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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介绍

大唐电信集团旗下的大唐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投资)是专事资本运作和基金管理的子公司,负责管理集团对外战略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产业基金管理、财务顾问等重要任务。随着TD产业的飞速发展,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将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的地缘优势和成本优势,为产业发展提供资本支持和资源,从而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延伸技术成果,推动民族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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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计划可以公开销售吗

资管计划可以公开销售吗 一、资管计划vs.私募基金vs.信托计划比较 (一)主要监管法规 1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单一客户合同准则》《特定多个客户合同准则》、“26号文”、《八条底线细则》。 2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定向实施细则》《集合实施细则》《八条底线细则》。 3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私募暂行办法》;"7办法2指引"《登记备案办法》《信披办法》《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募集办法》《投顾业务办法(未出台)》《托管业务办法(未出台)》《外包业务管理办法(未出台)》《内控指引》《合同指引》等2个指引。 4信托计划 《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三)关于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的投资 《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 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资讯披露工作。 《非上市公众司监管问答—— 定向发行(二)》: 单纯以认购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司的股份发行。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式并充分披露资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司定向发行。 (四)关于合格投资者资格及投资者数量限制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特定多个客户资管计划2-200人。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集合资管计划2-200人。 私募投资基金: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契约型1-200人、合伙型2-50人、公司型(1-50人或2-200人) 信托计划: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投资者数量限制:集合信托计划2-50人 (五)关于份额转让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私募投资基金: 无详细规定 信托计划: 柜台办理受益权转让 (六)关于开放申赎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单一计划自由追加、提取;特定多个客户计划每自然季度最多开放一次 私募投资基金: 无限制; 开放期新投资者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 净值高于100万元时,投资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后不得低于100万元; 净值低于100万元时,需退出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 二资产管理计划合规要点解析 主要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 主要的监管发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办发[2014]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沪证监基金字[2014]28号) 《上海辖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通报(2014年8月28日)》 《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29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 (1)、合格投资者 (一)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三)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上述第1、2、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资产委托人数量 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数量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发生份额转让、开放参与和退出的,不得导致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人。另外,《试点办法》规定的“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因与《基金法》冲突,不再适用。 根据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通报》,资产管理人不得通过发行母子计划或分期同类产品的形式规避200人上限(作为受托方的资产管理计划称为“母计划”,作为委托方的资产管理计划称为“子计划”)。 (3)、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资产管理人与单一资产委托人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如果根据资产委托人的书面指令进行投资,应当要求资产委托人书面承诺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并要求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对资金投向和交易对手的调查、验证责任,明确认可资产管理人仅承担必要的账户管理、资金划拨、资讯披露、协助配合等事务性职责,还应当对根据其书面指令实施的投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并承诺接受延期分配和/或现状返还、自行负责变现等风险承担原则。 (4)、通道业务的尽调和投后管理 开展单一事务管理类资产管理业务时,资产管理人不能免除以下部分职责: 1)尽职调查。资产管理人应当从合作方遴选(准入)、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交易背景及结构合法合规等角度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其中,合作方遴选机制应参照执行26号、28号文的要求,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主要依靠合作方的书面承诺做合理性判断,并参照《八条底线细则》的要求对交易背景和交易结构做合法合规性审查。 2)投后管理。除负责账户管理、资金划拨等事务性工作外,资产管理人应当从防范利益冲突、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着手履行投后管理职责,并参照《八条底线细则》的要求对投后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监督、资讯披露、报告监管机关。 (5)、委托财产规模 《试点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规模是指初始状态下的限制,在投资运作期间,因为单位净值随市场行情变动、资产管理人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收益或本金分配等原因导致委托财产规模超出上述上/下限,不应当认定为违规。但是,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因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因开放参与和退出等原因导致超出上述上/下限。(例如提前还款) (6)、非货币财产委托 《试点办法》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信托法》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根据《试点办法》及《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委托财产不限于货币资金形式,也可以为非货币财产,如房屋、机器装置等实物资产,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但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除外。 接受非货币财产委托在实践中仍为理论探讨,鲜有案例。 (7)、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1)账户独立 独立于固有财产,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不建议使用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形式。 2)损益独立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应付税费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 3)债务独立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其债权人不得主张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4)破产隔离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8)、初始销售 1)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募集账户) ①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②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 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销售资金划转 投资者账户===>募集账户===>归集账户(或有)===>资金账户(托管账户) 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包括不得用募集户资金进行任何现金管理类投资。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成立前,不得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等投资活动,即在非公开发行获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情况于证监会备案前,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认购方的资金募集到位并成立之后再缴付认购款项。 3)期间利息的处理 ① 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有公允合理估值: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应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 ② 投向非标准化资产: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或在第一次收益分配时)返还给投资者。 4)认购参与费用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参与费用)应当不低于100万元。 初始销售或开放期募集结束后,收取的认购参与费用不向资金账户划转,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从收取的认购参与费用中向销售机构支付销售服务费用或其他合理费用。 (9)、开放参与/退出(追加/提取) 开放期新投资者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 净值高于100万元时,投资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后不得低于100万元 净值低于100万元时,需退出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 单一资管计划:提取委托财产同理 (10)、禁止违规推介销售 1)不得保本保收益 2)不得公开推介销售 ① 宣传推介的物件须为合格投资者 ② 宣传推介的范围须为特定主体 3)不得违规拆分 资产管理人不能主动发起、委托合作机构发起或通过变更登记等方式,认可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大拆小”、“长拆短”、“收益权拆分转让”等违规销售形式。 (11)、投资(财务)顾问 1) 业务资质 不得聘请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财务)顾问。 2)违法违规交易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与投资(财务)顾问本身或其管理的其它产品之间直接或间接存在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行为。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由投资(财务)顾问实施投资决策和委托交易,资产管理人必须保留合规审查权,并严格留痕。 3)费用支付 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投资((财务)顾问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投资(财务)顾问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4)资讯披露 关联交易披露等。 (12)、禁止商业贿赂 1)与第三方服务机构之间的商业贿赂 资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融资方的资金贿赂。 2)与投资者之间的商业贿赂 以输送利益为目的,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销售给特定投资者,其承担的风险和收益不对等。 3)与销售服务机构之间的商业贿赂 组织出境旅游、超规格度假等高消费活动、有从业人员或合作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参与。 (13)、外包服务机构 1)外包服务及业务资质 外包机构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提供销售服务的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2)资产管理计划外包服务 销售、支付结算、份额登记、估值核算、资讯科技系统等 3)外包业务独立 外包业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 (14)、现状返还及延期 实现现状返还应当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以做到法律权属转移。 对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能够合法合规地进行切分和权属转让,且相关主体能够就切分和返还方案协商一致,那么现状返还也具有一定可行性。 1)到期时,能够对计划财产进行切分和权属转移,则由管理人、委托人、托管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签署非现金资产的转让协议,并完成占有转移、资产交割、过户登记等权属转移程式。 2)未到期时,不能对计划财产进行切分和权属转移,则可以约定延期直至能够变现并分配,延期期间由管理人或委托人负责财产变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重组、参与谈判、诉讼/仲裁等,变现损失由计划财产承担。 (15)、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 1)期限错配 即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如3个月、6个月)进行滚动发行或开放,资金投向存续期比较长(如3年、10年)的标的(如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份额等),投资者的投资期限与投资标的的存续期限、约定退出期限存在错配,且资金来源与专案投向无法一一对应。 理论上讲,对于滚动发行募集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投资专案的(“长拆短”),如果每笔资金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专案一一对应,可以不视为资金池。但是在目前监管环境下,任何“长拆短”的期限错配都存在被认定为违规的可能,除了确保资金与专案一一对应以外,还必须特别注意前一期兑付的本金、收益应当完全来自融资方还本付息或投资产生的现金流,而不是后一期投资者的参与资金。 2)混同运作 一是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例如多个资产管理计划交叉投资于多个标的资产的情形,即“资金池”对接“资产池”。 二是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合并编制一张资产负债表或估值表;例如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下分成若干“子账户”,虽然每个子账户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专案一一对应,但共用一张财务报表,未单独建账核算。 3)分离定价 即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净值进行分离定价;例如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资产后,虽然发生了投资损益但未进行估值,之后资产管理计划开放,管理人自行确定以单位份额净值1元接受投资者参与,造成实际价值与人为定价的背离。 对于投资标准化证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如果能够进行公允估值,投资者按照净值参与、退出,且退出资金没有得到任何本金和收益保证,则不属于资金池。 水货手机可以公开销售吗? 水货手机因为有它的存在,自然就有一定的市场,公开不公开是相对而言的,只是场所的选取和宣传的方式有别! 请问难民服装可以公开销售吗? 不知道你指的是什么样的公开销售,如果是让 *** 给你发执照的话,那你就死定了。那是违法的。 有版权的技术视讯,可以公开销售吗 这个需要本人允许认可的情况下才可以公开销售,如果没有允许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给版权人进行资金赔偿。 资管计划产品 可以销售给什么公司 保监会新政后,首单资产支援计划成功发行。 近两年,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迅速,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出台了一系列支援政策,建立了以注册制为核心,负面清单管理为手段的监管制度体系。保监会于2015年8月25日正式释出了《暂行办法》,初步完成了保险体系资产支援计划业务的顶层制度设计。 根据《暂行办法》,资产支援计划暂不在交易所挂牌,属于私募产品,发行方面采取“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的方式。保险机构在参与资产支援计划业务时,若基础资产类别、交易结构等核心要素保持不变,产品可事后向保监会报告,方便保险机构根据自身需要定制产品,也为原始权益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引入保险资金通道。 作为《暂行办法》释出后首单获批产品,该支援计划受到了保监会相关部门的关注及支援,认购机构多为保险机构。凭借保险机构的资金优势,后续随着同类产品数量的增加,资产证券化领域银、证、保三足鼎立格局有望显现。 自住型商品房公开销售后可以转让吗 公开销售后依然是自住型商品房,仍需要取得房产证后5年才可以上市交易,且向国家上缴30%利润。 大众志俊1.6对外公开销售吗 没有~!迈腾从上市到现在一共有6个排量 1.4TSI 1.8TSI 2.0FSI 2.0TSI 3.2FSI 其中3.2FSI是德国原装进口 1.4TSI 刚上市不久 2.0FSI 已经停产~!在上面比较常见的就是 1.8TSI 2.0TSI~! 自住房公开销售后再可以申请自主房吗 如果自住房专案公开销售,就不用申请了,直接准备材料去售楼处购买就可以了。 iphone 6预售到什么时候公开销售 苹果公司宣布新款iPhone将于10月17日在中国内地上市,售价分别5288元和6088元起。 苹果公司宣布iPhone 6及iPhone 6 Plus将于10月17日在中国内地正式上市,两个型号新款iPhone均有16GB/64GB/128GB三个容量,以及银色/金色/深空灰三种颜色,其中iPhone 6售价分别5288/6088/6888元,iPhone 6 Plus售6088/6888/7788元。 使用者可以于10月10日周五起通过Apple Store线上商店预订iPhone 6和iPhone 6 Plus。10月14日周二起,使用者还可以预约全新iPhone并于10月17日周五起去Apple Store零售店内提取。 红米什么时候公开销售! 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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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管计划分红能否免交营业税

2015年10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挂出了《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立刻引起了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其基本口径是确立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有拟挂牌公司股权的合规性,也就是本文第一和第二两个段落的描述。本文的第三个段落从税务角度对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股挂牌公司涉及的税务争议进行了浅显分析。第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在挂牌审查时是否需要还原至实际股东?1、基金子公司可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政策依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证券公司定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由券商与客户约定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政策依据:《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3、私募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法规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股转系统认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二、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能否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股转系统认为,可以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具体操作要点如下:1、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申请挂牌时,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同时,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一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批准手续;二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三是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四是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权益人是否为拟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2、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涉及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3、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将股份直接登记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据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向部分律师了解,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实务中,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包括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直接登记为公司股东还存在很大障碍,往往会“曲线”登记为对应计划或者基金的管理人。第三、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处理我国目前得税收立法并未明确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纳税主体地位。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如果参考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立法原则,可以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为非独立纳税主体,其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以投资基金为例,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在基金投资方式中,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运作者是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基金本质上仅为一笔信托财产,基金自身不是经营主体,从而基金自身不应视为纳税主体。对于投资者通过基金获取的收益,相关税收应在基金设立前或基金分配后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或由投资者自行缴纳。基金这种投资方式连接了投资环节的多种主体,从而在此过程中涉及多方面的税收,这些税收要由投资环节中的不同主体依据法律自行或者代为缴纳。基金本身是不需要纳税的,但这并不意味对这种投资行为不征税,而是对这类税收要分别由相关主体自行缴纳或者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从事基金投资要由各种不同的主体依据相关法律自行或代为履行纳税义务。A、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作纳税虚体。如果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当做纳税虚体,其投资的相关税收,由资产委托人承担,资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不过,目前我国的税收立法并未直接规定资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以及如何代扣代缴。B、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作纳税实体。如果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当做纳税实体,需要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作为纳税主体在税务部门进行登记并按期申报税款。2014年第9期《税务研究》杂志曾发表石家庄经济学院会计学院王震教授的署名文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营业税政策研析》。文中提及这样一则案例。【案例】2013年1月6日,中国某投资公司A参与某证券公司发行的一支总额1亿元、计划总份额1亿份、期限2年的集合计划。该证券公司担任集合计划的受托人和管理人,工商银行担任集合计划的托管人。该计划可投资于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和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为了分析方便,假设该计划仅投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不考虑印花税和所得税。A公司作为委托人,实际参与金额为2 000万元,不考虑参与费,共取得参与份额2000 万份;中国公民周某实际参与金额500万元,取得份额500万份。该计划封闭运行,成立3个月后委托人可以通过管理人的柜台交易市场办理份额转让。2014年1月15日,A公司通过管理人的柜台交易市场,转让份额1000万份,转让价格1.1元/份。2014年1月16日,计划管理人以600万元的价格卖出一只股票,该股票投资成本400万元。根据上述事宜,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份额转让的营业税及附加:应纳营业税=1000×(1.1-1)×5%=5(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7%=0.35(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证券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计划管理人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股票的营业税及附加,还要其代扣代缴计划参与人(A 公司)转让计划份额的营业税及附加:应纳营业税=(600-400)×5%=10(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7%=0.7(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0×3%=0.3(万元)应代扣代缴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的营业税及附加:应纳代扣代缴营业税=1000×(1.1-1)×5%=5(万元)应纳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7%=0.35(万元)应纳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A公司认为,集合计划的性质属于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我国《证券法》规范的有价证券仅包括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衍生产品,计划份额不属于有价证券,通过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转让计划份额实现“自有财产”的溢价赎回,只涉及所得税,无需缴纳营业税。证券公司认为,集合计划的性质属于私募基金,应该比照适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股票的营业税。证券公司还认为,集合计划只是一份合同,不具有纳税人的主体资格;证券公司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业内也没有就集合计划办理涉税事宜的惯例,委托人(或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税收事宜应由其自己申报缴纳,管理人无需履行代扣代缴计划份额转让涉及的营业税义务。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集合计划的份额是否属于有价证券(类似问题有信托计划的份额),从而构成营业税意义上的转让金融商品?二是集合计划自身能否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对于第一个争议,税务机关认为,根据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集合计划的份额是典型的有价证券,属于金融商品的范畴。从我国的税制体系上看,纳税人取得动产类财产的转让收益,不征增值税就得征收营业税。本案中,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取得了100万元的收益,应该缴纳营业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显然,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不属于上述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业务,理应申报缴纳相应的营业税。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坚持广义有价证券的观点,认为集合计划的份额属于有价证券;而A公司则坚持狭义有价证券的观点,认为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中列举的有价证券类型办理纳税申报事宜,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单方扩大有价证券的适用范围。对于第二个争议,税务机关认为,财税【2004】78号文件只是豁免了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并没有豁免基金委托人的营业税纳税义务。由于集合计划和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不同的法律规范,集合计划有私募的特征,但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不能套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而扩大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管理人必须按期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对集合计划征税,可有两个征税策略:一是赋予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资格,由计划管理人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涉税事项,并代扣代缴集合计划份额转让的相关税收,可将此策略称为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论;二是以委托人为纳税主体,由委托人自己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金融商品,以及计划份额转让的营业税,可将此策略称为委托人纳税主体论。考虑到管理人将集合计划投资运用或份额转让的信息传递给委托人需要时间,存在时滞,为了能实现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税务机关坚持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论的观点,认为应该以集合计划为纳税主体,由集合计划的管理人申报缴纳集合计划的所有涉税事宜。纳税人(证券公司)则坚持委托人纳税主体论观点。王震教授认为,资产管理业务,在资产管理机构与投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不组建投资企业的前提下,一般以资产管理机构为主导,设立集合计划募集资金。集合计划的资产或资金,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每一个集合计划,资产管理机构必须单独开设账户,单独核算集合计划资产的增减变化。集合计划名称多样,如信托计划、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王震教授比较倾向于以集合计划作为纳税主体,他指出,如果赋予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资格,由计划管理人代理集合计划税金的核算与申报,可以解决委托人作为纳税主体导致的诸多困难。首先,掣肘集合计划税金核算的原始票证问题可迎刃而解。凡是归属于集合计划的支出、采购、对外投资等事项,都可以集合计划为受票单位;凡是归属于集合计划的收入,都可以集合计划为纳税主体对外开出发票;也无需委托人履行完税凭证的传递。集合计划税金核算的效率和准确性都将大大提高。其次,管理人可以动用集合计划的资金,办理税金缴纳,不会产生委托人纳税主体论下委托人无钱缴税的困难,委托人也不用再安排集合计划的强制赎回或份额的强制转让或计划的强制分红。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的期限内,减少这类强制措施对资金期限配置的干扰,有助于提高计划资金运用的预期性和稳定性。第三,在委托人中既存在机构投资者,又存在个人投资者时,坚持以集合计划为纳税主体,可以避免委托人纳税主体论下“分类计提法”对机构投资者营业税的影响,使机构投资者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的实际税负保持在5%,与其名义税率一致。 从国际上看,以色列和爱尔兰将集合计划视为一般的公司,适用正常的公司税税率。美国、英国、加拿大、挪威等国将集合计划视为独立纳税主体,需要全额纳税,对分配给投资者的收益可以扣除。意大利、西班牙、荷兰等国将集合计划设为独立纳税主体,对集合计划适用低税率。在德国,投资基金无须纳税,但投资基金要被视作独立纳税主体来确定税基。可见,集合计划作为独立纳税主体是一种国际趋势。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第四章 资产托管

第十八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时,应当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以下简称托管人)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第十九条 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一)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受当地政府、金融或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三)有足够的熟悉境外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四)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条件;(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六)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第二十条 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一)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集合计划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二)安全保护基金、集合计划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境内机构投资者,确保基金、集合计划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三)确保基金、集合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五)确保基金、集合计划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六)确保基金、集合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七)确保基金、集合计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九)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 对基金、集合计划的境外财产,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集合计划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二)办理境内机构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三)保存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四)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财产严格分开。

国盛资管的企业全称是国盛资管有限责任公司吗?

我帮你搜索了一下,目前并没有查询到国盛资管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网站一些用户回答,你说的国盛资管有限责任公司和国盛资管应该指的是同一个公司,不过国盛资管全称并不是国盛资管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一个错误的名字,它的正确名称是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盛资管是国盛证劵的全资子公司,国盛资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单一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资产证券化、投资顾问及财务顾问业务,投资范围覆盖固定收益、权益、量化、衍生品等资产。

国盛资管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有谁了解可以分享一下!

国盛资管有限责任公司其实不是国盛资管正确的名称,它的正确名称是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盛资管是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盛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国盛资管公司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单一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资产证券化、投资顾问及财务顾问业务,投资范围覆盖固定收益、权益、量化、衍生品等资产。

国盛资管与国盛证劵是什么关系,国盛资管是叫国盛资管有限责任公司吗?

国盛资管是国盛证劵子公司,国盛资管是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盛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但是国盛资管的企业全称并不叫国盛资管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称呼是错误的。它的正确名称是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管业务要求配备投资经理几人以上

3人。证券公司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3名以上投资经理,应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3人。

百万资管巨头还是减持茅台,相关机构对此有何表示?

记者从贵州茅台方面获悉,为稳定市场价格,茅台酒销售公司此前出台关于2021年元旦春节“两节”期间茅台酒市场销售工作方案:在1月1日前将2020年茅台酒计划100%销售,在2月11日前将2021年1月、2月份茅台酒到货量100%销售,做到应售尽售,不留库存。此外,在“稳市稳价”的举措中,贵州茅台明确拆箱销售。从1月1日起,茅台专卖店系统每月将80%的茅台酒按照1499元/瓶的价格出售,1月14日调整为100%开箱销售,100%纸箱保留,继续加大力度。中银证券指出,强制要求经销商拆箱销售,虽然短期可能抑制春节礼赠需求,但可以促进真实的开瓶消费增加,并减少投资和收藏需求占比,降低长期经营风险。由于茅台渠道利润较高,拆箱销售并不会影响渠道信心。茅台铁粉但斌称以后要戒酒,网友戏称:史上最大利空贵州茅台迎来了一个“利空消息”:“铁粉”但斌不能喝酒了。1月19日上午10时42分,但斌发布微博称:“体检,医生建议我不要喝酒了!看样子,以后酒不能喝了,朋友们和我吃饭,请不要再让我喝酒了。当然,我可以用茅台招待你!”于是,网友们纷纷在其微博底下留言调侃,“利空茅台”、“利空白酒”、还有网友开玩笑称:“但总,喝酒前要先来一个片仔癀保肝!”。另有网友宣称,“此条微博是茅台和医药的转折点!”。更有网友戏称:“茅台遭遇上市以来最大利空!”白酒股已连续多日调整,机构仍看好白酒股已连续多日调整,板块总市值已蒸发4800亿元。其中,贵州茅台市值已蒸发1900亿元。对于白酒股的后期走势,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分歧。北上资金净卖出白酒股22.58亿元,从个股来看,龙头股贵州茅台、五粮液被大幅净卖出,而其他二线白酒则被逢低抄底。其中,五粮液上周被净卖出28.49亿元,贵州茅台也被净卖出20.96亿元。1月18日,北上资金继续卖出白酒龙头股,当日前十大成交股中,净卖出五粮液12亿元,净卖出贵州茅台7161万元。不过,对于白酒股的后期走势,仍有部分机构坚定看好。民生证券表示,白酒板块在前期绝对涨幅较大的背景下,叠加近期疫情多点散发情绪影响,短期回调实属正常,白酒牛市的存在基于茅台价格牛市。国泰君安认为,白酒短期多方因素影响下出现阶段性波动,目前高端白酒仍保持较高景气度,龙头业绩确定性与稳定性凸显,受益于高端价格高位与消费升级,次高端白酒价格天花板打开,次高端龙头全国化与结构升级下增长动力较强,中档价位恢复节奏预计将慢于之前预期。建议密切关注疫情发展。短期出现调整带来布局机会。中信证券指出,综合考虑春节延后、渠道低库存、前期提价等效应,预计2021年春节旺季白酒消费具备弹性。未来2-3周是行业信息真空期,望维持震荡行情,期待旺季动销验证后再次凝聚共识。白酒行业短长兼备,拉长时间维度看仍有上行空间,建议继续紧抱白酒龙头。

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券商资管哪个工作好些

看你的个人兴趣了,这两个所属行业还是有点差别的,四大属于会计行业,券商属于金融行业,工作都是很好的工作,薪资待遇都很高,但是招聘要求都不低,你还需要看你个人的专业素质更符合哪个方向。一般国内的劵商招聘时会要求要CFA,CPA,或者通过司法考试之类的要求,研究生学历,(CPA,CFA倒不用全部通过,一两门课程就够了,全部通过最好,不过国内劵商的话,个人认为有CFA更全面一些,另外通过CPA后,去考保荐代表人的考试会容易很多,法律知识的比重很大,律师考这个相当有优势。)有投行实习经验是最好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经验也可以,或者律师事务所经验。大一些的券商或者外资投行看综合素质,也看证书,总之证书是加分吧。要是没有证书,也没关系,赶快找个投行实习,在去报名参加CFA、CPA也不迟,也许人家看的只是你的学习态度。“四大”会计事务所,对应聘者的专业、应聘者的高校一般都没有明确的限制。只要是优秀的人才,都可以去应聘。在普华永道,有近90%的岗位是不看应届毕业生专业的,仅有个别专业性比较强的岗位要求相关专业,比如,精算师要求精算、数学、统计或财务偏向保险方面业。

新湖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介绍

中融信托信托有限公司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前身为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2002年5月重新登记并获准更名为“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2007年7月,公司取得新的金融许可证,更名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注册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主要办公地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武定侯街2号。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长刘洋先生。截至2012年末,公司资产规模合计超过3000亿元。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金融、房地产、矿业、加工业为核心业务的大型企业集团,连年入选“中国百强民营企业”。公司成立于1994年,多年来一直保持高速增长、良性发展的势头。公司业务布局到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前,公司总资产450亿元,净资产100多亿元。旗下控股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两家上市公司,以及大型券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型期货新湖期货。在中国民营企业界,新湖集团以优良的商誉、规范的治理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著称,企业信用等级连续十三年被评定为AAA级。长期有效的投资经营培育了新湖的产业实力。执着的规范运作培育了新湖的经营管理实力。人性化的创业环境和高效的人才培养机制培育了新湖的人才实力。

财通资管是小基金公司吗

大公司通常情况基金公司都是财大气粗,怎么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真的有小规模纳税人的基金公司,我个人认为有以下几种可能: 1、这家基金公司肯定逃税; 2、这家基金公司经营得非常烂; 3、小规模特定专项基金。 拓展资料: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上海。自2011年6月成立以来,公司陆续发行了混合、债券、保本、指数、股票等不同类型的公募产品,获得一定市场口碑。 在逐步完善产品线的同时,财通基金坚持走差异化、特色型路线,从主动和被动方式率先专注于可持续发展投资领域,并积极探索商品期货等各类型创新领域。同时,财通基金更在专户业务中勇于突破,截至2013年6月底,已成功发行71单专户产品,累计规模超58亿元,包括主动管理型专户以及创新型的期货类专户和定增类专户等类型,正在成为期货和定增等领域的行业领跑者。 2013年6月,财通基金子公司“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式成立,业务范围将专注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其核心管理层和业务团队均来自于国内知名信托、银行、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 公司始终秉承“持有人利益至上”的核心价值观,坚持“持续分红”、“员工持基”等特色品牌,力争满足客户多元化全方位的理财需求。财通资管鸿益中短债C财通资管鸿益中短债C财通资管鸿益中短债C的风险等级为中低风险,风险程度和理财通保险产品差不多,虽然它的风险比货币基金稍高,但是本金亏损的可能性还是很低的。这只中短债基金主要投资中短期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当债市行情好可以加配短债,当债市低迷可以加配银行存款、央行票据等货币市场工具,它的预期收益稳定性很高。财通资管鸿益中短债C基金去年9月成立,成立以来大部分时期都取得了绝对预期收益,整体净值增长比较平稳,安全性比较高。二、财通资管鸿益中短债C的预期收益率作为一款基金类产品,财通资管鸿益中短债C的预期收益是浮动的。我们可以从基金净值阶段性涨幅,来判断这只基金的预期收益怎么样。根据天天基金网的数据,财通资管鸿益中短债C在近6月的阶段涨幅为2.17%(换算成年化预期收益为4%),近3月的阶段涨幅为0.88%,这两个数据换算成年化预期收益都是比普通货币基金要高的,所以它的投资性价比不错。

一万财通资管鸿安30天能赚多少

150元。通过财通资管鸿安信息显示,30天收益率为1.5%,所以一万乘1.5%等于150元,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于2014年12月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并于2015年1月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光大资管好还是光大证券好

光大证券。由于光大证券的资质、经验、口碑、行业排名都很不错,而光大资管的口碑较差,所以光大证券好。光大证券指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96年。

罗平县融庭假日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罗平县融庭假日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2015-05-13在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街道安兴润城。罗平县融庭假日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30324343637564Y,企业法人李祥坤,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罗平县融庭假日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酒店投资、经营、管理;住宿及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云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300273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05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罗平县融庭假日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人保资管 金融市场部

目前,中国人寿不是国企,是股份制公司。但是传言要升级为国企。以下具体内容:11月8日,一位保险业知情人士称,中国人寿(601628)保险集团(下称“国寿集团”)、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下称“人保集团”)、中国太平保险集团(下称“中国太平”)以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信保”)有望升格成为“副部级央企”,组织关系及高管任命都将由中国保监会移交由中组部管理,保监会只负责业务监管。但上述消息均未经相关机构确认。1996年前,我国只有一家国有保险公司,即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称“老人保”)。1996年,为实现专业化经营,老人保被按照业务种类的不同被划分为: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再保险公司(下称“中再集团”)和总部设在香港、接收海外机构的中保国际(后更名太平保险集团)。目前,除上述公司外,包括太平洋(601099)保险集团、民生人寿等在内的数家保险公司的组织关系均在保监会,由保监会负责人事任命,俗称“会管干部”。而总部设在上海的太保集团则同时接受上海市的管理。分拆后的四大国有保险公司中,目前只有中再集团由于在股改当年,接受了汇金公司高达40亿美元的注资,成为汇金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汇金的母公司中投公司对其进行人事任命等管理。换句话说,保险业同银行业相似,都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一位保险业资深人士称,保监会既管人事任命、业务发展,又管规范市场、保护消费者。事实上,这是我国金融体系中普遍存在的矛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一直积极主张设立金融国资委,并参照发达国家在稳定金融市场和处理金融危机过程中的一些手法,形成统一的金融监管。李曙光认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监管者与出资人角色不分,职责混淆,而科学的模式应该是,监管机构只对金融行业的风险进行掌控,扮演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角色,至于“做大做强和盈利情况”,应该由出资人负责,做到相互之间权责分明。他表示,统一的金融监管是指将产权管理和监管职能分开,理清内部出资人和外部监管者的界限。可在国务院下设两家独立机构,一家是金融国资委,负责管理国有金融资产;另一家类似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一行三会的关系,在金融混业的大趋势下,进一步加强协同监管的作用。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外资机构也在积极布局国内资管市场,对和合资管是不是一个机遇呢?

凡是都有两面性,外资机构这些年一直都在积极布局中国资管市场,说明了外资资管看好中国市场,对中国经济发展很有信心,这对和合资管这种本土资管公司来说不但有挑战,更会带来一定的机遇,更多详情可百度参考一下

什么是资管新规?它对金融行业有哪些影响呢?

资管新规全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于去年11月发布。简单来说,宏观层面关系到国家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中观层面关系到百亿元规模的资管行业;微观层面关系到万千家机构未来生存转型之道,以及数量更为庞大的金融民工的年终奖能拿多少。新规下受影响最大的就是银行了:1.打破刚兑 实现净值化管理:新规要求,对于非保本理财产品,要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净值化管理。而对于保本理财,目前已纳入银行表内核算,视同存款管理。保本理财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两者将清晰划分。也就是说,再过渡期2年结束之后,将不再有保本理财产品,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将如何保留住那些喜欢保本理财的客户。2.规范资金池 降低期限错配风险:新规要求,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这意味着,理财产品不能在期限错配,导致理财产品的周期会被拉长,使得金融机构将倾向于发型久期较长的产品。这也将导致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结果发生变化。3,银行成立资管子公司:在加强公司治理与风险隔离的要求下,银行将成立资管子公司进行专门运作资管产品,分离业务,隔离风险。好处就是专项业务专项管理,有利于隔离风险,推动理财产品创新。但是对于信托行业来说,则意味着“去通道,去杠杆”,势必导致信托行业进入收入增长放缓、信托报酬率下滑的阶段。不过长期来看是促进信托行业转型,健康发展的。近一年来,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呈下降趋势;保本理财产品占比、3个月内短期理财占比出现下降;新增净值型理财逐渐增加、结构性存款增长明显;理财门槛降至1万元;目前,已有18家银行拟设立理财子公司。未来,投资者能买到的理财产品种类将更加丰富,开放式、定开式产品将显著增多。对券商资管,去通道趋势明显;从“逐量”到“提质”根据资管新规,去通道是最为明确的一个信号。而券商资管作为去通道的首要对象,过去依靠牌照优势冲规模、获得收入的时代难以为继,业务转型迫在眉睫。多位券商资管人士向记者表示,新规落地前,大部分内容已经执行,行业已经开始减少或停止增量通道业务,适应新的监管导向。根据基金业协会日前公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统计快报(2018年年底)》,截至2018年底,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50.5万亿元。这一规模,相较2017年年底的资管业务总规模缩水了5.78%。公募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5629只,份额12.9万亿元,规模约13.0万亿元。这一年里,公募基金数量增加了16.28%,规模增长了12.07%。此外,截至去年年底,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规模总计约24.9万亿元,相较17年年底规模减少了19.42%。其中,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下降幅度最大,减少了37.55%。在当前政策的引导下券商资管将实现从“逐量”到“提质”的转变。对基金公司,利好净值型产品新规打破了银行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使得这部分投资者重新选择投资方式。那么积累的专业主动管理能力和严格的风险控制能力,将是最有可能承接原银行理财投资者资金的机构。基金公司相关人士进一步表示,银行理财投资者的投资习惯还是停留在类保本、收益率稳定的资管产品上,货币基金更接近这类需求,同时在高流动性、类保本的安全性和免税的优势基础上还有一定的“无风险收益率”。但在基金流动性管理新规和风险准备金的要求下,货币基金规模仍会保持匀速发展。对保险,保险列入资管行业新规明确了保险资管机构的市场地位,指出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有保险资管人士点评,这是第一次正式把保险资管列入资管行业,使保险资管机构可以在同一起点上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改善了保险资管机构的市场地位。保险行业可以跳过银行、直接赚取利差收益,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对信托行业,迎来刚性转型期主动管理成大方向在降杠杆、去通道的大背景下,信托业难免经历转型的“阵痛”,但就长期来看,资管新规对行业发展是利好。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认为,资管新规对行业提出更高的要求,新的监管环境下,信托转型不仅是生存的的需要,更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要求。他表示,2018年信托业实际已经全面进入刚性转型期,这意味着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已经势在必行,不可逆转。“今年注定会成为信托公司刚性转型元年,任何冲规模、做通道的动作都可能是踩红线的动作,靠通道业务为支撑的外延式发展模式将成为过去。”截至2017年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26.25万亿,去通道、去杠杆背景下的信托业面临着行业收入增长放缓、信托报酬率下滑的挑战。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对外提供。第二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本机构经营规模以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估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和业务特征相适应,充分考虑客户、地域、业务、交易渠道等方面的风险要素类型及其变化情况,并吸收运用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指引等。金融机构在采用新技术、开办新业务或者提供新产品、新服务前,或者其面临的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当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不断优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和指标体系。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和已识别出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批准,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并根据风险状况变化和控制措施执行情况及时调整。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针对识别的较高风险情形,应当采取强化措施,管理和降低风险;针对识别的较低风险情形,可以采取简化措施;超出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终止业务关系。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牵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者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独立开展工作以及充分获取履职所需权限和资源。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趋势配备充足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反洗钱岗位人员的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符合要求,制定持续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计划。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并根据风险状况、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求变化及时优化升级。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计机制,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独立审计等方式,审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全面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审计的范围、方法和频率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相适应,审计报告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提交。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制定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机制安排,包括为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共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的制度和程序,并确保其所有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有效执行。金融机构在共享和使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方面应当依法提供信息并防止信息泄露。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补充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的相关要求,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金融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十六条 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的,境内金融机构总部应当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境外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接受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一)制定或者修订主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二)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牵头管理部门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调整的;(三)发生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的;(四)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受到当地监管当局或者司法部门开展的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或者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件的;(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通报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第十九条 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其下级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执法检查,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检查由上级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执法检查,应当依据现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有关程序规定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执法检查有关程序规定,规范有效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以下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的机构;(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机构;(三)通过日常监管、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机构;(四)其他应当重点监管的机构。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入金融机构现场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检查的,按照规定可以询问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监管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查验金融机构运用信息化、数字化管理业务数据和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系统。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结合日常监管中获得的其他信息,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第二十四条 为了有效实施风险为本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结合国家、地区、行业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在采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准确掌握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第二十五条 为了解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现场评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现场风险评估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附1)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附2),经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送达被评估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评估的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也可以现场采集评估需要的信息。在开展现场风险评估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现场风险评估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制发《反洗钱监管意见书》(附3),将风险评估结论和发现的问题反馈被评估的金融机构。第二十六条 根据金融机构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走访等措施。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存在较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或者涉嫌违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开展执法检查。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存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隐患,或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存在明显漏洞,需要提示金融机构关注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该金融机构发出《反洗钱监管提示函》(附4),要求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督促其整改。金融机构应当自收到《反洗钱监管提示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本机构分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负责人签批后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意后,在延长时限内作出答复。第二十八条 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针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履行不到位、突出风险事件等重要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约见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约见谈话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约见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约见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的,应当经本行(营业管理部)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批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被谈话机构。情况特殊需要立即进行约见谈话的,应当在约见谈话现场送达《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约见谈话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结束后,应当填写《反洗钱约谈记录》(附5)并经被谈话人签字确认。第三十条 为了解、核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执行情况以及监管意见整改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开展监管走访。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管走访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由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情况特殊需要立即实施监管走访的,应当在进入金融机构现场时送达《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监管走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做好监管走访记录,必要时,可以制发《反洗钱监管意见书》。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持续跟踪金融机构对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未合理制定整改计划或者未有效实施整改的,可以启动执法检查或者进一步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及金融机构总部的重大问题、系统性缺陷的,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或者监管意见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规定实施监管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或者提出异议。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分。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区别不同情形,建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或提出建议。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金融集团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文印发)同时废止。附:1.反洗钱监管审批表  2.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3.反洗钱监管意见书  4.反洗钱监管提示函  5.反洗钱约谈记录(以上附略,详情请登录人民银行网站)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对外提供。第二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本机构经营规模以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估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和业务特征相适应,充分考虑客户、地域、业务、交易渠道等方面的风险要素类型及其变化情况,并吸收运用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指引等。金融机构在采用新技术、开办新业务或者提供新产品、新服务前,或者其面临的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当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不断优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和指标体系。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和已识别出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批准,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并根据风险状况变化和控制措施执行情况及时调整。  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针对识别的较高风险情形,应当采取强化措施,管理和降低风险;针对识别的较低风险情形,可以采取简化措施;超出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终止业务关系。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牵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者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独立开展工作以及充分获取履职所需权限和资源。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趋势配备充足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反洗钱岗位人员的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符合要求,制定持续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计划。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并根据风险状况、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求变化及时优化升级。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计机制,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独立审计等方式,审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全面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审计的范围、方法和频率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相适应,审计报告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提交。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制定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机制安排,包括为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共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的制度和程序,并确保其所有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有效执行。  金融机构在共享和使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方面应当依法提供信息并防止信息泄露。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补充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的相关要求,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金融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十六条 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的,境内金融机构总部应当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境外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接受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一)制定或者修订主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牵头管理部门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调整的;  (三)发生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的;  (四)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受到当地监管当局或者司法部门开展的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或者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件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通报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第十九条 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其下级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执法检查,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检查由上级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执法检查,应当依据现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有关程序规定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执法检查有关程序规定,规范有效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以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的机构;  (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机构;  (三)通过日常监管、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机构;  (四)其他应当重点监管的机构。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入金融机构现场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检查的,按照规定可以询问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监管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查验金融机构运用信息化、数字化管理业务数据和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系统。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结合日常监管中获得的其他信息,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第二十四条 为了有效实施风险为本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结合国家、地区、行业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在采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准确掌握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第二十五条 为了解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现场评估。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现场风险评估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附1)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附2),经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送达被评估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评估的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也可以现场采集评估需要的信息。  在开展现场风险评估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现场风险评估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制发《反洗钱监管意见书》(附3),将风险评估结论和发现的问题反馈被评估的金融机构。第二十六条 根据金融机构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走访等措施。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存在较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或者涉嫌违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开展执法检查。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存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隐患,或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存在明显漏洞,需要提示金融机构关注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该金融机构发出《反洗钱监管提示函》(附4),要求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督促其整改。  金融机构应当自收到《反洗钱监管提示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本机构分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负责人签批后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意后,在延长时限内作出答复。第二十八条 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针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履行不到位、突出风险事件等重要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约见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约见谈话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约见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约见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的,应当经本行(营业管理部)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批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被谈话机构。情况特殊需要立即进行约见谈话的,应当在约见谈话现场送达《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约见谈话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结束后,应当填写《反洗钱约谈记录》(附5)并经被谈话人签字确认。第三十条 为了解、核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执行情况以及监管意见整改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开展监管走访。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管走访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由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情况特殊需要立即实施监管走访的,应当在进入金融机构现场时送达《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监管走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做好监管走访记录,必要时,可以制发《反洗钱监管意见书》。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持续跟踪金融机构对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未合理制定整改计划或者未有效实施整改的,可以启动执法检查或者进一步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及金融机构总部的重大问题、系统性缺陷的,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或者监管意见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规定实施监管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或者提出异议。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分。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区别不同情形,建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或提出建议。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金融集团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对外提供。第二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本机构经营规模以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估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和业务特征相适应,充分考虑客户、地域、业务、交易渠道等方面的风险要素类型及其变化情况,并吸收运用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指引等。金融机构在采用新技术、开办新业务或者提供新产品、新服务前,或者其面临的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当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不断优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和指标体系。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和已识别出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批准,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并根据风险状况变化和控制措施执行情况及时调整。  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针对识别的较高风险情形,应当采取强化措施,管理和降低风险;针对识别的较低风险情形,可以采取简化措施;超出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终止业务关系。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牵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者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独立开展工作以及充分获取履职所需权限和资源。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趋势配备充足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反洗钱岗位人员的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符合要求,制定持续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计划。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并根据风险状况、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求变化及时优化升级。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计机制,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独立审计等方式,审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全面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审计的范围、方法和频率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相适应,审计报告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提交。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制定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机制安排,包括为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共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的制度和程序,并确保其所有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有效执行。  金融机构在共享和使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方面应当依法提供信息并防止信息泄露。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补充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的相关要求,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金融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十六条 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的,境内金融机构总部应当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境外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接受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一)制定或者修订主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牵头管理部门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调整的;  (三)发生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的;  (四)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受到当地监管当局或者司法部门开展的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或者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件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通报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第十九条 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其下级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执法检查,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检查由上级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执法检查,应当依据现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有关程序规定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执法检查有关程序规定,规范有效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以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的机构;  (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机构;  (三)通过日常监管、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机构;  (四)其他应当重点监管的机构。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入金融机构现场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检查的,按照规定可以询问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监管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查验金融机构运用信息化、数字化管理业务数据和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系统。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结合日常监管中获得的其他信息,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第二十四条 为了有效实施风险为本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结合国家、地区、行业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在采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准确掌握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第二十五条 为了解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现场评估。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现场风险评估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附1)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附2),经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送达被评估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评估的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也可以现场采集评估需要的信息。  在开展现场风险评估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现场风险评估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制发《反洗钱监管意见书》(附3),将风险评估结论和发现的问题反馈被评估的金融机构。第二十六条 根据金融机构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走访等措施。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存在较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或者涉嫌违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开展执法检查。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存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隐患,或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存在明显漏洞,需要提示金融机构关注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该金融机构发出《反洗钱监管提示函》(附4),要求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督促其整改。  金融机构应当自收到《反洗钱监管提示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本机构分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负责人签批后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意后,在延长时限内作出答复。第二十八条 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针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履行不到位、突出风险事件等重要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约见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约见谈话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约见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约见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的,应当经本行(营业管理部)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批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被谈话机构。情况特殊需要立即进行约见谈话的,应当在约见谈话现场送达《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约见谈话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结束后,应当填写《反洗钱约谈记录》(附5)并经被谈话人签字确认。第三十条 为了解、核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执行情况以及监管意见整改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开展监管走访。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管走访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由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情况特殊需要立即实施监管走访的,应当在进入金融机构现场时送达《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监管走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做好监管走访记录,必要时,可以制发《反洗钱监管意见书》。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持续跟踪金融机构对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未合理制定整改计划或者未有效实施整改的,可以启动执法检查或者进一步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及金融机构总部的重大问题、系统性缺陷的,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或者监管意见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规定实施监管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或者提出异议。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分。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区别不同情形,建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或提出建议。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金融集团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财通资管30天滚动什么时候可以卖出

30天过后。财通资管是一家非常大的理财公司,30天滚动完成之后,是可以卖出的。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资管”)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14年10月止资管公司有多少家

摘自证监会网站:截止发文2014.04.10,共计67家!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相关名录 ; 监管对象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14年04月10日 名  称: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名录(2014年3月) 文  号: 无 主 题 词: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名录(2014年3月) 序号 公司名称 母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注册地点 批复时间 1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 上海 2012年11月 2 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000 北京 2012年11月 3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00 深圳 2012年11月 4 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 深圳 2012年12月 5 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北京 2012年12月 6 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 上海 2012年12月 7 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上海 2012年12月 8 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上海 2012年12月 9 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北京 2012年12月 10 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深圳 2012年12月 11 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00 深圳 2012年12月 12 北京天地方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北京 2012年12月 13 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500 广州 2013年1月 14 上海新东吴优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上海 2013年1月 15 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上海 2013年1月 16 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000 上海 2013年1月 17 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 深圳 2013年1月 18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深圳 2013年2月 19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 深圳 2013年2月 20 德邦创新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 上海 2013年2月 21 上海金元惠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上海 2013年2月 22 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上海 2013年2月 23 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 上海 2013年2月 24 信达新兴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北京 2013年2月 25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北京 2013年3月 26 深圳华宸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深圳 2013年3月 27 国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 北京 2013年3月 28 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深圳 2013年3月 29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 上海 2013年4月 30 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深圳 2013年4月 31 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 上海 2013年5月 32 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00 上海 2013年5月 33 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上海 2013年5月 34 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000 上海 2013年5月 35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 珠海 2013年6月 36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000 珠海 2013年6月 37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0 上海 2013年6月 38 天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 北京 2013年6月 39 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深圳 2013年7月 40 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上海 2013年7月 41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 深圳 2013年7月 42 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上海 2013年7月 43 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 深圳 2013年7月 44 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0 上海 2013年8月 45 深圳中欧盛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深圳 2013年8月 46 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000 深圳 2013年8月 47 上海瑞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0 上海 2013年8月 48 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 北京 2013年8月 49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深圳 2013年8月 50 农银汇理(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上海 2013年8月 51 景顺长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00 深圳 2013年9月 52 道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 北京 2013年9月 53 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00 上海 2013年9月 54 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深圳 2013年10月 55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0 深圳 2013年10月 56 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 北京 2013年10月 57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上海 2013年11月 58 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0 深圳 2013年11月 59 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 深圳 2013年11月 60 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 上海 2013年11月 61 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00 深圳 2013年11月 62 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上海 2013年11月 63 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 上海 2014年1月 64 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深圳 2014年2月 65 上银瑞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上银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00 上海 2014年3月 66 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上海 2014年3月 67 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 上海 2014年3月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帮助!

联储证券资管是怎么践行ESG战略的?

联储证券资产管理团队在国内券商中将发展可持续投资列入资产管理战 略目标

联储证券资管是子公司吗

联储证券资管是子公司吗对的这个是子公司没有问题他现在呢就是属于一个子公司的一个范畴之内联储证券资管是子公司

联储证券资管发展怎么样?

联储证券资管发展非常稳健迅速,今年,联储证券旗下的联储证券掘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还荣获“2022中国证券业固收+资管计划君鼎奖”,君鼎奖是财经媒体中影响力大、兼具口碑和权威性的评选活动之一,可见联储证券资管发展受到了行业的一致认可。掘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联储资管稳健型固收+策略的典型代表,投资范围涵盖利率债、信用债、可转债、国债期货等多类资产。

请问联储证券资管业务有什么特点?

券商资管业务指的就是券商开展帮人管钱的业务,这是联储证券的核心业务之一,以固定收益为突破口,构建起较为完善的产品线和有优势的投资能力,包括投资股票、投资债券、组合投资、投资衍生品等业务,券商资管产品一般要求购买资金达到5万以上,不能在公开渠道宣传,但可以做到隐性保本。联储证券将定期向客户报告产品的价值变动、资产配置状况等情况。在去年底,联储证券掘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还荣获“2022中国证券业固收+资管计划君鼎奖”。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保监会资金部2015年12月下旬下发了《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一位业内人士将这份文件解读成,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范围增加了信托等资产,同时明确了创新标的产品的申报工作。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现行的依据为保监会2013年2月份发布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这一规定将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而新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欲将保险资管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范围调整为:符合监管规定的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以及债权收益权等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扩展资料:与其他理财产品相比,资管项目具有以下优势:(1)收益方面:资管业务是去年下半年才开始放开的业务,目前正是需要大力拓展市场的时候,为了提高竞争力,资管公司对融资方收费会尽量稍低,给到客户的收益尽量稍高,例如同类型的产品一般资管产品会比信托高0.5%/年左右。(2) 安全度方面:目前做这类项目的都是资产管理公司挖的信托经理及本公司具有多年金融行业风控的人员,行业经验深厚,一般情况下,安全度高的产品能给到的融资成本随市场变化越来越低,也偏向于给资管公司做融资。目前这32家资管公司都是做第一波项目,选项目时的要求会比较谨慎,对项目的资质要求比较高,因此对于想配置性价比高的固定收益项目客户来说也不失为一个选择的方向。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管产品

国家对保险投资管制的内容有哪些

一个良好的保险投资环境,应是投资工具多样化,交易规则则规范化,交易方式灵活化,投资监管有效化,从而使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有效和畅通。保险投资是现代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哪国的保险投资好,则该国的保险业就发达,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就高,保险经营的稳定性也就高;反之,该国的保险业就会停滞。我国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  第二阶段从 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由于经济增长过热,同时又无法可循,导致盲目投资,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先后颁布,但由于限制过紧,加之1996年5月1日以来的七次利率调整,给保险业发展带来了新的问题,因而,政府曾多次调整保险投资方式,1998年以来先后允许同业拆借、购买中央企业AA十公司债券、保险资金间接入市,并不断调整入市比例,尤其是近期保监会公布的把投资连接保险的投资比例放宽至100%,为拓宽保险投资渠道奠定了基础。  基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处于起飞阶段,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投资工具有限、规范交易的制度及组织有待完善,对投资市场的监控和引导乏力,保险投资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保险公司的投资应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达到尽可能多的盈利。因为保险公司是企业,在确保其资金运用安全的条件下,要以盈利为目标,从而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且有利于其赔偿能力的增强。  其次,完善投资环境。一个完善的投资环境,应包括有效的投资工具、公平的交易规则以及保证这种制度有效贯彻的组织,即投资工具的多样化、交易规则的规范化、交易方式的灵活化、投资监管的有效化,以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有效和畅通。  完善投资工具。由于保险投资涉及不动产投资及金融市场的投资,因而投资工具包括不动产投资和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其中,金融市场的投资是保险投资的主体,因而金融工具的完善至关重要。其投资工具包括:债券、股票、票据、贷款、存款、外汇。其中;票据属于短期金融工具,分为汇票、支票和本票;债券和股票属于中长期金融工具,债券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政府债券分为公债券、国库券和地方政府债券;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金融市场的投资工具应该是长期、短期和不定期的结合体,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不同层次的匹配,以便不同投资者根据自身业务特点选择,可利用灵活多样的投资工具,有利于保险投资者的选择,进行投资组合,也有利于提高其变现能力。就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应根据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业务的特点选择投资工具。如在金融市场尚不成熟时,应选择流动性强、安全性高的投资工具。但寿险投资则宜选择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较高的投资工具,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动性。同时,应建立与投资工具相配套的避险工具,如期权交易、期货交易,以防范和分散投资风险。  完善涉及保险投资的法规。投资法规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等,保证市场交易有据可依。  理顺投资监管机构的关系。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它的实施。为保证有关投资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来保证。这些组织包括投资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司法机构,如投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法院、仲裁机构,并且保证这些组织的合理分工与协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办事,切实保证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凌驾于祛律规章之上。  再次,保险投资方式多样化。在保险投资方式的选择方面,基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腾飞阶段,金融市场发育不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缺乏,而这些产业投资回报率较高,应允许抵押贷款或有区域选择的不动产投资;无限度的政府债券投资、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债券投资和限制较严的股票与公司债券投资;长期银行存款在目前是必要的。从长远看,待我国金融市场发育完善,则可转向证券投资。  第四,在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控制投资的比例。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看,在放松投资方式规定的同时,如允许投资于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银行存款等,同时应规定投资比例、前者是为了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多种投资方式,为保险公司提供可供选择的灵活的投资工具,从而,为保险公司提高投资回报率创造条件,当然,也为理智的保险公司投资者提高投资组合来控制风险提供选择机会;后者则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条件。这一比例分为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方式比例规定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可有效控制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主体比例可有效控制有关筹资主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条件。主体比例也应按投资方式的风险情况分别对待,对于高风险的筹资主体、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其比例应低一些,如购买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债券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的不动产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每一公司的抵押贷款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于较安全的投资方式但存在一定风险的筹资主体,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于每一银行不得超过投资的10%。保险投资必须强调盈利,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由于某项投资报酬是该项投资所具风险的函数,如对保险资金运用不加以限制,势必趋向风险较大的投资,以期获得较大的报酬,而危及保险企业财务的稳健。因为每一种技资方式的风险大小不同,一般而言,高盈利的投资方式伴随着高风险,低风险的投资方式则伴随着低盈利,显然,全部用于盈利性高的投资方式,必将使保险公司面临着全面的高风险,使被保险人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险保障,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为了保证保险投资的盈利性,同时控制高风险,应规定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占的比例。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工商或金融企业均有破产的可能性,无论采用风险大的亦或风险小的投资方式,保险公司都会面临着筹资主体对保险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因此为了控制每一筹资主体给保险公司所带来的风险,必须规定投资于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  第五,寿险和非寿险的保险投资应有所区别。由于寿险是长期保险,许多寿险带有储蓄性,更强调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动性较低的投资方式,如不动产、贷款;非寿险是短期保险,要求流动性强,不宜过多投资于不动产投资,而应投资于股票、存款。同时,从风险控制看,寿险公司投资的比例在主体比例方面,应严于非寿险,因为寿险期限长、带有储蓄性,控制主体比例,便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愈大,表明保险公司可自由运用的资金愈多,则在保险投资方式上可选择盈利性大、风险高的方式。通常衡量偿付能力的指标有:净保费与净资产之比;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净资产之比。在美国国民保险协会认为,前者为3比1为满意的最大安全比例,这一比例愈大,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规模相对可大些:后者高于1比5,保险公司有可能破产,这一比例愈大,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规模相对小些。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由于保险监管的核心在于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所以,对保险投资监管的核心在于提高其偿付能力。  显然,完善投资环境与放松投资限制已成为研究保险投资的主题,那么,二者孰先就后?是完善投资环境后再放松投资管制,还是先放松投资管制后再完善投资环境,或同时进行?这是保险投资面临的难题、若先完善投资环境后放松投资管制,则等到完善投资环境时,保险公司早已因资不抵债而破产;若先再放松投资管制,再完善投资环境,则保险公司早已因投资无法收回而导致资不抵债,不得不破产。是则,严亦破,松亦亡。严松难辨、先后难分。依笔者看,结合我国国情及保险业的特点,可二者同时兼顾,但也不等于同时进行。在完善投资环境的同时,适当放松投资管制,而在投资管制方面,实行严松合一,即在充分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严格控制投资比例。这一比例的大小随投资环境的完善而逐步扩大,在投资环境尚未完善的初期,投资比例应该控制在非常小的范围内,其后逐步扩大、同时,在投资比例方面,也应因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区别对待,在初期,主体比例应当控制得更严些。这样既保证了保险投资的盈利性,也控制了投资风险,还保证了保险业的稳健发展。

保险资管资金的使用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保监会资金部2015年12月下旬下发了《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一位业内人士将这份文件解读成,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范围增加了信托等资产,同时明确了创新标的产品的申报工作。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现行的依据为保监会2013年2月份发布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这一规定将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而新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欲将保险资管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范围调整为:符合监管规定的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以及债权收益权等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有明确规定。2014年2月份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将保险资金可投资资产分为五大类,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其中,其他金融资产包括集合信托计划、银行理财、金融衍生品、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其他保险资管产品等。一位保险资管公司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称,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资管产品业务投资范围的最大变化在于“增加了信托”,相较现行规定相当于有了很大程度的放宽。“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创新型产品的申报流程,给出了指引。”该负责人称。《征求意见稿》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欲将保险资管产品分成两类:基础资产范围在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内的,为普通型产品;基础资产范围超出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的,为创新型产品。《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资管公司获得产品业务资质且完成普通型产品发行后,可以申请发行创新型产品。保险资管公司申请发行创新型产品,需进行产品创新能力备案。申请发行创新型产品,实行首只产品风险评估、同类产品事后报告的模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资管产品时,应当通过保监会指定的资产交易平台进行登记、发行、交易转让和信息披露,并且按照《通知》规定向保监会提交事后报告。保险资管产品经营范围扩至养老险公司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欲将开展资管产品业务的机构,由现行的保险资管公司扩围至养老保险公司,后者开展产品业务参照相关规定执行。依照此前保监会《通知》中给出的定义,保险资管产品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向投资人发售标准化产品份额,募集资金,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运用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的金融工具。产品分为定向产品和集合产品,前者认购门槛3000万元,后者投资门槛100万元,投资人为保险机构等机构主体。“门槛是100万元,比拼的是各资管公司的投研能力。”某保险资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人士如此评价这一业务。而在养老险公司人士眼中,这一业务的发起机构扩展至养老险公司并不突兀,“养老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资产管理机构,本身就有包括年金、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资金受托管理等具有资产管理性质的业务,养老险公司现在也在向资产管理机构转型。”一位养老险公司高管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不过,这位养老险公司高管也表示,获准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符合养老险公司向资产管理机构转型的发展方向,但开展这一业务的压力也大,要做好并不容易,毕竟资管领域的竞争激烈。试点以来,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开展业务的保险资管公司不断增多,保险资管产品类型不断增加,投资范围不但覆盖国内传统投资及另类投资领域,还覆盖到境外投资品种的产品。比如,某保险资管公司发行了多只投资于证券公司融资业务的债权收益权资管产品,同时,其发行的“全球新股及流动性机会资管产品”欲在全球范围“打新”,产品中不超过40%的资产投向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对于发展规模,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截至2014年6月底,保险资管产品规模为611亿元,普华永道预计,目前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规模在1000亿元左右,占险资运用余额的1%。未来,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将由现行的试点调整为对行业完全放开。保监会资金部要求各资管公司结合市场及自身发展实际情况,将对《征求意见稿》内容的书面意见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反馈。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证券投资管理论文?

  一般来讲,证券投资管理行业是一项实践性极强且紧贴社会市场的一种现代化专业,它同金融行业自身发展、国家巨集观经济政策以及其它因素息息相关。下文是我为大家蒐集整理的关于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篇1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管理   摘要:随着我国基金数量的增多,相应的问题也伴随产生,这引起了人们对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呼吁 *** 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控。基于此,本文从投资基金的概念出发,了解我国投资基金的现状,并分析了投资基金评估的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证券投资 基金 绩效评估   从巨集观上来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成为了中国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对稳定中国资本市场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从微观上看,我国基金的数量伴随着基金管理公司规模和数量的增加而不断增长,这些新基金为市场中普通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投资渠道。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在基金数量爆炸式增长的同时也势必会出现一些良莠不齐的基金,正确地评估和比较不同基金的业绩表现能够为投资者选择良好的基金品种提供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的独特优势   一专家管理,产生规模效应   证券投资基金实行专家管理制度,这样可以减少投资者承受的风险和避免投资的失败,而且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将小额基金汇集而成大规模投资资本的金融机构,因此他可以广泛吸引社会闲散基金,从而不断扩大资本总额。理论界达成共识:参与投资时,所拥有的资本越雄厚,其表现出来的优势越明显,这样就能够不受市场的任意摆布,从而拥有独立的投资决策权。   二经营多元化,分散投资风险   基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本总额庞大,并拥有多元经营的条件,资产组合的多样化可以轻易的实现,从而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通过多元化经营,投资基金一方面可借助于资金庞大和投资者众多的优势使每个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变小,另一方面又可利用不同的投资物件之间的互补性,将投资机构的投资风险分散。   三经营稳定性,收益可观   证券投资基金是按股划分为若干“基金单位”,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的的份额享受证券投资基金的增长收益。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采用多元化、资产组合的方式,其风险比较分散,一般要低于股票的风险;另一方面,其收益很客观,较企业债券等要高。此外,证券投资基金除了自身增长所获得的收益之外,一旦基金上市还可以获得供求差价,同时,在基金经营期满后,基金投资者还可以获得其剩余资产权利的分配。   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估概况   一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估的内容   1.基金投资收益率。在进行证券基金投资时,投资者追求的目标是获得高收益,因此在对投资基金进行评估过程中,其首选指标就是基金的收益率。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一方面,基金的投资回报率方便计算;另一面,投资回报率是没有量纲的指标,非常方便进行横向和纵向对比。因此,收益率在很长时间内都是评估投资绩效的唯一指标,而且从其产生至今,仍然是很多人关心的唯一衡量指标。   另外,收益率是一个相对指标,它不仅和风险水平相关,而且和市场平均收益率、市场利率水平和基金所在行业与经济背景相关,也就是说我们应该用机会成本思想来进行分析。   2.基金投资风险。马科维兹的现代投资组合理论认为投资过程中,风险可以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是市场共有的,任何投资者采用任何投资途径都是无法规避的,而非系统风险是可以通过投资组合来有效的规避和分散的,不同种类的投资对系统风险反应的灵敏度不同。对于投资总风险,现代投资学中常用收益率的方差或标准差来表示,它反映了投资收益的不确定程度。   3.投资基金管理者的管理能力。投资基金管理者的管理能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证券选择能力,即其识别价格被低估的能力;二是时机选择和机会把握能力,即基金管理者能够准确的判断市场行情和发展趋势的能力;三是风险分散能力,即基金管理者在进行证券品种选择和时机选择时能够清醒的意识到其一次失误所导致的后果,其通过投资组合发挥其投资才能,使其所选择的组合能够优于市场表现的能力。   二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估的意义   第一,证券基金投资对于投资者来说,其评估可能只限于资产净值的增长率,然而限于我国目前的市场条件,更多的投资者仅仅关注的是基金的短期市场价格表现,从而忽略了基金长期的趋势,这对于基金长期评价来看有一定的局限性。我们知道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其市场上的基金其实是作为银行储蓄的替代品出现的,对其进行业绩评价时,就不能够简单的与常见的银行储蓄品种进行比较,针对投资基金的评价还要充分考虑其风险水平,因为其中涉及到基金的超额收益情况。   第二,针对投资基金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进行合理的评价,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假使广大的基金投资者在对其投资基金进行评估时,并没有一套合理有效地评估体系,那么其就无法进行非常全面和理性的分析,这样基金市场就会非常容易出现偏差。   第三,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是投资基金的监管机制相当不完善,很多基金管理公司的收益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管理费用和部分业绩回报,也就是说投资者的利益与投资公司之间并不是一致的,那样投资公司就很有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投资者的利益,从而对投资者造成很大的损害。基金管理公司能够很轻松地通过利益输送等方式获得自身利益而损害投资者利益。基于此,一套有效、合理的基金投资评估体系能够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和管理,从而可以对此进行弥补。   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评估存在的问题   1.第三方客观和公正的评估主体的缺乏。可靠的投资基金评估主体应该具备两个基本条件:要有专业的知识,从事基金评估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该行业最前沿的技术工具;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评估主体必须保障客观、公正。然而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独立第三方投资基金评估主体仍然比较缺乏,极少数评估主体能够满足上述两个条件。   2.科学权威的评估意见未能形成。在我国,投资基金评估往往偏重其净资产的增长,却忽视其对基金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市场风险防范等指标进行评估。而且,正是缺乏一种被市场广为接受的科学、合理评估体系,市场中更多的基金公司往往只重视简单的净值增长,亦即只重视收益性指标而忽视对基金所承担风险的评估。   3.评估标准有缺陷。在国际上,基准指数的编制和公布已经非常成熟和完善,著名的基准指数有标准普尔指数和道琼斯指数等等,这些基准指数经受了时间的检验,得到了广大投资者普遍的接受和认同。我国在这方面的指数显然不大标准,所做得远远不够,国内很多评估公司简单利用国外单一指标法对基金表现进行的实证研究中,也将股票市场指数作为相应公式中的基准投资组合的替代物。由于没有考虑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这种做法将导致评价结论的偏差。   4.资料的收集不完备。作为基金评估最基础的一步,资料收集是我国相当薄弱的一环。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缺乏专业机构。这种专业机构既要有基金评估的专业知识,又要有资料收集处理的能力;目前基金资讯释出存在不少缺陷,使资料不完备,不足以进行基金全面分析;国债和现金未分开披露或者披露频率不够、资讯披露存在较长的滞后期等等,国外通常利用3至5年的资料进行研究,至少也不应短于一个完整的市场周期。   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估的建议   一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完善的基金绩效评估体系   基金的评价方法。作为银行储蓄的替代品和一种有效的投资工具,证券投资基金的目的始终是保证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之间的双赢,基金管理者不能仅仅看重和赚取管理费用,投资者也不能简简单单地只看重资产净值的比较。因此,基金类别、业绩的稳定性、风险收益特性和运营规范化等,甚至是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偏好和特点都应该成为投资人关注的指标。这一切的实现都要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评估体系,这样才能够为投资人和管理者进行参考。   基金业绩评价基准。例如指数基金应与所跟踪的指数进行比较,行业基金则应与能够代表该行业整体状况的行业指数进行比较。目前,我国深沪两市都有各自的综合指数、分成指数以及分类指数等,且每个交易所要求编制的标准都不相同,然而我国基金的组合又并非仅仅局限于某个市场,往往投资是交叉的,这样就会造成对基金的收益评价缺乏统一的标准,让很多评估者选择指标的时候容易混乱,造成无法进行对比的现象。因此,深沪两市应该统一各类指标,或者由国家专门的机构编制,从而可以作为全国评估基金业绩的基准。   独立的基金评估机构。基金业绩的评价还需要专业的基金评估机构,而且这个机构必须是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美国的基金业的快速发展与基金评估机构的配套发展密不可分,当前美国基金业绩评估机构与股票评估机构、债券评估机构一起成为资本市场信用评估的三大支柱,并以严格、客观、公正保持投资人对资本市场的信心。目前我国尚没有经认可的独立的基金评估机构,对基金的评价大多都由证券公司的研究机构完成,由于现阶段基金大多由券商发起,基金的管理人也大多来自券商的各个部门,而且基金持有的证券都在券商所属证券部交易,券商与基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络,其研究机构所做出的基金评价的公正性就要大打折扣。这样我国就迫切需要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投资基金绩效进行综合评价,为投资者提供有力的参考。   二加快建立我国投资基金发展的品种结构模式   根据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基金投资现状,我们了解到我国投资基金受系统风险的影响并不大,但是这仅仅是因为我国基金的经验操作和低投资比例。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可以选择的证券投资工具仅限于债券和股票,针对基金并没有有效的做空机制,基金管理者没有好的规避风险的手段。作为一个高储蓄的国家,尽管我国公民的投资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是我们的储蓄率仍然高达60%,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人们对投资产品的缺乏信任,找不到稳妥的投资工具,对现有的投资品种缺乏足够的信心。金融市场投资基金的推出将改变资金单向流动的局面,稳定资本市场中的投资者,从而构造固定收益证券的基准利率。同时,它还将促进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以及促进利率市场化,进而实现汇率浮动和资本专案的开放。   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日益成熟,适合金融市场基金投资的短期国债、票据和回购等短期金融工具己经并进一步的丰富,而且货币市场基金的市场环境已经成熟,这样推出货币市场基金是众望所归。   三 要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机制   必须切实提高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基金被认为是专业理财,基金管理公司具有资讯优势和研究优势,但如果它不能为投资者带来高于无风险投资的回报,那我们就有理由认为基金没有存在的必要。我国证券市场在现阶段虽然存在政策多变和上市公司缺乏信用的问题,但基金管理公司不能以客观原因作为基金业绩不佳的借口,而应切实提高自身把握政策变化的能力和挖掘优质股票的能力,否则基金管理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将没有任何差别。   要有完善的监督机制以降低基金管理公司的道德风险。目前我国投资基金的监督机制非常薄弱,这很容易造成基金管理公司发生道德风险。我国现行的基金管理费用一般采用按照某个期间的平均资产净值收取固定比例的费用,只要基金管理公司能够募集到一定的资金就能够获得相应的管理费用,这样容易造成管理公司降低对基金的管理力度。因此,非常有必要引进一种基金管理奖惩机制,当基金收益出现低于某个水平的情况时,基金管理公司必须返还部分收益给投资者,这样做可以约束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行为。   参考文献:   1.李耀主编.证券投资基金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周志中,郭燕,周志成.影响中国基金短期业绩的市场因子分析.预测,2002.2   3.丁文桓,冯英浚,康宇虹.基于DEA的投资基金业绩评估.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2.3   4.吴启芳,陈收,杨宽,张汉江.基金绩效评估中的证券选择和市场时机选择.预测,2002.3   >>>下页带来更多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鼓励使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第三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符合要求的境内机构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依法委托境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第四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运作、资金管理等行为符合境内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银行账户、资金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参与的金融衍生品等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由中国证监会商人民银行、外汇局同意后公布。第六条 申请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证券期货投资经验; (二)境内投资业务主要负责人员符合申请人所在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如有); (三)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按照规定指定督察员负责对申请人境内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四)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五)不存在对境内资本市场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八条 托管人首次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资产托管业务的,应当自签订托管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九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有关交易清算、交收、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报告;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要求,报送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开销户信息、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产配置情况信息等相关业务报告和报表,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保存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六)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托管人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和符合托管业务需要的人员、系统、制度; (二)具有经营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的资格; (三)未发生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 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受托资产严格分开,对受托资产实行分账托管。第十二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2个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个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资格申请、重大事项报告、主体信息登记等事项。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在指定主报告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将所有托管人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外汇局备案。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更换托管人。中国证监会、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要求合格境外投资者更换托管人。第十三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依法申请开立证券期货账户。 合格境外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结算资格的机构结算。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什么关系?为何银河投资也是中央直属的?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河投资”),是中央直属国有独资企业,其前身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更为现名。公司股东为财政部,注册资本金45亿元。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投资业务与资产管理。投资业务包括股权投资、债权融资、项目投资、股权互换等;资产管理包括收购、管理及处置各类资产。公司的战略是通过投资及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重点支持“节能减排,低碳,新技术,新材料”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成长企业发展;通过搭建资产管理平台,管理股东或客户交付管理的资产,努力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从而将公司打造成为名副其实的投资性企业集团。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实践国家产业政策为己任,通过大力开展各类投融资业务,努力实现目标企业的快速增长,同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编辑本段主要控股公司吉林省国家生物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国家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银河吉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银河鼎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编辑本段主要参股公司北京世纪源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首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骗子吗

不一定。中泰金融国际有限公司立足香港、面向全球,是一家全牌照、综合型、国际化的金融服务集团,母公司是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国际凭借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优势,秉承至诚至善的发展理念,为本地及全球企业、机构、零售及高净值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元化金融产品和服务,业务领域涵盖企业融资、跨境及结构性投融资、财富管理和经纪、资产管理、固定收益产品销售及交易、投资、研究和机构销售等。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开立证券账户吗?如果可以,为什么有些公司还需要通过信托发行产品进入呢?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开立证券帐户。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规定,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机构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机构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由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统一受理,开户代理机构不能受理,其中上海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受理,投资者需提交的材料请参见中国结算公司网站:“→业务规则→上海市场→账户管理”栏目下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深圳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受理,投资者需提交的材料请参见中国结算公司网站:“→业务规则→深圳市场→账户管理”栏目下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 通过信托发行产品进入是为引进第三方监管机构,合理控制风险,目前我国规范化运行的阳光私募就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信托发行产品进入的。 其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信托公司作为信用托管人,商业银行作为自己管理人,证券公司作为交易委托管理人。通过信托发行产品进入市场可以规范化运行,受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监管,合理合法进行大规模投资,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一个合法平台。

证券 资管 信托 工作哪个发展好

潜规则一:底薪是有条件的和任务挂钩,告诉你的是2500,拿到手的是1248,只因为你只完成了50%的任务;客户经理的高薪都是神龙见首不见尾的,做客户经理之前,先问一下你自己,完不成任务时,拿着深圳最低工资1320,扣掉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估计就900多的样子,你能撑多久,您能承受股市熊多久、熊多深?    潜规则二:提成最低10%,但当你进去后才发现,本该提成1000元的,只因你本月考核得了50分,只能拿到1000*0.50=500块,    潜规则三:而且更为隐秘的是你根本看不到你创造的佣金收入是多少,是怎么计算出来的,这中间就有很大的猫腻,因为你没有客户管理系统,你看不见你的客户交易了多少,    潜规则四:好的薪酬制度可以让员工自己算出自己每个月可以拿到多少钱,如果你进了一家薪酬制度隔三差五在变的公司,你是不知道你的工资该拿多少的……证券公司的薪酬待遇就和天气一样善变,谁也不知道你明天能拿多少,    潜规则五:区域经理销售总监之类人的迷魂汤少听,尤其是树立的红旗你千万不要去想成那是你的未来,某某员工月收入上万一找到本人一看工资条一聊才知道,是N年中某个月做的超级好发了那么多,仅此一次,多数时候完不成任务时拿的还不如农民工。某某女同学一个刚毕业的女大学生一进公司,安排在最好的银行驻点偶然间开了一个户,2.5个亿,一打听,此位女员工已经离职。某某人是某某证券公司宣传的业务标杆,十年如一日的勤奋,领导每每说起此人都赞不绝口,犹如长江之水滔滔不绝,如黄河泛滥一发不可收拾,还以为此位员工早已被加薪提拔了哩,一问,此,老员工仍然在银行站大门口,完不成任务时此人工资继续惨不忍睹,干了10年又能怎么样,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完不成任务就回到解放前。。。又例如:某某客户经理成为了基金经理、某某客户经理成为了某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老总,如此总总,没办法细说……这种情况当然是有的,我们可以看到现在国内不少的基金经理以前在美国或香港等地确实是做过证券经纪人,但海外等地的制度跟我们不一样,虽然翻译过来都叫客户经理销售经理经纪人,性质却有区别,他们在国内应该是属于操盘手之类的人;在说国内基金行业处于井喷期,对于有海外背景的从业人员有较大需求,市场创造了较大的机会,人家需要的海龟,请问你是什么龟呢?在则部分人员做客户经理只是过渡,周转一下,凭关系获取某些既定的职位……    潜规则六:公司说你做到1000万的资产,底薪就2900,做到1个亿底薪就5500,实际上当你真做到这么多资产的时候,你的任务也水涨船高了【你始终都是完不成任务的,可能你之前每个月的任务是新增100万资产,但是当你升级后,就需要每个月新增150万或200万的资产了】虽然按着你的级别你应该拿2900或5500的底薪,但是你只拿到了1500的底薪,只因你又没有完成任务    潜规则七:证券公司银行驻点客户经理的任务是一视同仁的,但是银行的质量却是不一样的,有的银行是黑土地,很能产出,有的银行是盐碱地,天天努力播种也不见得有产出,有的银行是红土地,一般不产出,一但产出就是好果子,但是公司不管,在一个级别的客户经理任务都是一样的,好的网点别人是不会出来的,所以你新来的自求多福,    潜规则八:证券公司营业部的正式员工待遇和福利都很不错,很多客户经理都希望有一天能真的变成营业部的正式员工,而不是渠道部正式拉业务的员工,但是营业部的正式员工都是有一定背景和关系的,营业部的人际关系也是错综复杂,不是尔等一穷二白的人能去的,    潜规则九:证券公司的考核随行情变动,随天气变动,随领导班子变动,正所谓一朝天子一朝臣,但是绝不会随你变动,不会因为有一大堆人离开了就有所变动,    潜规则十:从进入公司的新客户经理到做了三五年的老客户经理,所有的考核都是随着时间的增加而增加,只会一年比一年多不会一年比一年少,更不可能是原地踏步,是你刚进入公司的那个样子,不论你的业绩做的好还是不好,公司下的任务只会一年比一年多,这是铁的定律,在证券公司,变是唯一的不变,没有什么是不变的,谁给你承诺的我们公司这个制度10年都没变过了,考核很容易过的,那你要小心了,说不准这个制度那天就要变了,切忌这一定是糖衣炮弹,相信我    潜规则十一:如果你熬过了所有的风暴,市场牛熊交替,公司制度改革,领导改朝换代,进进出几百人后,你是那剩下的三五个人中的一个,最后你就变成了那个我们县我们市或者是我们省唯一考进北大清华的人了,恭喜你,你确实是人才,提醒你的是,如果你有机会转岗,希望你能抓住机会,千万不要舍不得你自己三五年积累下来的客户和资产,转岗是你唯一的出路,不转就是等死,虽然你积累了很多客户和资产了,但是他们不是你的,公司不会因为你积累的多就不考核你了,反而认为你确实是人才,任务应该比别人多才对,因为你有经验了,有客户资源了,没有人有十年如一日的激情和运气去完成券商无休无止的任务和考核,而且是越来越重的考核,况且市场还不是当初的市场(我有一同事运气不错,一进公司就分了一个每天能有千把号人来办业务的一级支行网点,做了6年客户经理,积累了2个多亿的资产,两年前公司领导找他谈话,希望他去做区域经理,那个时候此位同事感觉良好,舍不得自己辛辛苦苦积累的客户和资产,婉拒了领导的美意,领导就换了一个刚进公司一年不到的人叫去做区域经理了,现在此位区域经理,在行情这么惨淡,90%的客户经理完不成任务的情况下,他的工资都在一万左右,好的时候单个月几万、十几万都是有的,但我们这位做了六年的老客户经理上个月拿了3000不到,这个月拿了4900,回想当初他不只一次的告诉我他很后悔,更惨的是公司领导找他谈话了,让他在今年最后的这两个月之内要么做一千万的业绩,要么走人,因为他已经连续两个季度没有完成公司要求的考核任务了)此同志,熬过了本公司的三次裁人风暴和两次领导班子更换,没想到快熬不过第四次了。。。。现阶段当客户经理,不太可能有美好的明天,唯一的明天就是不断的考核,考核到你自己滚蛋,考核到新来的大学生来接你的班。。。。。。客户经理做到一定的程度,如果还想继续留在这个行业,要么往上走做管理,要么转型为经纪人,要么发展为私募。不然还是尽早离开这个位置,耽误前程,一个人没有太多的青春来耗费,人的一生有几个二十几岁呢?从学校出来后的十年,是最宝贵最青春的十年,我们是不是应该为自己以后做个好的准备呢?如果你熬了三五年后不得不离开再出来的话,你会发现你已经人老珠黄,没有一技之长,三十好几,上哪找工作呢????  潜规则十二:在证券公司,客户经理是最低级的职务,就和装修队里,最低级的农民工是一样的,无非你是有文化有想法的农民工是金融行业的农民工,但是你的收入有时候是比不上农民工的,现在在深圳的工地上干活,一天一百元的收入是一大把的,而你刚进的时候平均下来是没有那么多的,你在网上报刊杂志上看见的年薪几十万几百万的券商从业人员,那不是你,那是高管,而你是因为高管工资平均的时候平均到你头上的,你是工资被增长了的券商从业人员,举个例子:一个营业部,假如一个月有100万的利润,这100万怎么分呢,首先是要除掉营业部的各项支出,剩下的来分,假如营业部房租等各项经营费用加上上缴给总公司的一共是70万,剩下了30万,这30万由所在营业部的所有员工来分,假如此营业部有员工30人15名正式员工和15名客户经理,大家心想可以一人一万了吧,错了,营业部老总能和你一样的工资吗?营部副总、营业部财务总监、营业部等等人员,外加区域经理,能和你是一样的工资吗?在说了,营业部还需要留存年终奖要在年底发呢,这样想一想,能剩下多少是分给客户经理的呢。。。。。    潜规则十三:现在各个证券公司正进行着如火如荼的投顾业务,各位客户经理要小心自己的客户了,公司打着服务客户提高佣金的的旗号,背后干着不可告人的勾当,客户经理辛辛苦苦在一线把客户拉回来,有点资产的就签投顾服务,没钱的小客户就客户经理服务,这样切断了客户经理和自己客户的粘连度,在客户经理跳槽的时候就很难拉走自己不服务的客户,我一个资产才十万的客户就收到了我们公司投顾打过去的电话,说某某客户你以后有什么事就找他,他是该客户的投资顾问,我客户问,我的客户经理呢?投资顾问回答:你的客户经理很忙没时间管你,客户打电话给我说他吓了一跳,以为我没做了。。。。如此种种没法细说,就这么一个才十万块的客户都不放过,可想而知那些更高资产的客户了,一个客户来开股票账户她是想来赚钱的,投资顾问就一定能让她赚到钱吗?不一定吧,投资顾问无非就是把一些资讯整合了,把公司的服务内容推送给客户而已,此种服务,我想大多数客户经理是能做的,你说让客户经理去给客户操盘买股票一定盈利客户经理多数做不到,难道投资顾问就一定能做到了吗,我想肯定不是,投资顾问打电话去让客户提高了佣金,买了理财产品,这些都和开发此客户的客户经理无关,投资顾问是可以看见客户的资产状况,股票持仓的,而大多数证券公司的客户经理是看不见的,    潜规则十四:各行各业都有高收入人群,但是绝对不会是普通员工,进证券公司你只做一个普通的客户经理,是不可能有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工资的,即使有高的时候,那也是短暂的、暂时的,不会背离很远和很久,一定会回归到市场的平均线附近,各位客户经理,可以把自己进入证券公司做客户经理以来的所有工资收入明细在银行打出来,加一下然后在平均,在对照一下当地平均工资,参考社保局网站公布的,那里已经是很低的平均数值了【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456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4205元)】我算了一下,在我们公司干了两三年的同一个营业部的同事,22个客户经理中,有三个超越了深圳去年的平均工资,有4个在去年的平均数附近,剩下的15个人全部是在去年的平均数的一半以下,月收入2000左右,这只是一个小范围的数据,如果放大到整个深圳分公司的话,估计数据会更难看!~    潜规则十五:证券行业是一个高学历的行业,这里统招重点本科是起步,没有这样的学历的人是很难向专业方向发展的,想做专业方向考硕士那是必须的,只有客户经理初中毕业就能做,没有初中毕业的办一个高中毕业也是能做的,因为客户经理是拉客户的,只要你能拉来业务就成,相反,即使你拿着硕士毕业的文凭,你拉不来业务,公司也是不会留你的,一旦进来了就一定要给自己找一个方向,做营销还是做专业,有了目标就要去努力,切不可为了工作而工作,不光要挣钱,还要挣钱途,做业务拉客户是需要营销能力的,要是感觉自己做营销的时候很痛苦,发现自己不喜欢不适合营销的话,就实时终止,切不可为了月收入上万的梦想和自己的爱好,每天中午吭着馒头,每天晚上租个床位,毕竟就算你自己不花钱很省,  父母也是需要养的吧,婚是需要结的吧【认识一招商证券的朋友,大学毕业分在招商银行电话银行中心做客服,每个月4000多块钱,说是喜欢证券,想挑战一下自己,到招商证券做了客户经理,好几次去工行,都看见他中午在二楼的休息间啃着馒头喝着开水,问我哪里有便宜的房子出租,我说有个便宜的650一个月在水湾头,他说不行他只能住300一个月的,最后在深圳大学给他找了个床位,坚持了大半年,最后还是被公司开除了,又去了平安证券,结果又熬了五个月,还是被辞退了,另一朋友比他强,偶尔也会月收入上万,年近30了,(这位朋友还有一经典台词:绝不会找同行,也绝不找做业务的女孩子),谈了一个又一个的女朋友,最后都吹了,最夸张的是一年谈了六个,好几个都是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卡住了,其实作为女孩子,我想我可能能理解她们的一些想法,虽然我们这位朋友也算的上是长相英俊,但是收入太不稳定了,没房没车没固定收入,上个月他拿了1.4万,这个月他拿了一千多,多数女孩子还是喜欢稳定的,毕竟随着年龄的增长,家庭的建立,开支越来越多这是肯定的,而他收入是不确定的】,每天早上做着不适合自己,让自己感到反感的工作,真想提高收入的话,对于那些不想做营销不适合做营销的的就去学一门技术,拥有一技之长,稳定不说,做到一定的时候升到一定级别,上万月收入只是时间问题,想在证券行业做技术的,需要一点对数字的敏感天赋不说,还需要不断的考证,任何行业都是天道酬勤,真要为了你的梦想,就做好你充分的准备    潜规则十六:客户经理当月开户新增资产,是不产生收益的,即使有收益那也是在开户以后,但是当客户来开户的时候,公司已经支出了营销费用,如,有效户奖励、资产奖励等等都是你新增客户的当月公司就支付给你了的,这些都是公司付出的,但是收益是不确定的,这就产生了一个怪现象,营销不产生收益,服务才产生收益,而别的行业是东西一旦卖给了客户,企业立马就产生了收益,恰恰证券行业的营销是不产生收益的,是产生费用、营销费用,这样的业务结构和盈利模式注定了,客户经理的工资收入结构和新增资产挂大沟,和存量挂小沟,因为存量的客户是已经拉回来的客户,说难听点,公司想给你多少就给你多少,不给你,你也只能望着,这样的模式,就相当于客户经理在卖客户给证券公司,因为你把客户一拉回来公司就已经支付了一定的物质奖励给你,而公司却还没有从客户那里赚取到足够的佣金收入    潜规则十七:喜讯,在行情这么惨淡的今天,大盘迭创新低的今天2318点了,我的一位同仁当月新增资产500万,当另外一个同事告诉我这个好消息的时候,我和告诉我此消息的这位同事一样一点羡慕之情都没有,大家都知道就一个月的风光,    潜规则十八:有多少客户经理羡慕投顾,都希望自己能去做投顾,其实投资顾问不过就是换个名字拉业务而已,对于那些没有一定资源的客户经理,没有一定关系的客户经理,不建议去做投顾,即使你做了,完不成每年的新增,老总看你不顺意的时候,这就是你走人的理由,投顾也是有新增业绩要求的,有的证券公司要求年新增客户资产1000万,有的证券公司要求新增客户资产3000-5000万不等,【认识一朋友,09年底,从平安证券跳槽到广发证券做投资顾问,当时面试的时候,营业部老总绝对他是人才,亲自面试的,说你只要做1000万资产就给你转正,此君从09年初做到10年三季度,新的领导要求他新增4000万资产,此时该君连2000万都没新增到,过了年营业部老总直接叫此君去他办公室办理离职,其实营业部一大堆人比这位仁君新增的少,营业部新增400万的投顾没走,新增1000多万的走了  潜规则十九:证券公司的考核是有门道的,是挑日子的,有的证券公司是以每月1--31号中的其中某一天为考核日(我所在的证券公司以每月25号为考核日),有的证券公司是以日均资产为考核日(假如你月初开了一个100万资产的客户,一日均,就是33.3万了)某某证券公司,要求三级客户经理每月新增有效户6户(占比40%),新增资产60万(占比50%),理财产品10万(占比10%)合计100%完成任务,有效户奖励50元/户,【11年9月某客户经理新增有效户7户,新增一打新股客户资产330万,心想7个有效户,有效户奖励有350元了,资产330万当月应该是超额完成任务了,终于能拿到2900的底薪了加上提,应该有三五千的工资了,也就吃的起饭了,结果发工资的时候工资条上显示:9月工资1900多元,无语,第一时间找财务质疑,为什么有效户的钱只有90元???原来有效户确实是有7个,但是不是每个都给钱的,在每月的25号那一天,只有客户把资产放在股票账户上的,公司才给钱,假如一客户1号在你这里开了户,打了一千万进来炒股,但是在25号这一天他把股票卖了,钱转走了,对于公司的考核来说,该客户是有效户,但是不会给你钱,找财务理论:既然是有效户就应该按公司50元/户的标准给钱,要不就不算有效户,财务答曰:如果不给你算有效户,你的任务怎么办,狂汗⊙﹏⊙b汗!!!!!当然他在25号那天把钱转走了,所以你当月是并没有完成公司的考核任务的,该员工按公司的考核只完成了50%的任务比例都没到,因此底薪只有1500元加上提成三四百,共计1900元,合情合理!!!!!!该种考核只是当月的!~对于做到一定资产可以升级的客户经理此种考核只是条件之一,要升级的时候还要考核日均,此种门道更多,因为对公司实在是无语,没有去问了,问了也是白问】如果你提前给客户打了招呼让其在25号这一天把资产放在股票账户上,事后客户将资产转走了的话,公司会认定你是骗取考核,扣合规得分50分,没有任何理由讲,相当于工资打5折!!!开了1000万的资产的客户又能怎么样,只要他25号那天没在账户上就不算!!!!!竟然说客户经理骗取考核,到底谁骗谁啊!!!!!如此种种考核门道,无法一一说来,各位同仁自己细细体会    潜规则二十:不要以为自己拉了些客户就能坐享其成了,即使没有证券公司的考核,一个不能给客户带来价值的客户经理或者投资顾问,最终会失去客户,一个客户两三年换一个证券公司很正常。一个用钱买来的客户,终究会被更高的价钱买走,长此以往,佣金战之后,经纪业务会陷入更深、更无望的商业贿赂战。今天你十万资产送手机,明天我十万资产送笔记本,后天我送汽车,在后天就送房子了。。。。。。    潜规则二十一:客户经理其实只是证券行业的一个附属。进入门槛很低,去应聘过的人都知道!不需要高科技、高学历、高能力。有证的直接上岗,没证的证券公司包培训。。,高科技?开个户需要什么高科技吗?真是笑死人了;高学历,看看招聘广告就知道了,拥有客户资源的优先,什么限制都可以放宽;那么高能力总是要的吧,能拉来业务就行了,要那么高的能力干嘛嘛?这年头据说最贵的就是人才了,要尊重人才,可惜大家看到的,往往是做得越好,公司考核得越厉害,你滚蛋的时候也就不远了。感觉客户经理其实还不如农民工!!~农民工有政府关心,客户经理有吗?农民工有社会关心,客户经理有吗?有点技能的农民工底薪都比客户经理高,收入也比客户经理高,有多少客户经理工资没超过1800的,而且很多企业还包吃住呢?即使企业的一般普通员工,也有工会偶尔关心一下,客户经理有吗?由于企业众多,部分企业出现了民工荒;但现在,大学生就业难,而大学生才是证券公司用工的实际来源,大学生的失业率越高,证券公司的劳动力成本就越低。对于证券公司的经营者来说,根本不需要给客户经理过高的工资,花一千多招一个新来的大学生就能顶替你,干嘛要给你发几千到一万呢。。。。因为没有一家券商会认为处于最低层的人会是人才。。。。。    潜规则二十二:客户经理只有一条路,客户经理的高淘汰率和高流动性是券商客户经理模式想要赢利的必然选择。新增客户数量和资产的要求在行情持续低迷时将成为客户经理全军覆没的诱因,频繁的工作监督和考核也使得客户经理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扩展其他的新业务来弥补自身收入的不足。靠佣金提成长期而体面的生存从来都只是客户经理的梦想,唯一可行的路就是在券商体系里往上爬,踏着其他新人的尸体指望有朝一日成为体系里真正的自己人。如果这条路走不通或不想走那只有做独立经纪人,或者干脆换个行业。    潜规则二十三:中国的金融市场已经不同过去,品种和方式越来越多,现代人需要的是全方面的金融理财服务,股票投资只是其中一种,如果你的知识结构不能在存款、股票、期货、信托、保险等诸多金融领域都有比较全面的涉猎,不能为客户提供全方面的理财产品的话,那股票行情一低迷,客户资产就会有其他流向,一但流向不在你的监控范围内,那今后还会不会流回来就要打个大问号了。千万别以为在你手上开的户就永远是你的客户,你的竞争对手不再只是同行而是所有资金可能流向的金融渠道。客户经理这方面没有什么优势,除了自己主动学一点知识以外没有人会主动及时的来教你这些,帮着你不断提高。作为券商的开户机器,就是“革命的一块砖,让你哪搬就哪搬”,跟拉客户来开户业务不相关的知识谁有空来培训你?!那些想着进证券公司可以学做股票的,要自己努力了。。。。     证券行业客户经理从业“潜规则”,只有生在其中的人才知道,如果你是一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或者是你正准备结婚、生小孩、贷款买房的,都请你慎重慎重在慎重考虑是否需要一个吃了上顿没下顿的工作,是否需要一个拿了这个月工资不知道下个月能拿多少的工作,就像给你面试的人讲的那样,这是一个别的行业不能比拟的工作,因为你做普通的工作是不会月收入上万的,但更不会月收入1000还不包吃不包住在深圳这样高消费的地方(有个女同事要离职走了,区域经理让我去劝劝她,但是我实在是开不了口,因为她曾经给我说过她煎熬不下去了,我给她说你要不等等看制度会好的,我只能说成这个样子了,但是区域经理就是不一样,区域经理说,哎呀你去招商银行做文员才多少钱一个月啊,大不了三四千,你看我们这随随便拉个几百万的大客户工资就七八千了,你看那做文员是不可能拿这么多的吧,那位准备离职的女同事说了一句经典的台词,我一直记得,她说那做文员也不会出现拿900的时候啊【注:完不成任务的时候你的基本工资加上你的提成没达到深圳上半年最低工资1100元时(现在深圳最低工资是1320),公司出于人道主义按深圳最低工资1100元发,因为扣了社保,所以拿到手的是900多】,在说我在公司全年就只有一个月拿了五千多,剩下的有7个月拿的是一千多,还有四个月拿的是900多,平均了一下我在公司的月收入才1800左右,是深圳市去年人均月收入的50%还不到,当时那位区域经理就开着口半天没合上!!在深圳做个服务员包吃包住都有2000左右的收入,何况我们这位同事辛辛苦苦还读了四年大学!)在证券行业应聘一定要注意:不管对方发布的是:客户经理、理财顾问、投资经理、理财经理、投资顾问、投顾助理、分析、分析助理,当你去面试的时候都要问清楚要不要做业务,要,做多少,怎么考核的,完不成会是个什么情况,要自己心里有底,不要一去就被人家打了鸡血了,熬了几个月一年半载才发现怎么什么都在增长,就工资不增长不说还一个月比一个月少了!~,最好是问一下该证券公司针对客户经理等营销人员的考核和薪酬制度可不可以给看一下,现在竞争这么激烈证券公司或营业部对营销业务有什么支持,现在做业务比拼的不是自己的本事了,比拼的是证券公司对营销的支持力度,如果什么支持都没有,就给你那么点钱就让你去拉客户的话,相信我,兄弟你在这个公司不光会死的很惨还死的很快,死的惨死的快也就算了,还让你对整个行业都失去兴趣了,现在我知道的有几家大学已经禁止证券公司去他们学校招人了,真不知道是谁的悲哀.

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集团介绍

集团是成都市委、市政府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总的要求,为实施经营城市战略,深化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平台,担负着整合城建系统国有资产,发挥政府资源在城市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和引导作用,构建城建投融资平台,吸纳社会资本,加快实施经营城市战略的重任。主要职责为:负责授权范围内城建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及保值增值,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投融资以及牵头负责所属单位的改革和稳定工作。多年来,城投集团承担了成都市一环路、二环路、三环路、沙河综合整治工程、沙河堡、驷马桥旧城改造工程、赖家店场镇改造工程、文殊坊街区建设、宽窄巷子改造项目、管线工程、天然气建设和限价商品房建设等一大批市政、环境、文化建设项目,多项工程获得国际国内大奖,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其中,沙河工程先后荣获“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和澳大利亚“舍斯国际河流奖”。2005年,城投集团被省政府确定为四川省四大投融资平台之一。城投集团目前完成项目融资约218亿元,为城乡一体化、地铁一号线工程一期工程、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大熊猫生态园、教育、工业园、东郊生活区改造、市级医疗单位医疗设备配置、农村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支撑,已成为全市规模最大、无可替代的融资平台,并已进入高速发展期。目前,目前完成项目投资325亿元。包括:总投资117亿元实施改善民生的东郊惠民工程,以解决东调后企业生活区居民居住条件落后问题;总投资245亿元的“新居工程”的实施将加快试验区建设;同时还将进一步加大对二环路光华下穿隧道、成金绕城高速互通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及驷马桥、沙河堡、文殊坊等旧城改造。预计至2010年,城投集团投资额将达600余亿元。城投集团正组织实施“2241工程”(成立2个平台:投融资本台、项目平台;开发2个中心:财务中心、监管中心;实现4轮驱动: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农民新居建设、资本经营为驱动。达到1个目标:争创西部一流企业),努力将城投集团打造成为集投资、融资、建设管理的旗舰;力争将城市建设中的分散投资、分散管理的方式逐渐向集融资、投资、建设相结合的集约管理方式转化,进而成为城市建设总账户、城市建设融资总渠道、城建土地总储备库。在五年之内,集团将以成都市城市建设为基础,重点发展房地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建项目经营和资本经营业务不仅覆盖成都,而且将逐步辐射省内,面向全国。实现把成都城投集团打造成为西部一流企业的宏伟目标!

杭州凯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杭州凯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2015-11-16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深潭口大楼201室。杭州凯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106MA27W9G597,企业法人陈继武,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杭州凯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实业投资。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杭州凯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上海凯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发展现状

上海凯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石投资”)于2008年10月9日在上海市黄浦区注册成立。凯石投资的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大股东雅戈尔集团创建于1979年,是以三大产业为主体的大型跨国集团公司,持有凯石投资70%的股份。其余30%凯石投资的股份由投资界精英所组成的管理团队持有。自成立以来,凯石投资始终秉持着“时间见证诚信、专业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遵循诚信、规范、稳健的经营方针,倡导严谨、求实、高效的管理作风,专业、专注、创新的运营方式管理和运用相关资产,致力于成为大中华区优秀的、以资产管理为核心的综合性投资管理机构。经过一年多的发展,得益于政府的大力支持、客户的青睐和公司自身的努力,凯石投资不仅经受住了金融海啸的冲击,而且迅速发展壮大。截至目前,凯石投资已吸引了45位资深的行业优秀人才加盟,拥有上海凯石益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凯石中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家全资子公司,专业从事投资管理类、咨询服务类、私募股权投资类、以及金融衍生创新例如上市公司私有化等业务。自成立以来,凯石投资已发行了30只阳光私募产品、募集了专户理财4户、设立了6家有限合伙企业参与定向增发,3家PE项目公司的上市材料已报证监会审批,所管理的资产规模超过200亿人民币。

我国资管系券商有哪些?

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其前身是成立于1998年3月的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资产质量优良,业务品种齐全,涵盖了证券承销、自营买卖、交易代理、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企业并购、基金和资产管理等众多领域。2. 中信证券是一家从事证券代理买卖、证券的代保管等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成立于1995年10月25日,总部位于北京。2003年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2011年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主要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代销等业务。3. 华泰证券即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HUATAI SECURITIES CO.,LTD.),成立于1991年,总部位于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是一家中国证监会首批批准的综合类券商,也是全国最早获得创新试点资格的券商之一。2007年7月,华泰证券在首次券商分类评级中被中国证监会评定为A类A级。2015年9月11日,证监会对华泰证券的违规给予了相应的处罚。2015年9月25日起,华泰证券叫停了第三方客户端软件的委托交易功能。拓展资料一、券商资管券商资管业务指的就是券商开展帮人管钱的业务,这个业务在券商中属于单独的一个部门来运作。具体的业务就太多了,创建一个资管产品投资股票、投资债券、组合投资、投资衍生品等等。只要是券商用客户的钱来做投资都属于券商资管的范畴。券商做这个事情其实就和银行一样,他们有高端客户的资源,自己做总比只能帮别人介绍、和别人组建子公司的方式强。二、券商资管机构以“批发-零售”模式辟融资新路径1. 据财知道记者调查了解,券商资管机构的信用交易部门正在以一种新的交易模式“批发-零售”方式开拓融资新路径。一部分券商资管机构通过转让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债权给基金子公司和银行等资金提供方进行融资。2. 有关券商资管机构负责人向财知道记者介绍了这种“批发-零售”的融资模式的运作方式。首先是个人投资者和券商资管机构的信用交易部门前台进行交易,交易的内容包括个人投资者的债权、股票等,券商资管机构把这些整合成自己的债权资产,获得不限制用途的融资金额。获得这些资产之后,券商资管机构的后台再向基金子公司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售获得融资利益。3. 券商资管机构出售债券资产的价格在5.5%附近,而市场上一般的价格都在8%以上,所有,券商资管机构无需动用自身的资产就可以坐收2%以上的“渔翁之利”。随着“批发-零售”业务模式的开展,券商资管机构这条资金供应链得到了很好的保障。

券商资管竞争白热化 上半年行业座次再洗牌

来源:上海证券报 图集 随着上市券商半年度业绩披露结束,各资管子公司的业绩情况也随之浮出水面。与去年同期相比,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东证资管”)营收排名从第三位上升至第二位,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海通资管”)营收排名则从第五位升至第三位。 今年上半年,14家券商资管子公司中,4家头部公司实力不俗,营收均超10亿元。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泰资管”)上半年实现营收12.99亿元,居于首位。东证资管以12亿元的营收紧随其后,海通资管和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国君资管”)分别实现营收10.38亿元和10.05亿元。 头部券商排名竞争日趋激烈,净利润来看,上半年华泰资管、海通资管和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下称“广发资管”)分列前三,分别为6.46亿元、5.22亿元和4.66亿元。净利润排名上,海通资管也从去年的第三位晋升至第二位,广发资管则较去年下降一位。 今年以来,A股市场行情火热,带动券商资管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向好,超过半数的券商资管上半年净利润超过1亿元。值得注意的是,从营收增长幅度方面看,受益于主动管理规模的大幅增长,上半年券商资管行业已出现黑马公司。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现营收6.82亿元,同比增幅高达65.53%,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42.86%的营收同比增幅紧随其后。

证券资管业务是什么?

券商指证券公司,资管业务指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它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天风证券:过弯缓行 资管新规细则的六个重点

  7月20日晚,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在去杠杆政策负面效应逐渐显现、实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细节亟需明确的情况下,可以感受到《办法》和《通知》 更加重视政策的可操作性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一方面,有关非标和老产品的要求比之前预期略有缓和;另一方面,虽然算不上超预期,但是在《资管新规》细则中进一步明确的细节部分多数对银行和银行理财有利。    金融的本质是信用、杠杆和风险 ,金融市场的各类机构实际上彼此关联,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能够相互传导,所以去杠杆下的金融市场就像一列正在过弯的火车,任何一个车厢的倾斜都有可能造成整列火车“翻车”。《办法》和《通知》更多是 对过渡期内稳妥处理“遗留问题”给予了宽松空间,相当于在调整方向的过弯阶段延展了弯道宽度,避免“翻车”的系统性风险 ,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与近期各项紧缩性政策的边际缓和是一致的。   但需要认识到,《资管新规》作为顶层设计已经搭建好了大资管行业未来的运行框架,禁资金池、打破刚兑、期限匹配、风险匹配、控制杠杆、减少嵌套、消除通道、合理计量等根本性要求丝毫没有变化,因此 资管行业长期规范化健康发展的大方向没有改变 。    对于机构来说,在大方向明确的情况下,顺沿大方向积极处理存量老产品、开拓新产品仍是正道。当然,靴子落地消除了不确定性,使机构终于明确了资管业务的细节要求,对促进资管业务恢复正常开展和提振情绪有积极的效果。   对于《办法》和《通知》的具体内容,我们主要对在《资管新规》和其他现有法规的基础上提供了增量信息的内容谈谈理解。    重点1:平滑非标的过渡期处理   可将非标简单分成三类:过渡期内自然到期或可提前消化的、需要回表的、难以回表的。对于需要回表的,《通知》明确在MPA考核时将合理调整有关参数,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并支持有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因此在央行层面,银行接非标回表的压力有所缓解。 但补充二级资本不能缓解核心资本充足率的问题,所以银保监会层面的考核指标仍存在制约。 此外,非标回表还面临诸如行业、授信额度等限制,因此虽然政策在呵护非标回表的过程,但这个过程中如何操作存在疑问。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和股权类资产,《通知》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但何为“适当安排妥善处理”目前尚不清晰,留下口子可能会给如何界定“非标是否能够回表”带来新的讨论,不排除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正常消化非标、非标回表的积极性。    重点2:明确老产品可投新资产   《通知》明确,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资管新规》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理解这一条,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老产品”。《资管新规》第二十九条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即新发行产品属于老产品的前提是产品以接续“老资产”为目的。允许新老资产搭配给机构留下了更灵活的处置空间,但要求新资产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仍然确保老产品在过渡期后不再存续。   此外,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按照自主有序方式确定整改计划,并未如此前传言要求每年压缩1/3,同样留下了灵活处置的空间,防止强制压缩业务规模引发流动性风险。 但整改计划仍需报送监管部门确认,意味着自主处置也面临自由度约束。    重点3:明确公募理财产品可投非标   《通知》明确,公募理财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但应当符合《资管新规》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公募理财可投非标在预期之内,《资管新规》中的相关措辞已经预留了空间,问题在于《通知》并未明确具体的投资比例限制。从字面理解,“主要”投资标债和股票意味着非标比例应在50%以下,具体操作中后续如无进一步明确,或以《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为参照。    公募理财虽然可投非标,但期限匹配、信息披露要求意味着公募投资者需明晰底层非标资产情况,并且资金封闭期需要长于非标到期时间,对长期限非标利好相对有限。 参考公募基金市场中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规模仅占比1.3%,合意投资者数量或许比较有限。    重点4:类货基和部分定开式产品可摊余成本计量   《通知》明确过渡期内两类产品可以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一类是银行类货基产品,一类是封闭期在半年以上且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的定期开放式产品, 但要求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 1.5 倍。    这一条要求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 对于货基,证监会在2015年发布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明曾确“在确保基金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基金投资组合价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此外还需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并对偏离度不达标的情况设置了一系列风险防控要求,因此产品计量体系相对完整成熟,一刀切改用市值法计量的正面效用并不高。银行类货基与货基产品属性大体一致,在实质重于形式和各类机构产品同等对待的原则下,类货基参照货基“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方法进行估值比较合理。这一点明确后, 在保本类理财资管产品逐步退出的情况下,对于银行积极开展类货基产品、缓解负债端压力属于积极利好。   对于定开式产品,如果只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则可以大体忽略资产价格的变化,采用市值计量反而不能反映产品属性实质。但是对持有组合久期做出上限约束,也降低了尾部情况下资产价值明显偏离摊余成本下产品净值的风险。    重点5:银行理财可间接投股票   现行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理财资金入市要经过多层嵌套。而《办法》放开了相关限制,允许公募/私募银行理财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当于放开了银行理财间接通过混合/股票型基金投资股票。这一条看似放松了银行理财投资范围,实际上是在银行理财能够打破刚兑、不再保本保收益的前提下的,如果理财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相互匹配,理应可以提供风险水平更高的理财产品。 但是对于习惯了保本保收益的低风险偏好理财投资者来说,是往后一步退回到存款或类货基理财?还是往前一步进入到风险资产投资领域?这是个问题。   关键在于对机构和市场的意义是什么? 对银行来说,拓展了投资标的范围的确是利好 。 但是在存量市场里,可能更多的还是现有资源在资管机构间的再分配。对于股市,靴子落地能消除不确定性当然是好事,但年初以来压缩估值、压制风险偏好、挤出微观流动性的几个关键因素没有发生方向性改变,如果匹配不到增量资金,短期的直接利好也比较有限。    重点6:结构性存款的规范管理   按照《办法》的规定,结构性存款是一类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纳入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按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由于《办法》要求衍生产品交易部分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应当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 对目前以“假结构”为主结构性存款有较大影响。 另外,《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对于缺乏相关资格的中小行来说冲击更大。    总的来看,对结构性存款的规范管理一定程度上对冲了来自类货基的利好,利率市场化进程中银行面临的负债端压力难有实质性缓解。    风险提示   短期市场过度反应;政策执行力度不及或超出预期

陕西西部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中鑫汇金有限公司什么关系?

是同一个公司。根据查询根据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得知,陕西中鑫汇金有限公司是陕西西部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称,是属于同一公司。

重庆银行与重庆农商行的资管业务比较

重庆农商银行资管业务范围和规模要大一些,两者面向的客户类型也不同,主要资管业务比较如下:1.资管业务日常管理中,重庆银行由重庆城市信用社改组商业银行然后在改组为重庆银行,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由农村信用社改组的,是逢乡建社的独立法人机构,其特点是历史悠久、网点众多、覆盖面广。 2.资产分布范围中,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规模大,覆盖重庆城乡,是重庆第一大银行,而重庆银行主要在市区和县城,是典型的城商行,规模排重庆第五。3.存款类型中,重庆农商行的基础更为牢固,重农行的存款成本低,大部分是零售存款,贷款收益率也略高于重庆银行。重庆银行对公存款为主,成本略高,目前正力推小微贷款。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利息为活期存款0.440,重庆银行存款利率,活期存款是0.35%。以上存款利率仅供参考并无权威数据。

财通资管是小基金公司吗

大公司通常情况基金公司都是财大气粗,怎么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真的有小规模纳税人的基金公司,我个人认为有以下几种可能: 1、这家基金公司肯定逃税; 2、这家基金公司经营得非常烂; 3、小规模特定专项基金。 拓展资料: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上海。自2011年6月成立以来,公司陆续发行了混合、债券、保本、指数、股票等不同类型的公募产品,获得一定市场口碑。 在逐步完善产品线的同时,财通基金坚持走差异化、特色型路线,从主动和被动方式率先专注于可持续发展投资领域,并积极探索商品期货等各类型创新领域。同时,财通基金更在专户业务中勇于突破,截至2013年6月底,已成功发行71单专户产品,累计规模超58亿元,包括主动管理型专户以及创新型的期货类专户和定增类专户等类型,正在成为期货和定增等领域的行业领跑者。 2013年6月,财通基金子公司“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式成立,业务范围将专注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其核心管理层和业务团队均来自于国内知名信托、银行、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 公司始终秉承“持有人利益至上”的核心价值观,坚持“持续分红”、“员工持基”等特色品牌,力争满足客户多元化全方位的理财需求。财通资管鸿益中短债C财通资管鸿益中短债C财通资管鸿益中短债C的风险等级为中低风险,风险程度和理财通保险产品差不多,虽然它的风险比货币基金稍高,但是本金亏损的可能性还是很低的。这只中短债基金主要投资中短期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当债市行情好可以加配短债,当债市低迷可以加配银行存款、央行票据等货币市场工具,它的预期收益稳定性很高。财通资管鸿益中短债C基金去年9月成立,成立以来大部分时期都取得了绝对预期收益,整体净值增长比较平稳,安全性比较高。二、财通资管鸿益中短债C的预期收益率作为一款基金类产品,财通资管鸿益中短债C的预期收益是浮动的。我们可以从基金净值阶段性涨幅,来判断这只基金的预期收益怎么样。根据天天基金网的数据,财通资管鸿益中短债C在近6月的阶段涨幅为2.17%(换算成年化预期收益为4%),近3月的阶段涨幅为0.88%,这两个数据换算成年化预期收益都是比普通货币基金要高的,所以它的投资性价比不错。

财通资管双周享是坑吗

看自己,收益上不封顶下不保底,高收益伴随高风险,适合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人。此账户在家庭必备四大账户中占3,是投资理财账户,无论投什么,有两个原则不可忽略,一个是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另一个是投资自己擅长的领域。拓展资料:一、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前身是成立于1993年5月的浙江财政证券公司。注册资本31亿元人民币,现有营业网点82家,员工2000余人;现控股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参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财通证券资管前身为成立于2009年的财通证券资产管理部,现拥有一支稳健高效、勤勉尽责的精 英团队,员工总数近100人。秉承母公司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资格,财通证券资管近年来连续实现跨越式发展,取得了规模、业绩的快速增长。截至2014年12月底,资产管理规模逾700亿元,行业排名约前1/3;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行业排名约前1/5。 财通证券资管以“控制风险、稳健投资”和“为客户提供多层次理财服务”为经营理念,在“依法、合规、稳健”的前提下,通过灵活多样的资产管理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理财服务,力求实现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二、丰富多元的产品布局 财通证券资管在洞察和理解客户需求的基础上,致力于为市场提供不同风险和收益偏好的产品及服务,力求满足各类客户的多样化财富管理需求。业务版图覆盖权益投资、固收投资、FOF投资、量化及多资产投资,以及创新投资、资产证券化等多个领域,着力于打造多元化的投资管理能力,向重点领域的行业领跑者迈进。三、科学严密的风控机制 完善的风险管理控制是资产管理行业稳健发展的基石,公司秉持“风控维护价值,合规促进发展”的理念,建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层次清晰、严密有效的多层次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力争为各项业务保驾护航,为客户实现中长期稳健的超额收益。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模板示例1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工艺品、家具、日用杂货、文化用品、电子产品。(“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模板示例2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销售:金银饰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3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咨询(不含证券与期货咨询);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及中介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计算机网络工程;文化艺术交流咨询;摄影服务;图文设计;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日用百货、家用电器、五金、电子产品、计算机配件及耗材、音响及照相器材、普通机电设备、金属材料、建材、家具、体育用品、通讯器材及设备、服装、服饰批零兼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模板示例4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商务咨询,会务服务,机械设备、建筑装潢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汽车配件、文具用品、服装鞋帽、工艺品、家具、珠宝首饰的销售,机械设备维修(除特种设备),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5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文化艺术交流策划(除中介),室内装潢设计,销售工艺礼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6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咨询;营销策划;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模板示例7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含国有资产);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经济贸易咨询;展示展览服务;房产经纪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贵金属(不含稀有金属)、工艺品、美术作品的销售;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机械设备租赁(不含融资租赁);物业管理;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8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以上咨询不得从事经纪),会展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陶瓷制品、家具、乐器、工艺品(除文物)、珠宝玉器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9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对商业项目投资;酒店管理;投资信息咨询;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服务;国内劳务派遣模板示例10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建筑工程;金属制品,塑料制品,家用电器的销售;金属制品加工(限分支经营);附设分支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11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登记代理、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除专利代理);会务服务;工艺礼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12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模板示例13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项目投资与资产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活动);餐饮管理服务(以上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14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除证券、期货、商品中介);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企业管理;其它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模板示例15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16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汽车租赁;自有设备租赁(除金融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17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策划创意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广告业;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18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销售电子产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陶瓷制品、金属材料、钢材、木制品、电脑配件。【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模板示例19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财务咨询,代理记账,企业管理咨询,资产管理,实业投资,商标代理,设计、制作各类广告,从事软件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安全专用产品)的批发、零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20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广告业;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干果、坚果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蛋类批发;蛋类零售;干果、坚果批发;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编制、缝纫日用品批发;清扫、清洗日用品零售;木制、塑料、皮革日用品零售;化妆品制造;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公厕保洁服务;家用电器批发;床上用品制造;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调研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商务文印服务;粮油零售;乳制品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糕点、糖果及糖批发;冷热饮品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散装食品批发;散装食品零售;保健食品批发(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保健食品零售(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21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企业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议服务;市场调查;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商标转让、商标代理服务;租赁机械设备(不含汽车租赁);公共关系服务;工艺美术设计;包装装潢设计;模型设计;产品设计;销售金属材料、首饰、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电子产品、工艺品、礼品、金属矿石、汽车零配件、汽车(不含九座及九座以下乘用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22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餐饮管理(不含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不含熟食卤味);机械设备、洗涤设备、包装机械、食品机械、厨具设备、包装材料、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办公设备、日用百货、工艺礼品、服装鞋帽的销售;设计、制作各类广告;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23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房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服务;销售:金属制品、珠宝首饰;研发、设计、销售:计算机软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24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艺术品评估、销售(古董、文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物品除外)及投资管理;文化产业投资;商务信息咨询;投资及企业管理咨询;展览展示策划及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文化艺术活动策划;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珠宝首饰、金银饰品、工艺品、艺术品、陶瓷制品、木制品、收藏品(不含古董及其它限制项目)的销售;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艺术品鉴定;从事拍卖业务。模板示例25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除金融、证券等国家专项审批项目),工程机械、日用百货、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网页设计,设计制作各类广告,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企业管理咨询、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咨询(除经纪),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婚庆礼仪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从事网络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26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企业投资管理;投资顾问(不含限制项目);受托资产管理;股权投资;计算机网络技术咨询。人力资源培训。模板示例27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除金融、证券等国家专项审批项目),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商务咨询、投资咨询、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咨询(除经纪),展览展示会务服务,设计、制作各类广告,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国内道路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品),包装设计,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化妆品,家用电器,工艺礼品,健身器材,母婴用品,包装材料,家居用品,珠宝饰品,布艺,玩具,钟表,文体用品,文化办公用品,电子产品,_类医疗器械,五金交电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28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登记代理;社会经济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税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29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企业营销策划,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商务咨询,图文设计制作,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装潢材料、机电设备、日用百货、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30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及信息咨询服务;非金融性资产受托管理服务;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系统技术服务;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医疗器械、日用品、家用电器、五金交电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31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企业管理;销售电子产品、医疗器械_类;机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模板示例32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场地设施租赁。(“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模板示例33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服务:投资管理、受托企业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34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项目投资;财务咨询;企业策划;资产管理;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影视策划;翻译服务;餐饮管理;会议服务;酒店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模板示例35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资产管理、财务顾问、投资咨询(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房地产信息咨询;销售已授权的品牌汽车;工程设备销售;国内贸易及货物进出口;日用百货、家居用品、文具、纸制品、玩具、办公用品及设备、文化用品、针纺织品、建筑装饰材料、服装鞋帽、母婴用品、童装的销售;汽车用品、汽车配件、玻璃制品、饰品的销售;空调罩、桌布、床上用品、拖鞋的销售;卫生洁具、家居装饰用品、家具、办公家具、装饰材料的销售;led照明产品、五金交电、橡塑制品、家用电器的销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生产宠物用品、宠物玩具、饲料。模板示例36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办);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金融、证券及其它限制项目);电脑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从事广告代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物业管理;从事担保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取得相关审批后方可经营)。(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酒类批发。模板示例37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投资咨询(不含期货、证券),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模板示例38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公共关系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策划(不含中介服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影视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技术推广服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产品设计;文艺创作;舞蹈培训;声乐培训;演出经纪。(演出经纪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39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教育培训;教育项目与教育科研文献研究与开发;教育软件的研究与开发;文化活动策划;软件技术的研发;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教育咨询,信息咨询(不含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电子及其设备技术研发;电子及其数码产品的批发;数码产品销售;手机通讯技术研发通信产品与软件开发;投影设备与软件开发;经营进出口业务;从事广告业务。房地产开发;教育文化用品、文具、图书、音像制品的销售。模板示例40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以上均除经纪),(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模板示例41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物业管理、劳务派遣、企业管理咨询、商品信息咨询、场地出租、企业形象策划、展览服务、企业文化交流活动策划、代办货物运输手续、室内装饰;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批发和零售贸易(须前置许可和专营专控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42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信息咨询(非证券类业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企业咨询管理,国内文化信息咨询,国内教育信息咨询(不含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经营),经济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汽车租赁,设计、发布国内广告业务;软件开发、系统开发、技术开发、技术研究、技术咨询;销售:汽车、汽车零配件;企业总部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43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策划、管理与顾问(以上均不含证券、保险、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为医院提供后勤管理服务、为餐饮企业提供管理服务;清洁用品的销售及其他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日用百货的销售(不含食品)。洗涤产品的技术开发与技术咨询,化工原料的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清洁工具、设备、消毒用品、酒店清洁剂,酒店用品,洗涤用品、医院后勤用品、洗涤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模板示例44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保险及其它金融业务);金融信息咨询,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外包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模板示例45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46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市场调查;技术推广服务;项目投资;企业管理;翻译服务;代理记账。(“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47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登记代理,投资管理,代理记账,财务咨询,投资信息咨询(除经纪),企业管理咨询,商标代理,法律咨询,翻译服务,商务信息咨询,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从事网络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计算机、软件及铺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办公设备、通讯设备(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网络设备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48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设计、制作各类广告,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物业管理服务,计算机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工艺礼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49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项目投资管理及咨询,为企业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不含国有资产),企业管理,酒店管理,财税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会务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研,策划文化交流活动,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50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服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投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交资管集团有限公司待遇新疆

4750/月。经过查询中交资管集团有限公司官网发布的有关信息显示,正式入职后的薪酬待遇参照新疆地区高速公路行业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是4750/月,最高工资是16667/月。中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交资管”),于2015年5月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234.57亿元,是中国交建旗下重要的资产管理企业。

注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大全

注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全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注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全,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模板示例1注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全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工艺品、家具、日用杂货、文化用品、电子产品。(“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模板示例2注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全公司经营范围:企业投资管理;投资顾问(不含限制项目);受托资产管理;股权投资;计算机网络技术咨询。人力资源培训。模板示例3注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全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餐饮管理(不含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不含熟食卤味);机械设备、洗涤设备、包装机械、食品机械、厨具设备、包装材料、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办公设备、日用百货、工艺礼品、服装鞋帽的销售;设计、制作各类广告;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4注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全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含国有资产);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经济贸易咨询;展示展览服务;房产经纪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贵金属(不含稀有金属)、工艺品、美术作品的销售;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机械设备租赁(不含融资租赁);物业管理;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5注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全公司经营范围: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6注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全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销售电子产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陶瓷制品、金属材料、钢材、木制品、电脑配件。【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模板示例7注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全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文化艺术交流策划(除中介),室内装潢设计,销售工艺礼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8注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全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除证券、期货、商品中介);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企业管理;其它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模板示例9注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全公司经营范围: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对商业项目投资;酒店管理;投资信息咨询;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服务;国内劳务派遣模板示例10注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全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办);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金融、证券及其它限制项目);电脑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从事广告代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物业管理;从事担保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取得相关审批后方可经营)。(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酒类批发。模板示例11注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全公司经营范围:广告业;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干果、坚果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蛋类批发;蛋类零售;干果、坚果批发;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编制、缝纫日用品批发;清扫、清洗日用品零售;木制、塑料、皮革日用品零售;化妆品制造;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公厕保洁服务;家用电器批发;床上用品制造;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调研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商务文印服务;粮油零售;乳制品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糕点、糖果及糖批发;冷热饮品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散装食品批发;散装食品零售;保健食品批发(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保健食品零售(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12注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全公司经营范围:项目投资与资产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活动);餐饮管理服务(以上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13注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全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场地设施租赁。(“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模板示例14注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全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模板示例15注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全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项目投资;财务咨询;企业策划;资产管理;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影视策划;翻译服务;餐饮管理;会议服务;酒店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模板示例16注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全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商务咨询,会务服务,机械设备、建筑装潢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汽车配件、文具用品、服装鞋帽、工艺品、家具、珠宝首饰的销售,机械设备维修(除特种设备),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17注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全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策划创意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广告业;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18注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全公司经营范围:艺术品评估、销售(古董、文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物品除外)及投资管理;文化产业投资;商务信息咨询;投资及企业管理咨询;展览展示策划及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文化艺术活动策划;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珠宝首饰、金银饰品、工艺品、艺术品、陶瓷制品、木制品、收藏品(不含古董及其它限制项目)的销售;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艺术品鉴定;从事拍卖业务。模板示例19注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全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销售:金银饰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20注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全公司经营范围:财务咨询,代理记账,企业管理咨询,资产管理,实业投资,商标代理,设计、制作各类广告,从事软件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安全专用产品)的批发、零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深圳法宝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深圳法宝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2016-01-14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B栋15楼C3。深圳法宝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300359860875R,企业法人李琴,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深圳法宝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投资项目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及其他限制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服务(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和辩护业务);国内贸易。(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职业技能培训。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深圳法宝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资管公司可以保荐公司上市吗?

证券是可以的。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部分)第三章 保荐职责第二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第二十四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第二十六条 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方可推荐其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机构决定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第二十九条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第三十条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保荐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发行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二)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七)相关承诺事项;(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逐项说明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二)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四)相关承诺事项;(五)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 在发行保荐书和上市保荐书中,保荐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提交发行保荐书后,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一)组织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三)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一)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三)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四)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五)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第三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七条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持续督导期届满而免除或者终止。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第三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第四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应当定期对尽职调查工作日志进行检查。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第四十四条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第四十五条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以后直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第四十六条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发行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另行聘请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为其指定保荐机构。第四十七条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原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原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机构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第四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保荐机构可以指定1名项目协办人。第四十九条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但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应当更换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原保荐代表人在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代表人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第五十条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上签字,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同时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第五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将履行保荐职责时发表的意见及时告知发行人,同时在保荐工作底稿中保存,并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五十二条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二)保荐工作概述;(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三条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保荐机构、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五章 保荐业务协调第五十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一)要求发行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三)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四)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五)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六)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七)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一)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二)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四)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五)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五十六条 证券发行前,发行人不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在发行保荐书中予以说明;情节严重的,应当不予保荐,已保荐的应当撤销保荐。第五十七条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五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发行人为证券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第五十九条 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应当主动与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第六十条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十一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保持专业独立性,对保荐机构提出的疑义或者意见进行审慎的复核判断,并向保荐机构、发行人及时发表意见。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第六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的注册登记管理,记录其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必要时可以将记录予以公布。第六十四条 自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保荐文件之日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十五条 保荐机构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对提交该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第六十六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 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并可以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一)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三)尽职调查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保荐工作底稿制度未有效执行;(四)保荐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五)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六)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七)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八)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第六十八条 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一)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二)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三)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四)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五)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六)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九条 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一)在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二)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四)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五)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七十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第七十一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一)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三)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七十二条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一)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二)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五)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六)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七)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九)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十)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十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十二)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三条 保荐代表人被暂不受理具体负责的推荐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已受理的该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项目,保荐机构应当撤回推荐;情节严重的,责令保荐机构就各项保荐业务制度限期整改,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第七十四条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在2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2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第七十五条 对中国证监会采取的监管措施,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提出申辩的,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下列事实且理由成立,中国证监会予以采纳:(一)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隐瞒重大事实,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二)发行人已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做出特别提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发行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业绩、募集资金运用等出现异常或者未能履行承诺;(四)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持续督导期间故意违法违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主动予以揭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五)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第七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变更保荐机构后未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违法违规且拒不纠正,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不配合保荐工作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予以公布并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要求发行人每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接受保荐机构督导的情况;(二)要求发行人披露月度财务报告、相关资料;(三)指定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四)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证券的交易实行特别提示;(五)36个月内不受理其发行证券申请;(六)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第七十七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第七十八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因不配合保荐工作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6个月到36个月内不受理其文件,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第七十九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企业集团融资战略包括哪些内容【企业集团融资管理战略分析】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企业数量是非常多的,但这仅仅是就数量而言,其实很多企业的经营状况并不乐观,企业经营失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大多数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佳多多少少都有财务管理上的问题。融资是企业集团生存和发展的前提,由此可见,融资管理在财务管理乃至整个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一、国有企业融资模式现状   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取得较好效果。国有大中型企业80%以上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制度。但从现在的实际状况来看,这项改革中许多深层次的关系到未来发展的矛盾和问题尚须得到妥善解决,发展基础还不很牢固,企业改制在某些方面存在不彻底情况,还未真正形成市场主体,严重影响了进一步获得资金的支持和持续发展,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企业严重负债超出其负担能力,逃避银行贷款的现象严重,造成与银行关系紧张,使信誉受损,影响进一步融资的完成。国有企业负债过度情况普遍存在,平均的负债率达到70%,很难完成对银行的归还,这就直接导致银行的不良贷款升高。甚至个别企业借破产和改制之机恶意地逃避银行债务,造成银行和企业关系更加紧张,银行“惜贷”倾向加剧,国有企业的间接融资方式受到严格限制。   二、国有企业一般融资方式   融资方式是指企业获得资金的形式、和渠道手段。根据不同的标准,企业融资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以及境内融资和境外融资。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各种不同的融资方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因此,融资种类中还包括政策性融资。以下结合中远集团融资现状分析各种融资方式。   (一)买壳上市 主要表现在:   (1)买壳上市的动机。中远集团之前已积累了一些境外资本运作的经验,如其在香港控股了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和中远国际等一些公司,抢占上海桥头堡,中远集团决定采用买壳上市,希望通过这种战略性的布局来建立战略基地,扩张业务范围,在证券市场上筹集到资金,从而优化集团的内部资源,来扩大影响面。   中远集团可以采取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造壳”,在上海建造大楼,但是这种方式非常复杂;二是“买壳”,在证券市场上直接购买一家上市公司。之所以决定采用买壳上市,原因主要是:时间快;可以不受上市额度的限制。另外,收购上市公司还可以提高公司的名气,减少推广费用,还可以借此机会重估市值。   (2)买壳目标的选择。中远选择众诚实业作为买壳目标,主要基于以下五点因素的考虑: 一是区位优势独特。众城实业所在地为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开发区,地段繁华,总股本为1.68亿股,规模适中,中远可以借此落户浦东,并且还不会有太大的资金压力。二是优惠政策扶持。浦东新区有多项优惠政策对企业进行扶持,包括15%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以及投资项目和行业内不同程度的免税和退税措施。三是资产结构单一,资产质量相对良好。四是众城实业与中远集团的发展规则目标相符,可以在地产商加大投资,可以有效地探索以房地产业外部增长为主的新型增长道路。五是众城实业是我国首批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之一,投资价值和市场形象较好,可以借收购提高中远在中国资本市场上的知名度。   (3)并购实施过程。中远集团对众城实业的并购是通过成立收购主体、获取经营权、获取控股权三步来实现的,具体如下:   一是借助外脑成立收购主体。中远集团与上海亚洲商务投资咨询公司合作,共同确定了收购方式和收购对象。为了避免产生收购主体上的混淆与不清,中远集团成立了中远置业,注册资本为3.2亿人民币,从而明确了收购主体。   二是收购众城部分股份——获得经营权。1997年3月下旬至5月,中远集团与众城实业的主要大股东进行了多轮谈判。在最初有部分股东不愿出售其股份的情况下,到1997年5月27日中远置业持有众城实业28.7%的股份,成为其第一大股东。   三是终获绝对控股权。中远置业完成部分收购后,使众城业绩明显提高,同时大造声势获得社会认同,进而以更优惠的价格于1997年10月,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中房上海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签署协议,大量受让众诚股份,至此中远置业共持有众城实业股份的68.4%,成为绝对控股方。   (4)分析、评价买壳上市。中远通过买壳上市,既实现了自己登陆的发展战略,也充分利用了上市公司,成功地为陆上产业的发展筹集到了足够的资金,可谓融资战略的经典之笔。由于1994年以来我国房地产产业不景气导致的市场疲软以一些投资决策失误,众城实业业绩连续大幅度滑坡。1997年的资产重组通过剥离不良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注入优良资产等运作,使众城获得新生。表1为众城实业上市以来历年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表1中数据可以看出,1997年对于众城实业来说无疑是上市五年来业绩最辉煌的一年。收入与净利润达到破纪录的2.445亿元和1.045亿元,每股收益由上年的0.0055元增至0.48元。   (二)曲线融资 在中远实施“由全球承运人向全球物流经营人转变”战略的第四个年头,中远物流才刚刚成立一年半,通过融资做大中远物流成了中远的当务之急。   (1)曲线融资。2003年9月22日,中远集团旗下的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收购中远物流49%的股权,作价11.8亿元人民币,而中远集团仍持有中远物流51%的股权,中国远洋物流公司也更名为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   将中远物流纳入中远太平洋体系,主要目的是为了中远物流的融资,实际上是中远物流变相上市了。此笔交易堪称“双赢”,不仅中远物流获得一笔发展资金,中远太平洋也能获得新的盈利点。中远物流将可以使中远太平洋获得利润,而中远太平洋也可以为中远物流提供资金,配合中远目前拥有的铁路及仓储等配套设施发展,中远物流将成为中港两地领先的物流企业。   中远太平洋收购中远物流49%股份的11.8亿元人民币中,其中7.34亿元是以现金方式直接注入中远物流的。中远太平洋资金的注入对中远物流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强大支撑。   (2)分析、评价曲线融资。此次融资后,中远物流在家电、汽车、电力、化工、会展等物流领域有了快速发展和突破,2004年其营业额跃升至88.6亿元。而中远太平洋2004年业绩较市场预期要高:2004年中远太平洋营业额达2.75亿美元,上升6.9%,每股盈利9.5504美分。其持有49%股权的中远物流首次提供盈利贡献,占中远太平洋2004年纯利的5%。

金元证券vip资管怎么取消

1、首先登录金元证券官网或APP,在账户管理页面找到“VIP资产管理”选项。2、其次点击“VIP资产管理”进入管理页面。3、然后在页面下方找到“取消VIP资产管理”按钮,点击后系统会提示确认取消。4、最后根据系统提示进行操作,点击取消即可。

根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QDII基金可以投资的主要市场须是( )。

【答案】:C根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QDII基金可以投资的主要市场须是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

财通资管新能源汽车混合C怎么样

目前是挺不错的。最新净值:0.9958,累计净值:1.0198,累计分红:0次/共0.00元, 基金类型:混合型,投资风格:偏股型基金,基金经理:邵沙锞,基金公司:财通证券资管。拓展资料:1、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这要看情况),通过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债券基金、股票基金、货币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四大类。3、开放式基金(LOF),英文全称是“ListedOpen-EndedFund”或“open-endfunds”,汉语称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在国外又称共同基金。也就是上市型开放式基金发行结束后,投资者既可以在指定网点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也可以在交易所买卖该基金。不过投资者如果是在指定网点申购的基金份额,想要上网抛出,须办理一定的转托管手续;4、同样,如果是在交易所网上买进的基金份额,想要在指定网点赎回,也要办理一定的转托管手续。是一种发行额可变,基金份额(或单位)总数可随时增减,投资者可按基金的报价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相比,开放式基金具有发行数量没有限制、买卖价格以资产净值为准、在柜台上买卖和风险相对较小等特点,特别适合于中小投资者进行投资。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财通资管积极收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请问这只基金怎么样。。?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专业证券资产管理机构,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你说的财通资管积极收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这只基金是财通资管发行的一款公募债券型基金,资产配置较为灵活,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收益比较稳健,值得投资。

信托,资管计划,基金,私募基金这些有什么区别

信托、资管计划、基金、私募基金有3点不同:一、四者的实质不同:1、信托的实质: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2、资管计划的实质: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基金子公司)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3、基金的实质: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现在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4、私募基金的实质: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以外的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二、四者的定位不同:1、信托的定位: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2、资管计划的定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带有一定的私募性质,它目标群多为中高端客户。券商设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而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3、基金的定位:基金是大众化的理财品种,是公募产品。4、私募基金的定位: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三、四者的投资风险不同:1、信托的投资风险:风险低,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没有法律瑕疵,在信托期内能够对抗第三方的诉讼,保证信托财产不受侵犯,从而使信托制度具有了其他经济制度所不具备的风险规避作用。2、资管计划的投资风险:风险较低,因为资管计划具有分散风险的作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的封闭式基金多种多样,单个客户选择面较窄,不能保证一定会有持有到期收益。3、基金的投资风险:投资对冲基金可以增加投资组合的多样性,投资者可以以此降低投资组合的总体风险敞口。对冲基金经理使用特定的交易策略和工具,为的就是降低市场风险,获取风险调整收益,这与投资者期望的风险水平是一致的。理想的对冲基金获得的收益与市场指数相对无关。虽然“对冲”是降低投资风险的一种手段,但是,和所有其他的投资一样,对冲基金无法完全避免风险。4、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金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私募基金

北京恒盛华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跟首创集团是什么关系

北京恒盛华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首创集团全资子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首创集团”是北京市国资委所属的特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自1995年重组以来,首创集团已构建起以水务为核心的基础设施产业、以城市住宅开发建设为核心的房地产业和以投行并购业务为核心的金融服务业等三大核心主业,并逐步发展成为战略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主营业务突出、品牌知名度较高、综合实力较强的城市综合投资控股公司,是北京市乃至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带动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

北京蓟城山水投资管理集团待遇

北京蓟城山水投资管理集团待遇6000加。根据相关信息查询显示:薪资待遇:6000元每月加福利补贴加五险一金。

证券经纪人能做资管产品的销售吗

目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中通道业务占比过大、过度发展,一方面导致投资链条拉长,增加了整体融资成本,使得机构“脱实向虚”,热衷于做大规模,忽视主动管理能力的建设与提高;另一方面导致监管套利,易引发跨行业风险,甚至被不法机构或个人所利用。如何避免资产管理业务沦为规避监管的简单通道,提升主动管理能力,促使其回归资管业务本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亟待行业与监管层共同研讨和实践。本期专门编发一批具有警示意义的通道业务风险及违规案例,供全行业参考、研讨。S证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沦为骗贷通道案例分析一、基本情况2013年4月,S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S证券或公司)接受A银行上海分行委托进行定向资产管理,委托金额10亿元人民币,受托资金被用于通过B银行云南分行向云南某企业发放委托贷款。该项目系S证券资产管理部员工经QQ群认识的自称为某银行的朋友介绍。4月27日,A银行10亿元委托资金划入在C银行开立的资产管理托管账户。随后,S证券委托C银行将10亿元资金划入贷款企业在B银行开立的账户。4月28日,S证券接到A银行通知,称怀疑委托贷款合同的B银行云南分行签章人员身份,并已申请B银行云南分行贷款企业账户的止付,冻结账户款项的划付业务。随后,S证券收到B银行云南分行《告知函》,称公司向其提交的以该行名义签署的《委托贷款合同》及其它法律文本、印章印鉴均系伪造。5月3日,A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构查封了贷款企业在B银行云南分行的账户,冻结了由资产管理托管账户划入的10亿元资金。经公安机构侦办,被骗资金最终被全数追回。二、机构存在问题S证券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对项目进行实质性的尽职调查。公司关于该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内容基本摘自公司业务员从QQ结识人员处获取的印有B银行标志的尽职调查报告,公司未对该项目涉及的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等进行实质性的尽职调查。(二)委托贷款合同的用印环节未进行有效鉴证。公司派员赴B银行云南分行进行委托贷款协议用印鉴证,但是相关人员未能亲眼见到银行用印过程。(三)委托贷款的款项划转未通过委托贷款专户。根据B银行委托贷款业务规定“委托人应在经办行会计部门开立委托贷款基金户”,实际操作中公司未在B银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而是由托管银行直接将资金从资产管理托管账户划入贷款企业在B银行云南分行的账户。三、原因分析本案中,S证券和A银行均将风险管控的职责推给了对方,S证券未对项目进行实质性的尽职调查,委托贷款合同的用印环节未进行有效鉴证,委托贷款的款项划转未通过委托贷款专户,在尽职调查、担保核查和资金划付等环节均出现疏漏,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四、处理情况S证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未能做到勤勉尽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内部控制不完善,业务管理混乱并导致相关业务出现风险,上海证监局对S证券釆取了高管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三个月的监管措施。H证券部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期兑付案例分析一、基本情况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H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证券或公司)陆续设立6只集合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部分或全部购买了A信托发行的B系列资金池信托产品,金额共计7.96亿元。2014年7月,上述信托计划出现到期延迟兑付和无法按季支付收益的情形。在发生延迟兑付后,A信托告知H证券,B系列信托计划最终都以项目贷款形式流向了H证券股东C投资有限公司(持股7.66%,持股比例第六名)的实际控制人D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此外,2013年2月1日,H证券全资子公司H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以自有资金认购1亿元A信托某贷款项目信托集合份额,而该集合计划的项目融资方为H证券股东C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方F科技有限公司。二、存在的问题H证券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违规将巨额资管产品募集的资金投向关联方。H证券设立发行的6只资管产品及以其自有资金通过A信托的资金池项目或单一信托计划流入其关联方D集团及其子公司F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事实违反了《证券法》第130条“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管理人提供融资或担保”的规定。(二)公司管理层未能勤勉尽职。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未充分评估投资风险,甚至变相规避公司合规风控部门的要求,未按照规定向公司合规总监及合规部门履行合规审查程序,也未及时向证监局进行报告。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未能做到勤勉尽责,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三)公司面临投资风险和兑付风险。2014年7月,D集团及其子公司F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一旦D集团破产事实确定,H证券将被迫背负将近9亿元的债务。而信托公司延迟兑付事件经媒体舆论发酵,也会引起投资者集中要求提前赎回等群体性事件,从而导致公司面临兑付风险和群体事件风险。三、原因分析表面看,H证券面临的风险是因资管项目的立项及审批缺乏必要的尽职调查,项目投后管理严重缺失,导致投资失败引起。但究其根源,公司发生风险存在一定的必然性:一是公司管理层的管理重心向扩大新业务规模和追求短期效益倾斜,对新业务风险缺乏应有的警惕,忽视合规风控对业务风险的制衡。二是公司对新业务管理能力不足,专业能力欠缺。开展资管非标业务过程中缺乏对信托风险的认识,在选择交易对手方的问题上,过分相信A信托央企背景、行业排名和信托资金池产品刚性兑付承诺。三是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对资管业务的负责人授权过大,资管部门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对项目投资疏于管理,未认真进行尽职调查,跟踪、了解投资产品(项目)的风险状况,未能掌握投资项目及融资方变化情况,也未按照公司合规风控要求落实业务管理及风险管理措施。四、处理情况四川证监局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多次关注到公司制度建设和执行、与信托开展业务等方面存在风险隐患,并约请公司总裁、合规总监及分管负责人谈话,通报存在的问题,要求公司切实整改。案发后,四川证监局要求公司全面停止非标业务,对所有业务条线进行自查和整改,并对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对相关责任人员釆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责令公司严格追究责任。

如何办理投资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程序

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登记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第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第七条 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第八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第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第十条 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第三章 基金备案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第十四条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第四章 人员管理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第十六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第五章 信息报送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第二十四条 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六章 自律管理第二十五条 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第二十六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检查。第二十七条 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跟踪记录其诚信信息。第二十八条 基金业协会接受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诉,可以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对私募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规定;(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填报业务数据、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警告措施,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北京中融证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法吗

合法。根据查询企查查显示,北京中融证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查询北京中融证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介得知,该公司是一家资质齐全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正规公司平台,可放心咨询。

联储证券资管这个公司的服务对象是什么?

联储证券资管的客户分布是比较广泛的,基本上是面向整个资产管理市场。如果要具体来分的话,我觉得可以分为如下三类。第一,银行客户。联储证券资管与银行建立了广泛而深入的合作,针对银行私行、个金、资管、金融市场等不同部门的需求提供委外投资、投资顾问等多元化服务。第二,企业客户。联储证券资管充分利用债券、权益的投资经验和优势,为企业客户提供提供类现金管理产品、固收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并购/产业基金等全产业链的综合金融服务。第三,高净值个人客户。联储证券资管借助多元化的投资策略和产品、面向高净值个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财富管理、金融投资及相关服务,满足个性化投资需求。从银行到企业再到个人,可以说,联储证券资管的客户涵盖是极为全面的,从这个方面也能看出联储证券的产品体系也比较完善,不然也没办法为这么多元的客户群提供服务了。

联储证券加入PRI对联储证券资管业务有什么影响?

PRI的宗旨就是鼓励各签署方采纳并贯彻负责任投资原则,完善公司治理和诚信机制,联合全球负责任投资者,努力打造兼具经济效率和可持续性的全球金融体系。因此联储证券加入PRI,一方面展示了其作为受托管理人和机构投资者对履行六项负责任投资原则的郑重承诺߅同时也展现出联储证券作为知名证券公司主动承担推动我国ESG理念发展的社会担当。以后联储证券的资管业务也会更加关注ESG理念的贯彻和践行。

请问联储证券资管有哪些产品?

联储证券的资管业务产品还是比较丰富多元的,

联储证券资管旗下比较知名的产品有哪些?

联储证券资管旗下的资管产品还蛮多的,比较知名的有荣获2019十大创新资管、基金产品君鼎奖的“季季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荣膺“2022中国券商资管英华奖”的“掘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这两款产品的口碑还是非常不错的。

联储证券资管的未来发展趋势如何?

联储证券资管的未来发展趋势还是非常不错的。联储证券资管拥有完善的核心业务和专业能力极强的服务团队,能够提供高质的资产管理服务。联储证券资管在用户心中积累了良好的口碑,而有口碑的企业往往能够走得长远。

请问联储证券资管的客户有哪些?

联储证券资管主要针对银行、企业和高净值个人这三类客户群体展开服务。联储证券资管为银行提供委外投资、投资顾问等多元化服务,为企业提供全产业链的综合金融服务,为高净值个人客户提供一站式财富管理、金融投资及相关服务。

联储证券资管业务容易踩雷吗?

不会的,联储证券的资管业务是他们的重点发展业务之一,一直以来的业务表现都是很不错的。近年来,联储证券还引入了金融科技来提升规模化管理效率和团队成员的投研能力,服务能力进一步的大了提升߅,对于客户来说是更加安全可靠了,不用担心踩雷的问题。

联储证券资管业务怎么样?可靠吗?

联储证券资管是很可靠的,它拥有领先的创新能力,通过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以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形式,向客户提供全产业链的综合金融服务,为客户创造财富߅。此前,联储证券资管还获得过业内多项权威奖项,服务能力是有保障的。

联储证券资管有哪些产品?

联储证券资管产品很丰富,以传统优势领域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为核心,发展覆盖以中低风险策略为主的量化、FOF/MOM、混合等多元产品体系。例如掘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涵盖利率债、信用债、可转债、国债期货等多类资产,将ESG理念及因子融入原有的固收+净值型产品的投资管理体系之中,通过自身优势形成了差异化的产品风格。

联储证券资管有什么优势?

联储证券资管的优势在于团队非常专业有实力,由多位从业十年以上的资深人员组成,部分投研人员具备国际顶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另外,联储证券资管定位非常清晰,制定了非常明确适合自身发展的战略,帮助联储证券丰富产品策略,形成一些差异化的投研特色和产品风格。目前,联储证券资管已在固收ESG整合投资体系搭建、中国城投债ESG整合评估模型及数据库建设、固收ESG资管产品创设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开创性的实践成果。

联储证券资管业务怎么样?可靠吗?

联储证券资管是很可靠的,哈哈哈,它拥有领先的创新能力,通过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以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形式,向客户提供全产业链的综合金融服务,为客户创造财富。此前。联储证券资管还获得过业内多项权威奖项,服务能力是有保障的。

联储证券资管团队水平如何?

联储证券资管团队水平非常专业,由多位从业十年以上的资深人员组成,部分投研人员具备国际顶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能够帮助联储证券丰富产品策略,形成一些差异化的投研特色和产品风格。联储证券资管团队的还自主研发了联储INVESTEC投研运营一体化系统,辅助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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