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

股票发行核准制和注册制

一、概念  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 如果公开方式适当, 证券管理机构不得以发行证券价格或其他条件非公平, 或发行者提出的公司前景不尽合理等理由而拒绝注册。注册制主张事后控制。注册制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 , 即使该证券没有任何投资价值,证券主管机关也无权干涉,因为自愿上当被认为是投资者不可剥夺的权利。  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依照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  二、评价  1、注册制更利于市场三大功能发挥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后目标,均在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价格发现、融资、资源配置等三大基础功能,对定价、交易干预过多,不利于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发行节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于融资功能的实现;上市门槛过高,审核过严,则不利于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   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对社会资源耗费更少,资本市场可以快速实现资源配置功能。  注册制最大的好处在于把发行风险交给了主承销商,把合规要求的实现交给了中介机构,把信披真实性的实现交给了发行人  2、发行注册制也并非来者不拒。  美国证监会接到发行人申请后,会就其提交的材料提出反馈意见,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则需进行有针对性的答复,一般意见反馈和答复少则三四次,多则七八次,直至证监会不再有其他问题才会准予注册。从时间上看,美国证监会的审核最快2个月,一般3到6个月时间方能完成,交易所审核仅需1到1个半月,时间包含在证监会审查期内。  伦敦UKLA审核发行人材料时,也需经过一读、二读、三读的意见反馈和回复,之后需有一定等级、两个以上审核委员签字后才能获得发行批文。发行审核环节通常也需时3到6个月。“如果三读之后还有问题,将继续进行多轮意见反馈,如果发行人一直无法完成反馈回复,发审环节就会被无限期拖延下去。”   3、核准制不等于非市场化  注册制与核准制并非仅由市场成熟程度决定,而是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是监管理念、市场分布、控制层次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把核准制和非市场化直接画等号并不科学。 无论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是否市场化的标准在于市场买卖双方是否能够实现真实意愿的表达。  三、核准制和注册制的比较  1、发行指标和额度  无  无  2、发行上市标准  有  有  3、主要推荐人  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  4、对发行做出实质判断的主体  中介机构、证监会  中介机构  5、发行监管性制度  中介机构和证监会分担实质性审核职责  证监会形式审核,中介机构实质性审核  6、市场化程度  逐步市场化  完全市场化  7、发行效率:后者更高  8、制度背景:后者实现的国家一般市场化程度高,金融市场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监管主体严格有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更自律,投资者素质更高。   四、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实践  1988年以来,我国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是地方法规分别规定证券发行审核办法。  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证券发行规模控制与实质审查制度。  1996年以前,由国家下达发行规模,并将发行指标分配给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在自己的管辖区内,或者行业内,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筛选,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执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尽量将有限的股票发行规模,分配给更多的企业,造成了发行公司规模小,公司质量差的情况。于是,1996年以后,开始实行”总量控制,集中掌握,限报数家”的办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事先下达的发行指标,审定申请上市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的企业的预选资料审核,合格以后,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分配的发行指标,下达发行额度。审查不合格的,不能下达发行额度。企业得到发行额度以后,将正式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最后审定是否批准企业发行证券。这是计划经济。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证券法》第11条第2款还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总之,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视证券的种类不同而不同:  1、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  2、对债券发行采取审批制。  目前,我国的证券发行工作,从额度制和严格审批制向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核准制过度。  1999年9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与2000年3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先后实施,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程度加快。在此基础之上,股票发行价格也采取了市场定价方法,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股票发行市盈率进行限制。

比较证券发行注册制度与证券发行核准制度优劣

目前,世界上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主要有两种:注册制和核准制。采用哪一种制度与一国的证券管理体制有关。 注册制也称申报制或登记制,是指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前,按法律的规定向证券发行主管机关提交与发行有关的文件,在一定的期限内,主管机关未提出异议的,其证券发行注册即发生效力的一种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其主要特点是:主管机关的审核强调公开原则和形式审查原则,主管机关要求发行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真实、准确地提供一切与发行有关的资料,对其投资价值不作判断,在申报文件提交的一定期间内,主管机关未提出补充或修订意见或未以停止命令阻止注册生效者视为已依法注册,发行人即可正式进行证券的发行。这种审核制度的优点是:1)可以简化审核程序,减轻主管机关的负担;2)有利于具有发展潜力和风险性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募得资金,获取发展机会;3)提高投资人的投资判断力,减少对政府的依赖性。当然,这种发行审核制度,对那些不成熟的投资者来说,自然具有较大的投资风险。但这种制度会促使落后的人跟上来,而不是让走在前面的人停下来等待。 实行注册制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是美国和日本。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其证券发行注册分三个阶段:第一,注册文件送达阶段,即证券发行人依照法律规定提交申报文件。申报文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为投资者准备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生效生即向广大投资者公布;另一部分是存放于SEC以供投资者查询的文件。前者为公布文件,后者为备置文件。第二,注册生效等待阶段,注册文件交由SEC审核,如果SEC未提异议的,审核自提交申请20日后,或由SEC决定的更早的日子自动生效;SEC认为注册文件有不充分不确切之处,可以向申报人提出补充、修订的要求,申报人应进行补充、修订;如果SEC认为提交的文件有重要事项,有虚假记载等情形时,可以发出生效终止令。当然,申报人如能进行按照要求进行了修订,SEC可以解除终止令。第三,正式发行阶段,注册生效后,发行人需将印刷好的招股说明书散发给广大投资者,证券销售正式开始。①《日本证券交易法》的规定与美国大同小异,日本证券发行的主管机关是大藏省。《日本证券交易法》第4条规定:“有价证券的募集或推销,在发行人未向大藏大臣就有价证券的募集或推销进行呈报时,不得进行。”第8条规定,“大藏大臣受理提交的呈报书之日15日内产生效力,”生效时间比美国少5日,其效率更高。但是该条还规定,大藏大臣认为呈报书“在形式上不完备或该文件记载的重要事项记载不充分”或“在重要事项上有虚假记载以及应记载的重要事项或为免生误解所必要的事实起记载有缺陷时”,“可以命令呈报人提交订正报告书,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命令呈报人停止提交的呈报书的效力。如果呈报者按照规定提交了修正报告书,且大藏大臣认为适当时,可解除该项规定的停止生效命令。从以上规定看,日本的证券发行制度与美国如出一辙,日本1948年4月13日制定的这部《证券交易法》是日本在二战后,由典型的欧陆法向英美法转变的又一例证。 核准制的特点是,证券主管部门对证券发行既要进行的形式审查,又要进行实质审查,除审查发行所提交的文件的完全性及真实性外,还要审查该证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方可获准发行。实行发行核准制的国家主要是一些欧陆国家,如法国、瑞士等,还有东南亚与菲律宾等新兴证券市场所在国。核准制的优点是:1)对拟发行的证券进行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审查,获准发行的证券投资价值有一定的保障;2)有利于防止不良证券进入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但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主管机关负荷过重,在证券发行种类和数量增多的情况下,也难免“萝卜快了不洗泥”,质量不保;二是容易造成投资人的依赖心理,不利于培育成熟的投资人群;三是不利于发展新兴事业,具有潜力和风险性的企业可能因一时不具备较高的发行条件而被排斥在外。 我国《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发行的核准制。《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发行股票由中国证券会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准;发行公司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但依照《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指引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由中国证监会主管。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几种?各自的内容是什么?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上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则属于核准制。 1、审批制: 从“额度管理”到“指标管理” 审批制的行政干预程度最高,适用于刚起步的资本市场,由于在监管机构审核前已经经过了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选拔”,因此审批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发行定价也体现了很强的行政干预特征。 在资本市场建立之初,股票发行是一项试点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需要有一个通盘考虑和整体计划,也需要由政府对企业加以初步遴选。一是可以对企业有个基本把握,二是为了循序渐进培育市场,平衡复杂的社会关系。再者,当时的市场参与各方还很不成熟,缺乏对资本市场规则、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深刻认识,因此,实行额度管理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为了扩大上市公司的规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1996年新股发行改为“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指标管理办法。同时,为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行股票,改革后的监管政策明确要求,股票发行要优先考虑国家确定的1000家特别是其中的300家重点企业,以及100家全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56家试点企业集团,并鼓励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 2、核准制: 从“指标管理”到“通道制”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审批制的弊端显得愈来愈明显。第一,在审批制下,企业选择行政化,资源按行政原则配置。上市企业往往是利益平衡的产物,担负着为地方或部门内其他企业脱贫解困的任务,这使他们难以满足投资者的要求,无法实现股东的愿望。第二,企业规模小,二级市场容易被操纵。第三,证券中介机构职能错位、责任不清,无法实现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第四,一些非经济部门也获得额度,存在买卖额度的现象。第五,行政化的审批在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寻租行为。 由于审批制明显阻碍了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因此,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对发行监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2000年3月6日,《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颁布实施,标志着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证券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对按市场原则推选出的公司的发行资格进行审核,并做出核准与否决定的制度。核准制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标的做法,改为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证监会核准的办法。核准制最初的实现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制取代审批制,反映了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表明一家企业能否上市,已经不再取决于这家公司能否从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计划和指标,取而代之的是企业自身的质量。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体现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反映了证券监管思路的变化,表明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逐步摆脱计划经济思维方式的束缚。因此,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绝不仅仅是从计划分配制向委员会举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优化: “保荐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但通道制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风险,并且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显的。第一,通道制本身并不能真正解决有限的上市资源与庞大的上市需求之间的矛盾,无法根本改变中国资本市场深层次结构性失衡的问题。第二,通道制带有平均主义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销资格,实力再强,手中项目再多,也只有8个通道,规模再小,也不少于2个通道。这种状况下,大小券商的投行业务有分散化的倾向,这导致投行业务中的优胜劣汰机制难以在较大范围内发生作用,不利于业务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广度发展。第三,通道制对主承销商的风险约束仍然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国股票发行制度从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初期的过渡性措施和阶段性产物,它依然带有计划干预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实质性审核主要是考察发行人目前的经营状况,但据此并不能保证其未来的经营业绩,也不能保证其募集资金不改变投向,更不能在改变投向的情况下保证其收益率。中国有相当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当年,或者上市后一年内出现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即媒体所称的“变脸”)、募集资金变更等现象,有些上市公司内部运作还很不规范,存在比较多的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了在现有框架内最大程度地发挥核准制的作用,系统提高中国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中介机构对于发行人的筛选把关和外部督导责任,促使中介机构能够把质量好、规范运作的公司推荐给证券市场,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正在引入保荐代表人制度,变“关口式监管”为“管道式监管”。 保荐人制度的引入将试图通过连带责任机制把发行人质量和保荐人的利益直接挂钩,使其收益和承担的风险相对应。保荐人对于行业和公司价值判断的专业水平及工作作风,将对其保荐绩效和业务收益形成直接影响,并最终决定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如果保荐人督导不力,在保荐责任期间出现严重的大股东、董事或者经理层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等现象,保荐人将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保荐人为了减少上市公司行为不规范而给自身带来督导不力的连带责任风险,其必须十分重视对大股东的资质和诚信进行充分调查,同时,还需要采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签定协议)以对大股东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证券是如何发行的

价值投资看人性维新工种好 价值投资看人性证券发行制度来自专栏薅羊剪毛-理财手记为你朗读4 分钟证券发行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注册制,以美国为代表;二是核准制,以欧洲各国为代表。1.注册制。证券发行注册制实行公开管理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发行公司的财务公开制度。它要求发行人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和证券发行有关的所有信息。发行人不仅要完全公开有关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并且要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证券监管机构不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作出价值判断,对公开资料的审查只涉及刑事,不涉及任何发行实质条件。发行人只要按规定将有关资料完全公开,监管机构就不得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未达到一定标准而拒绝其发行。证券发行相关材料报证券监管机构后,一般会有一个生效等待期,在这段时间内,由证券监管机构对相关文件进行形式审查。注册生效等待期满后,如果证券监管机构未对申报书提出任何异议,证券发行注册生效,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但如果证券监管机构认为报送的文件存在缺陷,会指明文件缺陷,并要求补正或正式拒绝,或阻止发行生效。目前,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菲律宾、新加坡、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在证券发行上均采取注册制。2.核准制。核准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求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所规定的条件,而且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机构决定的审核制度。证券发行核准制实行实质管理原则,即证券发行人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若干适合于发行的实质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发行人经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方可在证券市场是发行证券。实行核准制的目的在于证券监管机构能尽法律赋予的职能,使发行的证券符合公众利益和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需要。3.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我国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权证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必须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1)证券发行核准制。在我国,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人提出发行申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初审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最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核准制不仅强调公司信息披露,同时还要求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性条件,如企业盈利能力、公司治理水平等。核准制的核心是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强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约束,减少新股发行中的行政干预。(2)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指由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和辅导,尽职调查核实公司发行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和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只接受由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或上市申请文件。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尽职调查,对发行人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连带责任。 ③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其所推荐的公司上市后的一段期间负有持续督导义务,并对公司在督导期间的不规范行为承担责任。④保荐机构要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⑤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实行持续监管。(3)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是证券发行核准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简称发审委)。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发审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独立表决,依法对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审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不断提高发行审核专业化程度和透明度、增加社会监督和提高发行效率的重要举措。来自专栏薅羊剪毛-理财手记卡哥 · 36 篇内容工银亚洲港卡怎么办?文章 · 1 赞同 · 1 评论编辑于 05-06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 申请转载分享到u200bu200bu200b证券IPO 注册制中国资本市场评论添加评论...推荐阅读证券法:发审委退出历史舞台!有人笑了:注册制全面推行,亏损可以上市了!有人哭了:私密部位都要展示了!赋翼咨询的文章 · 8 赞同核准制与注册制的区别!有很多朋友问我注册制是什么,对股票市场有什么影响,这篇文章就为…小诸葛最...的文章 · 49 赞同解读!新《证券法》对资本市场的八大影响前言 2019年12月28日,新修改的证券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修订后的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历时四年多、历经四次审议的“升级版”证券法出炉标…股权投资...的文章 · 27 赞同注册制对中国证券市场意味着什么?本文发表于《学习时报》2020年3月11日,发表时标题为《注册制意味着什么?》 3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实施。现行证券法颁布于1998年,这次修订是颁布以来的第二次大修…诉讼绿狮...的文章 · 12 赞同注册制终于要来了,对A股有何巨大影响周末重要新闻点评。 刚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明年3月1日施行。此次证券法从证券发行制度、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大幅度提高证券违…王智俊的文章 · 15 赞同证券法150问1证券法150问 一、什么是证券?证券发行有什么原则? 1、证券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1)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 (2)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名校选调...的文章 · 12 赞同我坦白吧,是水牛!4月27日,资本市场发生了件大事。 深改委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君临的文章 · 53 赞同注册制公司债来了,债市有哪些影响?3月1日,超过1万亿元市场规模的企业债、公司债开始实行注册制。经历了13年的核准制,我国企业债公司债发行改为注册制,企业债发行迈出更加市场化的一步。Wind统计,截至2020年2月末,中国98…经济日报...的文章 · 4 赞同如何申请登记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投行小兵的文章 · 9 赞同证券从业《基础知识》核心考点超全精华汇总易考网的文章 · 10 赞同

股票发行的审核内容包括什么

股票发行的审核内容包括: (1)受理申请文件。当保荐机构履行完成对发行人上市前的辅导工作,并且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 6号)的要求制作了申请文件后,保荐机构就可以推荐企业并向证监会申报申请文件。 (2)初审。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证监会。 (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证监会对根据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 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会”)审核。发审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4)核准发行。依据发审会的审核意见,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 个月内作出决定。 此外,还需关注举报信处理程序。证监会对举报信处理执行独立运转程序,不影响正常的发行审核进度。没有依据、缺乏线索、没有署名的举报信,由保荐机构会同其他申报中介机构核查;提出明确线索、署名和联系方式的,可考虑做同业复核。举报信由中介机构核查的同时,企业应说明是否存在举报情况。在审核过程中收到的举报信必须处理完毕,方能提请发审会讨论发行申请;在发审会后收到的举报信,必须处理完毕后,方可发行。

比较股票发行的注册制和核准制,并简要阐述我国历年来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概念  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 如果公开方式适当, 证券管理机构不得以发行证券价格或其他条件非公平, 或发行者提出的公司前景不尽合理等理由而拒绝注册。注册制主张事后控制。注册制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 , 即使该证券没有任何投资价值,证券主管机关也无权干涉,因为自愿上当被认为是投资者不可剥夺的权利。  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依照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  二、评价  1、注册制更利于市场三大功能发挥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后目标,均在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价格发现、融资、资源配置等三大基础功能,对定价、交易干预过多,不利于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发行节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于融资功能的实现;上市门槛过高,审核过严,则不利于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  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对社会资源耗费更少,资本市场可以快速实现资源配置功能。  注册制最大的好处在于把发行风险交给了主承销商,把合规要求的实现交给了中介机构,把信披真实性的实现交给了发行人  2、发行注册制也并非来者不拒。  美国证监会接到发行人申请后,会就其提交的材料提出反馈意见,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则需进行有针对性的答复,一般意见反馈和答复少则三四次,多则七八次,直至证监会不再有其他问题才会准予注册。从时间上看,美国证监会的审核最快2个月,一般3到6个月时间方能完成,交易所审核仅需1到1个半月,时间包含在证监会审查期内。  伦敦UKLA审核发行人材料时,也需经过一读、二读、三读的意见反馈和回复,之后需有一定等级、两个以上审核委员签字后才能获得发行批文。发行审核环节通常也需时3到6个月。“如果三读之后还有问题,将继续进行多轮意见反馈,如果发行人一直无法完成反馈回复,发审环节就会被无限期拖延下去。”  3、核准制不等于非市场化  注册制与核准制并非仅由市场成熟程度决定,而是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是监管理念、市场分布、控制层次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把核准制和非市场化直接画等号并不科学。 无论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是否市场化的标准在于市场买卖双方是否能够实现真实意愿的表达。  三、核准制和注册制的比较  1、发行指标和额度  无  无  2、发行上市标准  有  有  3、主要推荐人  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  4、对发行做出实质判断的主体  中介机构、证监会  中介机构  5、发行监管性制度  中介机构和证监会分担实质性审核职责  证监会形式审核,中介机构实质性审核  6、市场化程度  逐步市场化  完全市场化  7、发行效率:后者更高  8、制度背景:后者实现的国家一般市场化程度高,金融市场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监管主体严格有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更自律,投资者素质更高。  四、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实践  1988年以来,我国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是地方法规分别规定证券发行审核办法。  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证券发行规模控制与实质审查制度。  1996年以前,由国家下达发行规模,并将发行指标分配给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在自己的管辖区内,或者行业内,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筛选,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执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尽量将有限的股票发行规模,分配给更多的企业,造成了发行公司规模小,公司质量差的情况。于是,1996年以后,开始实行”总量控制,集中掌握,限报数家”的办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事先下达的发行指标,审定申请上市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的企业的预选资料审核,合格以后,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分配的发行指标,下达发行额度。审查不合格的,不能下达发行额度。企业得到发行额度以后,将正式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最后审定是否批准企业发行证券。这是计划经济。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证券法》第11条第2款还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总之,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视证券的种类不同而不同:  1、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  2、对债券发行采取审批制。  目前,我国的证券发行工作,从额度制和严格审批制向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核准制过度。  1999年9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与2000年3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先后实施,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程度加快。在此基础之上,股票发行价格也采取了市场定价方法,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股票发行市盈率进行限制。

证券发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及主体   证券发行,是指经批准符合条件的发行人按照一定程序、以同一条件将有关证券发售给投资者的行为。   参与证券发行活动的主体包括:①证券发行者。这是指为筹集资金而发行证券的社会经济组织,它既是社会资金的需求者,也是证券的原始供应者。在我国,可作为证券发行主体的有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以银行为核心的金融机构,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企业组织。②证券承销者。这是指按照承销合同,为发行者包销或代销证券的承销商。③证券投资者。这是指愿意用自己所有的资金购买发行者所发行的证券的自然人和法人。   二、证券发行方式   证券发行方式,按不同的标准可分成以下几类:   第一,按证券的发行是否要通过承销机构,可分为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毋需通过证券经营机构的承销而直接与证券购买人签订购买合同;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并不直接与购买人发生关系,而是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进行发行。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股票发行必须采取间接发行的方式,而债券的发行,特别是企业债券的发行,则可选择采取直接发行方式或间接发行方式。   第二,按发行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私募发行与公募发行。私募发行是指仅以特定的投资者为募集资金对象而进行的证券发行。公募发  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以同一条件向不特定的任何社会公众和组织所进行的证券发行。   第三,按证券发行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初次发行与再次发行。初次发行与再次发行是以同一种证券为基础。在具体发行条件上,一般而言再次发行要受到比初次发行更多的条件的限制。比如,再次发行必须于初次发行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才能进行;初次发行如果没有达到预期发行目标,或初次发行所筹资金在使用上超出了核定的使用范围,都将直接影响到同一种证券的再次发行。   三、证券发行审核   发行审核,指主管机关依法对发行人提交的发行证券的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发行的制度。关于发行审核,国际上主要有两种体制,即注册制和核准制。   注册制,又称申报制或形式审查制,即政府对发行者发行证券,事先不作实质条件的限制。发行者发行证券时,不但要完全、正确、真实地公开可供认购者判断的资料,而且要通过政府对要件的审查;发行者在申报后一定期间内,若未被政府否定,即可发行证券。   注册制的理论基础是自由主义经济学说,制度基础是高度发达的自治自律的市场经济。它是商品经济长期发展的历史产物。注册制的优点是:减化政府实质审查手续,节省募集资金时间,方便发行者及时募集到其所需资金。但它的弊端是:由于发行手续简便,发行者往往会基于募集自己所求资金之考虑,而作出不利于投资者的行为。   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制,即发行者发行证券,不仅要真实公开全部的可供认购者判断的资料,并且要符合若干实质条件,方可获准发行证券。换言之,证券主管机关有权依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限制条件,对发行者作出的发行申请及呈报资料作实质性价值审查,发行人获得证券主管机关的批准后,才能发行证券。   核准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便于政府利用公务对证券发行作适当监督。发行证券是公司的团体性行为,发行者发行证券虽公开其发行资料但并不是每一个投资者都能读懂招股说明书或其他财务资料,即使能够读懂也未必能通盘了解透彻,所以为保护个别投资者的利益不受团体不当行为的损害,政府履行其职责对证券发行作适当监督是必要的。   由注册制和核准制演绎综合而成的是注册制兼核准制,或核准制兼注册制。例如,我国台湾省《证券交易法》,在1983年修改前,采用的是核准制;1983年修改后,改成核准制兼申报制(即注册制)。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司依本法公开募集及发行有价证券时,应先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或向主管机关申报生效。”第二十二条继续规定:“有价证券的募集与发行,除政府债券或经财政部核定的其他有价证券外,非经主管机关或向主管机关申报生效后,不得为之;其处理准则由主管机关定之。”   我国采取的是较为严格的核准制。发行证券必须经过主管机关批准。发行人获准发行证券,应接受形式与实质审核。例如,发行证券,发行人必须向主管机关提交内容和格式均由主管机关规定的申请文件,不仅如此,发行人还必须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发行标准。此发行标准,是针对一定时期内的证券类型、行业类型、发行人类型而规定的。   四、证券发行规则   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公  开发行股票,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文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该审批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该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发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投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者经审批,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行证券。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或者审批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发行证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行人返还。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股。

证券法对股票发行的审核与核准有哪些规定

证券法:第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发起人协议;(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四)招股说明书;(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股东大会决议;(四)招股说明书;(五)财务会计报告;(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股票的发行审核制度主要有( )。A.审批制B.核准制

【答案】:ABC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股票发行审核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注册制又称备案制或存档制。

简述证券发行注册制和核准制的区别

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做成法律文件送至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它和核准制的区别是,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判断。而核准制是实质管理,证券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还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发行的实质条件,核准制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如需要了解股票,可以登录平安口袋银行APP-金融-股票进行查询。应答时间:2021-12-1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目前中国证券发行的核准制度采取的是

目前中国证券发行的核准制度采取的是审批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券发行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批才能进行。在中国证监会审批制度下,企业在申请发行证券时,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发行计划、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中国证监会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企业是否符合发行证券的条件,并决定是否批准发行。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加强了对发行证券的审批管理,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希望通过加强审批管理,提高发行证券的质量,使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发展。

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有哪几种

现在主要的发行制度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我国现行的是核准制。注册制就是发行者在发行证券前,只需向相关部门将自己公司的相关材料注册一下,就可以发行了,这种适用于信用程度很高的国家,国外有的实行注册制,也有的实行注册制和核准制相结合的发行方式。核准制是发行者发行前需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并且材料需要经过主管部门核实,并去、且审核后,认为筹集的资金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并且公司质地优良等,方可发行,我国目前只有核准制发行方式。但是,注意一点,负责核准的主管部门并不能保证买入发行的股票没有风险。

什么是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度????

主要有两种:注册制和核准制。采用哪一种制度与一国的证券管理体制有关。 注册制也称申报制或登记制,是指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前,按法律的规定向证券发行主管机关提交与发行有关的文件,在一定的期限内,主管机关未提出异议的,其证券发行注册即发生效力的一种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审核制度

1988年以来,我国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是地方法规分别规定证券发行审核办法。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证券发行规模控制与实质审查制度。1996年以前,由国家下达发行规模,并将发行指标分配给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在自己的管辖区内,或者行业内,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筛选,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执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尽量将有限的股票发行规模,分配给更多的企业,造成了发行公司规模小,公司质量差的情况。于是,1996年以后,开始实行”总量控制,集中掌握,限报数家”的办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事先下达的发行指标,审定申请上市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的企业的预选资料审核,合格以后,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分配的发行指标,下达发行额度。审查不合格的,不能下达发行额度。企业得到发行额度以后,将正式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最后审定是否批准企业发行证券。这是计划经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证券法》第11条第2款还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总之,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视证券的种类不同而不同:1、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2、对债券发行采取审批制。目前,我国的证券发行工作,从额度制和严格审批制向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核准制过度。1999年9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与2000年3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先后实施,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程度加快。在此基础之上,股票发行价格也采取了市场定价方法,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股票发行市盈率进行限制。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分为注册制和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各国对证券发行实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注册制是申请人的证券发行相关的信息都要公开,同时提交给主管机构进行严格的审查。主管机构一般只是对信息进行审核,并不会作出实质的判断。核准制不仅需要将相关信息和资料公开,主管机构还会对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审核其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证券公开发行注册中的发行上市审核有哪些机制和特点?

上交所投教专员 目前,上交所分别在科创板和公司债券两个领域,依法实施证券公开发行上市审核。在科创板的发行上市审核实践中,形成了如下审核机制:一是问询式审核。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发行上市审核中,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答复问询的内容,也纳入信息披露范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是分行业审核。审核机构根据不同科创行业的发展情况和风险特征设置若干行业审核小组,对发行上市申请实行分行业审核。三是电子化审核。公开发行上市申请、受理、问询、回复,以及业务咨询、预约沟通等事项通过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办理,同时实现全程留痕。四是透明化审核。审核标准、审核进度、审核内容、审核结果及时通过网站向市场公开,将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的发行上市申请,以及审核机构的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置于全市场、全社会监督之下。五是可预期审核。除规定的例外事项外,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用时不超过3个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问询回复总用时也不超过3个月,保障了发行上市审核环节的可预期性。

我国股票发行采用的是哪种审核制度?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对证券发行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证券的法律制度。 一是注册制,是指政府对证券发行事先不作实质条件之限制,发行者发行证券时,只需把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文件资料如实详尽公布于众,并不得有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只就证券发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不审查证券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是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它是指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信息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还必须符合一定的适于发行的实质要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仅要审查证券发行中所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而且要依法定标准审查发行人是否具有发行资格,只有经其许可,证券才能发行我国采用的是第二种核准制

简述我国证券发行核准规则的主要内容。

【答案】: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审批证券发行申请时,必须依法遵守以下具体规则:(1)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发行人向监管机构提出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按照规定的信息披露准则提交有关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果发行人报送文件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不符合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要求,审核机关有权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2)审核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审核。证券类型不同,发行审核条件也有差别。审核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审核股票发行申请,不得在法定条件外,不合理地附加新的条件或者要求。审核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3)审核机关按照法定文件以及格式进行审核。发行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及审核机关公开的规程提交文件。鉴于目前采取实质审查机制,为了核实与所披露信息相关的情况,审核机关有权要求发行人提供辅助材料。(4)核准程序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证券法》第23条规定“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第184条规定,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也应公开。上述规定不仅重申了公开原则的适用,也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5)审核程序应当遵守法定的审核期限。《证券法》第24条规定,证监会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说明。证监会受理的申请,必须是申请人依法报送的、文件内容齐备且格式符合要求的申请。如果报送文件存在遗漏、格式错误等,不构成已受理的申请文件,证监会还有权要求其改正或者补充。明确规定适当的核准期限,是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内在要求,它反映了申请人的利益,有利于?肖除审核工作的匆忙与草率,有利于防止“久审不核”。(6)审核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审核程序直接涉及申请人的切身利益,审核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是实现审核程序公平性的基础,必须确立审核人员的义务与职责。《证券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目前我国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是( )。

【答案】:D我国自2001年3月开始对证券的发行正式实行核准制,依《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的发行由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核准;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有哪些类型

一、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在我国,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人提出发行申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初审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最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核准制不仅强调公司信息披露,同时还要求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性条件,如企业盈利能力、公司治理水平等.核准制的核心是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大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约束,减少新股发行中的行政干预。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指有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和辅导,经尽职调查核实公司发行文件资料的真是、准确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一下内容:(1)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只接受由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或上市申请文件.(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尽职调查,对发行人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连带责任.(3)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其所推荐的公司上市后的一段期间负有持续督导义务,并对公司在督导期间的不规范行为承担这人.(4)保荐机构要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5)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实行持续监管.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是证券发行核准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问员会(下简称发审委).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发审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独立表决,依法对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以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审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不断提高发行审核专业化程度和透明度、增加社会监督和提高发行效率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长城证券股票历年最高价?长城证券发行时股票价格?长城证券能连续涨停吗?

证券行业,一直以来都是牛股层出不群的优秀赛道。随着中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居民财富的增长、各类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以及市场各项制度的逐渐完善,中国股票二级市场的活跃度稳步提升,这个也证券行业的发展带来了不少空间。作为国内最大的券商企业之一的长城证券便是今天的主角,是不是值得我们投资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在开始分析长城证券前,先分享一份整理好的证券行业龙头股名单给大家,点击就可以领取:宝藏资料:证券行业龙头股一览表 一、从公司角度看公司介绍: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创办的时间是1996年5月,将100多家营业部设在了全国的主要城市内。公司控股宝城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子公司,同时是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两家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经过二十余年的探索,长城证券已经成长为一家资质齐全、业务覆盖全国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多功能协调发展的金融业务体系已初步建立。分析完公司的基础概况后,借着今天这个机会,我们就来看看这家老牌券商还具备哪些优势。亮点一:主要股东实力雄厚、均衡多元的股东结构公司控股股东为华能集团下属的华能资本,其他主要股东包括深圳能源及深圳新江南(招商局集团下属企业)等,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实力强劲,配合其资源治理工作,加速转型升级和产融结合,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公司的股东一共有23家,既有国有成分,也有民营性质,彰显了均衡多元的股东结构,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良好的经营机制。 亮点二:拥有业务全牌照,分支机构布局合理广泛公司还配置了具有全牌照、综合性等特点的业务平台,可以处理各类证券业务。分支机构覆盖全国重点区域,有合理、广泛的布局,在全国布局的省级地区已有27个,已设立北京、杭州、广东、上海、前海等12家分公司,在全国的很多主要城市设有109家营业部,就譬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成都等地。由于篇幅受限,更多关于长城证券的深度报告和风险提示,我整理在这篇研报当中,点击即可查看:【深度研报】长城证券点评,建议收藏! 二、从行业角度中国股市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早是行业的新常态了。中国证监会将提高对券商风险的监管,行业也将继续推进"风险管理全覆盖"的目标。在经济增长新区动力逐渐达成的趋势下,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加快,证券行业有望来一波新的战略发展时机,成长空间将全面打开,市场竞争也将更加激烈。因传统业务的竞争的存在,创新业务的快速增长将会为新的发展提供源动力。整体而言,证券行业出现牛股很正常,在美国股市中或是在日本股市中,均出现了这样的盛况。随着国内对金融的重视力度不断增加,未来证券行业还将迎来巨大的向上空间。但是文章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想更准确地知道长城证券未来行情,直接点击链接,有专业的投顾帮你诊股,看下长城证券现在行情是否到买入或卖出的好时机:【免费】测一测长城证券还有机会吗?应答时间:2021-12-07,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小米公开招股发行价是多少?

23日上午,小米集团在香港召开全球发售新闻发布会,宣布将于今日(6月25日)正式启动公开招股,并于7月9日在港交所挂牌交易,成为港股首家采用“同股不同权”架构的上市公司。根据销售文件,小米集团将于6月25日至28日在香港公开招股,面向个人投资者发售1.09亿股,约占小米全球发售总量21.79亿股的5%,另外95%的股份将配售给机构投资者。IPO发售价区间为每股17港元至22港元,认购起步价为4444港元。小米将于6月29日定价,首个交易日为7月9日,股票代码是01810.HK。

西部证券发行价是多少?

西部证券本次发行网下发行数量为4,00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20%;网上发行数量为16,00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80%;发行价格为8.70元/股,对应市盈率为48.33倍。

为什么发行公司债券时,会出现溢价或折价?溢价或折价是不是企业的收益或损失?

不是,这要看企业发行债券的票面利率和市场上平均利率的比较,如果债券票面利率高于市场上的平均收益率,大家就都会来买,需求旺盛,因此导致债券价格上扬,即溢价。当债券票面利率小于市场上的平均利率时,债券在市场上没有竞争力,也就是说没人买,因此要降价,折价出售。这个溢价或折价最后都是让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等于市场上的平均利率为止。

早盘必读:近万亿地方专项债发行提速,基建投资有望反弹

【本期摘要】重点推荐近万亿地方专项债发行提速,基建投资有望反弹国企改革“双百行动”方案印发,三维度布局国改机会市场点评市场点评:积极信号再显,市场绝处逢生,做多信心有望提升宏观视点:证券日报头版:采取八大措施维护股市稳定健康发展半导体行业:政策助推+技术迭代,国产设备迎来“芯”机遇期货情报金属能源:黄金265.25,涨0.51%;铜48260,涨0.81%;橡胶 11380,涨0.71%; PVC指数7295, 跌0.61%;郑醇3348,涨2.54%;沪铝14490,跌0.03%;沪镍112200,涨1.51%;铁矿507.0,涨1.50%;焦炭2669.5,涨1.23%;原油491.4,跌1.36%;螺纹钢 4428,涨3.51%;焦煤1320.5,涨3.12%;热卷4349,涨4.14%;胶板162.55,涨4.47%;PTA 7690,涨3.69%;硅铁6832,跌3.96%。农产品:豆油5862,涨0.07%;玉米1877,涨0.27%;棕榈油4944,涨0.65%;棉花16965,涨1.34%;郑麦2612,涨0.35%;白糖4933,涨0.59%;苹果11894,涨1.29%。汇率:欧元/美元1.14,跌0.22%;美元/人民币6.86,跌0.24%;美元/港元7.85,涨0.01%。重点推荐1、近万亿地方专项债发行提速,基建投资有望反弹事件:8月1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主管部门,加快专项债券发行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准备成熟一批发行一批。《意见》提出,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合理把握专项债券发行节奏,科学安排今年后几个月特别是8月、9月发行计划,加快发行进度。今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进度不受季度均衡要求限制,各地至9月底累计完成新增专项债券发行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剩余的发行额度应当主要放在10月份发行。点评:对于此次《意见》的发布,财政部表示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旨在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作用。加快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既有利于缓解地方财政财力紧张的情况,增强地方政府投融资能力,实现拉动经济扩大消费的目的;同时也有利于缓解金融机构的资金头寸紧张现象,维持金融机构资金链条平稳态势,降低金融风险。随着政策的落实落地,随着项目审批的加快,基础设施有望企稳。基建发力的重要方向主要来自专项债,专项中的土储债、公路债和棚改债的3个领域都是基建的重要资金来源。而从上半年地方债券发行情况来看,基建投资增速可能触底反弹,全年维持13%-15%的增长。(投资顾问钟燕玲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13020024)2、国企改革“双百行动”方案印发,三维度布局国改机会事件:近日国资委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决定选取百余户中央企业子企业和百余户地方国有骨干企业,在2018—2020年期间实施国企改革“双百行动”。点评:“双百行动”是今年重大的国资改革措施,试点企业数量的明显增加,显示出此次改革由上向下转移、由自发向统筹发展、由试点向综合推进的显著特点。国企改革的持续推进也为国有企业发展不断注入着活力。从资本市场角度看,“双百行动”的推进有望成为新一轮国企改革主题催化剂,此前几轮政策催化下,龙头标的均有不俗表现,今年正值改革开放40周年窗口,国企改革主题有望获得更多政策支持,成为支撑A股市场信心修复的重要基础。投资者可从三条主线布局下半年国企改革主题。一是央企试点混改以及部分地方混改,建议关注油气和军工;二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除作为央企改革试点的国投和中粮集团之外,地方国资也正在加快布局改组与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三是央企战略重组,建议关注电气设备领域、汽车、化工、电力相关集团内的上市公司。(投资顾问钟燕玲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13020024)三、市场点评1、市场点评:积极信号再显,市场绝处逢生,做多信心有望提升周一市场探底反弹,成交量维持萎缩。盘面观察,通信、电信运营、软件服务等板块涨幅领先,而纺织服装、交运、农林牧渔等下挫。截止收盘,沪指报2698.47点,涨幅1.11%,深成指报8414.15点,涨幅0.68%;创指报1435.69点,涨幅0.10%。周一沪指触底反弹,终结连续五天收跌,没投资者普遍预期悲观杀跌,反而是出现柳暗花明,绝处逢生景象,结合近期政策消息面转暖及市场估值临近历史底部,我们分析认为立足中长期,当前市场部分优质公司已经具备较好的投资价值,中长线投资可以逢低分批布局。操作上,建议保持中性仓位,采取高抛低吸策略,逢高了结高位品种,逢低关注业绩增长明确、估值合理被错杀的品种。建议关注保险、、油服设备、电子信息、软件服务、国企改革等。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投资顾问 古志雄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611020066)2、宏观视点:证券日报头版:采取八大措施维护股市稳定健康发展在目前市场估值低,资金相对宽松的条件下,股票市场可以推出一系列既利当前、又利长远的举措:一是鼓励金融类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释放改革红利。二是鼓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三是鼓励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四是完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债转股实施办法。五是加大全国社保基金、地方养老基金、商业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入市的力度。六是大力发展私募基金。七是发挥好中国证金公司稳定市场的作用。八是扩大开放,加快推动证券行业放宽外资股比限制政策的落实落地。(证券日报)(投资顾问 古志雄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611020066)3、半导体行业:政策助推+技术迭代,国产设备迎来“芯”机遇国产半导体设备正处于发展的机遇期,主要基于三点原因:1)、受汽车电子以及工业互联网等新兴领域的需求带动,半导体行业发展有望持续复;2)、国家政策持续加码,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第二期正在筹资,国产企业有望充分受益;3)、硅片厂和晶圆厂产能扩张叠加技术迭代,国产半导体设备企业有望在8英寸半导体设备实现突围,缩短与外企的差距。综合上述分析:政策助推+技术迭代,国产设备迎来“芯”机遇。(投资顾问 古志雄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611020066)免责声明:本公司所提供的公司公告、个股资料、投资咨询建议、研究报告、策略报告等信息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所述证券买卖的出价或询价,投资者使用前请予以核实,风险自负。本公司所提供的上述信息,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保证已做最新变更,请以上市公司公告信息为准。投资者应当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对投资者因依赖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而导致的财产损失,本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本公司同意,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对本公司提供的上述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载、发布、复制或进行有悖原意的删节和修改。

国星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算是利好消息吗

  国星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算是利好消息!  非公开发行股票就是有特定的发行对象,不是谁都可以买到该公司新增发的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公司得到了现金,可以扩大经营,增加流动资金,增加了公司的活力;另一方面有人(往往是大股东或者有实力的财团)愿意买公司的股票,说明他们看好公司的未来,可增加全体股东(包括持有公司股票的小散户)的信心,对二级市场的股票也有利好刺激。  祝投资顺利!

惠博普的网下发行

参与对象 经主承销商确认,参与了初步询价报价,且其报价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有效报价的股票配售对象为42个,其对应的有效报价总量为14600万股。参与初步询价的股票配售对象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其报价是否为有效报价及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 (1)申购资金=发行价格×有效申购数量(2)股票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应与有效报价数量一致;(3)股票配售对象应使用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划付申购资金;(4)股票配售对象应确保资金在2011年2月16日(T日,周三)15:00之前到达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资金专户。该日15:00之后到账的均为无效申购。请参与网下申购配售对象注意资金到账时间。(5)配售对象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一旦提交申购,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6)本次网下申购划款备注栏的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002554”。网下配售、配号摇号及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配售对象的网下申购结果确定获配名单及获配股数。确定原则如下: (1)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700万股,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摇号抽签方式进行配售。2011年2月16日(T日)下午5:45,南京证券接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有效处理结果后,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对资金有效的配售对象按照其最后一次录入初步询价记录的时间顺序排列,并按申购单位(100万股)依次配号,并将配号结果提供给摇号机构。2011年2月17日(T+1日)摇号抽签,最终将摇出7个号码,每个号码可获配100万股股票。根据摇号结果统计配售对象的获配号码,中签的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为获配号码个数乘以申购单位(100万股)。(2)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700万股,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3)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700万股,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中止发行。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将于2011年2月18日(T+2日)刊登《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摇号中签及配售结果公告》,披露本次网下发行的摇号中签结果和配售结果。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送达获配通知。多余款项退回 2011年2月16日(T日,周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15:00后对股票配售对象划付的申购资金按《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有效性检查,并于2011年2月17日(T+1日,周四)9:00前发出电子付款指令,要求结算银行将无效资金退至股票配售对象备案账户。退款情况包括:股票配售对象划付金额大于当日应付申购金额,将多划款退回;股票配售对象划付金额小于当日应付申购金额,将全部来款退回;股票配售对象本次无申购资格,当日划付的金额无效,将全部来款退回。 2011年2月17日(T+1日,周四),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计算各股票配售对象实际应付的认购金额,并将股票配售对象T日划付的有效申购资金减去认购金额后的余额于2011年2月18日(T+2日,周五)9:00前,以电子指令方式通过相应的结算银行退至其备案账户。其他重要事项 (1)网下发行股份锁定期:股票配售对象的获配股票应自本次发行中网上定价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3个月。 (2)验资: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于2011年2月16日(T日,周三)对获配的股票配售对象网下发行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3)律师见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4)违约处理:如果可参与网下申购的股票配售对象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5)获配的股票配售对象的持股比例在本次网下发行后达到发行人总股本的5%以上(含5%),需自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款项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通过证监会审核而没有发行的个股

这个不算机密...算资料...就是要花点时间去找而已...呵呵....前面已经发你那边那个问题上了...这里也给我100分吧...呵呵该说的在那个问题里已经说了..你就看那个问题吧,下面是已经通过审核还没有发行的上市公司名单...希望能对你有帮助...u2022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8-09-11 u202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8-09-04 u2022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09-03 u2022 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2008-09-01 u2022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08-08-27 u2022 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08-25 u2022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08-08-25 u2022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08-18 u2022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08-08-18 u2022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8-08-11 u2022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08-08 u2022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8-08-08 u2022 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8-08-07 u2022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08-08-07 u2022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07-30 u2022 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2008-07-30 u2022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08-07-25 u2022 杭州新世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8-07-25 u2022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08-07-21 u2022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08-07-18 u2022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07-18 u2022 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07-09 u2022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07-02 u2022 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 2008-07-02 u2022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8-07-02 u2022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08-07-02 u2022 浙江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08-06-30 u20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8-06-26 u2022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8-06-23 u2022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06-23 u2022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08-06-23 u2022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06-19 u2022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08-06-18 u2022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08-06-16 u2022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8-06-11 u2022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08-05-30 u2022 遵义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04-24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回拨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E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2019]21号)具体分析如下:ABC三项,第13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中止发行,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且不超过100倍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80%。前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当按照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DE两项,第14条规定,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且持有市值达到10000元以上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数量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5万股,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按照本所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9〕1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

中粮工科走势解析?中粮工科2021年股票走势?中粮工科股价跌破发行价了吗?

在我国,建筑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6%,对国民经济影响很大。虽然说目前外部市场的不确定性很强,但是建筑行业非常重要,是中国的支柱产业。下面咱们来聊聊建筑行业中,全心全意在农粮食品工程领域深耕的龙头企业--中粮工科。在开始分析中粮工科前,这份建筑行业龙头股名单可供你们参考,如果觉得有用的话,可以来点击领取:宝藏资料:建筑行业龙头股一览表 一、从公司角度来看公司介绍: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农粮食品工程技术服务的科技型企业,持续60余年专业从事粮油行业的物流、冷链、储藏等,同时具备研究开发、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及成套机电设备制造等业务。公司拥有农粮加工行业种类齐全的高等级业务资质,是我国粮油及冷链等领域一流的综合性工程服务商及设备制造商。中粮工科的公司情况为大家简单介绍了,那么我们来看一下中粮工科有什么优势,到底值不值得我们去投资呢?亮点一:具有行业领先的多项专业集成综合服务能力中粮工科拥有完整的一体化综合服务能力,不但能为建设项目提供工程咨询设计、还能提供工程承包服务,还会为项目管理、设备采购、设备及机电系统安装调试等提供相关服务。依托一体化综合服务,公司在使客户高品质需求被满足的同时深入开发产业链价值,形成了业务线之间的联动。对于这种综合服务能力的方面不仅仅是体现在产业链的延长上面,还显示在业务行业领域的拓展方面,针对公司专业工程服务业务,里面也是覆盖了多个粮油冷链细分行业的,例如小麦、稻米、油脂、玉米及饲料加工行业,粮食物流行业,农产品储藏行业,冷链仓储物流等行业,目前已经形成了综合、广泛的业务布局。 亮点二:在承接标杆性、综合性项目方面具有综合优势和丰富经验依托先进技术和丰富行业经验,有很多规模比较领先的粮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经被中粮工科承接了。其中,代表性项目包括大丰英茂糖业有限公司食糖20万吨原糖筒仓、3.7万吨成品糖库及4万吨熟化仓项目,该项目熟化仓的熟化系统为国内首创,采用德国先进的工艺设计理念,国内大型白糖熟化系统的空白被填补。广州港南沙粮食码头项目开始筹备二期工程的建设,项目内容是建设43万吨粮食中转库,配套两条2000吨/时的输送线,作业能力居于世界翘楚位置,建成后总仓储能力可以达到86万吨,此仓储物流设施是我国华南地区规模最先进的。由于篇幅存在限制,关于中粮工科更详细的深度报告和风险提示,我将它们归纳进了这篇研报之中,点击一下这个地方就能看到具体内容了:【深度研报】中粮工科点评,建议收藏! 二、从行业角度来看我国粮食仓储有效减少粮食产后损失浪费,对高粮食流通效率和节约粮食流通成本有利,让粮食产业综合效益进一步发展,在绿色储粮、现代物流和新型设备的实施中应用,有效提高粮食品质,明显降低粮食储存物流成本,可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推动粮食收储能力获得进一步提升,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农民售粮,有助于提高种粮农民收入。粮食仓储工程行业未来发展潜力十足。总体而言,中粮工科身为行业里的领先者,我觉得中粮工科在将来有高速发展的潜力。不过文章会存在相对滞后的一个情况,如果想更准确地知道中粮工科未来行情,点一下这个链接就行,这里有专业的投资顾问给你进行指导,看下中粮工科现在行情是否到买入或卖出的好时机:【免费】测一测中粮工科是高估还是低估?应答时间:2021-12-09,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下列关于上交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BA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2019〕21号)第5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B项,第7条第2款规定,发行人、承销商和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在询价活动中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C项,第6条规定,主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相关规定。DE两项,第8条规定,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的通知

上证发〔2019〕3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明确市场预期,提高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透明度,中国证监会按照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方向,完善相关审核标准,并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形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在科创板先行使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现予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详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将根据审核实践,及时总结经验,对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进行补充完善。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大证券报哪个发行量最大?哪个更有价值?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这三个更大些。我一般选择证券时报看。

依据新证券法,如果基金公司因发行人虚假陈述遭受投资损失,下述哪些主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依据新证券法,如果基金公司因发行人虚假陈述遭受投资损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及时告知与协助披露义务。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董监高一样,也将成为虚假陈述民事索赔对象,而无需投资者证明其对违规有过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若想免责需“自证清白”。归责原则的变化加重了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证明责任,减轻了投资者的举证责任,提高投资者追责索赔的便利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一并被行政处罚,投资者起诉的同时将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共同被告。此外,按照之前《证券法》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体主要是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被处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存在争议。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将未依法履行披露信息义务应当承担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统一规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但新《证券法》未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哪些主体具有信息披露义务仍散见于法律法规及规章之中,因此,对于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需结合案件情况及法律法规、部委规章的规定,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作出准确解释。拓展资料:1、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证券法修订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对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2、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法,此次修订通过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推行注册发行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投资者保护、严格法律责任等,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政放权、创新监管、高效服务,进而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优化营商环境。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第二章 定价与配售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 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网下投资者参与报价时,应当持有一定金额的非限售股份。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预先披露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第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第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 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 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 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 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第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的条件、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第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 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安排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  网下投资者可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

犯了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一般怎么判?

犯了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一般的判处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既遂判刑规定?

法律分析:据我国法律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既遂判刑规定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怎么判刑?

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如果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既遂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是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既遂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如何判刑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欺诈发行股票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则应当对行为人立案追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欺诈发行股票犯什么罪

犯了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判刑标准是:行为人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欺诈发行股票罪" 怎么处罚

欺诈发行股票罪的惩罚: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欺诈发行债券罪既遂怎么定罪处罚?

欺诈发行债券罪既遂按照新刑法定为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新刑法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既遂的判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欺诈发行股票罪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般欺诈发行债券罪既遂是怎么处罚的?

欺诈发行债券罪这项罪名已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欺诈发行证券罪。行为人犯欺诈发行证券罪,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量刑标准为: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刑标准

法律分析: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欺诈发行证券罪要判多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 、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160条的新罪名为欺诈发行证券罪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 、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法律客观:《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客观要件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怎么量刑1、行为人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是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构成要件具体是什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客观要件。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躬、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3、主体要件。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4、主观要件。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既遂能判多少年?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欺诈发行债券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般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 对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信息犯罪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或单处罚金,且罚金金额上限远低于该类犯罪的涉案金额。建议延长相关责任人员刑期,取消单处罚金的规定,并大幅提高罚金金额上限,以实现罪罚相适,满足打击和威慑证券犯罪行为的现实需要。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量刑规定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量刑的标准: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欺诈发行股票,证券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错误的有(  )。

【答案】:A本题考察《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证券欺诈发行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在发行人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积极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及消极隐瞒重要事实。只要在公告中存在积极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及消极隐瞒重要事实,无论是否核准发行都可以认定为欺诈发行。这与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标准保持了一致,欺诈发行其实内核就是在发行中存在虚假陈述,二者不同的只是行为发生时间。因此,在新《证券法》修改后,规定欺诈发行需要满足“重大性”要求。“重大性”要求可以参考新《证券法》第十九条,“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即欺诈发行文件的虚假信息是影响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必需信息,才能满足重大性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欺诈发行股票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欺诈发行股票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法律分析:欺诈发行股票罪根据不同主体及情节会受到不同的处罚:1、一般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股票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3、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下列关于欺诈发行证券罪的犯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犯罪,理解正确的是( )。

【答案】:C选项A,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主体。选项B,公司必须是制作了虚假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且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量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选项D,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欺诈发行股票,证券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正确的是( )。

【答案】:C本题考查《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欺诈发行股票存在的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

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l%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百零九条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国家公司如果想要发行股票完全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按照法定流程来进行,如果有人恶意的通过发行股票来非法集资,将构成相应的犯罪行为,比如说《刑法》当中就规定有 股票诈骗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什么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中的欺诈,是指采取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误导投资者作出错误选择的作法。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 债权人 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躬、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发行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罚金 。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下列属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客观要件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二)客观要件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欺诈发行证券罪的法定刑上限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构成要件

法律主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3、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 4、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法律客观: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以及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是公司设立或公司、企业向社会筹集资金的重要书面文件,便于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以及投资者对其投资价值的正确估量。一般来说,有意参与公司设立并向公司投资的投资者(包括购买公司股票、债券而向公司进行投资的社会公众),都希望自己的资金投入经营状况好、效益高或者资本雄厚、发展势头好的公司、企业,因此,所有的投资者,不论是自然人抑或是法人,在主观愿望之外,都对自己的投资行为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公司的经营效益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这就要求作为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的公司,必须如实地让投资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有关情况,以便投资者自由选择。正是如此,公司法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募集办法等法定的让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文件内容都作了具体的规定,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如果对这些文件弄虚作假,欺瞒公众,其后果不仅破坏了国家证券市场秩序,而且还会给投资者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根据有关公司法律的规定,正在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了进一步扩大资本或者筹集资金,可以向社会发行股票或者债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达到一定规模、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发行企业债券。公司法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这就意味着只要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不论是正在设立还是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向社会公开招股说明书和认股书,所谓招股说明书是公司发起人募股申请时提供的最重要文件之一,它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根据公司法第87条规定,招股说明书除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外,还应载明以下内容:(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亦即所有公司发起人所认购股份的总额。根据公司法第83条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招股说明书应载明每一个发起人的股份数。(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它是指每张股票上所载明的货币数额,认股人可以以此计算自己所持有的股票代表的公司资本数额及其在公司资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它是指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全部数量。无记名股票是相对于记名股票而言,依公司法规定,向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发起人以及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它必须载明该机构、发起人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的姓名记名。上述机构和人员以外的人发行的股票即为无记名股票、它不记载有关持股人的名称。(4)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4)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其含义就是在招股说明书中必须说明本次募股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募足股份,认股人就可以撤回所认的股份。如果公司发行新股的,根据公司法第140条的规定,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等,并制作认股书。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发行新股的招股说明书应当载明所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发行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票缴纳的方式等。 所谓认股书是认股人接受股份的重要法律文件,认股仍应当载明招股说明书的各类事项,并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方为有效。 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主要是针对公司、企业经申请批准发行公司、企业债券而制作的文件。公司法第159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第66条又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机关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公司名称;(2)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3)债券的利息;(4)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5)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6)公司净资产额;(7)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8)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根据1993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3)具有偿债能力;(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躬、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公司法不仅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募集股份,公司为扩大资本发行新股,公司发行债券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而且还规定发起人向礼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招股说明书等主要文件,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也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公司在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提交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等文件。《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亦有相应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对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欺骗或者误导,便之对该公司的有关情况产生错误的认识和误解,从而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定。例如,发起人虚构认购股份数额;故意夸大公司生产经营利润和公司净资产额;对所筹资金的使用提出虚假的计划,虚假的经营生产项目;故意隐瞒、遗漏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以及公司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事项等等,都可能对他人产生误导,从而做出错误的决定。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数额巨大是指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量、金额巨大的。具体到多大数额才算数额巨大,法律未作规定,可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结合公司的经营类型和大小,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掌握、裁量。如果数额不够巨大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所谓后果严重,是指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可能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后果的,如造成股东和债权人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债权人、股东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破坏股东、债权人正常生活,甚至引起自杀,激发一些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安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的等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和后果严重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如严重扰乱了股票发行、债券发行管理秩序,严重影响政府声誉,在社会公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即:(1)在公司发起设立阶段,参与公司发起设立的法人,也就是法人作为发起人实施了本条所规定犯罪行为的;(2)已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本条所规定犯罪行为的。 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即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发起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而构成犯罪的。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尚未登记成立,不存在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只能由发起人承担。而公司的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如果是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的情况下,实施了本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来此手段达到按期募足股票、公司债券的目的,但法律上不以此目的为本罪的必备要件。因不甚了解本公司财产状况、或因预算失误等等原因,导致过失地实施了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或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者,不能构成本罪。后果严重、影响巨大者,可以酌情给予经济违法处分。

天风证券发行债券是利好还是利空?

目前看,是利好。市场正处于强势,各个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全面向好,为公司奠定财务扩张基础,其他业务方面,开始趋热,得益于证监会在困难时期坚持各条线不断流,尤其是股票发行常态化。当然,就天风证券本身来说,要看他运用资金的能力,控制风险的能力,大环境的向好转化为企业微观的业绩才行啊。当前市况下,市场一般按利好解读,业绩兑现是将来的事儿了。

最新新股申购一览表:下周有哪些新股发行

下面发行的新股如图列表所示:

什么是资产证券化?为什么说资产证券化对发行者,投资者,借款者和投资银行各方都是一种有益的融资方式?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对发起人而言一是增强资产的流动性;二是获得低成本融资;三是减少风险资产;四是便于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对于投资者,一是可以提供了比政府担保债券更高的收益;二是使投资者达到投资多样化及分散、降低风险的目的;三是可以帮助投资者扩大投资规模;四是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品种。

资产证券化以什么为基础发行证券

资产证券化以现金流为基础发行证券。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ABS)的过程。它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资产证券化仅指狭义的资产证券化。自1970年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房贷转付证券,完成首笔资产证券化交易以来,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发展,在此基础上,又衍生出如风险证券化产品。

代理发行代购代销有价证券是什么的主要业务

证券公司 。代理发行代购代销有价证券是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做代理来买卖有价证券,业务收入来源是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哪家银行发行哪几种基金

交通银行代销基金一览表(截至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序号 基金代码 基金简称 设立日期 成立份额(万份)1 040001 华安创新 2001-9-21 500,000.112 000001 华夏成长 2001-12-18 323,683.013 020001 国泰金鹰增长 2002-5-8 222,636.654 110001 易方达平稳增长 2002-8-23 467,810.705 161601 融通新蓝筹 2002-9-13 221,886.476 050001 博时价值增长 2002-10-9 304,698.377 001001 华夏债券 2002-10-23 513,279.008 001003 华夏债券C 2002-10-23 513,279.009 040002 华安中国A股 2002-11-8 309,400.1310 519180 万家180 2003-3-15 192,978.9511 162201 泰达荷银成长 2003-4-25 102,162.8712 162202 泰达荷银周期 2003-4-25 62,713.5413 162203 泰达荷银稳定 2003-4-25 98,135.4914 090002 大成债券基金 2003-6-12 215,277.6715 092002 大成债券C 2003-6-12 215,277.6716 210001 金鹰优选 2003-6-16 151,718.2017 160602 普天债券基金 2003-7-12 79,760.4318 160603 普天收益基金 2003-7-12 34,326.0919 160608 普天债券B 2003-7-12 79,760.4320 151001 银河稳健 2003-8-4 118,665.1621 151002 银河收益 2003-8-4 180,224.8622 255010 德盛稳健 2003-8-8 366,611.8123 519011 海富通精选 2003-8-22 369,957.4424 050002 博时裕富 2003-8-26 512,278.4925 002001 华夏回报 2003-9-5 379,688.5826 161603 融通债券 2003-9-30 87,346.2727 161604 融通100 2003-9-30 47,768.9428 161605 蓝筹成长 2003-9-30 76,607.3029 510080 长盛债券基金 2003-10-25 92,508.8730 020002 国泰金龙债券 2003-12-5 188,737.4631 020003 国泰金龙精选 2003-12-5 68,434.8932 110002 易方达策略成长 2003-12-9 203,505.1033 040003 华安现金富利 2003-12-30 425,374.5534 217004 招商现金增值 2004-1-14 464,453.0535 050003 博时现金收益 2004-1-16 628,592.0936 290001 泰信天天收益 2004-2-10 602,331.0237 180002 银华保本增值 2004-3-2 607,361.7938 519003 海富通收益增长 2004-3-12 1,307,367.4739 519999 长信利息收益 2004-3-19 704,263.0940 110003 易方达50指数 2004-3-22 504,890.2341 150103 银河银泰 2004-3-30 601,322.2042 003003 华夏现金增利 2004-4-7 642,613.4843 257010 德盛小盘 2004-4-12 832,497.5844 161606 融通行业景气 2004-4-29 254,701.8745 160605 中国50 2004-5-12 244,612.9046 162102 金鹰中小盘精选 2004-5-27 54,604.7347 217005 招商先锋 2004-6-1 160,469.0348 090003 大成蓝筹稳健 2004-6-3 223,430.7549 100020 富国天益价值 2004-6-15 103,371.8050 020005 国泰金马稳健 2004-6-18 123,116.7751 290002 泰信先行策略 2004-6-28 74,884.6352 350001 天治财富增长 2004-6-29 95,200.4853 162204 泰达荷银精选 2004-7-9 201,703.4254 000011 华夏大盘精选 2004-8-11 192,796.6155 040004 华安宝利配置 2004-8-24 113,048.0856 360001 光大量化核心 2004-8-27 254,428.7257 110005 易方达积极成长 2004-9-9 115,845.9858 375010 中国优势 2004-9-15 166,930.5059 161902 万家保本 2004-9-28 219,379.0660 398001 国联优质成长 2004-9-28 101,761.9761 160105 南方积配 2004-10-14 353,557.6462 020006 国泰金象保本增值 2004-11-10 80,348.9963 070007 浦安保本 2004-12-1 129,636.1364 090004 大成精选增值 2004-12-15 133,645.0865 150005 银河银富 2004-12-20 193,798.1266 163801 中银中国 2005-1-4 106,341.3767 519505 海富通货币A 2005-1-4 96,451.2168 519506 海富通货币B 2005-1-4 0.0069 160505 博时主题 2005-1-6 120,964.1770 350002 天治品质优选 2005-1-12 121,256.9271 519996 长信银利精选 2005-1-17 118,253.0172 180008 银华货币A 2005-1-31 59,103.5773 180009 银华货币B 2005-1-31 59,103.5774 162703 广发小盘 2005-2-2 117,543.6275 110006 易方达货币A 2005-2-2 362,221.9276 110016 易方达货币B 2005-2-2 0.0077 410001 华富竞争力优选 2005-3-2 60,110.6978 070008 嘉实货币 2005-3-18 294,720.8479 100022 富国天瑞强势 2005-4-5 163,867.8680 162205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 2005-4-5 54,586.4081 160606 鹏华货币 2005-4-12 335,374.3682 370010 上投货币A 2005-4-13 99,136.0583 37001B 上投货币B 2005-4-13 99,136.0584 161607 融通巨潮 2005-5-12 51,352.7285 090005 大成货币A 2005-6-3 363,650.2986 091005 大成货币B 2005-6-3 363,650.2987 360003 光大保德信货币 2005-6-9 143,964.3188 398011 国联分红增利 2005-6-16 60,340.5589 020007 国泰货币 2005-6-21 444,493.7490 160106 南方高增长 2005-7-13 127,687.0091 253010 德盛安心 2005-7-13 40,905.5692 161903 万家公用 2005-7-15 30,995.8693 519005 海富通股票 2005-7-29 41,961.2294 050006 博时稳定价值 2005-8-24 458,019.8795 519008 汇添富优势 2005-8-25 102,510.6896 519001 银华核心价值 2005-9-27 51,907.0197 163302 巨田资源 2005-9-27 30,956.9098 519688 交银精选 2005-9-29 487,488.2699 377010 上投摩根阿尔法 2005-10-11 76,762.01100 163402 兴业趋势 2005-11-3 92,764.51101 162206 泰达荷银货币 2005-11-10 464,326.45102 161005 富国天惠 2005-11-16 58,431.26103 161706 招商优质成长 2005-11-17 65,340.51104 257020 德盛精选 2005-12-28 57,862.75105 163503 天治核心 2006-1-20 31,349.35106 519588 交银货币 2006-1-20 474,125.51107 519518 汇添富货币 2006-3-23 410,491.40108 360005 光大保德信红利 2006-3-24 53,247.11109 519519 友邦短债 2006-4-13 565,430.16110 162207 泰达荷银效率 2006-5-12 433,466.86111 540001 汇丰晋信生命周期 2006-5-23 292,191.92112 519007 海富通强化回报 2006-5-25 256,431.26113 050007 博时平衡配置 2006-5-31 236,476.00114 100025 富国天时 2006-6-5 351,881.30115 110009 易方达价值精选 2006-6-13 1,179,105.08116 519690 交银稳健 2006-6-14 701,613.85117 410002 华富货币 2006-6-21 85,213.28118 160607 鹏华价值 2006-7-18 187,675.40119 002021 华夏回报二号 2006-8-14 632,708.06120 163303 巨田货币 0.00121 040005 华安宏利 0.00122 090006 大成财富管理 0.00123 360006 光大新增长 0.00124 112002 易方达策略二号 0.00

谁知道2002年发行的每张邮票值多少钱?

2002-1壬午年(马票)4元2002-2八大山人作品选9元2002-3珍稀花卉2元2002-4民族乐器--拉弦乐器6元2002-5步辇图(小型张)16元2002-6中国陶瓷--汝窑瓷器5元2002-7中国古典文学名著--《聊斋志异》(第二组)5元2002-8千山6元2002-9丽江古城:5元2002-9丽江古城(小全张)4元2002-10历史文物灯塔4元2002-112002年世界杯足球赛4元2002-12黄河水利水电工程4元2002-12黄河水利水电工程(小型张)7元2002-13大足石刻4元2002-13大足石刻(小型张)7元2002-14沙漠植物5元2002-15南极风光4元2002-16青海湖5元2002-17人民军队早期将领(一)6元2002-18中国古代科学家(第四组)5元2002-19雁荡山4元2002-20中秋节4元2002-21黄河壶口瀑布(小型张)23元2002-22亭台与城堡2.5元2002-23民间传说--董永与七仙女6元2002-24彭真同志诞生一百周年2.5元2002-25博物馆建设4.5元2002-26武术与跆拳道2元2002-27长臂猿5元这些都是网上报价普遍较高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长期股权的成本。怎么理解

我想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并没有支付给被投资单位,而是支付给了证券商,即,中间商。没有支付给被投资单位的成本,如果列进了被投资单位的成本,即,长期股投资的成本,那么,如果要编制合并报表的话,长期股权投资要与被投单位的所有者权益抵销,编制抵消分录时,合并报表中就会出现商誉,为了避免出现这种不该出现的商誉,新准则作了修改,即,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冲减资本公积,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就是为了避免合并报表中商誉的出现。类似的问题还有: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支付的手续费、佣金也不进入合并成本,而是直接记入管理费用(此规定2011年才改成这样处理,以前也是进合并成本的),也是基于同样的原理,即,为了避免合并报表中商誉的不必要出现。

以所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 是怎么回事 求高手指点!

A公司向母公司P发行1000万股,母公司P向A支付的对价是P拥有的S公司100%股权,也就是交易完成后,P持有A的1000万股普通股,而A持有S公司的100%股权,P不再直接持有S公司股权,而是通过A进行间接控制。这个与股票交换时不同的,可看作反向收购(P公司以部分资产“S公司股权”借壳),所以S不可能持有A的股份,持有A股份的是P。

为什么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计入成本

  不计入成本,是从发行溢价中扣除的。  佣金,牙商、经纪人等中间人说合介绍生意所取得的酬金。又称牙佣、中佣、行佣。在商品交易必须通过牙商的情况下,佣金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中间剥削。佣金大多由卖方付给,也有由买卖双方分别付给的。所付佣金的数额依商品的性质和货值多少而定,也有些地方是约定俗成的,形成了惯例  权益性证券是指代表发行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证券,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票。权益性证券是一种基本的金融工具,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来源。投资者持有某企业的权益性证券代表在该企业中享有所有者权益,普通股和优先股就是常见的权益性证券。

为什么股票的手续发行费不计入财务费用

从财务处理上而言,2010年6月23日,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以下简称《问题解答》)中对上市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的解答中规定,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财会[2010]25号文件第七条上市公司对因发行权益性证券而发生的有关费用进行会计处理也作出如下特别规定,即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包括作为企业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交易费用,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通常是指向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发行股票来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如:A向B发行股票,来换取B手中持有的C公司股权这种交叉持股的情形很复杂,将相互持股的规模和持股比率控制在适度范围内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恶意收购现象,改善整个股市的市场环境;此外还可以促使相互持股的各方加大进行有效外部监督的力度,以此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持稳定的证券市场秩序,这样证券市场才能得以持续健康地发展。但如果对相互持股放任自流,不加以规范和引导,则相互持股的弊端就会立马显现出来。比如,联手恶意操控股价、虚增资本、进行内幕交易,等等。可以看看关于交叉持股账务处理探讨的文章。

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等发行费用是计入财务费用吗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以下简称《问题解答》)中对上市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的解答中规定,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财会[2010]25号文件第七条上市公司对因发行权益性证券而发生的有关费用进行会计处理也作出如下特别规定,即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包括作为企业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交易费用,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由上所及,《问题解答》与财会[2010]25号文件皆对因发行权益性证券而发生的有关费用作出了应区分上述两种情形进行财务处理,而不能将股票发行费用完全从发行收入中冲减。也就是说《问题解答》及财会[2010]25号文件对股票发行费用的处理是分两步处理,即直接归属于发行权益工具新增外部费用从发行收入中处理,其他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后一种处理的结果从财务层面上而言则将直接导致上市公司利润的减少,也进而影响上市公司的“业绩”。

上市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发行股票的会计分录是啥

发行股票都是根据上市公司准则和公司董事会决定,发行及支付股利时一般账务处理如下:发行股票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股本 资本公积(如果没有资本公积就不写)计提现金股利的会计分录,借:利润分配贷:应付股利支付现金股利的会计分录,借:应付股利贷:银行存款
 首页 上一页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