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普集团发行价多少钱?
拓普集团(601689)2004年04月22日成立,发行市盈率19。81倍,发行方式网下询价配售,网上定价发行,市值申购,发行量1。29亿股,发行费用7589万元,募集资金净额13。9亿元,上市日期2015年03月19日,网上发行日期2015年03月11日,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11。37元,发行总市值14。7亿元,定价中签率1。14%,网下配售中签率0。48%,首日开盘价16。37元,首日收盘价16。37元,首日最高价16。37元,首日换手率0。09%。
中国银河上市股票发行价是多少?
我帮您查了一下,中国银河于2017-01-23上市,股票发行价是7.04元/股,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
上证发〔2020〕13号各市场参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14号)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自3月1日起实施注册制。现就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发行上市审核及相关业务安排通知如下:一、自2020年3月1日起,申请面向普通投资者或者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的,由本所负责发行上市受理、审核,并由中国证监会进行发行注册。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暂参照现行规定执行。三、本所发行上市审核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实行电子化审核,提高审核透明度,明确市场预期。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通过本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办理,审核流程和时限等暂按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四、本所审核中重点关注并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国办通知》等规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本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审核通过的,本所将审核意见及相关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审核不通过的,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并向发行人告知理由。五、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办通知》及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销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办通知》等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依规核查,协助发行人做好申请文件的报送工作。六、公司债券公开发行获得注册后,发行及上市安排按照本所现行规定执行。公司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期间的交易方式及其调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事宜,按本所现行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自2020年3月1日起,本所不再实施暂停上市制度;已暂停上市的债券,发行人按照《关于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39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确定交易方式并及时公告。八、2020年3月1日前本所已受理的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仍按原《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本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上市预审核。九、本所将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尽快制定、修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市规则等配套规则,适时对外发布。十、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挂牌条件确认、转让、信息披露等按现有规定执行。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本所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特此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年三月一日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交易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过程通常如下:首先由基础资产的发起人(originator),包括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公司、抵押贷款公司、信用卡服务商、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将贷款或应收款等资产出售给其附属的或第三方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实现有关资产信用与发起人信用的破产隔离(bankruptcy remoteness),然后由SPV将资产打包、评估分层(tranches)、信用增级(credit enhancement)、信用评级等步骤后向投资者公募或私募发行,产品类型包括简单的过手证券(pass-through security)和复杂的结构证券(structured security),如MBS(mortgage-backed security)、CMO(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 )等。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主要是银行、保险公司、货币市场基金、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和对冲基金等。由于大多数资产支持证券的存续期限、偿付结构、信用增级手段等都各不相同,其交易大都在OTC市场进行,主要通过电话双边报价、协议成交,因此除标准化程度较高的MBS外,其他类型的ABS一般流动性不足、价格透明度不高。
我国资产支持证券只在( )上发行和交易。
【答案】:D 我国资产支持证券只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其投资者仅限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因此商业银行是其主要投资者。
新中国第一张股票是哪家公司在什么时候发行的?
新中国第一张股票是由深圳宝安县联合投资公司在1983年7月8日发行的。简介:1982年11月,县政府发出75号文件,批准成立宝安县联合投资公司,并把当时在县政府办公室当副主任的曾汉雄调来执掌公司帅印。县委明确表态,只给政策不给钱。曾汉雄从香港亲友中取来股票样板,请有关人员设计了新中国第一张股票。画面中,一只张开翅膀、伸开利爪,在空中翱翔的大鹏鸟,象征着宝安联合投资公司的事业蒸蒸日上,蓬勃发展。1983年7月8日,新中国第一张股票由深圳宝安县联合投资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中国宝安发行价是多少?
1991年6月25日,宝安集团流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000009,当时的发行价是每股10.88元。
恒大集团股票发行价多少
恒大地产03333,恒大盘中上涨15.31%至24.1港元/股,最终收于23.8港元/股,上涨13.88%。一、恒大集团股票发行价多少?恒大地产03333,恒大盘中上涨15.31%至24.1港元/股,最终收于23.8港元/股,上涨13.88%。时间为2017年7月28日。恒大集团是集民生住宅、文化旅游、快消、农业、乳业、畜牧业及体育产业为一体的企业集团。总资产4600亿,员工8万人。2013年销售额1004亿;2014年前八个月销售900亿,纳税119亿。2009年11月5日,恒大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上市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较发行价溢价34.28%,创下705亿港元总市值的纪录,成为起于内地、在港市值最大的内地房企。2010年,公司先后成功发债27.5亿美元,创造了中国房地产企业全球发债的最大规模纪录,全年实现销售金额504亿元。2011年,公司总资产达1790亿元,实现销售额804亿元,销售面积、在建面积、进入城市数量等核心指标均位列全国第一,品牌价值突破210亿元。2017年7月,中国恒大的市值已达3116亿港元(约2689亿元人民币)。恒大的市值首次超过万科,成为内地市值最高的房地产公司。二、前段时间中国恒大的股价已经跌破千亿市值,造成股价暴跌的原因是什么?恒大集团开始出现股票下跌的原因是因为:无锡市广发银行申请冻结宜兴市恒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银行存款1.32亿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这样的负面新闻一出,很多投资者就对恒大集团产生了怀疑进而纷纷选择撤资。恒大集团出现了较大幅度的股票下跌之后,市场对于恒大集团的情绪就被点燃了,很多人都觉得恒大集团的营业能力已经严重下跌,公司的估值可能过高了。进而导致股价出现情绪性下跌。在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之后,恒大集团并没有马上采取相关的行动,而是在随后宣布进行股票分红计划,但是这样的分红计划根本不足以刺激广大投资者对于恒大集团的兴趣。
首单互联网消费金融ABN正式发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官网显示,8月8日,由中国银行承销的首单互联网消费金融ABN债券通“北京 京东 世纪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债券通)”成功发行。这也是国内首单互联网金融债券通ABN试点项目,以 京东白条 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由京东金融担任资产服务机构、汇丰银行担任财务顾问,募集金额10亿元。 国际三大评级机构之一的惠誉(Fitch)对该项目的优先A级资产支持票据作出了“A+”的国际评级,这是目前国内同类型资产获得的最高评级,体现了国际投资人和评级机构对于京东白条资产质量以及京东金融资产服务能力的充分认可。 业内专家表示,中长期来看,消费金融的资产证券化将迎来广阔的发展空间。从整个市场大环境看,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合规标准将成为大势所趋。 债券通覆盖债券类别再扩大 自2017年7月开闸以来,债券通已经成为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重要渠道。债券通官网最新数据显示,2018年6月,债券通债券交易保持增长,交易量达1309.21亿元,环比增长97%。债券类型以政策性金融债、同业存单以及国债等为主。 此次京东白条ABN的发行,是境外投资人首次参与投资国内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因此,项目从一开始的路演就受到了境外投资人的高度关注。 京东金融金融市场部负责人郝延山认为,目前,国内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正迎来发展机遇期,境外投资人也有意借此项目了解消费金融业务的真实情况,为未来的业务布局或合作提供参考。 作为此次证券化项目的独家主承销商,中国银行表示:“京东白条作为境内首个获得国际评级的非金融企业证券化资产,在路演过程中受到国际投资者的高度关注,对推动国内非金融企业优质资产走出国门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起到了非常好的示范作用。” 京东金融通过此次ABN项目的顺利发行,成为首家参与债券通的境内科技公司,打开了国内金融科技类资产“走出去”的大门。债券通为京东金融带来了更多样化的投资机构,有助于更好地服务生态内的优质资产方。 “一方面,国内众多的金融科技公司使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将数字转化为资产的能力已经领先世界,这一部分市场已经迎来了快速扩张期;另一方面,虽然监管机构非常认可资产证券化对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但包括互联网消费金融在内的很多金融科技类资产在现阶段被证券化的程度仍然相对较低,存在很大的想象空间,国内外的投资机构可以在制定资产配置策略时考虑增加这类资产的配置比重,分散投资组合风险,获得更高投资 收益 。”郝延山表示。 基础资产境外获关注 近年来,以京东白条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ABS在内地金融市场已经被广泛认可。从2015年9月至今,京东白条ABS已累计发行数十期,实现常态化。此次京东白条ABN项目的发行,意味着京东白条资产在国际市场获关注。 目前,京东白条的平均客单价只有数百元,再加上每日循环购买等复杂的操作设置,单个项目的资产笔数达到了百万级别,这对资产服务方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而凭借多年来在消费金融业务上积累的资产服务能力与大数据风控能力,京东金融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建立了全流程分析、管理、运算体系,实现了对底层资产的穿透式管理。 作为本次交易的重要参与机构之一,汇丰银行中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主管张佳文表示,资产证券化的要旨在于基础资产的分散度,而分散性高的资产涉及到的数据量极大,这就需要金融科技来支持交易的发行和运营。本单京东白条ABN充分体现了京东金融在业务和科技平台两方面的出众实力,是资产支持票据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而该项目的债券通投资机构渣打银行方面表示:“作为银行间市场首单具有国际评级的债券通资产支持票据,本项目是对原有ABN模式的重要创新,满足了境外投资者的投资偏好,充分体现了京东白条优质的资产质量,对广大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境外投资人参与度起到了示范效应。” 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空间巨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消费观念的不断变化,消费 贷款 的数额和比重在不断攀升,消费信贷ABS占国内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份额比例也在逐年提高,消费金融已成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基础资产之一。 根据Wind数据统计,2017年,在国内三大交易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发行个人消费贷款和汽车抵押贷款ABS产品209单,发行金额约为5771亿元,发行金额占比约为三成。除以上两类ABS产品外,消费金融ABS还包括以保理融资、信托收益权、融资租赁等方式发行的消费终端为个人的ABS产品。 业内专家分析称,目前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主体众多、竞争激烈,但整顿现金贷的重锤率先落下,标志着消费金融已经步入标准化监管时代。监管政策的收紧会导致一定时期内行业寡头效应更加明显。尤其是商业银行,作为持牌金融机构,又同时掌握资产端与资金端,将呈现积极的发展态势。 与此同时,作为传统金融的补充,希望能在金融领域分一杯羹的金融科技公司也瞄准了这个市场,尤其是拥有自己大数据和消费场景的诸如京东、阿里巴巴等巨头。 作为定位于服务金融机构的数字科技公司,京东金融一直致力于以数字科技来服务资产证券化生态。除了白条ABS、白条ABN的发行之外,京东金融也将围绕资产证券化的技术与服务进行整合输出,帮助更多的合作伙伴建立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能力。 郝延山表示,未来,京东金融将坚持以技术和服务帮助金融机构,把最优质的资源配置到最高效的业务场景中去,让金融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金额一定会认购完吗
资产证券化的推出,对于银行的意义在于分散和转移了风险,实现了低成本融资,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和增加了现金流,同时也为各个金融提供了更加丰富的品种,重新进行组合。资产证券化的定价我认为可以分成两种方法:一种是根据已有证券品种来定价,另一种是对资产池的测算来定价。根据已有证券品种定价 现在发行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债、央行票据等,从发行人性质来看,一个是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的建设银行,一个是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ABS)的国家开发银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位应该在哪里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信用风险 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ABS)的资产池是由贷款而组成的,资产池中的项目以“两基一支”(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为主,主要包括煤电油运、通信、市政公共设施等,从性质上来看,属于一个债的组合。由于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质量在国内名列前茅,并且是政策性银行,此次优良资产中剥离出来的优质资产组成的资产池,因此ABS的信用等级高于一般债。另一方面,ABS的运作过程中设置了特殊(SPV)用来隔离信用风险,国家开发银行要将ABS“真实地”出售给SPV,将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与其发起人的信用等级相分离,且在破产偿付的时候,资产支持证券不计入破产清算范围,因此,ABS的信用等级应该低于金融债。综合考虑,国家开发银行ABS的信用等级应该定位在低于金融债同时又高于债的位置上。由于国家开发银行的ABS是用层次结构设计的,分为A、B、C三个档次,其划分依据是按风险由高到低,时间由短到长,也就是说A档次的质量最好,C档次的质量最低。上述的定价是依照A档次而定位的,因此,对B、C两档次要加上一定的风险补偿,具体的补偿额度要看具体的资产池结构,因此风险补偿后的B、C两档次可能会高于一般性债的收益率。二、违约风险与提前支付风险 如上所述,因为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ABS)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此次是优中取优,而且在国内首次推出,为以后各家银行推出ABS具有示范作用,因此违约风险很小。ABS或建设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所面临的最大的风险是提前支付风险。假设,当利率有走高预期的时候,那么贷款者必然要承受更高的利率,付出更多的资金来还贷款,而我国现在对于新的存、贷款利率都是次年执行,因此,会引发在新贷款利率执行前的一个时间段内提前支付的风险。提前支付的风险是可控的,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现金流不同于债券,债券是每年支付利息,最后一年还本付息。而资产支持证券每年的现金流是既包括本金又包含利息,因此,本金是随时间的推移而减少。并且国家开发银行ABS资产池的期限是三年以内,如果发生提前支付的话,那么所承受的损失要比一般性债债券小。综上所述,对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按已有证券品种来定价,可以定位于金融债与债之间,分别构建一条金融债的收益率曲线和债的收益率曲线,然后根据资产池中的资产结果寻求两条收益率曲线之间的合理价位。根据资产池测算 资产池测算主要包括资产组合的分析、贷款利率分析、现金流分析、违约概率和提前支付概率分析等。一、定价基准 一般浮动利率债券是以一年期存款利率为基准的,对于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建设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来说,我认为用贷款利率为基准更为准确。由于资产支持证券是由一组贷款组成的,因此,资产池中的组成部分基本都是采用贷款利率来计息的,国开行的ABS资产的剩余期限在一至三年,而国开行此次用于证券化的资产基本都是“两基一支”,期限都比较长,由于央行对各个商行贷款利率不设上限,而且存在着比较大的地域差异、贷款水平差异,那么,说明资产池中的各个项目的贷款是不统一的,因此,分别计算本金及产生的利息。资产池中的资产是按照贷款利率来计息的,因此,资产支持证券也应该以贷款利率为基础来定价。二、现金流 资产支持证券的现金流是本金加利息,是一组稳定的现金流,可以分解资产池中的具体项目,用折现法测算出每个项目每年所需要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然后将单个的项目组合,拟合出总的现金流情况。同时,需要测算出违约概率和提前支付概率,并进行量化,从现金流中剔除,并要减去必要的手续费和税率等因素。最后,对于国家开发银行的ABS得出A、B、C三个不同档次的现金流情况,对于建设银行的MBS,还要计算上海、江苏、福建的房屋价格差异和贷款水平差异,最后根据现金流的情况为资产支持债券定价。如果按照此方法定价,一方面,我国债券市场现在的情况是收益率持续走低,一年期的国债收益率仅为1.6%,债约为2.3%。另一方面,资产支持证券按相对应贷款利率计算,一年是5.58%,三年是5.76%,那么ABS或MBS的收益率定价一定远远高于金融债,同时也高于债。国家开发银行ABS的是按层次划分的,对于风险比较高的C档次,加上一定的风险补偿,那么其收益率一定会高企。
求问我国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10-11)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告日期:2010-10-14 作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9号 日期:2010-10-11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7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06年9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0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发行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参与证券发行,还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的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保荐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和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询价与定价 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的,应当制订明确的推荐标准,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 第六条 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称股票配售对象)应当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七条 询价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三)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第八条 下列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除应当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二)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三)财务公司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第九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承销商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制度,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独立、审慎、客观; (二)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权威并须注明来源; (三)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评估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 (四)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的行业分类、行业政策,发行人与主要竞争者的比较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二)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分析; (三)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 (四)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 (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比较; (六)宏观经济走势、股票市场走势以及其他对发行人投资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发行人股票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第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第十四条 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第十五条 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第十六条 询价对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第十七条 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 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第十八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发行价格区间和发行价格确定后,应当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干扰询价对象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披露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推介资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询价对象应当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对上年度参与询价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是否遵守本办法对询价对象的监管要求进行说明。总结报告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发售 第二十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制等。 第二十三条 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本次发行的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完成后无持有期限制的股票数量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5%。 第二十五条 股票配售对象限于下列类别: (一)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三)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四)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五)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六)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并已向相关监管部门履行报告程序的集合信托计划; (七)财务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八)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账户; (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十)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 (十一)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十二)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投资产品。 第二十六条 询价对象应当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分别指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专门用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指定账户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股票配售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单一指定证券账户的累计申购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总量。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第二十九条 主承销商应当对询价对象和股票配售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对象不得配售股票: (一)未参与初步询价; (二)询价对象或者股票配售对象的名称、账户资料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不一致;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者足额划拨申购资金; (四)有证据表明在询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 第三十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网下配售股票,应当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 网上发行时发行价格尚未确定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当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应当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 第三十二条 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 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对同一类别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相同的比例进行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明确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标准。 主承销商未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回拨后两者的获配比例应当一致。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及其数量的选择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证券承销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实施证券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第四十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四十一条 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 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第四十二条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四十三条 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 第四十四条 主承销商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机构,协调公司投资银行、研究、销售等部门共同完成信息披露、推介、簿记、定价、配售和资金清算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期间相关证券的停复牌安排,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主承销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划付申购资金冻结利息。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向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的询价和配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新股上市后的表现,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单行本; (二)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三)律师见证意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情况报告书; (二)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三)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将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或者招股说明书摘要的同时刊登发行公告,对发行方案进行详细说明。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披露网下申购情况、网下具体报价情况。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当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应当补充披露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发行当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人还可以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发行价格指标。 第五十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名称、认购数量及承诺持有期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五十九条 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前,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按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告。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条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询价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六十一条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询价对象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一)承销未经核准的证券; (二)在承销过程中,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三)在承销过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三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一)提前泄漏证券发行信息;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在承销过程中不按规定披露信息; (四)在承销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与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方案不一致; (五)违反相关规定撰写或者发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及其承销商违反规定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 询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将其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相关监管要求被监管谈话三次以上; (三)未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发行,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进行的证券发行。 本办法所称网下配售,是指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由主承销商组织实施的证券发行。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其他证券的发行和承销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委发[1996]18号)、《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21号)、《关于坚决制止股票发行中透支等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69号)、《关于禁止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自己承销股票的通知》(证监机字[1997]4号)、《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4号)、《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121号)、《关于股票上市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86号)、《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199号)、《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1]12号)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同时废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第二章 发行条件第一节 主体资格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第九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第十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十二条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第十三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二节 规范运行第十四条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第十八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东方证券的前景?东方证券上市时间发行价?东方证券行情如何?
证券行业一直是牛股辈出的优质行业,随着中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居民财富的增长、各类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以及市场各项制度的逐渐完善,中国股票二级市场的活跃度逐步提高,这也给证券行业带来了不少的发展空间。那么我们今天要深入剖析的主角东方证券--我国最大的券商企业之一,适不适合投资?学姐这就带大家一起来研究下。测评东方证券前,先为大家奉上一份证券行业龙头股名单,大家了解一下:宝藏资料:证券行业龙头股一览表一、从公司角度看公司介绍:东方证券,在行业内A+H股上市的券商企业中排行第五。通过20余年的发展,公司由一家仅存36家营业网点、586名员工的证券公司,逐步发展为一家总资产达2900亿,有着超过600亿净资产的上市证券金融控股集团。提供证券、期货、资产管理、理财、投行、投资咨询及证券研究等全方位、一站式专业综合金融服务。由此可见,公司拥有着非常雄厚的实力。以上就是对公司概况的简单介绍,我们来看看这家老牌券商还具备哪些优势。亮点一:风控优势随着公司的战略转型,认真做好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把风险管理、合规经营工作摆在第一位,有效降低各类金融风险,使风险管理体系日趋完善,对资产负债配置及流动性风险增强管理,让公司总体风险变得可测、可控、可承受。 亮点二:出色的资产管理业务东方证券的资产管理是非常具有特色的,公司位居券商资管首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2016年,公司管理各类投资组合163只,受托资产管理规模合计1,541.1亿元,实现了42.9%的同比增长。其中主动管理资产规模共计1,428.0亿元,在受托资产管理规模中占据的比例可以有92.7%,相较于2015年的89.7%提高不少。从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中可以发现,东证资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行业排名第10位。东方证券和业内同行对照起来,比较早改进了传统经纪业务对财富管理业务的转型,获得了比较棒的承销效果。代销收入这一块提升势头比较强,在行业中排名12位,明显高于传统经纪业务的排名。老实说,公司的亮点还是挺多的,受到篇幅的束缚,若是你想进一步研究更多关于东方证券的深度报告和风险提示,我整理在这篇研报当中,点击就可以领取:【深度研报】东方证券点评,建议收藏! 二、从行业角度自2015年中国股市剧烈发生变动以来,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已是行业新发展。中国证监会对券商风险会加大管控,行业不断朝着"风险管理全覆盖"的目标推进。由着经济增长新动力已经一步步形成,导致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加快,证券行业也将迎来新的战略发展,全部的成长空间都被被启动,市场竞争将明显加剧。对于这样的传统业务竞争,创新业务的快速增长也会在市场有一定的发展空间。文章最初我们就说到,证券行业是一个牛股辈出的出色行业,即使是同时跟踪美国股市和日本股市,都出现了这种盛况。随着国内加强了对金融的重视,未来证券行业将有很大概率会迎来繁荣发展的时期。但是当前的证券行业中,想对东方证券未来行情进行追踪,可以移步到下面的链接中,你就可以得到专业投顾的诊股,看下东方证券现在行情是否到买入或卖出的好时机:【免费】测一测东方证券还有机会吗? 应答时间:2021-12-09,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全网发行的股票包销3%的股票好吗
好。股票全网发行有好有坏,具体是要结合个体股票以及发展前景来看。股票全网发行就意味着该股全部都是在网上发行,投资者可以进行购买和卖出,没有限售股,出售快捷。
招商证券电脑板主图怎么显示个股发行价
您想问的是招商证券电脑版主图怎么显示个股发行价吧。分析软件F10资料里可以查到个股的发行价。根据汇财吧资料查询,下载任何一款股票行情免费软件,安装。进入系统之后,选择一只股票。按F10,就可以看到这只股票的发行价了。股票发行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所确定的股票发行价格,因为发行价是固定的,所以也被称为是固定价。
发行价和首日开盘价的区别
发行价和首日开盘价的区别有两点,第一是发行价是由交易所规定的,其价格都是预先设置的,而首日开盘价往往是市场产生的。第二是发行价产生的时间要早于首日开盘价,首日开盘价往往需要等到9:25才能被正式确定。一、发行价向投资者出售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的价格。此价格多由承销银团和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定出。由于发行价是固定的,所以有时也称为固定价。股票发行价就是指股票公开发行时的价格。但是,发行价总是高于净资产价,原因也很简单,因为上市目的就是为企业融资。因此,发行价如果定得低,公司上市融资的目的就不能达到,失去上市的意义。但是,如果发行价定得过高,就没有人愿意买,也一样融不到资。于是,根据市场的接受能力,参考同类公司的市场价格,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定一个折中的价格,既满足融资的需要,市场又能接受。股票发行价是承销银团和发行人根据经营业绩和静态市盈率上报,经证监会批准后向大众发行的价格。新股发行价=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市盈率。市盈率是指股票市场价格与每股税后利润的比率,也是影响上市公司发行价格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发行企业业绩好、行业前景好,其每股税后利润多,发行市盈率高,发行价格也高,反之亦然。二、首日开盘价首日开盘价是指新股上市第一天,股民对该股的定位价。一般首日开盘价要高于发行价,但如果股市低迷,或股民对该股票不感兴趣,那么首日开盘价也有可能低于发行价。深市规定: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开盘价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沪市规定: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可见,股票发行价属于股票一级市场价格,而且采用的是固定价格方式。新股首日开盘价属于二级市场价格,由竞价方式产生。
发行价和首日开盘价的区别
发行价是上市公司根据经营业绩和静态市盈率上报,经证监会批准的向大众发行的价格。开盘价是该股上市第一天,股民对该股的定位价。一般情况下,首日开盘价大于发行价。但如果股市极度低迷,股票失去大家的兴趣,也有可能开盘之后的价格就低于发行价的。拓展资料:产生原则期货市场开盘价是通过集合竞价产生,而集合竞价的产生原则又与正常交易中的价格成交原则有区别,所以在个别情况下就会产生申报买价高于开盘价或申报卖价低于开盘价而不能成交的现象。开盘价即集合竞价,它的产生原则是:某一个股票在9:00——9:25之间由买卖双方向深沪股市发出的委托单中买卖双方委托价一致股价,但值得说明的是一这个“一致股价”是指能够单笔撮合量最大量的那个“一致股价”,它不一定是买卖双方委托价一致的最高价。在9:00——9:25之间产生的“集合竞价”不执行在9:30以后“连续竞价”中当委托价一致时所执行的“时间优先”原则。下面举例:在9:00——9:25之间,买方1的委托价5.04元,委托量为100手,委托时间为9:02;买方2的委托价4.99元,委托量为500手,委托时间为9:10;买方3的委托价4.99元,委托量为800手,委托时间为9:24;卖方1的委托价4.96元,委托量为500手,委托时间为9:05;卖方2的委托价4.99元,委托量为200手,委托时间为9:13;卖方3的委托价4.99元,委托量为900手,委托时间为9:22;在上述情况下,当9:25开盘价即集合竞价一定是4.99元,成交量为1400手,在这1400手成交量中,买方1.2.3的委托全部成交,卖方1和2委托的500手和200手也全部成交,而卖方3委托的900手只成交了700手。产生方法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方法是:一、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对所有有效的买单按申报价由高到低排列,对所有有 效的卖单按申报价由低到高排列。二、交易系统依次将排在队列前面的买单和卖单配对成交,直到不能成交为止。三、如果最后一笔成交是完全成交,即买单数量与卖单数量相等,则取最后一笔成交的买入申报价和卖出申报价的算术平均价为开盘价;如果最后一笔成交是部分成交,则取部分成交的定单申报价为开盘价。该价格按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取整。四、如果没有成交,则以集合竞价后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期货市场的开盘价产生于9:00。
如何查一只股票的发行价是多少钱
1、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网站。2、在打开的网站里,点击上方的“信息披露”。3、在这个页面就可以看到各个股票上市时的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里有股票发行价。温馨提示:1、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2、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应答时间:2021-12-0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发行价跟上市价有什么不同呢?
发行价就是向投资者出售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的价格。此价格多由承销银团和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定出。由于发行价是固定的,所以有时也称为固定价。股票发行价就是指股票公开发行时的价格。上市价则是公司正式上市进入二级市场在交易所开盘交易的价格,比发行价要高。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您在做任何投资之前,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相关的投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谨慎评估后,再自身判断是否参与。应答时间:2021-09-1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股票发行价格是指什么?
国家发行价格是说这个公司上市了,当然要发行这些股票发行价格,根据他自己对市场条件的预判来决定,他觉得是股票应该调整市场反应的。大家都愿意买,那我可以把价格定的高一点。发行价格越高,对公司来说越是个好市场,但是这个高不能盲目的高,得看市场能接受的极限,在哪恰到的掌握这个点,这十分重要的。这公司发行的股票价格越高,同样都是发行1,000万股,那一个股票卖30块钱,一个股票卖三块钱,那最终募集到的钱差了10倍啊,前提是都能卖得出去,因为价格太高了,就有可能让投资者觉得你这个起点太高了,你未来能不能涨到这么高,能不能给我带来收益都不确定,现在我不敢买,那您就有可能会导致发行失败。因为一个公司的股票,它如果价格定的很高,那就给投资者带来了更大的投资成本以及投资风险,如果这公司股票发行的时候它定三块钱一股,我觉得这公司成立的时间也不短了,在行业之内的这个竞争力也还不错,未来它应该是具备发展空间的,起码涨到五六块钱没问题,那我觉得这个可以买。如果是在发行的时候就定6块钱,那我不确定它未来能不能有上升的空间,我可能觉得他定价太高了就不买了,我是这么想的,大多数投资者都是这么想的,大部分人都不买他们公司首募发行的股票募集不到财,那这就算发行失败。一个公司股票发行过低的话也会出问题,因为发行过低会导致它发行成本过高,没有办法募集资金发行1,000万股票,如果他定在10块钱,那他能够募集到一个亿的资金,这个差不多能满足他基本的这个生产销售,营销等各方面的费用,然后能够帮助他进一步强调市场,但如果他定两块钱去了各种各样的手续费率,这个钱根本不够用啊。是会卖的快一些,但是不能满足资金的需求,他上市的意义也就不大了。
ipo价格是发行价吗
不是。IPO招股价就是股票发行价,指股票公开发行时的价格,此价格多由承销银团和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定出,发行价是固定的,所以有时也称为固定价。开盘价:是指某种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开市后的第一笔每股买卖成交价格。世界上大多数证券交易所都采用成交额最大原则来确定开盘价。收盘价:是指某种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一天交易活动结束前最后一笔交易的成交价格。如当日没有成交,则采用最近一次的成交价格作为收盘价。二;招股价就是股票发行价,指股票公开发行时的价格,此价格多由承销银团和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定出,发行价是固定的,所以有时也称为固定价。
万科A股票的发行价是多少
1988年12月28日招股 发行价1元 1991年1月29日上市 开盘价14.58元
首创证券发行价是多少
历经推迟后,首创证券A股上市即将步入最终阶段。12月13日,首创证券即将进行网上、网下申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约为2.73亿股,发行价格为7.07元/股。申购简称为“首创申购”,申购代码为780136。首创证券因此将成为截至目前2022年唯一上市的券商股。而上一只上市的券商股是财达证券,于2021年5月7日挂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运用东方财富Choice金融终端统计后发现,自新股改革以来,A股上市券商无破发记录,新股未开板涨停板天数这一统计记录中,天风证券、中银证券均达到12个,财达证券、红塔证券、国联证券、国信证券则达到11个。因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推迟发行首创证券原来计划于11月22日申购。但11月21日,公司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推迟发行公告,将网上申购日期推迟为12月13日,并于12月12日举行网上路演。首创证券推迟网上申购的主要原因是,其发行市盈率高于已上市A股券商平均市盈率——根据公告,首创证券所属行业为J67“资本市场服务”,而截至2022年11月16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该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3.86倍。首创证券7.07元/股发行价,如果将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21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为22.98倍;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21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为20.68倍。两者均高于行业过去1个月平均市盈率。之后11月28日、12月5日,首创证券均发布了风险提示公告,指出由于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因此“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不过,在选取资本规模、排名等相近的券商第一创业、国联证券、华林证券、红塔证券、财达证券、南京证券、中原证券等进行对比后,首创证券指出,公司发行市盈率未高于可比券商平均市盈率39.82倍。
股票发行价格是如何计算的?
一、发行价格1400。解释如下债券的话主要是看公司的信誉和质量,以及当下基准利率和市场利率等因素1000万分成一万份了,既然是发行价格肯定是单位计算的,每张面额大都是一千元的。这个只能通过计算出终值来与一千进行相互的比较来确定发行价了每张债券终值:1000+(1000*10%*5)=1500。用市场利率计算下那结果就是1400,价格的确定与发行债券方式是紧密相连的。二、股票和债券不一回事,请不要混淆!!!!!!!!!!!!!!!!!!!!!扩展资料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四)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债券
股票发行价如何看
你好,股票发行价在股票发行时就已经确定,投资者想要知道的话可以前往该公司公告中查看,一般股票上市之前股票的发行价公司都会通过公告告知投资者。股票发行价就是股票刚上市时的价格,当股票上市后跌破了发行价的行为叫做破发,新股破发之后投资者认购新股就会产生亏损。
手机发行价是什么意思
是手机出厂规定的价格的意思。手机发行价就是手机出厂规定的价格,然后经销商在进行调价。第1次发售的价格一般会叫做发行价,也就是说是由官方定价的标准价格。
发行价就是原始股的价格吗?
发行价并不是原始股的价格。发行价是股票初上市的一级市场申购价,并不是原始股的价格,原始股的发行价可能会高出十几倍,另外破发就是指的股价破了发行价。而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原始股"一向是赢利和发财的代名词。在中国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级市场上以发行价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企业股票,投资者若购得数百股,日后上市,涨至数十元,可发一笔小财,若购得数千股,可发一笔大财,若是资金实力雄厚,购得数万股,数十万股,日后上市,利润便是数以百万计了。扩展资料:购买原始股的注意事项:看承销商资质购股者要了解承销商是否有授权经销该原始股的资格,一般有国家授权承销原始股的机构所承销的原始股的标的都是经过周密的调研后才进行销售该原始股的,上市的机率都比较大;反之,就容易上当受骗。企业经营情况购股者要了解发售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了解考察企业的经营效益的好坏可从企业的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利润总额等项情况去看,这些数字都能在企业发售股票说明书中查到。看股票用途要看发行股票的用途。一般说来,发售股票的用途是用来扩大再生产的某些工程项目、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某些用项等,这些都是值得投资的。如若工业生产企业发售股票是用来补充流动资金私有制,那就要慎重考虑,是不是企业外欠资金太多,发售股票的目的是用来补窟窿还是偿还企业的亏损债务,购买这样的股票是不会创造新的再生价值的。因此也不可能给购股者带来好的收益,而且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性。企业负债情况要看发售股票企业负债的额度。购买某企业的股票时要特别注意该企业公布的一些会计资料报告,这些资料报告发售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产净值等。看溢价比例要看溢价发售的比例。企业发售股票大多采取溢价发售的办法。溢价发售的比例越小,购股者的风险性越小,溢价发售的比例越大,给购股者造成的风险性就越大。看预测股利要看预测分红的股利。股利越高说明资金使用效果越好,这当然是投资者最为期望的。所以,在选择购买股票时,要看预测分红股利的高低,股利高的是优先选择的对象,低的应当慎重购买。居民购买股票不宜集中投放。投资股票具有高利润、高风险两重性,因此在利益风险并存的形势下,要采取分散投资的方法减少投资的风险性,增强投资的效益性。要对发售企业作出长远正确的预测。参考资料:原始股—百度百科
发行价35元左右开盘价大概是多少?
发行价是上市公司根据经营业绩和静态市盈率上报,经证监会批准的向大众发行的价格。 开盘价是该股上市第一天,股民对该股的定位价。一般情况下,首日开盘价大于发行价。
怎么查询股票原始发行价格
在电脑上打开百度搜索,输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搜索其官方网站。在搜索结果中,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网站。在打开的网站里,点击上方的“信息披露”。在这个页面就可以看到各个股票上市时的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里有股票发行价。一般在股票行情软件上也都能查出相关信息出来的,首先在你想查的股票的K线图或分时图上按F10,然后在上方有一些相关的栏目的,选择公司概况那里,然后按Pagedwn向下翻页,一般存在发行与上市概况这一项的,在这项下一般能让你知道这股票的相关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一般就是公开向社会募集股本,发行股份,这种价格的高低受市场机制的影响极大,取决于公司的投资价值和供求关系的变化。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价格超过了票面金额,被称为溢价发行,至于高出票面金额多少,则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这种决定股票发行价格的体制,就是发挥市场作用,由市场决定价格,但是受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价并不是原始股的价格。发行价是股票初上市的一级市场申购价,并不是原始股的价格,原始股的发行价可能会高出十几倍,另外破发就是指的股价破了发行价。而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原始股"一向是赢利和发财的代名词。在中国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级市场上以发行价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企业股票,投资者若购得数百股,日后上市,涨至数十元,可发一笔小财,若购得数千股,可发一笔大财,若是资金实力雄厚,购得数万股,数十万股,日后上市,利润便是数以百万计了。
新股发行价,就是原始股的价格吗?
发行价并不是原始股的价格。发行价是股票初上市的一级市场申购价,并不是原始股的价格,原始股的发行价可能会高出十几倍,另外破发就是指的股价破了发行价。而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原始股"一向是赢利和发财的代名词。企业未上市之前,持有原始股的股东可以享有分红,配股的权利。而新股发行价必然高于股权转让价,开盘价也都高于新股发行价,所以就算股票破发,持有股权也不会亏钱。1、发行价是股票初上市的一级商场申购价,不是原始股的价格,一般原始股是一元一股的,但发行价就高出十几倍,而二级商场的价格就更高了;所谓破发就是指的股价破了发行价。2、当股票上市发行时,上市公司从公司本身利益以及保证股票上市成功等视点动身,对上市的股票不按面值发行,而制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价格来发行,这个价格就称为股票的发行价。3、原始股开始是指股份公司在内部发行的只限于公司内部员工或特定个人购买的股票,原始股一般的定额为一元。现在的原始股是指在股票一级商场上以发行价发行的股票。股票发行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所确认的股票出售价格。此价格多由承销银团和发行人依据商场状况协商定出。因为发行价是固定的,所以有时也称为固定价。发行价假如定得低,公司上市融资的意图就不能到达,失掉上市的含义。可是,假如发行价定得过高,就没有人乐意买,也照样融不到资。因而,依据商场的承受能力,参阅同类公司的商场行情报价,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定一个折中的价格,既满意融资的需求,商场又能承受。
新股发行价,就是原始股的价格吗
发行价并不是原始股的价格。发行价是股票初上市的一级市场申购价,并不是原始股的价格,原始股的发行价可能会高出十几倍,另外破发就是指的股价破了发行价。而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原始股"一向是赢利和发财的代名词。在中国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级市场上以发行价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企业股票,投资者若购得数百股,日后上市,涨至数十元,可发一笔小财,若购得数千股,可发一笔大财,若是资金实力雄厚,购得数万股,数十万股,日后上市,利润便是数以百万计了。扩展资料:购买原始股的注意事项:看承销商资质购股者要了解承销商是否有授权经销该原始股的资格,一般有国家授权承销原始股的机构所承销的原始股的标的都是经过周密的调研后才进行销售该原始股的,上市的机率都比较大;反之,就容易上当受骗。企业经营情况购股者要了解发售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了解考察企业的经营效益的好坏可从企业的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利润总额等项情况去看,这些数字都能在企业发售股票说明书中查到。看股票用途要看发行股票的用途。一般说来,发售股票的用途是用来扩大再生产的某些工程项目、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某些用项等,这些都是值得投资的。如若工业生产企业发售股票是用来补充流动资金私有制,那就要慎重考虑,是不是企业外欠资金太多,发售股票的目的是用来补窟窿还是偿还企业的亏损债务,购买这样的股票是不会创造新的再生价值的。因此也不可能给购股者带来好的收益,而且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性。企业负债情况要看发售股票企业负债的额度。购买某企业的股票时要特别注意该企业公布的一些会计资料报告,这些资料报告发售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产净值等。看溢价比例要看溢价发售的比例。企业发售股票大多采取溢价发售的办法。溢价发售的比例越小,购股者的风险性越小,溢价发售的比例越大,给购股者造成的风险性就越大。看预测股利要看预测分红的股利。股利越高说明资金使用效果越好,这当然是投资者最为期望的。所以,在选择购买股票时,要看预测分红股利的高低,股利高的是优先选择的对象,低的应当慎重购买。居民购买股票不宜集中投放。投资股票具有高利润、高风险两重性,因此在利益风险并存的形势下,要采取分散投资的方法减少投资的风险性,增强投资的效益性。要对发售企业作出长远正确的预测。参考资料:原始股—百度百科
什么叫发行价格?
向投资者出售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的价格。此价格多由承销银团和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定出。由于发行价是固定的,所以有时也称为固定价。股票发行价就是指股票公开发行时的价格。
股票京东方a发行价是多少
你好。京东方A:上市日期 2001-01-12,每股发行价(元)16.80。
怎么才能查到股票的发行价?
1、查找股票的发行价:在炒股软件里,每只股票的F10里都能看到这只股票的发行价。 2、股票发行价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新股票的价格。在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时,可以按票面金额确定,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确定,但不得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 在股票发行价格中,溢价发行或者等价发行都是允许的,但是不允许以低于股票票面的价格发行,又称折价发行,因为这种发行价格会使公司实有资本少于公司应有的资本,致使公司资本中存在着虚数,不符合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另一方面,公司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实际上就意味着公司对债权人有负债行为,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溢价发行股票,就是以同样的股份可以筹集到比按票面金额计算的更多的资金,从而增加了公司的资本,因此,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表现为公司股东的权益,即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
发行底价是什么意思
1、向投资者出售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的价格。此价格多由承销银团和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定出。由于发行价是固定的,所以有时也称为固定价。股票发行价就是指股票公开发行时的价格·发行价 offering price 另为:fixed price;2、guaranteed price一家公司,如果没有上市前,每股净资产是12元,那么发行价当然不会是几元了。这个道理很明显。但是,发行价总是高于净资产价,原因也很简单,因为上市目的就是为企业融资。例如,如果某公司每股净资产5元,发行价8元,那么8-5的那3元,乘上总的发行股数,就是公司上市时融到的资金,可以用于公司的发展,属于资本公积金。3、发行价如果定得低,公司上市融资的目的就不能达到,失去上市的意义。但是,如果发行价定得过高,就没有人愿意买,也一样样融不到资。于是,根据市场的接受能力,参考同类公司的市场价格,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定一个折中的价格,既满足融资的需要,市场又能接受。
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公告,体会其有关条款是如何设定的
《管理办法》自8日起开始施行,原《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全文抄录如下: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三)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发行股票 第十二条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第十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三)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十四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前款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 第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第十九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三)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四)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 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前款所称转股价格,是指募集说明书事先约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 第二十三条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四条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第二十六条 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除外; (四)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第二十八条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申请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 第二十九条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债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评级、偿还本息、债权保护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提供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认股权证上市交易的,认股权证约定的要素应当包括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期间或行权日、行权比例。 第三十二条 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第三十三条 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 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 第三十四条 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六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第三十五条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第三章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发行程序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二)债券利率; (三)债券期限; (四)担保事项; (五)回售条款;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七)转股期;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 (二)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 (三)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限; (四)认股权证的行权期间或行权日。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 (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第五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应当简洁、平实、易懂。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第五十三条 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的下列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 (二)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律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二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二名经办律师签署。 第六十条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或者募集意向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可以将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全文或摘要、发行情况公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按照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披露信息的时间。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作出终止审查决定,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十九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及其他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其出具的专项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中国证监会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 第七十条 承销机构在承销非公开发行的新股时,将新股配售给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其参与证券承销。 第七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时,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特定对象违反规定,擅自转让限售期限未满的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 第七十三条 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承销商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以外币认购的证券的办法、上市公司向员工发行证券用于激励的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43号)、《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证监发[2002]55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号)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1]115号)同时废止。
新股的股票发行价格怎么查
以申购中国中冶为例,其他新股的申购流程相同。(有上海股东证可以申购上海主板新股,有深圳股东证可以申购深圳中小板新股,有深圳股东证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可以申购创业板新股,保证你账户里有足额的资金用于申购)T日:也就是申购日,9月9日,在交易时间段(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打开交易系统,选择"买入股票"。输入中国中冶的申购代码780618和发行价格5.42元/股。系统根据你的资金余额提示可申购股数,投资者需按1000股及1000股的整数倍进行申购,如果是深市的新股,需按500股及500股的整数倍申购。注意申购上限,申购上限不超过该股网上发行量的千分之一,中国中冶的申购上限是200万股。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电话交易系统或者去营业部终端机上操作. 其他提示:一个帐户只能申购同一支新股一次,如果同一帐户申购同一新股多次,只以第一次为准,其他申购无效,申购后不能撤单。T+2日,9月11日,交易时间就可以查自己的配号,沪市1000股给一个配号,深市500股给一个配号,系统只显示第一个配号和配号数量,例如你申购了2000股中国中冶,系统显示起始配号XXXXXX123456,配号数量是2,那XXXXXX123456和XXXXXX123457就是你的配号。T+2日:9月11日晚上,资金就解冻了。如果看到你的资金全部回来,就说明没有中签,如果部分回来,说明你中签了,没回来的资金用作申购款了。每中一个号,帐户里就有1000股“中国中冶”的股票。(连配号都不用查)T+3日:9月14日公布中签号(如果看不懂资金是否回来,也可以根据你的配号逐个核对中签号,确定是否中签)。解冻的资金这一天就可以使用了. 关于申购时间, 申购代码,申购价格,申购上限的公告,要及时留意财经门户网站(中财网,东方财富等很多)
股票的发行价格有哪几种
1、平价发行 平价发行亦称面额发行或等价发行,是指股份公司在发行股票筹措资本时,直接以每股的票面金额作为发行价格。如股票面额为1元或10元,则代表每股发行价格也为1元或10元。这种发行价格对发行公司而言,其所得资本与公司股本是一致的。 采用平价发行的优点是股票发行时价格不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发行费用较低;股票容易推销,发行公司能够稳妥地筹集到资金。平价发行的缺点则主要是缺乏市场弹性,不能针对市场的股票价格波动水平,及时、合理地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从而使那些资信高、经营业绩好、股票容易销售的发行公司,无法以自身优势获得发行的溢价收益。平价发行一般在股票的初次发行或在股东内部部分摊增资的情况下采用。 2、溢价发行 溢价发行是指股份公司在发行股票时以高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如股票面额为1元,发行价格为5元,溢价发行是一种对发行公司十分有利的发行价格形式。它能够让发行公司在发行股票的过程中获得一笔创业利润,使所筹资本高于公司股本。 目前,许多国家新上市的股票一般都是采用溢价发行的价格形式,发行公司所获得的溢价收入列入资本公积金。3、折价发行 折价发行是指股份公司在发行股票时,按照股票面额一定的折扣作为发行价格。如股票面额为100元,折扣发行价为98元。 这种发行价格对发行公司来说,所得到的只是打过折扣的资本,所得资本低于公司股本。在实践中,折价发行的价格形式很少被采用,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不得采用这种方法。一些国家的股票发行价格可以等于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4、时价发行 时价发行是指股份公司以本公司股票在流通市场上买卖的实际价格为基准确定的股票发行价格。时价发行所确定的价格既可以与股票面额相等,也可以介于时价与股票面额之间,或者等于时价,这种发行价格一般在股份公司需要增资发行新股时采用。
股票的发行价是怎样计算出来的?
当股票发行公司计划发行股票时,就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一个发行价格以推销股票。一般而言,股票发行价格有以下几种:面值发行、时价发行、中间价发行和折价发行等。1.面值发行即按股票的票面金额为发行价格。采用股东分摊的发行方式时一般按平价发行,不受股票市场行情的左右。由于市价往往高于面额,因此以面额为发行价格能够使认购者得到因价格差异而带来的收益,使股东乐于认购,又保证了股票公司顺利地实现筹措股金的目的。2.时价发行即不是以面额,而是以流通市场上的股票价格(即时价)为基础确定发行价格。这种价格一般都是时价高于票面额,二者的差价称溢价,溢价带来的收益归该股份公司所有。时价发行能使发行者以相对少的股份筹集到相对多的资本,从而减轻负担,同时还可以稳定流通市场的股票时价,促进资金的合理配置。按时价发行,对投资者来说也未必吃亏,因为股票市场上行情变幻莫测,如果该公司将溢价收益用于改善经营,提高了公司和股东的收益,将使股票价格上涨;投资者若能掌握时机,适时按时价卖出股票,收回的现款会远高于购买金额,以股票流通市场上当时的价格为基准,但也不必完全一致。在具体决定价格时,还要考虑股票销售难易程度、对原有股票价格是否冲击、认购期间价格变动的可能性等因素,因此,一般将发行价格定在低于时价约5-10%的水平上是比较合理的。3.中间价发行即股票的发行价格取票面额和市场价格的中间值。这种价格通常在时价高于面额,公司需要增资但又需要照顾原有股东的情况下采用。中间价格发行对象一般为原股东,在时价和面额之间采取一个折中的价格发行,实际上是将差价收益一部分归原股东所有,一部分归公司所有用于扩大经营。因此,在进行股东分摊时要按比例配股,不改变原来的股东构成。4.折价发行即发行价格不到票面额,是打了折扣的。折价发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优惠性的,通过折价使认购者分享权益。例如公司为了充分体现对现有股东优惠而采取搭配增资方式时,新股票的发行价格就为票面价格的某一折扣,折价不足票面额的部分由公司的公积金抵补。现有股东所享受的优先购买和价格优惠的权利就叫作优先购股权。若股东自己不享用此权,他可以将优先购股权转让出售。这种情况有时又称作优惠售价。另一种情况是该股票行情不佳,发行有一定困难,发行者与推销者共同议定一个折扣率,以吸引那些预测行情要上浮的投资者认购。由于各国一规定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额,因此,这种折扣发行需经过许可方能实行。在国际股票市场上,在确定一种新股票的发行价格时,一般要考虑其四个方面的数据资料:(1)要参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三年来平均每股税后纯利乘上已上市的近似类的其他股票最近三年来的平均利润率。这方面的数据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四成比重。(2)要参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四年来平均每股所获股息除以已上市的近似类的其他股票最近三年平均股息率。这方面的数据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二成比重。(3)要参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期的每股资产净值。这方面的数据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二成比重。(4)要参考上市公司当年预计的股利除以银行一年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这方面的数据也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二成比重。
新股上市第一天怎么确定开盘价?发行价就是开盘价么?
不是的 一般开盘价都比发行价要高 是开盘前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
股票面值和发行价问题
面值最初的设想是对应固定资产的。后来因为投资人更多的关注盈利能力,同时流动资产和虚拟资产等难以准确确定,导致面值也难以确定,所以,面值渐渐变得成为一个虚名。可以说不对应任何东西了。虽然如此,在股票发行的时候,还是定一个面值,因为没有实际意义,所以简单定位1元了。发行价是考虑公司盈利能力来确定的,具体确定过程是通过市场询价来实现。而市场定价通常是根据行业平均市盈率和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来确定。当然还有炒作因素等。。。这里不谈了。考虑到你手机提问,不多说了。过两天会有回访,如果有补充。。。
新股申购成功后的价钱是发行价还是开盘价?
新股申购成功后的价钱是发行价,不是开盘价,开盘价要等到上市日9:25成交价才是开盘价。祝你好运!满意的请采纳。多谢!
原始股与发行价一样吗
发行价并不是原始股的价格。发行价是股票初上市的一级市场申购价,并不是原始股的价格,原始股的发行价可能会高出十几倍,另外破发就是指的股价破了发行价。而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原始股"一向是赢利和发财的代名词。在中国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级市场上以发行价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企业股票,投资者若购得数百股,日后上市,涨至数十元,可发一笔小财,若购得数千股,可发一笔大财,若是资金实力雄厚,购得数万股,数十万股,日后上市,利润便是数以百万计了。扩展资料:购买原始股的注意事项:看承销商资质购股者要了解承销商是否有授权经销该原始股的资格,一般有国家授权承销原始股的机构所承销的原始股的标的都是经过周密的调研后才进行销售该原始股的,上市的机率都比较大;反之,就容易上当受骗。企业经营情况购股者要了解发售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了解考察企业的经营效益的好坏可从企业的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利润总额等项情况去看,这些数字都能在企业发售股票说明书中查到。看股票用途要看发行股票的用途。一般说来,发售股票的用途是用来扩大再生产的某些工程项目、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某些用项等,这些都是值得投资的。如若工业生产企业发售股票是用来补充流动资金私有制,那就要慎重考虑,是不是企业外欠资金太多,发售股票的目的是用来补窟窿还是偿还企业的亏损债务,购买这样的股票是不会创造新的再生价值的。因此也不可能给购股者带来好的收益,而且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性。企业负债情况要看发售股票企业负债的额度。购买某企业的股票时要特别注意该企业公布的一些会计资料报告,这些资料报告发售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产净值等。看溢价比例要看溢价发售的比例。企业发售股票大多采取溢价发售的办法。溢价发售的比例越小,购股者的风险性越小,溢价发售的比例越大,给购股者造成的风险性就越大。看预测股利要看预测分红的股利。股利越高说明资金使用效果越好,这当然是投资者最为期望的。所以,在选择购买股票时,要看预测分红股利的高低,股利高的是优先选择的对象,低的应当慎重购买。居民购买股票不宜集中投放。投资股票具有高利润、高风险两重性,因此在利益风险并存的形势下,要采取分散投资的方法减少投资的风险性,增强投资的效益性。要对发售企业作出长远正确的预测。参考资料:原始股—百度百科
股票发行价是什么意思
发行价就是向投资者出售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的价格。此价格多由承销银团和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定出。由于发行价是固定的,所以有时也称为固定价。股票发行价就是指股票公开发行时的价格。一家公司,如果没有上市前,每股净资产是12元,那么发行价当然不会是几元了。这个道理很明显。但是,发行价总是高于净资产价,原因也很简单,因为上市目的就是为企业融资。例如,如果某公司每股净资产5元,发行价8元,那么8-5的那3元,乘上总的发行股数,就是公司上市时融到的资金,可以用于公司的发展,属于资本公积金。因此,发行价如果定得低,公司上市融资的目的就不能达到,失去上市的意义。但是,如果发行价定得过高,就没有人愿意买,也一样样融不到资。于是,根据市场的接受能力,参考同类公司的市场价格,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定一个折中的价格,既满足融资的需要,市场又能接受。
股票发行价是怎么定出来的?
股票的发行价格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结合未来发展的规律在符合交易所定价机制的情况下确定的。每只股票的发行价不同,没有固定的公式计算。目前股票发行价格分为定价和询价,定价发行是由公司内在价值、盈利能力、发展潜力、发行数量等因素综合决定股票的发行价格,股票询价是指在股票上市定价时,根据发行人的情况和市场需求,先确定一个发行价格的区间,然后根据大多数投资者能接受的价格水平确定新股的发行价格,一般用于注册制。拓展资料目前我国确定发行价的方法属于固定价格法,即通过税后利润和同行的市盈率来确定新股发行价,公式为:P(股价)=EPS(每股税后利润)*PE(市盈率)。【1】每股税后利润: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当年预测利润/发行当年加价平均股本数=发行当年预测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数+本次公开发行股本数*(12-发行月份)/12)【2】市盈率:由于未上市的股票还没有市盈率,因此此处的市盈率主要是参考同行同行,以及行业发展前景、近期股市行情等。
股票发行价指什么?
由于发行价是固定的,所以有时也称为固定价。发行价如果定得低,公司上市融资的目的就不能达到,失去上市的意义。但是,如果发行价定得过高,就没有人愿意买,也照样融不到资。因此,根据市场的接受能力,参考同类公司的市场价格,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定一个折中的价格,既满足融资的需要,市场又能接受。
股票的发行价与开盘价是怎么来的
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有三种情况:1、股票的发行价格就是股票的票面价值。2、股票的发行价格以股票在流通市场上的价格为基准来确定。3、股票的发行价格在股票面值与市场流通价格之间,通常是对原有股东有偿配股时采用这种价格。4、国际市场上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考公式是:股票发行价格=市盈率还原值×40%+股息还原率×20%+每股净值×20%+预计当年股息与一年期存款利率还原值×20%期货市场开盘价是通过集合竞价产生,而集合竞价的开盘价产生原则又与正常交易中的价格成交原则有区别,所以在个别情况下就会产生申报买价高于开盘价或申报卖价低于开盘价而不能成交的现象。开盘价即集合竞价,它的产生原则是:1、某一个股票在9:00--9:25之间由买卖双方向深沪股市发出的委托单中买卖双方委托价一致股价,这个"一致股价"是指能够单笔撮合量最大量的那个"一致股价",不一定是买卖双方委托价一致的最高价。2、在9:00--9:25之间产生的"集合竞价"不执行在9:30以后"连续竞价"中当委托价一致时所执行的"时间优先"原则。
股票的发行价是怎样计算出来的?
截止至2020年11月,我国的股票发行定价属于固定价格方式,即在发行前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根据市盈率法来确定新股发行价。新股发行价=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市盈率,因此目前我国新股的发行价主要取决于每股税后利润和发行市盈率这两个因素:1、每股税后利润,每股税后利润是衡量公司业绩和股票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每股税后利润 = 发行当年预测利润/发行当年加价平均股本数= 发行当年预测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数 + 本次公开发行股本数*(12 - 发行月份)/12)2、发行市盈率。市盈率是股票市场价格与每股税后利润的比率,它也是确定发行价格的重要因素。展资料对于新三板发行承销制度的特点,银河证券做市业务总部负责人杨筱燕博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主要包括6个方面:一是设置多元化的定价机制;二是老股东权益保护;三是全额资金申购;四是网上发行采用比例配售;五是丰富战略配售范围,允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六是允许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维护价格稳定。对于全额资金申购,周运南认为,考虑到投资者适当性调整后合格投资者范围将大幅增加,如采用市值申购将导致部分尚未持有新三板股票的合格投资者无法参与公开发行,因此公开发行初期将会采用全额资金申购机制,维护市场平稳运行,保障发行成功。同时,他还建议称,在精选层正式运行一段时间,例如在1年后,如果交易活跃市场积极,还是希望能像当前A股申购一样,按账户新三板总市值申购,成功申购后再扣费,以鼓励和奖励新三板股票持有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票发行价格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新三板“订制款”发行制度渐行渐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哪里有?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发行上市条件第一节 主体资格第二节 规范运作第三节 公司治理第四节 成长与创新第五节 募集资金使用第六节 上市条件第三章 发行程序第四章 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第五章 创业板咨询委员会第六章 信息披露第七章 监管与处罚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者“公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发行程序。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保荐人等证券服务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等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业务标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第二章 发行上市条件第一节 主体资格第七条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成立后歇业、被勒令停业整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主营业务中断的,持续经营时间应当从恢复营业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九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三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比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一千五百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五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第十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者重大不确定性。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二条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第十三条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一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第二节 规范运作第十四条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得有严重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或者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第十六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应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发行人应当规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得有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的关联交易。第十九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第三节 公司治理第二十条发行人依法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确保相关内部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合理、有效,能够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第四节 成长与创新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和发展前景;(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者服务;(三)发行人的经营模式、营销模式、管理模式和盈利模式;(四)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和工艺;(五)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主要资产;(六)发行人的管理团队和人力资源管理;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一)发行人在技术、经营、管理、盈利模式等方面具有的自主创新能力;(二)发行人用于自主创新的费用支出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三)发行人的科技研发人员或者创新人员储备;(四)发行人的创新体系和创新机制。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三)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四)公司资产全部或者主要为现金、短期投资或者长期投资;(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确保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正常运营需要,发行前一年经营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阅的表明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现金流量能够满足正常运营的报告。第五节 募集资金使用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的扩大生产规模、开发新产品或者新业务、补充流动资金等。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第二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三十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第六节 上市条件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发行程序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二) 发行对象;(三) 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四) 募集资金用途;(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六) 决议的有效期;(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第四十条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第四十一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第四章 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第四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设立创业板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依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创业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初审报告进行审核。第四十三条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聘任,中国证监会可以委托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板发审委的日常事务管理以及对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第四十四条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应当不少于三十五人,由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组成。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原则上不得兼任主板市场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第四十五条 创业板发审委以现场投票方式对创业公司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七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五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五票为未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对创业板发审委的未尽事宜,参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第五章 创业板咨询委员会第四十七条 创业板设立咨询委员会,受证券交易所或者创业板发审委的委托对发行人的行业发展、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经营模式等提出独立咨询意见。第四十八条 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由证券交易所聘任,证券交易所负责对创业板咨询委员会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的考核和监督。第四十九条 创业板咨询委员会由三十五人组成,委员可从国家部委、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聘请。第五十条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没有表决权,其专业咨询意见对审核工作不具有约束性。第六章 信息披露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第五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针对创业企业的实际特点,按照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在生产经营、成长性、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等方面特有的重大风险因素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第五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第五十五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公司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第五十七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进行声明。第五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全文、有关备查文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第五十九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第七章 监管与处罚第六十条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第六十一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字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二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向境外战略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需要哪个部门批准?
《管理办法》自8日起开始施行,原《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全文抄录如下: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三)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发行股票 第十二条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第十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三)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十四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前款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 第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第十九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三)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四)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 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前款所称转股价格,是指募集说明书事先约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 第二十三条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四条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第二十六条 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除外; (四)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第二十八条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申请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 第二十九条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债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评级、偿还本息、债权保护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提供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认股权证上市交易的,认股权证约定的要素应当包括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期间或行权日、行权比例。 第三十二条 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第三十三条 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 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 第三十四条 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六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第三十五条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第三章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发行程序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二)债券利率; (三)债券期限; (四)担保事项; (五)回售条款;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七)转股期;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 (二)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 (三)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限; (四)认股权证的行权期间或行权日。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 (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第五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应当简洁、平实、易懂。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第五十三条 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的下列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 (二)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律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二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二名经办律师签署。 第六十条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或者募集意向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可以将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全文或摘要、发行情况公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按照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披露信息的时间。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作出终止审查决定,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十九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及其他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其出具的专项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中国证监会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 第七十条 承销机构在承销非公开发行的新股时,将新股配售给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其参与证券承销。 第七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时,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特定对象违反规定,擅自转让限售期限未满的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 第七十三条 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承销商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以外币认购的证券的办法、上市公司向员工发行证券用于激励的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43号)、《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证监发[2002]55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号)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1]115号)同时废止。
股票发行价格怎么算?股票发行价格从哪儿看?
股票发行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所确定的股票发售价格。此价格多由承销和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定出。1、市盈率定价法市盈率定价法是指依据注册会计师审核后的发行人的盈利情况计算发行人的每股收益,然后根据二级市场的平均市盈率、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状况和未来的成长情况拟定其市盈率,是新股发行定价方式的一种。2、净资产倍率法净资产倍率法又称资产净值法,是指通过资产评估和相关会计手段,确定发行公司拟募股资产的每股净资产值,然后根据证券市场的状况将每股净资产值乘以一定的倍率,以此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方法。3、以净资产倍率法确定发行股票价格的计算公式是:发行价格=每股净资产值×溢价倍数。温馨提示: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9-0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股票发行价是原始股价格么
发行价并不是原始股的价格。发行价是股票初上市的一级市场申购价,并不是原始股的价格,原始股的发行价可能会高出十几倍,另外破发就是指的股价破了发行价。而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原始股"一向是赢利和发财的代名词。在中国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级市场上以发行价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企业股票,投资者若购得数百股,日后上市,涨至数十元,可发一笔小财,若购得数千股,可发一笔大财,若是资金实力雄厚,购得数万股,数十万股,日后上市,利润便是数以百万计了。扩展资料:购买原始股的注意事项:看承销商资质购股者要了解承销商是否有授权经销该原始股的资格,一般有国家授权承销原始股的机构所承销的原始股的标的都是经过周密的调研后才进行销售该原始股的,上市的机率都比较大;反之,就容易上当受骗。企业经营情况购股者要了解发售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了解考察企业的经营效益的好坏可从企业的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利润总额等项情况去看,这些数字都能在企业发售股票说明书中查到。看股票用途要看发行股票的用途。一般说来,发售股票的用途是用来扩大再生产的某些工程项目、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某些用项等,这些都是值得投资的。如若工业生产企业发售股票是用来补充流动资金私有制,那就要慎重考虑,是不是企业外欠资金太多,发售股票的目的是用来补窟窿还是偿还企业的亏损债务,购买这样的股票是不会创造新的再生价值的。因此也不可能给购股者带来好的收益,而且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性。企业负债情况要看发售股票企业负债的额度。购买某企业的股票时要特别注意该企业公布的一些会计资料报告,这些资料报告发售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产净值等。看溢价比例要看溢价发售的比例。企业发售股票大多采取溢价发售的办法。溢价发售的比例越小,购股者的风险性越小,溢价发售的比例越大,给购股者造成的风险性就越大。看预测股利要看预测分红的股利。股利越高说明资金使用效果越好,这当然是投资者最为期望的。所以,在选择购买股票时,要看预测分红股利的高低,股利高的是优先选择的对象,低的应当慎重购买。居民购买股票不宜集中投放。投资股票具有高利润、高风险两重性,因此在利益风险并存的形势下,要采取分散投资的方法减少投资的风险性,增强投资的效益性。要对发售企业作出长远正确的预测。参考资料:原始股—百度百科
请问《证券法》中,发行股票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适用于填空或选择题。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 (1993年6月1O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条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均须在证监会登记注册。凡在证监会登记注册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均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除前款外,本细则还适用于持有一个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法人和收购上市公司的法人。 第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股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购与合并公告。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用中文表述;发行B股的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如有必要,还应当用英文表述。英译文本的字义和词义与中文本有差异时,以中文本为准。 第五条 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公开披露文件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销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认真查核。保证经其查核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应当根据《股票条例》第十五条编制招股说明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上市公司应当编制上市公告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招股说明书的具体内容与格式见《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一号。 第七条 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编制完成招股说明书后,应当将经签署的招股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概要(具体编制内容见准则第一号)随其他发行申请文件一并报送当地省或计划单列市一级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经上述部门批准后,将上述文件一式十二份报送证监会复审。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一万字左右,对开报纸一整版)刊登在至少一种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并将招股说明书放置在发行人公司所在地、拟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各承销机构及发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并且在发售网点全文张贴,同时报送证监会十份,以供备案和投资公众查阅。 第八条 在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批准后,且招股说明失效之前,如果发生不修改招股说明书就会产生误导的事件,发行人与其承销商有责任对招股说明书作出相应的修改。发行人对经证监会复审后的招股说明书(包括招股说明书概要)作出的任何改动,必须在招股说明书(包括招股说明书概要)公布之前报证监会审核。 第九条 公司编制的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应当符合《股票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以及批准其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要求。 上市公告书中载有财务会计资料的,其资产负债表报表日和利润表及其他规定的报表的报告期间终止日距挂牌交易首日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其盈利预测期间自挂牌交易首日起至盈利预测期间终止日,不得少于九十日。 第十条 自发行结束日到挂牌交易首日不超过九十日,或招股说明书尚未失效的,发行人可以编制简要上市公告书。简要上市公告书应当包括《股票条例》第三十四条(一)、(二)和(三)的内容,并且应当指明该公司发行该种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曾于何时刊登在何种报刊的何版上。但如果因编制简要上市公告书而省略的事项在该期间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及其上市推荐人有义务作出说明。 自发行结束日到挂牌交易首日超过九十日、并且招股说明书已失效的,发行人编制上市公告书应当包括《股票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全部内容。 发行人在其股票挂牌交易首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简要上市公告书全文或不超过一万字的上市公告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并将上市公告书备置于发行人所在地、拟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报送证监会一式十份,以供投资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在股票公开发行期间,与发行有关的,应当公开的信息,例如股票认购表抽签结果、交款的地点与时间等,也应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如果进行股票配售,其信息披露按照《股票条例》中新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中不少于两次向公众提供公司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的格式和表式执行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在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布前,中期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股票条例》第五十八条所列事项,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股票条例》第五十九条所列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报告完成后应立即向证监会报送十份备案,并将不超过四千字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将中期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投资公众查阅。除特殊情况外,中期报告毋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报告完成后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十份备案,并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之前至少二十个工作日,将不超过五千字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将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投资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凡既发行了社会公众股,又发行了人民币特种股,或在国内、国外交易场所均挂牌交易的公司,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应同时向国内和国外投资者公布。 第四章 临时报告——重大事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当编制重大事件公告书向社会披露。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股票条例》第六十条所列事项; (二)公司章程的变更、注册资金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三)发生大额银行退票(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 (四)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公开发行的债务担保或抵押物的变更或者增减; (六)股票的二次发行或者公司债到期或购回,可转换公司债依规定转为股份; (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O%; (八)发起人或者董事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九)股东大会或者公司监事会议的决定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 (十一)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 前款未作规定但确属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也应当视为重大事件。 第十八条 公司在发生无法事先预测的重大事件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报告;同时应当按其挂牌的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报告该交易场所。公司在重大事件通告书编制完成后,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十份供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通过新闻媒介披露某一重大事件时,应当在公开该重大事件前向证监会报告其披露方式和内容。如果证监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披露时机、方式与内容提出要求,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章 临时报告——公司收购公告 第二十条 法人发生《股票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的持股情况时,应当按照证监会制定的准则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将有关情况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第二十一条 法人发生《股票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的持股情况时,除按照该条规定作出报告外,还应当自该条所列事实发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公告书,将不超过五千字的收购公告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向证监会报送十份供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二条 收购公告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收购人名称、所在地、所有制性质及收购代理人;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要情况;收购人为非股份有限公司者,其主管机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主要从属和所属机构的情况; (三)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公司持有收购人和被收购人股份数量; (四)持有收购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最大的十名股东名单及简要情况; (五)收购价格、支付方式、日程安排(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及说明; (六)收购人欲收购股票数量(欲收购量加已持有量不得低于被收购人发行在外普通股的5O%); (七)收购人和被收购人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八)收购人前三年的资产负债、盈亏概况及股权结构; (九)收购人在过去十二个月中的其他收购情况; (十)收购人对被收购人继续经营的计划; (十一)收购人对被收购人资产的重整计划; (十二)收购人对被收购人员工的安排计划; (十三)被收购人资产重估及说明; (十四)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的章程及有关内部规则; (十五)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对其关联公司的贷款、抵押及债务担保等负债情况; (十六)收购人、被收购人各自现有的重大合同及说明; (十七)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未来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预测; (十八)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其他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第七章 信息事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包括与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的联系,并回答社会公众提出的问题。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当将本人姓名、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办公室电话号码、图文传真号码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告证监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除应当遵照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公开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股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中自行选择至少一家披露信息。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得干预。 公司除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 (一)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 (二)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各种文件译成英文的,英译文应该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英文报刊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与机构,按照《股票条例》第七章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有关地方法规中凡与本细则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股票的发行价格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结合未来发展的规律在符合交易所定价机制的情况下确定的。每只股票的发行价不同,没有固定的公式计算。目前股票发行价格分为定价和询价,定价发行是由公司内在价值、盈利能力、发展潜力、发行数量等因素综合决定股票的发行价格,股票询价是指在股票上市定价时,根据发行人的情况和市场需求,先确定一个发行价格的区间,然后根据大多数投资者能接受的价格水平确定新股的发行价格,一般用于注册制。拓展资料目前我国确定发行价的方法属于固定价格法,即通过税后利润和同行的市盈率来确定新股发行价,公式为:P(股价)=EPS(每股税后利润)*PE(市盈率)。【1】每股税后利润: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当年预测利润/发行当年加价平均股本数=发行当年预测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数+本次公开发行股本数*(12-发行月份)/12)【2】市盈率:由于未上市的股票还没有市盈率,因此此处的市盈率主要是参考同行同行,以及行业发展前景、近期股市行情等。
发行价和首日开盘价为什么不一样?
发行价是上市公司根据经营业绩和静态市盈率上报,经证监会批准的向大众发行的价格。开盘价是该股上市第一天,股民对该股的定位价。一般情况下,首日开盘价大于发行价。但如果股市极度低迷,股票失去大家的兴趣,也有可能开盘之后的价格就低于发行价的。意义发行价如果定得低,公司上市融资的目的就不能达到,失去上市的意义。但是,如果发行价定得过高,就没有人愿意买,也一样融不到资。于是,根据市场的接受能力,参考同类公司的市场价格,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定一个折中的价格,既满足融资的需要,市场又能接受。扩展资料开盘价的确定如果开市后一段时间内(通常为半小时)某种证券没有买卖或没有成交,则取前一日的收盘价作为当日证券的开盘价。如果某证券连续数日未成交,则由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中介经纪人根据客户对该证券买卖委托的价格走势提出指导价,促使成交后作为该证券的开盘价。在无形化交易市场中,如果某种证券连续数日未成交,以前一日的收盘价作为它的开盘价。发行价的确定此价格多由承销银团和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定出。由于发行价是固定的,所以有时也称为固定价。股票发行价就是指股票公开发行时的价格。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行价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开盘价
发行价怎么定的
一、股票发行价怎么定的1、股票发行价由承销银团和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定出。一般由主承销商先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区间,召开路演推介会,根据需求量和需求价格信息对发行价格反复修正,并最终确定发行价格。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四)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二、股份发行主要应遵循哪些原则股份发行主要应遵循的原则如下:1、公平、公正的原则;2、同类的股份,同等权利的原则;3、同股同价的原则;4、人人平等的原则;5、登记公告的原则。
你好,请问发行价是什么?
此价格多由承销银团和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定出。由于发行价是固定的,所以有时也称为固定价。股票发行价就是指股票公开发行时的价格。
股票发行价是什么意思?
股票发行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所确定的股票发售价格。此价格多由承销银团和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定出。由于发行价是固定的,所以有时也称为固定价。发行价如果定得低,公司上市融资的目的就不能达到,失去上市的意义。
有关发行股票证券法全文有需要注意的条文有哪些
。有关发行股票证券法全文有需要注意的条文有:1、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2、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3、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或者 法律意见书 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发行价是什么意思
发行价的意思是股票或者是债券等在交易市场中公开发行时的价格,发行价的定价一般都是由承销方以及股票或是债券的发行方根据实际的市场状况共同定下的价格。通常股票的发行价格就是申购该股票的价格,由于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主要还是为了融资,因此发行价必须合理制定才能达到融资的目的,过低的发行价与过高的发行价都是不合适的。 股票发行的类型 1 、面值发行:也叫平价发行,即按照股票现有的面值来作为发行价格,但一般股票市价会高于面额,所以投资者会倾向于购买平价发行的股票以获得价差收益; 2 、溢价发行:一般是按照比股票面值更高的价格作为发行价,之间的价差叫做股票的溢价,这部分溢价一般是归股份公司所拥有,可以让发行人以较少的资金筹集更多的资本; 3 、折价发行:一般是按照比股票面值更低的价格作为发行价,不过一般各国都规定不允许折价发行。
债券的发行价格怎么算?
问题一:债券发行价格计算? 50分 债券发行价格=到期票面金额按市场利率折算的现值+各期利息按市场利率折算的现值 P=F*(P/F,i,n) +A*(P/A,i,n) 你代入公式计算下吧,还不会的话可以再问我! 问题二:债券发行价格公式是什么? 债券发行价格=到期票面金额按市场利率折算的现值+各期利息按市场利率折算的现值 P=F*(P/F,i,n) +A*(P/A,i,n) 你代入公式计算下吧,还不会的话可以再问我! 问题三:债券发行价格是什么意思,应该怎么计算 从债券投资收益率的计算公式R=[M(1+rN)―P]/Pn 可得债券价格P的计算公式P=M(1+rN)/(1+Rn) 其中M是债券的面值,r为债券的票面利率,N为债券的期限,n为待偿期,R为买方的获利预期收益,其中M和N是常数。那么影响债券价格的主要因素就是待偿期、票面利率、转让时的收益率。 问题四:债券的发行价格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有公式么? 债券的发行价格的公式有两种,一种是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另一种是按年计息,到期一次还本并付息,两种计算公式如下,其中现值系数都是按市场利率为基础计算的,具体可以查询现值系数表。 分期付息的债券的发行价格=每年年息*年金现值系数+面值*复利现值系数 到期一次还本并付息的债券的发行价格=到期本利和*复利现值系数 以题为例,该例中属于分期付息,因此债券的发行价格=1000*6%*4.3295+1000*0.7835=259.77+783.5=1043.27万元 问题五:股票发行价格如何计算? 每股的发行价格的计算与股本无关,即与发行多少股无关。在您的资料中已经很明确的指出,该股发行价格是按照20倍市盈率来计算出来的,在该股的招股说明书中,肯定提及了这家公司上市时的每股收益,应该是0.4元/股,这样,按照市盈率的计算公式,市盈率 = 价格 / 每股收益,即 20 = 8元 / 0.4(元/股川。同时,如果按照10倍市盈率发行,就应该是4元每股。 到底是按照20倍市盈率来发行,还是按照10倍市盈率,这是看在什么市场发行股票,如在国内市场,20倍市盈率的新股是属于比较正常的估值水平,上市公司认为投资者能够接受这样的价格,就可以选择这样的发行价格。如果是在成熟市场,发行市盈率都不会这么高,那么如果公司按照20倍甚至更高的市盈率来发行,很可能投资者对其股票就不感兴趣,导致上市后跌破发行价。 问题六:计算下债券的发行价格,题目如图,帮忙算一下 市场利率为6%时的发行价格=1000*5%*(P/A,6%,10)+1000*(P/F,6%,10)=1000*5%*[(P/A,6%,5)+(P/A,6%,5)*(P/F,6%,5)]+1000*(P/F,6%,5)*(P/F,6%,5)=1000*5%*(4.2124+4.2124*0.7473)+1000*0.7473*0.7473=926.47元 市场利率为4%时的发行价格=1000*5%*(P/A,4%,10)+1000*(P/F,4%,10)=1000*5%*[(P/A,4%,5)+(P/A,4%,5)*(P/F,4%,5)]+1000*(P/F,4%,5)*(P/F,4%,5)=1000*5%*(4.4518+4.4518*0.8219)+1000*0.8219*0.8219=1081.06元 注:实际上这道题很容易的,关键是如何把10年期的年金现值系数和10年期的复利现值系数转化为表上的所提供的现值系数即可,实际上你可以把10年期的年金现值系数分成两部分进行计算,第一部分是前5年,第二部分是后5年,前5年的年金现值系数表中有提供,而后5年的实际上也形成了一个5年期的年金,但必须乘上一个5年期复利现值系数才能得出一个真实的后5年的现值;同样10年期的复利现值实际上更简单,可以看作5年期复利现值乘以5年期复利现值即为十年期的复利现值。 问题七:确定债券的发行价格 按照单利计息,五年后一次性获得本息=1000+1000*10%*5=1500元 按照8%的市场利率,现在的售价=1500/(1+8%)^5=1020.88元,发行总额=1020.88*10000 一年复利一次,每次息票=1000*10%=100元 现在的售价=100/(1+8%)+100/(1+8%)^2+100/(1+8%)^3+100/(1+8%)^4+100/(1+8%)^5+1000/(1+8%)^5=1079.85元 发行总额=1079.85*10000 一年复利两次,每次息票=1000*10%/2=50元 市场利率年化是8%,半年计息周期,利率为4% 现在的售价=50/(1+4%)+50/(1+4%)^2+50/(1+4%)^3+50/(1+4%)^4+50/(1+4%)^5+50/(1+4%)^6+50/(1+4%)^7+50/(1+4%)^8+50/(1+4%)^9+50/(1+4%)^10+1000/(1+4%)^10=1081.11元 发行总额=1081.11*10000 问题八:债券发行价格问题 乘以1.08,就是因为这句话:利息每年年初支付 正常的债券,都是在年底计息的,若年初支付,相当于利息负担加大了,相当于利息的现金流提前一年,所以要乘以1.08 问题九:应付债券的实际发行价格计算 1000万,代表5年后债券到期,需要偿还的本金为1000万; 60万,即10000000*6%,代表每年要付息60万; 这每年的60万需要依次折现,分别求出第1、2、3、4、5年的利息60万的现值,这也是某公司需要付出的。
股票发行数量和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股票发行数量和价格确定方法如下:一、股票发行价格确定方法股票发行价格取决于公司股票的每股收益和市盈率,发行价格(P)等于每股收益(EPS)乘以市盈率(P/E)。事实 上,股票发行价格除与公司盈利能力相关之外,还受监管要 求、宏观经济、二级市场环境、本次发行数量、行业特点及竞 争格局、公司发展速度及潜力、投资者心理等多个因素影响。发行人在计算发行市盈率时,可采用两套计算方法:按发 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会计年度经营业绩计算;或按发行人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基准日前12个月的经营业绩计算。按后者计算的,需由申报会计师出具审阅意见。实务中,监管部门比较关注发行定价的市盈率问题,会要求发行人严格控制发行市盈率。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量由公司改为股份公司时的有形资产和无效资产供估值,按每股一元来确定,除此之外,股票发行数量还受以下因素影响:1、公司原始股东愿意出售的数量,比如原股东长期看好本企业,那么发行的数量可能不会太多。2、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额度,主要是根据企业的融资目的和规模来确定发行数量。3、市场的实际情况,包括一级市场上保荐人、主承销商及承销团的建议以及二级市场上股市的实际走势,比如市场行情火爆,发行市盈率很高时,那么就会选择多发一些,多赚一些发行溢价,反之则少发一些或者干脆放弃发行。4、发起人认购股本数额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认购数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比如,1亿股本,其股票发行量在2500万股以上;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超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数额的10%。
股票600008发行价是多少
1、首创股份(股票代码为600008)的发行价是8.98元。2、股票发行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所确定的股票发售价格。此价格多由承销银团和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定出。由于发行价是固定的,所以有时也称为固定价。发行价如果定得低,公司上市融资的目的就不能达到,失去上市的意义。但是,如果发行价定得过高,就没有人愿意买,也照样融不到资。因此,根据市场的接受能力,参考同类公司的市场价格,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定一个折中的价格,既满足融资的需要,市场又能接受。
新股300682的发行价是多少
300682 朗新科技 每股发行价(元)5.51
新股申购时填发行价还是高于发行价
新股申购的价格只能是发行价,不能高也不能低 目前新股申购需要2个要求:首先是足额的可用资金、其次是准备好相应的市值。就是说假如要买上海新股,设申购日为T日,T-2日及之前20个交易日账户中沪市A股平均市值需大于等于1万元人民币,每1万元市值可获得1个申购单位,1个申购单位可申购1000股上海新股。深圳的话和上海其他规则一样,只有一个区别:5000市值深圳股票可获得1个申购单位,1个申购单位可申购500股深圳新股。深圳市值也需10000以上才可以申购。 新股申购流程如下: 1.投资者T日,准备好足额资金,通过证券账户进行新股申购,买入委托(和买股票的菜单一样),数量沪市股票需要是1000股的整数倍,深市股票需要是500股的整数倍,超过可申购额度都是废单。如果多次委托仅第一笔委托是有效的。沪市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深市申购时间为T日9:15-11:30;13:00-15:00。 2.T+1日: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中国结算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交易所将根据最终的有效申购总量,按每1000(深圳500股)股配一个号的规则,由交易主机自动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3.T+2日: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次日公布中签结果。 4.T+3日(一般T+2日清算后就可以)可查询到是否中签,如未中签会返款到账户。中签客户在新股上市日可以将中签股票进行交易。
确定新股票发行价格时计算方法有哪些
股票发行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所确定的股票发售价格。此价格多由承销银团和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定出。由于发行价是固定的,所以有时也称为固定价。发行价如果定得低,公司上市融资的目的就不能达到,失去上市的意义。但是,如果发行价定得过高,就没有人愿意买,也照样融不到资。因此,根据市场的接受能力,参考同类公司的市场价格,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定一个折中的价格,既满足融资的需要,市场又能接受。 价格确定方法如下: 市盈率定价法 市盈率定价法是指依据注册会计师审核后的发行人的盈利情况计算发行人的每股收益,然后根据二级市场的平均市盈率、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状况和未来的成长情况拟定其市盈率,是新股发行定价方式的一种。 净资产倍率法 净资产倍率法又称资产净值法,是指通过资产评估和相关会计手段,确定发行公司拟募股资产的每股净资产值,然后根据证券市场的状况将每股净资产值乘以一定的倍率,以此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方法。 以净资产倍率法确定发行股票价格的计算公式是:发行价格=每股净资产值×溢价倍数。 竞价确定方法: 竞价是指通过市场运营机构(或电力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卖方或买方参与市场投标,以竞争方式确定交易量及其价格的过程。在电力市场中,通常用bidder表示买方投标者,用offer表示卖方投标者。 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有三种情况 股票的发行价格就是股票的票面价值; 股票的发行价格以股票在流通市场上的价格为基准来确定; 股票的发行价格在股票面值与市场流通价格之间,通常是对原有股东有偿配股时采用这种价格。 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考公式 股票发行价格=市盈率还原值*40%+股息还原率*20%+每股净值*20%+预计当年股息与一年期存款利率还原值*20%
万科A股票的发行价是多少
万科A股票的发行价是1.00元。公司名称: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ina Vanke Co.,Ltd. A股代码:000002 A股简称:万科A 证券类别:深交所主板A股 所属行业:房地产 上市日期:1991-01-29 网上发行日期:1988-12-28 每股面值(元):1.00 发行量(股):2800万 每股发行价(元):1.00 发行总市值(元):2800万 首日开盘价(元):14.57 首日收盘价(元):14.58 首日换手率:0.01% 首日最高价(元):14.58
股票面值与发行价是根据什么定的?
股票面值:在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流通的股票的面值均为每股一元。(唯一例外是紫金矿业的股票面值为0.1元)发行价:此价格多由承销银团和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定出。股票面值的作用 1、表明股票的认购者在股份公司投资中所占的比例,作为确认股东权利的根据。如某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一千万元,持有一股股票就表示在该股份公司所占的股份为千万分之一。 2、在首次发行股票时,将股票的面值作为发行定价的一个依据。比如一股股票被拆成十股,那么新股每股价格也相应地变成此前的十分之一,此时在票面上看是1元拆成10股0.1元,同样为等价的换算关系,反之亦然。随着市场发展,也出现了无面额的股票。发行价定价原则 发行价如果定得低,公司上市融资的目的就不能达到,失去上市的意义。如果发行价定得过高,就没有人愿意买,也一样样融不到资。于是,根据市场的接受能力,参考同类公司的市场价格,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定一个折中的价格,既满足融资的需要,市场又能接受。
打新前,先得搞懂新股发行是怎么定价的
你好,目前,我国的股票发行定价属于固定价格方式,即在发行前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根据市盈率法来确定新股发行价。新股发行价=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市盈率,因此目前我国新股的发行价主要取决于每股税后利润和发行市盈率这两个因素:(1)每股税后利润,每股税后利润是衡量公司业绩和股票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每股税后利润 = 发行当年预测利润/发行当年加价平均股本数= 发行当年预测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数 + 本次公开发行股本数*(12 - 发行月份)/12)(2)发行市盈率。市盈率是股票市场价格与每股税后利润的比率,它也是确定发行价格的重要因素。 发行公司在确定市盈率时,应考虑所属行业的发展前景、同行业公司在股市上的表现以及近期二级市场的规模供求关系和总体走势等因素,以利于一、二级市场之间的有效衔接和平衡发展。目前,我国股票的发行市盈率一般在13至15倍之间。 总的来说,经营业绩好、行业前景佳、发展潜力大的公司,其每股税后利润多,发行市盈率高,发行价格也高,从而能募集到更多的资金;反之,则发行价格低,募集资金少。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股票跌破发行价意味着什么
破发股,就是股价跌破发行价的股票。破发股一般比较少见,除非公司出现本质的变化或者面临退市的风险,否则破发时恰好是不错的买入机会。破发股就是股价跌破发行价的股票。一级市场,通常也叫做发行市场。二级市场通常也叫做交易市场。股票的发行价即在一级市场的认购价。当二级市场低迷时,股价有可能会跌到发行价以下,即破发。扩展资料:一是发行价的每股收益基数。就如同苏泊尔一样,如果扣除补贴收入,以同样的市盈率发行,发行价只有8.01元。所以简单以报表的净利润作为基数存在一定隐患,容易为企业所利用。就如同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倍,由此部分企业上市前不分红使得未分配利润计入净资产,最终扩大融资额一样。所以,业内人士建议对净利润要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确定发行市盈率的基数。二是发行市盈率。一些行业当前正处于行业景气高峰,这意味着企业的利润增长速度可能会下滑,就如同长丰汽车一样,虽然公司在2003年的净利润为34783万元。但由于行业高峰的过去,公司在2004年半年报的每股收益已开始下滑,即便按照2004年中期简单乘以2,公司在2004年净利润也不过只有27760万元,业绩的下滑意味着仍以过去的市盈率作为基数难以反映公司未来股价的风险。所以,发行市盈率要根据不同的行业特性来确立。甚至有业内人士认为要降低发行市盈率,因为主板平均市盈率已不足30倍,如果发行市盈率达到20倍,然后再摊薄,这样新股市盈率已高于平均市盈率,本身就蕴藏着风险。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破发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股破发
新规出台后,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和发行价有何关联?
发行价和开盘价是两个概念:发行价:就是新股的发行的时候,股民申购时的价格。该价格是上市的时候由发行单位根据公司的资产情况和参照市场上同类公司的市场价而决定的价格。目前,由于申购新股的股民非常多,所以采取抽签的方法认购新股。中签的人可以买到。因为中签率低,而你用于申购的资金将会被冻结,所以申购的时间成本是比较高的。上市当天的开盘价,是上市当天开盘前,按股市开盘的集合竞价方式产生的价格。这个价格是当天市场上买卖双方撮合竞价的结果,由供求关系决定。市场情况较好,对这只股票又比较追捧的话,获利空间会非常大。但是如果市场环境不好,对这只股票也没有追捧,股价跌破发行价的可能性也有。所以,打新股还是需要谨慎的,要看市场环境和你承担风险的能力。一般来说,承担的风险越高,收益也会越高。
新股发行价如何确定
新股发行价是向各个机构询价,由机构报价得来的。 每一只新股的网下询价,都有数百家机构投资者参与报价申购。比如炬华科技网下超额认购105倍,良信电器网下超额认购更是达到156倍。新宝股份和我武生物公告网上超额认购为95倍和176倍。 一般由研究部提供研究支持以及询价建议,各基金产品在此基础上独立报价,必须经过首发股票询价与申购决策小组审批。 一家大型基金公司往往有几十只基金及专户组合参与打新,每个组合报一至三档价格。所有报价通过同一个端口完成。 不同基金公司的不同基金组合,对新股报价往往相差50%甚至更多,在具体的内部操作中,研究员提供建议,由基金经理本人对发行报价和参与比例进行自主决策。合规部门把控风险。 基金公司对新股询价的流程一般是:由行业研究员研究调查、参加路演提问解惑,综合得出一个报价区间,报研究总监审批。审批通过后,研究员会通过邮件的形式,将报价区间发给各个基金经理参考。在此过程中,研究员往往会小幅修正其报价区间。 每位基金经理自行决定最终报价及申购量。为了提高中签可能,基金经理报价时,往往同时给出1-3档报价。报价一般在研究员给出的区间范围内,或略高于该区间。基金公司研究员参考什么指标定价?——主要是基于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结合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PEG估值方法,放弃定价过高的新股发行。各家基金公司研究员对新股盈利能力、PE/PB等一般会有量化的选取指标。而每个指标根据新股所在行业不同,新兴产业估值略微高一些。而市场热点公司,其盈利能力门槛可以稍微放低。参考指标大同小异,但是具体量化标准不一样,这就是各个基金公司打新报价的底牌,不对别人说。新股定价以研究员的基本面研究最为重要,其次新股申购的市场热度和发行制度的设计,导致了是否启用存量发行对于新股的价格也有较大影响。
发行价是什么意思
从国际股票发行的经验看,股票发行价最常用的方式有累计定单方式、固定价格方式及累计定单和固定价格相结合的方式。 目前,我国的股票发行价格确定多采用两种方式: 一是固定价格方式,即在发行前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根据市盈率法来确定新股发行价格: 新股发行价=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市盈率 二是区间寻价方式,又叫“竞价发行”方式。即确定新股发行的价格上限和下限,在发行时根据集合竞价的原则,以满足最大成交量的价格作为确定的发行价。比如某只新股竞价发行时的上限是10元,下限是6元,发行时认购者可以按照自己能够接受的价格进行申购,结果是8元可以满足所有申购者最大的成交量,所以8元就成了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所有高于和等于8元的申购可以认购到新股,而低于8元的申购则不能认购到新股。这种发行方式,多在增发新股时使用。 新股的发行价主要取决于每股税后利润和发行市盈率这两个因素。2001年新股发行实施核准制以来,发行市盈率一般在50倍以上。
股票发行价格怎么算
股票发行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所确定的股票发售价格。此价格多由承销银团和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定出。
如何查询一只股票的原始发行价
查找股票的发行价:在炒股软件里,每只股票的F10里都能看到这只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扩展资料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原始发行
603013发行价是多少?
亚普股份今日申购 发行价为11.67元/股亚普股份(603013)新股发行_发行价(元)11.67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票发行价格
法律主观:股票发行价格按以下确定:一、发行公司及承销商对公司的利润及其增长率、行业因素、二级市场的股价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然后确定合理的发行价格。从各国股票发行市场的经验看,股票发行定价最常用的方式有累积订单方式、固定价格方式以及累积订单和固定价格相结合的方式。累积订单方式是美国证券市场经常采用的方式。其一般做法是,承销团先与发行人商定一个定价区间,再通过市场促销征集在每个价位上的需求量。在分析需求数量后,由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固定价格方式是英国、日本、香港等证券市场通常采用的方式。基本做法是承销商与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前商定一个固定的价格、然后根据此价格进行公开发售。累积订单和固定价格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适用于国际筹资,一般是在进行国际推荐的同时,在主要发行地进行公开募集,投资者的认购价格为推荐价格区间的上限,待国际推荐结束、最终价格确定之后,再将多余的认购款退还给投资者。二、目前,我国的股票发行定价属于固定价格方式,即在发行前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根据市盈率法来确定新股发行价。三、新股发行价=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市盈率,因此目前我国新股的发行价主要取决于每股税后利润和发行市盈率这两个因素:(1)每股税后利润,每股税后利润是衡量公司业绩和股票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当年预测利润/发行当年加价平均股本数=发行当年预测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数+本次公开发行股本数*(12-发行月份)/12)。(2)发行市盈率。市盈率是股票市场价格与每股税后利润的比率,它也是确定发行价格的重要因素。发行公司在确定市盈率时,应考虑所属行业的发展前景、同行业公司在股市上的表现以及近期二级市场的规模供求关系和总体走势等因素,以利于一、二级市场之间的有效衔接和平衡发展。目前,我国股票的发行市盈率一般在13至15倍之间。总的来说,经营业绩好、行业前景佳、发展潜力大的公司,其每股税后利润多,发行市盈率高,发行价格也高,从而能募集到更多的资金;反之,则发行价格低,募集资金少。当股票发行公司计划发行股票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一个发行价格以推销股票。一般而言,股票发行价格有以下几种:面值发行、时价发行、中间价发行和折价发行等。在国际股票市场上,在确定一种新股票的发行价格时,一般要考虑其四个方面的数据资料:(1)要参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三年来平均每股税后纯利乘上已上市的近似类的其他股票最近三年来的平均利润率。这方面的数据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四成比重。(2)要参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四年来平均每股所获股息除以已上市的近似类的其他股票最近三年平均股息率。这方面的数据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二成比重。(3)要参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期的每股资产净值。这方面的数据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二成比重。(4)要参考上市公司当年预计的股利除以银行一年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这方面的数据也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二成比重。以上便是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必要时建议可以直接咨询专业人士了解。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六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新股发行价格如何确定
股票发行数量和价格确定方法如下:一、股票发行价格确定方法股票发行价格取决于公司股票的每股收益和市盈率,发行价格(P)等于每股收益(EPS)乘以市盈率(P/E)。事实 上,股票发行价格除与公司盈利能力相关之外,还受监管要 求、宏观经济、二级市场环境、本次发行数量、行业特点及竞 争格局、公司发展速度及潜力、投资者心理等多个因素影响。发行人在计算发行市盈率时,可采用两套计算方法:按发 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会计年度经营业绩计算;或按发行人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基准日前12个月的经营业绩计算。按后者计算的,需由申报会计师出具审阅意见。实务中,监管部门比较关注发行定价的市盈率问题,会要求发行人严格控制发行市盈率。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量由公司改为股份公司时的有形资产和无效资产供估值,按每股一元来确定,除此之外,股票发行数量还受以下因素影响:1、公司原始股东愿意出售的数量,比如原股东长期看好本企业,那么发行的数量可能不会太多。2、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额度,主要是根据企业的融资目的和规模来确定发行数量。3、市场的实际情况,包括一级市场上保荐人、主承销商及承销团的建议以及二级市场上股市的实际走势,比如市场行情火爆,发行市盈率很高时,那么就会选择多发一些,多赚一些发行溢价,反之则少发一些或者干脆放弃发行。4、发起人认购股本数额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认购数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比如,1亿股本,其股票发行量在2500万股以上;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超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数额的10%。
股票发行价是怎么定的?
价格,发行,发行人,利润,股票,因素 股票发行价格是指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时所确定的股票发售价格。影响 股票发行价格的主要因素 (1)本体因素 本体因素就是发行人内部经营管理对发行价格制定的影响因素。 一般而言,发行价格随发行人的实质经营状况而定。这些因素包括公司现在的盈利水平及未来的盈利前景、财务状况、生产技术水平、成本控制、员工素质、管理水平等,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利润水平。在正常状况下,发行价格是盈利水平的线性函数,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时,应以利润为核心,并从主营业务入手对利润进行分析和预测。主营业务的利润及其增长率,是反映企业的实际盈利状况及其对投资者提供报酬水平的基础,利润水平与投资意愿有着正相关的关系,而发行价格则与投资意愿有着负相关的关系。在其他条件既定时,利润水平越高,发行价格越高,而此时投资者也有较强的投资购买欲望。当然,未来的利润增长预期也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因为买股票就是买未来。因此,为了制定合理的价格,必须对未来的盈利能力做出合理预期。在制定发行价格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利润进行理性估测。 ①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前景。 这是能否给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报酬的基础,也是未来利润增长的直接决定因素。 ②产品价格有无上升的潜在空间。 这决定了发行人未来的利润水平,因为利润水平与价格直接相关。在成本条件不变时,价格的上升空间将直接决定利润的增长速度。 ③管理费用与经济规模性。 这是利润的内含性增长因素。对此要有切实客观的分析。 ④投资项目的投产预期和盈利预期。 投资项目是新的利润增长点。在很多情况下,未来利润的大幅度增加取决于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 除了利润这一至关重要的决定因素外,发行人本身的知名度,产品的品牌,是次股票的发行规模也是决定股票发行价格的重要因素。发行人的知名度高,品牌具有良好的公众基础,就会对投资者产生较大的响应度,产生较大的市场购买需求,因而发行价格可以适度提升;反之,则相反。股票发行规模较大,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股票的销售,增加发行风险,因而可以适度调低价格。当然,若规模较小,在其他条件较优时,则价格也可以适度提升。 (2)环境因素 ①股票流通市场的状况及变化趋势。 股票流通市场直接关系到一级市场的发行价格。 在结合发行市场来考虑发行价格时,主要应考虑:第一,制定的发行价格要使股票上市后价格有一定的上升空间。第二,在股市处于通常所说的牛市阶段时,发行价格可以适当偏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一般有资本利得,价格若低的话,就会降低发行人和承销机构的收益。第三,若股市处于通常所说的熊市时,价格宜偏低,因为此时价格较高,会拒投资者于门外,而相对增加发行困难和承销机构的风险,甚至有可能导致整个发行人筹资计划的失败。 ②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状况、经济区位状况。 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和经济区位条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水平有直接的影响。 以上两个因素之所以对股票发行价格有着直接影响,其原因在于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和经济区位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影响到发行人的未来盈利能力,进而影响到股票发行价格的高低。 就行业因素而言,不但应考虑本行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如是成长期还是衰
什么叫股票发行价?
股票发行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所确定的股票发售价格。此价格多由承销银团和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定出。由于发行价是固定的,所以有时也称为固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