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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持有深证主板股票,但不是创业板和中小板,请问2014年新股发行能不能申购?

转给你,学习学习吧:新股网上申购实施办法公布:市值配售门槛1万2013年12月13日 19:10  深交所发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办法指出,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以下为原文:各有关单位: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年12月13日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者按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资金申购业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市值计算规则  第三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计算。投资者的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  第四条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T日,下同)前两个交易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第五条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六条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第七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市值为其T-2日日终持有的市值。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八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T-2日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基本规则  第九条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9,500股。  第十条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使用所持深圳市场证券账户申购在深交所发行的新股。深交所接受申购申报的时间为T日9︰15-11︰30、13︰00-15︰00.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委托前需足额缴款,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  对于申购量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第十一条新股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以该投资者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对其余申购作无效处理。  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被自动撤销。  第十二条不合格、休眠、注销和无市值证券账户不得参与新股申购,上述账户参与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作无效处理。各证券公司须做好上述证券账户的前端监控。  第十三条 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日日终持有的市值确定。  第十四条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其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第十五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实行非担保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第十六条如果结算参与人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无效申购处理:同一日内有多只新股进行申购的,按证券代码从大到小进行无效处理;同一新股的申购,根据深交所主机确认申购的时间先后,逆序从最晚一笔申购开始,对该结算参与人的申购逐笔进行无效处理,直至满足实际资金余额为止。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计算该日所有深圳市场证券账户的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及可申购额度,并于申购日前一个交易日(T-1日)将可申购额度向各证券公司发送。  各证券公司须做好其投资者网上申购数量的前端监控。  第十八条 T日,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并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以及申购数量足额缴纳申购款。如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不足,证券公司不得接受相关申购委托。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额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T日申购前,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T日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第十九条申购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申购资金进行冻结处理。T+1日15︰00前,申购资金须全部到账。T+1日16︰00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冻结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验资费用。  验资结束后当天(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最后一笔有效申购,并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一)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新股。  (二)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第二十条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申购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申购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  第二十一条 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数据。  第二十二条 T+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进行解冻处理,并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中签的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行情 专区)账户。结算参与人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后,将该款项返还给投资者。  申购日后第一个交易日(T+1日)至网上申购资金解冻日(T+3日)的前一自然日,网上发行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予以冻结,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划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二十三条 T+3日,网上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网上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  第五章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第二十四条新股按市值申购网上发行与网下申购缴款同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T+3日,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1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可以合并刊登。  第二十七条对每只新股发行,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已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对其网上申购作无效处理。  第二十八条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安排回拨,在确定网下发行流程时应将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解冻安排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日以后,并安排在网下申购结束后刊登网下配售初步结果公告。  如发行人拟启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通知深交所;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深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网下发行量进行股票配售。  第二十九条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行情 专区)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材料齐备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因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同一只新股、无市值证券账户申购新股,以及因申购量超过可申购额度,导致部分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第三十一条各证券公司未按规定做好投资者新股申购前端监控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失职证券公司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同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网上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深交所可以对此类投资者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并提请有权部门作出处罚。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行股票,深交所不向发行人收取手续费。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由深交所、中国结算颁布的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  关于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股网上发行参与人:  为了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业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订了《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2009年6月18日发布的《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修订稿)》中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相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者按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资金申购业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市值计算规则  第三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计算。  第四条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T日,下同)前两个交易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第五条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六条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第七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市值为其T-2日日终持有的市值。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八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T-2日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基本规则  第九条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  第十条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使用所持上海市场证券账户在T日申购在上交所发行的新股。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委托前需足额缴款,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  第十一条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第十二条 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日日终持有的市值确定。  第十三条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其在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第十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负责申购资金的结算。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不提供交收担保。  第十五条如果结算参与人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资金不足以完成申购新股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上交所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进行配号。具体办法如下:  证券公司在T+1日16时前将资金不实的申购账号及其对应交易单元告知上交所(对于通过托管银行结算的基金公司等机构,由托管银行向上交所申报并由基金公司盖章确认),其上报的资金不实申购总额须与不到位资金总额相等;T+1日由上交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结果并核实证券公司、托管银行上报情况后,逐一确认上述账号的申购为无效申购;如证券公司、托管银行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不实的账号告知上交所;T+1日,上交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情况,选取其所属交易单元中申购量最大的交易单元,按照申购时间的先后顺序,从最晚申购的账号开始,依次确认无效申购,直至其申购总量对应的资金与实际到位资金相符;如其申购不足金额对应的申购量超过该交易单元申购总量,则该交易单元所有申购均确认为无效申购;同时,按照申购量从大到小的顺序选择其所属其他交易单元,依前述方法确认无效申购(对于同一日网上发行的多只新股,如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确认情况,则对未到位资金在各只新股之间按申购资金比例分配)。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托管银行承担。上交所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或者通报批评、限制交易等纪律处分。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纳入网上可申购额度计算的账户持有的T-2日市值及账户组对应关系数据发给上交所。  第十七条 T日,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T-2日的市值或可申购量。  第十八条 T日,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并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以及申购数量足额缴纳申购款。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额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T日申购前,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T日前在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第十九条 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申购数据对申购资金进行冻结处理。T+1日16:00前,申购资金须全部到账。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冻结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验资费用。  验资结束后当天(T+1日),上交所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对应的申购总量确认有效申购总量。上交所根据有效申购总量,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一)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网上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二)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网上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发行公告办理。  (三)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网上发行量时,上交所按照每10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第二十条主承销商于T+2日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T+3日公布中签结果。每一个中签号可认购1000股新股。证券营业部应于T+3日在显著位置公布摇号中签结果。  第二十一条 T+2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数据。  第二十二条 T+3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进行解冻处理,并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中签的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结算参与人在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后,将该款项返还给投资者。  T+1日至T+3日的前一自然日,网上发行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予以冻结,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划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二十三条 T+3日,网上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网上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  第五章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第二十四条新股按市值申购网上发行日与网下申购缴款截止日为同一日。  第二十五条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T+3日,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1日之前刊登网上、网下发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对每只新股发行,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申购情况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最终确定对网上投资者和对网下投资者的股票分配数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数量通知上交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上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网下发行量进行股票配售。  第二十九条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材料齐备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因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以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同一只新股,以及因申购量超过可申购额度,导致部分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第三十一条对同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网上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由上交所、中国结算颁布的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2016年1月制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及资金结算效率,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平台”)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申购、资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记,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简称“配售对象”),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第四条 证券资金结算银行经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书面申请并获准,可成为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上交所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提供申购平台进行报价及申购。第六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取。经发行人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第七条 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上交所从中国证券业协会获取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相关信息。主承销商应根据事先公告的报价条件对网下投资者的资格进行审核,承担相关信息披露责任,并向申购平台确认拟参与该次网下发行的网下投资者相关信息。第八条 主承销商应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要求参与该次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该次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市值要求。参与网下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计算,适用《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值计算规则。第九条 主承销商通过申购平台向登记结算平台提供配售对象名称、配售对象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以及股票代码等相关信息。上述信息经登记结算平台向结算银行转发后,结算银行负责对配售对象资金收付款银行账户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第十条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主承销商,应向上交所申请获得申购平台CA证书。网下投资者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登记备案工作后,应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申购平台CA证书。同时具有网下投资者和主承销商双重身份的机构应分别申请。CA证书可在首次公开发行中多次使用。网下投资者使用该CA证书方可登录申购平台参与报价及申购。主承销商使用该CA证书方可登录申购平台进行数据交换。第十一条 主承销商及结算银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以下简称“PROP”),与登记结算平台完成相关数据交换。第三章 询价与申购第十二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既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并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对象配售股票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并向参与申购的对象配售股票的方式进行。对于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不再安排网下发行。第十三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获得股票代码后方可刊登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第十四条 网下投资者参加初步询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12:00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二)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参与新股发行持有市值要求;(三)已开通CA证书用户;(四)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五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10:00前,通过申购平台录入持有市值参数标准,提交并确认股票代码、发行人名称等初步询价相关参数,启动本次网下发行。主承销商应于该日21:00前通过申购平台剔除不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并完成初步确认。申购平台将根据持有市值参数标准,自动核对经主承销商初步确认的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将被剔除。第十六条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每个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股数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总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申购平台记录本次发行的每一个报价情况,主承销商可实时查询有关报价情况。在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可以从申购平台获取初步询价报价情况。第十七条 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应在符合网下发行参与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范围内,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有效报价条件,剔除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或定价申购(以下统称“申购”)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主承销商应于申购日(T日)前一个交易日当日15:00前,将剔除后的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信息按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通过申购平台发送登记结算平台,其中一个配售对象只能对应一个银行收付款账户。登记结算平台核查申购平台转发的配售对象证券账户的代码有效性,将核查结果反馈主承销商,然后将证券账户代码有效的配售对象信息提供结算银行。第十八条 主承销商应于T-1日15:30前,通过申购平台录入并提交确定的股票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价格)、网下发行股票总量等申购参数,并在申购开始前完成相关参数确认。网下发行股票总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预先披露的发行方案对网下初始发行总量调整后确定。T日9:30前,申购平台自动剔除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报价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下限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第十九条 新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为同一日,网下发行申购时间为T日9:30至15:00。在申购时间内,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申购价格,该申购价格对应一个申购数量,或者按照发行价格填报一个申购数量。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当配售对象初步询价中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不超过网下发行股票总量时,其填报的申购数量不得低于“拟申购数量”,也不得高于主承销商确定的每个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上限,且不得高于网下发行股票总量。当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超过网下发行股票总量时,其填报的申购数量应为网下发行股票总量。网下投资者为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第二十条 在T日9:30至15:00之间,主承销商可通过申购平台实时查询申报情况,并可于T日15:00后,查询并下载申购结果。主承销商应于T日15:30前在申购平台完成申购结果数据确认操作。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主承销商应于T+1日15:00前,将各配售对象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包括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配售款、证券账户、配售对象证件代码等数据上传至上交所申购平台,上交所申购平台15:30前发送至登记结算平台。各配售对象可通过申购平台查询其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主承销商应于T+2日向市场公告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第二十二条 对于每一只股票发行,已参与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再通过网上申购新股。拟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网下投资者应通过申购平台报备配售对象账户及其关联账户。配售对象关联账户是指与配售对象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证券账户。第四章 资金的收取与划付第二十三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网下发行专户用于网下认购资金的收付;在结算系统内开立网下认购资金核算总账户,为各配售对象设立认购资金核算明细账户,用于核算配售对象网下认购资金。第二十四条 主承销商按本细则第九条及第十七条的要求向结算银行提供配售对象相关信息,作为结算银行审核配售对象银行收付款账户合规性的依据。第二十五条 T+2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获配应缴款情况,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时,应将获配股票对应的认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认购所对应的证券账户及股票代码,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一个配售对象只能通过一家结算银行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入,配售对象须通过备案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出、划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应对上述认购资金划付要求予以明确。第二十六条 结算银行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各配售对象银行收付款账户信息,对各配售对象收付款银行账户进行合规性检查。通过检查的,根据配售对象的划款指令将认购款计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电子入账通知。该入账通知须明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网下认购资金核算总账户、配售对象认购证券账户及认购证券股票代码,并留存相关划款凭证。如未通过检查,结算银行将该笔付款予以退回,并按约定方式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汇总后通知主承销商。第二十七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银行电子入账通知,实时核算各配售对象认购款金额,主承销商可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实时查询各配售对象认购款到账情况;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实时查询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认购款到账情况。第二十八条 主承销商于T+2日17:30后通过其PROP信箱获取各配售对象截至T+2日16:00的认购资金到账情况。对未在T+2日16:00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其未到位资金对应的获配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第二十九条 主承销商于T+3日14:00前将最终确定的配售结果数据,包括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配售款、证券账户、获配股份限售期限、配售对象证件代码等发送至申购平台,并由申购平台转发至登记结算平台。主承销商应于网下发行完成后向市场公告网下配售结果。第三十条 登记结算平台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上述配售结果数据,将各配售对象的应退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承销证券网下发行募集款总金额,于T+4日10:00前以各配售对象认购款缴款银行为单位,通过PROP提供给相关结算银行。主承销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前提供上述配售结果数据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退款时间将顺延,由此给配售对象造成的损失由主承销商承担。第三十一条 结算银行于T+4日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的电子退款明细数据,按照原留存的配售对象汇款凭证,办理配售对象的退款;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的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收款银行账户办理募集款的划付。第三十二条 网下发行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划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第五章 股份登记第三十三条 主承销商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上交所申购平台发送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并保证发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登记结算平台根据上交所转发的上述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网下发行股份初始登记。由于主承销商发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有误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主承销商承担。对于主承销商根据第二十八条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的股份,主承销商自行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后,由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据此完成相应股份的登记。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于网下发行工作安排有特别需求的,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与上交所以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及时沟通,并协商确定具体操作方式。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30号)同时废止。由上交所、中国结算颁布的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多少有什么规定吗?

上市公司如何确定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依法应遵循以下几点: 1、公开发行: 发起人认购股本数额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认购数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超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数额的10%。 2、配股发行: (原有股东按比例认购配售股份) 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普通股总数的30%。 另外增资发行的规定如下:(并未规定发行数量) 增资发行(发行新股票增加资金) 除应符合首次发行所需条件外,还应符合: ①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用途相符, 并且资金使用效果良好。 ②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③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的违法行为。 大多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对上市公司在拥有最少自由交易股票数量的股东人数方面有着硬性规定。总股本是指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本数量,包括已上市流通的股本和未上市流通的股本。 股本的数量没什么规定,也就是说因为公司规模不同净资产是一定的发行的股份数量越多每股净资产就越少相对的把一个蛋糕分成若干份分得越多每份含量也就越少。 确定一个将上市的公司的股本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核算出来的公司总资产决定(就是)总股本。 新上市股票发行价格平常是这样演算的(以至今的中小企业板为例): P=A×40%+B×20%+C× 20%+D×20% 式中:P=发行价格,A=公司每股税后纯收益×同类公司最近3年均匀本益比(市盈率),B=公司每股股利/同类公司最近3年均匀每股股利,C=近期每股净资产值,D=预估每股股利/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股票发行和承销机构还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我国《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专章规定了证券经营机构的承销资格。根据办法规定,从事股票承销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2)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3)2/3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未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2/3以上具有3年以上证券业务或5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2年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2/3以上具有2年以上证券业务或3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4)证券经营机构在近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2年内未受到规定的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处罚。(5)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6)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符合规定的风险管理要求。(7)具有能够保障正常营业的场所和设备。(8)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拓展资料一级市场一级市场(Primary Market)也称为发行市场(Issuance Market),它是指公司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投资者出售新发行的股票的市场。所谓新发行的股票包括初次发行和再发行的股票,前者是公司第一次向投资者出售的原始股,后者是在原始股的基础上增加新的份额。一级市场的运作过程(一)咨询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为了彻底的开放市场经济,2014年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成立不再有首次出资和缴纳期限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2014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均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1.募集资金的选择:募集资金的方式一般可分成公募(Public Placement)和私募(Private Placement)两类。公开募集需要核审,核审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注册制:发行人在发行新证券之前,首先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向证券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它要求发行人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同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并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关键在于是否所有投资者在投资之前都掌握各证券发行者公布的所有信息,以及能否根据这些信息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核准制:又称特许制,是发行者在发行新证券之前,不仅要公开有关真实情况,而且必须合乎公司法中的若干实质条件,如发行者所经营事业的性质、管理人员的资格、资本结构是否健全、发行者是否具备偿债能力等,证券主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主管机关有权直接干预发行行为。2.选定作为承销商的投资银行。3.准备招股说明书。4.发行定价。(二)认购与销售具体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1.包销;2.代销;3.备用包销。二级市场二级市场(Secondary Market)也称股票交易市场,是投资者之间买卖已发行股票的场所。这一市场为股票创造流动性,即能够迅速脱手换取现值。二级市场通常可分为有组织的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但也出现了具有混合特型的第三市场(The Third Market)和第四市场(The Fourth Market)。三级市场第三市场是指原来在证交所上市的股票移到以场外进行交易而形成的市场,换言之,第三市场交易是既在证交所上市又在场外市场交易的股票,以区别于一般含义的柜台交易。四级市场第四市场指大机构(和富有的个人)绕开通常的经纪人,彼此之间利用电子通信网络(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s, ECNs)直接进行的证券交易。场外市场场外交易是相对于证券交易所交易而言的,凡是在证券交易所之外的股票交易活动都可称作场外交易。由于这种交易起先主要是在各证券商的柜台上进行的,因而也称为柜台交易(OTC,Over-The-Counter);场外交易市场与证交所相比,没有固定的集中的场所,而是分散于各地,规模有大有小由自营商(Dealers)来组织交易;场外交易市场无法实行公开竞价,其价格是通过商议达成的;场外交易比证交所上市所受的管制少,灵活方便。二板市场二板市场(the Second Board)的规范名称为“第二交易系统”,亦称创业板(Growth Enterprise Market),主要是一些小型高科技公司的上市场所,是与现有主板(the Main Board)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二板市场的特征:1.前瞻性市场;2.上市标准低;3.市场监管更加严格;4.推行造市商(Market Maker)制度;5.实行电子化交易。

证券发行与承销每章的重点

配套习题一章一节的过,没有捷径的。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为什么规定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这样避免了这些人通过操纵报告中的信息操纵股价。是为了保护投资者。投资者有很多其他方式获取相关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承销商在为发行人发行股票时需承担全部发行风险的方式是什么

采取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以及向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配售等方式,实际操作中企业选择股票发行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政策规定,尊重市场习惯,考虑不同发行方式下的发行风险、股票二级市场表现、股东结构等因素。现阶段,IPO股票发行主要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中小企业板IPO,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企业必须向各中介机构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对其提供服务的回报。(1)承销费用。股票承销费用又称发行手续费,是指发行公司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股票时支付给后者的佣金,在股票发行费用中所占的比重最大。承销费用一般按企业募集资金总额阶崖百分比计算,由承销商在投资者付给企业的股款中扣除。决定和影响股票承销费的主要因素包括:①发行总量。股票发行量的大小决定了承销机构业务量与承销费的高低,发行量越大,承销费越高。②发行总金额。一般来说,承销费与股票筹资额成正比,股票筹资额越大,收取的承销费越多,③发行公司的信誉。发行公司的信誉越好,发行股票的销路就好,收取的承销费就较低。④发行股票的种类,不同种类股票的特点、风险互不相同,从而收取的承销费也不一样。⑤承销方式。承销商在不同的承销方式下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有所不同,因此发行人支付给承销商的承销费也不尽相同,通常以包销方式承销时的承销费要高于以代销方式承销时的承销费。⑤发行方式。例如.网下发行的承销费用一般略高于上网定价发行的承销费用。目前,我国企业发行股票的承销费是按照承销金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根据1996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承销费用的收费标准与承销金额和发行方式挂钩,具体标准如下。承销金额 收费标准2亿元以内 1.5%~3%3亿元以内 1.5%~2.5%4亿元以内 l.5%~2%4亿元以上 除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0万元(采用上网定价发行方式),或不得超过1000万元(采用网下发行方式)(2)其他中介机构费用。股票发行过程中必然会涉及评估、财务和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企业自股票发行准备阶段起就必须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师、会计师和律师参与发行工作。此类中介机构的费用也是股票发行过程中必须支付的,收费标准基本上按企业规模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来确定。(3)印刷费用。企业必须为发行申报材料、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的印刷付出印刷费用,这笔费用将依印刷频率、数量和质量而定。(4)宣传广告费。在发行股票时,为了使股票能顺售出去,实现预定的筹资目标,发行公司往往会做一些广告、宣传工作。这无疑需要支出一走的费用。(5)其他费用,除上述费用外,发行人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可能还需支付其他一些费用,如采用上网定价发行方式的公司需支付上网发行费用,向代收款银行和股票登记托管机构支付费用等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不得向哪些对象配售股票

法律分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过去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法律依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过去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证发〔2019〕2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发行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参与证券发行,还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的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保荐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三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和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询价与定价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第六条 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称股票配售对象)应当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第七条 询价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三)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第八条 下列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除应当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二)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三)财务公司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第九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第十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承销商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制度,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第十一条 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独立、审慎、客观;  (二)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权威并须注明来源;  (三)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评估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  (四)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十二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的行业分类、行业政策,发行人与主要竞争者的比较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二)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分析;  (三)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  (四)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  (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比较;  (六)宏观经济走势、股票市场走势以及其他对发行人投资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发行人股票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第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按照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确定发行价格的方式包括( )。

【答案】:B、E按照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询价象通价胸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鲁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应在发行公告中说明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列不符合现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定价相关规定的是( )。

【答案】:D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第二章 定价与配售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网下投资者参与报价时,应当持有一定金额的非限售股份。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预先披露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第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第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第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的条件、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第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安排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  网下投资者可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

怎么看发行债券,发行优先股,发行普通股哪个筹资方式更好?是看EBIT还是EPS 为什么

  EBIT—EPS分析法原理  负债的偿还能力是建立在未来盈利能力基础之上的。研究资本结构,不能脱离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的盈利能力,一般用息税前盈余(EBIT)表示。负债筹资是通过它的杠杆作用来增加财富的。确定资本结构不能不考虑它对股东财富的影响。股东财富用每股盈余(EPS)来表示。 将以上两方面联系起来,分析资本结构与每股盈余之间的关系,进而来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的方法,叫作息税前盈余一每股盈余分析法,简写为EBIT—EPS分析法。这种方法因为要确定每股盈余的无差异点,所以又叫每股盈余无差异点法。  编辑本段EBIT—EPS分析法具体应用  EBIT—EPS分析法是一种定量的分析方法,它通过企业的有效数据来对企业的最优资本结构进行分析。现举例说明: 例:假设漓江公司目前有资金100万元,现在因为生产发展需要,准备再筹集40万元资金,这些资金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也可以利用发行债券来筹集。把原资本结构和筹资后资本结构根据资本结构的变化情况进行EBIT—EPS分析(参见表1)。  解:EBIT—EPS分析实质上是分析资本结构对普通股每股盈余的影响,详细的分析从表2中可以看到,息税前盈余为300,000元的情况下,利用增发公司债的形式筹集资金能使每股盈余上升较多,这可能更有利于股票价格上涨,更符合理财目标。那么,究竟息税前盈余为多少时发行普通股有利,息税前盈余为多少时发行公司债有利呢?这就要测算每股盈余无差异点的息税前盈余。  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EBIT——每股收益无差别点处的息税前盈余; I1,I2——两种筹资方式下的年利息; D1,D2——两种筹资方式下的年优先股股利; N1,N2——两种筹资方式下的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把表1中漓江公司的资料代入上式,得: [(EBIT-16,000)(1-33%)-0]/60,000=[(EBIT-48,000)(1-33%)-0]/40,000 求得:EBIT=112,000元, 此点:EPS1=EPS2=1.072元。 这就是说,当盈余能力EBIT>112,000元时,利用负债筹资较为有利,当盈利能力在EBIT< 112,000元时,不应再增加负债,以发行普通股为宜。当EBIT=112,000元时,采用两种方式无差别。漓江公司预计EBIT为300,000元,故采用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较为有利。  编辑本段EBIT—EPS分析法图示  EBIT—EPS分析法用图示进行分析更为简单,只要在以息税前盈余为横坐标和以每股收益为纵坐标的坐标图上,画出不同筹资方式下的EPS线,其交点所对应的EBIT 和EPS所决定的资本结构就是最优资本结构。利用表2的资料绘制EBIT—EPS分析图简单明了。从图1可以看出,当EBIT 大于112,000元时,负债融资的EPS大于普通股融资的EPS,则应进行负债融资;反之,当EBIT小于112,000元,普通股融资的EPS大于负债融资的EPS,则应进行普通股融资。而EBIT等于112,000元时,两种筹资方式的EPS相等,则理论上两种融资方式是等效的。  编辑本段EBIT—EPS分析法的不足  EBIT—EPS的分析方法是一种定量的分析方法,它只考虑了资本结构对每股盈余的影响,并假定每股盈余最大,股票价格也就最高。但把资本结构对风险、的影响置之视野以外,是不全面的。因为随着负债的增加,投资者的风险加大,股票价格和企业价值也会有下降的趋势,所以,单纯用EBIT—EPS分析法有时会作出错误的决策。但在资本市场不完善的时候,投资人主要根据每股利润的多少来作出投资决策,每股利润的增加也的确有利于股票价格的上升。

财务管理题 某公司已发行普通股3000万股,现拟发行450万股股票股利,已

3000×3.45/(3000+450)=3或者按配股比例450/3000=0.153.45/(1+0.15)=3股票是资本市场的长期信用工具,可以转让,买卖,股东凭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要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拓展资料:股票的交易费用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过户费、其他费用等几个方面的内容。费用介绍一、印花税: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股票(包括A股和B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印花税的缴纳是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交割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经营机构同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割中集中结算,最后由登记结算机构统一向征税机关缴纳。其收费标准是按A股成交金额的1‰计收,基金、债券等均无此项费用。二、佣金:佣金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之后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券商的费用。此项费用一般由券商的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及管理机构的监管费等构成。佣金的收费标准为:(1)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债券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上限,可浮动),起点为5元;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证券投资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5‰,起点为5元;回购业务的佣金标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28天以上回购品种,分别按成交额0.15‰、0.25‰、0.5‰、1‰和1.5‰以下浮动。(2)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债券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上限),起点是5元;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是5元;证券投资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5‰,起点是5元;回购业务的佣金标准为: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回购品种,分别按成交金额0.1‰、0.12‰、0.2‰、0.4‰、0.8‰、1‰、1.2‰、1.4‰、1.4‰以下浮动。三、过户费:过户费是指投资者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股权登记所支付的费用。这笔收入属于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的收入,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清算交割时代为扣收。过户费的收费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基金交易的过户费为成交票面金额的1‰,起点为1元,其中0.5‰由证券经营机构交登记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免收A股、基金、债券的交易过户费。

某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盈余为5元,股利支付率为40%,股权收益率为8%,年中分红已支付完毕,

首先要明白股价估值模型假设股利以恒定速率增长,股票价格p=div/(r-g)g是增长率,div是第一期期末股利(假设当期为第0期),r为必要收益率(也可称为折现率)增长率g=留存收益比率*roe在本题中,roe=8%,留存收益比率=1-40%=60%,r=15%所以g=60%*8%=4.8%div=5*40%*(1+4.8%)=2.096p=2.096/(15%-4.8%)=20.549四舍五入=20.55

总股本是怎么计算的?是股票的账面价*股票数还是股票发行价*股票数?

总股本总股本包括新股发行前的股份和新发行的股份的数量的总和最新总股本: 总股本包括新股发行前的股份和新发行的股份的数量的总和最新流通股本: 流通股是在证券市场交易流通的股票数量每股收益:每股收益=净利润/年末普通股股份总数每股收益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较重要的财务指标。它反映普通鼓的获利水平。在分析时可进行公司间的比较,了解公司相对获利能力,可以进行不同时期比较,了解该公司盈利能力的变化趋势每股净资产:股票的净值又称为帐面价值,也称为每股净资产,是用会计统计的方法计算出来的每股股票所包含的资产净值。其计算方法是用公司的净资产(包括注册资金、各种公积金、累积盈余等,不包括债务)除以总股本,得到的就是每股的净值。股份公司的帐面价值越高,则股东实际拥有的资产就越多。由于帐面价值是财务统计、计算的结果,数据较精确而且可信度很高,所以它是股票投资者评估和分析上市公司实力的的重要依据之一。股民应注意上市公司的这一数据每股资本公积金:益价发行债券的差额和无偿捐赠资金实物作为资本公积金市盈率: 市盈率=普通股每股市场价格÷普通股每年每股盈利每股未分配利润: 每股未分配利润=企业当期未分配利润总额/总股本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是公司税后利润除以净资产得到的百分比率,用以衡量公司运用自有资本的效率主营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是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与上期主营业务收入之差与上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用公式表示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要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_100%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是指在利润总额中按规定交纳了所得税后公司的利润留成,一般也称为税后利润或净收入。净利润的计算公式为:净利润=利润总额(1-所得税率)净利润是一个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净利润多,企业的经营效益就好;净利润少,企业的经营效益就差,它是衡量一个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净利润的多寡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利润总额,其二就是所得税率。企业的所得税率都是法定的,所得税率愈高,净利润就愈少。我国现在有两种所得税率,一是一般企业33%的所得税率,即利润总额中的33%要作为税收上交国家财政;另外就是对三资企业和部分高科技企业采用的优惠税率,所得税率为15%。当企业的经营条件相当时,所得税率较低企业的经营效益就要好一些

申万宏源的发行价是4元8角6分,而上市第一天到17元多为什么

申万宏源上市首日申购指南  2015-1-23 9:01:37 1.  申万宏源上市首日申购指南,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2日发布公告称,公司26日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确定为14.88元/股,该价格以“宏源证券股票停牌前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本次换股比例”的原则确定。公司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其交易机制适用深交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2日发布公告称,公司26日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确定为14.88元/股,该价格以“宏源证券股票停牌前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本次换股比例”的原则确定。公司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其交易机制适用深交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  申万宏源今日上市大涨32% 拟启用多种融资工具  证券新闻腾讯财经[微博] 2015-01-26 16:40u20221月26日,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申万宏源”,000166.SZ)正式登陆深交所。截至收盘,报每股19.65元,全天涨幅高达32.06%。深交所资料显示,申万宏源总股本为148亿股,按1月26日收盘价计算,公司市值已达2919亿元,取代国信证券(002736.SZ)成为深交所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在证券行业内仅次于中信证券(600030.SH)。上周五,腾讯财经曾经独家披露申万宏源新一届管理人员名单。在1月26日的敲钟仪式上,公司高管们正式对外亮相。申万宏源跌破发行价2015-02-03 01:25:49 来源: 北京商报(北京)北京商报讯(记者 张陵洋 彭梦飞)昨日在权重板块集体下跌下,大盘失守3200点,券商股还是保持着持续一个月来的萎靡不振,一度以4.43%的跌幅领跌两市。次新股申万宏源(000166)更是领跌券商股,截至昨日收盘,申万宏源下跌7.36%,以15.61元/股收盘,此价格已经跌破了公司上市首日的开盘价16.7元/股。

深交所创业板施行注册制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上市条件是什么?

发行人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二是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三是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四是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关于一般企业、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红筹企业等具体的市值及财务指标详见本文问题2、问题3、问题4);五是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上述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3000万股,上述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上述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3000万份,上述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兖州煤业发行可交换债券的时机选择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8 年 3 月22 日接到控股股东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矿集团”)通知,兖矿集团拟发行的“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为“18 兖 01EB”,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采用股票担保形式,即兖矿集团将以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 A 股股票作为担保并办理担保及信托登记,以保障本期债券持有人交换标的股票和本期债券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 1、兖矿集团与本期可交换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担保及信托合同》,双方约定预备用于交换的本公司部分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及其孳息为担保及信托财产; 2、兖矿集团与中信证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可交换公司债券担保及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担保及信托专户”),账户名为“兖矿集团-中信证券-18 兖 01EB 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 3、兖矿集团与中信证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在本期债券发行前办理初始数量标的股票的担保及信托登记,兖矿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4500 万股 A 股股票自其证券账户划入兖矿集团与中信证券开立的担保及信托专户。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A 股及 H 股股票共计 2,475,662,151股,占公司总股本 4,912,016,000 股的 50.40%。本次办理担保及信托登记的股数为 4500 万股 A 股股票,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的 0.92%。本次办理担保及信托登记的本公司 A 股股票不超过兖矿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0)

一、背景及总体思路  再融资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在促进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一带一路”、军民融合、国资国企改革等国家战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现行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形势发展需要,市场对此反映较多,各方面改革呼声高。我会将再融资制度改革作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点措施积极推进,对再融资制度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本次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提升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便捷性和制度包容性。一是精简优化再融资发行条件,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大力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二是切实提高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质量,建立更加严格、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要求,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资者决策为导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三是调整再融资市场化发行定价机制,形成买卖双方充分博弈,市场决定发行成败的良性局面,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效率。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精简发行条件,拓宽创业板再融资服务覆盖面。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将创业板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由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将锁定期由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由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  三是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此外,根据前述修改内容相应地修改了其他条款,并根据立法技术规范了文字表述。三、各方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和司法部共收到有效书面意见、建议107份。经认真研究,我们对各方意见较为集中的事项作了进一步梳理,对合理意见进行了采纳,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关于法律适用  关于规则适用,我会在征求意见的新闻稿中明确:“修改后的再融资规则发布施行时,再融资申请已经取得核准批复的,适用修改之前的相关规则;尚未取得核准批复的,适用修改之后的新规则,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更新申请文件后继续推进,其中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不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  有意见提出,按照上述“新老划断”原则,新规则发布实施时已取得核准批文的企业,仍旧适用原有规则,由于原有规则在定价、锁定期尤其是减持限制上更加严格,该等企业几乎不可能完成发行,建议调整“新老划断”时点。  我们采纳该条意见。经研究,从便利企业融资、有利于资本形成、节约监管资源的角度考虑,我们拟将“新老划断”的时点由核准批文印发调整为发行完成时点,即《再融资规则》施行后,再融资申请已经发行完毕的,适用修改之前的相关规则;在审或者已取得批文、尚未完成发行且批文仍在有效期内的,适用修改之后的新规则,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更新申请文件或办理会后事项后继续推进,其中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不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已经取得核准批文预计无法在原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以向我会申请换发核准批文。  (二)关于明股实债  为加强对明股实债行为的监管,《再融资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有意见提出,建议将主体范围扩大到前述主体的关联方,以避免其借助关联方规避该条规定的情况。我们采纳该条意见,将规则修改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得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证券发行中注册制与核准制各自的含义是什么?

法律主观:概况在证券发行注册制下,证券机关对证券发行不作实质条件的限制。凡是拟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必须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与所发行证券有关一切信息和资料,合理制成法律文件并公诸于众,其应对公布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公布的内容不得含有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信息误导。证券主管机关不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作出价值判断,其对公开资料的审查只涉及形式,不涉及任何发行实质条件。发行人只要依规定将有关资料完全公开,主管机关就不得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未达到一定标准而拒绝其发行。在一段时间内,在未对申报书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注册生效等待期满后,证券发行注册生效,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是证券发行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形态,也是很多国家普遍采取的证券发行监管方式。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菲律宾、新加坡、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在证券发行上均采取注册制。其中,美国证券法是采取发行注册制的典型代表。“在公司或属于某个公司的人或实体对该公司的证券进行出售时,这些证券的潜在购买方应获得有关的财务资料及有关该公司的其他重要资料的充分披露,以便它们能作出知情的投资决定”;“一个公司上市,无须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其他联邦管理机构的批准。任何公司,不论它有多大或多小,无论它是否盈利,不论它重要或不重要,均可上市,只要全面披露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的资料,当然,还要有一旦获得此种资料便要购买它的股份的人。简言之,在美国是市场而不是管理者决定什么样的公司可上市”。程序注册申报书送达前阶段在注册申报书送达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之前,发行者、承销商和自营商不得有任何推销证券的行为。不得组织承销集团,不得发表与此次发行有关的新闻或作其他市场布置。但是,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承销商相互之间作技术性的初步谈判,研究发行数量,准备注册文件,商议费用分配,发行最高或最低价等事宜不受此限。该立法的意义是防止投资者利用证券发行信息,提前出售未发行证券。等待阶段等待阶段指注册申报书送达,尚待确定生效与否阶段。注册申报书送达后20日不允许做成证券发行交易。因为,此时许多证券发行信息亦可能披露外界。等待阶段的作用是放慢审核程序,使证券自营商及潜在投资者与发行者接触。此期间可从事以下行为:作出口头要约;作简单广告,其内容包括发行人、证券种类、价格及何处取得公开说明书等;制定初步公开说明书,该文件是申报注册文件的一部分,包括发行价格、承销报酬以外的公开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生效阶段此阶段可从事证券发行并订立合同,但必须适时提交公开说明书。其他补充宣传文件也可于此阶段使用,但必须于事前或同时交付公开说明书,以防止投资者被夸大的宣传所迷惑。从美国证券发行审核行政程序看,申报程序分为两个阶段:正式行政程序证券发行注册申报书送交证管会审查,由证管会指明文件缺陷,并要求补正或正式拒绝,或阻止生效。依据1933年《证券法》第8条第2款规定:如注册申报书有重大缺陷,证管会应于注册生效前,发出“拒绝命令”,拒绝申报生效,直到注册申报书依此命令补正为止。同条第4款规定:注册内容有重大不实、遗漏或误导之处,证管会可随时发出“停止命令”,以阻止其生效。此行政程序仅适用于重大案件,且需给予注册人以申辩的机会,直到上诉有管辖权的联邦法院。非正式行政程序由证管会的公司财务部的会计、律师或其他专家审核。审核方式包括:1)不予评论。如注册申报书准备不充分或有其他严重问题,不再予以审核。通知申请人的律师,也不予评论,并且拒绝提前生效。若纵容其生效,注册人有随时接到拒绝命令或被采取其他司法或行政措施的危险。2)初步审查。在注册申报书给予初步审查后,通知注册申请人的律师,不再给予口头或书面评论。如申请发行公司为第一次注册,应由公司行政负责人、审计及承销经理提出书面说明,以表示了解初步审查的性质和证券法人的责任。3)详细审查。证管会财务部将审核发现的问题以“补正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其补正法定文件。20日的等待期于补正书送达后重新起算。如果审查无法及时完毕或注册人于20日内无法提出补正书,可由注册申请人省略非重要内容,于20日内提出“延期补正书”。如果注册书已合乎要求,则于最后一次补正时,宣布于当日或次日生效,无须等待20日。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手续费怎么入账

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手续费体现在资本公积科目里面。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款项),贷:股本(面值*股份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发行价格*股份数—佣金手续费等支出)。比如发行1000万股,发行价款2元,发行手续费20万,那么20万体现在资本公积中(=1000万*(2—1)—20万=980万)。

西南证券非公开发行10亿新股是什么意思吗?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行为。发行后总的股本会增加一般发行的对象是一些大的公司企业,资本雄厚的个人投资者,私募,基金等。2019年8月,西南证券推出定增计划,拟向重庆渝富、重庆城投、重庆地产、重庆发展4家重庆国企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0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亿元,全部用于增加资本金和补充营运资金。今年5月29日,该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

代理发行代购代销有价证券是什么的主要业务

业务范围1、证券经纪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2、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3、证券承销、包销、代销业务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可以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扩展资料证券公司可分为四类:1、股票经纪人,这是一家帮助投资者买卖股票的证券公司。2、证券承销商,帮助公司上市的人。这是投资者想要购买该公司发行的新股票必须去的证券公司类型。3、证券交易商像普通投资者一样买卖股票。我们通常称之为法人的一类是证券交易商。4、综合证券公司是同时经营上述三种业务的证券公司。

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什么

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债券,包括国家债券(国库券、国债)和公司债券。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发行有价证券属于什么政策

国家财政部门发行的政策。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价格和代表某种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包括股票和债券。有价证券是虚拟资本的形式,它本身没有价值,但是由于它能为持有者带来一定的收入,因而能够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具有价格。有价证券的价格取决于证券预期收入的大小和银行存款利率的高低两个因素,同前者成正比,同后者成反比。

什么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资份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承担风险,分享收益。

有关私募基金,正在募集中的滨海一号如何,渤海证券发行,有建行和浦发银行协助募集,各位了解么?

这个很简单,就是一个券商理财!渤海证券在天津的发展还是不错的!这个产品有渤海自有的大概6000万 的资金投入,满期时如有亏损,可优先损失渤海的自有资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吧!短期持有风险相对较大,中长期还可以考虑。

暴风科技发行价是多少?

暴风集团股票发行价格7.14元/股,发行后总股本12,000万股。

最近有新发行的保本型及货币市场基金吗?

  ●基金发行: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银信添利,代码:519666,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投资类型:债券型,存续期间(年):不定期,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信银行,面值:1元,发行起始日期:2007-02-06,发行截止日期:2007-03-06,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中信银行,银河证券,海通证券,金元证券,招商证券,光大证券,东方证券,德邦证券,申购费率: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率:持有期限在30日以内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持有期限超过30日(含30日)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认购费率: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申购最低投资额:1000元,最低赎回份额:500份  ●基金发行: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建信优化配置,代码:530005,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投资类型:混合型,存续期间(年):不定期,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面值:1元,发行起始日期:2007-02-26,发行截止日期:2007-03-23,直销机构:建信基金管理,代销机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中信证券,中信万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光大证券,长城证券,招商证券,中信金通证券,海通证券,银河证券,长江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联合证券,申购费率:申购费率:申购金额M<100万申购费率1.5%,100万≤M<500万申购费率1.0%,500万≤M<1000万申购费率0.8%,M≥10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赎回费率:持有期<一年赎回费率为0.5%,一年≤持有期<两年赎回费率为0.25%,持有期≥两年赎回费率为0,认购费率:认购金额M<100万费率1.2%,100万≤M<500万费率0.8%,500万≤M<1000万费率0.6%,M≥1000万费率1000元/笔,申购最低投资额:1000元,最低赎回份额:1000份  以上都是股票基金

现工行有哪些基金在发行

  你好,给你找到了!自己选择好吗?  ●基金发行: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南稳贰号,代码:202002,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投资类型:平衡型,存续期间(年):不定期,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面值:1元,发行起始日期:2006-06-29,发行截止日期:2006-07-20,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工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发银行,广东发展银行,银河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证券,兴业证券,中信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国信证券,联合证券,招商证券,海通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渤海证券,广州证券,长江证券,光大证券,中信万通证券,山西证券,湘财证券,平安证券,长城证券,民生证券,西南证券,东北证券,广东证券,南京证券,东方证券,国元证券,国都证券,华西证券,宏源证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原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中银国际证券,世纪证券,国盛证券,金元证券,金通证券,上海证券,国联证券,德邦证券,信泰证券,国海证券,西部证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申购费率:申购金额<100万费率2.0%,100万≤申购金额<500万费率1.6%,500万≤申购金额<1000万费率1.0%,申购金额≥1000万费率1000元。,赎回费率:0.5%,认购费率:认购金额<100万费率2.0%,100万≤认购金额<500万费率1.6%,500万≤认购金额<1000万费率1.0%,认购金额≥1000万费率1000元。,申购最低投资额:1000元,最低赎回份额:1000份  ●基金发行: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东方金账簿,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投资类型:货币型,存续期间(年):不定期,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面值:1元,发行起始日期:2006-07-03,发行截止日期:2006-07-28,直销机构: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销机构:民生银行,建设银行,东北证券,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东方证券,海通证券,银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山西证券,申购最低投资额:1000元,最低赎回份额:500份  ●基金发行: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招安增利,代码:217008,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投资类型:债券型,存续期间(年):不定期,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面值:1元,发行起始日期:2006-06-06,发行截止日期:2006-07-06,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招商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光大证券,银河证券,天相投资顾问,申购最低投资额:1000元,最低赎回份额:1000份  ●基金发行:鹏华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鹏华价值,代码:160607,类型:上市型开放式基金,投资类型:成长型,存续期间(年):不定期,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面值:1元,发行价格:1元/份,发行起始日期:2006-06-12,发行截止日期:2006-07-11,直销机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银河证券,国信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联合证券,长江证券,平安证券,湘财证券,东莞证券,国都证券,山西证券,齐鲁证券,东海证券,兴业证券,长城证券,中信万通证券,金通证券,上海证券,申购费率:申购金额M<50万费率1.50%,50万≤M <250万费率1.20%,250万≤M <500万费率0.75%,500万≤M <1000万费率0.50%,M≥1000万每笔1000元,赎回费率:持有年限Y<1年费率0.5%,1年≤Y<2 年费率0.25%,Y≥2年费率为0,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认购费率:认购金额M<50万费率为1%,50万≤M<250万费率0.75%,250万≤M<500万费率0.5%,500万≤M<1000万费率0.25%,M≥1000万每笔1000元,申购最低投资额:1000元,最低赎回份额:100份  ●基金发行: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工银精选,代码:483003,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投资类型:混合型,存续期间(年):不定期,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面值:1元,发行起始日期:2006-06-15,发行截止日期:2006-07-11,直销机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信证券,国泰君安证券,银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招商证券,兴业证券,申购费率:申购金额(M)<100万费率为1.5%,100万≤M<500万费率为1.0%,500万≤M<1,000万费率为0.8%,M≥1,000万费用为1,000元/笔。赎回费率:持有期<1年费率为0.5%,1年≤持有期<2年费率为0.25%,持有期M≥2年费用全免。认购费率:认购金额(M)<100万费率为1.2%,100万≤M<500万费率为0.8%,500万≤M<1,000万费率为0.6%,M≥1,000万费用为1,000元/笔。申购最低投资额:1000元,最低赎回份额:1000份  ●基金发行:申万巴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简称:收益宝货币,代码:310338,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投资类型:货币型,存续期间(年):不定期,管理人: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面值:1元,发行起始日期:2006-06-19,发行截止日期:2006-07-03,直销机构: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工商银行,申银万国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招商证券,银河证券,广发证券,光大证券,民生银行,申购最低投资额:1000元,最低赎回份额:1000份  ●基金发行: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嘉实主题,代码:070010,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投资类型:混合型,存续期间(年):不定期,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面值:1元,发行起始日期:2006-06-19,发行截止日期:2006-07-18,直销机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中国银行,银河证券,中信证券,广发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都证券,国泰君安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海通证券,联合证券,兴业证券,招商证券,湘财证券,中银国际证券,中信万通证券,长城证券,渤海证券,华泰证券,东方证券,东北证券,平安证券,江南证券,财富证券,宏源证券,金通证券,东海证券,广东证券,国元证券,长江证券,国信证券,金元证券,国海证券,国盛证券,光大证券,德邦证券,申购费率:申购金额50万元以下费率为1.5%,50万元(含)至200万元费率为1.2%,200万元(含)至500万元费率为0.8%,500万元(含)以上每笔1000元。赎回费率:持有期限<365天费率为0.5%,365天≤持有期限,<730天费率为0.25%,持有期限≥730天费率为0。认购费率:认购金额50万元以下费率为1.0%,50万元(含)至200万元费率为0.8%,200万元(含)至500万元费率为0.6%,500万元(含)以上每笔1000元。申购最低投资额:10000元,最低赎回份额:1000份  ●基金发行: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稳定双利,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投资类型:债券型,存续期间(年):不定期,管理人: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面值:1元,发行起始日期:2006-06-23,发行截止日期:2006-07-25,直销机构: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销机构: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信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招商证券,中信万通证券,山西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金通证券,赎回费率:持有期限在30日以内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申购最低投资额:1000元,最低赎回份额:100份  ●基金发行: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简称:益民货币,代码:560001,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投资类型:货币型,存续期间(年):不定期,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面值:1元,发行起始日期:2006-06-27,发行截止日期:2006-07-12,直销机构: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农业银行,银河证券,联合证券,山西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申购最低投资额:1000元,最低赎回份额:1000份  ●基金发行: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简称:诺安中短债,代码:320004,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投资类型:债券型,存续期间(年):不定期,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面值:1元,发行起始日期:2006-07-01,发行截止日期:2006-07-13,直销机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华夏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联合证券,国信证券,金元证券,长江证券,广发证券,兴业证券,南京证券,中信建投证券,银河证券,华泰证券,天相投资顾问,申购最低投资额:1000元,最低赎回份额:1000份  ●基金发行: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简称:天治货币,代码:350004,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投资类型:货币型,存续期间(年):不定期,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面值:1元,发行起始日期:2006-05-29,发行截止日期:2006-06-16,直销机构: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民生银行,银河证券,国泰君安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海通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招商证券,长江证券,华泰证券,兴业证券,东方证券,山西证券,东北证券,金元证券,齐鲁证券,第一创业证券,申购最低投资额:1000元,最低赎回份额:100份  不懂的问问银行的专业人士,我们也只是知道一点。

国海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但再大的利好在暴跌的大势面前也是不堪一击的,再小的利好在牛市上升期也会被无限放大,看后面大势如何吧。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指什么

非公开发行债券是公司经证券承销商或自行,在证券市场上向限定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的方式销售债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对象是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的合格投资者。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只能针对特定少数人进行债券发售,而不能公开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募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发行和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除自身决议程序外,最重要的是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材料齐备时应当及时予以备案。

古井集团发行价多少?

古井贡酒上市 公司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行业:食品&饮料 > 饮料制造业 > 酒制造投 资 方:非公开上市时间:1996年06月12日发 行 价:3。92RMB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发 行 量:60000000股股票代码:000596是否VC/PE支持:是

安信国债是国家发行的吗

不是。安信国债是由安信信托公司发行的金融债券,主要面向散户投资者销售,并不是由国家发行的国债。安信国债是指为期一年至五年的金融债券,风险适中,收益相对稳定。

近期发行的有何种基金

  ●基金发行:泰信优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泰信优质,代码:290004,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投资类型:成长型,存续期间(年):不定期,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银行,面值:1元,发行起始日期:2006-11-13,发行截止日期:2006-12-12,直销机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中国银行,海通证券,湘财证券,东方证券,银河证券,新时代证券,招商证券,国信证券,信泰证券,联合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申购费率:申购金额(M)<50万元费率为1.5%,50元≤M<200万元费率为1.2%,200万元≤M<500万元费率为0.8%,M≥500万 固定收取1000元/笔。赎回费率:持有期(M)<365天费率为0.5%,365天≤(M)<730天费率为0.25%,持有期(M)≥730天费率为0%。认购费率:认购金额(M)<50万费率为1.0%,50万≤M<200万费率为0.8%,200万≤M<500万费率为0.6%,M≥500万费用为1000元/笔。申购最低投资额:1000元,最低赎回份额:500份  ●基金发行: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万家和谐,代码:519181,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投资类型:混合型,存续期间(年):不定期,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兴业银行,面值:1元,发行起始日期:2006-10-29,发行截止日期:2006-11-26,直销机构: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齐鲁证券,国泰君安证券,银河证券,东北证券,东方证券,广发证券,上海证券,江南证券,民生证券,申购费率:(前端)申购金额M<50万费率1.5%,50万≤M<100万费率0.9%,100万≤M<500万费率0.6%,M≥500万费率1000元/笔;(后端)申购费率持有期<1年费率1.6%,1年≤持有期<2年费率1.0%,2年≤持有期<5年费率0.3%,持有期≥5年费率为0,赎回费率:持有期<1年费率0.6%,1年≤持有期<2年费率0.2%,持有期≥2年费率为0,认购费率:(前端)认购金额M<50万费率1.0%,50万≤M<100万费率0.6%,100万≤M<500万费率0.4%,M≥500万费率1000元/笔;(后端)认购费率持有期<1年费率1.2%,1年≤持有期<2年费率0.8%,2年≤持有期<5年费率0.2%,持有期≥5年费率为0,申购最低投资额:100元  ●基金发行: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东吴双动力,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投资类型:成长型,存续期间(年):不定期,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面值:1元,发行起始日期:2006-11-21,发行截止日期:2006-12-12,直销机构: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农业银行,东吴证券,海通证券,银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证券,兴业证券,国信证券,湘财证券,长城证券,国联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世纪证券,天相投资顾问,申购费率:前端申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费率为1.5%;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以下费率为1.2%;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费率为0.8%;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费率为1000元/笔;后端申购持有时间在1年以内(含)费率为1.8%;持有时间在1年-3年(含)费率为1.5%;持有时间在3年-5年(含)费率为0.8%;持有时间在5年以上费率为0。赎回费率:持有时间在1年以内(含1年)赎回费率为0.5%;持有时间在1年至2年(含2年)费率为0.25%;持有时间超过2年费率为0%。认购费率:前端认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费率为1.2%;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以下费率为1.0%;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费率为0.6%;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费率为1000元/笔;后端认购持有时间在1年以内(含)费率为1.6%;持有时间在1年-3年(含)费率为1.2%;持有时间在3年-5年(含)费率为0.6%;持有时间在5年以上费率为0。申购最低投资额:1000元,最低赎回份额:1000份  ●基金发行:申万巴黎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新经济,代码:310358,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投资类型:混合型,存续期间(年):不定期,管理人: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面值:1元,发行起始日期:2006-11-03,发行截止日期:2006-11-30,直销机构: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工商银行,申银万国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招商证券,银河证券,广发证券,光大证券,,申购费率:申购金额(M)<100万费率为1.5%,100万(含)≤M<500万费率为1.0%,500万(含)≤M<1000万费率为0.5%,1000万(含)以上按笔收取1000元/笔。赎回费率:持有时间1年以下费率为0.5%,1年(含1年)至2年费率为0.25%,2年以上(含2年)费率为0.0%。认购费率:认购金额(M)<100万费率为1.2%,100万(含)≤M<500万费率为0.8%,500万(含)≤M<1000万费率为0.3%,1000万(含)以上按笔收取1000元/笔。申购最低投资额:1000元  ●基金发行: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荷银首选,代码:162208,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投资类型:成长型,存续期间(年):不定期,管理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面值:1元,发行起始日期:2006-11-06,发行截止日期:2006-11-28,直销机构: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渤海证券,湘财证券,兴业证券,新时代证券,中国银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广发证券,广发华福证券,招商证券,平安证券,中银国际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东方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东海证券,德邦证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申购金额M<100万费率1.50%,100万≤M<250万费率1.20%,250万≤M<500万费率0.80%,M≥500万每笔1000元。赎回费率:持有期限1天~365天费率0.5%,366天(含)~730天费率0.25%,731天(含)以上费率为0。认购费率:认购金额M<100万费率1.2%,100万≤M<250万费率1.00%,250万≤M<500万费率0.60%,M≥500万费率每笔1000元。申购最低投资额:1000元,最低赎回份额:1000份

股票卖出的时候是卖给谁?市场?还是股票发行者,即是庄家

股票卖出的时候就是卖给买家,可能是一般的投资者,也可能是庄家。但绝对不是市场或是股票发行者。市场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场所。理智买股票,投资需谨慎。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它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可以转让、买卖,股东凭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要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获取经常性收入是投资者购买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红派息是股票投资者经常性收入的主要来源。股票买进和卖出都要收佣金(手续费),买进和卖出的佣金由各证券商自定(最高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三,最低没有限制,越低越好。),一般为:成交金额的0.05%,佣金不足5元按5元收。卖出股票时收印花税: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以前为3‰,2008年印花税下调,单边收取千分之一)。股票收益即股票投资收益,是指企业或个人以购买股票的形式对外投资取得的股利,转让、出售股票取得款项高于股票帐面实际成本的差额,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股票收益包括股息收入、资本利得和公积金转增收益。股票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它们之间既相互联系,又有重要区别。相互联系之处,主要表现在投资决策的具体应用层面——[1]技术分析要有基本分析的支持,才能避免“缘木求鱼”,而技术分析和基本分析要纳入演化分析的基本框架,才能提高其科学性、适用性、时效性和可靠性!

限售股是什么价位买入的股票,是以股票的发行价买入的吗?谢谢

不一定,许多限售股的成本价比股票的发行价还低如四川长虹。市场上也存在着成本价远高于股票发行价的限售股如深发展.股权分置改革前未流通股本在股改后获得流通权,并承诺在一定的时期内不上市流通或在一定的时期内不完全上市流通的A股称为限售流通A股。股权分置改革就是把以前不能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变成流通股,但为了减少大量的股份集中上市给股市带来冲击,所以对这部分股份上市时间有所限制。改革前股权分置改革当天或新股上市当天算起:1年后可抛售5%2年后可抛售10%3年后可抛售全部部分上市公司对抛售条件有另外规定:限售流通股上市是利空还是利好,是相对的:一方面,限售股可流通会增加市场的抛压,也就是利空;另一方面,为了能让抛售的价格高一些,限售股的相关利益方会想办法将股票价格做上去,这又变成了利好。改革后后来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企业所有股份自由流通买卖。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股改后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取得流通权后的非流通股,由于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称为限售股。ps:(IPO限售股:新股上市日起3个月,网下配售股票上市流通。上市日起1~3年,原股东的限售流通股陆续上市流通。限售流通股的锁定期结束后,持股人可以直接按照市价减持,不需要支付对价。)

我国允许的股票发行方式有

法律主观:股票发行是公司新股票的出售过程。新股票一经发行,经中间人或迳自进入应募人之手,应募人认购,持有股票,即成为股东。这一过程一般没有固定集中的场所,或由公司自己发行,较普通的是由投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经纪人等承销经营。公司发行股票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三)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四)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五)发行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六)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客观:我国现行的有关法规规定,我国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募增发)采取对公众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是与发行人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l2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股票配售对象)可以参与网下配售。询价对象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股票发行的初步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但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虽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询价对象应承诺获得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在网下配售的同时对公众投资者进行网上发行。上网公开发行方式是指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主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发行专户并作为唯一的卖方,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人股票的方式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现行的做法是采用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公众投资者可以使用其所持有的沪、深交易所证券账户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与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根据发行人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数量全额存入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若网上发行时发行价格尚未确定,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当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主承销商根据有效申购量和该次股票发行量配号,以摇号抽签方式决定中签的证券账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增发)或发行可转换债券,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进行配售,也可以全部或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银行发行股票由谁卖买

由投资银行集团卖买。下股票发行的形式:一、公开发行也称公募是指股票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出售股票的方式。二、非公开发行也秫私募或内部发行是指股票发行人向公司内部职工或特定投资者出售股票的方式。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都可以采用直接发行或间接发行的方式。1、直接发行也称自蕾发行是指股票发行人自己办理股票发行手续。这种方式下一般是发行人在投资银行或证券机构的协助下通过私下接诗的方法直接将股票出售给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一旦到期。募集不到原定的股份拉行人将不足部分自行认购。2、间接发行也称委托代理发行。是指股票发行人不直接办理股票发行手续而是委托证券经营机构代理盅行招募投资者。

证券发行和承销的方式有哪些

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有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主要有发行新股、配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可转债。非公开发行就是定向增发。承销方式有:包销(包括余额包销)、代销。

发行股票和卖出股票有什么区别

嗯,上面已经有人给出了答案(0565佳乐)。股票发行,就是股份公司为融资而发行股票,目的是为企业的运作而进行融资。股票售出,就是通过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将持有的股票卖出,目的是获取现金或换取资产。背景的话,发行股票是因为企业要发展壮大,扩大规模之类的原因。售出的背景就比较复杂了:普通股东售出无非是为了盈利或者得到流动资金;非控股(持有比例小于50%)大股东卖出股份,主要是因为不看好企业的未来;控股股东卖出股份,应该是迫不得已(比如经营遇到了困境,或者必须与其他公司兼并重组),控股股东因卖出而失去经营权,企业将面临重大变动。

股票的发行价格有哪几种?~

股票的发行价格有面值发行、时价发行、中间价发行和折价发行等。拓展资料一、股票的发行价格当股票发行公司计划发行股票时,就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一个发行价格以推销股票。一般而言,股票发行价格有以下几种:面值发行、时价发行、中间价发行和折价发行等。1.面值发行即按股票的票面金额为发行价格。采用股东分摊的发行方式时一般按平价发行,不受股票市场行情的左右。由于市价往往高于面额,因此以面额为发行价格能够使认购者得到因价格差异而带来的收益,使股东乐于认购,又保证了股票公司顺利地实现筹措股金的目的。2.时价发行即不是以面额,而是以流通市场上的股票价格(即时价)为基础确定发行价格。这种价格一般都是时价高于票面额,二者的差价称溢价,溢价带来的收益归该股份公司所有。时价发行能使发行者以相对少的股份筹集到相对多的资本,从而减轻负担,同时还可以稳定流通市场的股票时价,促进资金的合理配置。二、按时价发行,对投资者来说也未必吃亏,因为股票市场上行情变幻莫测,如果该公司将溢价收益用于改善经营,提高了公司和股东的收益,将使股票价格上涨;投资者若能掌握时机,适时按时价卖出股票,收回的现款会远高于购买金额,以股票流通市场上当时的价格为基准,但也不必完全一致。在具体决定价格时,还要考虑股票销售难易程度、对原有股票价格是否冲击、认购期间价格变动的可能性等因素,因此,一般将发行价格定在低于时价约5-10%的水平上是比较合理的。三、中间价发行即股票的发行价格取票面额和市场价格的中间值。这种价格通常在时价高于面额,公司需要增资但又需要照顾原有股东的情况下采用。中间价格发行对象一般为原股东,在时价和面额之间采取一个折中的价格发行,实际上是将差价收益一部分归原股东所有,一部分归公司所有用于扩大经营。因此,在进行股东分摊时要按比例配股,不改变原来的股东构成。四、折价发行即发行价格不到票面额,是打了折扣的。折价发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优惠性的,通过折价使认购者分享权益。例如公司为了充分体现对现有股东优惠而采取搭配增资方式时,新股票的发行价格就为票面价格的某一折扣,折价不足票面额的部分由公司的公积金抵补。现有股东所享受的优先购买和价格优惠的权利就叫作优先购股权。若股东自己不享用此权,他可以将优先购股权转让出售。这种情况有时又称作优惠售价。另一种情况是该股票行情不佳,发行有一定困难,发行者与推销者共同议定一个折扣率,以吸引那些预测行情要上浮的投资者认购。由于各国一规定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额,因此,这种折扣发行需经过许可方能实行。

证券发行与承销的原理和方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的原理是券商和证券发行人签署协议负责销售,分为包销和代销,证券发行方法是根据发行人的选择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根据是否有中介分为直接配送和间接配送,根据发行价格与面值的关系,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和折价发行,证券承销方法分为全额承销和差额承销。一、证券发行方式的选择依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出以下几类主要的证券发行方式。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按照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证券发行方式划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大类。1、公募发行,又称公开发行,是指以不特定的广大投资者为证券发行的对象,按统一的条件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公募发行一般数额较大,发行人通常委托证券承销商代理发行,因而发行成本较高。公募发行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发行过程比较复杂。二、定价发行和竞价发行按照证券发行价格确定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发行方式划分为定价发行和竞价发行。定价发行,这是由发行人事先确定一个发行价格来发售证券的方式。根据发行价格同证券面值之间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我国法律规定股票不得折价发行,债券则可根据发行时票面利率与市场利率之间的关系选择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综上所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证券发行,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共同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股票的(发行价)和(股票面值)是什么意思呀?

  公司在发行股票前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资产进行核算,然后把资产分成等额的份数,这个等额是1元,以前是用一张纸印上1元的数字(现在电子化,没有纸张了),这就叫做股票和股票的面值;  然后再把这些1元面值的股票拿到交易所以几元、几十元的价格卖给想买股票的人,这几元、几十元的价格就是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也就成了上市公司;  然后股票在交易所交易,价格会发生变化,升高或下降,这个价格就是市场价格,简称市价。

证券发行与承销的原理

证券发行与承销的原理是券商和证券发行人签订合同负责销售,分为包租和代理销售,证券发行方法根据发行人的选择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根据是否有经纪人分为直接发货和间接发货,根据发行价格和面值的关系分为溢价发行、低价发行和折价发行,证券收购方法分为全额收购和差额。一、股票发行的目的和条件1、股票发行的目的。股份的分割与合并。2、股票初次发行的条件三、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的条件应参考2001年3月28日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1999]12号)、《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21号)、二、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  按照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证券发行方式划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大类。公募发行,又称公开发行,是指以不特定的广大投资者为证券发行的对象,按统一的条件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公募发行一般数额较大,发行人通常委托证券承销商代理发行,因而发行成本较高;公募发行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发行过程比较复杂,但信用度较高且流通性较好。如果公募发行的证券是债券,其发行利率一般低于私募发行的利率。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收购团要发行收购的证券,组成收购团的委托人要签订收购团协议,主要委托人要组织收购业务。证券发行是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共同收购的,所有担任主保险人的证券公司都要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范内容有哪些?

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承销机构承销境内公司债券时,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范。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由受托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持续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第二章 承接与申请 第五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第六条承销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承接项目,不得采用承诺价格或利率、承诺获得批文及获得批文时间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 确定承销费用时,承销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发行人资质、承销风险等多种因素,合理报价,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机构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八条承销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协调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承销机构不得干涉发行人选取相关中介机构。 第九条承销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条承销机构应当向发行人进行有关债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公司债券申报发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债券市场的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 第十一条 承销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协助发行人开展发行申请,做好备案等工作。 第十二条 承销机构应当对自身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债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承销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债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获得合理的尽职调查 证据 ,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合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债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第三章 推介 第十三条 承销机构可以和发行人采用现场、电话、互联网等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路演推介。 采用公开方式进行路演推介的,应当事先披露举行时间、地点和参加方式。在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公开路演推介时,不得屏蔽投资者提出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问题。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不得采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 第十四条 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募集说明书等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承销机构不得自行或与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也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礼品、礼金、礼券等。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安排诱导投资者,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任何不当承诺。 第四章 定价与配售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六条 承销机构应当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对公司债券定价和配售等重要环节进行决策,参与决策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名。内部监督部门应当参与决策过程,并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承销机构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承销机构应当对承销和投资交易等业务之间进行有效隔离,在办公场所、业务人员、业务流程、文件流转等方面设立防火墙。 第十九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质条件、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 承销机构和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二节 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价格或利率以询价或公开 招标 等市场化方式确定。 采取询价方式的,承销机构与发行人应当进行询价,并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利率区间,以簿记建档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或利率。簿记建档是指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协商确定价格或利率区间后,向市场公布说明发行方式的发行文件,由簿记管理人记录网下投资者认购公司债券价格或利率及数量意愿,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或利率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承销机构与发行人应当遵守相关部门对公开招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网下询价配售、网上定价发行,以及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方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应当和发行人协商确定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方案并予以公告,明确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承销机构应当督促网下投资者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进行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或利率,获得配售后严格履行缴款义务。 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当自主决定是否报价,承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 簿记管理人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照披露的配售规则组织配售。 簿记管理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簿记管理人应当做好簿记建档全过程的记录留痕工作,建立完善的工作底稿存档制度,妥善保存簿记建档流程各个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订单、簿记建档配售结果等纸质文档,以及邮件、电话录音等电子文档。 簿记管理人是指受发行人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承销机构。 第三节 非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 第二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定价发行方式,由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采用簿记建档方式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参照本规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及配售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承销机构在公司债券承销期间应当督促发行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承销机构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进行核查,确保信息披露的文件处于有效期内,在不同媒体上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应当督促发行人按照规定披露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 承销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将公开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核准后,发行结束前,承销机构应当勤勉履行核查义务,发现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承销,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三十三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核准后,发行结束前,承销机构应当督促发行人按照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活动中,承销机构应当对获得的内幕信息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和商业秘密获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承销机构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积极提供调查了解所需的资料、信息和相关情况,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承销机构应当保留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如实、全面反映承销全过程,相关资料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债券到期之日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五年。 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承接、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发行申请、推介、定价和配售、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中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 协会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承销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承销机构应当对协会的检查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检查内容包括: (一)承销业务制度、决策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等合规情况; (三)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四)存档备查资料的完备性; (五)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惩戒措施,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与为发行公司债券提供交易、转让服务的场所共享有关自律惩戒措施信息。 第三十九条 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协会依法移交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处。 第四十条 发现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规范的,可向协会举报或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证券机构是承销公司债券的主要机构,承销是公司债券发行的主要方式。有关部门颁布规范,就是明确承销机构的职责和义务,对公司债券发行、定价、承销模式等作出规定。如果承销人员违反规定导致公司债券发行出现问题,监督管理机关会追究法律责任。

发行任何证券是否都需要采用承销的方式?

发行证券不一定都采用证券公司承销的方式。证券发行方式按照有无中介,可以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类,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出售证券称为直接发行;发行人将证券委托给专门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机构代理销售的,属于间接发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可以不采用承销的方式,另外,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虽然属于公开发行,发行人也可以直接发行,不用采用承销的方式。

发行公司将股票出售黑投资人的价格可以分为

发行公司将股票出售给投资人的价格分为以下两种:市盈率法是指以行业平均市盈率(P—E ratios)来估计企业价值,按照这种估价法,企业的价值得自于可比较资产或企业的定价。净资产倍率法又称资产净值法,是指通过资产评估和相关会计手段,确定发行公司拟募股资产的每股净资产值,然后根据证券市场的状况将每股净资产值乘以一定的倍率,以此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方法。现金流量折现法:是对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及其风险进行预期,然后选择合理的贴现率,将未来的现金流量折合成现值。拓展资料:影响股票发行价格的主要因素(1)本体因素本体因素就是发行人内部经营管理对发行价格制定的影响因素。除了利润这一至关重要的决定因素外,发行人本身的知名度,产品的品牌,是次股票的发行规模也是决定股票发行价格的重要因素。发行人的知名度高,品牌具有良好的公众基础,就会对投资者产生较大的响应度,产生较大的市场购买需求,因而发行价格可以适度提升;反之,则相反。股票发行规模较大,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股票的销售,增加发行风险,因而可以适度调低价格。当然,若规模较小,在其他条件较优时,则价格也可以适度提升。(2)环境因素①股票流通市场的状况及变化趋势。股票流通市场直接关系到一级市场的发行价格。在结合发行市场来考虑发行价格时,主要应考虑:第一,制定的发行价格要使股票上市后价格有一定的上升空间。第二,在股市处于通常所说的牛市阶段时,发行价格可以适当偏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一般有资本利得,价格若低的话,就会降低发行人和承销机构的收益。第三,若股市处于通常所说的熊市时,价格宜偏低,因为此时价格较高,会拒投资者于门外,而相对增加发行困难和承销机构的风险,甚至有可能导致整个发行人筹资计划的失败。②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状况、经济区位状况。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和经济区位条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水平有直接的影响。以上两个因素之所以对股票发行价格有着直接影响,其原因在于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和经济区位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影响到发行人的未来盈利能力,进而影响到股票发行价格的高低。

证券发行与承销的原理

证券发行与承销的原理是券商和证券发行人签订合同负责销售,分为包租和代理销售,证券发行方法根据发行人的选择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根据是否有经纪人分为直接发货和间接发货,根据发行价格和面值的关系分为溢价发行、低价发行和折价发行,证券收购方法分为全额收购和差额。一、股票发行的目的和条件1、股票发行的目的。股份的分割与合并。2、股票初次发行的条件三、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的条件应参考2001年3月28日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1999]12号)、《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21号)、二、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  按照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证券发行方式划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大类。公募发行,又称公开发行,是指以不特定的广大投资者为证券发行的对象,按统一的条件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公募发行一般数额较大,发行人通常委托证券承销商代理发行,因而发行成本较高;公募发行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发行过程比较复杂,但信用度较高且流通性较好。如果公募发行的证券是债券,其发行利率一般低于私募发行的利率。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收购团要发行收购的证券,组成收购团的委托人要签订收购团协议,主要委托人要组织收购业务。证券发行是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共同收购的,所有担任主保险人的证券公司都要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股票发行由券商进行承销,他们是怎样承销的,具体措施是什么?不是直接进入交易所系统进行销售么

股票承销是对股份有限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承担和协助销售。股票承销业务由政府指定的金融部门批准的可经营股票业务的证券经营业务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等承担。股票承销一般可采取代销、助销和包销三种方式。证券承销机构与发行人应签订股票承销合同,规定合同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证券承销机构可根据承销风险的大小,按承销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承销手续费。

证券发行与承销的原理和方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的原理是券商和证券发行人签署协议负责销售,分为包销和代销,证券发行方法是根据发行人的选择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根据是否有中介分为直接配送和间接配送,根据发行价格与面值的关系,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和折价发行,证券承销方法分为全额承销和差额承销。一、证券发行方式的选择依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出以下几类主要的证券发行方式。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按照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证券发行方式划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大类。1、公募发行,又称公开发行,是指以不特定的广大投资者为证券发行的对象,按统一的条件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公募发行一般数额较大,发行人通常委托证券承销商代理发行,因而发行成本较高。公募发行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发行过程比较复杂。二、定价发行和竞价发行按照证券发行价格确定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发行方式划分为定价发行和竞价发行。定价发行,这是由发行人事先确定一个发行价格来发售证券的方式。根据发行价格同证券面值之间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我国法律规定股票不得折价发行,债券则可根据发行时票面利率与市场利率之间的关系选择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综上所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证券发行,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共同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第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但因依法实行股权激励、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分配股票股利的除外。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应当提供的资料或者应当披露的信息。第六条 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保荐决定,并对募集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七条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监管规则、业务规则和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募集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披露相关资料、信息,并保证其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第八条 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予以注册,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第二章 发行条件第九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独立、稳定经营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三)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四)合法规范经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一)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北交所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三)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四)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五)上市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其他情形。

2019年全网发行的新股有哪些?

你好,网上有很多与证券有关的网站都可以查到新股信息,下面以《中国证券网》和《证券之星》为例进行介绍。中国证券网1进入中国证券网,上面有两个红字--新股。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打开新股链接,可以看到已经发行或即将发行的新股。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3点击某一支股票,可以看到更加详细的信息。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证券之星打开网站,可以看到上面的两个红字--新股。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进入新股链接可以查询相关信息。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点击某一支股票,可以看到发行量、中签号等。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多少元,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由承销团承销,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扩展资料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时未销出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全额包销,一种是定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的全部证券,承销商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行人证券的资金总额。定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无论是全额包销,还是定额包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形成的关系都是证券买卖关系。在承销过程中未售出的证券,其所有权属于承销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承销

试说明unilever公司证券的发行市场所在地

unilever公司证券的发行市场在伦敦证券交易所。unilever公司即联合利华公司,联合利华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作第一上市,联合利华NV在阿姆斯特丹泛欧证券交易所第一上市。联合利华和联合利华NV都把纽约证券交易所作为第二上市地点。

求助:企业发行的中期票据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发行的中期票据应计入应付债券科目。中期票据英文Medium-term Notes的缩写。中期票据是指期限通常在5-10年之间的票据。公司发行中期票据,通常会透过承办经理安排一种灵活的发行机制,透过单一发行计划,多次发行期限可以不同的票据,这样更能切合公司的融资需求。在欧洲货币(Eurocurrency)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称为欧洲中期票据(EMTNs)。中期票据是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面向的是可以进入银行间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企业债可以是在交易所发行,面对的不止机构投资人,还可以是普通投资人。应付债券就是企业在记账时的一个会计科目,即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到期时应付钱给持有债券的人(包括本钱和利息)。拓展资料:中期票据的起源早期关于中期票据与商业票据、公司债券的关系,主要是从证券期限的角度来界定的:一般来说,商业票据的期限在1年以内(美国是270天以内),中期票据的期限在1年到10年之间,公司债券则在10年以上。以期限来区分各类债务工具同中期票据的起源有着密切的关系。上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的公司债务市场除了银行贷款以外,只有商业票据和公司债券两种证券。1972年,为弥补商业票据融资和公司债券融资之间的缺口,通用汽车承兑公司首次发行了期限不超过5年的债务工具。由于其期限介于商业票据和公司债券之间,因而被形象地称作“中期票据”。20世纪70年代,中期票据市场的发展并不顺利,其主要原因在于(Crabbe等,1993):第一,以公募形式发行、且发行证券的期限超过270天就必须在美国证监会注册,高昂的注册成本使得中期票据只能转向私募债券市场;第二,没有二级交易市场,缺乏流动性。第一个障碍在1982年得到解决。按照美国证监会公布的415规则即货架注册规则((shelf registration),发行人可以对未来两年内拟发行的证券向证监会申请一次性注册,在这两年时间里,发行人可以自由选择发行时间,并且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自由决定每次的发行利率、期限等条款。在货架注册规则下,中期票据的发行人可以将发行成本在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内进行摊销,从而极大地节省了每次的发行成本。第二个障碍自1981年美林公司开始为中期票据做市之后也得到了解决。事实上,在中期票据的发展历程中,获得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并不是最关键的因素。我们随后会看到,中期票据区别于公司债券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是为投资人、筹资人量身定制的,因而对流动性的,要求自然要远远小于标准化的公司债券。

深市主版非公开发行股票细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  2007年02月05日 17:10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月5日在其网站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的通知 ,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该通知落款日期为2007年2月2日,并要求上市公司遵照执行,以下为《指引》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四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第六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并公告:  (一)董事会决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五六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  (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四)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  第九条 上市公司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注明提供网络投票等投票方式,对于有多项议案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情形,上市公司可按《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向股东提供总议案的表决方式。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十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上市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的决定后,应当在收到上述决定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在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前向本所报告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并可申请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于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应当在该次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作出决定后次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会议发审委审核结果,并说明尚需取得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应当于当日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二)发行核准公告;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十二三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  (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刊登发行核准公告,发行核准公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取得核准批文的具体日期;  (二)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  (三)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还需披露第十三第十四条所述文件。  第十七条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发行股票,并到本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发行、登记、上市的相关手续。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刊登发行核准公告后,应当尽快完成发行认购资金到账或资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完成发行认购程序后,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登记业务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以下简称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后,对新增股份按其持有人承诺的限售时间进行限售处理,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登记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上市公司应申请办理上市手续。  上市公司申请新增股份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新增股份上市的书面申请;  (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三)具体发行方案和时间安排;  (四)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五)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律师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  (七)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开户行和帐号等(如适用);  (八)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  (九)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十)保荐协议;  (十一)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  (十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新增股份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新增股份上市日前的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发行概况。应披露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发行基本情况,包括: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发行对象情况介绍,本次发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况,保荐人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律师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本次发行相关保荐机构、律师;  (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应披露本次发售前后前10名股东情况,本次发行前事股份结构变动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本次发售对公司的变动和影响;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披露最近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按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等指标,发行人对最近三年又一期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等的分析;  (四)募集资金用途及相关管理措施。应披露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概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相关措施;  (五)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应披露上市首日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的特别提示;  (六)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首日,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上市公司总股本、每股收益按《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或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人应当履行其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持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是否有锁定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规定,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持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是否有锁定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规定,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发行公司债券采用的方式是什么呢

发行公司债券采用的方式有折价发行,面值发行和溢价发行,如果要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第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第八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三)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第九条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ipo(首次公开发行)与证券上市的区别????

上市包括IPO,只有IPO成功了才可能上市;IPO针对的是一级市场,上市后是针对二级市场,两家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存在某些差异,申请是入门条件,IPO要求是入门后根据公司的类型及注册资本大小等等综合得出来的。IPO成功后才可能上市,IPO一般对一级市场不是在交易所挂牌买卖的,上市后是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一、所处公司上市过程中的阶段不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就是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是指一家企业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这个过程在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有详细的规定。通常理解,首次公开发行和首次公司上市是一个行为的两个阶段:首次公开发行是股票成功第一阶段:一家企业要上市需要由一家券商进行保荐并通过证监会的审核,经过一系列的路演、询价等程序。首次公司上市是第二阶段:一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这个过程就是首次公开上市。二、主要工作的内容不同:首次公开发行主要是发行人以筹资为目的,按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的行为。而首次公开上市主要的工作是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公开挂牌交易和流通。三、所属市场范畴不同:首次公开发行属于“一级市场”范畴,首次公开上市属于“二级市场”范畴。一级市场是二级市场的源泉,二级市场的状况也反过来制约一级市场的发展。最后,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股票已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3、公司新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时,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4、公司最近连续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面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证券方式是

定向发行证券,又叫私募发行,是面向少数特定投资者的。一般由债券发行人与某些机构投资者,如人寿保险公司、养老基金、退休基金等直接洽谈发行条件和其他具体事务,属直接发行。

公开发行股票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有什么区别

首先你要明白 股票是证券的一种发行股票的只有股份公司而发行证券可以是股份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公共公司 政府和金融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1号)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2018年6月6日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只需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和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尚未盈利的试点企业除外。”  本决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什么是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地发售证券。在公募发行情况下。所有合法的社会投资者都可以参加认购。《证券法》区分了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界限,并在此基础上界定了中国证监会介入发行监管的职责范围。从《证券法》第10条、第13条,《公司法》第78条、第79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两法对公开发行证券行为进行了方式上和数量上的双重界定。一是在发行方式上,只要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募集的形式发行证券的,不论是向特定对象还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论对象人数累计是否超过200人,均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二是在股东数量上,只要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含信托方式),不论其发行行为采取何种方式、发行对象是否特定、该公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均构成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累计计算股东人数是为了防止采取形式上不满200人发行,而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发行行为。对于信托或委托代理等方式间接持有证券的,应该以委托人的实际人数合并计算。同时,如果采取增资或股权转让的形式使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也属于公开发行的范畴,也要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条件。 《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须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进行,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法》对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明确界定,充分考虑了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对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问题,同时也考虑了行政权力对社会经济运行介入的程度。贯彻这一理念,既能够给市场主体以充分的自主活动空间,又有利于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公开发行股票有哪些条件

你好,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需符合什么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扩展资料: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开发行新股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证券发行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B本题考核证券发行的程序。选项A: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选项C: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选项D: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目前已经实行公开发行注册制的证券品种有哪些?

上交所投教专员 新《证券法》确立了全面推行、分步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度的原则,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证券法》和《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等品种继续实行公开发行注册制;根据《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依法经证监会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在证券交易所有关板块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前,继续实行核准制,适用本次证券法修订前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的规定。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3.公司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资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5.债券利息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证券法规中对擅自公开或变向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是说这家公司是采取“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而设立的公司,这样的公司按《证券法》的规定是要取缔的,发起人还要被罚款。

什么叫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累计超过两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行为,一般也简称为“老股转让”。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什么意思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意思是股票上市。向不特定投资者发行证券是指公开发行证券。比如股票上市,就是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与不特定投资者对应的是特定投资者,向不特定者发行证券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要更多,但是对上市公司的要求也更高,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筹资到的资金则要少得多,但是发行门槛较低。

什么是公开发行?

公募又称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地发售证券。在公募发行情况下。所有合法的社会投资者都可以参加认购。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对公募发行都有严格的要求,如发行人要有较高的信用,并符合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经批准后方可发行。采用公募方式发行证券的有利之处在于:①公募以众多的投资者为发行对象。筹集资金潜力人,适合于证券发行数量较多,筹资额较大的发行人:②公募发行投资者范围大、可避免囤积证券或被少数人操纵:③只有公开发行的证券方可申请在交易所上中,因此这种发行方式可增强证券的流动性,有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然而,公募方式也存在某些缺点、如发行过程比较复杂,登记核准所需时间较长、发行费用也较高。   私募又称不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人发行证券的方式。私募发行的对象大致有两类,一类是个人投资者,例如公司老股东或发行机构自己的员工;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如大的金融机构或与发行人有密切往来关系的企业等。私募发行有确定的投资人,发行手续简单,可以节省发行时间和费用。私募发行的不足之处是投资者数量有限,流通性较差,而已也不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   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各有优劣,一般来说,公募是证券发行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方式。然而在西方成熟的证券市场中,随着养老基金、共同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迅速增长,私募发行近年米呈现出逐渐增长的趋势。目前,我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发行几乎全部采用私募方式进行。

柜台交易的证券可以公开发行吗

不可以。证券交易规定: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是非公开市场,发行为私募发行,交易为非公开交易。柜台买卖或称店头市场/场外交易,简称为OTC(Over-The-Counter)。有价证券不在集中市场上以竞价的方式买卖,而在证券商的营业柜台以议价的方式进行买卖。

依证券法第九条规定公募发行包括的情形有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在发行证券时,可以选择不同的投资者作为发行对象,由此,可以将证券发行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形式。公募又称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地发售证券,通过公开营销等方式向没有特定限制的对象募集资金的业务模式。为适应更广大投资者的需求,公募没有合同份数和起点金额的限制。因为涉及众多中小投资人的利益,监管当局对公募资金的使用方向、信息披露内容、风险防范要求都非常高。而私募是面向少量的、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方式。参加人一般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在公募发行情况下,所有合法的社会投资者都可以参加认购。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对公募发行都有严格的要求,如发行人要有较高的信用,并符合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经批准后方可发行。公募的载体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多种形式。采用公募方式发行证券的有利之处在于:①公募以众多的投资者为发行对象,筹集资金潜力大,适合于证券发行数量较多、筹资额较大的发行人;②公募发行投资者范围大,可避免囤积证券或被少数人操纵;③只有公开发行的证券方可申请在交易所上市,因此这种发行方式可增强证券的流动性,有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然而,公募方式也存在某些缺点,如发行过程比较复杂,登记核准所需时间较长,发行费用也较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证券发行包含哪些方式

1、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在证券发行市场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出售证券的行为。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2、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任何一个经济体系中都有资金的盈余单位(有储蓄的个人、家庭和有闲置资金的企业)和资金的短缺单位(有投资机会的企业、政府和有消费需要的个人),为了加速资金的周转和利用效率,需要使资金从盈余单位流向短缺单位。 根据发行价格和票面面额的关系,可以将证券发行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三种形式。3、发行方式:①公募:面向所有合法的社会投资者发行。②私募: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证券发行的具体方式有很多,中国依次经历了认购证、与储蓄存款挂钩、全额预缴款、上网定价、上网竞价、上网发行与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等发行方式。发行方式随着中国证券发行管理制度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在不断变化。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1-2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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