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平台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必要提醒题主是出自于什么样的状态会来提问这个问题?是你要开始做股权众筹这方面的事了,还是你想做民间集资?三思而后行。根据法律规定,互联网冠种融资模式具有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因为《证券法》和最高法院的法律解释是相对概念化的,而中国的法律对“特定对象”和“公共”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确切的定义,所以只要具体对象,或者不超过一定数量的特定对象公开发行有可能是非法集资的证券,这就是我国的法律地位。法律角度我们讨论这个问题要从几个方面来解释,而法律方面的话,就要看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以及盈利模式,分配模式。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互联网众筹模式具有从非法集资中解放出来的空间。证券法和最高法院的法律解释都表明,证券的发行规模小于200人并不是非法集资。我们的国家法律和美国证券法是否对某一特定对象的法律定义不明确,美国证券法通过案例法来解释,是否可以使用判断标准与投资者的关系,是否有投资经验,是否有财富和投资门槛,等等现在中国的金融市场非常混乱,人们对投资类项目普遍失去了信心。所以题主如果你想做中筹平台的话,怎么样吸引用户是你首先要想的,另外你要设立一个标准的投资者准入平台,不然到时候鱼龙混杂,你就哭吧。祝你成功。
阿里巴巴在美遭讼诉风险有多大
目前至少有5家美国律师事务所宣布,将代表投资者就阿里巴巴是否违反美国证券交易法发起调查——此前在美国市场备受追捧的阿里巴巴近日惹上麻烦。目前至少有五家美国律师事务所宣布,将代表投资者就阿里巴巴是否违反美国证券交易法发起调查。对此,专业人士表示,此类诉讼在美国司空见惯,针对阿里的诉讼尚未立案,目前处于非常初步的阶段,对其他中概股的影响也有限。美国证券诉讼法领域专家、纽约耶希瓦大学商学院教授黄河介绍说,在美国,律所对上市公司进行证券集体诉讼很常见,每年都会有几百起。通常律师可以获得和解费的三分之一作为酬劳,因此律师有很大动力,往往一看到知名公司股价大跌,就会“像鲨鱼闻到血”一样行动起来。最先发布声明的纽约律所Pomerantz LLP在1月29日表示,公司将代表投资者调查阿里巴巴和相关监管部门是否违反了《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的10(b)和20(a)条款,希望相关投资者与之联系。另有四家其他律所也发布了类似声明。美国普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绯表示,这五家律所专门以此类诉讼为营生手段,所以这些举动不足为怪。她同时指出,10(b)和20(a)条款在美国证券法里非常典型,前者是最根本的反欺诈条款,主要内容是禁止公司用操纵性、欺骗性的手段在买卖股票过程中欺骗投资者,定义非常广泛。根据Pomerantz LLP等律所的声明,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在28日发布的“白皮书”中指出阿里巴巴存在销售假货等问题,受此影响,阿里巴巴股价大跌,投资者权益受损。工商总局发言人则在30日表示,去年7月份工商总局曾召开阿里巴巴集团行政指导座谈会,近日发布的“白皮书”是上次座谈会的会议纪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30日也在工商总局会见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张茅肯定了电子商务对拉动经济增长、带动创业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阿里巴巴在消费维权、净化营商环境、加强企业自律等方面做出的积极努力。陈绯表示,工商总局对“白皮书”定性的声明从根本上改变了事件的性质。由于目前事件的争论焦点在于阿里巴巴是否应该在招股说明书中向投资者说明监管者曾给予阿里巴巴会议指导,并指出过其存在售假问题,因此对“白皮书”的定性非常关键。据工商总局发言人介绍,2014年,全国工商系统共实施了1万余次行政指导。对此,陈绯表示,如果对阿里巴巴只是普通的行政指导,则很可能达不到美国证券法下最重要的“重大性”原则标准,“这样原告的指控威力就小了很多”。专家认为,这五家律所离与阿里巴巴对簿公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陈绯说,现在原告律师处于召集股东报名成为原告的阶段,要召集足够多原告才能开始诉讼。因此,现阶段诉讼对阿里和其他中概股的影响有限。尽管如此,该事件对于包括阿里巴巴在内的中概股的启示不容小觑。黄河表示,对于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而言,要适应美国自由资本市场和更为严格的法制环境,遵守证券法,准备好公司会计等方面的原始材料,保持和股东的沟通,积极做抗辩和危机处理准备。陈绯说,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要让内部每一个执行层面的人都明白,他的一举一动牵涉到公司外部的影响。这件事情对于中国在美上市公司是一个很好的教材,从哪里跌倒,就从哪里站起来,以后也能走得更好。
支付宝国信证券开户有风险吗
没有风险国信证券算国内排名靠前的证券了,个人投资者影响最大的还是交易佣金费率,国信证券开户的佣金是很低的,非常的安全。
中信证券软件提示风险评估到期怎么办
若您是中信证券的客户,可通过中信证券网上交易软件、手机炒股软件、中信证券营业部柜台等多种方式重新测评,为了给您提供更细致的服务,欢迎您致电中信证券客服电话95548按*转人工咨询(人工服务间:交易日9:00-22:00)。
佳源东方璟园有风险吗
没有。佳源东方璟园停工只是暂时性的,就算开发商出问题也会有接盘者,因为位置很好,而且政府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把控的比较严谨。佳源集团1995年始创于浙江嘉兴,历经25年的发展,目前已经成长为一家集房地产开发、电器零售、建筑施工、医疗养老、商业管理、物业服务、智能家居、文化旅游、矿产开发、化工等产业为一体的控股集团型企业,业务范围遍及国内2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80余座城市,以及澳大利亚、新加坡、越南、柬埔寨、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
证卷投资风险有哪些?
证卷投资风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投资者是收益和本金的可能性损失。另一种是投资者是收益和本金的购买力的可能性损失。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4.1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三)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四)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五)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六)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第三项情形,由本所提请上市委员会审议,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认定。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李恒第是谁?中泰证券首席风险官
李恒第:男,1964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李恒第先生曾任山东省炼油化工总公司计划财务科科长,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副总经理,鲁银投资财务部总经理,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副总经理,鲁银投资财务部总经理,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副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风控合规总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现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证券业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等职务。2016年6月至今任公司首席风险官。
中信证券为什么会发信息给我,说我是投资者是怎么回事,有风险吗
诈骗短信;有风险。根据中信证券对假冒中信证券名义进行诈骗的提示公告显示,中信证券不会通过任何非官方途径推荐或处理业务活动,这些信息都属于诈骗短信,与中信证券无任何关系;在收到诈骗短信的情况通常都是有风险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官方PC端软件为中信证券至信/至胜网上交易系统,官方手机APP为信e投,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48,官方微信服务通道为通过认证的中信证券系列公众号、视频号、企业微信等。
私企占股,51,国企占股49,有啥风险?
如果这个公司确定是公司股合营的公司的话,那么需要注意,最好是公股能够占有主要的份额,哪怕是百分之零点几,但是现在似乎已经超过了国股的2%。所以说从占比上来讲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接下来我们还是好好咨询一下,看看这个公司的具体情况,如果楼主是大股东的话,那么楼主还是占据很大优势的。但是对于公司的安全和保证来讲,最好楼主还是搞清楚一点,能够让你的国有占股更多一点,你能够让国家能够保证你的很多权益,在一些政策上能够享受国家的待遇,所以无论怎么样楼主还是先咨询一下,看看具体怎么去解决,不要让问题严重化!!
有一份兼职是要用自己的身份证去证券公司开户 开一个户给30块钱 他还说会有很多机会 会有风险吗 是骗人的
考核压力太大 成都经纪人疯狂上演空户计 招兼职,开个股票账户报酬百元 “帮公司冲业绩,招人做兼职,开股票账户。工资日结,50元保底。”近期,类似的“招聘”广告充斥在成都各大兼职网站上。随着A股市场行情回暖,除了券商经纪业务的竞争越发白热化外,一些银行也迫于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压力而默许开空户的行为。 记者调查发现,上述兼职招聘广告的背后,其实存在着一条倒卖股票账户的“黄牛链条”,同时更有一张类似传销的庞大网络。 周三 暗访营业部 开空户 每户奖励100元 操作:只管带人开户,钱由公司打入账户 核心提示:满足年满18周岁、本人持第二代身份证、股东账户能与银行卡连接即可开户 看到某论坛中招聘广告,记者周二拨通了发帖人小刘的电话。自称某券商营业部区域经理的小刘很爽快:“这样吧,你明天上午10点来营业部,我仔细给你讲讲具体如何运作。” 周三上午10时,记者以某大学财经专业学生的身份来到双楠一家证券营业部,在该营业部3楼的中户室内见到了小刘。 记者正准备详细聊聊时,见有几个客户在炒股,小刘又起身将记者引到拐角处一个空置的房间中,该房间中堆放着几把椅子和一张沙发,上面都落满了灰尘。“你的任务就是把同学和朋友带过来开户,我们现在对公司经纪人的开户考核是每个月完成4个有效户,即账户的股票市值要达到1万元。”刚坐下,小刘便开始介绍起合作模式来,但他随即强调,“考虑到你们是学生,要拿1万元钱出来比较困难,所以你们只要把同学和朋友带过来开户,我给你们把钱打进去。”“只要完成一个有效户,我们就给你们100元的现金作为开户奖励,你们每个月可以找15个同学过来开户,其实收入也相当可观了。”小刘有些激动地介绍道。 周四 现场开空户 开完户资料暂时被“没收” 操作:办手续时,不说话直接签字 核心提示:开户初始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被统一要求设置为“123456” 与小刘预约开户后,记者周四上午10时再次来到该营业部准备办理开户手续。之所以选这个时候,用小刘的话来说:“一方面为了避开营业部的开户高峰,同时我们也需要和前台以及银行工作人员协调。” “待会如果银行暗示你们是否知道开的是空户,你们只要都说知道就行。在柜台办理的时候,你们不要说话,直接签字就是了。”小刘又特意把当日预约开户的4个人叫到一旁叮嘱。开户者同时还被告知,开户后将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统一设定为“123456”。 “办完后我会安排专人依次向你们的账户转入1万元并将账户打成‘有效户",随后我们将归还你们股东代码卡、银行卡以及全部开户资料,到时你们才能顺利领到100元报酬。” 果然,按照小刘的方法,券商前台和银行给记者一行人办理完了开户流程。就在当日预约开户者办好手续后,站在门口的小刘挨个“没收”了开户者手中的股东代码卡、银行卡和全部开户资料。 周五 查询新账户 开户日账户即发生交易 操作:收盘前1分钟买票,第二天集合竞价阶段挂卖单 核心提示:通过股票买卖,将空户变成有效户 亲历了开空户的全部流程后,记者昨日登录该账号查询时却发现,开户当日该账户便已经被他人用作交易。 资金流水显示,该账户在周四(开户当日)就被转入11000元。 当日尾盘时,该账户发生了第一笔交易:周四14时59分,该账户以8.23元的价格买入了1300股*ST钒钛;昨日早盘,该账户在集合竞价阶段便以8.21元卖出该股。资金账户显示,一买一卖后,该账户包括手续费在内一共亏损了32元。“我不这样做,怎么可能把账户打成有效户?你们又怎么能拿到100元的开户奖励?放心,只要你以后把密码修改了,就不会对你造成任何影响。”当被问及账户产生蹊跷交易的原因时,小刘如是说。 解读 为拿全基本工资经纪人成倒卖账户“黄牛党” “事实上,所谓100元的开户奖励是证券公司给证券经纪人的奖励,通过开空户并将其重新包装成有效户,证券经纪人就能轻松完成开户任务。”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成都券商营业部区域经理透露。 证券经纪人的收入主要由基本工资和佣金提成两部分构成,目前成都证券经纪人基本工资约1200元,每月开满4个有效账户才能领全基本工资。 上述区域经理表示:“不少客户经理往往自己拿出一笔钱打入空账户,等考核期过了再把钱拿出来,这种情况在考核压力较大的券商中比较普遍。” 同时,一位深谙经纪业务的业内人士打了个形象的比喻:“随着网点扩张和佣金大战的展开,券商的经纪业务竞争越发激烈,迫于每个月的开户任务,证券经纪人甚至不惜采用类似传销的方式拓展客户。” 当事者说 他的“生意经”竟类似传销 首次“合作”成功后记者再见到小刘时,他对记者侃起了自己所谓的“生意经”。 “其实,你们自己也可以当职业中介人,发展你们的同学当下线。”小刘说,“比如以后你们学校我就直接和你联系,你带一个客户还是赚100元,而你下线带过来的客户,我们可以从100元奖励中返50元给他,你还可以再赚额外的50元。 “现在我手底下还有几个其他学校的学生,也都按照这样在操作,大家合作都很愉快。”小刘坦言。 早报记者燕庆 实习生吴红毓然 名词解释 开空户是指投资者开通证券账户后并不将资金转入账户,也不买卖证券。此前,证监会和各地证监局已明令禁止券商 “开空户”。因此,各大券商对证券经纪人的考核已开始实施 “有效账户”制度。
证券投资风险的种类
证券投资风险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全局性事件引起的投资收益变动的不确定性。系统风险对所有公司、企业、证券投资者和证券种类均产生影响,因而通过多样化投资不能抵消这样的风险,所以又成为不可分散风险或不可多样化风险。非系统风险是指由非全局性事件引起的投资收益率变动的不确定性。在现实生活中,各个公司的经营状况会受其自身因素(如决策失误、新产品研制的失败)的影响,这些因素跟其他企业没有什么关系,只会造成该家公司证券收益率的变动,不会影响其他公司的证券收益率,它是某个行业或公司遭受的风险。由于一种或集中证券收益率的非系统性变动跟其他证券收益率的变动没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因而可以通过证券多样化方式来消除这类风险,所以又被称为可分散的风险或可多样化风险。证券投资的总风险是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的总和。法律依据:《证券法》第118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套利交易有哪些风险?
套利交易风险小回报稳定,对于大资金而言,如果单边重仓介入,将面临持仓成本较高、风险较大的不足,反之,如果单边轻仓介入,虽然可能降低风险,但其机会成本、时间成本也较高。因此整体而言,大资金单边重仓抑或单边轻仓介入期市,均难以获得较为稳定和理想的回报。而大资金如以多空双向持仓介入期市,也就是进行套利交易,则既可回避单边持仓所面临的风险,又可能获取较为稳定的回报。套利虽然具有有限风险、更低风险的优点,但毕竟还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来自于:价格偏差继续错下去。合约之间的强弱关系往往在短期内保持“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态势。假如这种价格偏差最终会被纠正,套利者在这种交易中也不得不遭受暂时的损失。如果投资者能承受这种亏损,最终就会扭亏为盈,但有时投资者无法熬过亏损期。况且,如果做空的合约遇到挤空现象且持续到该合约交割,那么价格偏差将无法纠正,套利交易必以失败告终。以上答案为芝麻背调提供,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风险评估找哪家公司?
风险评估可以找:中和正道咨询顾问机构、通晓(北京)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特劳特咨询顾问机构、蓝卓咨询顾问机构、合创咨询有限公司。具体介绍如下:1、中和正道咨询顾问:中和正道咨询顾问的服务介绍:中和正道咨询顾问公司服务较为全面,其目的在于查找和描述企业风险,评价所识别出的各种风险对企业实现目标的影响程度和风险价值,给出风险控制的优先次序等。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很大、可测性很小,因此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一般更多地运用定性分析的方法来评估风险。2、通晓(北京)咨询顾问有限公司:通晓(北京)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的服务介绍:通晓(北京)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作为战略顾问,长期护航中国企业发展,打造车好多集团草晶华破壁草本等众多行业成功案例。凭借在公司注册、财务、税务咨询代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多年来积累的工作经验,从为企业注册公司的咨询开始,一直到为其提供全套财务税务代理工作(包括代理记账),实行一条龙服务。3、特劳特咨询顾问机构:特劳特咨询顾问机构的服务介绍:特劳特咨询顾问机构是一家全球领先的战略定位咨询公司,由定位之父杰克u2022特劳特先生创建。公司总部设在美国,在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部,由熟谙当地的合伙人及专家为企业提供战略定位咨询。4、蓝卓咨询顾问机构:蓝卓咨询顾问机构的服务介绍:蓝卓咨询顾问机构为客户提供较专业、较细致、较便捷、较实惠的服务,呈现独具一格的楚悦品质。蓝卓文化员工秉持着用专注的心,做专业的事,较为贴心的全方位的视听工程服务,获得广大客户的较好评价。5、合创咨询有限公司:合创咨询有限公司的服务介绍:合创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专业工商注册登记、核名、验资、评估、审计、年检、代码、国税、地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条龙服务的专业公司代办机构,专业快速代办泉州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解决企业增资扩股、股权转让、股权变更以及企业融资服务等问题。
我华泰证券开户,可感觉涨乐财付通不好看,想用同花顺,交易要另外收费吗?会不会有账户风险,比如资金被
华泰证券于1991年在南京成立,即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相关业务,及费用收取情况,建议联系其官方客服95597详询。应答时间:2021-10-2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证券开户有什么风险
理论上客户在证券公司开户是没有风险的。根据法例,客户的资金在证券公司是独立存放的, 证券公司经营倒闭,理论上客户的资金还是可以取回的。但是证券公司倒闭,一般是经营不善,因此亦有可能出现了非法挪用客户的资金的情况。如发生这情况,客户的资金就有可能无法收回。所以开户要找一些经营良好,信誉昭著的券商。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开户是指投资者(包括个人或单位)跟银行建立储蓄、信贷等业务关系,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行为。开户具体又包括多种,如期货开户、股市开户、汇市开户等。扩展资料:账户分类市场类别按第一开户网类别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以及中证登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深圳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以及中证登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资金用户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按证券账户的用户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其他账户。A股账户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者开立。A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自然人证券账户、一般机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证券账户。B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境内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规则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同一主体可以开立多个证券账户。一般情况下,第一开户网建议投资者开立上海A股账户和深圳A股账户;如果投资者持有港币要进行证券投资的,则开立深圳B股账户;如果投资者持有美元要进行证券投资的,则开立上海B股账户;已经开立A股账户的投资者,中证登公司已允许其对基金进行投资,不必再开立基金账户。国内证券分为A股,B股。香港英文为:HongKong,所以香港的股票叫H股。A股,B股只是在国内的证券公司交易,每个国家都有相关的证券机构,只有在相应的证券机构开户,才能交易相关的股票。参考资料:开户-百度百科证券账户-百度百科
我刚被证券公司的人骗去开户,会不会有风险,我可以报警嘛?
没有必要去报警毕竟是您个人的决断也还没造成任何不良后果……其实这样的情况主要的还是个人的意志问题,往往是意志力不够坚定的情况或者就是脸皮薄经不起人家的软磨硬泡,在不好意思拒绝人家的情况下只好是勉强的从了人家了,事后才越想越气越不划算就要想着去报复它,这是一个心理上的得失思维每个人都会是沿着这个路走。然而当我们在勉强下大赚一笔时,情况就会发生逆转我们就不会去计较证券公司的拉客户开户的任务压榨,还会去感谢人家提供了机会大家就会把手言欢共庆赚钱的欢乐……为此这样的事情都有两面姓,没了避免造成的可能投资风险您也可以在开户后撤离资金,也不必要为了心中的不忿去跟人家计较了免得大家以后见面尴尬哦
我刚被证券公司的人骗去开户,会不会有风险,我可以报警嘛?
在证券公司开户是没有关系的,只要不去炒作就不会产生任何的风险除非去做股票,会带来收益,当然也会产生亏损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没有必要报警的,现在开户就相当于开个银行卡不会产生任何费用的!这个事情得分成两部分来看,可能月底那个经纪人为了完成业绩指标,利用欺骗的手段拉客户。不过开个证券账户没什么关系,只要交易密码,和股东账户卡之类的重要证件要自己拿到,防止他操纵你的账户。如果不炒股应该没太大关系!但是他用欺骗的手段让你去开户的话,可以向证监会你所在当地的监管局举报,如果情节特别恶劣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证券公司开户后,很长时间不用后,会被自己注销吗最近3年账户无交易,而且账户里没有股票,并且账户资金少于100,将转为休眠账户,被证券公司集中托管,要你本人去证券公司办理激活手续后才能使用 对仍想使用这些账户的客户来说,投资者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向证券公司申请查询其A股账户是否被另库存放。如果想恢复使用休眠账户,投资者应带齐三证(身份证、股东卡和资金账户卡)向证券公司申请办理激活手续。一般当天就可以激活,第二天就能正常使用了。如果选择不办理激活,则可申报注销“休眠”A股账户,并申请开立一个新的A股账户。新开账户不收取开户费。 据悉,到2008年以后,客户再想激活“休眠账户”,可能就需要到上海和深圳的两个交易所办理。扩展资料账户分类市场类别按第一开户网类别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以及中证登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深圳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以及中证登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资金用户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按证券账户的用户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其他账户。
证券开户有什么风险
理论上客户在证券公司开户是没有风险的。根据法例,客户的资金在证券公司是独立存放的, 证券公司经营倒闭,理论上客户的资金还是可以取回的。但是证券公司倒闭,一般是经营不善,因此亦有可能出现了非法挪用客户的资金的情况。如发生这情况,客户的资金就有可能无法收回。所以开户要找一些经营良好,信誉昭著的券商。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开户是指投资者(包括个人或单位)跟银行建立储蓄、信贷等业务关系,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行为。开户具体又包括多种,如期货开户、股市开户、汇市开户等。扩展资料:账户分类市场类别按第一开户网类别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以及中证登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深圳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以及中证登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资金用户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按证券账户的用户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其他账户。A股账户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者开立。A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自然人证券账户、一般机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证券账户。B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境内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规则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同一主体可以开立多个证券账户。一般情况下,第一开户网建议投资者开立上海A股账户和深圳A股账户;如果投资者持有港币要进行证券投资的,则开立深圳B股账户;如果投资者持有美元要进行证券投资的,则开立上海B股账户;已经开立A股账户的投资者,中证登公司已允许其对基金进行投资,不必再开立基金账户。国内证券分为A股,B股。香港英文为:HongKong,所以香港的股票叫H股。A股,B股只是在国内的证券公司交易,每个国家都有相关的证券机构,只有在相应的证券机构开户,才能交易相关的股票。参考资料:开户-百度百科证券账户-百度百科
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法律风险案例
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之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大纲:一、 投资保证制度及相关内容的国外立法例(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二)、主要内容及相关问题的国外立法例 1、承保范围(投资保险的范围)(1).外汇险 (2).征用险 (3).战争、内乱险 (4)、 其他政治风险2、被保险人 3、保险对象4、投资形式二、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必要性 (二)可行行三、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想(一)调整保险制度的模式(二)承保机构的设置(三)合格投资者的界定(四)承保范围的设置(五)代位求偿权的模式选择四、结论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之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一、内容提要: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以及加入WTO的带来的机遇,近年来我国海外投资事业发展迅速,但由于未建立系统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我国的海外投资企业在国外面临巨大的风险,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利的保障。因此,在正确认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借鉴世界各国成功的海外投资保证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无疑对保障我国健全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影响和加速我国海外投资活动的发展。 本文从保险制度形式、承保机构、被保险人、保险对象、承保范围等方面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构想。二、关键字词: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政治风险 国外立法 现状及问题 构想 三、正文: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海外投资活动迅速发展,区域趋于广泛,领域也日渐扩展,这都将导致我国海外投资风险的进一步加大,然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确立却十分缓慢,缺乏本国有效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已成为我国海外投资进一步发展的一个“瓶颈”。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势在必行 .一、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及相关内容的国外立法例(一)概念与特征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1][1]从表面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具有一般商事保险制度所具有的射幸性、事后补偿性及代位性等基本特点;然而,如果对各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动机及该保险制度固有内涵作深层次的考察,不难发现其具有浓厚的国际政治性质和官方性质。总的来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是一种民间保险或私人保险,而是一种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其保险人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不仅具有国家特设机构的性质,而且其保险往往与政府间投资保险协议有密切联系。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不同于私人保险的特征:(1)保险对象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对象仅限于私人直接投资,即投资者以支配和直接参与海外企业的经营管理为目的所进行的投资,不包括在海外证券时常上进行的股票或证券买卖即证券投资;(2)承保风险范围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风险不是一般的商业风险,也不是自然风险,而是特殊的政治风险。所谓政治风险是指东道国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等因素有其投资者无法抵御和控制的风险投资,主要包括货币汇兑险(或称禁兑风险)、征用险和战乱风险;[2][2](3)保险作用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当投资者由于政治风险而遭受财产损失时予以事后的经济补偿,更重要的是它借助于两国间的投资保险协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患于未然,尽可能使风险事故不致发生;(4)保险动机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实质上是一种国家保险或政府保险,它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海外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为目的。(二)、主要内容及相关问题的国外立法例 1、承保范围(投资保险的范围) 尽管学者在政治风险范围确定上有分歧,但外汇险、征收险及战争险这三种政治风险是公认的: (1).外汇险,亦称禁兑险 。外汇险通常包括禁兑险和转移险,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投资机构承保的基本风险。主要指投资东道国因外汇不足,限制或停止外汇交易,或者因战争等其他事故无法进行外汇交易,致使投资者的原本利润及其他合法收益不能自由兑换成外币,并汇回本国的风险。外汇险承保的主要内容是:投保人(投资者)在保险期内作为投资的收益或利润而获得的当地货币,或因主卖投资企业财产而获得的当地货币,如遇东道国禁止将这些货币兑换成自由货币,则由海外私人投资保除机构用自由货币予以兑换。 美国《1981年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修订法案》将禁兑险列为“甲类承保项目”。此法案所列禁兑险主要内容是:投保人在保险期内作为投资的利润工收益而获得的当地货币,因变卖企业财产而获得的当地货币,如遇东道国禁兑时,应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用美元予以兑换。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不同情况,投资者必须换取美元申请提出30天或60天期满而当地政府仍不批准的条件下,方可向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要求兑换。此外,在公司依约兑换美元之先,投人人应按公司要求将当地货币的现款或支票在指地点交付公司。公司得到期些货币之后,通常的做法是作价转让给美国财政部,由财政部拔给驻在东道国的美国大使馆,由使馆“就地消化”。 日本《输出保险法》也将禁兑险列为主要险别之一。依照日本法律,日本海外投资者遇到下列几种情况之一,其原本及利润在2个月以上不能兑换成外币汇回日本的,均属外汇险。可由日本通产省予以兑换。这几种情况是:①东道国政府实行外汇管制或禁止外汇;②因东道国发生战争、革命或内乱,无法进行外汇交易;③东道国政府对日本投资者各项应得的金额实行管制(如冻结);④东道国政府取消对各项应得金额汇回日本的许可;⑤东道国政府对各项所得金额予以没收。当然如前所述,这些情况必须发生在签发保险单之后,如果之前就已发生,则不能申请通产省予以兑换。 (2).征用险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投资保险机构承保的基本风险。是指合格投资者的合格投资在保险期内由于东道国政府采取征用、国有化或没有收等措施而使投资者遭受全部或部分损失的风险。投保人的投保财产的丧失,应由机构负责赔偿。 此种风险的承保一般要满足几项条件,主要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具体如下:①当东道国政府对投资财产采取或可能采取征用行动时,投资者有义务立即向保险机构书面报告详细事实情况;②保险机构在赔付前有权要求抽资者采取一发合法的必要行动,及时、合理地运用司法或行政手段防止或抗止或抗议东道国的征用行为;③投资者始终有义务协助本国的保险机构向东道国行使索赔权。 美国将此类风险称之为“乙类承保项目”。美国《1981年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修订法案》第238条第2款规定,“征用”一词是指“在投资人并无过错或不轨行为的情况下,东道国政府中途废止、拒绝履行或削弱自己同投资者订立的经营项目合同,致使该项目实际上难以继续经营”。从此款可看出,美国法律中的“征用”行为,范围较为广泛,除国家颁布法律、法令的直接征收行为外,还包括通过各种行政管理手段而实施的“逐步征用”行为。 依照日本《输出保险法》,凡日本私人在外国投资的资产被东道国政府所夺取者,均属此类风险。资产包括以股份、股本、公司债、贷款债权或公债形态出现的原本、股份、红利的支付请求权和种债和利息请求权;关于不动产的权利等。所谓“夺取”,指东道国政府对日本投资者的上述资产实行征用、没收或国有化,剥夺其所有权。 (3).战争、内乱险 投资保险机构承保的一项基本风险,指在保险期内投保卫祖人在东道国的投资财产由于当地发生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等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因战争所受的损失,仅限于有形资的损失,证券、档案文件、债券、现金的损失,不在保险之列。损失只限于投资者所受的直接损失,不包手间接损失。战争险所致的损失,至少其中10%由投资者所受的直接损失,不包括章接损失。战争险所致的损失,至少其中10%由投资者本人负担,保险机构补偿90%。 美国自1985年以后,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拟定了新型的格式保险合同,其中对原先承保的战争风险作了新的概括,增添了新的承保内容,并定名为“政治暴力行为风险”,专指以实现某种政治目的为主要宗旨而采取的暴力行为,诸如,公开宣布或不公开宣布的战争,国家武装部队或国际武装部队采取的故对行动;内战、革命、暴动、骚乱、恐怖主义活动或蓄意破坏财产。但以实现劳工目的或学生目的的行为,不在承保之列。凡因上述政治暴力行为直接造成投保项目的有形资产的毁损,应由了保机构给予风险事故补偿。但以下四种情形不在赔偿之列:①在上述暴力行为中损失的金银珠宝、现款、珍贵艺术品;②损失少于5千美元者;③在暴力行为中因投保方有关人员有采取应有的防护保全措施而遭受损失者;④主要因投资者一方的不轨行为激起或挑起暴力行动、因而遭受损失者。 (4)、其他政治风险有学者认为政府违约风险、延迟支付或停止支付风险、营业中断风险等也在政治风险范围之内,应予承保。违约险目前除MIGA单列为一种险别外,各国内投资保险机构对违约险承保的尚不多见,通常只是作为征用险项下的一种特殊形式或这是在其他情况下才属承保之列。而“营业中断”险也只在美国1985年《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修订法案》中设立的一种新险别,它是在东道国发生禁兑、征用及国有化或者政治暴力时使投资人投保的某项商业暂时中断,从而遭受损失的一种风险。但目前尚未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和采用。这两种所谓的政治风险性执较难鉴别,我国立法不宜将他们纳入到承保范围。至于延迟支付与停止支付风险,它与外汇险不同,它是指投资者资本参与所产生的到期债权、资本债权的贷款所产生的债权、应得到的利润所产生的到期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分,因东道国停止支付或延期支付致使完全不能得到或完全不能收益的风险。德、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将其纳入到政治风险加以承保。而这种风险对我国海外投资者随时都可能发生,因此将其列为独立的政治风险纳入海外投资保险法是可行的。2、被保险人(合格的投资者) 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都只为合格的投资者提供保证。确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尽管各国不尽相同,但总的原则是依国籍。 在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全投投资者包括: (1)、美国公民,指具有美国国籍的自然人; (2)、根据美国帮邦法律、州及其他地方法律或哥伦比亚特区法律设立的,并主要由美国公民所拥有的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 社团(包括非营利社团)。所谓“主要”是指拥有财产的全部或至少51%者。 (3)、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社会性团,其资产95%以上为美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社团所有者。 投资者不仅在发出保单时,而且在索赔偿当时,都必须具有合格性。这是指两个时间段,一个是在风险产生之前,投保人向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申请保险,签发保单当时,也就是在与公司建立保险关系时必须符合以上条件中的某一项,具有美国国籍,或虽是外国公司,但95%以上资产由美国公民或公司所控制。另一个是在风险产生之后的索赔,理赔时同样要求投资者具血以上合格性。依据法律,必须是在这两个阶段中,都具有合格性的投资者,才可以成为投资者,才可以成为投资保险关系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日本投资保险制度中申请投资保险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有日本国籍的自然人和在日本注册登记、设有住所的公司及基他社团。 依照行国法律,其合格投资者应是德国国民、在德国设有住所或成所并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主要是从事生产、开采、商品销售或交通运输的企业。 与德、日比较,美国法律规定的全格投资者范围最广,不仅包括具有美国国籍的美国公司和法人,还包括美国公民或法人拥有95%以上资产的外国法人。 3、保险对象的合格性(合格投资) 根据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合格投资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经东道国事先批准的投资 ;(2)、必须是新的投资 ;(3)、只限于在同美国订有投资只证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 日本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中的合格投资必须是有利于日本对外经济关系的新投资(包括天气有投资的扩大),并且必须取得投资东道国的同意。与美国投资保险制度不同,日本法律不要求必须是投向与之有双边保护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即不把“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作为合格投资的条件。4、投资形式的合格性 投资形式一般包括现金投资、实物投资、技术投资、股权投资等。以哪些投资形态为合格,同样是各国投资保险制度的内容之一。 美国合格投资的形式,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具体是:①、现金投资。美元或用美元购入前可兑换万元的货币;②、实物投资。商品、设备及原料;③、其于契约安排的权益国投资,如劳务、专利权、利润、收益、专利使用费、制造方法、技术等权益。 德国的合格投资形式包括股权投资、投资型的长期贷款或向海外分公司提供的资金,并且可以现金或非现金的形式出现。 二、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自世纪80年代我国对外投资起步,我国海外投资高速、平稳发展,中国经济逐步与世界经济相接轨,越来越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将会有更多的企业到国外进行投资,然而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存在着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有待调整、承保机构的设置有待完善、投保人范围的界定不科学、承保险别的设置不合理、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无明确规定等诸多问题。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势在必行。(一)必要性1.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我国不断扩大的海外投资规模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我国的海外投资有扩大之势,我国已成为发展中国家最大的投资国之一。但我国海外投资的质量却不容乐观,投资主体在进行海外投资过程中面临了许多投资风险,主要表现为:(1)东道国常常制定一系列的法规条例或政策措施来控制、限制外来企业的行为,以个人身份从事经营的企业面对东道国有关税收、市场等政策变动所带来的风险缺乏抵御能力;(2)投资的区域结构不合理,约80%的投资分布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有资源丰富、市场广阔、措施优惠等有利条件,但相对来说政局不够稳定、政策也较为多变,与之相随的政治风险也使我国海外投资的安全性大打折扣;(3)我国企业对外币种结构中,绝大部分是美元,而随着美国经济实力的下降和英镑、欧元、日元地位的提高,美元汇率风险日益加大;(4)同我国签订双边协议的国家较少,且多为发达国家,相对投资风险较大的发展中国家与我国签订双边协议较少。2.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是完善我国相对滞后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需要。从国内法角度来看,目前我国尚未有调整海外投资保险关系的法律法规。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虽然授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有关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各种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据此颁布了《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对外商在华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了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保障,但对中国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资的同类风险则缺乏明确的规定。此外,我国已于1988年加入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该公约的创始会员国,并且认股达3.138%,在第二类会员国中居第一位,在所有会员国中居第五位,但我国却缺乏相应的国内法规与之配套,从而造成我国只承担条约义务,却无法享受条约赋予我国海外投资者权利的局面。(二)可行性1.国外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及其实践为我国建立这一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由前文可知,国外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产生到现在已经经历了几十年,已逐步走向成熟,这就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现成的模式,也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2.我国加入WTO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更有利的国际条件。在我国加入WTO后,中国经济的各个领域都会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将在更加协调的国际环境中实施,必然会发挥出更大的作用。3.我国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内部条件。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各个经济领域的立法也纷纷出台,规范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大环境。在规范化的环境中建立和实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必定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4.我国的保险经营机制逐步完善,为海外投资保险的进入准备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颁布,使我国的保险事业进入了一个依法经营、依法发展的新的轨道。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保险市场的功能也日渐增强,为海外投资进入这一新的险种准备了条件。三、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想 鉴世界主要国家的制度和经验,我们认为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特别关注以下方面: (一)调整保险制度的模式 ——改变现有单边主义模式,采用以双边为主、单边为辅的混合模式 通过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中典型代表的美国模式、日本模式、德国模式的利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应改变现有单边主义模式,采用以双边为主、单边为辅的混合模式。〔〕一方面,我国以采取双边保证制度为宜。因为:(1)我国目前已经具备采用双边投资保证制度的现实基础。我国目前己经签订100多个投资保护协定,并且可以预期今后仍然会签订更多的这类协定,这是采用双边保证制的现实基础。且有利于我国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这显然是单边主义模式所不可及的。(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政治风险予以担保的法律功能就是防患于未然和补救于已然并举。而这两个功能一般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以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承保前提,更有利于实现防患于未然,防止和减少一国动辄实施国有化、征收行为,从而减少国际投资的政治风险,促进国际投资发展。(3)采用双边投资保证制度还能保证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更为顺畅。在非商业风险中,代位求偿权问题是核心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一问题,才能保证投资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转。双边主义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代位求偿权由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加以确认,具有国际法效力的保证,能够确保代位求偿权的顺利实现。另一方面,我国还应以单边保证制度为辅,不应将双边保证协定作为唯一投资条件。尽管我国已经拥有了许多双边投资协定,具备了以协定为前提实施保证的基础。现阶段中国海外投资已进入到平稳发展阶段,所以在国内法上应该留有一定的余地,以支持向这些没有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索赔,扩大投资保证的范围。但应注意的是,对尚未与我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保,应该规定比较严格的限制条件,如未达到一定投资额的不予承保,或者收取高额保险费,或者是提高不保部分的比例等。 (二)承保机构的设置 ——我国宜采用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分设制度 我国在考虑承保机构设置时,应综合考虑有关海外投资的各类保护与鼓励措施的有机联系以便实现相互协调的高效益操作。 1、设立统一的“承保审批委员会”作为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机构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宜设立一个直属于国务院的统一的专门性机构来负责海外投资保险的审批(简称“承保审批委员会”)。“承保委审批员会”的组成应包括商务部、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代表。商务部主要负责对海外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及其程度、海外投资者担保申请的合格条件予以评估和审查。财政部则以国家财政保证保险事故发生后对投资者的先行支付。外交部负责对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并在政治风险发生时采取有利的外交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投资损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则从宏观上引导对外投资投向、行业和规模。外汇管理局从保证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角度,决定适当的对外投资规模,以及币种。 2、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经营机构 根据海外投资保险的性质和拟采用混合模式,我国承保机构应具备以下特点:(1)应该是公法人。由政府作为投资保险事业的后盾,发挥政府指导作用,体现政府的对外投资政策。(2)应是商业机构。保险机构为公法人并不排除其商业性质,这是美国投资保险体制的法律实践所证明了的,以便于在双边保证制度下顺利实现代位求偿。 (三)合格投资者的界定 ——应确认自然人、三资企业及民营企业等主体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合格投资者 关于我国合格投资者范围的确定,主要争议在于自然人、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以及我国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享有控股或持股权的外国法人或非法人企业能否成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合格投资者。笔者主张: 1、自然人应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合格投资者 我国现行立法中不承认国内自然人以“个人”身份从事国际直接投资活动,这与发展了的形势是有矛盾:(1)我国法律允许外国自然人在我国投资,却不允许本国自然人走出去,形成了事实上不合理的“超国民待遇”,不利于全方位增强我国国民在国际市场上主动参与竞争的能力。(2)我国自然人投资形成的个体经济与其它经济成份皆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它们在市场竞争中当然应享有同等的平等权利,不允许自然人作为海外投资的主体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3)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大部分都具有前瞻性地赋予我国自然人以海外投资主体资格,各国立法实践亦为如此,允许我国自然人到海外投资是与我国订立的国际协定及其它各国立法惯例接轨的必然趋势。因此笔者主张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合格投资者理应包括自然人应当包括大陆、香港、台湾、澳门自然人。 2、“三资”企业应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合格投资者 根据我国现行外资立法的规定,“三资”企业都是依据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其注册登记地和主要营业所在地也都在我国境内。依据国籍确定原则及属地管辖原则,其皆为具有我国国籍的企业,所以应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与管辖。在实践中,“三资”企业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己成为我国海外投资的形式之一。因此,三资企业应成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被保险人之一。 3、民营企业应纳入我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合格投资者 从经济现状和未来经济发展趋势看,我国国有企业仍将是海外投资的主力军,但是,一些民营企业由于其经营机制的合理性与灵活性,正以崭新的面貌进军国际市场,民营企业已成为海外直接投资的新增主力军。〔〕为增强我国海外投资的后劲,必须对有实力、产品有竞争力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全面放开,也把其纳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合格投资者的行列。 4、控股或持股的外国法人或非法人应逐步纳入合格投保者的范围 鉴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目前采用单边主义模式,不宜过快将由我国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所控股或持股的外国企业毫无限制地纳入合格投保者的范围。首先,以资本控制份额确定投资者国籍并非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对该类公司予以承保,一旦发生承保风险,即使其用尽当地救济,由于不符合“国籍连续”原则,我国也将无法行使外交保护权予以求偿。其次,我国已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所规定的投资者也并未包括我国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所控股或持股的外国企业,因此,双边投资协定也无法作为我国理赔后向投资东道国索赔的依据。最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刚起步,缺乏实践经验,不可能一下子承担所有的投资业务。所以,实践中,可采取逐步扩大的策略,先对我方享有绝对控股权的外国法人及非法人企业承保,对我方一般控股或仅是持股的企业则应有选择的予以承保。 (四)承保范围的设置 ——应包括三种传统政治风险,不宜承保政府违约险、恐怖主义险、营业中断险 对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所承保的政治风险一般包括货币汇兑险,征收或类似措施险,战争与内乱险,我国应当采纳,没有争议。而对于政府违约险、与政治目的有直接关系的恐怖主义险、营业中断险、迟延支付险等类政治风险是否纳入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承保范围却争论颇多。笔者主张:
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控制、结算、客服岗位分别的职责和主要工作内容都是什么?
风控,主要职责控制客户资金的风险,需要非常熟悉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期货公司的风控管理办法。结算,对接交易所、保证金监控中心、期货公司、客户之间的来往账目结算,每日收盘后都要理清各方面的账目关系。客服,为客户解答各方面的问题,期货基础知识,交易规则,行情分析等等等等,需要的能力是几个岗位中最高的。经纪人,开发客户的,联系客户,让客户对期货投资产生兴趣,从而来公司开户,并为客户进行各方面的服务,是联系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桥梁。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应该将交易经手费的( )纳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答案】:C考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投资者要求的风险补偿包括哪些内容?
近年来一些证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利益。 修改后的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投资者保护(或补偿)制度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从立法上和政策上都健全和完善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机制,这将对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而令人关注的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目前已经付诸于具体实践。经过多个部门的周密筹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9月29日正式开业。 据基金公司的负责人介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股市黑嘴”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投资咨询业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兴起。它们为繁荣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服务起到不错的促进作用。而众多股民对证券市场缺乏了解的渠道、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也缺乏透彻的了解,决定了市场对投资咨询业的需求。 不过,其中也有不少害群之马。有些机构或股评人故意发布虚假信息、甚至与庄家联手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这些股评人也被称之为“股市黑嘴”。 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中,虽然也禁止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但缺乏相关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有此类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突破“单边市”的法律障碍 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 修改后的证券法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调整,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调整为中国股市日后的发展留出了很大的政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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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逆回购是不是有风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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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逆回购有什么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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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逆回购风险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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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国债逆回购有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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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逆回购有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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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支付宝给人扫海通证券有风险吗
没有。根据查询天眼查官网显示,海通证券是国内成立最早、综合实力最强的证券公司之一,经过相关部门认定,公司有完善的保密系统,对客户信息进行保密,没有风险。
金汇金融的产品风险大吗?
是理财产品都有风险的。金汇金融在金融科技和研发领域做得非常好,会采用多重审核机制来控制缩小风险的发生。金汇金融的产品多为金交所、酒交所、上市公司、政府产品。
提示我“禁止做风险提示股票买入”这是什么意思
禁止使风险迅速购买库存购买,这意味着您无法购买或销售ST股票。如果您想打开它,您需要签署风险揭示协议,现在可以在软件上签名。有关详细信息,您可以咨询证券公司的客户经理。ST意味着“特殊处理”。该政策在涉及财务或其他条件异常的人。 1998年4月22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将对财务或其他条件异常的上市公司进行特殊处理。由于“特殊处理”,这种股票在缩写前被称为ST股。如果ST被添加到股票的名称中,那么股东具有投资风险的股东警告,但这股票风险很大,回报率很大。如果添加* St,则意味着该股具有销售风险。我希望保持警惕。特别是,在4月份,本公司向CSRC提交的财务报表连续三年遭受损失,并且存在风险。法律规定谁不能用股票推出法律明确规定,以下人员无法推测库存:1.未成年人,因为他们没有能力,他们的库存炒作是无效的;2.中国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信息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的内部人员使用内幕信息来参与证券交易活动。第74条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内部人员包括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③该公司由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④由于本公司的职位,可以获得公司内部信息的人员;⑤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管理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所履行的人员;⑥赞助商的相关人员,承保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和结算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人。
只买一只基金,仓位几成来抗风险最好?
一般根据市场行情,基金的仓位控制是不一样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提到基金净值低于0.3元就到达清盘线,可能面临清盘的风险。因此,如果满仓持有一只基金,最大的亏损幅度为70%。当然,我们在投资基金的时候,如果亏损这么多,肯定是一笔失败的投资。如果只购买1只基金,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如何去选择不同类型的基金,正常来说,风险从大到小排列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假设我们购买的是股票型基金,此时仓位肯定不能够满仓,具体比例根据每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同而有所变化,我个人在投资时,仓位一般在30%-50%。假设购买的是混合型基金,仓位可以适当放大一点,我个人在投资时,仓位会提高到40%-60%。假设购买的是债券型基金,仓位可以继续放大,我个人在投资时,仓位一般会放到50%-80%。但是以上仓位,不一定是一次性就买好的,可能根据市场行情采取定投或比例递增/递减的方式去购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基金风险揭示书的经手人需要基金从业资格证吗?
从事相关金融行业,有关人员需要具备从业资格证。1、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要求相关人员应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3条规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是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同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6条也规定,持有基金从业资格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之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2、对于商业银行等机构申请及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需具备有一定数量的基金从业证的从业人员。商业银行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0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华外资法人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0人。第五十七条规定:宣传推介基金的人员、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3、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需要基金从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3、34条规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是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条件之一。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更多有关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信息,可以关注希赛基金从业考试网。
中行理财产品显示中低风险是保本的吗?
中低风险不代表保本,中低风险表示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收益波动性较低的产品。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基金行业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规范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或者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第三条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风险准备金提取、投资运作、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的提取、管理与使用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余额高于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转出部分资金,但转出后的风险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第六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每月从基金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托管费收入的2.5%。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余额高于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基金托管人可以申请转出部分资金,但转出后的风险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根据对基金管理人的综合评价结果,要求综合评价较低、风险较为突出的基金管理人提高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或一次性补足一定金额的风险准备金。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选定一家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专门的风险准备金账户(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与其他类型账户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商业银行基金托管人不得在本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户。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风险准备金专户及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等程序告知相关基金托管人。相关基金托管人应当于每月划付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的同时,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划入相应的风险准备金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当于每月划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用的同时,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划入相应的风险准备金专户。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发生需要使用风险准备金的情形时,应当经相关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交由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使用风险准备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在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季度报告中予以说明。 基金托管人发生需要使用风险准备金的情形时,应当经相关基金管理人复核后,交由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办理。基金托管人应在使用风险准备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在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运营情况季度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的,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以及相关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由此影响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或者风险准备金减少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第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属特定用途资金,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占用、挪用或借用。第三章 风险准备金的投资运作第十三条 在保证安全性与流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可以对已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进行自主投资管理或开展一定形式的委托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应遵循分散化组合投资原则,事先约定各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等限制。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风险准备金专户应当保持不低于风险准备金总额10%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托管人风险准备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在符合所在行业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第十五条 风险准备金投资管理产生的各类投资损益,应纳入风险准备金管理。风险准备金投资运作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和税收,可以由风险准备金承担。
证券经营机构如何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
风险控制是中国券商跨世纪的必然选择。其要旨是: ●任何一项业务都应避免由一个人从头到尾包办到底 ●重大业务决策不能由一个部门、一个主管、一支笔全权包办,应有横向部门 予以评估确认 ●风险控制的核心是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发挥社会监管合力是防止“内部人控制”的有效措施 作为跨世纪的中国券商,除了扩大资产规模,提高交易水平,研究业务创新之 外,一个很重要的课题是如何控制和化解证券经营机构的风险。那么,建立什么样 的内控机制,才能防范风险;建立什么样的风险控制体系,才能化解风险呢? 建立风险控制体系 强化内部控制制度 一、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建立风险控制体系 面对世纪之交的中国券商,应逐渐由粗放经营向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集约经营 转变。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应作为券商的工作重点,常抓 不懈。 在传统的“金字塔型”的管理模式下,业务的开拓和风险的控制往往依赖于领 导者的素质、能力和觉悟。随着券商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这种模式的缺陷越来越 明显,既不利于业务规模的扩张,也不利于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更不利于风险的防 范。笔者认为,“矩阵型”经营管理体制有助于克服以上弊端。“矩阵型”体制使 各项活动置于业务部门(横向)和管理部门(纵向)的网络式控制体系之下。既赋 予业务和管理职能部门更多权限和责任,又强化了对分支机构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 的功能。在提高专业化水平和快速发展业务的同时,使监管达到横向到边、纵向到 底的效果。 根据我国证券经营机构现阶段的特点,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全面、权威、多层次 的风险管理体系。由此设计的一个风险控制体系构架如下: (1)设立直接向公司最高决策层负责的风险控制机构(可称作委员会、 总经 济师室或办公室等)。机构设有专职负责人,其他专职人员还包括资深会计、法律 和投行专家,以及分析师等,也可以吸收独立董事、策略专家作为非专职成员。该 机构负责公司风险控制政策的规划,参与公司业务战略的制订,并对业务授权和限 额指标进行审批。如该机构认定某项业务开展的风险超出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则可 否决该项业务的实施(还可视该机构人员的组成情况,决定是否实施“一票否决权” ) (2)机构下设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与公司其他业务 管理部门平行运作。其职责是制定风险管理程序,设置各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或预 警标准,进行风险检查、评估与审核,提交风险控制建议和风险控制报告。 (3)依管理职能设若干风险控制小组。 任命相关“风险责任人”(或称风险 控制员、风险管理员等),协助风险管理政策的实施,将风险防线延伸到每一项业 务中去。风险责任人同时对风险管理政策的效果进行评价。 (4)实行“多线负责制”。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按不同业务、不同地区划分。 部门经理和风险责任人一起监察各项业务活动,只不过部门经理向其上级主管负责, 而风险责任人向风险管理部门汇报。这种多线负责制,有效地制约了领导层一个人 完全控制下级的情况,使领导层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以上风险控制构架的特点是:风险的监控渗透到每一项业务活动中,各项业务 必须在业务指导部门、管理职能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三方的共同协调下开展,与矩 阵式的经营管理体制相结合,形成了一个多维立体型的组织构架。 有无权威的、专职的风险控制机构和人员,是衡量风险控制力度的重要标志。 当然,一个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中还必须包括一个高效、安全的计算机网络系 统。而对这些数据的动态监控、分析和反馈,更依赖于一个先进的通信和网络管理 系统,以确保风险控制体系各个环节之间的有效联系和高效运作。 二、加强自律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作为法人的自律管理方式,其核心是健全的内控制度。内部控制作为 公司所采取的一套制度,概指公司本身的组织规划,及其所采取的各种协调方法与 措施。一般而言,各种管理办法、程序、规章及手册散见于证券经营机构各部门中, 必须通过内控制度的原则加以贯穿,才能形成一个整体。 从广义的范围讲,内部控制主要包括两方面:(1) 内部会计控制;(2) 内部管 理控制。前者主要是为了保护资产的安全,提高会计系统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后者 是为了增进经营效率,促进、监督并检查管理政策的实施,以保证经营活动达到预 期的目标。 内部控制的范畴,涉及证券经营机构几乎所有的活动,包括公司的政策、计划、 组织、协调、控制、预算等。其中,会计和财务工作是重点,其它还体现为经纪、 投行、自营、债券等业务活动及投资管理、资金计划、信息技术、人力资源与薪酬 管理等,不能存在内部控制的盲点。 内部控制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一套制约平衡机制。其基本原则是:a. 对各项 业务根据需要划分作业流程,在每一流程中,设定若干关键点(责任人),负责检 查该项业务有无错误,是否符合规定等,同时予以确认,并负连带责任。b. 不允 许任何一项业务由一个人从头到尾包办到底,每个人所从事的工作,必须受到其他 人对其所履行职责的检查核对。c. 重大业务决策不能由一个部门、一个主管、 一 支笔全权包办,应有横向部门予以评估确认。 以上制约平衡机制可概括为纵向双人制,横向双部门制;重大决策多线负责制。 在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证券经营机构要建 设“每个员工都应承担风险控制义务”的企业文化,倡导风险控制的全员性。其次, 树立风险控制制度的权威性。应由公司最高层领导牵头,进行制度的建立和修订。 对违规者的处罚应是严厉的、制度化的。第三,内部稽核工作要协助调查和评估内 控制度,促进内控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从国内几家券商的违规事件来看,尽管形式不同、性质不同,但都存在一个共 性,就是在内控制度上出了问题,或在某个内控环节上失控,或在整个内控体系上 不完善。具体表现为:(1) 分支机构在会计上设立“帐外帐”; (2) 财务和资金 脱离了总公司财务部门的监管,处于失控状态。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证券经营机构应着眼于建立一个全方位、多视角, 信息化、网络化,结合现代化技术、群策群力的风险控制机制。在此,笔者依据内 控制度的原理提出如下建议: 1、营业部(二级公司、分支机构)授权经营、三权分离原则 营业部(二级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一直是券商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券商自身要加大对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对分支机构实行授权经营制度,明确其业 务范围。同时,对营业部(二级公司、分支机构)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电脑负 责人三个重要职位,从人事组织上进行三权分离,即财务人员、电脑人员实行“委 派制”,行政上分别归总公司财务部、电脑部管理,实行垂直领导,并直接对总公 司财务部、电脑部负责,其任免、工资、奖金与营业部全部脱钩。 2、重要岗位轮换原则 部门负责人可以考虑每二年至三年一轮换;财务负责人、电脑负责人也确定二 年至多三年必须轮换;而从立体式轮换看,必须再加设一个制约,即部门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电脑负责人三人在同一部门中同时任职不能超过一年以上。 这一原则,还适用于其他重要岗位系列,当然,也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在内。职 务轮换在有助于防止部门内部的本位主义和小团体主义的同时,也有助于打破部门 横向间的隔阂与界限。 作为重要岗位轮换原则的延伸,对某些关键岗位可实行“强制休假制”和“一 天休假制”。 3、加大内部稽核审计力度,建立高效的稽核审计体系 内部稽核审计,作为券商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是证券经营机构监督系统 的重要组成部分。稽核审计部门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资产的安全性和收益 性、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内控的完整性及遵循情况进行检查。 为充分发挥内部稽核的作用,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建立经常性稽核和专项突击审 计相结合的稽核制度,扩大稽核审计的频率和范围,全面覆盖内部控制中的关键点 和主要风险点。凡是有经营权、财权、物权、支配权的部门,除保证专项稽核外,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常规性稽核。有条件的可进行二次常规性稽核,二次以上突击性 稽核。有关资料显示,上海几十家外资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力度,远远超过中资金 融机构。 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稽核审计体系,取决于稽核审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故此, 稽核审计部门一般直接向公司最高层负责,也可设立稽核审计委员会。对稽核人员 也应实行定期“岗位轮换制”。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防止“内部人控制” 再好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措施,一旦出现“内部人控制”的情况,都将 失去效力。“内部人控制”,是指在所有权与控制权两权分离的情况下,企业经理 人员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他们的利益在公司的战略决策中得到了体现。其实质是 “内部人”虽不持有企业的股份,也不是企业法律上的所有者,但已从上级主管部 门的行政性放权中获得了对企业经营的控制权。其结果往往是所有者权益被“内部 人控制”的经营者侵吞,造成企业资产流失。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法人违规违 法经营活动畅通无阻;另一方面,“内部人控制”容易滋生法人代表及高级管理人 员个人违纪、违法的行为。 信息的不对称,是造成“内部人控制”的又一个原因。由于企业经营活动的专 业性和不确定性,“内部人”知道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经营成果,而外部人不仅难以 了解经营者的工作能力和勤勉程度,也难以了解企业的经营成果。董事会代表全体 最终所有者,对企业的内部人进行监督和制约,但国有股权过于集中的结构,使公 司难以摆脱行政束缚,往往造成董事会监管动因不足。事实上,有些公司的董事会 日常班子与主持工作的行政领导班子两位一体,即俗称的“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使董事会很难履行职责。 笔者认为,加强内部制度建设,以及对风险的控制,必须建立在法人及法人代 表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度自律管理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建立券商的现代企业制度,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是证券经营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 会是对股东会负责的常设决策机构。如果决策权力过于集中于经营班子,决策风险 就会加大,容易造成经营班子操纵董事会,董事会操纵股东大会的情况。建立相互 平衡、相互制约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即“三会”制度),对促进证 券经营机构稳健经营、防范风险意义重大。 一般认为,董事会的作用是制定公司战略和政策,担当重要的决策角色。与此 同时,还有一项重要的作用不可忽略,即董事会的监督执行作用。鉴于此,董事的 作用可归纳为评判、激励、监督、检查、桥梁和安全阀等六种。 关于完善法人治理,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1、强化“独立董事制” 独立董事,即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 也称作独立非执行董事( Non -Executive Director)。独立董事不能与公司有任何影响其客观、 独立地做出判 断的关系。他既不代表出资人(包括不代表大股东),也不代表公司管理层。 在发达国家的董事会构成中,不仅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二人分任,而且特别提倡 广泛吸收独立非执行董事进入董事会。在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有的甚至超过半数以 上。独立董事对执行董事的监督与平衡,已被发达国家企业确立为一个良好的法人 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则。 2、实行董事会“三三合一制” 我国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股份公司模式,是董事基本上以股东特别是第一大 股东派出的代表为主;另一种模式,是董事大部分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笔者 认为,这两者都存在缺陷。前一种会出现“一家说了算”、“一票否决制”的情况, 不利于对董事会的制约;后者则容易产生公司“内部人”代替(控制)董事会的情 况。这两种董事会模式都不能形成一种制约的、平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个健全的董事会中,来自出资人的董事必须低于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同样,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也应低于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同时,董事会中还必 须有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专职董事),可由资深企业家、公司原经营班子的资深高 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以及社会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著 名经济学家等担任。换言之,董事会应由来自出资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独立人 士三方面的人员组成,即笔者主张的“三三合一制”。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权利 义务不仅不应减少,在某些特别议案上,反而应授予“一票否决权”。 3、履行“董事连带责任制” 董事对造成重大损失的错误议案,如果投了赞成票,当属失职,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现在的情况往往是,要么承担刑事责任,要么什么 责任也没有。与国外很有“身价”的董事相比,中国董事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实施 连带经济赔偿,由此产生赏罚不明、有损不赔的状况。 4、提高监事会地位,强化监事会职能 《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及其成员履行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长、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等职能,以此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层形成一个监督和制约的机制。 一些欧洲大陆国家采用“双层董事会制”。在这种模式中,代表股东的监事会被提 到高于董事会的层次上,监事会监督管理董事会的工作,甚至可以任免董事会成员 和总经理。 目前,我国证券经营机构的监事会远未达到法律赋予的职能和股东期望的要求。 在此,笔者谨提出如下建议: (1)实行“监事资格一席制”。不论出资额大小, 一个股东单位在监事会中 最多只设一个监事席位,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 (2)监事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 如果依据出资额多少进行监事的选举, 则大股东代表当选监事较容易。若实行出席股东“一人一票制”,就能改变大股东 “一锤定音”的局面。 (3)监事职能实行“独立行使监察权制”。监事行使职权时, 可不必经过多 数决议,每一名监事都可独立行使监察权,可独立对董事会起诉,要求董事会对公 司进行赔偿,从而对股东权益不受损害起到保护作用。 二、发挥社会监管合力,防止“内部人控制” 证券经营机构不是一般的工商企业,它的兴衰直接影响到金融市场的安全乃至 社会的稳定。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探索性建议: 1、实行“准入审查制” 在审批证券经营机构时,不仅要审查投资人资信、资本金的来源、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资格,还要将有无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有无专职的风险控制部门和基本 的内控制度作为准入的必要条件。 2、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 目前,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已在上海、无锡等地开展试行,财务总监 只对委派人负责。从规范的角度讲,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制或股份制的 证券经营机构,其财务总监是由第一出资人委派,还是由董事会任命,值得商榷。 3、实行“常年会计审计制” 证券经营机构必须聘请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报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对公 司的财务会计报表逐月初审,全年终审,并对审计结果在法律上负连带责任。原则 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两年更换一次。 4、实行“常年法律顾问制” 证券经营机构一般都设有自己的法律事务部门,但并不能完全替代社会律师事 务所的作用。证券经营机构应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不仅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案、 重大经济合同、股权转让等进行审核,还应就公司业务是否合法、合规签署法律意 见。对由于违规、违法导致重大损失的,法律顾问及其律师事务所也应承担连带法 律责任。原则上,律师事务所派出的律师也应两年更换一次。 5、实行“定期与不定期报告制” 证券经营机构应定期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报表及风险控制 情况。如公司经营活动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6、实行“定期述职制”和“离职审计制” 对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定期述职制”和“离职审计制”,不能一 走了之,以此鼓励规范经营,制约违法、违规现象。 7、建立经营者激励机制 经营者激励机制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解决好经营者的 利益分配问题,包括实行年薪制、干股、期权的试点,不仅可促使经营者致力于公 司利益的最大化,也可对“内部人控制”现象,从最高管理层上起到遏制作用。 8、试行“职工持股计划” 实行职工持股方案,有助于员工建立起对公司的责任心和荣誉感,推动形成严 格遵循内控制度的企业文化,使“内部人控制”现象从全员性范围受到制约。 9、开展证券公司上市试点工作 制约与防范“内部人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可凭借证券市场对公司经营管理层 的激励和监督。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来自证券市场的压力,可对公司经营者形成公 众的监督,可增强公司经营的透明度。因此,可将国有证券经营机构改组为多元投 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条件成熟的可作公开上市试点。 风险控制,乃证券经营机构永恒的主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 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是跨世纪的中国券商所肩负的重任。 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谢荣兴 《上海证券报》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律师事务所职业风险保证金按什么标准提取?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项基金。但各地提取的规定可能不一样。《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培训等项基金。执业风险基金包括执业风险准备金和执业风险保证金。执业风险保证金按律师事务所每年业务总收入的5%计提。执业风险基金总额达到人民币60万元,可以不再提取执业风险保证金。扩展资料:保证金是指用于核算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在法律对于保证金缺乏明确规范的背景下,探讨保证金的类型。对于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定金类型的保证金、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分别界定。确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在证券市场融资购买证券时,投资者所需缴纳的自备款。现货黄金保证金交易是指交易黄金合约时,无需进行全额资金划拨,只需按照该黄金合约总额支付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持有订单的证明。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保证金
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风险隐患
律师事务所管理过程中的风险与防范 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不断进步,制约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法规等越来越多,使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律师、律师事务所要想良性、有效地在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的双重管制下稳步发展,无疑须先得明白各规章制度所隐含的风险及学会如何防范。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的执业机构,在某种程度上同律师的利益是相辅相承的。然而,由于律师事务所系律师的直接管理者和责任的承担者,在某种程度上使得律师同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发生了冲突。那么,律师事务所在管理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各规章制度对其直接造成的风险,还要考虑各法规对律师个人的执业规范所带来的间接风险。 为了能有效的预见律师事务所在管理方面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及通过制定规范的管理规定来防范风险的发生,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阐述律师事务所管理过程中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一、律师违法执业给律师事务所带来的风险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必须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我国禁止律师以个人名义执业。因此,律师的执业行为很大程度上就等同于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那么,律师的违法执业行为必然会使律师事务所遭受经济损失、声誉损失等其他损失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章制度中关于律师违法执业所带来的行政处罚等级可将律师执业中的违法行为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行政处罚为“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的违法行为。 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或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违法行为:(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2.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3.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4.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法行为: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的。 5.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二)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第二类:行政处罚为“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的违法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三)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四)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2.接受委托后,非因以下情形,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违法行为:(一)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二)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材料的;(三)委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四)律师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五)其他依法可以拒绝辩护、代理的。 4.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法行为:(一)采用诱导、欺骗、胁迫、敲诈等手段获取当事人与他人争议的财物、权益的;(二)指使、诱导当事人将争议的财物、权益转让、出售、租赁给他人,并从中获取利益的。 5.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律师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 第三类:行政处罚为“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1.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二)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三)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一)利用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时机,以向其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方式行贿的;(二)以装修住宅、报销个人费用、资助旅游娱乐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三)以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住房或者其他物品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四)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直接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3.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一)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中,向其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实、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二)在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在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办理执业终止、注销等手续时,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的。 4.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一)故意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虚假证据,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二)指示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的;(三)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合法取证的,或者阻止他人向案件承办机关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 5.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违法行为:(一)向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或者证据材料的;(二)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暗中配合,妨碍委托人合法行使权利的;(三)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故意延误、懈怠或者不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给委托人及委托事项的办理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一)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发表扰乱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论的;(二)阻止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致使诉讼、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三)煽动、教唆他人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四)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代理,拒绝签收司法文书或者拒绝在有关诉讼文书上签署意见的。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违法行为:(一)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非法手段表达诉求,妨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抗拒执法活动或者判决执行的;(二)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教唆当事人以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手段干扰诉讼、仲裁及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 8.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二)在执业期间,发表、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信息、音像制品或者支持、参与、实施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活动的。 9.违反保密义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 二、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所带来的风险 律师事务所自身违法执业的行为更会直接导致律师事务所的损失,根据我国《律师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1.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一)违反规定不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二)向委托人索要或者接受规定、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的。 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违法行为:(一)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组织形式等事项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展合伙人,办理合伙人退伙、除名或者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三)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分立、合并,设立分所,或者终止、清算、注销事宜的。 3.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一)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职务的;(二)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中介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4.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律师事务所从事或者纵容、放任本所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5.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二)未按规定对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指派律师同时或者先后为有利益冲突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各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三)明知本所律师及其近亲属同委托事项有利益冲突,仍指派该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四)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6.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二)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7.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一)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不实、虚假的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二)在参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在办理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设立分所、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清算、注销的过程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8.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律师事务所无法正常运转的;(二)不按规定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有效监督,或者纵容、袒护、包庇本所律师从事违法违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纵容或者放任律师在本所被处以停业整顿期间或者律师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继续执业的;(四)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或者经年度检查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五)不按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不依法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防范执业风险 为了有效规避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给律师事务所带来的风险损失,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1.建立完善的委托代理制度,加强利益冲突审查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通过建立专门的收案审批制度,严格审查本所律师在承办业务时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中规定的情形,从而有效避免因违反相关规定所带来的风险。 2.健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统一收费并开具有效发票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政府指价格收取律师服务费用,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依法纳税;不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3.严格律师事务所的公章、执业许可证等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等在盖章、出具前,应要求律师填妥相关内容,经核对确属已受理案件后,再行登记、盖章、出具; 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对外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重要法律文书时,须设立有效的审查程序:内容简单、无争议的法律文书可由经办律师签字确认后登记盖章出具;较为复杂、存有争议的法律文书须提交集体讨论并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业务主管人员审查确认后,方可登记、盖章、出具。以防范律师私自接受委托、工作失误等执业风险的发生。 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执业许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 4.建立健全统一律师事务所文书格式,便于规范管理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各类《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格式文书应当有统一格式,其中应将委托人在诉讼或非诉案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在程序方面还应建立类似《接收当事人材料清单》、《送达当事人材料清单》等格式文书,方便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更好的合作,避免不必要法律冲突,并通过书写《律师工作日志》等形式,及时告知委托人案件的进展情况,这些规范文书的使用,不仅保护了委托人的利益,更能够在无形中加强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从而减少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给律师事务所带来的执业风险。 5.加强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基本的工作情况。根据业务档案,可以体现律师办案质量的高低,做好律师业务档案的开发利用,对于指导律师办案和引导律师事务所向健康的方向发展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6.加强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指导律师依法执业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并指导本所律师依法执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建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提高律师的办案能力和执业操守来降低律师执业给律师事务所带来的风险。 7.建立委托人回访制度 委托人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基础及根本权利义务的来源。委托人需要律师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律师需要通过向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来获得生存和发展,两者之间相辅相成,互为依托。 建立健全的委托人回访制度不仅可以及时沟通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矛盾纠纷,从而及时采取措施化解;更能通过委托人对律师服务质量的反馈来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使得律师、律师事务所在赢得委托人的认可的同时获得更好的声誉和案源。 回访时,还要注意了解竞争对手的优势、市场定位、竞争手段和发展趋势等问题,为委托人出谋划策,确保委托人的回访工作取得实效。 8.积极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化分工,防范执业风险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需求不仅对律师个人提出了专业化的执业要求,也对律师事务所提出了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的管理要求。律师事务所应注重根据律师的个人特点和专业特长,组建不同的专业部门和工作团队,将法律事务按照专业特长而不是案件来源进行分配,安排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律师来完成案件。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专业化分工能够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律服务质量,防范律师的执业风险。 9.积极改善律师的外部执业环境 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展业务、担任政府机构法律顾问等形式,使律师事务所的社会影响力逐渐扩大;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则可通过参选成为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使律师参政、议政的能力得以增强,借此平台,律师可主动地对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有效的避免或减少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的产生,从而实际上提高律师的工作质量,推动律师事务所的稳健发展。
现在有的股票公开增发,但增发价格有略低与当前价格的,那上市后直接抛出获利不就成无风险套利了吗?
无风险套利(Covered Interest Arbitrage)是指套利的同时进行保值,锁定了汇率,即称为无风险套利(亦指利用期指与现指之间的不合理关系进行套利的交易行为(Arbitrage))。无风险套利是一种金融工具,是指把资本(一般是货币)投资于一组外汇中,规定远期汇率,取得外汇的存款收益后按既定的汇率将外汇换回本币,从而获得高于国内存款利率的收益。也就是套利的同时进行保值,锁定了汇率,这就称为无风险套利。 例如:我国年利率为7%,美国为10%,一年期美远期汇率比即期汇率低4%时,可以10%利率借入美元,经外汇市场兑换为人民币,投资于我国,同时卖出远期人民币,则可无风险净赚1%的差额。 无风险套利属于跨期套利的一种,而跨期套利是指在同一种商品不同交割月份合约之间的价差出现异常变化时,在同一期货商品的不同合约月份建立数量相等、方向相反的持仓如何把握主力持仓量,并以对冲或交割方式结束交易的一种操作方式。其中参与实际仓单交割的套利就是无风险套利,因为建立在严格的持仓成本和持仓条件基础上,一般不会受市场行情波动的影响。当然,满足这样条件的“无风险”同时又有稳健收益的套利机会并不多见,一旦发生,往往会吸引资金积极参与。 市场存在的无风险套利主要有五种,分别为以退市为目的的回购股票回购的方式及股票回购的意义、股改中的套利机会、并购并购重组对股价的影响中的套利机会、私有化题材、基金封转开等。ETF指数基金与对应股票在互相波动中也可能存在套利机会。 无风险套利模型归纳为:当实际价差>套利成本时,跨期利润=实际价差-套利成本。当利润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进行获利平仓。当两合约价差逆向走高时,到期可进行交割,获取稳定套利利润,达到无风险套利目的。当然,无风险套利的机会不可能经常出现,但一旦出现,将是一种最稳健的获取收益的方法。
代人炒股有多大风险?利润如何分配?
代人炒股风险当然会有,比如他故意交易频繁刷佣金,高买低卖不负责任。代人炒股要谨慎投资是明智的,利润需要双方协商。股市的机会很多,理论上最好的炒股做办法是短线,只要你能抓住每一个涨跌,每一个热点,只要你能买到一只手股票那你不到一年之内就能成为世界首富。这是股票市场的铁律。这不仅仅是股市,这是赌场的铁律,这是现实生活的铁律。没见过身边有钱的你是大胆的,别人不敢想的事,他敢想这事,别人不敢他敢做的事。普通人最害怕的不是风险,做任何事最大的风险就是害怕风险。不要等到没有风险时才行动,这才是真正的风险。股市中,没有风险是最大的风险,风险是最小的风险。股票投资,一种风险较大的投资方式,反正收利息的风险比存款的风险要大得多,有人很认真,到底想知道是多大,这实在很难说,主要看个人投资风格。股票风险是指持有股票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损失的特征。股票的风险与股票的盈利能力相对应。认购股票,投资者不仅可以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还可以承担更大的投资风险。股市面临的最大风险是系统性风险,主要来自外部贸易摩擦。系统性风险有时具有突发性,难以通过投资策略和技术及时规避,风险往往不分散,投资者容易遭受损失。由于国际贸易争端的影响,近期全球股市出现了广泛的回落,国内股市在春节后经历了市场的持续上涨,出现了多种技术指标,在紧急情况和市场技术回调的双重压力下,股市大幅下跌,目前相当多的股票价格已经跌回了去年的低点,许多投资者不仅经历了过山车式的下跌,还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这也说明了两个主要问题,一个是风险资本市场的残酷性,另一个是股票质量的重要性,所以风险控制和回报的平衡是投资市场的永恒主题,没有好的风险控制,投资就没有未来。投资者拥有信心、耐心和随机应变的能力是风险防范的一部分。投资活动需要有信心和耐心,才能最终实现盈利。此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除了耐心、信心外,还要慢慢培养个人的适应力。因为市场每天甚至每时每刻都在不断的变化,有时候很明显市场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但是我们不知道如何去适应变化。我们坚持原来的东西不变,这不是信心的问题。我们不知道“改变”会不会变成固执。实践经验,这几个是相辅相成。
公司虚拟股是什么?有什么风险?
一、公司虚拟股是什么 虚拟股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虚拟股,又称“发起人股”或“递延股”或“红利股”,指无代价获取的股份。 其持有与普通股持有人拥有的权利不同,其持有人没有表决权,干股的盈余分配和清偿剩余财产的位序均排在其他股票之后,只有在普通股或优先股持有人的权利履行后才享有对公司资产的拥有权。它也代表公司将一些库存股,有关股份是为奖励公司管理层而保存起来,但要待管理层有一定成绩后才可获得的股份。 股份制实体中的“虚拟股权”有以下形式:国家(政府)保留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但放弃部分或全部的收益权、决策权、监督权等,也就是,在国家(政府)投资是作为资本金注入的前提下,其他权利可以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平衡取舍。 虚拟股是实际股对应的,虚拟股是不需要在工商局登记的。实际的股份受 公司法 保护,拥有分红权、表决权、处置权等,一般虚拟股是公司大股东给以一些关键员工的一些相当于股东的权利,比如分红权、增值权,在合同中具体约定。虚拟股一般只有实际股的部分权利而不是完整的权利,俗点就是被阉割过的股份 二、风险 虚拟股权操作方便,只要拟定一个内部协议就可以了,也不会影响股权结构,也无需考虑激励股票的来源问题,但由于企业用于激励的现金支出较大,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毕竟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保证持续的高增长和高利润。 另一方面,如何考核参与虚拟期权计划的人员也是风险之一。对于实施虚拟股权激励的企业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实现经营者报酬与其业绩挂钩的前提。 三、虚拟股票和股票期权的异同点 虚拟股票和股票期权有一些类似的特性和操作方法,如激励对象和公司在计划施行前签订合约,约定给予虚拟股票的数量、兑现时间表、兑现条件等。 虚拟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差别在于: (1)相对于股票期权,虚拟股票并不是实质上认购了公司的股票,它实际上是获取企业的未来分红的凭证或权利。 (2)在虚拟股票的激励模式中,其持有人的收益是现金或等值的股票;而在企业实施股票期权条件下,企业不用支付现金,但个人在行权时则要通过支付现金获得股票。 (3)报酬风险不同。只要企业在正常盈利条件下,虚拟股票的持有人就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但企业可操控);而股票期权只有在行权之时股票价格高于行权价,持有人才能获得股票市价和行权价的价差带来的收益。 公司虚拟股是指无代价取得的股份,一般是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虚拟股份,能够得到分红权和股份升值收益,但不具有实质的所有权,不能进行转让和出售。其因为现金支出较大的性质,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方面。
打新股有什么风险
打新股最大的风险就是破发,处于熊市阶段不要打新股,这是最好的规避风险的手段。1.打新股最大的风险就是破发,这种概率非常小;2.市场处于极端熊市状态,要放弃打新股,因为这个时候破发概率最大;3.正常情况下,打新股都是稳赚不赔,基本上没有风险。打新股有风险,但是风险非常小。一般情况下,处于极端熊市才可能出现新股上市就破发的情况,这个时候尽量不要参与打新,风险也会得到有效的控制。一、打新股最大的风险就是破发对于投资者来说,打新是每天都会做的事情,现在A股市场,打新还是比较赚钱的方式。打新最大的风险就是破发,这种情况一般很难发生,至少现在的股市,新股上市基本上还是有100%以上的涨幅,当天破发的概率非常小,打新的风险也可以忽略不计。二、极端熊市行情尽量不要打新股当行情处于极端熊市状态,任何人谈股色变的时候,新股风险也非常大,上市当天就可能破发,面对这种盘面,尽量不要打新股,这样就可以最大程度规避新股带来的风险。三、正常情况下新股基本上没有任何风险A股市场新股的溢价还是非常高,至少最近一年多时间,上市新股第一天还没有出现破发的情况,基本上上市当天涨幅都在100%以上,这说明打新还是很受大家欢迎。正常情况下,打新没有任何风险,至少赚钱的概率比股票大很多,如果有市值尽量还是参与打新吧,风险基本上可以忽略。四,流程详细申购程序如下:1、网上发行公告T-1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刊登网上发行公告。2、实施申购T日,投资者可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投资者根据可申购额度进行新股申购;当日配号,并发送配号结果数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10条安排网上网下新股发行数量回拨的,应在T日当日,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数量通知交易所。3、摇号抽签T+1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形成中签结果,上交所于当日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中签结果。注意:原T+1日申购资金验资环节取消。4、公布中签结果T+2日,主承销商公布发行价格及中签结果,投资者也可以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中签结果。中签的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5、认购资金交收处理T+3日15:00前,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申报其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16:00,中国结算对认购资金进行交收处理,将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资金交收账户。6、公布网上发行结果T+4日,主承销商将认购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给发行人,公布网上发行结果。
承销商在为发行人发行股票时需承担全部发行风险的方式是什么
采取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以及向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配售等方式,实际操作中企业选择股票发行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政策规定,尊重市场习惯,考虑不同发行方式下的发行风险、股票二级市场表现、股东结构等因素。现阶段,IPO股票发行主要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中小企业板IPO,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企业必须向各中介机构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对其提供服务的回报。(1)承销费用。股票承销费用又称发行手续费,是指发行公司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股票时支付给后者的佣金,在股票发行费用中所占的比重最大。承销费用一般按企业募集资金总额阶崖百分比计算,由承销商在投资者付给企业的股款中扣除。决定和影响股票承销费的主要因素包括:①发行总量。股票发行量的大小决定了承销机构业务量与承销费的高低,发行量越大,承销费越高。②发行总金额。一般来说,承销费与股票筹资额成正比,股票筹资额越大,收取的承销费越多,③发行公司的信誉。发行公司的信誉越好,发行股票的销路就好,收取的承销费就较低。④发行股票的种类,不同种类股票的特点、风险互不相同,从而收取的承销费也不一样。⑤承销方式。承销商在不同的承销方式下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有所不同,因此发行人支付给承销商的承销费也不尽相同,通常以包销方式承销时的承销费要高于以代销方式承销时的承销费。⑤发行方式。例如.网下发行的承销费用一般略高于上网定价发行的承销费用。目前,我国企业发行股票的承销费是按照承销金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根据1996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承销费用的收费标准与承销金额和发行方式挂钩,具体标准如下。承销金额 收费标准2亿元以内 1.5%~3%3亿元以内 1.5%~2.5%4亿元以内 l.5%~2%4亿元以上 除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0万元(采用上网定价发行方式),或不得超过1000万元(采用网下发行方式)(2)其他中介机构费用。股票发行过程中必然会涉及评估、财务和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企业自股票发行准备阶段起就必须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师、会计师和律师参与发行工作。此类中介机构的费用也是股票发行过程中必须支付的,收费标准基本上按企业规模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来确定。(3)印刷费用。企业必须为发行申报材料、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的印刷付出印刷费用,这笔费用将依印刷频率、数量和质量而定。(4)宣传广告费。在发行股票时,为了使股票能顺售出去,实现预定的筹资目标,发行公司往往会做一些广告、宣传工作。这无疑需要支出一走的费用。(5)其他费用,除上述费用外,发行人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可能还需支付其他一些费用,如采用上网定价发行方式的公司需支付上网发行费用,向代收款银行和股票登记托管机构支付费用等等。
们打电话说借我身份证 一个银行卡 他要捣腾股票 我有没有风险 我亲哥哥
你好,如果o他只是买卖股票,你可以办个银行卡,再找家大点券商开个账户,股票账户给你哥就是了。这事基本上你哥在忽悠你,你给了他身份证和卡,他也没法自己开证券帐户,肯定不知道借你卡和证去胡乱干啥。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净资本计算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对于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证券公司应当在开展各项业务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专项说明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有证据表明公司未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并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金融资产合并计算,按照金融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金融资产投资,按照金融资产的分类和流动性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金融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对于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持有的金融资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提高风险调整比例。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投入资金的数额、期限和承担责任等进行约定,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第十五条 应收款项按照账龄的长短和可收回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账龄应当从业务发生时点起算。应收款项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有证据表明难以收回的存出保证金项目以及逾期的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项目,应当并入应收款项项目并按照应收款项的扣减原则进行风险调整。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公司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对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对于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扣减或有负债。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出具承诺书提供担保承诺的,应当按照担保承诺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净资本。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证券公司向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借入的期限在5年以上并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长期借款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计入净资本的具体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债务的到期期限和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一)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二)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三)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四)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各项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照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经营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业务规模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应当按照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项目和比例计算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二)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三)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四)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二)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三)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前款所称融资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资金的本金合计;融券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证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计。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第二十六条 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以母公司数据为基础,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在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报表上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确认后,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董事会签署确认,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至少获得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净资本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30%以上变化或不符合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辖区内单个、部分或者全部证券公司在一定阶段内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或者带有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证券公司应当就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说明该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限期纠正、重新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证券公司未限期纠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一)向其出具监管关注函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要求公司说明潜在风险和控制措施;(二)要求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净资本水平;(三)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专门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四)要求公司合规部门增加对风险控制指标的检查频率,并提交有关风险控制指标水平的报告。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在5个工作日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未按时报送整改计划的,派出机构应当立即限制其业务活动。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下列措施:(一)停止批准新业务;(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三)限制分配红利;(四)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整改后,经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一)限制业务活动;(二)责令暂停部分业务;(三)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五)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六)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业整顿;(二)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三)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四)撤销。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存在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的风险,应当按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各项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二)敏感性分析:指在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研究单个或者多个因素的变化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判断是否会导致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预警标准或规定标准。(三)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含代理买卖证券款。(四)资产:指自有资产,不含客户资产。(五)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六)权益类证券:指股票和主要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七)固定收益类证券:指债券和主要以债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债券、债券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八)存出保证金:指证券公司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九)重大业务:指经过测算,可能导致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 )。
【答案】:C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15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风险投资中的反稀释权怎么理解
法律分析:风险投资中的反稀释权:当公司具有复杂的股权结构,即除了普通股和不可转换的优先股以外,还有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的时候,由于可转换债券持有者可以通过转换使自己成为普通股股东,认股权证持有者可以按预定的价格购买普通股,其行为的选择有可能造成公司普通股增加,使得每股收益变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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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逆回购有风险吗
银行钱荒捧红了交易所逆回购。这是一款投资者以约定利率出借资金给金融机构,并在约定时间内获得本息的现金管理工具,以借入机构所持有的国债或企业债为抵押。交易所逆回购原本泛人问津,却因为近期的资金紧张情况,成为金融机构在银行间拆借市场之外的一个重要的短期融资手段。x0dx0ax0dx0a 随着银行间市场拆借利率的不断飙升,交易所逆回购收益率也持续看涨。以近期上交所逆回购品种为例,1天期、2天期、3天期、7天期、14天期逆回购品种年化收益率均在6%以上。最高的1天期品种一度涨至32%,与银行间拆借利率水平上涨保持同步趋势。x0dx0ax0dx0a 交易所逆回购由于以国债为抵押被视作风险极低的投资品种,但是证券公司的操作风险仍不可忽视。如果证券公司通过频繁的回购操作将短期资金用于长期的股票投资,股票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就传染到了回购市场,很可能发生到期兑付风险。2004年,随着股市持续下跌,闽发证券、建桥证券、汉唐证券等多家公司相继爆发国债回购引发的巨大资金黑洞。当年5月券商挪用客户国债现券量与回购放大到期欠库量达1000多亿元。x0dx0ax0dx0a 在资本市场、债券市场均不景气的时期,金融机构一旦遭遇资金链紧张难免出现“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或进行所谓三方监管式的委托理财。对此投资者应谨慎,监管层也应做出相应预防措施。
国债逆回购有风险吗?
银行钱荒捧红了交易所逆回购。这是一款投资者以约定利率出借资金给金融机构,并在约定时间内获得本息的现金管理工具,以借入机构所持有的国债或企业债为抵押。交易所逆回购原本泛人问津,却因为近期的资金紧张情况,成为金融机构在银行间拆借市场之外的一个重要的短期融资手段。x0dx0ax0dx0a 随着银行间市场拆借利率的不断飙升,交易所逆回购收益率也持续看涨。以近期上交所逆回购品种为例,1天期、2天期、3天期、7天期、14天期逆回购品种年化收益率均在6%以上。最高的1天期品种一度涨至32%,与银行间拆借利率水平上涨保持同步趋势。x0dx0ax0dx0a 交易所逆回购由于以国债为抵押被视作风险极低的投资品种,但是证券公司的操作风险仍不可忽视。如果证券公司通过频繁的回购操作将短期资金用于长期的股票投资,股票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就传染到了回购市场,很可能发生到期兑付风险。2004年,随着股市持续下跌,闽发证券、建桥证券、汉唐证券等多家公司相继爆发国债回购引发的巨大资金黑洞。当年5月券商挪用客户国债现券量与回购放大到期欠库量达1000多亿元。x0dx0ax0dx0a 在资本市场、债券市场均不景气的时期,金融机构一旦遭遇资金链紧张难免出现“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或进行所谓三方监管式的委托理财。对此投资者应谨慎,监管层也应做出相应预防措施。
国债逆回购有没有风险?
银行钱荒捧红了交易所逆回购。这是一款投资者以约定利率出借资金给金融机构,并在约定时间内获得本息的现金管理工具,以借入机构所持有的国债或企业债为抵押。交易所逆回购原本泛人问津,却因为近期的资金紧张情况,成为金融机构在银行间拆借市场之外的一个重要的短期融资手段。x0dx0ax0dx0a 随着银行间市场拆借利率的不断飙升,交易所逆回购收益率也持续看涨。以近期上交所逆回购品种为例,1天期、2天期、3天期、7天期、14天期逆回购品种年化收益率均在6%以上。最高的1天期品种一度涨至32%,与银行间拆借利率水平上涨保持同步趋势。x0dx0ax0dx0a 交易所逆回购由于以国债为抵押被视作风险极低的投资品种,但是证券公司的操作风险仍不可忽视。如果证券公司通过频繁的回购操作将短期资金用于长期的股票投资,股票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就传染到了回购市场,很可能发生到期兑付风险。2004年,随着股市持续下跌,闽发证券、建桥证券、汉唐证券等多家公司相继爆发国债回购引发的巨大资金黑洞。当年5月券商挪用客户国债现券量与回购放大到期欠库量达1000多亿元。x0dx0ax0dx0a 在资本市场、债券市场均不景气的时期,金融机构一旦遭遇资金链紧张难免出现“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或进行所谓三方监管式的委托理财。对此投资者应谨慎,监管层也应做出相应预防措施。
曾信是哪个公司的?国信证券首席风险官
曾信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出生于1975年6月,硕士。曾信先生曾任大鹏证券融资服务公司上海行业组副组长、执行副董事。2005年2月加入公司,历任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十一部副总经理、业务十二部总经理助理、内核办公室副主任、内核办公室主任兼投资银行业务内核负责人、内核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等职务;2017年7月起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内核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内核负责人。
证券投资的风险有那些?
1.利率风险。 这是指利率变动,出现货币供给量变化,从而导致证券需求变化而导致证券价格变动的一种风险。利率下调,人们觉得存银行不合算,就会把钱拿出来买证券,从而造成买证券者增多、证券价格便会随之上升;相反,利率上调,人们觉得存银行合算,买证券的人随之减少,价格也随之下跌。在西方发达国家,利率变动频繁,因利率下降引起股价上升或因利率上调引起股价下跌的利率风险也就较大;而在以下不发达国家,利率较少变动,因利率变化所引起的风险也相应较低,人们承担这种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也较差。例如1988年8、9月间,我国银行利率上调,对一些原来买债券的人来说,当初购买时就是因为看中债券比银行利率高,有的好不容易才通过各种关系购得,这时,债券利率反比银行利率下降了,而且还不能“保值”,故有不少债券投资者向银行、发行债券的企业以及新闻媒介呼吁,要求调高债券利率。实际上,这正是他们缺乏投资常识,不知道买证券还会遇上利率风险得一种反映。 2.物价风险。 也称通货膨胀风险,指的是物价变动影响证券价格变动得一种风险。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些重要物品(如电、煤、油等)价格的变动,从而影响大部分产品的成本和收益;另一种是那个物价指数的变动。一般来说,在物价指数上涨时,货币贬值,人们会觉得买债券吃亏了,而引起债券价格下降,1988年抢购风时100元面值的国库券以七八十元的价格抛出,就是受此影响。但是,股票却是一种保值手段,因为拥有企业资产的象征,物价上涨时企业资产也会随之增值,因此,物价上涨也常常引起股价上涨。另一方面,物价上涨,特别是煤、电、油的价格上涨,使企业成本增加,这时投资股票也不免会有风险。不过总的来说,物价上涨,债券价格下跌,股市则会兴旺。 3.市场风险。 这是指证券市场本身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证券价格变动的风险。 证券市场瞬息万变,直接影响供求关系,包括政治局势动荡、货币供应紧缩、政府干预金融市场,投资大众心理波动以及大投机者兴风作浪等,都可以使证券市场掀起轩然大波。就拿上海股市来说,1991年6月前疲跌不振,持股人眼看自己手中的股票价值不但没有增加,股票反而跌进票面以下,对股市毫无兴趣,泄气之至;拥有资金者面对行情持续处于跌势,也不愿贸然进场,造成进出均少,尽管上市股票不过区区几千万元,仍是供过于求。7月以后,在外地投资者的影响下,加之浦东开发等重大项目的兴奋作用,上海股市大振,大众心理起了根本变化,几千万元股票变得大大供不应求。对这样畸冷畸热的股市,可以说绝大多数人都在意料之外,因为其中有许多无法预测的偶然因素。换言之,投资者若在6月投资股市,尽管价格很低,却会碰到许多难以意料的风险,正因为风险大,获利机会也高。6月投资的人,到10月,股价就翻了两番。 4.企业风险。 指上市企业因为行业竞争、市场需求、原材料供给、成本费用的变化,以及管理等因素影响企业业绩所造成的风险。企业风险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营业风险,这里有市场上某种产品饱和滞销的因素,也有政府产业政策的影响,是某一行业或产业受到限制。例如为防治污染,有污染性的企业或因此关门,或则迁移,或则必须花极大费用去整治污染,从而造成企业利润大大下降甚至亏损。二是财务风险,指的是企业财务状况不良,包括财务管理不当,规划不善,扩充过失等,从而造成不应有的营业损失和资本损失。一个企业若发生营业性风险尚可调整方向,若遇财务风险,有时在其会计报告中会用不属实的财务数据来欺瞒股东,误导投资人,当财务报告中突然出现大额营业外收入或非常利益所得,看起来公司获利大为增加时,需特别引起注意,这很可能是一种假象,投资者一定要谨慎对待。
银行让我下载了招商证券和银河证券有风险吗
下载了招商证券和银河证券没有风险。只要是在正规网点和正规途径办理,一般都是安全的。银行卡绑定了第三方证券没有危险,只要是正规的证券公司账户。之所以有些人在办卡的时候会被开通证券,是因为现在很多证券公司都是与各商业银行有合作的。所以银行网点的工作人员在客户办卡的时候,可能就会询问是否要开通证券账户,如果客户同意,他们就会给客户开通证券账户。
证券交易知识:证券交易风险的种类有哪些
从证券公司的角度来看,证券交易风险可以分为证券自营业务风险和证券经济业务风险两类。由于证券自营业务和经济业务的性质、特征不尽相同,因此,引起风险的原因也不尽一致。但一般而言,以引起风险的原因为标准,证券交易风险可分为五种类型。 (一)法律风险 所谓法律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或经济业务中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而导致损失。 (二)市场风险 所谓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影响证券市场的诸多因素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化,如政治、经济及社会环境等变化而导致市场波动,可能给证券公司造成经营损失。这种风险是有证券市场的基本特性所决定的,所谓证券市场的高风险主要就是指市场风险。因此,市场风险又称为证券交易的基本风险。 (三)技术风险 所谓技术风险,是指证券公司的电子信息系统发生技术故障,从而导致证券公司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所带来的损失。 (四)经营风险 所谓经营风险,是指证券公司由于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而导致业务经营损失。 此外,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交易设备故障或损坏,亦有可能对证券公司造成损失。
找一支股票为例子,分别说明什么叫有价证券的产权性,收益性,流通性,风险性,期限性?
我买只股票可以通过转让得到收益这是购票的收益性和流通性,每年有股息获得这是股票的期限性,投资都有风险股票大跌表示股票的风险性。
买股票到天津渤海证券签署风险协议需要本人吗
不是一定要去证券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直接网上办理。但是,如果要去证券公司的柜台办理业务,就必须开户人亲自去,不能别人代办。
融资融券业务有哪些风险
由于其杠杆作用,融资融券的投资风险不可小觑,其既可以放大盈利,也可能放大亏损。1、融资融券一旦遇到大的市场波动,操作上较难把握,可能造成较大亏损。根据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不得低于50%。另外,各试点证券根据各自情况,有可能把最低保证金比例适度提高。除了初始的保证金以外,融资融券业务的中还有一定的保证金维持比例。投资者应该随时关注保证金情况,一旦没有及时追加保证金,券商将会强行平仓。2、融资融券的利息代价值得投资者关注。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证券规定的利息有极大可能高于此下限。3、融资融券业务有一定的期限性要求。按照相关规定,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4、其它风险控制措施《证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参考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规定了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一是证券应当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制定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向具有相应的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担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的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二是证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规定客户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也自动成为对证券的担保物;三是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所规定的范围;四是证券向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其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五是证券应当逐日盯市,并在客户未能按期补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时,依据合同约定实行强制平仓;六是证券所可以对每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和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做出限制性规定,并可以对融资融券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当融资融券活动出现异常时,可以暂停。5、其它需要关注的细节投资者在参与该业务时,还需要向证券了解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条件、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折算比率、保证金比例、融资融券规模管理等和紧密相关的问题。
信用证融资的信用证融资的风险表现形式
信用证融资风险系指进出口商不能按时、足额偿还银行通过信用证为其提供的融资贷款,这些风险主要包括:政治风险。当今的国际政治、经济局势动荡不安。远有前几年的阿根廷金融风暴、亚洲金融危机,近有2003年上半年的伊拉克战争,而政权更替、外汇管制在部分国家也时有发生,此外。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的贸易壁垒也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这些都可导致银行的应收账款难以安全收回。客户风险。进出口双方恶意诈骗,内外勾结,共同欺骗银行。如以假进口套开远期信用证进行融资,或以空证打包放款,或伪造单证。在进口项下,单证相符的单据到达后,进口商破产,无力付款,或在进口押汇情况下,银行先垫付放单,后向进口商收款,这样风险就比较大。在出口项下,出口商获取打包放款的款项后,将此笔款项挪作它用。致使信用证称为一纸空文,使打包款项无法及时偿还。市场风险。从进出口双方签订合同到开出信用证再到付款,有一段时差。如果交易的货物价格波动比较频繁或进口方破产、进口商利用法院支付令故意拖欠货款等都会影响信用证的按时执行。汇率风险。信用证都是以外币计价开立的,这就牵扯到了汇率风险,由于汇价变动而使某一方遭受损失。如在进口项下,开证日与付汇日之间有一定的时差。尤其是在远期信用证下,如果在付汇日外币汇率上升了,这时若申请人无充足的资金购汇,开证行就必须垫支一部分款项单证不符风险。在进I-I项下,开证行签发了提货担保书,便失去了对外拒付的权利,即使单据有不符点,也必须付款,而且~ 旦真正的货主持全套正本提单提不到货而要船公司赔偿时,开证行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出I-I项下,出I-I商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是常有的事,一般情况下不会造成大的收汇风险,但当市场价格变化对买方不利时,买方往往借故压价,而作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开证行在发生单证不符时,其付款责任即可解除,从而使打包放款、出口押汇的款项无法得到及时清偿==信用证融资风险的成因。信用证业务自身的特点所决定。信用证业务是凭单付款的业务,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它既对出口商提供担保,又以满足信用证各项要求为条件从而保证进口商的利益,但正是由于信用证运作的独立性,使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利用信用证只处理单据而不涉及货物的特点,进行作假或以假单据骗取货款,或以假信用证骗取货物或骗取到银行融资便利达到欺诈之目的。即使在正常交易中,也有一些商人因市场变化、价格因素等,在单据中挑毛病,从而达到降价、减价、迟付、少付的目的,给出口商正常收汇造成风险和损失。外部环境错综复杂,不确定因素较多。信用证自开出至付款时间有一段时差,如市场、汇率、政策、企业状况等都有可能发生不利于开证行的变化,尤其是远期信用证,很多情况下,超过合理付款期限,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企业资金供需矛盾 引起开证规模失控,造成资金“体外循环”或挪作他用,控制资金回流难度加大。银行通过信用证融资可获得较高的收入。进口信用证项下,银行可获得开证手续费收入、提货担保手续费收入、进口押汇利息收入、售汇差价收入、低成本资金等。出口信用证项下,银行可获得各种贸易融资的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结汇差价收入等。在高收入的利益驱动下,银行忽视了对信用证项下贸易真实性的审查和风险防范,给企业利用信用证非法违规融资提供了可能。金融同业竞争激烈,降低融资条件。在金融同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融资银行为了鼓励发展国际结算业务,在审批上对信用证融资手续比人民币贷款手续简单快捷,而且,有时会迁就客户的无理要求,降低融资条件。如降低保证金收取比例、信用担保开证等,助长了企业的投机行为。
高玮是什么职称?浙商证券首席风险官
高玮女士:1968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1996年6月至2006年6月任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原浙江财政证券公司)电脑中心副经理、市场管理总部经理、稽核部经理、职工监事。2006年7月起在浙商证券工作。现任浙商证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兼任浙商期货副董事长、浙商资管董事。
金工选择金融风险管理,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公司金融哪个方向好
攻读金融工程专业,就业前景和发展稳定性高的是金融风险管理,然后才是公司金融;以后进入银行公司金融部做客户经理、信贷经理、风控经理、投资经理都不错,也可以进入投资公司做风控经理,钱途和前途和就业面都比较宽广。不建议选择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不靠谱的专业方向,证券业已经失去了应有的光泽,竞争激烈,失业转业的很多,且钱途和前途都跟K线图一样,除非你证券业有证券高层的关系,否则根本无法进入有钱途的层面,升职、加薪、创业在这个行业都比较渺茫,所以学金融工程专业进入证券业完全就是在浪费青春、掘自己的前程,就算你进入以后也会改行,何必呢?读完金融工程专业,再到清华大学金融学院(五道口金融学院,原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读硕士、博士,进入银行业、投资集团高层就会比较容易,哪怕自己创业也能做金融。
朋友叫我在证券公司开户有什么风险
理论上客户在证券公司开户是没有风险的。根据法例,客户的资金在证券公司是独立存放的, 证券公司经营倒闭,理论上客户的资金还是可以取回的。但是证券公司倒闭,一般是经营不善,因此亦有可能出现了非法挪用客户的资金的情况。如发生这情况,客户的资金就有可能无法收回。所以开户要找一些经营良好,信誉昭著的券商。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开户是指投资者(包括个人或单位)跟银行建立储蓄、信贷等业务关系,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行为。开户具体又包括多种,如期货开户、股市开户、汇市开户等。扩展资料:账户分类市场类别按第一开户网类别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以及中证登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深圳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以及中证登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资金用户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按证券账户的用户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其他账户。A股账户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者开立。A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自然人证券账户、一般机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证券账户。B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境内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规则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同一主体可以开立多个证券账户。一般情况下,第一开户网建议投资者开立上海A股账户和深圳A股账户;如果投资者持有港币要进行证券投资的,则开立深圳B股账户;如果投资者持有美元要进行证券投资的,则开立上海B股账户;已经开立A股账户的投资者,中证登公司已允许其对基金进行投资,不必再开立基金账户。国内证券分为A股,B股。香港英文为:HongKong,所以香港的股票叫H股。A股,B股只是在国内的证券公司交易,每个国家都有相关的证券机构,只有在相应的证券机构开户,才能交易相关的股票。参考资料:开户-百度百科证券账户-百度百科
在证券公司开户有什么风险
理论上客户在证券公司开户是没有风险的。根据法例,客户的资金在证券公司是独立存放的, 证券公司经营倒闭,理论上客户的资金还是可以取回的。但是证券公司倒闭,一般是经营不善,因此亦有可能出现了非法挪用客户的资金的情况。如发生这情况,客户的资金就有可能无法收回。所以开户要找一些经营良好,信誉昭著的券商。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开户是指投资者(包括个人或单位)跟银行建立储蓄、信贷等业务关系,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行为。开户具体又包括多种,如期货开户、股市开户、汇市开户等。扩展资料:账户分类市场类别按第一开户网类别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以及中证登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深圳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以及中证登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资金用户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按证券账户的用户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其他账户。A股账户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者开立。A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自然人证券账户、一般机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证券账户。B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境内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规则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同一主体可以开立多个证券账户。一般情况下,第一开户网建议投资者开立上海A股账户和深圳A股账户;如果投资者持有港币要进行证券投资的,则开立深圳B股账户;如果投资者持有美元要进行证券投资的,则开立上海B股账户;已经开立A股账户的投资者,中证登公司已允许其对基金进行投资,不必再开立基金账户。国内证券分为A股,B股。香港英文为:HongKong,所以香港的股票叫H股。A股,B股只是在国内的证券公司交易,每个国家都有相关的证券机构,只有在相应的证券机构开户,才能交易相关的股票。参考资料:开户-百度百科证券账户-百度百科
香港高风险客户未能提供资产证明能开户吗
答案:如果香港高风险客户不能提供资产证明,有可能会影响其开户。因为根据香港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机构需要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确保客户来源合法、资金合法,以防止洗钱等违法行为。而客户提供的资产证明是评估客户财务状况和资产来源的重要依据之一。解释:香港是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吸引了众多国际企业和高净值客户前来投资和理财。但是,由于一些客户可能涉及非法资金来源或有洗钱嫌疑,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和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香港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要求较高,客户提供的资产证明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拓展:除了资产证明,香港金融机构还可能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明、经济来源证明、税务证明等相关文件,以便更全面地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和资产来源,从而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如果客户无法提供这些证明文件,可能会影响其开户。
天元集团商票有风险吗
亲亲~天元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有:商票有到期不能承兑的风险;商票不一定能贴现;已贴现的商票到期后有追索风险。《票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哦~
宝龙地产有风险吗
宝龙地产有风险。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截止于2023年2月21日,2021年上半年,宝龙地产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负52.97亿元,20亿ABS项目遭终止,宝龙地产面临危机。宝龙地产自2003年起专注开发运营综合性商业地产项目,2009年在香港主板成功上市。
证券开户有什么风险吗
理论上客户在证券公司开户是没有风险的。根据法例,客户的资金在证券公司是独立存放的, 证券公司经营倒闭,理论上客户的资金还是可以取回的。但是证券公司倒闭,一般是经营不善,因此亦有可能出现了非法挪用客户的资金的情况。如发生这情况,客户的资金就有可能无法收回。所以开户要找一些经营良好,信誉昭著的券商。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开户是指投资者(包括个人或单位)跟银行建立储蓄、信贷等业务关系,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行为。开户具体又包括多种,如期货开户、股市开户、汇市开户等。扩展资料:账户分类市场类别按第一开户网类别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以及中证登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深圳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以及中证登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资金用户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按证券账户的用户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其他账户。A股账户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者开立。A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自然人证券账户、一般机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证券账户。B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境内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
股票投资风险的涵义及特征
股票的投资风险就是买不好就有可能被套,就有可能赔钱,甚至有可能倾家荡产。。。股票投资风险的特征主要是:系统性风险;结构性风险;突发性风险;行业性风险;技术性风险;政策性风险。。。
财大票务的创业前景和风险
用户规模将大幅下降,风险较大。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财大票务受到较大的冲击,造成较大影响。公司的规模大,受市场的影响大,相对风险也就大。财达票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于2002年4月设立的一家具有网上交易资格的证券专营机构,公司前身是河北财达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有证券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自营、基金、资产管理、证券承销、融资融券等业务。
证券投资风险的类型
证券投资风险的类型 证券投资风险是指投资者在证券投资过程中遭受损失或达不到预期收益率的可能性。证券投资风险分为两类,即经济风险与心理风险。证券投资所要考虑的风险主要是经济风险,经济风险来源于证券发行主体的变现风险、违约风险以及证券市场的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等。 (一)系统风险 系统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资收益的可能变动,不可回避、不可分散的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法规、举措出台,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波动风险。经济周期波动风险是指证券市场行情周期性变动而引起的风险。这种行情变动不是指证券价格的日常波动和中级波动,而是指证券行情长期趋势的改变。 证券行情随经济周期的循环而起伏变化,总的趋势可分为看涨市场或称多头市场、牛市,以及看跌市场或称空头市场、熊市两大类型。 在这两个变动趋势中,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在整个看涨行市中,几乎所有的股票价格都会上涨;在整个看跌行市中,几乎所有的股票价格都不可避免地有所下跌,只是涨跌程度不同而已。 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利率与证券价格呈反方向变化。市场利率的变化会引起证券价格变动,并进一步影响证券收益的确定性。利率从两方面影响证券价格。一是改变资金流向。二是影响公司的盈利。 利率风险对不同证券的影响是不相同的。 (1)利率风险是固定收益证券的主要风险,特别是债券的主要风险。债券面临的利率风险由价格变动风险和息票利率风险两方面组成。 (2)利率风险是政府债券的主要风险。根据发行主体不同,债券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 (3)利率风险对长期债券的影响大于短期债券。在利率水平变动幅度相同的情况下,长期债券价格变动幅度大于短期债券,因此,长期债券的利率风险大于短期债券。 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也会受到利率风险的影响。其中优先股票因股息率固定而受利率风险影响较大。 4.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在通货膨胀情况下,物价普遍上涨,社会经济运行秩序混乱,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恶化,证券市场也难免深受其害,所以购买力风险是难以回避的。 实际收益率=名义收益率-通货膨胀率 只有当名义收益率大于通货膨胀率时,投资者才有实际收益。 购买力风险对不同证券的影响是不同的,最容易受其损害的是固定收益证券,如优先股票、债券。 (二)非系统风险 非系统风险是指只对某个行业或个别公司的证券产生影响的风险,它通常由某一特殊因素引起,与整个证券市场的价格不存在系统、全面的联系,而只对个别或少数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非系统风险包括信用风险、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到期时无法还本付息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它主要受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能力、盈利水平、事业稳定程度及规模大小等因素影响。信用风险是债券的主要风险。政府债券的信用风险最小。 2.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公司的决策人员与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而导致公司盈利水平变化,从而使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可能。 经营风险来自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个方面。内部因素包括:项目投资决策失误、不注意技术更新、不注意市场调查、销售决策失误。外部因素包括公司以外的.客观因素,如政府产业政策的调整、竞争对手的实力变化等。但经营风险主要还是来自公司内部的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 公司的经营状况最终表现于盈利水平的变化和资产价值的变化,经营风险主要通过盈利变化产生影响,对不同证券的影响程度也有所不同。经营风险是普通股票的主要风险,公司盈利的变化既会影响股息收入,又会影响股票价格。当公司盈利增加时,股息增加,股价上涨;当公司盈利减少时,股息减少,股价下降。 3.财务风险。财务风险是指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 实际上公司融资产生的财务杠杆作用犹如一把“双刃剑”,当融资产生的利润大于债息率时,给股东带来的是收益增长的效应;反之,就是收益减少的财务风险。对股票投资来说,财务风险中最大的风险当属公司亏损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