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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年论文题材

2023-07-15 07: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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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桃可挑

  你找找吧 我也在写论文,没有的资料上百度搜吧,都有的。

  法律论文题目范围

  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婚前财产公证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

  违约责任何谓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思考 破产财产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初探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之义务

  新闻侵权行为的几点法律思考 论董事的义务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一人公司

  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的根本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

  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 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 问题

  对网络犯罪基本问题的认识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

  犯罪未遂比较认定 从“TRIPS协议”看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

  刑法基本原则的发条设置于现实差距 论死刑在我国的适用

  浅议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探讨

  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合同的法定解除来由探析

  论可撤消合同的法定情由 论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及 产生问题的解决

  “弱势”诉权需要尊重 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不足

  司法改革现状及发展方向之我见 论刑法之“职务侵占罪”

  宪法司法化的法治功能 论受贿罪心理动因给预防

  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试论无效合同 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 夫妻财产制之重构

  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国有股分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

  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 试论民事情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

  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

  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 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浅谈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 论国家赔偿拓展趋势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的弊端及完善 议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法治的产生、内容和实现 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民主与宪政 关于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思考

  论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及改革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完善

  论依宪治国与社会稳定之关系 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浅议我国宪法的效力 政策性银行之公法人地位

  依法治国的实施与依法行政 浅析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

  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 域名纠纷及解决方法初探

  论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完善 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中国入世与政府机构改革 浅谈股权转让

  浅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完善 论无权处分

  浅论中国人权保护 论辩诉交易制度——兼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浅证著作侵权归责原则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反思及其完善

  浅证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浅析缔约的过失责任以及缔约的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关系

  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之探析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 取向及立法完善

  论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中国企业新面临的反倾销问题及应对措施 探讨中国法治的宗教土壤

  浅论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利益冲突 对少年犯罪的思考

  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 我国死刑监控程序的现状及思考

  论破产发的修改与完善 从法官服饰变化来看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

  警察中的腐败及其防治研究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浅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几个问题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

  论名誉权及其民法保护 论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试论构建假币的防范体系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知识产权中的侵权责任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 论私权的认识与保护

  论公民法律意识 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浅谈我国宪法的监督权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

  过失犯罪法定性配置研究 内幕交易的法律控制

  论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中国刑事证据的改革 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多议

  浅议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

  谈社会文化对刑法的影响 关于死刑存废的法学思考

  论辩析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我见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索和思考

  刑事判例制度研究 论自主性原则在《仲裁法》中的体现与完善

  论住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论我国99年宪法修正案

  完善政府立法 论职务身份的否认

  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

  浅论司法公正 论防卫过当

  法治理论化进程中宪法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取舍 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及其抑制

  论防止酷刑 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问题

  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点 试论中美刑事审判制度之差异

  议我国中电银行独立性的法律确认 从对侦查权的制约来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

  我国平常法律制度的修订及相关问题思考 论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对在中国产生和确立沉默权的影响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中国监狱对犯罪的人权保护

  论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论抵押权的实现

  浅析生产、销售假药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 论商业秘密权的保护

  贪污罪主体研究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广告法律制度问题初探及其对策 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

  论担保物权竞存的处理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试析公司合并中股东权益保护

  浅谈物权行为理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

  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

  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

  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

  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

  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

  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

  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

  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

  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

  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

  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

  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

  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

  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

  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

  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

  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

  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

  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

  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

  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

  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

  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

  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

  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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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股东知情权纠纷一般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的知情权,是对公司的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的知情权,是向公司提出的申请,另一方主体是公司,因此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023-07-15 01:22:491

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解决方法

  股东知情权纠纷解决方式   1、股东因知情权受到侵犯而起诉的,如股东的主张成立,可判决公司向股东提供有关报告或表格供股东查阅。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的范围包括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的审验报告及监事会的检查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有权查阅前款规定所列材料外,还可以查阅董事会决议、公司帐簿及相关原始凭证。但股东处于损害公司利益的不正当目的的除外。   3、遇有重大、紧急事由,股东向法院申请对公司的帐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应予准许。   4、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关于股东不得查阅公司文件的约定无效。   5、公司无上述第2条所列文件或严重短缺致使查阅已无意义的,裁定驳回起诉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未出资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不予支持。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98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中规定有“股东知情权纠纷”。   股东知情权的内容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诸多权利的概括和总结,理当包括股东实现该种目的的所有的公司法上的权利。具体来说,股东知情权包括以下内容:   1、查阅权   查阅权,即股东查阅公司文件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34条、98条的规定,股东查阅权的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中,查阅权处于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地位。   2、复制权   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复制权的对象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3、质询权   质询权,即公司股东就公司特定事项请求公司予以解释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公司信息接收权   公司信息接收权,从公司角度而言,就是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在以上股东知情权的权利内容中,尚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第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根据《会计法》第20条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二,会计账簿的内容。根据《会计法》第15条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2023-07-15 01:22:552

股东知情权纠纷中,法院可否直接确认原告不具有股东身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023-07-15 01:23:111

从“真功夫”股东纠纷看如何保护股东知情权麻烦告诉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就“真功夫”股东知情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真功夫”拒绝审计请求侵害股东潘宇海的合法权利,应提供财务报告、财务账册、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给潘宇海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参见新浪网报道《真功夫股东内讧董事长前妻舅要求查账获准》)。“真功夫”股东知情权纠纷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案例,同样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在国内外不少公司中日日上演。通过拒绝查账等方式封锁公司信息,实际上是股东间挤压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参见笔者日志《股东间挤压行为的成因、表现形式和防范安排》)。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9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可见,无论是对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都是法定权利。尽管是法定权利,但如果公司(背后往往是控股股东)视上述法律规定如无物,拒不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小股东要么忍气吞声,要么卖股走人。当然也有象“真功夫”股东潘宇海这样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知情权的。即使是勇敢如潘宇海,漫长的诉讼也不是每个股东耗得起的。笔者认为,如果公司章程设计得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完全可以得到保护,股东无须忍气吞声,卖股走人,或者走上法庭。首先,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有义务定期向每位股东提交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重要的公司文件(最好明确列举)。其次,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如果股东提出查阅公司有关信息(可合理地限制信息范围,防止股东滥用知情权),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确定的时限内提供查阅方便。最后,为防止公司(控股股东)拒不配合股东行使上述权利,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如果公司不配合,提出查阅要求的股东可以选择:一、低价(如五折或更低)买断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股权);二、高价(如溢价50%或更多)卖断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股权);三、要求解散公司;四、要求将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免职。
2023-07-15 01:23:181

诉讼地点的选择的规定

法院起诉地点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原因住所地起诉:(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在实务中,因纠纷发生诉讼时,如何选择打官司的地方:1.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是被告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的→只能选择“原告住所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也可以选择“经常居住地”。2.特殊地域管辖(除了被告所在地,再可以选择其他)(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4.专属管辖(只能指定选择)①因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5.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1)共同管辖: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同行政诉讼)。(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3)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023-07-15 01:23:251

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知情权是否包括会计账簿的复制

结论:在股东知情权中不包含,但是在别的案由中,我做到了,不但复制了会计账簿,还复制了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资料和纳税记录。但是难度特别高,建议小标的的案件不考虑操作。1、狭义的股东知情权实践中,很多不参与经营的股东除了知道自己向一家公司投资了以外,公司内部情况什么都不知道。了解到股东有权查账,都很兴奋。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公司法》将股东知情权限定在了一定的范围内,并不像教科书上描述的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一切情况了解的权力。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看,是为了平衡各个利益方的利益,因此我将公司法第33条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称之为狭义的股东知情权。公司法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提供查阅。2、狭义的股东知情权纠纷争议的焦点股东知情权纠纷一般的争议焦点,本回答不做描述,律师都懂。经过统计股东知情权纠纷全国所有的裁定和判决,股东要求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资料、要求司法审计和委托律师查阅等超越《公司法》第33条规定的内容,都未得到法院的支持。要求查阅会计凭证和委托会计师查阅的,很少一部分得到支持。3、广义的股东知情权——跳出股东知情权看股东知情权经过统计我深刻的知道,要求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资料、要求司法审计和委托律师查阅在股东知情权纠纷纠纷中,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我花了两年的时间,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了跳出股东知情权看股东知情权,在别的案由中实现了突破。在一个小股东权益保护案件中,我先后立了86个案件,包括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申请公司清算、清算责任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和发起人责任纠纷。这些案件在同一个法院被分到不同的法官手上,我应用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明事实,向法院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和保全申请。最后实现了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资料和纳税记录。4、中小股东诉讼的关键不是先考虑胜诉,而是要通过诉讼调取证据实践中,中小股东尤其是不参与经营的中小股东,很多除了知道自己向一家公司投资了,其余的什么都不知道,更谈不上证据,而民事诉讼中,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利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败诉。如前所述的案件,一家公司的股东们联合在一起组成了5个诉讼团体都败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越打越有尽头,越打越自信。只有我方,未联合其他股东,当我方通过诉讼调取了足够的证据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低下了他高贵的头。证据!证据!还是证据!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核心是通过诉讼调取证据!
2023-07-15 01:23:422

股东是否有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查阅会计凭证

结论:法律没有赋予股东有以上两项权利,实践中通过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让法院支持的也很少,但是有别的办法直接复制会计凭证,在别的案由中,我不但做到了复制会计凭证,还复制了会计账簿、合同资料、银行流水和纳税记录等材料。1、在狭义的股东知情权中非常难在我国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均对以上两类公司的股东赋予了一定的知情权,但并未赋予股东有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更未赋予股东有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来查阅。正因为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是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并不像教科书上说的,股东有了解公司一切情况的权力,所以我把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称之为狭义的股东知情权。我花了两年的时间,专门研究股东知情权纠纷与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中我统计了全国所有我能找到的股东知情权纠纷纠纷的判决和裁定(一审判决1883份、一审裁定977份、二审判决1259份和二审裁定763份)。经过统计股东知情权纠纷全国所有的裁定和判决,股东要求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资料、要求司法审计和委托律师查阅等超越《公司法》第33条和97条规定的内容,都未得到法院的支持。要求查阅会计凭证和委托会计师查阅的,很少一部分得到了支持。2、在广义的股东知情权中我做到了广义的股东知情权,是指超越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力。在一个小股东权益保护案件中,我先后立了86个案件,包括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申请公司清算、清算责任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和发起人责任纠纷。这些案件在同一个法院被分到不同的法官手上,我应用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明事实,向法院提出证据调查和保全申请,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资料和纳税记录,复制回来以后慢慢研究。法律没有赋予公司股东有委托会计师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权力,实践中被法院支持的也不多,以我多年来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经验来看,这才是唯一的办法。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材料,必须起诉一个案件,该案件必须是不借助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就有可能,我就是这么做到的。难度特别高,我跑了100多次法院,所以一般的小标的案件,不建议这么操作,成本太高。每个公司的情况不一样,我只能对如何复制到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做一个概括性的总结。具体提问者如何做到,需要详细了解公司的情况,再做进一步分析。
2023-07-15 01:24:213

股东能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吗

结论:能,但是难度特别高,在股东知情权中不可能,在别的案件中,我已经做到了,不但复制了会计账簿,还复制了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资料和纳税记录。1、关于股东知情权的问题我以前也认为股东不能复制公司的会计账簿,因为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都没有赋予股东能复制公司的会计账簿的权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且书面向公司提出申请说明目的的情况下股东仅有权查阅会计账簿。这种权利法律没有赋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后来我统计了我能找到的全国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一审判决1883份、一审裁定977份、二审判决1259份和二审裁定763份)。经过统计,在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案件中,股东要求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资料、要求司法审计和委托律师查阅等超越《公司法》第33条和97条规定的内容,均未得到法院的支持。要求查阅会计凭证和委托会计师查阅的,很少一部分得到支持。在统计数据面前,我更加认为股东不能复制公司的会计账簿了。2、跳出股东知情权看股东知情权后来我花了两年的时间,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了跳出股东知情权看股东知情权,在别的案由中实现了突破。在一个小股东权益保护案件中,我先后立了86个案件,包括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申请公司清算、清算责任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和发起人责任纠纷。这些案件在同一个法院被分到不同的法官手上,我应用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明事实,向法院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和保全申请。最后实现了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资料和纳税记录。股东要想复制会计账簿,必须在法院有一个案件,该案件必须是不借助公司的会计账簿,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就有可能,我就是这么做到的。难度特别高,我跑了100多次法院。每个公司的情况不一样,我只能对如何复制到会计账簿做一个概括性的总结。具体提问者如何做到,需要详细了解公司的情况,再做进一步分析。
2023-07-15 01:25:132

创业风险6个案例

创业风险6个案例   随着创业队伍的增加,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盲目的创业成功几率几乎没有,以下是我分享的创业风险6个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01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及限制▼   原告甲是 A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20%的股权。   甲称A公司自2002年开始并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向其提供账簿,其向公司递交了查账的申请后,公司仍未提供,故诉至法院要求 A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供其查阅、复制。   A 公司答辩称,原告甲虽是公司的股东,但其亲兄弟乙所设立的B公司,与 A 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甲查账的目的就是为了便于乙全面掌握 A公司的商业秘密 ,具有不正当目的,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以甲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知情权为由,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A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A公司举证证明了B公司与A公司经营相同业务,并且甲还在 B公司担任监事职务。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A公司的证据可以认定B公司与A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基本相似,甲与乙为亲兄弟关系   并且甲还在B公司任职 ,基于上述内容,若允许甲查阅A公司的会计账簿 ,将有可能导致 A公司的商业秘密被 B公司所知悉,从而可能侵犯 A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对于不掌控公司经营权的小股东而言,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其享有知情权,小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依法积极行使权利。   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并非无条件、无限制的,公司法第三十三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申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由于股东的知情权可能涉及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会计账簿中的信息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所以公司法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予以适当的限制,要求股东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行使知情权。   通过这个案例,需要提醒创业者注意的是,现代社会中公司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往往公司的会计账簿等重要文件关系着公司的生死存亡,因此股东在行使知情权的同时亦不可滥用权利,以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02 、股东请求公司进行盈余分配的条件▼   甲公司共四名股东,华某持有公司15%的股权,甲公司自2012年开始向华某以外的其他三名股东按投资比例进行了分红,但未向华某分红。   故华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2012年开始的分红款100余万元。   甲公司答辩称,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分红需要由董事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予以审议,上述程序并未进行,故不同意华某的分红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股东享有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的权利,甲公司的章程虽然规定了公司利润分配需由董事制定分配方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但该公司在实际经营中,系直接向股东进行分红,除华某之外的其他三名股东均已经按利润分配表的金额实际取得了分红,故也应对华某同等对待,最终华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示   本案属于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分红权纠纷,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这是股东盈余分配权的法律依据。   同时,公司章程一般也都会对分红进行规定,这些规定可以视为股东盈余分配权的合同依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分红,但一般公司章程对分红都规定了前置程序,常见的限制大多为需经股东会审议,按照股东会的分红决议方可进行分红。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公司常年盈利,但股东会却不作出分红决议的情况,此时,由于分红的程序性条件并未成就,即使股东起诉公司要求分红,也往往无法得到判决的支持。   通过这个案例需要提示广大创业者注意:   第一,公司盈余分配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为尊重公司的自治权,司法审判一般不强行介入。但在本案中,尽管甲公司股东实际分取红利的程序和方式,同章程的规定不符,但全体股东之间协同一致、实际领取红利的行为,可视为股东对章程的一致性调整。   第二,公司盈余分配应注重股东间权利的平等性,避免个别股东权益受损。本案中,甲公司的各个股东应当按照持股比例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在其他三名股东已然取得红利的情况下,对华某也应同等对待,不能因为华某的小股东身份而剥夺其权利。   第三,股东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