,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如在美国,对冲基金对参与者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若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若以家庭名义参加,家庭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若以机构名义参加,其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而且对参与人数也有相应的限制。因此,私募基金具有针对性较强的投资目标,它更像为中产阶级投资者量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  第三,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也相应比较宽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相应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更大。  此外,私募基金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必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他们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从国际目前通行的做法来看,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 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管理者拥有的股份将首先被用来支付参与者,因此,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与基金是一个唇齿相依、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解决了公募基金与生俱来的经理人利益约束弱化、激励机制不够等弊端。  公募(Public offering)就是公开募集。公开的意思有二:第一是可以做广告,向所有认识和不认识的人募集。第二是募集的对象数量比较多,比如一般定义为200人以上。  私募(Private Placement)就是私下募集或私人配售。私下的意思如上:第一,不可以做广告。第二,只能向特定的对象募集。所谓特定的对象又有两个意思,一是指对方比较有钱具有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二是指对方是特定行业或者特定类别的机构或者人。第三,私募的募集对象数量一般比较少,比如200人以下。  http://www.fund86.com/Show.asp?ID=2842  什么是对冲基金?  许多人可能都听说过对冲基金,也许还对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某些对冲基金记忆犹新,但是,究竟什么是对冲基金呢?  关于对冲基金,目前并没有非常统一的定义,它的实质仍不外乎是一种共同基金,但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殊性:  第一,在基金的组织机构方面,基金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的数目较少,打个形象的比方,它有点像是“富人投资俱乐部”,而相比之下普通共同基金便是“大众投资俱乐部”。基金主要以私募的方式来发行,因此,对冲基金大多数属于私募基金。  第二,在投资方面,一般认为对冲基金区别于其他共同基金的特点主要在于较多地应用杠杆融资,并投资于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这一方面使得在同样的市场环境下,对冲基金的收益可能与一般共同基金的收益有较明显的差别;另一方面,杠杆融资与金融衍生工具的放大作用在提高预期收益的同时若使用不当也可能加大投资风险。  http://www.fund86.com/Show.asp?ID=11051

公募和私募的区别?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区别如下:1、募集的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4.投资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5.业绩报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则收取业绩报酬,一般不收管理费。对公募基金来说,业绩仅仅是排名时的荣誉,而对私募基金来说,业绩则是报酬的基础。6.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除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差别以外,在投资理念、机制、风险承担上都有较大的差别。

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的区别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区别如下:1、募集的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4.投资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5.业绩报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则收取业绩报酬,一般不收管理费。对公募基金来说,业绩仅仅是排名时的荣誉,而对私募基金来说,业绩则是报酬的基础。6.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除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差别以外,在投资理念、机制、风险承担上都有较大的差别。

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有什么区别?这两种基金现在中国有吗?

  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采用对冲交易手段的基金称为对冲基金(hedge fund)也称避险基金或套期保值基金。  是指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与金融工具结合后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基金。  它是投资基金的一种形式,意为“风险对冲过的基金”。

公募、私募 是什么意思?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区别如下:1、募集的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4.投资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5.业绩报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则收取业绩报酬,一般不收管理费。对公募基金来说,业绩仅仅是排名时的荣誉,而对私募基金来说,业绩则是报酬的基础。6.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除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差别以外,在投资理念、机制、风险承担上都有较大的差别。

(2017年真题)对于私募基金的备案,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答案】:D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国家和地方对私募股权基金有哪些优惠政策

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已经有了30多年的发展历史,是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主流融资方式。相比而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起步较晚,趁着最近几年创业创新时代来临迅速发展。这也引起了国家的关注,鉴于其对促进中小企业和创业公司发展的重要作用,国家和地方层面也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以促进其更好的发展。投资还是要到一些正规的平台,例如腾讯众创空间  在国家层面,国税总局和财政部分别在2009年和2010年出台了《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和《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两个通知分别规定了符合特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义务。

如何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尽职调查

私募股权基金投融资活动过程,通常是先募集资金设立基金,筛选目标企业寻找投资机会,再有目标企业制定融资商业计划书,详细列出所需资金和投入时间以及盈利预测、销售和销售增长预测等私募股权基金关注的内容,然后私募股权基金方根据这份融资商业计划书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来决定是否投资,并就投资的价格和条款进行充分的谈判,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就会签署有关投融资等法律文件以进入目标企业,同时为目标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增加企业价值,最后以IPO、新三板挂牌等方式退出项目企业。一、资金募集和基金设立 私募股权基金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其通常采用出资承诺方式,也就是说,基金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首先将根据投资计划结合各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模式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基金组织形式,再按照基金组织形式的要求募集资本——基金。一般并不一定要求所有基金份额出资者投入预定的资本额,而仅仅只需获得由基金份额出资者给予投资数额的承诺,当基金管理人发现合适的投资机会时,提前一定时间通知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出资者进行出资注资即可。这种资金承诺方式,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尤为明显。在实际的资金募集活动中,募集时间一般会设有一定的筹集期限,当期限届满时,就会宣布基金份额认购截止,认购截止日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有多个。二、项目筛选 首先,分析拟投资项目的企业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的素质和能力,并评估目标企业的管理水平。所有私募股权基金都非常重视对目标企业管理团队的考评,私募股权基金需要从各个不同角度对目标企业的管理人和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考察,包括技术能力、市场开拓能力、融资能力、综合管理能力等。对于投资于快速成长期的企业,企业的销售和市场所占份额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企业增长期阶段,私募股权基金更愿意投资于那些由销售型的企业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所掌控的企业。 其次,分析产品市场的构成。 最后,私募股权基金需要考察目标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含量或者技术含量,包括判断目标中所使用的技术是否国内外首创、是否具有先进性,其后备技术力量如何、技术产业化的可能性和市场前景如何等内容。三、尽职调查或专业评估 对于经过筛选阶段的备选项目,私募股权基金在与企业管理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达成初步投资意向后,还需对该企业进行更为深入、复杂且耗时的尽职调查和专业评估,调查和评估结果将会影响私募股权基金是否投资、如何投资以及投资多少的决定,此过程一般由私募股权基金自己组建的专业团队或者外聘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调查、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等,进行调查和评估的团队通常包括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在内。 企业管理调查和评估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企业创始股东和管理队伍的素质,包括对企业的事业心、发展企业的动力、信誉、创造性等;产品歧异性,包括产品特性、价格和分销渠道等;企业创新程度、技术队伍、技术水平及市场或同业中的竞争力;企业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内容。 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主要是了解企业是否涉及纠纷或诉讼;土地和房产的产权是否完整,商标、专利权的期限等问题。很多融资企业属于新开办企业,经常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和制度缺失,私募股权基金和目标企业双方应当在对目标企业进行调查和评估过程中逐步清理并解决这些问题。财务尽职调查可分为对目标企业总体财务信息的调查和对目标企业具体财务状况的调查,包括目标企业的财务组织、会计政策、税费政策、薪酬制度以及具体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银行贷款、应付账款、应付税金、销售收入及成本、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现金流等,以更全面了解企业的资产状况、损益情况,从而评估对目标企业投资可能产生的影响。 财务尽职调查可分为对目标企业总体财务信息的调查和对目标企业具体财务状况的调查,包括目标企业的财务组织、会计政策、税费政策、薪酬制度以及具体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银行贷款、应付账款、应付税金、销售收入及成本、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现金流等,以更全面了解企业的资产状况、损益情况,从而评估对目标企业投资可能产生的影响。四、投资决策与交易条款谈判况,从而评估对目标企业投资可能产生的影响。 私募股权基金与目标企业的管理层或者实际控制人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定价;确定企业控制权、金融工具的种类、组合以及资本结构;对未来融资的要求、管理的介入和资金退出方式安排等内容。四、投融资协议的设计及签署 投融资协议是以投资意向书为基础的正式法律文件,对私募股权基金和目标企业都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投融资协议除包括估值定价、董事会席位安排、投资方否决权和其他的公司治理结构、进入策略和推出策略等商业条款外,还有许多复杂的财务和法律条款,需要会计师和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谈判,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将来纠纷的产生。 投融资协议中的进入策略通常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方式。 退出策略通常有股权转让、目标企业股东或者管理层回购、发行股票上市及清算等方式,其中,通过目标企业发行股票上市退出是投资回报收益最好的退出方式。五、提供增值服务六、退出套现私募股权基金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综述尽职调查的一般流程是:立项——成立工作小组——拟定调查计划——整理/汇总资料——撰写调查报告——内部复核——递交汇报——归档管理——参与投资方案设计。尽职调查的渠道包括:实地考察企业资产和设施;和目标企业管理层洽谈;与目标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会计师、律师进行咨询交谈;对目标企业的登记机关和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络目标企业以前以及现在的业务伙伴、客户、供应商;调查同类企业的市场份额;行业中的其他私募股权基金的看法;甚至目标企业的竞争对手等渠道全方位了解目标企业的真实情况。企业管理尽职调查一、企业管理尽职调查概述企业管理尽职调查是私募股权基金为了更好的了解目标企业的真实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目标企业如何进行人事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行政管理、合同管理、研发管理、生产管理、采购管理、营销管理等企业管理以及企业的负责人和管理层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以评估企业的管理水平,以及如何确定投资应该在哪些方面对目标企业的管理进行加强的一种调查方式。企业并购的调查重点是法律文件的完备性,而对私募股权基金来说,企业管理尽职调查的重点应该是与企业的经营生产相关的内容。二、企业管理尽职调查的内容在一般情况下,企业管理尽职调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基本情况1.企业历史沿革;成立背景及情况介绍;企业成立以来股权结构的变化及增资和资产重组的情况;企业成立以来主要发展阶段,以及每一阶段变化发展的原因;2.企业成立以来业务发展、生产能力、盈利能力、销售数量、产品结构的主要变化情况;3.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比例、投资性质、投资收益等情况和被投资单位情况介绍;4.企业历年股利发放情况和现在的股利分配政策;5.企业是否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等机构,各机构的职能是是什么,会议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情况,多长时间开一次会议,会议记录等档案是否有专人保管等;6.企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构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在外兼职情况;7.企业股东结构,主要股东情况介绍:包括背景介绍、股权比例、主要业务、注册资本、资产状况、盈利状况、、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等;企业和主要股东业务往来情况(如原材料供应、合作研究开发产品、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共同使用、销售代理等)、资金往来情况、有无关联交易合同规范上述业务和资金往来及交易;企业主要股东对企业业务发展有哪些支持,包括资金、市场开拓、研究开发、技术投入等;8.企业附属企业(厂)的有关资料,包括:名称、业务、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及收入和盈利状况、对外业务往来情况;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资料,包括:名称、业务、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及收入和盈利状况、对外业务往来情况、资金和业务往来情况;企业与全资附属企业(厂)、控股子公司在行政上、销售上、材料供应上、人事上如何统一进行管理;9.主要参股公司或企业情况介绍。融资商业计划书的基本内容融资商业计划书的全部内容可以简单归结为一个中心思想:就是希望私募股权基金能够投资目标企业,企业可以为私募股权基金带去可行的投资收益回报。每个想融资的企业在融资过程都必须结合自己企业实际情况并围绕这一中心思想来制作融资商业计划书。一份完备的融资商业计划书其基本内容包括如下:(一)融资商业计划书概要 融资商业计划书概要是私募股权基金经理人首先看到的内容,所以它必须是浓缩了融资商业计划书主要内容的核心,是融资商业计划书精华之所在,它必须有让投资者有兴趣并希望得到更多关于企业信息的吸引力。内容简要是概要的基本特点,必须用简练而准确的语言撰写概要,在制作时必须努力控制在2000字左右完成概要的编写。概要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企业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2.业务经营;3.企业概括;4.管理团队和管理组织情况;5.产品的行业情况及市场;6.融资说明;7.财务计划与分析(包括资金用途和盈利预测);8.退出机制。(二)企业及其未来这一部分内容将涵盖企业大部分业务范围。私募股权基金想了解的核心内容是企业业务的独特性,以及这一独特性对企业未来盈利前景带来的动态影响,即私募股权基金经理人通过对企业独特的了解可以确信企业在整个行业竞争中具有取胜的关键因素。企业及其未来的内容涉及范围很广,主要包括以下各项:1.企业的概况:指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本、其中现金、无形资产占股份比例等,注册地、企业性质、主营业务、历史沿革、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股权结构等。2.业务性质:简要介绍企业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并对相应的产品或服务作简要描述,从而尽可能使私募股权基金经理人了解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3.业务发展历史:包括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企业发展的重要阶段和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件。4.企业前景:可按时间顺序描述企业未来业务发展计划,并指出关键的发展阶段。在这一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等投资人一般需要了解企业未来几年的业务发展方向及其变动理由。如果企业预期未来业务需要经受许多变动因素的考验,则应解释企业发展成功所必需的条件。5.产品或服务独创性:企业的独特性可以表现在管理队伍上,也可以表现在产品或服务上,还可以体现在融资结构和融资安排上。总之,企业只有在产品或服务上具有独特性,才有可能具有良好的盈利前景。6.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对企业产品或服务定价策略的描述,包括产品的价格、价格形成基础、成本、利润及利润构成等。私募股权基金需要了解产品定价是否充分考虑了所有影响因素,包括价格的构成、在逻辑上是否为市场所接受、产品定价是否反映竞争条件下的价格走势以及价格是否能抵御来自市场降价方面的压力,等等。7.顾客群特征:包括顾客特征描述、购买动机、产品的主要买主及其购买金额和单批购买量。8.产品市场描述:主要对产品市场作出描述。包括对行业的销售总额和增长速度、市场占有率等,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据此掌握该企业在市场所占的份额。9.竞争者或替代产品:主要对全部竞争产品及竞争厂家作出描述与分析,尤其是分析这些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年销售额及财务实力。此外,还需要对本企业产品所具有的优势作出分析。有些企业由于拥有某种专利权或经营特许权,从而暂时可能没有竞争对手,但也许会在未来的投资期限内出现更为强大的竞争公司或替代产品,所以私募股权基金必须了解潜在的竞争者,选择其进入市场的时间和方式。如果企业对竞争对手不甚了解的话,则私募股权基金将谨慎评估其增长的持续性和可靠程度。10.营销战略:集中描述产品销售过程和分销渠道,基本环节包括:企业销售方式、广告战略、市场渗透策略、销售障碍、销售人员构成等。私募股权基金据此分析评价企业的市场行销战略,了解产品从生产现场最终传到用户手中的全部过程。11.生产工艺:产品的制造过程及其影响因素,重点是企业的生产能力、生产关键环节、质量控制及生产流程,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加以确认。12.人力资源构成:包括企业的劳动力资源与现状,以及生产和销售产品所需雇员的形式。主要的内容包括:剧院地域分布、雇员文化程度、员工培训计划、工资成本、津贴和年终分红、雇员与管理层关系、工会情况、工作时间安排i、技术人员比例、保密合同及竞业禁止合同、员工的激励机制情况等。13.供应商:企业的原材料及必要的零部件供应状况,包括原材料供应商,原材料供应渠道,特殊外构件供货是否及时可靠。还应当提供一些供货商的清单,包括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主要联系人、最大的供货商及供应余额,以及关键供应商和唯一原材料供应商的情况。14.设备:企业生产所必需设备的基本状况,包括企业已有或打算购买的主要设备,固定资产总额及变现价值,使用现有设备达到的产量和产值,设备采购周期,设备采购难度,设备安装难度及由于运转的特殊技术需要,设备的专用性和抵押价值,设备维修费用,设备折旧速度,设备的技术更新速度和设备的竞争优势等。15.资产构成与资金:包括企业当前的固定资产类型以及未来固定资产的投资需要,资产抵押状况,固定资产折旧,目前的生产能力和收益,有关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以及租赁协议文件。16.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企业持有或将要申请的专利和商标方面的情况,以此判断该企业是否真正具有独特性。17.研究和开发:包括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已经投入和未来打算投入的资金,以及企业对投入这些研发资金的目的和效果的说明。18.涉及纠纷:企业是否卷入或可能卷入各种纠纷事件,如商业债务关系,用户起诉和专利纠纷等。19.政府管理:在一些特殊行业,政府管制可能会对企业未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如医药或特殊进出口产品的生产,需要披露政府管制相关法律和法规。(三)企业管理团队企业管理团队状况,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关键人员(如核心技术人员)。1.管理层履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人员的名单,包括其姓名、年龄、职位、经历、受教育程度等。2.管理者的职业道德:企业需要提供管理者过去涉及的诉讼和纠纷材料,特别是管理层、董事、监事和主要股东是否有破产或不良信用记录。3.管理者的薪酬支出,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以及董事会费用、咨询费、佣金、红利和薪金等各种费用。4.股份安排:企业是否对内部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股票期权安排。对已经享有股票期权的企业管理成员,均应列出其期权数量、平均执行价格、已经执行期权数量和尚未执行期权数量,对尚未执行期权的,应说明理由。5.聘用合同:涉及关键雇员的劳动合同,雇佣的原因和年限,以及该雇员的各种福利安排。6.利益冲突:充分披露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相互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家族管理问题以及其他利益冲突情况。7.顾问、会计师、律师、贷款银行:列式咨询顾问名单、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贷款银行及相关人士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费用。8.企业管理组织机构、部门功能以及企业治理结构的其他方面。9.企业文化制度建设有关情况。(四)融资需求及相关说明1.提议的融资方式:企业对投资工具的选择意图,以及相应的条件细节,应该提供针对性方案,为随后的财务安排及结构设计提供依据。如果出售普通股,应明确:普通股类型,是否分配红利,红利是否可以积累,股份是否可以赎回,股份的价格以及所附带的投票权等;如果发售优先股,则需要说明:股利的支付方式,是否有回购安排,是否可以转换为普通股及相应的转换价格,优先股股东权利等;如果出售可转换债,应清楚表明:债权的期限、利率以及转换为股份的价格和比例;如果是股票期权,则列出:购买价格、期权执行价格、购股数量和期权有限期限等。2.资本结构:企业在获得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后的资本结构上的变化情况。3.融资抵押和担保:企业是否存在为获得私募股权基金而愿意提供相应抵押品;企业是否为融资提供个人或公司担保:如果是个人担保,提供个人财产证明;如果是企业担保,提供该企业的验资报告。4.经营报告:主要介绍企业在获得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后打算以何种方式向私募股权基金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如:提供月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或年度审计后财务报表等。5.资金运用计划:企业对未来几年所需资金以及对使用这些资金的详细规划。6.所有权:融资商业计划书应当列出现有股东持股数量及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后的持股数量,并给出获得所有权的价格;每位股东的股权比例;如果考虑给予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或是创业股份,在对这些市场目前的市值也需加以说明。7.费用支付: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咨询顾问费、律师费等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8.私募股权基金对企业经营管理的介入:私募股权基金一般要求在企业董事会中占据一定的席位,如果企业希望私募股权基金对企业经营管理的介入更深一些,可以再此加以说明,并说明企业需要哪些方面的增值服务,以及为提供这些增值服务所支付的费用。(五)风险因素 对企业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加以说明,尽管私募股权基金会怀疑企业的客观性,并根据自己的评估经验来独立判断,但企业所提出的问题有助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评估。一般来说风险包括:1.经营期限短,如果企业刚刚成立,经营历史短将是双方讨论的主要风险内容。2.管理经验,如果管理层年轻,或者刚刚进入这一领域,这可能会导致经验不足。3.市场不确定因素,与销售有关的市场不确定性因素。4.生产不确定因素,对任何生产不确定因素都要进行说明。5.债务风险,企业应当分析企业的债务情况及是否有足够的清偿能力,使私募股权基金确认,如果企业遇上麻烦而不得不破产时,则投资能回收多少。6.对核心人物的依赖关系,企业应向私募股权基金解释如果任何一个企业核心人物的离去或者去世将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谁可以接替此人的位置;谁来领导企业。(六)投资回报与退出 私募股权基金不是为投资而投资,而是为了获得投资回报,所以企业应当向私募股权基金描述最终投资退出的途径。对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投资企业的退出方式,企业也应当从自身角度看待投资退出的问题,尤其是不停用退出方式的选择对企业可能的影响。1.发行股票上市:发行股票上市无疑是投融资双方都最希望出现的结果,但是难度也最大,公司上市后股本的社会化使私募股权基金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得以套现。融资企业应该制定发行股票上市的方案,如上市时间、上市地点、上市方式等内容。2.并购:企业并购也是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目标企业的一种重要方式,尤其是在资本市场低迷,企业难以在短期内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情况下,将所拥有的企业股份出售给战略投资者等其他投资人也是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所投资企业的一种重要途径。3.回购:是指在私密股权基金资本投入目标企业若干年后,被投资企业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或者定价方式计算的价格购回私募股权基金在企业中所拥有的股份,以实现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4.清算:私募股权基金投入目标企业后,如果出现无法上市,也不能进行企业间的并购和目标企业回购的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在何种情况可以通过企业清算收回投资。(七)营运分析与预测 企业应对本企业目前经营状况和项目前景进行综合分析,即根据企业的财务数据,描述企业最近几年来的财务状况,包括净收入、销售成本、营运费用、利息支出及利息收入,并将这些数据进行归类,使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清楚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前景。(八)财务报表对于处于成长阶段和成熟阶段的企业,提供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对私募股权基金了解财务状况非常重要,尤其是在财务报表没有经过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审查的情况下。通常,财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表外项目。通过财务报表,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把握企业的财务比率、经营成果、偿债能力、应收应付账款、负债情况等内容。(九)对企业未来5年内的财务预测以及一份针对未来一年的详细月度现金流量表进行说明,使私募股权基金能够大致掌握企业的现金流量走势,为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好下一步审慎调查打下基础。(十)相关企业基本情况及财务内容的附件为了使私募股权基金能够更直观地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将融资商业计划书中提及的文件以附件的方式附在计划书后面。

交通银行对私募基金有监管业务吗?

应该不是监管业务,是托管业务;以前都是报审批过的(银监会、证监会双批准)目前实现备案制度了,门槛很低,交通银行这类银行系的肯定是可以的,目前包括一些券商如国泰君安等非银金融机构,都可以托管了

以下选项中,对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表述正确的是()。

【答案】:DA项,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B项,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C项,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D项,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视为合格投资者。

谈谈你对私募和非法集资界限的认识。

法律主观: 私募基金是一种合法的投资形式,如果私募基金采取了公开筹集的方式获得资金,则可能构成非法集资。个人近期感到的问题点是: (1)、私募基金的投资有限合伙并不需要特殊资质,合伙企业本身属于证监会所列明的“投资者”之列 所以不存在缺乏资质的违法问题 。 (2)、与非法集资的主要区别在,私募基金面向特定对象(成立合伙本身就会对有限合伙人做出一定的限制)。 (3)、以上有回答所提及的那篇文章《私募股权基金外衣下非法集资犯罪探讨》的区别描述确实是现有资料中提法比较明确的,我之前也将之作为了思路的看考。特此将重点贴出供理解, 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性质不同。 非法集资是“未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进行融资,是法律明确规定所禁止的行为。而私募基金则是由于其发行对象、运作方式满足法律的规定而不必向有关部门登记,是属于受法律豁免而不需要登记的合法行为。 2、募集对象不同。 非法集资的对象为社会不特定的公众,而且对投资者的资格没有限制,而私募股权基金则是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并对投资者的人数及资格进行严格限制。 3、利益分配不同。 非法集资一般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它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属于投资者获得固定本息,资金管理者获取剩余利润的行为。而私募基金,投资者获得的是实际的投资收益。 4、影响不同。 私募股权基金对金融体系的影响是可以监控的,而且由于其人数的限制,其影响范围也是可以操控的。非法集资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其资金的用途、运作是不透明、不规范的,甚至是欺诈的,因此,其信用风险是很大的,极易引发信任危机,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以上资料就是 私募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别 ,对于私募和非法集资我们公民必须要有基础了解,现实生活中的非法募集案件太多,其根本原因就是我们大众对于私募和非法集资的区别与界限不明确,因此大家应该了解两者之间在性质影响、利益分配等都是不同的,并且募集的对象也是不特定的。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私募基金的募集渠道到底是广还是窄?私募基金不是只能向特定的对象或者200人以下的不特定对象募集吗?

相对于公募基金来说私募基金的募集渠道当然是窄些,这是因为私募基金的成立模式(有限合伙制)所决定的。私募基金并不一定是只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它也可以公开募集,但人数上限只能是50人。你所说的200人是公募基金的最低人数。

公墓基金和私募基金有什么区别?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区别如下:1、募集的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4.投资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5.业绩报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则收取业绩报酬,一般不收管理费。对公募基金来说,业绩仅仅是排名时的荣誉,而对私募基金来说,业绩则是报酬的基础。6.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除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差别以外,在投资理念、机制、风险承担上都有较大的差别。

银行理财为什么对接私募债

什么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符合工信部相关规定,且未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的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也被称为中国版的垃圾债。银行对接企业私募债出现于2013年,2014年上海私募债首单落地(http://www.wdlm.cn/article/9919)。银行理财为什么对接私募债?转载专业人士的话如下:券商资深人士向《金证券》记者报料称,越来越多的银行通过与券商、信托合作,将信贷资产包装成中小企业私募债,然后通过银行理财资金对接购买。一方面银行信贷资产成功出表,另一方面券商轻松为私募债找到接盘资金,可谓“双赢”。券商资深人士称,虽然该业务有助于提高私募债流动性,但却隐藏着一定的风险,但监管部门对于这一业务尚未表态。(请参阅“中国资金管理网”http://www.treasurer.org.cn/node/71907)今年一月21世纪经济报道“上交所堵漏另类融资平台私募债风控收紧"(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bond/20150108/005921247137.shtml)个人观点,中国的企业私募债走向规范和成熟尚需时日。

做私募基金需要什么条件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所谓申请私募基金牌照类似于企业经营的营业执照,按照投资规模来划分的。1、私募管理型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0 万元,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 100 万元。2、私募基金型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5 亿元,设立时实收资本不低于 1 亿元;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 100 万元。根据你的投资额来确定你的经营范围,投资额越高的获得业务范围越高。扩展资料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的区别(1)募集的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4)投资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5)业绩报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则收取业绩报酬,一般不收管理费。对公募基金来说,业绩仅仅是排名时的荣誉,而对私募基金来说,业绩则是报酬的基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私募基金

2018年英国本科入学,想进投行或者对冲私募,应该怎么选学校

投行或对冲的私募这样的专业,学校的差距就会很明显,学校好坏很有可能对就业和薪水造成很大的影响。学校选择的话,当然是选择自己能上的最好的学校!具体的选择,可以找个顾问,不要舍不得花那点钱,那点钱不过本科学费的十分之一,但是影响很大

老板选一个公司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有何影响

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要有资产管理,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字样

对私募基金怎样进行合规风控审查

私募监管新规持续发酵。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在2月初发布后,“合规”风暴在私募行业中掀起。围绕“合规”,基金业协会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信息披露、从业资格、法律意见书等方面为私募戴上“紧箍咒”。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新规不仅要求高管有基金从业资格,另外还强调“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然而,由于合规人才稀缺、风控体系建设成本增加、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时不够专业等原因,私募合规之路仍面临挑战。 高管兼任风控与投资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基金协会已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录中发现,不少私募存在一人兼任“投资与风控”两个角色。 例如宁波一家2011年成立的私募公司,曾发行31只产品,其总经理兼任风控负责人;上海一家在2013年成立的私募,颇具规模,累计发行40只产品,公司CEO也同时是合规负责人。 深圳茶马古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兼总裁朱思铭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在私募备案和引入法律意见书之前,成立一家私募并通过备案发行阳光化私募产品是相对容易的,一些公司实际上的运营、融资、投资、风控人员配备不足,甚至只有1到2人在做。在业绩出众的情况下,投资者一般也不会过多关注风控问题。” 如今,如何解决兼任情况,正是这类私募头疼的问题。 上海一家大型券商负责PB业务的人士透露,公司有私募客户存在“高管风控与投资”兼任的情况,“他们现在正在整改,我们会帮忙查看整改情况。” 他表示,事实上这个要求并不是新要求,只是在过去并没明确。“要看哪些岗位可跟风控重合,譬如可兼任法务、人事,但不能兼任市场、投资、交易业务。” 上海一家营业部总经理则表示,对于准备申请备案的私募,在申请阳光私募登记证明的时候,必须有个高管作为合规风控负责人,且该高管不能同时从事公司投资类相关的业务。 合规人才缺失 上海一家小微私募,其合伙人是公司三款产品的投资经理,他同时是合规负责人。由于出身法律专业,该合伙人在治理公司、搭建风控体系、及时止损上均做到有条不紊。 对于私募监管,他认为应进行分层管理。“国外经验对于不同管理规模的私募,监管程度也不一样。我觉得未来私募行业监管应会出现分层,对于规模小的私募,他们应达到最低监管要求;对于影响力较大的私募,监管对其人员、风控体系应相应加强,形成立体的监管体系。” 对于单独设立合规岗位的问题,他表示,“目前只有大型的私募基金公司有完善的合规体系和架构。风险主要分为公司层面、产品层面和操作层面风险,把这些具体的风险交给一个人或一个部门都是难以完成的,除非这个人既懂法律,又懂基金,还懂运营。这类人才是比较少的。” 朱思铭也表示这类合规人才较为稀缺。“新形势下的合规人才要具备一定的金融、法律的知识和经验,从事过基金内控工作,具备风控体系设计及实施经历,但目前这类人才在私募行业还较为缺乏。” 同时他也指出,成本增加也是个问题。“私募公司中与营收息息相关的部门是投资部门与业务部门,一般来说内控属于私募公司后台范畴,一些私募觉得并没有对风控有着更为深刻的理解,没有把风控放在相对重要的位置。一旦私募的运营成本增加,再遇上目前不乐观的市场环境,会出现不少私募退出行业的情况,但长远来看,准入门槛的提高,私募的洗牌有助于市场规范。” 私募与律师的磨合期 此次私募行业的规范化,还引进了法律意见书。 对于引进法律意见书的原因,朱思铭表示,“私募要进行风控制度的的设立,包括部门架构的搭建,如何做好投资决策。” 他谈道,“在跟律师协商中我发现,很多律师因为不是私募基金行业出身,对股票投资并不是很了解。短时间内让他们给私募基金搭建完善的内控制度,也存在一定难度。一些律师在制度建立上反而要找我们这个行业的人来咨询。” 他希望法律界与金融界有好的沟通机制,促进各项制度范例的建立。双方的专家出来一起讨论如何为私募基金建立合理的各项制度和律所收费标准,给出一些普遍适用的原则指引大家。 上述上海小微私募合伙人表示,目前证券业律师居多,基金律师较少。“有基金律师只懂国外经验,或者只懂如何设立私募基金,但不懂基金运营过程当中产生的问题。律师会有一个学习的过程,律师行业会考虑机会和成本,供需两方会有一个培养过程。”

人们对私募基金的认识误区有?

  我国资本市场中私募基金的规模巨大,发展迅猛,在各种投资领域中发挥着应有作用,但一直以来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政策“待遇”。对它的认识,应当重新梳理。  第一,私募基金操作风险大的误区。私募基金操作的高度灵活性和持仓品种的多样化,往往能抢得市场先机,赢得主动,使创造高额收益成为可能。  第二,私募基金的风控能力弱、盈利低的误区。因私募基金的信息透明度不高,其资金运作和收益状况,不能被社会所认知,从而造成私募基金运作风险大于收益的认识误区。实际上,私募基金灵活的操作风格,极易调动市场的投资热情,更易产生赚钱效应。  第三,私募基金股东不稳定的误区。私募基金成立时,都会选择稳定可靠、信誉好的合伙人。但因没有管理层的监管,也就迫使了私募基金在成立和运作中的谨慎行为。这种自律性和内压式的自我管理模式,也有利于回避风险,减少外界监管的成本。  第四,法律环境限制的误区。由于私募基金从成立、管理、到运作,都在地下进行。易让人忽略其有利的一面。但从海外成熟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的发展来看,私募基金的发展规模远大于公募基金,足以说明私募基金发展的前景和潜力。  第五,管理滞后的误区。由于私募基金的管理方式和运作组织结构表现得相对较简单,经营机制也会更加灵活,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的自由度也相对较高。从这个方面来讲,私募基金相对于公募基金管理基金的做法更值得肯定。

基金专户理财的基金专户对于私募的意义

私募基金借用期货专户通道走向阳光化:私募基金走向阳光化有利于其朝着合规化、专业化、长期化、机构化的方向发展。目前国内私募管理人缺乏从事证券公募基金或发行证券信托产品的经历,缺乏公开产品所创造的名气及公开的业绩证明,若想得到信托或基金高净值客户的认可从而扩大管理规模,只能依靠有公信力的稳定盈利的业绩来证明投资管理能力。管理人通过参与基金专户或期货资产管理通道,其在孵化平台上保留的业绩数据越长,其业绩就越具有公信力,越容易得到机构和高净值客户的认可。

私募基金募集规模限制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募集规模限制是:我国对于私募基金管理规模没有限制性规定,仅对合格投资者的人数进行了规定。据了解,在监管规模上,规定了相对低的门槛。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这些机构不仅包括目前的“阳光私募”管理机构,还包括PE、VC等机构,只要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即应当进行登记。同时,为了避免不良机构通过登记进行增信,登记机构需具备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并且要求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考虑到私募基金运作形式相对灵活,投资者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而且私募基金不公开向公众发行,外部风险较小,从暂行办法来看,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明显区别于公募基金。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主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合格投资者标准、基金宣传推介、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等法律明确要求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和细化。此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严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欺诈客户以及“老鼠仓”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底线规范作了规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情况、基金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然而,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而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孳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2.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3.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拓展采购或销售渠道,融通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企业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关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亮点和竞争力所在。扩展资料: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规范:1、 规范了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资格。募集机构主体资格确定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基金业协会表示,此举能够摒除市场上杂乱无序的第三方理财机构,避免监管真空造成日益加剧的诈骗及非法集资隐患,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2、规范了私募基金代销的责任归属。明确私募基金由管理人募集设立,并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基金运营过程中的相应责任,特别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人义务和投资者适当性确认的相关责任。3、细化了私募基金募集程序。其中,在合格投资者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此外还规定,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4、在募集专用账号及资金安全方面,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前必须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现对募集结算资金的归集管理。5、针对当前募集管理权责不分的现象,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且相关内容应当由募集机构如实全面地告知投资者。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 私募基金募集

什么是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区别在哪?

对冲基金(Hedge Fund) 举个例子,在一个最基本的对冲操作中。基金管理人在购入一种股票后,同时购入这种股票的一定价位和时效的看跌期权(Put Option)。看跌期权的效用在于当股票价位跌破期权限定的价格时,卖方期权的持有者可将手中持有的股票以期权限定的价格卖出,从而使股票跌价的风险得到对冲。 又譬如,在另一类对冲操作中,基金管理人首先选定某类行情看涨的行业,买进该行业中看好的几只优质股,同时以一定比率卖出该行业中较差的几只劣质股。如此组合的结果是,如该行业预期表现良好,优质股涨幅必超过其他同行业的劣质股,买入优质股的收益将大于卖空劣质股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预期错误,此行业股票不涨反跌,那么劣质股跌幅必大于优质股,则卖空盘口所获利润必高于买入优质股下跌造成的损失。正因为如此的操作手段,早期的对冲基金可以说是一种基于避险保值的保守投资策略的基金管理形式。 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 私募是相对公募来讲的。当前我们国家的基金都是通过公开募集的,叫公募基金。如果一家基金不通过公开发行,而是在私下里对特定对象募集,那就叫私募基金。 基金的法律结构有两种,一种是公司制的,每个基金持有人都是投资公司的股东,管理人也是股东之一。另一类是契约型,持有人与管理人是契约关系,不是股权关系。当前的公募基金都是契约型的,但当前中国法律只允许公募基金采取契约方式募集。所以如果要成立私募基金,一定要采取股权方式,这样才没有法律障碍。 对冲基金一般通过私募发起,证券法规定它在吸引顾客时不得利用任何传媒做广告。投资者主要通过四种方式参与:根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直接认识某个对冲基金的管理者;通过别的基金转入;由投资银行。证券中介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的特别介绍。所以对冲基金一般都是私募基金。

对阳光私募基金合同的解释

对阳光私募基金合同的解释   阳光私募基金其实是信托产品的一种,由投资顾问(阳光私募公司)发起,通过信托平台发行,资金交由第三方银行托管,经过监管机构备案,定期公示业绩的的高端理财产品。如何读懂阳光私募基金合同?请看下文对阳光私募基金合同的解释,欢迎阅读。   一、信托类型   阳光私募基金是信托产品的一种类型,属于“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的资金主要投资于国内的股票市场,并适当参与债券投资和权证投资。   二、信托期限   和一般信托产品都有一个固定的期限不同,阳光私募基金一般不设固定的存续期限,只要产品的运行不触及终止条款,产品是长期运行的。   三、受益人   阳光私募基金在受益人的约定上,较其他类型的信托产品有特殊之处,那就是会有“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一般受益人是投资者自己,特定收益人是作为投资顾问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这个条款的设计,是为了实现阳光私募基金的超额业绩分成。在信托产品给投资者带来收益的前提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是可以和投资者按一定比例分享收益的。   四、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   阳光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共同点,是都有一个单位净值的概念,投资者按照单位净值来购买和赎回基金。阳光私募基金的净值=(信托计划资产总值-固定信托报酬-保管费-投资顾问管理费-浮动信托报酬-特定信托计划利益)/信托单位总份数。和公募基金单位起始净值为1元不同,阳光私募基金的单位起始净值一般为100元。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公布的同一个产品、同一个时间的净值,是可能存在差别的,差别点在于是否将相关的费用扣除,信托公司公布的净值肯定是已经扣除了相关费用的可供交易的净值。   五、认购费   按照信托合同规定,投资者认购产品时,需要另外交纳信托资金一定比例的认购费用。认购费用的收入、支付对象及用途由信托公司来确定。如果私募基金的认购最低限额是300万元,认购费率是1%,则投资者认购的实际起点金额是303万元。   六、封闭期   和公募基金不同,阳光私募基金一般会设定一个封闭期,封闭期过后每月会设定一个产品开放日。封闭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公募基金首次发行、正式成立后的封闭期,而是指投资者自己购买基金后,有一个最短的持有期限制,这和基金已经成立的`时间长度没有关系。   封闭期的长短,一般有3个月、6个月和1年。在封闭期内,无论私募基金的业绩是大幅上涨、还是有所下跌,投资者都不能卖出,但可以继续买入。   除了“封闭期”的约定,有些阳光私募基金还会设一个准封闭期,它是在过了封闭期之后的又一段期间。过了封闭期,投资者是可以每月卖出一次产品了。但如果还有一个准封闭期,投资者在此期间卖出产品,还会涉及赎回费用,一般费率是3%。   七、巨额赎回   该条款和公募基金的规定类似。在私募基金的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份额超过了上一个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则会触发巨额赎回条款。这时,申请赎回恐怕就不能按时收到全部的赎回资金了,信托公司会按照其申请赎回的份额与开放日收到赎回申请份额的占比,再乘上此前基金规模的20%。如果信托公司认为有能力支付超过20%的份额,则不会受此条款影响。   该条款实际是一个投资风险的提示条款。由于阳光私募基金的规模普遍都不大,可能就在2亿~3亿元,甚至是在1亿元以下,那么20%的规模至多也就是5000万元左右。当遇到基金的业绩突然大幅下滑,或者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重要投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可能会引发大规模的赎回潮。鉴于此,建议选择实力强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产品。   八、投资运用的限制   该条款主要是对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给予一定的约束,建议重点关注“投资于1家上市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规模的比例”这个条款。这个比例一般为10%、20%和30%。10%意味着该基金最少要投资在10只股票中,30%意味着最少要投资在4只股票中。投资股票越集中,该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就越高。   如果投资者愿意承担投资集中的风险,也希望获取集中投资的更大收益,则30%会更适合。如果投资者不愿意冒太大的投资风险,那么10%会更合适一些。   九、费用   该条款主要涉及3个收取费用方,分别是信托公司、保管银行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的费用三级标题其收取的费用分为2个部分。一部分为固定信托报酬,无论基金运行业绩如何,每月都会收取。另一部分为浮动信托报酬,和基金运行业绩相关,只有在基金净值创出新高的前提下,对于新增加的部分,会分取一定百分比的收益,也是每月收取。   固定信托报酬的收费标准,不同的基金有所不同。一般每年的费用范围为0.75%~1.25%,以1%居多。由于采取每月收取方式,因此会将年化费率转换为月度费用,即将年化费率除以12即可算得(以下的相关费率也是如此)。   至于浮动信托报酬,一般是在基金净值创出历史新高的前提下,收取资产增值部分的3%,并在满足此条件下,每月收取。   保管银行的费用三级标题费率标准一般每年为0.25%。无论基金运作的业绩如何,这个费用会依据每个月开放日的资产规模收取。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费用三级标题作为信托产品的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和信托公司类似,也分为2个部分。一部分为固定收取的投资顾问管理费,另一部分为可能会收取的特定信托计划利益。   投资顾问管理费的标准,每年为0~0.75%,以0.25%居多,也是每月收取。   特定信托计划利益类似于信托公司收取的浮动信托报酬,也是在基金净值创出历史新高的前提下收取,比例是资产增值部分的17%,也是每月收取。   综合以上3个方面的费用标准,对于投资者来讲,无论基金的净值表现如何,每年的固定费用比例为1%~2.25%。如果再加上首次购买时支付的1%的手续费,在买入并持有的第1年,产品需要净值增长3%~3.25%以上,投资者才会有收益。   十、风险共担条款   该条款名称是笔者自己起的,在信托合同中没有这个条款名称。该条款主要是约束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要拿出自有或关联人的资金,实际购买自己作为投资顾问的信托产品,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风险共担的精神。一般信托合同都在此方面进行了约定。   一般的描述是,在阳光私募基金募集期间,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可以用自有资金,或用其关联人的资金(此关联人需要得到信托公司的认可)来认购一部分基金份额。在基金成立后,在每个月的估值日期,如果出现私募基金公司和关联人持有的份额不足产品总份额的10%,则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要在可能收取的特定信托计划利益中,拿出50%转换为信托份额。在产品成立后,在每个月的估值日期,如果出现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关联人持有的份额超过了产品总份额的10%,则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进行赎回超过的部分,但也要向信托公司提交赎回申请。   十一、产品分红   阳光私募基金是否分红,由信托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商定,投资者没有参与决策的权利。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现金分红或份额再投资。大部分的阳光私募基金会在信托合同中明确分红的方式只有份额再投资一种。   十二、风险揭示   阳光私募基金属于高风险高回报类型。在信托合同中,一般会将投资的风险进行列示。   投资者应主要关注2个方面的风险。一是管理风险,即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不足,不能给投资者带来理想投资回报的风险。二是委托人风险,即由于投资者没有考虑好资金的整体安排而导致的风险。阳光私募基金动辄以300万元及以上为认购起点,投资者一定要慎重选择。   优秀的阳光私募基金,确实能够为投资者赚取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但由于目前市场上有超过470家的阳光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超过1200只的阳光私募基金,优选出好的产品确实是个难题。建议投资者多花工夫挑选优秀的信托公司或三方机构。 ;

国家对私募基金的管理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二)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国家对私募基金的管理

法律分析:(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二)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二)办理基金备案;(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四)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五)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六)指导和监督基金行业协会的活动;(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私募相对于公募基金有哪些优势呢?

私募基金是指只能在私下里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把众多投资人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私募基金”的对立面是“公募基金”,即以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基金。因为私募基金公司只能通过私下募集资金,所以它最显眼的特征分析就是不能在社会公开场合买卖。比如网上发行股票,公开招揽投资者,这些都是不能的。继而,也就形成了私募基金的第二个特点:流通性基础很差相比较公募会差一些。私募基金的第三个主要特点是: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门槛是100万,所以它的投资者比较少。另外,由于投资者较少,私募基金的投资目标也会更有针对性,更能满足客户的具体投资要求。这是它的第四个特点。私募基金的第五个特点是,它没有公募基金那么多的信息公布要求。因此,它的投资隐蔽性更高,被市场进行追踪的可能性更小,可能会获得一个更高的投资收益。相比于公募基金,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工作力度比较一个宽松,只要企业纳税、合法就行。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加灵活,基本上管理人想怎么玩都行,只要能挣钱。例如,公募基金的单笔股票投资金额不能超过总投资金额的10%,而私募股权基金甚至可以单笔挂牌。私募基金最大的优势是基金经理和投资者站在同一战线上。因为每一个私募基金的管理人都是基金出资人中的一员。此外,由于国内信用体系不完善,基金管理人的出资比例很高,在10%到30%之间。不像国外,在3%到5%就行。二是企业因为经济收益规则不一样。公募基金是靠收管理费,与基金投资收益无关,而私募基金是靠整体业绩而有收益的。这有点像“KPI”考核:一般来说,私募基金的业绩进行报酬是利润的20%。赚了一亿,拿了两千万。三是如果基金一旦发生亏损,都是先拿基金管理人的钱支付,其它投资者进行支付剩下的亏损。因此发生基金亏损时,损失可以最大的是基金投资管理人。比如一只5个亿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了5000万。清算后,该基金损失了20%,即1亿元。按理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5000万亏了20%,那还可以剩下4000万。可事实上,管理人没有一毛钱都拿不出来,因为它剩下的4000万要先用来进行支付1个亿的亏损额。至于剩下的6000万亏损,其它投资者共担。数据来源私募排排网.

公司有负面信息对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备案有影响吗?

具体要看是什么样的负面信息,如果是管理人严重违反了监管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层限制了新的基金备案,那肯定就是有影响的。

中国证监会对私募机构采取一系列行为,发现私募机构存在的问题不包括(  )。

【答案】:DD项符合题意:中国证监会对私募机构开展了包括募资行为合规性、基金资产安全性、信息披露及时性、基金杠杆运用情况、是否存在侵害投资者权益行为五个方面的专项检查,发现私募机构存在以下各类问题:(1)涉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2)承诺保本保收益、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混同、虚构投资项目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侵害投资者利益行为;(3)公开募集、未按合约约定托管基金财产、投资方向不符合合约规定、费用列支不符合合约规定、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证券类私募机构从业人员无从业资格等一般性违规问题;(4)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更新不及时、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不健全、私募基金风险评级及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不到位的问题。

我国法律对私募基金有什么管理规定?

还是比较多的,分类也较细,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 (1)《公司法》 (2)《证券法》 (3)《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 (1)《公司法》 (2)《合伙企业法》 (3)《证券投资基金法》(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5)《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补充:目前私募产品都由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采取备案

如何着手应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最新监管要求

只能提前准备抓紧时间去做,找有经验的团队和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交,协会会一直出新的要求条件,越晚做越被动,比方说之前不要求股东出资证明,现在就是硬性要求了,还有最新政策可能6月份会要求高管人员数量增加,赶紧准备啊亲

国家对私募基金安全用什么来保障?

私募基金国家出台的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早在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主席办公会议就审议通过!并开始执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第六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第八条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第九条 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第四章 资金募集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第五章 投资运作第二十条 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第二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第二十二条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第六章 行业自律第二十七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第二十八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私募基金情况,及时提供私募基金相关信息。第二十九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三十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资者投诉,进行纠纷调解。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第八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 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第四十条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法律对私募基金有什么管理规定?

还是比较多的,分类也较细,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 (1)《公司法》 (2)《证券法》 (3)《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 (1)《公司法》 (2)《合伙企业法》 (3)《证券投资基金法》(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5)《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补充:目前私募产品都由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采取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 )负责。

【答案】:D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国家对私募基金政策如何

  私募在中国是受严格限制的,因为私募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超过5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极严重经济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吴英、德隆唐万新、美国麦道夫。目前中国的私募按投资标的分主要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阳光化后又叫做阳光私募(投资于股票,如股胜资产管理公司,赤子之心、武当资产、星石等资产管理公司),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目前较少,如金诚资本、星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E,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以IPO为目的,如鼎辉,弘毅、KKR、高盛、凯雷、汉红)、私募风险投资基金(即VC,风险大,如联想投资、软银、IDG) 。近期正在上海试点的QDLP政策,更是历史性的将海外私募基金加进了国内资本市场。例如国际对冲基金(如量子基金),海外私募基金(如成吉思汗基金管理)等。

国家是如何对私募股权投资管理的?

一、私募投资基金 私人 股权投资 (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 私募基金 ,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二、私募股权投资管理 1、国家发改委 2006年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方式、投资方向、备案条件、 经营范围 、投资限制、企业监管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暂行办法》对创投企业的监管体现在发改委的备案上,通过发改部门备案的创投企业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国家发改委2009年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对备案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最低实收资本和承诺资本、投资者人数、单个投资者最低出资、高管资质作了要求;规范了创投企业的“ 代理 ”投资业务,并在创投企业的信息披露、不定期抽查方面做了强化。 2011年1月,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地区设立的、募集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企业接受强制备案管理、运作规范管理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紧接着3月份,发改委又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表格下载》,进一步细化了股权投资企业(即“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即“管理机构”)的备案工作。2011年11月,发改委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PE强制备案制度由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这份《通知》也成为国内第一个全国性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条例。 不过,全国范围内无法满足备案条件的存量PE可能还为数不少,他们下一步该如何调整,还待进一步观察。 2、证监会 证监会认为,我国应该借鉴成熟市场的监管实践,效仿美英做法,由证监会为主要负责机关进行日常监管,其他部门就相关领域提出众多原创建议,如美国明确规定,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一定规模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美国财政部空间和联邦储备银行对私募基金进行国内金融风险评估和质询;英国从2001年开始就由金融服务局统一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 2011年6月,“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引发了行业关于VIE合法性的大讨论。到了9月份,有几名法律界人士透露,中国证监会正在提交报告,建议国务院迅速取缔VIE结构,这份报告也流传至坊间,在行业 内引发了热议甚至恐慌情绪难以腾飞。但截至目前,关于VIE监管仍无进一步的政策出来。 而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也拟将PE纳入法律监管之下。据悉,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于2012年推出。但是否应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纳入监管范围,这是《基金法》修订过程中的一大障碍。 3、商务部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五部门于2003年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资创投的设立审批、对外投资审批、投资限制、投资备案、资金使用情况、投资管理人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与纯内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相比,监管者对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施行审批制,实行最严格的监管。 2011年6月,“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引发了行业关于VIE合法性的大讨论。之后,商务部外资司曾到 上海 组织调研会,VIE是被提及话题之一。 4、银监会 在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方面,银监会制定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对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管是通过规范信托公司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来实现的,如要求信托公司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即使信托公司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也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由于银监会是信托公司的监管机关,《指引》的监管措施有明确的指向对象,内容也较全面。 通过关于 私募股权投资管理 的介绍,我们知道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必须依法经营,自觉接受国家的金融体系监管,主动纳入国家金融系统管理,不能游离于监管之外。当然国家为了保障投资人权利,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也将进一步加强私募股权投资的管理,目的也是维护私募股权投资的健康发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7月15日生效之前 哪个规范募集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第三条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第四条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第五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第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第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第十条 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第十一条 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第十二条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第十三条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第十四条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特定对象确定;(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三)基金风险揭示;(四)合格投资者确认;(五)投资冷静期;(六)回访确认。第三章 特定对象的确定第十六条 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七条 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第十八条 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第十九条 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详见附件一。第二十条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四)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五)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六)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第四章 私募基金推介第二十一条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第二十三条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三)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四) 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六)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七)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八)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九)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十)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十一)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十三)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十四)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十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四条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九)恶意贬低同行;(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一)公开出版资料;(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三)海报、户外广告;(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第二十六条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详见附件二。第二十七条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第二十八条 根据《私募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第二十九条 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第三十条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六)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第三十一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三)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第六章 自律管理第三十三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会员及登记机构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会员及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中国基金业协会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第三十五条 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第三十六条 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机构采取暂停私募基金备案业务、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等措施。第三十七条 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第三十八条 募集机构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第三十九条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相关自律措施。第四十条 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募集行为。第四十一条 募集机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募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被中国基金业协会采取相关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第四十二条 募集机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实施。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私募基金融资盘爆仓对私募基金有影响吗

  肯定的了,私募基金业绩和规模肯定受影响。

国家对私募基金的管理

1、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  )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答案】:A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无论是自行销售还是委托销售机构销售股权投资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股权投资基金。

国家对私募基金的管理

法律分析:1、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股市动荡对私募股权投资有没有影响

没有。私募股权投资的标的是未上市的公司,而股市动荡受影响的都是已经上市的公司。从新股的火爆可知,股市的动荡对未上市的公司毫无影响。

目前申请私募管理人对于条件有什么要求?听说目前协会很严格?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控股股东重大变更环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越来越关注股东是否满足基金业协会相关文件要求。因此,确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是否合格,是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之前需要评估的重要问题。 本文总结实务经验,结合私募新规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梳理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的条件,供行业参考。 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合伙人的认定标准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合伙人的认定标准 《暂行条例》规定,有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对主要股东/合伙人采用“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不得存在五种情形。但是我们在《暂行条例》中并未看到对“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标准进行界定。在相关法规中提到“主要股东”的情况如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合伙人的认定 《暂行条例》仅列明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合伙人条件,并未给出具体的认定标准,未来有待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在落实《暂行条例》的过程中进行具体规定。 鉴于《基金法》是《暂行条例》的上位法之一(仅就调整对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基金法》构成《暂行条例》的上位法),前述《管理办法》中关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认定标准,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合伙人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与借鉴作用。 1. 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对主要股东的认定标准可以参考该规定,即主要股东是指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根据该标准,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比例最高的股东有多个且持股比例都不低于25%的,则可能存在多个主要股东。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所有股东的股权比例均低于25%,则该基金管理人也可能不存在主要股东。 2. 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人 《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那么,如果合伙企业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如何认定合伙企业的“主要合伙人”呢 我们理解应该从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参照主要股东的认定标准,即在合伙企业中出资比例最高且持有合伙份额比例不低于25%的合伙人,可以认定为主要合伙人。 二是由于合伙企业申请成为基金管理人的,大部分均是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居于较为重要的地位,通常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决定合伙企业的主要事项,因此对合伙企业具有较大的控制力与影响力,具有将普通合伙人认定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合伙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综上所述,在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尚未出台具体实施细则之前,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合伙人,如果是公司的,建议将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认定为主要股东。如果是有限合伙的,建议将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额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合伙人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均认定为主要合伙人。 新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条件清单 根据基金业协会最新登记须知、登记清单和实务操作经验,新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需要检视以下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附条件认可清单所列条件。 1. 正面清单 1)以货币出资且具备出资能力。 2)用于出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 3)外商独资或合资的机构,其股东应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该公司的境外股东应为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 负面清单 1)主要出资人曾经从事或目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冲突业务。 2)为资产管理产品。 3)委托代持股权或隐名持股。 4)股权架构存在嵌套或交叉持股、循环出资情形。穿透至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架构超过三层,且无法说明合理性。 5)存在以下不良诚信信息: a)最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 b)最近三年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c)最近三年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d)最近三年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e)最近三年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f)最近三年涉及诉讼或仲裁; g)最近三年其他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 6)曾经担任因以下情形被基金业协会不予登记的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不满一年: a)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b)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c)申请机构主要股东、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d)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e)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f)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 附条件认可清单 1)穿透至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架构超过三层,但能够说明合理性的,例如央企或地方国企作为股东。 2)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需要说明理由以及合理性。 3)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的股东,如其已设有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需提交新设同类型私募合理性说明。 4)股东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实际控制的主体中存在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境外股东能否作为出资人以及管理人的外资比例的问题,实务中,我们注意到协会曾就外资比例超过50%的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过反馈意见,认为需要满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以下简称“问答十”)的规定,即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应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对此,我们认为,从问答十的适用范围来看,其适用于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申请机构,如果拟新设的申请机构的直接股东均为境内机构或自然人,则申请机构属于内资公司,应不适用问答十;但不排除在实际审核实践中,对于穿透后的外资比例超过50%的申请机构,协会从实质审查角度,参考问答十进行监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公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合伙人的比较 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规定方式不同的是,《基金法》、《管理办法》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标准主要从正面提出明确的条件与要求。两类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条件与要求比较如下: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以下描述错误的是( )。

【答案】:C本题考查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我国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没有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无须中国证监会审批,而实行登记制度,即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只需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即可。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治理结构也没有强制性的监管要求,而由基金业协会指定相关指引和准则,实行自律管理。参见教材(上册)P101。

对私募基金的认识

私募就是私下募集。私下的意思如上:第一,不可以做广告。第二,只能向特定的对象募集。所谓特定的对象又有两个意思,一是指对方比较有钱具有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二是指对方是特定行业或者特定类别的机构或者人。第三,私募的募集对象数量一般比较少,比如200人以下。

相对于公募基金,私募有什么优势?

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私募基金具有针对性较强的投资目标,它更像为中产阶级投资者量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也相应比较宽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相应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更大。私募基金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必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他们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从国际目前通行的做法来看,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 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管理者拥有的股份将首先被用来支付参与者,因此,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与基金是一个唇齿相依、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解决了公募基金与生俱来的经理人利益约束弱化、激励机制不够等弊端。

国家对私募基金的管理

法律分析:(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二)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二)办理基金备案;(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四)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五)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六)指导和监督基金行业协会的活动;(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私募基金对募集方式有什么要求?

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在美国,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通过公开媒体做广告来招徕客户,而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则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宣传,其参加者主要通过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如在美国,对冲基金对参与者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若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若以家庭名义参加,家庭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若以机构名义参加,其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而且对参与人数也有相应的限制。因此,私募基金具有针对性较强的投资目标,它更像为中产阶级投资者量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上述内容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的有关私募基金募集方式的相关知识,近年来,投资私募基金是一股热潮,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投资私募基金,但是在投资私募基金的时候也应该理性的投资,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的方式就是通过非公开的方式进行集资,不允许通过任何的网站媒体的宣传,仅在小圈子内进行传播,上文中小编还整理了 私募基金募集资金的规则,仅供大家参考。

私募理财产品有风险吗

理财产品都是有风险的。私募是指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取利润。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是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是资金面向特定投资者的非公开发行。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私募不得承诺保护资本或资本收益。拓展资料:私募是发行国际债券的一种方式。当债券通过私募发行时,筹资者不需要公开出售债券,只需由银行,保险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认购即可。私募债券的发行通常采取记名方式,发行人可以较少披露自己的经营情况。根据不同的标准,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分为三类:1、证券投资私募股权基金顾名思义,该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等金融衍生品,量子基金、老虎基金、美洲豹基金等对冲基金是其典型代表。这种基金基本上是由经理人自己的投资策略设立的开放式私募股权基金。它可以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和市场的发展趋势,调整投资组合,改变投资理念。投资者可以根据基金的净值进行赎回。它的优点是可以根据投资者的要求量身定制。资金相对来说是集中,投资管理过程很简单。它可以利用大量的金融杠杆和各种形式的投资,而收益率相对较高。2、产业私募股权基金这类基金主要投资于产业。由于基金经理对某些特定行业有着深刻的了解,如信息产业和新材料,并有广泛的个人关系,他可以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发起设立产业私募股权基金。经理们象征性地只花了一小部分资金,而大部分都被收集起来了。管理者在获得大量投资收益的同时,应该承担无限的责任。一般来说,此类基金的封闭期为7-9年,到期后一次性结算。3、风险私募基金其投资对象主要是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权益,以分享其快速成长带来的高额利润。其特点是投资回收期长、回报高、风险高。私募产品有什么风险呢?1、不透明信息的风险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信息不透明是私募股权基金最大的风险。所有涉及投资运营和管理的流程,如投资方案、资金转让和项目跟踪管理,都可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2、投资者抵御风险的能力较低许多投资者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原因是,他们看重私募股权基金的高回报,但高回报也对应着高风险。许多投资者不具备相应的抵御风险的能力,因此投资应关注此类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

自2016年初以来,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政策,规章等有哪些

目 录第一部分 综合规则 5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46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76四、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 84五、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二) 86第二部分 基金业协会规则 88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88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93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98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101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107六、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115七、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117八、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119九、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120十、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121十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122十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123十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124十四、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 125十五、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127十六、《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136十七、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个人版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 146十八、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 151十九、《募集行为办法》反馈意见登记表(征求意见稿) 155二十、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具体方案 156二十一、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 159二十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160二十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起草说明 165二十四、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169二十五、关于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的意见 181二十六、《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183二十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186二十八、《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相关问题解答(一) 187二十九、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简明流程 191三十、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一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4三十一、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5三十二、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6三十三、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97三十四、《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203三十五、《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9三十六、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218三十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 237三十八、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 241三十九、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244四十、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 252四十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254四十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试行) 257四十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 261四十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265四十五、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 272四十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273第三部分 配套规则 276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76二、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281三、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85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294五、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300六、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305七、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相关政策的流程说明 309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310九、关于引导私募投资基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答记者问 312十、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 314十一、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315十二、股转系统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解答——机构业务问答(一) 317十三、股转系统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 319十四、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321十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322十六、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324十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328十八、中登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333十九、中登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 336二十、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37第四部分 其他法律法规 345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345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55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90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404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07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426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33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445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449第五部分 公募证券规定(私募证券内控可参考适用) 451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451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462三、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470四、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 473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476六、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工作指引 480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484八、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493九、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497十、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 504十一、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508第六部分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仅供参考) 510一、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510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520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527四、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537五、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549六、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558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567八、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577九、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587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597十一、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609十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620十三、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624十四、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631十五、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633十六、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637

私募基金的规则

私募基金的规则:一、募集办法适用范围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应募集管理办法。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募集其自行管理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募集办法。二、募集一般性规定1.募集机构责任:比如应当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2.委托募集特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受托责任。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3.基金销售协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4.禁止非法拆分转让: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5.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监督: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另外,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应当保存投资者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三、募集办法明确规定了募集程序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四、特定对象确定募集办法规定,募集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五、调查问卷主要内容1.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2.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3.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4.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5.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六、办法还强调,对投资者相关信息的获取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对于大家一直疑惑的通过互联网媒介募集,办法也有规定: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2.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3.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4.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5.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6.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019年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第九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第十条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二条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第十三条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第十四条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特定对象确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三)基金风险揭示;   (四)合格投资者确认;   (五)投资冷静期;   (六)回访确认。   第三章特定对象的确定   第十六条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九条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详见附件一。   第二十条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四)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五)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六)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第四章私募基金推介   第二十一条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二十三条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三)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四)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六)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七)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私募股权(PE)融资是什么意思

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之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例如官方养老资金池、保险公司)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经常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私人股权是指未在股票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的股权。这种类型的股权与股票性质不同,投资回报周期也较长。拥有该股权的私人股权投资公司如果要出售该股权的话,必须在没有传统交易市场的情况下找到买家,所以其投资退出的方式一般是首次公开发售(IPO)。已经有一些努力试图建立私人股权投资之间的交易市场,以便利私人股权投资之间的清算。例如GENESIS交易所,在温哥华组织一个每月举行的私人股权拍卖。但是成效不是很明显。私人股权投资公司主要通过三种方式退出并获得投资回报:首次公开发售股票(IPO),出售公司或与其他公司合并,或者是对公司进行资本重组。未上市的股权可以直接出售给投资者(私募发行)或者其他专门做次级收购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2005年估计全球共有1350亿美元私人股权投资,这一数据比上一年度高出了五分之一,这是因为全球收购市场的信心提升。而在其中收购基金的比例逐渐上升,从五分之一上升到三分之二,而早期投资和风险投资的比例则逐渐下降。扩展资料:特征1、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2、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PE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反映在投资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转让优先股,以及可转债的工具形式。3、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或者投资于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因流动性差被视为长期投资(一般可达3年一5年或更长),所以投资者会要求高于公开市场的回报。4、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5、没有上市交易,所以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而持币待投的投资者和需要投资的企业必须依靠个人关系、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来寻找对方。6、比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企业,这一点与VC有明显区别。7、投资回报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开发行上市、售出或并购、公司资本结构重组。对引资企业来说,私募股权投资不仅有投资期长、增加资本金等好处,还可能给企业带来管理、技术、市场和其他需要的专业技能。相对于波动大、难以预测的公开市场而言,私募股权投资资本市场是更稳定的融资来源。在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可以对竞争者保密,因为信息披露仅限于投资者而不必像上市那样公之于众。8、PE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9、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首次公开募股IPO、售出(TradeSale)、兼并收购(M&A)、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等。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私募股权

在私募股权基金的成立过程中,政府审批、法律法规等方面具体有哪些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刺猬梳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机构、募集账户和募集行为等法律合规要点,部分内容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撰写。供各位读者参考。  主要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私募监管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简称《登记备案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简称《规范登记公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简称《内部控制指引》)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简称《基金外包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简称《执业自律准则》)  一、合格投资者  1、投资者人数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契约型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有限合伙型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均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为2人以上且不超过200人。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述规定。  2、合格投资者  (1)认定标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第二,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第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第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第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第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2)穿透计算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募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等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拆分转让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的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为其自己购买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条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二、募集机构  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机构应当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请没有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以及推荐客户、代理收付等变相募集的活动。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募集机构均应当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法定责任,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三、募集账户  1、募集结算资金  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  2、开户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大型机构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可以以自身名义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但须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相关风控制度。  3、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的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需明确反洗钱义务、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4、财产独立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四、募集行为  募集行为包含宣传推介、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购/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1、特定对象调查  (1)调查程序和风险评估  募集机构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2)调查问卷的内容  募集机构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可以参见基金业协会制定的内容与格式指引,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获取上述信息。  (3)在线调查程序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调查程序,投资者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认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第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第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第四,投资者阅读并确认其自身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  第五,投资者在线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问卷;  第六,募集机构根据调查问卷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者适当性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并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风险评估的具体标准,主要由主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制定。  3、非公开宣传推介  募集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为确保宣传推介合法合规,应注意以下两个要点:  第一,宣传推介的对象须为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机构在实施宣传推介前对目标对象进行调查了解,通过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取得其书面承诺等方式,确认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第二,宣传推介的范围须为特定主体。举例说明,在微博、博客中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由于任何互联网用户均有权限、有可能接收宣传推介信息,受众范围不特定,因此属于违规行为;而通过实名认证的微信公众平台,向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特定订阅用户推送宣传推介信息,则不违反非公开募集的规定。  此外,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4、宣传推介材料  推介材料应由募集机构制作使用,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募集机构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5、禁止的推介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恶意贬低同行;  (7)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  (8)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6、基金合同的签署  (1)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投资者应当向募集机构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募集机构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2)风险揭示书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主要内容可以参见基金业协会制定的内容与格式指引,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  第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  第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3)回访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机构的非基金推介业务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上海契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解题,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须客观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投资决定。未经回访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经回访确认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4)资金来源合法性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除持有各类金融牌照或资质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主体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汇集他人资金。

公募和私募的区别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区别在于:不同的募资对象、不同的投资门槛、不同的募资方式、不同的投资方式限制、不同的投资目标、不同的业绩回报、不同的风险控制、不同的流动性。不同的募资对象:私募基金的募资对象是特定投资者,公募基金的募资对象面向大众。不同的投资门槛:私募基金有一个门槛,需要达到一定的金额才可以投资,而公募基金门槛较低,可以投资的金额相对来说较小。不同的募资方式:私募基金以私募方式募集,公募基金以公开方式募集。不同的投资方式限制:私募基金应根据合同内容约定投资项目,公募基金投资类型有严格的规定范围。不同的投资目标:私募基金利益为先,追求绝对回报,公募基金以超越业绩为基础。同的业绩回报:私募基金向投资者收取业绩报酬,一般按收入的合理百分比收取,公募基金只收取管理费,不收取投资者的报酬。不同的风险控制:私募基金会设置一定的止损线。公募基金没有明确的止损线。不同的流动性:私募基金一般有规定的封闭期,封闭期过后才可以赎回。公募基金每个交易日都可以申请赎回,流动性强。投资应该根据个人的资金流动情况,承担风险的能力,所期待回报的范畴,来决定投资公募或者私募资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要谨慎。【拓展资料】公募基金,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例如目前国内证券市场上的封闭式基金属于公募基金。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各有千秋,它们的健康发展对金融市场的发展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什么是私募基金

问题一:什么叫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在国外被称为Private Placement,是与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相对应的一个金融概念,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 *** 投资,也即是我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地下基金”。 金融市场中的私募基金,惯常采用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另一种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私募基金。目前在我国比较盛行的私募基金一般都是契约型私募基金。 从法律性质来看,契约型私募基金实质上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其当事人包括发起人(基金管理人)、投资人(基金份额购买人)、收益人(一般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将信托基金通过契约(信托合同)信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运用基金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或产业投资,投资收益由份额持有人分享,投资亏损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分担,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收取报酬。在我国调整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对此类私募基金的规范事宜可参考《信托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两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手段大多为诈欺,以许诺高回报率和高利息率欺骗公众诱使其投资,欺诈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如100万元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当然也包括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综上可见,私募基金的设立如符合我国信托法规定,其合法性应当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不得违反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 问题二:什么是私募?私募基金是什么 私募基金,在国外被称为Private Placement,是与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相对应的一个金融概念,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 *** 投资,也即是我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地下基金”。 金融市场中的私募基金,惯常采用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另一种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私募基金。目前在我国比较盛行的私募基金一般都是契约型私募基金。 从法律性质来看,契约型私募基金实质上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其当事人包括发起人(基金管理人)、投资人(基金份额购买人)、收益人(一般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将信托基金通过契约(信托合同)信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运用基金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或产业投资,投资收益由份额持有人分享,投资亏损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分担,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收取报酬。在我国调整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对此类私募基金的规范事宜可参考《信托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两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手段大多为诈欺,以许诺高回报率和高利息率欺骗公众诱使其投资,欺诈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如100万元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当然也包括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综上可见,私募基金的设立如符合我国信托法规定,其合法性应当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不得违反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 问题三:私募基金是什么?干啥的 5分 举个例子:假设您有一笔钱想投资债券、股票啦这类证券进行增值,但自己又一无精力二无专业知识,钱也不算多,就想到与其他10个人合伙出资,就雇一个投资高手(理论上比我们高点的),操作大家合出的资产进行投资增值,牵头办这事。他牵头出力张罗大大小小的事,有关风险的事向高手随时提醒着点,定期向大伙公布投资盈亏情况等等,不可白忙,定期从大伙合出的资产中按一定比例提成给他,提成中的钱也有他的劳务费。上面这些事就叫作合伙投资。将这种合伙投资的模式放大100倍、1000倍,就是基金。这种合伙投资的活动经过国家证券行业管理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允许这项活动的牵头操作人向社会公开募集吸收投资者加入合伙出资,这就是发行公募基金,也就是大家现在常见的基金。如果在民间私下合伙投资的活动,在出资人间建立了完备的契约合同,但还未得到国家金融行业监管有关法规认可的,就是私募基金。应该说法律既没有禁止也不鼓励,处于模糊地带,那种通过信托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相对可靠,因为资金监管是有效的,不会出现卷款跑路的情况。 JR123金融导航网站上收录了所有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的网站链接,可以方便查找 问题四:什么是对冲基金?私募基金有区别吗 摘录自保罗时报 共同基金知多少(三)认识基金家族 另外还介绍很多其他类型基金 太长了我就不贴了有兴趣的自己壤纯窗 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为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的基金。私募基金具有人数限制、 *** 息较少,以及不得向大众宣传等特点,因此一般人较不易亲近。由于私募基金垄罩在神秘的面纱之下,也被市场昵称为“地下基金”。 虽然相对于公募基金,只有特定人士能参与私募基金投资,但由于私募基金具有人数限制,且不需时时披露信息,因此能针对其投资人量身订作投资策略,操作上较公募基金灵活,市面上有许多对冲基金就是以私募方式进行。 投 资大众常将私募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混淆,私募股权投资的英文别名Private Equity Fund(PE)也常被通用在私募基金上。根据和讯网,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表示,“私募基金本身所规定的、所定义的是一种钱的募集方式,是 通过向特定的少数人来募集资金这样一种方式,而我们平常所讲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描述的是把钱募集来了以后它的投向、资金的运用方向, 本级是募集的方式,第二级是投资的方向,第三级是投资的风格。比如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中有一种投资风格比较激进的就是对冲基金,所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涵 盖着对冲基金,但不一定所有的证券投资基金都是对冲基金。” 对冲基金(Hedge Fund) 对冲基金常被人贯以“多头/空头股票对冲”,点出了对冲基金强调买空与卖空股票的投资策略,而每只对冲基金又会采用适合其自身情况的独特策略。其投资标的包括股票、债券与大宗商品类,尤其偏好投资高收益率的衍生性金融产品与问题债券(Distressed Debt)。 由于一般共同基金规定不能卖空,对冲基金的创始目的为藉由作空对冲市场下跌风险。但演变至今,对冲基金的操作模式已与其立意大相雷霆,反而是以追求最大报酬为目的,多采用卖空的手段与衍生性金融产品进行交易以增加而非减少风险。 对冲基金多为开放式基金,并常会以私募的方式进行募集。相对于其他类型基金,对冲基金的流动性较低,且常会要求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任意赎回。对冲基金的基金规模可达数十亿美元,在杠杆作用下的基金总资产则更高。 对 一般投资人来说,对冲基金的投资门槛较高,虽然近年来有下降的趋势,但相较于其他类型基金仍然偏高。此外,法令对冲基金的规范一般较为松散,也允许基金经 理人采用其它共同基金不能使用的交易手法,因此对冲基金一向被视为是一种只向专业投资人或富裕阶层等开放的投资工具,而对冲基金投资人也多具有较大的风险 承受度与作空的偏好。在美国,法令规定必须要达到一定投资金额与累积一定投资经历才能申购对冲基金。 对冲基金与其他类型基金一样需要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除此之外,对冲基金还会加收一项表现费(奖励费),典型的情况是管理费占基金年净资产的2%,而表现费则占基金净收益的20%。 问题五:私募基金的种类有哪些? 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私募基金有多种分类方法,在此,我们仅以常用的投资对象进行划分。从国际经验来看,现行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是非常广泛的,以美、英两国为例,其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了股票、债券、期货、期权、认股权证、外汇、黄金白银、房地产、信息软件产业以及中小企业风险创业投资等,投资范围从货币市场到资本市场再到高科技市场、从现货市场到期货市场、从国内市场到国际市场的一切有投资机会的领域。根据上述对象可以将其分为三类: 1、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顾名思义,这是以投资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主的基金,量子基金、老虎基金、美洲豹基金等对冲基金即为典型代表。这类基金基本上由管理人自行设计投资策略,发起设立为开放式私募基金,可以根据投资人的要求结合市场的发展态势适时调整投资组合和转换投资理念,投资者可按基金净值赎回。它的优点是可以根据投资人的要求量体裁衣,资金较为集中,投资管理过程简单,能够大量采用财务杠杆和各种形式进行投资,收益率比较高等。 2、产业私募基金 该类基金以投资产业为主。由于基金管理者对某些特定行业如信息产业、新材料等有深入的了解和广泛的人脉关系,他可以有限合伙制形式发起设立产业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只是象征性支出少量资金,绝大部分由募集而来。管理人在获得较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亦需承担无限责任。这类基金一般有7-9年的封闭期,期满时一次性结算。 3、风险私募基金 它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那些处于创业期、成长期的中小高科技企业权益,以分享它们高速成长带来的高收益。特点是投资回收周期长、高收益、高风险。 运作模式 私募基金的主要运作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承诺保底,基金将保底资金交给出资人,相应的设定底线,如果跌破底线,自动终止操作,保底资金不退回。 第二种,接收帐号(即客户只要把帐号给私募基金即可),如果跌破约定亏损比例(一般为10%-30%),客户可自动终止约定,对于约定赢利部分或约定盈利达到百分比(一般为10%)以上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此种都是针对熟悉的客户,还有就是大型企业单位。 组织形式 1、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 比如: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1)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2)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3)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2、契约式 契约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1)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作......>> 问题六:什么是私募?和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 “私募”也是证券发行方式的一种,是指证券发行者只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售证券。私募发行对象有机构投资者,如金融机构,或与发行者有密切业务往来的公司;个人投资者,主要是内部职工。私募发行的最大特点是发行者不必向证券管理机构办理发行注册手续,从而可以节省发行时间和注册费用;另外,私募发行多由发行者自己办理发行手续,自担风险,从而可以节省发行费用。相对于公募发行证券,私募发行免去了层层审批的麻烦,大大简化了手续,使得筹资迅速,发行费用低。但是也有不利的一面,如流动性差,而且要向投资人提供优厚的报酬,经营上还会受到投资人的干预。因此,若选择私募方式融资,还需权衡利弊,仔细斟酌。 而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一般来说,具有以上四个特征的集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但判断非法集资的根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 问题七:什么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顾名思义是指从事私人股权投资的基金。而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并以策略投资者的角色积极参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与改造,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一般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有风险辨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募集。 更多的详情可以去好买基金网私募股权频道去了解。 问题八:PE和私募基金有什么区别? “PE”简单的来说就是私募股权投资,是属于私募基金中的一种投资形态。目前,私募基金投资形态有证券私密、股权私募(PE)、创业私募以及其他私募类型。希望对您有帮助。 问题九:什么是私募基金 具体有哪几种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私募基金有多种分类方法。在此,我们将仅以常用的投资对象进行划分。从国际经验来看,现行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是非常广泛的。以美、英两国为例,其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了股票、债券、期货、期权、认股权证、外汇、黄金白银、房地产、信息软件产业以及中小企业风险创业投资等,投资范围从货币市场到资本市场再到高科技市场、从现货市场到期货市场、从国内市场到国际市场的一切有投资机会的领域。根据上述对象可以将其分为三类: 1、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顾名思义,这是以投资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主的基金,量子基金、老虎基金、美洲豹基金等对冲基金即为典型代表。这类基金基本上由管理人自行设计投资策略,发起设立为开放式私募基金,可以根据投资人的要求结合市场的发展态势适时调整投资组合和转换投资理念,投资者可按基金净值赎回。它的优点是可以根据投资人的要求量体裁衣,资金较为集中,投资管理过程简单,能够大量采用财务杠杆和各种形式进行投资,收益率比较高等。 2、产业私募基金 该类基金以投资产业为主。由于基金管理者对某些特定行业如信息产业、新材料等有深入的了解和广泛的人脉关系,他可以有限合伙制形式发起设立产业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只是象征性支出少量资金,绝大部分由募集而来。管理人在获得较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亦需承担无限责任。这类基金一般有7-9年的封闭期,期满时一次性结算。 3、风险私募基金 它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那些处于创业期、成长期的中小高科技企业权益,以分享它们高速成长带来的高收益。特点是投资回收周期长、高收益、高风险。 运作模式 私募基金的主要运作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承诺保底,基金将保底资金交给出资人,相应的设定底线,如果跌破底线,自动终止操作,保底资金不退回。 第二种,接收帐号(即客户只要把帐号给私募基金即可),如果跌破约定亏损比例(一般为10%-30%),客户可自动终止约定,对于约定赢利部分或约定盈利达到百分比(一般为10%)以上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此种都是针对熟悉的客户,还有就是大型企业单位。 组织形式 1、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 比如: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1)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2)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3)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 问题十:私募基金怎么收费? 购买私募基金一般会产生以下几项费用:购买私募基金的适合会收取认购、申购费(一般为1%)(有的私募不收取);是价外收取。即认购100万元,投资者需要支付101万元,多出的1万元就是认购费。当然,也有产品没有认购费,如元普投资的月月盈1号等。 在封闭期赎回要收取赎回费,但在开发赎回期间是不收取赎回费的;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私募基金的流动性远不如公募基金,因此对于资金流动性要求较高的投资人并不适合。绝大多数的私募基金都有至少6月的封闭期,封闭期间不允许赎回,或赎回需要收取3%左右的较高费率。 比如,星石3在认购后6个月内不可赎回,认购后6个月至1年为过渡期,赎回费率3%,1年封闭期结束后无赎回费。此外,结束封闭期后,私募基金也不是每天都能赎回,而是需要在指定的赎回日办理赎回手续,一般是每周、双周或每月一次。 除了认购费,还有另外两种费用--固定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浮动管理费率。前者一般在1.5%~2%之间,后者私募产品基本都是20%左右。 浮动管理费就是俗称的业绩提成,当私募基金产生盈利时私募基金管理人会提取盈利的20%作为回报,这种超额业绩费只有在私募基金净值每次创出新高后才可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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