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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银万国和中信证券相对来说中信证券较好,如果要进行开户可以考虑在网上进行开户,因为佣金一般比证券公司开户要低
网上直接开户的步骤如下:
1.首先通过证券官网进入网上开户界面
2.点击右边的马上开户开股票户,然后输入手机号获取验证码进入正式开户。
3.上传事先准备好的头像照片和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大小不要超过5MB,头像照片要求不能是证件照,要看得清楚脸不能戴帽子和墨镜也不能处理过,身份证照片不能有反光。
4.系统会自动识别信息,发现错误的地方要及时更正。
5.与见证人员进行视频见证,回答几个问题核实信息即可。
6.选择开通的股东账户,签署相关协议。这一步中协议需要仔细阅读并打勾签署。
7.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这个密码很重要一定要记住。
8.选择三方存管银行并且输入银行卡号和银行卡密码。
9.三方存管支持的银行可以参照系统右上角的常见问题查看。
10.完成风险测评和回访问卷
- 好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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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股票开户首先需要选择一家证券公司然后再去办理相应的手续。
开户流程:
1.带身份证银行卡到证券公司去开资金账号,设置密码,签好银行三方存管。
2.到你选的三方存管银行理财窗口办手续,成功后就能资金转账了,向银行存入资金。
3.再来就是去下载软件,登陆你开立的股票账户。
4.上网交易。
国内的证券公司很多,对于客户而言选择证券公司时可以对一下几点关注:
信息软件:
比方说有些客户在公司不能下载软件,一般信息技术发达的券商会有网页版、手机版,比方说有些客户用的是苹果电脑,支持苹果电脑的券商目前并不多。
资讯支持:
证券公司毕竟比较专业,荐股不一定可靠,但基础的客观的信息对客户还是有用的。
业务全面:
目前证券业务创新很快,往往对于新业务采取的是先通过几家证券公司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放开的模式,如果客户本身便是比较创新的,希望能通过创新工具进行套利等操作的,建议选择大规模券商
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往往风险大不确定性太多,作为理财对于固定收益类这类确定的产品,客户可以提前做个了解,低风险产品虽然收益相对有限,但对于客户的财富配置还是必不可少的。
佣金:
佣金对于短线客户而言还是很重要的,一般佣金也是根据客户的资产和交易情况进行分类分级的,客户可以提前跟证券公司进行一个询问了解。但佣金也确实和券商的竞争力有正向关系。
服务:
证券公司能否及时提供专业及时的服务也是一个考虑因素
很多大型券商都是不错的。不少证券公司都有提供网上、电话等沟通方式,您可以开户前进行一个咨询,根据具体的询问,券商会给到有针对性的解答。
- 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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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有手机版的, 操作起来差不多,没什么区别, 手续费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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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银万国和国泰君安,各方面综合考虑哪个比较好?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国泰君安上海分公司给予如下解答答: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们为您做了如下详细解答:国泰君安证券是由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于1999年8月18日组建成立,注册资本47亿,品牌价值超80个亿,净资本173.7亿元,总客户资产8000亿,在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有26家分公司、35个直属营业部,合计193个营业网点,大股东为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具有经纪业务、证券承销、研究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基金管理、自营业务、衍生产品投资、期货介绍、财务顾问、直投业务、境外业务等全业务全牌照资格,是全国大型综合类券商。在106家券商中,国泰君安证券最早获得中国证监会券商分类评价A类AA级称号,最早开通B股交易、最早进入香港市场,最早涉及阳光私募,最早获得QDII资格,最早获得股指期货IB资格,最早获得融资融券资格,期货子公司也是中金所一号会员。国泰君安证券旗下拥有国泰君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香港公司五家子公司,其中香港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已获在港金融业务的全牌照资格,为投资者提供包括港股、内地B股、美国、加拿大、日本及台湾等其它市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企业融资、资产管理与基金管理等服务。希望我们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的回答可以让您满意!回答人员:国泰君安证券客户经理屠经理国泰君安证券——百度知道企业平台乐意为您服务!如仍有疑问,欢迎向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官网或企业知道平台提问。2023-07-15 01:29:003
个人股票新开户流程是怎么样的,国泰君安、申银万国、中信证券这些券商都是可以的吧
您好 ,国泰君安证券个人股票新开户流程:1、股票开户时须带备的证件和文件:①本人的身份证原件;②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2、股票开户流程:①提前电话预约,预约电话预约,获取开户预约号(95521)②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本人前往证券公司营业部,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缴纳开户费和出示证件,经审核确认合格的,投资者即可获得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并得到相应的证券账户卡。③开立资金账户投资者本人前往证券公司营业部,填写并提交开户文本、出示证件和证券账户卡,经审核确认合格后,给予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并为投资者办理上海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手续。④办理A股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⑤ 投资交易投资者办理完成以上证券开户手续后就可以通过交易系统(电话委托、网上委托)将资金从自己的银行存折转入自己的证券公司资金账户,进行证券账户的交易。湖北地区的投资者股票开户可在线预约http://www.gtja.com/ikh.jsp?mid=0087822023-07-15 01:29:096
文山电力600995现在买如何
可以,还有一定的反弹,不过我看如要买这只不妨看看差不多同价位的600005,相比武钢比它好得多,一是业绩好,属于基金重仓和典型的蓝筹股,二是前期进行了非常充分的整固,目前处于上升强势中,今后天有看头,我今天就在收市买进,你也可留意一下,还有000825和600177也是不错的股票,跟踪留意一下2023-07-15 01:25:554
创业风险6个案例
创业风险6个案例 随着创业队伍的增加,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盲目的创业成功几率几乎没有,以下是我分享的创业风险6个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01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及限制▼ 原告甲是 A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20%的股权。 甲称A公司自2002年开始并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向其提供账簿,其向公司递交了查账的申请后,公司仍未提供,故诉至法院要求 A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供其查阅、复制。 A 公司答辩称,原告甲虽是公司的股东,但其亲兄弟乙所设立的B公司,与 A 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甲查账的目的就是为了便于乙全面掌握 A公司的商业秘密 ,具有不正当目的,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以甲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知情权为由,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A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A公司举证证明了B公司与A公司经营相同业务,并且甲还在 B公司担任监事职务。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A公司的证据可以认定B公司与A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基本相似,甲与乙为亲兄弟关系 并且甲还在B公司任职 ,基于上述内容,若允许甲查阅A公司的会计账簿 ,将有可能导致 A公司的商业秘密被 B公司所知悉,从而可能侵犯 A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对于不掌控公司经营权的小股东而言,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其享有知情权,小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依法积极行使权利。 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并非无条件、无限制的,公司法第三十三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申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由于股东的知情权可能涉及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会计账簿中的信息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所以公司法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予以适当的限制,要求股东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行使知情权。 通过这个案例,需要提醒创业者注意的是,现代社会中公司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往往公司的会计账簿等重要文件关系着公司的生死存亡,因此股东在行使知情权的同时亦不可滥用权利,以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02 、股东请求公司进行盈余分配的条件▼ 甲公司共四名股东,华某持有公司15%的股权,甲公司自2012年开始向华某以外的其他三名股东按投资比例进行了分红,但未向华某分红。 故华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2012年开始的分红款100余万元。 甲公司答辩称,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分红需要由董事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予以审议,上述程序并未进行,故不同意华某的分红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股东享有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的权利,甲公司的章程虽然规定了公司利润分配需由董事制定分配方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但该公司在实际经营中,系直接向股东进行分红,除华某之外的其他三名股东均已经按利润分配表的金额实际取得了分红,故也应对华某同等对待,最终华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示 本案属于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分红权纠纷,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这是股东盈余分配权的法律依据。 同时,公司章程一般也都会对分红进行规定,这些规定可以视为股东盈余分配权的合同依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分红,但一般公司章程对分红都规定了前置程序,常见的限制大多为需经股东会审议,按照股东会的分红决议方可进行分红。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公司常年盈利,但股东会却不作出分红决议的情况,此时,由于分红的程序性条件并未成就,即使股东起诉公司要求分红,也往往无法得到判决的支持。 通过这个案例需要提示广大创业者注意: 第一,公司盈余分配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为尊重公司的自治权,司法审判一般不强行介入。但在本案中,尽管甲公司股东实际分取红利的程序和方式,同章程的规定不符,但全体股东之间协同一致、实际领取红利的行为,可视为股东对章程的一致性调整。 第二,公司盈余分配应注重股东间权利的平等性,避免个别股东权益受损。本案中,甲公司的各个股东应当按照持股比例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在其他三名股东已然取得红利的情况下,对华某也应同等对待,不能因为华某的小股东身份而剥夺其权利。 第三,股东在享受公司分红的同时,不能损害公司及外部债权人的利益,不能以分红为名而抽逃出资,否则将会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3 、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的认定▼ 甲公司是侯某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 2009年,甲公司欠付乙宾馆租金、水电费等共计60余万元,经过诉讼,法院判决甲公司偿还上述款项。 因甲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乙宾馆认为侯某的个人财产与甲公司的财产混同,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侯某对于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侯某答辩称,甲公司有专用银行账户,资金清楚,不存在混同,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侯某虽提交了甲公司的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但其记载内容确有不规范之处,故判决支持了乙宾馆的诉讼请求。 侯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拥有独立的账户,侯某提供了自其成为股东以来的全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每年的审计报告,从形式上已经能够证明其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相互独立。 甲公司账目存在的瑕疵属于公司账目是否规范的问题,尚未达到公司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程度,故不能据此认定甲公司与侯某的财产构成混同,故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了乙宾馆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本案主要涉及一人公司中股东责任认定的问题。 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具有内部治理结构简单,决策效率高等特点,也正是因为其结构的特殊性,使得传统公司股东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实施,从而极易造成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现象,导致公司独立人格被弱化。 为防止一人公司的股东 利用公司有限责任规避合同义务、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一人公司,只要债权人提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股东就需要提交公司账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证据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否则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意在严格规范一人公司的财务制度。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不存在混同的,股东仍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通过这个案件提示的是,创业者若准备以一人公司形式创业,则需注意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 这意味着一人公司应当更加严格的规范公司财务制度,保证公司账目完整、清晰,并依法进行年度审计,避免因财产混同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04 、公司解散的司法裁判标准▼ 魏某持有甲公司20%的股权,其他五位股东共计持股80%。 魏某起诉称,甲公司在管理上存在诸多漏洞,从未进行过分红,经营早已陷入困境,公司治理机制已经失灵,如果继续存续,将导致股东利益遭受巨大损失,故要求法院判令解散甲公司。 甲公司及其他五位股东称,持公司80%股权的其他股东,曾多次召开过股东会并形成有效决议。 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继续存续不会损害股东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魏某持有公司20%股权,故有权起诉要求解散公司。但持有公司80%股权的其他股东均不同意解散公司,且召开过股东会,并形成了有效决议,公司治理机制的运行并无实质性障碍,不存在治理失灵的困境。 至于公司能否对外正常开展经营业务,与强制解散公司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因此,判决驳回了魏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本案涉及的是公司解散诉讼。 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规定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僵局,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下,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决解散公司需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的表决权; 第二,出现了公司僵局,例如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虽然能够召开股东会,但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决议,或者公司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等等,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第三,上述困难无法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回购或者公司减资等其他途径予以解决。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几个条件的,股东的请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并且,上述条件旨在强调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出现不可调和的僵局状态,至于公司是否经营亏损、是否分红,并不属于判决解散公司的法定理由。 通过这个案例需要向大家说明的是,虽然股东有诉请公司解散的权利,但是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会严格审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解散条件。 公司作为市场的重要主体,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股东之间已经产生矛盾,建议尽可能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 05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 甲公司设立于1996年,具有五名股东,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债权人。 2002年11月,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办理注销手续也未进行清算。 由于甲公司一直未偿还债务,2014年乙公司将甲公司的五名股东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股东对于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即出现了法定的解散情形,此时公司股东负有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法定义务。 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并未及时启动清算程序。现各股东均不能提供公司的财产、账册以及其他重要文件,由此可以认定甲公司已无法清算,故股东应对甲公司欠付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于此,法院判决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出现吊销营业执照等解散事由后,有限公司的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有义务及时启动公司的清算程序。 如果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账册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从立法目的来看,强化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是为了督促其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该规定具有较强的警示和规制作用,有利于倒逼僵尸企业尽快退出市场。 通过这个案例需要提示广大创业者,创业的风险不仅仅是市场风险,在股东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同样面临着对外承担责任的风险。 因此,投资者切不可“一投了之”,即便是小股东,也要随时关注公司的状态,在公司出现法定清算事由后,一定要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以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6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流程▼ 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公司,中方股东持股40%,外方股东持股60%。 2011年10月,甲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公司年检,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后中方股东以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按期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方股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受理了其清算申请,并以摇号的方式确定了乙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清算组,对甲公司展开全面的清算工作。 鉴于清算组未能找到甲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以及重要文件,并且甲公司的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故请求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最终,法院依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了甲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法官提示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 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是公司有序退出市场的重要途径之一,同时,申请强制清算既是股东的一项权利,也是股东避免被公司外部债权人追究责任的一项重要途径。 我们选取本案作为典型案例 重在提示投资者公司强制清算的相关流程: 首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如果公司逾期没有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公司股东也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 法院可以通过摇号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组成清算组,负责公司的强制清算工作。 其次,在清算组成立后,涉及通知已知债权人、发布公告、申报债权、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程序性工作。 同时,在清算期间,清算组将会查找、接收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并对公司进行审计,查明资产、负债等情况,并根据审计结果,确定清算的依据,出具清算意见书。 在经过债权确认、审计以及财产分配等程序后,法院将根据清算组出具的申请书作出相关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拓展: 如何能躲避创业风险方法介绍 为要避免创业风险,必须首先知道风险来自哪里。 风险来自三个矛盾 一是演习与实战的矛盾。在创业初期所做的事情都具有探索的性质,这便产生了一个矛盾:本来属于探索的对象,>却当成了确定的对象,本来属于实验的内容,却当成了真实的内容来做。 二是能力与实践的矛盾。获得创业能力的惟一途径是实践,而者通常是在没有实践经验的情况下开始实践,这便产生创业的能力与实践的矛盾。 三是功能创造与功能决定的矛盾。创业者是功能的创造者,而功能的有效与否决定于功能使用者的货币选票。矛盾就这样产生了,功能的制造者不是功能的决定者,这个矛盾是市场未知性的表现。 化解矛盾的三个程序 如何应对这三个矛盾以化解风险呢?办法就是模拟在创业开始设置一个模拟程序。该程序由三部分构成。 一、解剖。项目一经确定,立即着手实施是危险的。因为,对项目的考察再充分也是务虚。对信息的拥有不可等同对信息的理解。解剖是理解项目要素的途径。解剖的办法是剥开皮后抓关键。 什么是皮?举个例子:我的一位同学与我谈一个“电动扳手”的项目给汽车换轮胎用的,其先进性在于省时省力。他介绍了拥有该项目的公司如何正规,发明人有多少头衔,拿出一摞文件即专利证书、技术鉴定等,还有关于成本和价格以及广阔的市场前景分析。我姑且认定这些都是真的,可这一大堆“真”又能说明什么呢?关键是现在司机使用什么工具换轮胎,省下10分钟,司机是否在意?用汽车电瓶里的电,司机是否愿意?比脚踏扳手多花200元钱,司机是否乐意?这才是项目的关键。什么头衔、证书和盈利等,都是“皮”。 二、验证。对解剖后的项目要件逐一实施检验,证明其可行与否。如果能够在规模之前完成对项目主要内容的检验,直接关系到的。对于制造产品的项目,通常有两点是重要的:一是技术,二是市场。技术的检验对象:先进程度、核心所在、相关技术、相关工艺、所需设备、特殊工具、环保要求、具体标准、包装储运,还有技术引进的方式等。着眼点是,一旦涉及技术则务必搞懂弄透,否则后患无穷。对市场要先走测试之路,甚至对市场的测试要先于技术。市场测试目的很简单,就是你这个东西行得通行不通当然还要测试市场、入市渠道、价格定位、市场容量、方式、管理等。在这两个问题中,只要有一个不能在分解和验证的阶段得到透彻的理解和较充分的把握,任何投入都是死路一条。 三、综合。综合的前提是对项目的理解和把握。理解到何种程度?怎样才是对项目单元的把握?标准为“行得通”,每个经过验证的对象,要达到行得通后才可以进行综合。什么是行得通呢?技术上行得通,就是拿得出合乎的产品;经济上行得通,就是从市场价格倒推到综合成本,看有无利润生长的空间;标准上行得通,就要以最终用户的接受来论定;模式上行得通,就是你创造的套路能够环环相扣,实现目的与方法的和谐。 提醒须知三大忌:高起点、大规模、快速度。 ;2023-07-15 01:25:551
请问600995后市如何
文山电力 (600995)前期在上升的布林通道中稳步上行,其后大盘剧烈震荡,该股缩量整理,清洗浮动筹码。近期快速拉升,并创出新高,主力开始发力,积极测试,从放量上涨来看,浮动筹码清洗彻底,主力高度控盘。加上公司优良业绩,积极进军有色金属,给公司带来巨大想象空间,如后市能量继续温和放大,可关注。2023-07-15 01:26:035
股票600995
600995 文山电力 最近突破阻力价位是在2009-9-15,该日阻力价位8.063,短期20交易日内看涨。如果该股能在2009-9-16突破8.220,接下来20个交易日之内有95.04%的可能性上涨,根据历史统计,突破阻力价位后平均涨幅18.62%。 【玄弈操作技巧】 1. 股价若没有突破阻力价位,则按兵不动; 2. 股价突破阻力价位,即可按照阻力价位买进。股价突破阻力价位后又跌破,可择机加仓; 3. 股价在阻力价位之上,不建议追涨加仓,以避免收益折损; 4. 设定止盈观察点,一旦达到该点,可考虑适时离场,资产落袋为安,或瞄准其他个股; 5. 设定止损观察点,一旦股价跌破该点,应在20交易日之内观察,获利即出局,杜绝贪念,以免下跌行情带来损失。 6. 止盈止损设置: 止盈观察点 = 实际买入价格 * (1 + 个股20个交易日之内的平均赢利 / 6.18 ) 止损观察点 = 阻力价位 * ( 1 - 6.18% ) 7. 本方法只适用于20个交易日之内的超短线投资,不适用于中长线2023-07-15 01:26:327
文山电力 600995 现价9.50元,可以买入吗 ?叩谢!
可以少进点,看看后市如何,如果到8.5--9元之间可以大量买入。2023-07-15 01:26:484
股东自益权有哪些
自益权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者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等。自益权与共益权是对股权的基本分类。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属于股权的内容。一.股东权益怎么维护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事前防范措施。我国《公司法》修订后规定了股东知情权、质询权、股东对股东大会召开的请求权、召集权、提案权以及关联交易表决权的回避等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举措。比如我国《公司法》第97条、117条就规定了股东知情权,股东行使知情权、质询权是股东表达其真实意思的基础,也只有在对公司真实情况进行掌握的情况下,才能防患于未然,把中小股东的损害降至最低甚至没有。又如《公司法》第16条、125条规定了关联交易的表决权回避,试想若没有该原则的确立,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轻易的把公司资产转移或滥用股东权利谋取私利,会严重损害到中小股东的权益。二.股东权益纠纷怎么解决1、股东请求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提供。2、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目的。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请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应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4、股东因行使知情权受到阻碍,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作出裁定。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转让、实行股份交换、出租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更或者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6、公司连续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分配利润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7、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就收购股份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在该期间经过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8、公司未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定期股东会议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9、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不予召开的,提议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10、人民法院裁定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的,应当限定股东会议的召开时间并指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原告股东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11、下列情况下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议决议:(1)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2)股东会议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12、股东主张撤销股东会议决议,应当自股东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3、股东以股东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侵犯股东合法权益为由,请求确认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4、股东主张股东会议决议无效,应当自股东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5、股东参加了股东会议且对会议召集程序未表示异议,或者虽对会议召集程序表示异议但对决议事项投票赞成,或者虽投票反对但已以自己的行为实际履行了股东会议决议,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股东会议决议或者认定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16、股东请求公司按照股东会议决议向股东支付股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7、公司向主张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主张以其股息补足或者抵偿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8、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或者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9、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2023-07-15 01:26:5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生效了吗?什么时间实施?
2014年就已经生效实施了。具体法律法规如下: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纠纷、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 第一条(无效之诉的原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职员,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原告起诉时应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及无记名股票,或者在证券交易场所开立的证券账户,证明其股东身份。 原告提交其他书面文件证明其股东身份且公司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允许其以股东身份起诉。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无效和撤销之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但申请参加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的公司其他股东,提交申请的时间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未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第四条(表见决议、决议不存在的处理)原告起诉请求认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案件,原告主张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相关决议文件无效或者伪造的相关内容无效: (一)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公司未召集会议或者召集了会议但未进行表决或者表决人数未达到法定多数即形成了决议文件; (三)公司虽然召集了会议,但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不符,且公司不能证明会议记录内容存在错误; (四)会议决议的股东或者董事签名系伪造或者其他伪造会议或会议决议的情形。 第五条(未受通知股东权利之行使)原告股东以未收到开会通知而对会议的召开不知情为由起诉请求认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召集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公司虽未履行通知义务,但原告股东参加了会议或者参加了投票表决,原告起诉时间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有证据证明已经向原告股东履行了通知义务,且通知方法符合法律及股东与公司事先约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公司向原告股东履行了通知义务,但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存在其他无效情形或者符合可撤销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条(事后以行为或者意思表示同意决议)原告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案件,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原告股东又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意相关会议决议内容;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原告股东又有明确的自主行为,接受了相关会议决议内容; (三)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又形成了新的决议,变更了原告起诉涉及的相关内容; (四)原告股东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中止执行决议与担保)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案件,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被告或者第三人中止执行决议涉及的相关内容,被告或者第三人有权要求原告提供相应担保。 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原告中止执行会议决议的理由成立时,应通知被告或者第三人公司中止执行相关决议;被告或者第三人请求原告就此提供相应担保,但原告不能提供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驳回原告申请。 第八条(担保费用的处理)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案件时,公司请求原告提供担保并主张赔偿的,应提供相应证据。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且公司因无效或者撤销之诉形成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同时判决原告或担保人在担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九条(判决的溯及力)人民法院判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时,该决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公司依据该决议设立的对外法律关系,不当然失去法律效力。 当事人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设立的其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与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案件合并审理,也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 第十条(行使知情权应具备股东身份)原告起诉请求查阅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之前或者之后的公司档案材料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原告起诉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条提供证据证明其股东身份,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中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驳回起诉。 第十一条(查阅原始凭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及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由公司提供给股东查阅。 第十二条(是否允许查阅的裁定,不得上诉)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档案材料范围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及本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在确定的时间、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原告股东与公司另行协商确定的地点由公司提供有关档案材料供股东查阅。 股东请求查阅范围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及本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委托查阅的处理)人民法院审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股东请求委托他人查阅公司有关档案材料的,应说明理由并征得公司同意。 公司不同意股东委托的他人查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或者股东的申请指定专业人员查阅,专业人员查阅后向股东出具查阅报告。 股东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驳回股东委托他人查阅的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他人查阅产生的委托费用,由股东负担,股东应在指定人开始工作之前与其协商确定具体数额及支付方法。 第十四条(行使知情权的义务-承担合理费用)股东应承担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相关档案材料发生的合理费用,股东拒绝承担相关费用的,人民法院应驳回起诉。 第十五条(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公司以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股东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司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判令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档案材料不健全的处理)公司未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建立相关档案材料、公司建立的相关档案材料虚假或者丢失,股东起诉请求公司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规定重新建立并提供给股东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公司具备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规定建立相关档案材料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建立相关的档案材料,并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地点提供给股东查阅。 公司不具备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规定建立相关档案材料条件,股东主张公司相关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另行提起诉讼。 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产生纠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产生纠纷 第十六条(起诉、受理、当事人诉讼地位)股东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起诉请求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确认其为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请求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纠纷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第十七条(认购新增资本的实质要件)原告起诉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判令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确认原告享有公司股权: (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新增资本总额已经全部安排认缴; (三)新增资本已经向公司缴纳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 (四)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股东主张认缴的份额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五)公司为原告颁发的认股书、缴款凭证或者与原告签订的认购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六)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依法需要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已经核准。 第十八条(在诉讼中验资)原告起诉符合前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但公司拒绝接收约定的出资或者接收出资后未安排验资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安排接收出资并委托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判令公司接收出资并按原告认缴的出资比例办理相应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拖延办理行政监管手续的处理)原告起诉认购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但公 司增加注册资本依法应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而公司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办理相关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增加注册资本的申请,并在获得核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判令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增加注册资本申请的,在未获得核准之前,该判决书不得作为公司登记机关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优先认缴权)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股本时,股东经股东会同意将将其按照实缴出资比例确定的认缴份额转由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认缴,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认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和举证责任)原告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纠纷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他人以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分配利润的,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分配方案)股东请求分配利润的,应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判令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数额向公司股东支付红利。 公司抗辩主张没有税后利润可供分配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主张成立的,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具体分配方案)有限责任公司虽未召开股东会,但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具体分配方案,且公司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股东起诉请求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向股东分配红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小股东受压榨时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请求分配利润并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有盈利但长期不分配,且大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滥用多数表决权,压榨小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公司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利润。 第二十五条(未参加诉讼股东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与公司之间利润分配纠纷案件的判决、裁定,对未参加诉讼的股东同样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未参加诉讼的股东以相同理由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作出公司分配利润的判决后,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属于判决涉及参加分配范围的股东,无论是否参加诉讼,均有权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五、股权转让纠纷 第二十六条(对外转让股权纠纷当事人地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请求购买其他股东拟对外转让的股权纠纷案件,应列转让股东、受让人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转让通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之前虽然通知了公司其他股东,但未将受让人的有关情况、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及履行方式等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全部告知公司其他股东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未履行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不同意转让股权价格的确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购买该转让股权因价格问题与转让股东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委托中介机构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评估确定股权价格。 第二十九条(未通知的后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之前未依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或者书面通知内容不符合本规定或与实际转让条件不符的,公司其他股东起诉主张依照评估确定的价格或者受让方实际购买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且其主张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特殊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原告起诉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受让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间已经超过一(或两)年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十条(履约担保)人民法院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购买其他股东拟对外转让的股权纠纷案件,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担保的具体数额相当于转让股东与受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价款或者受让人已经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数额。 原告不能提供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起诉。 第三十一条(执行程序中的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决定以拍卖方式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价时,应当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股权价值并通知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以拍卖方式变价的,应当以评估价格购买该股权。 公司其他股东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不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拍卖方式对股权变价。拍卖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参加。拍卖成交后,公司其他股东不得主张以成交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二条(公司购买股权后的处理)公司依据前条第一款规定购买股权后,应当参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减资注销或者转让等方式安排股权。 第三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特殊股东转让股份的效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认购发行股份的股东、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公司及与股份转让有利害关系的他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人员与受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无效或者部分股份转让无效。 人民法院审理前款纠纷案件,虽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存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但在诉讼中公司法限制股东转让股份的时间已经届满或者转让股东的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公司法限制股权转让的情形消灭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十四条(股份公司的股份收购)股份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起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原告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合并、分立时投反对票; (二)在股东大会决议后60日内,原告股东向公司提交了收购股份的申请书; (三)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90日内,原告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起诉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已经放弃实施合并或者分立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股份收购价格)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与公司因收购股份价格发生争议的案件,应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评估确定股份价格。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特殊规定)当事人因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合同发生纠纷,依据证券法规定其收购股份行为应履行必要程序而当事人尚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股份收购合同未生效,在诉讼终结前当事人依法履行必要程序的,可以认定股份收购协议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当事人因转让证券公司股份合同发生纠纷,因股东变更依法需要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当事人尚未履行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在诉讼终结前股权变更获得批准的,可以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显名股东、高管侵权发生的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股权转让且受让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原股东起诉主张返还股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受让人取得股权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原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的事实; (二)受让人受让股权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 (三)受让人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原股东因他人善意取得其股权而受到的财产损失,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无处分权人或者公司及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赔偿。 第三十九条(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请求追缴出资)当事人因股权转让合同发生纠纷,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以拟转让股权的股东拖欠出资为由,主张以股权转让款补足出资并请求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合并审理。 第四十条(受让后发现出资未到位或者公司财务报表虚假,有重大误解或者欺诈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未足额出资、出资后又抽逃出资,或者被作为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根据的公司财务报告等文件虚假,致使股权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转让价格,受让人起诉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受让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第四十一条(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股权转让后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构成违约,出让方起诉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四十二条(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因法律障碍或者客观原因不能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出让方故意不协助履行相应批准手续致使股权无法办理变更登记,除双方有特殊约定外,受让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股份滋生利益归属)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出让方起诉主张受让方在返还股权时一并返还其持有该股份在公司所获得的红利、配送新股及因该股份而认购的新股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受让方因前款股东权益支付对价的,可以同时请求出让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四条(利润归属)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变更股东名册记载之前,出让人以股东名义在公司获得利润分配、配送股份及新股认购等股东利益,受让人主张出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权益的归属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五条(股权转让对公司的生效时间)受让人依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公司提出变更股东登记申请后,有权请求公司向其履行对股东的义务。公司 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或拒不向受让人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人以股东名义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或向其履行股东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十六条(股权存在争议公司有权拒绝办理登记)受让人请求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纠纷案件,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受让股权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公司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对前款中的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第四十七条(国有股权转让问题)因转让国有股权发生纠纷的案件,转让的国有股权未履行批准手续或其他法定程序的,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但在诉讼中办理了相关手续或者履行了其他法定程序的,股权转让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转让国有股权时未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显著低于评估价值的,以评估价值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 第四十八条(案件的地域管辖)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九条(原告和被告)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主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主张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应列他人为被告;主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他人共同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应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他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条(公司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受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后,应通知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被告反诉的,应列公司为反诉被告,但公司的诉讼权利由原告股东行使。 公司以与股东代表诉讼相同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条(参加诉讼的后果)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股东相同的事实和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予以准许。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对参加诉讼的公司其他股东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提起诉讼的处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董事、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诉讼的案件,董事会、监事会为原告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议及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为公司现任组织机构的书面证明材料;董事、监事为原告的,应提交公司任命其为董事、监事的书面证明材料和个人身份证明。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参加诉讼的,应由董事长或者监事会主席或者其授权的董事、监事代表董事会行使诉讼权利。 第五十三条(诉讼费用担保)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答辩期间内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可能存在恶意诉讼情形,并请求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并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诉讼费用担保的具体数额应相当于被告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诉讼可能发生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股东败诉的,应同时判决原告提供的诉讼费用担保向被告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支付。 第五十四条(诉讼中的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 第五十五条(胜诉利益处置)原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被告直接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依据原告股东的请求,判令公司对于原告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予以补偿。 第五十六条(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人向公司履行义务的生效判决,公司及持股时间和比例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股东,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再审申请权利)人民法院对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公司可以申请再审,持股时间和比例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股东,有权代表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再审。2023-07-15 01:27:013
关于股票停牌问题文山电力
属于资产重组,重组成功就是重大利好。2023-07-15 01:27:011
工商局没有备案的股东,受法律保护吗?
工商局没有备案的股东,不受法律保护。股东必须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没有登记的股东内部还是可以分享红利,但是不能对抗第三人,对股东权利不利,是违法的。法律分析公民股东名单应当在工商局出具并进行备案,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相关政策的制定负责,所以股东名单或者名册必须经过行政部门的认定与备案,以使相关名册具备法律效应。不能以有没有备案登记就说是否受法律保护。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即使没有登记,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向该公司投资入股,享受了股东的权利履行了股东的义务,而公司无故不将你的资料进行登记,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属于股东。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记名或无记名股票则为公司股东的身份凭证。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公司的经营运作有知情权,但前提是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是股东。股东名册是记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个人情况及其所缴纳出资额多少等事项的名册。股东名册可置于公司,并备案于公司登记机关。在名册记载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登记机关备案。股东名册具有特定效力,是公司对股东发出通知、确定股东、确认出资转让效力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2023-07-15 01:27:0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2023-07-15 01:27:1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一、管辖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2023-07-15 01:27:231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
1999年1月15日,经云南省体改委云体改生复[1999]11号文批准,原有股东向公司增资扩股,股本增至10314万元。2000 年6 月21 日 经省经贸委云经贸企(2000 ) 353 号批准,公司名称由 “ 云南文山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变更为 “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2000年9月,经云南省经贸委云经贸企一[2000]353号文批准,公司按2:1的比例同比例缩股,股本变为5157万股,公司名称变更为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公司于2000年9月28日在云南省工商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300001002342,法定代表人:冯崇武。2001年10月,麻栗坡同益边贸公司将持有的本公司1431万股转让给文山盘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5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64号文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600万股,股本变更为人民币8757万元。5 月25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4]64 号批准,同意公司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600 万股。 5 月 31 日 ,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面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6 月15 日 ,文山电力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 , 股票简称:文山电力,股票代码: 600995 。公司成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一家上市公司、云南省第一家电力上市公司。此次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成为公司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公司快速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遇。从此公司跻身资本市场,迈上了一个更广阔的发展平台2005年4月8日,公司根据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股本变更为人民币17514万元。2006 年,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公司实施股改工作,并经 2006 年 9 月 14 日 公司 200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改对价水平为 “ 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流通股将获得 6.4444 股的转增股份,合计 4,640 万股,相当于每 10 股流通股获送 3.0 股的对价 ”, 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22154 万股。 公司属水利电力行业,主营水力发电、供电业务,并经营文山州地方电网,是集发供用电为一体的中型企业,担负着全州工农业生产的供电任务,肩负着全州电网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为社会提供发送变电工程施工、电气试验、电测仪表修理、检定等服务的地方电力企业。2007年4月6日根据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2股转增后股本变更为人民币26584.8万元。2023-07-15 01:27:252
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该怎么办?!
这是一起公司纠纷案件。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它反映了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司的内部矛盾程度,也说明了不少股东、高管在公司法律意识上的缺失。案情是这样的:甲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他对某类产品有专门的供销渠道,但同时甲又有一份收入颇丰的工作,不想辞职创业,出于时间和精力的考虑,于是甲邀请自己的好朋友乙、丙二人来实际经营管理公司,三人共同成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的股权比例分别为50%、25%、25%,甲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乙为财务负责人,丙为业务经理。后公司经营一段时间以后,甲发觉自己被乙、丙二人架空,A公司的实际经营权全部落在乙、丙手中,甲去银行查账发现公司帐上没钱了,乙、丙各自拿着公司的财务账册、公章等不来公司上班了,但A公司尚有几家供货方的货款未付,现债权人起诉公司要求还债,甲这才知道自己的投资打了水漂,于是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甲要先把公司的公章、账册拿回来,然后再看乙、丙在财务上是否有问题,并打算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执行董事甲在公司印章缺失的情况下,可否以本人签名代表公司起诉乙、丙,要求其交付公司的证章、账簿?这种做法是可行的。既然A公司的公司章程已明确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民法通则》:“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可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在公司公章被他人占有的情况下,甲代表公司起诉应当允许,毕竟公章、签名都只是一种形式,法定代表人签名代表的是公司法人的意志行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 我国的《公司法》对公章只字未提,涉及到会计账册问题的是第三十四条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以侵犯股东知情权为由起诉,原告是股东,而被告只能是公司,即便胜诉,承担提供账册责任的也是公司。本案甲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是要财务负责人乙归还账本,因此以知情权为由提起诉讼不能达到这一目的。 正是因为权利人难以从《公司法》找到直接的维权根据,因而只能另辟它径解决问题。实践中,出现此类纠纷的当事人多数是从公司的物权受到侵犯角度来主张权利的。这种诉讼思路的主要理由是: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会计账簿及有关凭证是记录公司以往全部资金往来、财务经营信息的物权凭证,上述物品理所当然归公司所有。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经过公司的授权以后,只是上述物权凭证暂时的持有者和保管者,而不是所有权人。现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要求返还公章账册,若持有人拒不返还是对公司财产权益的侵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依据上述法理,公司以民事侵权为由要求返还公章账册是完全合法有据的。但是,全国各地法院受理此类纠纷时争议较大、处理办法不一,有的直接支持了原告的诉请,有的则认为这属于公司的内部管理事项,由公司内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笔者认为:法院若将此类纠纷拒之门外,会使当事人丧失一道最有力的法律救济途径。 《公司法》作为调整公司的设立、运营、管理以及分立、合并及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对内对外关系的基本法,自然应当包括公司自身的内部管理问题。而公司的印章、财务账册、营业执照等公司法律凭证的管理问题是公司内部管理的一部分,因此从《公司法》角度也能找到支持公司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所以,原告除了主张物权返还这一诉讼策略以外,还可以公司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本案中,乙、丙既是公司的股东,又是《公司法》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作为公司股东,乙、丙无权占有公司公章账册,因为上述物品属公司所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要求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乙、丙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见《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还具体列举了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侵占公司公章、账册虽没有直接列在其中,依照对忠实义务的正确理解和公司法立法本意,无疑这是属于此条的兜底条款,即“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据此,公司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起诉也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在这方面,有些地方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具体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依据旧《公司法》第五十九条、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不但作出了判决支持,而且还出台了明确的审理规定,这是在真正把握《公司法》法理精神的基础上,作出的大胆而又正确的举措。(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二)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15、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者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起诉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已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2023-07-15 01:27:331
怎么避免员工侵占公司利益?
那些都只是理论性的东西,与实际有出入 每个人都是有贪念的,要避免他们不占小便宜很难 做老板的,我建议是只眼开只眼闭.如果他们占的便宜不损害公司的利益,形象的话,别怎么理他 作为老板,你千万不要处处压制,如果连鸡毛都算的话,员工会讨厌,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会降低,办事效率降低,自然的公司的业绩会下降,那你银行里的存款增长率会降低. 我觉得以上的做法是精明老板的行为 我只能说那么多,毕竟我只是个落榜的高中毕业生 准备复读,你祝福我吧 也祝福你的公司越办越好2023-07-15 01:27:536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名册吗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股东名册是公司法第97条的规定,这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畴,在公司法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33条,里面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股东名册。现实中,我经历的案件,有很多有限责任公司都没有制作股东名册,如果提问者非要查阅股东名册,那就起诉一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主张公司股东名册记载有误,要求其重新记载,那公司方在举证的时候,就会把股东名册拿出来,没制作股东名册的公司也会制作好拿到法院来,诉讼费也很便宜,就几十元钱。我没做过这种案子,因为这种案子在现实中意义不大。但是,这是一种思维,比如我经常为了证明财务资料在某个人手上,起诉一个案件,让对方来举证,让对方承认财务资料在其手上。2023-07-15 01:28:093
如果我要起诉一个人该去那里告他
如果是他对你侵权,则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如果是买卖合同纠纷由结果所在地管辖,如果单纯的民事官司,则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该起诉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法院。2023-07-15 01:28:499
公司退股没人接怎么办
结论:实践中,可以行使股东权力,将股份转让给公司实际控制的股东,这种案子我做的非常多,效果很显著。在从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过程中,经常遇到股东想退股的问题,有中小股东说,家里人遇到重大疾病急需用钱,怎么样退股。有的问,股东之间不合,想退股,大股东不同意怎么办。还有的股东表示,公司从成立到现在从来没分过红,公司情况也不让我了解,我能不能退股,等等。多年来从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股东寻求法律帮助,无非就四个目的,一是要求分红、二是退出公司挽回损失、三是想参与公司经营,还有就是想夺取公司的控制权。很多中小股东,想尽了办法要求分红、参与经营或者夺取公司控制权失败后,最大的愿望就是退股,哪怕少退一些,挽回一些损失也可以接受。因此帮助中小股东退股挽回损失成为了我们主要的业务之一。一、股东与股东权力的行使虽然不可以退股,但是可以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前提是有人愿意接手,如果具备这个前提,洽谈好转让价格,签订转让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就能达到中小股东退出公司,挽回部分损失的目的。而现实中,很多股东想将自己的股份转让出去,没有人接手,更谈不上理想的价格。经过实践,行使股东权力,多数情况下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都会派中间人来谈判,以一个较为合理的价格购买中小股东的股份。因为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不希望你行使股东权力。只要是股东,哪怕只有1%的股份,法律也赋予了股东各种权力,包括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优先购买权、股份回购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表决权、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权、股东(大)会召集与主持权、提案权、质询权、解散公司请求权等等。在诸多权利中,最好用的是代位诉讼权,次好用的是股东知情权,不确定是不是可以用的是股份回购请求权和解散公司请求权。很多人认为,股东知情权、解散公司请求权是中小股东的一个杀手锏,我们对这种观点只是呵呵一笑。从实践来看,最好用的,真正是杀手锏的是代位诉讼权。解散公司请求权的前提是中小股东有证据表明存在解散公司的情形,向法院起诉,如果举证得力,法院将判决公司解散,公司解散就要进入清算环节,清算完成后就需要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达到股东退出公司的目的。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前提是中小股东有证据表明公司处于应当收购股东股份的状态,然后向法院起诉,如果举证得力,法院判决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从而达到中小股东退出公司挽回损失的目的。现实中,我们遇到的多数股东尤其是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对公司情况一无所知,除了知道自己向一家公司投资了,其余的什么都不知道。在此种情况下,法律专业人士根本没办法直接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所以必须帮助这些股东从什么都不知道这个阶段进入到有确凿证据阶段,因为法律讲的是证据,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利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这就是为什么有人认为股东知情权和解散公司请求权是中小股东手上的杀手锏的时候,我们会呵呵一笑的原因。也是我把这两种权利称之为不确定是不是可以用的权力。二、代位诉讼权行使实践中,多数我们经历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案件中,都有一种情况,就是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有的是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有的是用个人账户直接收取客户的款项,这种情况很多,几乎是一打一个准。在这里例子我就不举了,因为举不胜举。此种行为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可以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拒绝诉讼,股东可以在自请求之日起30日后直接发起诉讼,这属于股东代表诉讼,案由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在我们的客户中,有30%的中小股东本身就是监事,而且公司还不设监事会,该种情况可以直接发起起诉,我们还遇到了中小股东在公司担任监事会主席的情况。这种案件法院审理下去,较为容易发现公司的控制股东涉嫌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三、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股东知情权俗称查账权,很多人一听到股东有权查账,马上就兴奋了。因此很多人都认为这是中小股东的一个杀手锏。但是很多人不知道,股东知情权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的知情,不像很多人认为的,可以审计,可以复制会计账簿等等。想象的挺美好,自我想象放大了无数倍,然后就认为这是中小股东手上的一个杀手锏,其实没那么简单。股东知情权中,最好用的之一就是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而很多人起诉时就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不要求复制财务会计报告。这在我看来都是失败的诉讼。因为通过财务会计报告,再加上其他证据,较为容易发现涉嫌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罪线索。四、从什么都不知道,到有确凿的证据以下是我实际操作过的一个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项目,什么证据都拿到手了。想怎么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就怎么维护,占据了非常强的主动权。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核心是调证据,有证据才能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2023-07-15 01:29:081
600995文山电力
文山电力 (600995) 该股近期交投非常活跃;综合技术指标分析,该股短线强势,有望继续攀升;该股8月31日的主力成本为10.71元,股价脱离主力成本区,中线可考虑分批参与。该股近期量升价增,建议观望。2023-07-15 01:25:462
600995,13.2进,后市如何操作?
个人观点:文山电力(600995)从基本面上来看,3月份该公司将披露年报,每股收益与去年相比有望提升,这是利好,从行业地位来看,文山电力属于中游水平。技术面上,2月23、24号两个交易日,该股强势上攻,一个涨停加上一个跳空高开,一举攻破前期高点12.88,近十几个交易日该股K线阳多阴少,最近又是一个三连阳,可见该股上攻之势十分强劲。该股这次的突破伴随着成交量的明显放大,是真突破,后市向好操作上,宜胆大心细,胆大就是适当把目标价位放的高一些,因为该股现在可以说基本没有压力位了,09年和10年该股都没到达这个价位,现在正是突破成功之后应该满怀希望的时刻。心细,就是要时刻注意危险信号,一方面,现阶段大盘不稳,要上要下谁都不知道,文山电力肯定也会受大盘震荡影响,所以要小心,另一方面,现在突破是成功了,但是均线多头形态没有完全形成,支撑并不十分强。所以,个人建议,600995可把止损位放在30日均线处,当股价下穿,则出局,否则持股。目标价位在18元一线,若突破,可放高至25元一线。2023-07-15 01:25:296
文山电力上市股票代码是多少?
我帮您查了一下,文山电力于2004-06-15上市,股票代码是:600995,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2023-07-15 01:25:201
股东能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吗
结论:能,但是难度特别高,在股东知情权中不可能,在别的案件中,我已经做到了,不但复制了会计账簿,还复制了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资料和纳税记录。1、关于股东知情权的问题我以前也认为股东不能复制公司的会计账簿,因为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都没有赋予股东能复制公司的会计账簿的权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且书面向公司提出申请说明目的的情况下股东仅有权查阅会计账簿。这种权利法律没有赋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后来我统计了我能找到的全国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一审判决1883份、一审裁定977份、二审判决1259份和二审裁定763份)。经过统计,在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案件中,股东要求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资料、要求司法审计和委托律师查阅等超越《公司法》第33条和97条规定的内容,均未得到法院的支持。要求查阅会计凭证和委托会计师查阅的,很少一部分得到支持。在统计数据面前,我更加认为股东不能复制公司的会计账簿了。2、跳出股东知情权看股东知情权后来我花了两年的时间,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了跳出股东知情权看股东知情权,在别的案由中实现了突破。在一个小股东权益保护案件中,我先后立了86个案件,包括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申请公司清算、清算责任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和发起人责任纠纷。这些案件在同一个法院被分到不同的法官手上,我应用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明事实,向法院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和保全申请。最后实现了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资料和纳税记录。股东要想复制会计账簿,必须在法院有一个案件,该案件必须是不借助公司的会计账簿,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就有可能,我就是这么做到的。难度特别高,我跑了100多次法院。每个公司的情况不一样,我只能对如何复制到会计账簿做一个概括性的总结。具体提问者如何做到,需要详细了解公司的情况,再做进一步分析。2023-07-15 01:25:132
请介绍一下云南文山电力的情况。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祖国西南边陲的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州府所在地 — 文山县境内。 文山州东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相连,南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接壤,国境线长 438 公里。全州辖文山、砚山、西畴、麻栗坡、马关、丘北、广南、富宁 8 个县,面积 31456 平方公里。州内资源丰富,为名贵药材 “ 三七 ” 的主产地;各种有色、黑色和稀有贵重金属以及非金属蕴藏丰富,其中锡、锑、锰的储量分别居全国第二、第三和第八位,锑、锰、铝土等 8 种矿储量居云南省首位;境内的清水江、南盘江、西洋江、盘龙河、普汀河等数十条江河依山势飞流跌宕,水资源总量达 127.5 亿立方米,水能理论蕴藏量达 323 万千瓦,可开发利用 134 万千瓦。 为建立 “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 的现代企业制度。 1996 年 10 月,文山州电力公司经云南省经贸委、云南省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云经贸企 [1996]548 号批准列为 1996 年第一批省级现代企业试点单位,本着精干主体、剥离辅助的原则,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函 [1997]157 号文批准同意实施《文山州电力公司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 [1997]112 号同意设立云南文山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7 年 12 月 29 日 ,文山州电力公司采取分立式改制,以经营性净资产其他四家法人共同发起组建云南文山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 年6 月21 日 经省经贸委云经贸企(2000 ) 353 号批准,公司名称由 “ 云南文山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变更为 “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 2004 年5 月25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4]64 号批准,同意公司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600 万股。 5 月 31 日 ,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面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 2004 年6 月15 日 ,文山电力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 , 股票简称:文山电力,股票代码: 600995 。公司成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一家上市公司、云南省第一家电力上市公司。此次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成为公司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公司快速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遇。从此公司跻身资本市场,迈上了一个更广阔的发展平台。 2006 年,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公司实施股改工作,并经 2006 年 9 月 14 日 公司 200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改对价水平为 “ 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流通股将获得 6.4444 股的转增股份,合计 4,640 万股,相当于每 10 股流通股获送 3.0 股的对价 ”, 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22154 万股。 ”公司属水利电力行业,主营水力发电、供电业务,并经营文山州地方电网,是集发供用电为一体的中型企业,担负着全州工农业生产的供电任务,肩负着全州电网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为社会提供发送变电工程施工、电气试验、电测仪表修理、检定等服务的地方电力企业。 公司经营范围:发电、供电、电站、电网设计、建设、维修、改造、咨询服务,中小水(火)电站的投资开发、总承包及设备成套及物资供应;电网调度自动化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国内贸易(不含管理商品)。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克毅 公司总经理:杨斌 公司总股本: 26584.8 万股 公司法定地址:云南文山县开化镇建禾东路 71 号 经过近几年的不断探索和实践, “ 文山电力 ” 已经发展成为供电营业区覆盖文山、砚山、丘北、富宁、西畴五县的地区性骨干电力企业。截至 2006 年年底,公司拥有总资产 12.36 亿元,共有员工 2604 人。2006年供电量 218894 万千瓦时,售电量 204504 万千瓦时,自发电量62539万千瓦时。 公司成立以来,多次荣获国家、水利部及云南省颁发的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1998 年以来,公司先后被评为 “ 水利系统水电先进单位 ” , “ 全国水利系统质量效益型先进单位 ” 、 “ 全国群众体育先进集体 ” 、 “ 云南省模范职工之家 ” 、 “ 云南省水利系统地方电力工作先进集体 ” 、 “ 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先进单位 ” 、 “ 云南省厂务公开先进单位 ” 、 “ 云南省 ‘ 三八 " 红旗集体 ” 、 “ 云南省管理达标企业 ” 、 “ 云南省管理优秀达标企业 ” ,获云南省 “ 科技进步奖 ” ,入选 “ 中国优秀企业数据库 ” ,被命名为 “ 省级文明单位 ” ,被评为云南省重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跟踪监测调查统计工作先进单位 ” ,被中共文山州委、州人民政府评为“ 2003 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被中共文山州委企业工委评为“ 2003 年度党建工作先进单位”、被评为云南省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先进单位,被中共文山州委企业工委评为“ 2004 年党建目标责任制先进单位”,被越南省河江电力公司评为“先进单位”,被中共文山州委、州人民政府评为“文山州三年深化国有企改革工作先进单位”,被文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评为“ 2004 年度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被评为 2005 云南企业 100 强,以 3.114 亿元的营业收入名列全省第 57 强,在文山州 4 家跻身云南 100 强企业中名列最前面,获 2006 年 “云南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荣誉称号。 2006 年 3 月 31 日 ,公司荣获由上海万国测评、大智慧联合承办的“大智慧杯 2005 投资者心目中最亲切的上市公司 ” 中 “100 家投资者心目中最亲切的上市公司 ” 称号。 2007年3月31日公司荣获由上海万国测评、大智慧联合承办的"“大智慧杯2006最具投资性的上市公司”称号。2023-07-15 01:25:111
有外资背景的上市公司,外资背景概念股有哪些
中国国贸 东睦股份 联美控股 中孚实业 丰华股份 万业企业 大江股份 多伦股份 华新水泥 耀皮玻璃 ST厦华 中国平安 建设银行 深发展A2023-07-15 01:24:361
股东是否有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查阅会计凭证
结论:法律没有赋予股东有以上两项权利,实践中通过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让法院支持的也很少,但是有别的办法直接复制会计凭证,在别的案由中,我不但做到了复制会计凭证,还复制了会计账簿、合同资料、银行流水和纳税记录等材料。1、在狭义的股东知情权中非常难在我国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均对以上两类公司的股东赋予了一定的知情权,但并未赋予股东有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更未赋予股东有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来查阅。正因为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是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并不像教科书上说的,股东有了解公司一切情况的权力,所以我把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称之为狭义的股东知情权。我花了两年的时间,专门研究股东知情权纠纷与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中我统计了全国所有我能找到的股东知情权纠纷纠纷的判决和裁定(一审判决1883份、一审裁定977份、二审判决1259份和二审裁定763份)。经过统计股东知情权纠纷全国所有的裁定和判决,股东要求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资料、要求司法审计和委托律师查阅等超越《公司法》第33条和97条规定的内容,都未得到法院的支持。要求查阅会计凭证和委托会计师查阅的,很少一部分得到了支持。2、在广义的股东知情权中我做到了广义的股东知情权,是指超越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力。在一个小股东权益保护案件中,我先后立了86个案件,包括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申请公司清算、清算责任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和发起人责任纠纷。这些案件在同一个法院被分到不同的法官手上,我应用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明事实,向法院提出证据调查和保全申请,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资料和纳税记录,复制回来以后慢慢研究。法律没有赋予公司股东有委托会计师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权力,实践中被法院支持的也不多,以我多年来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经验来看,这才是唯一的办法。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材料,必须起诉一个案件,该案件必须是不借助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就有可能,我就是这么做到的。难度特别高,我跑了100多次法院,所以一般的小标的案件,不建议这么操作,成本太高。每个公司的情况不一样,我只能对如何复制到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做一个概括性的总结。具体提问者如何做到,需要详细了解公司的情况,再做进一步分析。2023-07-15 01:24:213
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知情权是否包括会计账簿的复制
结论:在股东知情权中不包含,但是在别的案由中,我做到了,不但复制了会计账簿,还复制了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资料和纳税记录。但是难度特别高,建议小标的的案件不考虑操作。1、狭义的股东知情权实践中,很多不参与经营的股东除了知道自己向一家公司投资了以外,公司内部情况什么都不知道。了解到股东有权查账,都很兴奋。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公司法》将股东知情权限定在了一定的范围内,并不像教科书上描述的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一切情况了解的权力。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看,是为了平衡各个利益方的利益,因此我将公司法第33条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称之为狭义的股东知情权。公司法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提供查阅。2、狭义的股东知情权纠纷争议的焦点股东知情权纠纷一般的争议焦点,本回答不做描述,律师都懂。经过统计股东知情权纠纷全国所有的裁定和判决,股东要求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资料、要求司法审计和委托律师查阅等超越《公司法》第33条规定的内容,都未得到法院的支持。要求查阅会计凭证和委托会计师查阅的,很少一部分得到支持。3、广义的股东知情权——跳出股东知情权看股东知情权经过统计我深刻的知道,要求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资料、要求司法审计和委托律师查阅在股东知情权纠纷纠纷中,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我花了两年的时间,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了跳出股东知情权看股东知情权,在别的案由中实现了突破。在一个小股东权益保护案件中,我先后立了86个案件,包括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申请公司清算、清算责任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和发起人责任纠纷。这些案件在同一个法院被分到不同的法官手上,我应用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明事实,向法院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和保全申请。最后实现了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资料和纳税记录。4、中小股东诉讼的关键不是先考虑胜诉,而是要通过诉讼调取证据实践中,中小股东尤其是不参与经营的中小股东,很多除了知道自己向一家公司投资了,其余的什么都不知道,更谈不上证据,而民事诉讼中,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利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败诉。如前所述的案件,一家公司的股东们联合在一起组成了5个诉讼团体都败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越打越有尽头,越打越自信。只有我方,未联合其他股东,当我方通过诉讼调取了足够的证据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低下了他高贵的头。证据!证据!还是证据!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核心是通过诉讼调取证据!2023-07-15 01:23:422
双一科技股票明天还会涨停吗
目前已经两个板了,第三个板能不能涨停完全看主力心情了。往往第三个板的阻力较大,有句话说三板成妖,有三必有五。那么妖股有那么多吗?如果第三板封不住应该考虑减仓了。2023-07-15 01:23:393
诉讼地点的选择的规定
法院起诉地点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原因住所地起诉:(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在实务中,因纠纷发生诉讼时,如何选择打官司的地方:1.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是被告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的→只能选择“原告住所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也可以选择“经常居住地”。2.特殊地域管辖(除了被告所在地,再可以选择其他)(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4.专属管辖(只能指定选择)①因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5.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1)共同管辖: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同行政诉讼)。(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3)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2023-07-15 01:23:251
股票中的什么K线图怎么看?它包含一些什么样的数据?
K线图,就是将各种股票每日、每周、每月的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等涨跌变化状况,用图形的方式表现出来。运用K线图在研究股票价格走势,是股票技术分析的重要方法。广发证券易淘金APP的股哥学院有K线知识讲解栏目,欢迎下载学习。2023-07-15 01:23:202
从“真功夫”股东纠纷看如何保护股东知情权麻烦告诉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就“真功夫”股东知情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真功夫”拒绝审计请求侵害股东潘宇海的合法权利,应提供财务报告、财务账册、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给潘宇海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参见新浪网报道《真功夫股东内讧董事长前妻舅要求查账获准》)。“真功夫”股东知情权纠纷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案例,同样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在国内外不少公司中日日上演。通过拒绝查账等方式封锁公司信息,实际上是股东间挤压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参见笔者日志《股东间挤压行为的成因、表现形式和防范安排》)。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9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可见,无论是对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都是法定权利。尽管是法定权利,但如果公司(背后往往是控股股东)视上述法律规定如无物,拒不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小股东要么忍气吞声,要么卖股走人。当然也有象“真功夫”股东潘宇海这样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知情权的。即使是勇敢如潘宇海,漫长的诉讼也不是每个股东耗得起的。笔者认为,如果公司章程设计得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完全可以得到保护,股东无须忍气吞声,卖股走人,或者走上法庭。首先,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有义务定期向每位股东提交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重要的公司文件(最好明确列举)。其次,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如果股东提出查阅公司有关信息(可合理地限制信息范围,防止股东滥用知情权),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确定的时限内提供查阅方便。最后,为防止公司(控股股东)拒不配合股东行使上述权利,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如果公司不配合,提出查阅要求的股东可以选择:一、低价(如五折或更低)买断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股权);二、高价(如溢价50%或更多)卖断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股权);三、要求解散公司;四、要求将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免职。2023-07-15 01:23:181
请问现在股价1、2元的股票有哪些?我想买
在软件“A股”的“现价”上,点一次按从高到低的价格排列,再点一次按从低到高的价格排列。喜欢便宜的可考虑权证。宝钢1.3元江铜1.4元左右。股票只有几个退市警告股了2023-07-15 01:23:167
股东知情权纠纷中,法院可否直接确认原告不具有股东身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2023-07-15 01:23:111
如何看k线图。
股票行情软件中的K线图上各种颜色的线所代表的含义: 红方框:是涨的走势,代表实时股价高于开盘价; 蓝方框:是跌的走势,代表实时股价低于开盘价; 白色线、粉红色线、黄色线、绿色线、红色线分别代表5/10/20/30/60/120日均线,同颜色线条对应的是数字就是不同天数的平均股价。 有的软件均线颜色不一定相同,但含义都是一样的;具体的你看你看K线图,左上角有MA的数值后面的颜色,比如:5后面是黄色、10后面是粉红,这就代表着 5日平均价格用黄线表示,10日平均价格用粉红线表示,以此类推. K线起源于日本的米市交易,也叫日本线、蜡烛线。K线有两种,一是阳线(红),二是阴线(蓝)。阳线,红方框叫阳线实体,上端表示收盘价,下端表示开盘价,方块上边的竖线叫做上影线,顶端表示最高价;线面的竖线叫做下影线,表示交易最低价。阴线,上影线表示最高价,下影线表示最低价,方块上端表示开盘价,下端表示收盘价。K线包含的信息,一般上影线和阴线实体表示股价的下压力量;下影线和阳线实体则表示股价的上升力量。上影线和阴线实体较长则说明股价的下跌动力比较大,下影线和阳线实体较长则说明股价扬长动力较强。在K线实体一样大小的时候,上影线越长,上档阻力越强,下影线越短,下档支撑越弱。 任何K线,只要根据这些基本理论都可以进行分析的。光头,光脚(没有影线),则对应了最高价和收盘价,最低价和开盘价一样了。有的时候,阳线或者阴线实体只有一条横线,也叫一字线,则表示开盘价和收盘价,最高价和最低价一样了。还有“十字”,也叫大无实体,大无实体有很长的上下影线,当天的交易区域在剧中的部分,清楚地反映了买卖双方力量对比的不可靠性。在全天的交易中,市场大起大落,收盘价同开盘价几乎相同,如果开盘价和收盘价正好处在交易区域的正中,就出现了“十”字了。 墓碑线,也就是只有上影线和一横,也是无实体的另外一种形式,如果上影线十分长,墓碑线有强烈的下降含义。价格开盘后全天在高位进行交易,但收盘又回到了开盘,这也是当天的最低价格。这除了可以解释为反弹失败外没有别的解释。 蜻蜓线,也就是只有一横和下影线。蜻蜓线出现在开盘和收盘处在全天的最高点的时候,这种K线通常出现在市场的转折点。此外还有星形线,伞形线等,其实分析方式也是类似的。 收盘无影线,如果是阳线,则没有上影线,该K线也叫秃头阳线,表示的是强势;反之为光脚阴线,表示弱市。 开盘无影线的K线没有从开盘方向向外伸出的影线。阳线表示强势,阴线表示弱市。 纺轴线,又上线影线的小实体的K线,在长度方面,影线比实体长得多,这表示多空双方的不可靠性。2023-07-15 01:23:045
经济的下滑与股市有什么关系?
在国外股市经济联系紧密,在中国不一样,中国大跌是大小非造成的. 熊市继续着熊的步伐,一切配合机构出货股评的鼓噪声在熊掌下一片狼迹,所谓的反转不过是机构再次给个人投资者编织的一幅美丽的梦而已,既然是编织的,当机构出货目的真正实现后,梦就该醒了.破1800后大盘已经连续9个交易日在均线下横盘运行了,虽然和前期连续下跌比比较缓和了,但是又在重复以前熊市的老套路了,如果后市继续被均线压制横行无法放量突破(当然需要很多有利因素来支持),那习惯性的大跌小心再次来到,昨天美国大选结果出来了,美国带动全球股市上涨,但是该消息不具备实质性作用奥巴马上台也还得面对布什留下来的烂摊子,救市资金还是一样的杯水车薪,金融危机还会继续下去,最新消息美国社保基金亏空缺口高达1300亿美圆,而据统计该数值将达到3040亿美圆,那8500亿的救市资金都还没着落,这金融危机下的新的帐单又来了,美国的经济风暴无法避免,而且还有加重的危险(持续时间估计3年甚至以上),而国内导致大跌的大小非问题,还是A股的顽疾,它们带来的抛压,带来的资金面的长期空头压制多头无法避免,熊市也就无法避免,固执的看多者反复的抄底行动带来的只是机构的反复出货熊市时间延长而已,而且现在机构也撕掉了价值投资的遮羞布,天天超短线操作,把散户玩弄于股掌之中今天涨停说不定明天就跌停了,资金游动过快,对行情的持续性并不好。 而中国交通运输部门“酝酿”5万亿的投资计划也刺激了昨天的高开高走,请看清楚是酝酿这两个字,前期机构也传出消息财政部要酝酿3万亿资金救市但是第二天财政部就辟谣了导致头天追涨的短线资金全部被套,而这个消息不排除也是机构放出来的配合做短线甚至出货的套子。 证监会前主力周道炯表示民间还有20多万亿的资金可以进入股市救市,看来政府已经在盘算着在怎么把这些资金吸进来接大小非的筹码了,既然政府已经在盘算从民间套钱了,那大小非政府较长时间内还是没有解决的希望了。政府决意让市场和民间资金来消化大小非的烂帐。 而基金最新报表显示除了一家新发基金还没建仓外,其余股票和指数型基金全部亏损,只是亏损多少而已,这已经表明了未来的趋势,机构在大小非的抛压下只有边打边撤退的份,炒短线减少损失也是被避无奈,只要机构继续撤退未来大盘新低无法避免。机构的仓位越低,未来的走势可能越不好看,这次印花税行情机构出货接近千亿,散户被套资金也是近1500亿,血的教训再次放在投资者面前,在导致大跌的大小非没解决前凭主观愿望希望迎来反转行情本来就是个不顾现实的梦,机构在巨大的大小非面前都选择逃命的时候,个人投资者凭什么去迎接反转行情?大小非还不解决下个目标暂时是1500了, 永远站在大多数疯狂投资者的对面可能也是理智之举!在大多数人疯狂失去理智和判断力的时候保持一份警惕心没有坏处。而中长线趋势投资者这次大盘如果看低到1500附近时可以开始分阶段选择股票小幅度建仓了,3季报显示部分业绩好的次新股成为这次机构重点建仓和加仓的品种,而未来大盘从单边下跌阶段进入震荡横盘阶段后,这类次新股可能成为引发大盘反弹的排头兵,可以开始筛选股票做功课了,仓位维持轻仓,保留主动权就行了. 可交换债:稳市又一"定心丸"?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一样,也具备赎回、回售的条款,以及向下修正转换价的可能性。可交换债业务的推出,让“大小非”股东多了一种市值管理、债务融资的工具。对投资者而言,则多了一种新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从发行股东角度看,在市场逐步企稳转好的前提下,所持股票在交换期可以溢价出售,价格将比目前市场价高出20%至30%,可以获得当前融资,解决迫在眉睫的资金困境。从投资者角度看,如果市场转好上涨,投资者拥有的换股期权将转化为实利,从而分享股价上升的收益。但是该政策都是在一个假设前提下才会有作用,也就是市场逐步企稳转好的前提下价格将比目前市场价高出20%至30%,但是现在是牛市吗?谁愿意去在下跌市中赌股市将长期上涨??又让散户去消化吗?而且该政策还存在很多不好解决的问题,大规模发行也面临一些障碍。一方面,换股价格难以确定;另一方面,大规模发行可能会影响到大股东的控股权,大股东会愿意吗? 对于“小非”而言,可交换债的发行门槛稍显严格。证监会要求发行可交换债的股东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3亿元,且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这使得“小非”不太可能成为发行主体。 既然小非不具备资格,大非又会因为股权受损,大非会主动伸脖子挨宰吗?那该政策真的能够解决大小非问题吗?文字游戏是政府最喜欢玩的,其实把字眼看清楚了什么也不是。 首先救市就需要钱来救而这最基本的东西做为世界第一富裕的国家美国却出现了很尴尬的事欠的外债数十万亿没法还完的情况下经济又出了问题(次贷危机涉及的负债额超过3万亿美圆,后续陆续有企业破产累加负债值无法避免)美国是除中国以外的唯一一个可以靠强大的内需度过经济危机的国家但是这次正好出问题的是内部问题而不是外部问题,所以这和上次的东南亚经济危机不可同一而语如果这次危机在美国捉襟见肘的救市资金下扩大成全球金融危机,那可以毫不避讳的说美国可能经历超过5年的经济衰退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现在中国肯定不可能独善其身现在的冲击只是开始而已,中国扩大内需的策略也是刻不容缓. 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叫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叫融券.该消息初期对入市资有限,在很长一段时间后走上正轨后(可能在3年以上),规模才可能对市场产生较大影响,而且通过国外市场显示,融资融券发展到相对平衡后有助涨助跌的左右,但不会改变大趋势,如果在牛市中该消息是利好,因为会放大上涨的势头,而在熊市中该消息一定程度上是很大的利空,因为下跌趋势也可能被放大,该政策是把双仞剑,在不同的趋势中作用正好相反,由于该制度涉及业务担保品、保证金强制规定、强行平仓制度、结算风险基金、信用等级制度等,必须要注意因杠杆投资带来的远超过以前的投资风险。 当然作为想出货的机构,就算是利空,机构、股票和媒体也会忽悠个人投资者一直看多该利好政策,并认为该政策是实质性的利好,当然他们只想让个人投资者这么认为,他们心理很清楚,该政策可能几年内对股市都不会产生什么利好,甚至可能因为熊市中的助跌作用是股市跌得更厉害,而借所谓的利好出货,个人投资资金接盘的意愿更大,说到底和印花税政策一样的是掩护机构出货的遮羞布。 9月“大非”减持数量为1.47亿股,小非”9月的解禁数量为1.58亿元,但减持数量却高达3.05亿股,说明此前解禁未卖出的“大小非”纷纷选择在9月出逃。救市行情成出逃良机.而10月份的资金进出统计大资金还是以出逃为主对比这几个月的股市走势,能清晰得出一个规律:行情好,走势稳,大小非跑得就越多;反之,则减持少。 如果导致这次熊市的大小非问题真的如国家通过新华社评论所暗示的让时间来解决,那解禁高峰期后的2011年才有希望,走出底部调整到位.主力出货的行情没底.底是机构大规模建仓抄出来的不是散户建议稳健对安全要求较高的投资者不介入,持币为主轻仓观望. 导致大跌的大小非问题直接导致了资金面的失衡,空方长期压制多方,而在这个长期趋势中资金面被空方占据,行情自然是长期震荡走低.这就是股票为什么老跌的真正原因.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请谨慎采纳朋友2023-07-15 01:22: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