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基金的收益率一般是多少
信托基金的收益率一般是8%。信托公司发布的一年期100万起点的产品,年化收益率在8至9%之间。两年期或者300起点的能稍高点,在8.5至10%之间。信托受益,是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信托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股权投资分红、股权转让差价收入以及其他收人。
信托100万一年多少利息
实际上,信托一年收益多少,主要是看年化收益率。如果100万信托年化收益率4%,一年收益是4万;年化收益率5%,一年收益是5万;年化收益率6%,那么一年收益就是6万。信托100万一年多少利息虽然信托投资是一种收益很高的理财方式,但高收益的背后也会伴随着高风险,所以投资者一定要注意。而且任何投资方式都无法做到高安全与高收益两者兼顾,投资者在选择信托产品时要更加谨慎。尽量选择地方性的商业银行,并且不要把钱存在一家银行,最少分两家银行存款,按照现在的存款保险制度而言,存款低于50万可以有存款保证保险在托底,最起码能保证本金在。现在各家银行都有协议存款,只不过是各家银行的协议存款产品利率不同,起存额度不同。如果你有100万,可以选择地方性的银行购买协议存款产品,一般会高过一定期存定期利率。
银行信托与信托产品的区别是什么?
银行的理财产品种类很多,而信托公司就是信托产品。一般来讲银行的理财产品收益率低,风险也低些。但是不绝对,特别是目前银行5%收益的理财产品就是投资信托产品,而信托产品收益率一般都在8%以上,银行赚走2%左右的利润后再销售给散户。从风险上看这种信托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是一样的,但是收益却小得多。另外银行目前也代销部分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但是少部分银行会重新印制信托合同,这样导致同样的产品在银行买,收益率要比其他渠道购买来得要低。
什么是信托产品
信托顾名思义就是指信用委托,用户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受托人,受托人则按照约定以及契约条件为委托人进行资产的管理以及使用等。总的来说信托产品就是一款“受人之托,为人 理财 ”的投资产品。 信托产品的投资门槛较高,市面上的信托产品一般投资门槛在100万左右,投资期限一般在1-3年之间,目前市面上信托产品的 收益 区间在年化的8%-11%,就目前的投资市场而言,信托产品是一款门槛高、收益高于银行理财,风险相对不是很大的理财产品。 目前是信托产品按照投资人投资性质可分为组合投资类、 贷款 类、权益投资类以及股权投资类等。不同类型的信托产品对应的投资资产以及最终收益也是存在区别的,用户如果想要进行信托投资,可以先向工作人员了解清楚后,再做选择。
什么是信托收益权?
信托产品按照约定购买资产,到期后按照约定将资产返售给原交易方,从而取得投资收益。在返售前,收益无法实现,所以,只能说有收益权。买入返售信托收益权,就是买了个取得最终收益的权力。
信托理财产品收益率怎么看
如果是购买理财产品,查询预期年化收益率,可以通过产品说明书查看。理财产品持有到期收益率计算公式:本金*理财天数*年化收益率/365天。
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有什么不一样么? 能介绍介绍么
1、发行主体不同:银行理财产品是由银行发行,信托理财产品是由信托公司发行。信托公司不面对中小客户,没有银行那样遍布全国所有县市甚至乡镇的营业网点,因此在发行信托产品时往往需要借助银行的渠道。2、投资方向不同: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募集到的认购资金提出会投入银行资金池。信托理财产品的种类较多,不同产品的投资方向也不尽相同,主要有房地产,基建,股权,债权等。信托产品的本金安全和预期收益依靠抵押物及公司担保提供。3、投资门槛不同: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多为5-10万,比较大众化。信托的门槛较高,分100万/300万两个档次,300万可以自由选择产品,100万则限制较多,一个项目通常只有50个名额。扩展资料: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注意事项:注意辨别银行自发产品和代销理财产品。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要分清楚,注意看理财产品的登记编码,以大写字母C开头的编码为银行自有产品,用户千万不要认为是在银行购买的理财就都是属于银行推出的产品,虽然任何的理财都是有风险的。银行产品有保本和非保本两种类型。用户不要认为银行的理财产品都是保本的,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高收益往往对应着高风险,用户购买理财产品时要认真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根据抗风险能力选择适合的理财产品。注意看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提出预期的收益和实际收益是有所差异的,并且过去的收益也不能够代表后期的投资收益。投资人最好结合预期收益率以及购买理财产品的手续费率等估算出投资的实际收益情况,看是否值得投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理财产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托产品
300万信托一年利息多少
最小收益:300万x6.5%=19.5万元。最大收益:300万x8.5%=25.5万元。300万的信托产品,年化收益率可以达到7%到8%。信托资金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100%计算的。投资信托收益计算需要结合实际购买的信托产品,目前市面各信托产品年收益率并不相同,存在一定的差值,但整体差距不大,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在售信托产品年收益率的大概范围在6.5%-8.5%浮动。1.信托资金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信托资金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100%。2.信托资金年平均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信托资金年平均收益率=(信托收益总额÷信托计划资金)÷3×100%。不同信托产品收益率是不同的,这和信托产品的具体类型以及市场行情有关,再有信托保障基金的设立,并不是力挺刚性兑付的神话,而是要重构信托文化,打破刚性兑付,所以从长远来讲,信托收益率应该还是会很高,但是会出现波动。
信托产品的收益和风险如何?
信托按投资项目的实际收益扣除应承担的费用后全部向投资者分配,信托投资因为借用了信托公司的专业理财能力,事前即确定了投资项目,并以签订贷款合同等形式基本确定了项目的投资回报,因而投资者的收益较高,其预期收益率一般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判断信托产品的风险,需要根据信托资金的投向,具体分析风险的大小,由委托人作出判断和选择,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投资于期货、股票,风险自然大,如果投资于一些交通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则风险相对较小。 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为确保投资人的利益,会采取多重保障措施来抵御风险。所以信托投资是很安全的。
信托产品收益是否要交税 ?
对投资者而言,信托产品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一般没有申购费、固定管理费。
信托年收益一般为多少
一般来说也就是在8%左右,但是要看产品的风险程度,风险高对应的收益一般也高,风险低的也就收益低,这就是高风险对应高收益。下面是12月24日中国财富网的调查,你可以了解下,大致就这个谱本周成立的集合信托产品中固定收益类产品平均期限为1.65年,与前一周持平。上周成立产品预期收益为8.88%,较前一周的8.58%上涨了 0.3个百分点。从各期限平均收益水平来看,收益最高的为2年期以上产品,预期收益为9.99%,较前一周的8.75%上涨了1.24个百分点,是上周收益上涨幅度最大的一类;其次是1.5-2年期类产品,平均收益为9.61%,较前一周的9.07%上涨了0.54个百分点;1-1.5年期产品收益为9.48%,较前一周的9.08%上涨了0.4个百分点;上周1年期以下产品收益较前一周下降了0.03个百分点,为7.97%。
一般银行信托产品的收益多少
每个信托产品的收益都是不同的,一般的都在8%-11%的居多。如果想买信托的话,可以随时关注新的信托产品发布,有合适的就可以出手
信托产品收益是否要交税 ?
信托收益是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信托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股权投资分红、股权转让差价收入以及其他收人。信托收益的分配标准和分配方案由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核算和制定,保管人有权进行复核。具体来说,信托公司负责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计算信托收益和出具信托收益支付表,并分别在信托收益分配日前发送保管人,保管人应及时对信托收益支付表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双方核对无误后,信托公司将支付信托收益的划款指令传真给保管人,保管人审核确认后根据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转。信托计划终止事由出现后,信托公司应按《信托合同》的规定将相关信托财产变现,并于信托计划终止事由出现后一定期限内向保管人出具清算报告,保管人在收到清算报告后及时就保管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向信托公司出具书面意见。信托公司收到保管人书面确认后,应向乙方发送清算划款指令,乙方核对后进行资金划拨,并将划款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有疑问建议联系其对应信托产品经理详细咨询。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10-26,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100万投资信托一年能有多少钱收益
投资信托100万,一年收益可以达到:6.5万元~8.5万元。当然,这只是一个参考值,具体还要看实际的项目以及投资期限。通常来说,项目越稳健收益越低,投资的项目期限越长收益相对越高。以前信托的收益可以达到10%左右,但现在,由于监管趋租仿宴严,市场上的金融产品整体收益率都在下降,好的资产越来越少,信托也不可避免的降低了收益率。但与此同时,它的安全性也更有保障了。虽然100万本金,一年7,8万的收益与炒股、炒币相比,看起来并不多,但是它贵在稳健,不用担心本金受损。而且与银行理财相比,优势一目了然,收益不知高了多少。所以,综合来看,还是非常值得投资的。【拓展资料】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信托的职能概括起来就是“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大漏基本职能是财产管理职能。体现在:①管理内容上的广泛性:一切财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自然人、弊银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国家。②管理目的的特定性:为受益人的利益。③管理行为的责任性:发生损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如违反规定的受托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受托人有赔偿责任。④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只能按信托目的来进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随意利用信托财产。
信托产品收益一般是多少?
收益很大的差别,甚至有亏钱的可能,信托的收益要比银行的理财产品高,但风险也相对要高一些,一般年收益为8至15%。
信托产品收益怎么样?
集合类固定收益信托产品一般都在9%到12%之间,低的有的7.5%,高的可以达到14%,不过随着降息周期,信托收益也会逐渐降低的。
100万信托收益多少?
具体要看是什么类型的信托产品,有浮动收益的,有固定收益的,如是股权投资类和证券市场的理财产品其收益就不固定,高时可达到年化30%以上甚至翻几倍但也有可能亏损;如是固定收益的,一百万一年收益目前大概在7万元到8.5万元之间。
信托一年的收益是多少?
信托一年的收益是多少,我告诉你吧,信托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发行的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安全性高、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产品收益率多在8%-12%之间。
信托产品收益为什么这么高?
存在即合理,相对贷款,信托在某些领域门槛低,操作灵活,额度有保障,适合很多贷款无门的融资方,但是融资方所承担的风险也是有的,相反投资人的风险比较低,收益高。
贷款类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的收益来源于( )。
【答案】:A贷款类银行信托理财产品主要是将募集来的客户资金交由信贷资产的借款人使用,因此,收益来源于贷款利息。委托人的收益上限是贷款利率。
为什么信托理财收益率这么高?
一、信托金融产品的门槛太高。目前,市场上几乎所有信托和金融机构的门槛都超过100万,因此资金100万以下的信托机构在财务管理方面不会相互帮助。在日常生活中,很少有人可以随便拿出100万闲散的资金来进行财务管理。二、信托产品有一定的风险。由于市场上的不少信托产品都有无限的年收益率,一般不按照央行基准利率浮动,因此其年收入更接近市场利率。但一些信托产品可能存在信用风险、收益率的预期变化以及运营风险。拓展资料:信托产品是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托品种在产品设计上非常多样,各自都会有不同的特点。各个信托品种在风险和收益潜力方面可能会有很大的分别。投资种类贷款信托类贷款信托是指通过信托方式吸收资金用来发放贷款的信托方式。这种类型的信托产品,是数量最多的一种。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所以信托公司在展业初期,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公司品牌也就顺理成章了。采取贷款方式进行投资,使得这类信托产品在收益风险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项目的收益是封顶的。收益来源于贷款利息,执行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标准。这意味着委托人的收益高限是贷款利率,而且面临着信托公司提取管理费用,可能对这一收益产生抵扣。不同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意味着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样的,直接影响着投资人的收益。其次,尽管信托公司基于自身的专业技能挑选了相关的项目进行贷款,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只能依赖对信托公司的信任。而信托公司整顿完毕,自身的信誉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贷款的信用风险必须通过外部机制来控制。所以信托的风险控制对投资人来说是重要的,首先要了解和判断是否对此投资。权益信托类这一类型的信托产品,是通过对能带来现金流的权益设置信托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其突出优点就是实现了公司无形资产的变现,从而加快了权益拥有公司资金的周转,实现了不同成长性资产的置换,有利于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资机会,迅速介入,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融资租赁信托信托公司以设立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将其运用于融资租赁业务,通过严格专业化、流程化的管理,通过定期收取租金,实现信托收益,为社会投资人提供安全、稳定回报的理财回报。不动产信托土地与地上或地下的各种建筑设施统称为不动产。现行一般投入房地产开发类企业较多。
信托靠什么赚钱?
1、收管理费。帮助别的企业融资,帮助地方政府融资。这些项目被做成信托产品。一个信托产品给到投资人7%收益,但是融资方需要付出的利息有可能超过9%,甚至是10%。其中2%左右的利差就是信托公司的信托报酬。这一块业务也是信托公司占比最大的一类业务。2、收通道费。何为通道,现在给企业放款的企业主要有2种,一种是银行,另一种就是信托公司,但是银行每年都有自己的放款额度限制。当放款达到一定限度以后,就不能继续放款给企业了,这时候信托公司就充当一个放款的通道。靠信托牌照所赋予的业务权利赚钱。
600万信托收益是多少
600万信托收益对应的具体数字需要考虑多个因素,例如投资周期、信托产品类型、市场情况等。一般来说,信托产品的收益率是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和收益来确定的,较高的风险通常伴随着较高的收益率。因此,如果600万是投资于高风险高收益的信托产品中,那么收益率可能会比较高;而如果是投资于低风险低收益的产品中,则收益率相对较低。此外,市场情况的波动也会影响信托的收益。因此,无法简单地给出600万信托收益对应的具体数字。
信托基金的收益率是多少?
信托基金是一种门槛比较高较为安全的投资品种,也是一种利益与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在前几年里有很多投资者赚得盆满钵满,那么信托基金的收益率一般为多少呢?信托基金的收益率信托的收益率一般在7%左右,在过去几年是信托的辉煌史,那时候经济处于上升阶段,还没有正式打破刚兑,资金端很多,社会经济面向好,融资端也容易找,因此信托的收益率可以去到12%,一般在9%以上,但随着市场的转差,刚兑打破,金融杠杠,信托的收益开始下降,现在信托的平均收益在7%左右,但是具体收益率还是由具体的信托产品来决定的。有些产品可以达到很高,有些则比较低,因此信托基金收益多少还是和具体的信托计划有关。信托基金的定义信托基金是指社会上大多数不确定投资者的不平等资金,通过合同或公司的形式集中,发行基金债券,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按照资产组合原则,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分散投资的集合投资信托制度,取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信托基金的运作方式信托基金资金运作方式主要为贷款,股权投资较少,而且有不断萎缩的趋势。即使在仅有的股权投资项目中,信托公司基本并不参与目标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所采取各种控制措施,例如派驻董事,委任财务总监,修改章程等,目的是要防范资金风险。信托基金的期限信托期限较短,基本上为1-2年。事实上,中国居民并不缺乏长期资金,他们的养老金、子女教育和婚姻储蓄非常可观。然而,短期信托的主要原因是:投资者期望在短期内获得收益,对长期财务管理存在疑虑;信托公司的财务管理能力和品牌无法说服投资者。由于信托合同数量的限制,信托公司必须寻找企业机构客户才能筹集到足够的资金,而企业机构客户的资金往往是短期的。尽管中国的社保基金理事会和其他大型机构拥有长期基金,但它们目前无法购买信托基金。
信托理财产品怎么样?
信托产品的收益是很可观的,一般都在8%-8%,有些更能高达20%以上,不过只要是投资就一定存在风险,风险与收益也是成正比。不过信托有一大优势就是刚性兑付,自2001年至今尚未发生投资信托亏了的情况。信托的起投额是100万,优质信托的起投额更高一些。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信托刚性兑付的状态可能会被打破,单就目前而论信托是一种非常安全的投资方式。
你好,请问信托怎么盈利?
目前我国的信托,你可以直接把他当银行理解。1、项目公司就当是贷款人,购买信托的投资人你可以理解为储户。2、信托公司在其中起到了就是一个金融中介的作用,把需要投资机会的投资者的资金贷给那些需要资金的项目公司。3、信托公司的收益来自于信托报酬。比如房地产信托,以14%的利率贷给项目公司,然后给投资人的信托产品的利率为9.5%。这时候还剩下4.5%的利差,不过不是全被信托公司赚了。4、由于信托公司一般没有网点发售,所以要委托银行或者第三方理财帮忙发行,所以要给帮忙发行的机构2%的发行费。然后有0.5%左右的钱要支付银行账户监管费、保管费、律师费等。剩下2%就是信托公司的收益。
信托基金的收益率一般是多少?
信托理财投资收益有多大?信托理财的优缺点有哪些?信托理财投资收益的大小取决于投资者的投资组合,以及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一般来说,信托理财投资收益的范围在5%-15%之间,具体收益取决于投资者的投资组合,以及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此外,信托理财投资收益还受到市场行情的影响,如果市场行情不佳,投资者的收益也会受到影响。信托理财的优缺点有哪些?信托理财的优点:1、投资灵活性高:信托理财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投资组合,从而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2、投资成本低:信托理财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信托产品,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投资收益。3、投资风险可控:信托理财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投资组合,从而降低投资风险。信托理财的缺点:1、投资期限长:信托理财投资者需要投资一定的期限,才能获得投资收益,因此,投资者需要考虑投资期限的长短。2、投资风险较高:信托理财投资者需要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如果投资者不能正确评估投资风险,可能会导致投资损失。3、投资收益不稳定:信托理财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受到市场行情的影响,如果市场行情不佳,投资者的收益也会受到影响。
你好,请问信托收益如何?
1、信托产品收益高的原因:信托公司融资的公司,一般是在银行借钱借不到或者银行授信用完了的企业。只能通过信托公司融成本更高的钱来用。2、信托收益是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信托收入。信托收益则指的是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是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的增值部分(除去信托费用)。信托利益既包括信托收益,也包括提前分配的部分信托财产(如有约定),一般情况下也包括剩余的信托财产。3、信托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信托收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而信托利益的计算就比较难,因为信托利益的范围可能是变动不居的,每个信托项目的信托利益的范围不一定一样。在一般情况下,信托利益指包括信托收益在内的所有信托财产除去信托费用的部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信托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信托利益=信托财产-信托费用。
100万信托一年的收益是多少
实际上,信托一年收益多少,主要是看年化收益率。如果100万信托年化收益率4%,一年收益是4万;年化收益率5%,一年收益是5万;年化收益率6%,那么一年收益就是6万。信托100万一年多少利息虽然信托投资是一种收益很高的理财方式,但高收益的背后也会伴随着高风险,所以投资者一定要注意。而且任何投资方式都无法做到高安全与高收益两者兼顾,投资者在选择信托产品时要更加谨慎。尽量选择地方性的商业银行,并且不要把钱存在一家银行,最少分两家银行存款,按照现在的存款保险制度而言,存款低于50万可以有存款保证保险在托底,最起码能保证本金在。现在各家银行都有协议存款,只不过是各家银行的协议存款产品利率不同,起存额度不同。如果你有100万,可以选择地方性的银行购买协议存款产品,一般会高过一定期存定期利率。
王亚伟清晰的昀沣信托持有什么股票
2016年市场震荡,私募大佬都在悄然间进军股权市场,并加速布局。这不,刚发完“昀沣4号”、抄底A股的“一哥”王亚伟,一点也没闲着,赶忙又发了一只股权投资产品,给现在处于资本寒冬、跌到谷底的新三板也添了把火。王亚伟近年来在新三板、股权市场玩得风生水起,以自然人、公司名义及产品等投资了十来个标的,有些还是纯股权投资阶段就介入了。看来一哥看好这个股权投资的大时代、好机会,已经毫不犹豫大干起来。一哥快马加鞭成立新产品就在上个月月底(2月24日),前“公募一哥”、现今私募大佬王亚伟,又悄悄发了一只新产品“中铁宝盈祥云1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祥云1号”),并在昨天(3月7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产品备案登记在王亚伟的股权投资公司“千合投资”名下。同时完成备案的,还有一只“瑞元千合御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但这只产品“一哥”去年11月就发行了,只是备案比较晚。然后,基金君又开始了深扒过程,为了亚伟哥也是够拼的,有木有。经过一翻努力,终于缕出了王亚伟新产品的蛛丝马迹。废话不多说,赶紧进入正题。话说这次王亚伟牵手的小伙伴是“中铁宝盈”,就是宝盈基金的子公司,这只“祥云1号”产品,由中铁宝盈做资产管理人,千合投资担当投资顾问,招商银行帮忙托管,主要投向是股权投资、pre-ipo、pre-新三板。从投资说明书和成立公告可以发现,“祥云1号”从2月17日就开始销售了,卖到2月23日就宣告成立,销售时间只有1周,看来一哥魅力不减、分分钟搞定销售。再看规模,成立公告上明确表示,“初始销售期间内,本计划共募集资金30,000,400.00元,共确认资产管理计划份额30,000,400.00份,初始资产规模符合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可见这个产品最初规模刚刚超出3000万,基金君发现,投资说明书对产品的规模要求是3000万到50亿,王亚伟仅多了400元,刚好满足成立门槛,就赶紧完成产品成立,可能是为了快马加鞭去投资。和以往动则千万、高不可攀的认购门槛相比,这次一哥产品的认购门槛仅为100万元,“本计划的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首次认购的金额不低于壹佰(1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内可多次追加认购金额”;同时收取0.2%的资产管理费和0.03%的托管费;存续期是10年,采取季度开放。既然是股权投资产品,“祥云1号”设定的投资目标是“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长期的、可持续的较高投资回报”,投资范围包括拟在A股(含上交所要推的战略新兴板)上市、挂牌及拟挂牌新三板或地方股权交易所的企业的股权、债券,等等。总之,在大家捶胸顿足、懊恼股市又不行时,“一哥”王亚伟已经忙得热火朝天,全面进军股权市场,抄底优质标的、布局,然后慢慢收获。从当年纯粹的二级市场“公募一哥”,进化为纵横一二级市场的低调私募投资大佬,小伙伴们拭目以待吧。王亚伟股权投资版图已开启你要说现在的股权市场到底有多好,是什么吸引了王亚伟以个人名义、公司名义介入,接连发股权投资产品,选了多达十来个标的,而且还在加速抄底?且听基金君娓娓道来。王亚伟近年来在新三板市场玩得风生水起,想必大家也都知道,现在新三板的王亚伟概念股还不少,到处可以看到一哥的身影。首先来看旗下产品,从基金业协会备案数据可见,千合投资旗下有6只股权投资产品,主要和两位小伙伴玩,一是广发基金子公司“瑞元资本”,有瑞元千合木槿1~3号、瑞元千合清风及最新的瑞元千合御风5只产品,二是宝盈基金子公司“中铁宝盈”,只有新发的中铁宝盈祥云1号。再来看“一哥”的玩法主要有几种:一是以个人名义参与新三板,比如参与“和君商学”的定增,以自然人身份认购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79%;二是以千合投资这一公司法人主体参与,标的比较多,比如千合投资认购“海鑫科金”47万股,以现金960万元认购“随视传媒”32万股(上次听说是王亚伟的研究员去看了随视传媒的一场路演,王亚伟挺认的,后来拍板的);三是以千合投资旗下产品去参与,比如瑞元资本以瑞元千合木槿1号参与“中航讯”定增,225万元认购100万股,瑞元千合木槿1号还参与了“和创科技”定增,500万认购约18.42万股。还有,基金君发现,王亚伟还喜欢在公司挂牌前介入,做相对较纯的股权投资,或许那样估值会比较低,更容易以便宜的价格拿到好标的。最近开发了火爆一时的in贴图软件的“九言科技”,递交了公开转让说明书,北京伟创富通互联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842.67万股,占比5.62%,伟创富通大股东就是王亚伟的千合,一哥很早就进入了,也爱萌萌哒;另一家拆VIE架构回国的出境旅游服务商“百程旅游”,去年年底递交公开转让说明书,其中瑞元资本代表瑞元千合木槿2号,持股250.9万股,占比9.93%,据说王亚伟看好百程的签证服务。另外,大佬们还经常出现英雄所见略同,王亚伟有时会和其他大佬们一起出现在股权投资的名单中。比如体育公司“新赛点”就吸引了千合资本、朱雀投资两家大机构,千合资本持有281.25万股,占比10%;王亚伟的千合还和俞敏洪一起投了“清睿教育”,持有15.3万股,占比0.5%。能够被小伙伴们发现的就有这么多标的,看来王亚伟在新三板、股权市场下一盘大棋。为什么一哥现在也这么勤勤恳恳搞股权投资,让基金君来给你讲讲。基金君这两天接触到一位私募大佬,说的话印象很深,“新三板今年和明年是买入的最佳时机。目前资产向股权市场配置的潮流已经打开,而且是不可逆的,现在价格那么便宜,买就行了。我不能告诉大家新三板明年会怎么样,但是我可以告诉大家三年以后新三板的流动性将会非常惊人。”大佬的意思很明白,长期看好新三板,选择好的公司,未来肯定能走出来,同时现在估值都跌到底部了,不买还什么时候行动。看来,一哥王亚伟也丝毫没有犹豫,赶紧行动了,这是一个大机会,时不我待。
A股信托类上市公司从三家变为2家,少的那家是什么名来着?(前一端时间停牌的上海股)
安信信托+陕国投,剩下的是爱建股份。
信托项目的风控措施主要有抵押质押担保结构化设计还有什么
1、收益率收益率是信托产品的基本要素,信托产品的收益率是指信托合同中约定的该信托产品受益人可能获得的预期收益率。由于信托产品不能承诺保底收益,因此信托公司通常以预期收益率的形式向投资者展示产品收益水平。以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例,一般情况下投资人的预期收益加上受托人信托报酬、银行保管费、财务顾问费等信托费用后的总和即为融资方承担的总融资成本。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主要受市场资金面、政府监管力度及产品本身情况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资金面松紧。投资者可以根据同期银行间拆借利率和国债利率水平来判断资金面松紧。一般来说,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与市场变动是同步的,如果市场资金面宽松,企业融资渠道多样化,融资利率就会下降,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也会下降;如果市场资金面紧张,企业融资渠道变窄,融资成本则会上升,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也会上升。(2)产品自身特征,包括信托期限、投资领域、资金运用方式、项目综合风险等。关于信托期限,一般来说项目期限越长,则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越高,按照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理,可以理解为投资者投资期限越长,承受的流动性风险就越大,相应要求的收益率也就越高。关于投资领域,通常情况下投资于房地产、矿产等高利润行业的信托项目收益较高,而基础设施信托项目、证券投资类、阳光私募类信托项目收益率相对较低。资金运用方式上,同一项目如果采用股权或权益投资的信托方式,则会给出较高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对于项目综合风险,一般需要结合融资方实力、风控措施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项目的综合风险越高则信托预期收益率也会相应越高。2、产品期限产品期限是信托产品另一个基本要素,信托产品的期限是指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成立日至信托终止日之间的时间长度,一般在信托合同中体现为一个固定的期限。有的期限是以“M年+N年”的形式出现,通常是指在信托存续期限达到M年时,如果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延期条件(比如信托财产未完全变现),信托则可延期N年。信托产品期限与投资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情况下投资者的投资期限即为信托产品的信托期限,但是对于设置开放期且开放期内可以申购赎回的信托产品,投资期限则可能会短于信托期限。比如一个信托项目信托期限是3年,在信托计划每满1年开放,则投资该信托计划的投资者的投资期限可能为1年、2年、3年。信托经理在设计信托产品期限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资金需求方的需要。目前市场上大部分信托项目为类固定收益类产品,通常为项目导向型,不同类型的项目资金周转时间不同,因此对融资期限的需求也就不同。一般来说,PE类项目及基础设施类项目的期限较长,房地产开发项目次之。另外,资金需求方的资金调度能力和再融资渠道也会影响产品期限的设计。(2)监管要求。如2007年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期限不少于一年。(3)投资者偏好。由于时间越长,未来的不确定性越大,投资者一般偏好中短期的投资项目,因此信托期限大多数在2年半之内。当然,不同地区的投资者风险偏好不同,如一些中小城市的部分投资者可以承受期限较长的信托产品。由于不同投资者对期限的偏好不同,所以信托产品的期限设计会影响到投资者的数量、多样性和市场集中度,进而影响到产品流动性。因此信托经理在设计信托产品期限时也会重点考虑投资者偏好。目前市场上的信托产品期限一般在1-3年,比较适合希望通过中期投资获得稳定收益的理财客户。信托期限作为信托产品投资的重要考虑要素,与其他要素之间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的。从投资者角度考虑,选择一个理财产品是在综合考虑其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后作出的选择。由于目前市场上没有活跃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市场,因此影响信托产品流动性的主要因素即为信托期限。在没有设置开放期的信托产品中,信托期限越长流动性越差,但投资者的预期收益率一般会相对较高。而信托产品的安全性是与流动性成反比的,信托期限越长,其未来面临的不确定性越大,信托产品面临的风险也会越大,安全性就会相对降低。当然除此之外,信托产品的安全性还需综合考虑产品类型、风控措施等方面。交易结构要素更多地体现在信托经理进行产品设计的前期思路中,而风险控制措施要素则贯穿于信托产品设计和运行的始终。3、交易结构交易结构是对信托期限、收益率、资金运用方式、投资领域、风控措施等各个信托产品要素的架构和组合。我们可以形象的把交易结构理解成是把信托产品的“人、物、事”连接起来的机制。“人”即为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物”即为信托财产,其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同时由于资金运用方式不同也有所区别;“事”即为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如资金或财产权等)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并实现受益人信托利益的一系列行为。不同类型的信托产品交易结构有所不同,笼统的说,资金信托的交易结构通常是指信托资金在进行投融资操作时的进入和退出方式以及相关的保障措施。例如,股权质押信托交易结构是受托人将投资人(即委托人)交付的资金用于给融资方发放贷款,或者受让其持有的标的股权对应的股权收益权,融资方于信托期限内或信托期限届满之时偿还信托本息,或者回购信托公司受让的股权收益权。同时,融资方或第三方以其持有的金融股权质押给信托公司,为其到期还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又如,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的交易结构为委托人(分为优先级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将其投资于证券市场,由投资顾问进行投资管理,并通过预警、止损线的设置进行风险控制。结构化证券信托的受益人预期收益有差别,一般优先级受益人获得固定预期收益,次级受益人为优先级受益人的本金及收益提供补偿并分享超额收益。财产权信托或者应收账款流动化模式多用于基础设施信托产品的设计,其交易结构为政府平台公司将承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生的对地方政府的应收账款信托给信托公司,成立财产权信托,同时信托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由合格投资者认购财产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交纳认购资金的合格投资者成为信托的认购人和受益人),信托公司将所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给平台公司。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由地方政府向信托公司支付应收账款,以实现项目的信托受益权。通过一定要素的组合和架构,信托产品的基本结构就成型了。而要完成整个产品的设计和交易过程,在流程方面还需经过多个环节,包括前期项目论证、方案设计、信托文件拟制、审批、报备、相关合同签订、产品营销推介与资金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跟踪管理、收益分配、到期清算等各个阶段。4、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措施是信托产品设计中的核心,信托项目风险控制贯穿项目审查、产品设计、到期兑付等从项目筛选到项目终止的各个阶段,如项目审查阶段通过遴选交易对手、尽职调查、中台独立审查进行风险控制;产品设计中通过抵押质押担保等手段及交易结构设计进行风险控制;信托到期后通过资管公司接盘、股东协调等措施应对可能的风险。本节将要介绍的风险控制,是针对信托产品设计阶段通过抵押担保、结构化设计等手段来防范信托产品风险的措施。信托产品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如在贷款信托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市场风险是指未来市场价格(利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波动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如在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中表现为由于投资标的股票价格的波动可能导致信托财产价值波动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信托产品到期时信托财产不能够及时或者按照合理的价格进行变现的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违规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关于信用风险,主要采取担保的方式加以控制。根据《担保法》,法定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信托产品通常采用保证、抵押、质押这几种担保方式。主要包括:(1)保证担保,通常为融资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为其做保证担保,或者是法定代表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于政信合作项目,近年来有地方政府向信托公司出具承诺函或者由同级人大出具将还款事宜列入财政预算的文件,以向信托公司提供“担保”,但由于政府机关不属于合格的担保主体,这种担保不具有法律效力。(2)抵押、质押。常见的有房地产抵押、土地抵押、动产抵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通常打折比率较低,一般为评估价值的3到5折。房产和土地抵押是常见的不动产抵押,足额的不动产抵押是很多项目得以操作的核心保障措施。另外,动产和权利质押在信托产品的设计中也常有涉及,但动产质押最大的缺陷在于其可移动性和难以控制,部分抵押物变现能力较差且折旧较快;担保法中规定的权利质押,在信托公司近几年的实际操作中几乎都有涉及,上市公司股票变现能力较强常成为质押标的,另外未上市公司股权、应收账款、各种收费权也成为质押物。关于市场风险,如在信托产品中,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通常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此类产品在风险控制措施上,主要采取结构化设计、预警点及止损点设置、分散投资等方式来控制风险。具体包括:(1)结构化设置,结构化证券信托的受益人通常有两种不同的受益主体,即优先级受益人和次级受益人,优先级受益人认购优先级信托单位,获取固定的预期收益率,有些获取少部分浮动收益率,优先级受益人一般为普通投资者;而次级受益人认购次级信托单位,获取剩余超额浮动收益,一般由私募机构等投资顾问充当,其按一定比例认购的信托资金作为保底资金,如果发生亏损,这部分资金将首先承担亏损。(2)预警、止损,一般来说预警线是在全覆盖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以给次级受益人追加保证金的时间,止损线一般覆盖优先受益人的全部信托利益及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净值进行实时监测,在触及预警、止损点时分别进行补充保证金提醒或平仓操作。(3)分散投资,证券信托一般通过投资比例、范围的限制及逐日盯市制度来实现分散投资,以规避由于个别证券价格下跌导致的非系统风险。关于流动性风险,通常采取到期控制或封闭运作方式控制现金流。如艺术品信托由于其到期处置时间较长,因此一般在信托计划到期前6个月或3个月就要求投资顾问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并且不得再买入新的艺术品。而一些权益投资类项目通常通过账户管理(或监管账户)进行现金回流控制。关于操作风险的控制,信托公司通过严格制定业务流程、加强复核等方式来降低操作风险。不同类型的信托产品风险控制措施有所不同,但基本可以分为如下两类,增信措施和流程控制措施。增信措施是指能够增加现金流的措施,包括外部信用增级措施和内部信用增级措施,外部信用增级措施主要包括抵押、质押、担保等措施,内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对信托受益权的分层设计来实现。流程控制措施一般是为保证信托公司与交易对手约定的操作事项能够顺利执行而采取的措施,如强制执行公证、账户监管等措施。5、流动性前面两期介绍了信托产品收益率、期限、风控措施和交易结构四个基本要素,这几个要素可以认为是信托产品分析框架中的静态指标,下面探讨在产品诞生以后,受益人(投资者)如何将所持信托受益权变现,即所谓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问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可以理解为投资者将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转换为现金资产的难易程度,可以用变现时的最大损失来衡量,变现时的损失越大,变现就越困难,则其流动性就越弱。从信托产品成立到终止的各个阶段,理论上信托受益权可以通过转让、赎回、终止分配或者质押贷款的方式转换为现金资产,从而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门槛高、收益高、风险较高、投资时间相对较长等特点是众多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印象。信托资金门槛大多在100万或300万,投资时长多在1年以上。数据显示,近三年发行的各类信托产品中,期限为1年以上(含1年)的信托产品占比达90%以上,2年以上占比接近一半。这意味着投资者认购大多数信托产品后,需要持有1年以上的时间才能收回本金及获得收益。通常而言,除证券类等少量信托产品可以中途赎回外,大部分信托产品流动性比其他金融产品差。无法快速盘活资产从而提高流动性一直是信托产品的一个“短板”,信托行业就此提出了众多解决方案,大致可以归结为信托产品结构设计和市场构建两个层面。信托产品结构设计层面,可以在信托存续期间设置开放期,从而缩短投资者的投资期限,满足其流动性需求。如平安信托推出的平安财富·日聚金跨市场货币基金1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产品有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2个月5个投资期限,产品投资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银行间债券以及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产品风险较低、收益高于同期限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流动性强、并且无固定管理费,适合有短期资金配置需求的机构及个人投资者。这一类信托产品又被称为资金池信托产品,通过“期限错配、循环发行、汇集运作”,一方面实现了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一方面又能保证信托财产的正常运作。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和朋友集资购买信托产品合法吗?
原则上是不合规的,违反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4、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补充:但是私下合伙购买是一种私自行为,和朋友签订的协议为抽屉协议,信托公司人员一般都是装作不知道,因此这种行为也是一种常态,也没有办法核实。
信托与担保区别有哪些
法律分析:信托产品为信托公司发行,信托公司为正规金融机构门槛很高。担保为担保公司担保,或者担保人担保,担保为金融产品架构中增信中的重要环节,一般由保证人提供,专门从事担保以赚取利润的为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是为个人或者公司做信用担保。信托公司,就是一些基金公司啊。就是一种信托责任,把大众的钱,交给专业的理财师进行投资盈利。法律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设立为信托计划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并指定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每个信托计划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担任信托经理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依法被监管的财产抵押的,适用前款规定。
为什么信托计划必须是自益信托?
(1) 没有为什么,完全是银监会脑残的监管水平问题。这一要求是非常不合理的。从信托制度的理论上讲,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的使命完成,通常情况下,信托财产跟委托人毛关系都没有。我可以毫不客气地讲,在中国,根本没有信托制度。这是因为,信托法虽然规定了各种信托制度,但是政府不愿意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公示体系,银监会莫名其妙地要求只有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才能作为盈利性信托的受托人。这直接导致所有信托方式在中国没有办法实现:(A)盈利性信托,正常的信托没有人会不挣钱做受托人,银监会的要求直接导致自然人做受托人成为泡影,导致私人信托成为泡影,但这是非常重要的,信托的基石是信赖和托付,只有自然人才是信赖和托付的源泉;(B) 公益信托,根本没有,中国的公益性机构根本没有“信托”受托人责任的概念,都是政府机构,这就是郭美美等事件的根源,也是许多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日趋破坏的根源,更是故宫一系列事件的根源,在国外,所有这些都是由信托制度作为基石的,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恪尽职守”的管理责任和信息披露责任,而在中国,信托受益人无法向信托受托人追究责任是前述事件的原因之一,信托法创设了很多很好的制度,但是个人认为信托法已经沦为一部只存在于纸面的法律;(C) 信托公司的公募信托作为信托体系的独苗却只能办理自益信托,而任何公募产品的最重要价值在于流动性,公募产品不能自由流通一定会导致市场定价体系的混乱,这就是为什么现在的信托公司根本就是合法的高利贷中介(或在阳光私募的情况下,就是充当私募基金经理的开户名义人)。所有以上这些直接导致信托制度“受人之托,终人之事”价值的泯灭。(2) 为了解决《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不合理规定,实践中,信托公司发展出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操作。也就是说现在的实际情况变成了,信托计划在设立时委托人必须是受益人,这是没有办法的,但是设立后,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实现信托受益权的流转。(3) 但是,实践中发展出的信托受益权在本质上却仍然没有脱离自益信托的要求。这是因为,受益权流转只能在信托公司办理,并且通常需要交纳一笔额外的转让费用给信托公司,并且由受让人与信托公司重新签订信托合同,发现了没有,本质是受让人成为了委托人,而非(在委托人不变的情况下)单纯变更受益人。这就导致一个荒唐的结果,信托受益权作为受益人的财产,受益人无权自由处分,处分了还要给受托人交钱,但没有办法,这是目前实现信托受益权流转的唯一途径。以上纯属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山东银保监局认定山东信托违规 合并处理程序正在依法推进
本报记者 李超 济南报道 早在2018年12月份山东银保监局便核查发现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山东国信,股票代码01697.HK)在一起信托计划中存在多处违规,目前,山东省银保监局尚未对山东国信作出处罚。 对此山东银保监局答复称,“我局正与监管发现的其他同质同类问题合并处理,相关程序正在依法推进。”而对于处理的具体进程,山东银保监局非银处李姓工作人员则表示拒绝回答。 2018年11月19日,本报刊发《投资人指控山东国信涉嫌欺诈 山东国信未回应》,文章称,2014年,山东国信为房地产项目募集流动资金而发起信托计划,但信托到期后无法兑付。调查发现,信托资金在成立当天借款人以还款的名义把80%以上的信托资金给了山东国信,而不是按协议规定把资金用到项目上去。此外,山东国信未向委托人披露多项隐患。 近日,《中国经营报》记者获得资料显示,早在2018年12月份山东银保监局便针对针上述文章提到的山东国信存在的问题认定为其违规。 山东银保监局2018年95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载明,山东银保监局经过核查发现山东国信在蓝色经济V号信托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向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2、信托贷款资金中有2635万元实际被用偿还山东国信上一笔信托贷款; 3、信息披露不到位,未向委托人披露借款人天富人防在山东信托办理的上一笔信托资金2330万出现逾期;同时未向委托人披露天富人防的诉讼情况、抵押物延期、商户纷纷要求退款的情况等5项未(及时)披露事项; 4、进制管理不到位,未与建设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2018年9月份丁女士向山东银保监局举报山东国信涉嫌违规行为,2018年9月13日山东银保监局受理,2018年12月6日山东银保监局给投资者答复:山东国信存在多处违规。 山东银保监局非银处工作人员李蕊智答复称,监管发现了其他同类的线索,会一同处理,目前正在按规定推进,具体处罚日期不便透露。 而在今年6月份有媒体报道,山东银保监局在2018年11月8日针对山东信托另一起信托计划认定存在多处违规。山东银保监局指出山东信托在鸿丽6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过程中,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月向收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未向受益人提供保管报告,未按合同约定通知信托利益分配事宜,在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时,未编制并向受益人披露《临时报告书》,无法提供已向受益人披露相关信息及受托人拟采取措施的相关证据。 山东银监局表示,山东信托未完全依照合同约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等监管规定,目前正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和朋友集资购买信托产品合法吗?
原则上是不合规的,违反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4、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补充:但是私下合伙购买是一种私自行为,和朋友签订的协议为抽屉协议,信托公司人员一般都是装作不知道,因此这种行为也是一种常态,也没有办法核实。
境外资本可以直接购买信托吗?
目前,《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投资者的资格有要求,并没有规定境内境外资本,但一般信托公司的合同上会有限制境外投资者的要求: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什么叫信托通道类业务
所谓“通道业务”,是指券商向银行发行资管产品吸纳银行资金,再用于购买银行票据,帮助银行曲线完成信托贷款,并将相关资产转移到表外。在这个过程中,券商向银行提供通道,收取一定的过桥费用。通道业务的主要形态曾经是银信合作,因为银监会的叫停,银行转而与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作为项目主导方的A信托公司承担了主动管理职责,作为受托人的D信托公司虽然与资金方签署的是主动管理类信托合同,但其实质为A信托公司的通道,最终风险也不由其承担。扩展资料第一,信托公司已对接好项目及资金,由于某种原因,资金无法直接认购该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于是,信托公司找另一家信托公司作为自己的通道开展该业务。第二,某银监局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要求其管辖内信托公司严格控制信托贷款余额,因此,该管辖内一些贷款额度已经超标的信托公司势必需要借其他信托公司贷款额度开展业务。与传统信托业业务中的主动管理类业务和通道业务不同,类通道业务介于两者之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托业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通道业务
信托产品为何要设置门槛?
在银行理财产品收益降低、股市行情低迷的情况下,高收益的信托产品所带来的财富效应,已经使越来越多的普通投资者希望加入到这一理财行列中,但是信托产品并不对所有人开放,合格的投资者才能认购。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应符合三项条件之一: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收入证明;在认购信托计划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且能提供财产证明;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正是这些规定将许多想要购买信托产品的普通投资者拒之门外,为何银监会要为信托产品设置门槛,而不让更多投资者分享信托财富的高额回报?据分析有以下几点原因: 1、提高信托行业整体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一般来说,成熟的高端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更强,风险承受能力也更强,设置投资门槛能够以资金量为指标隔离风险承受能力弱的普通投资者。 2、设置投资门槛可以限制集合信托参与人数,确保集合信托的私募性质。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集合信托属于私募性质,不向公众开放。如果准入门槛过低,项目参与人数过多,将变质为公众产品而失去私募性质。 3、削弱集合信托的融资能力。之前,信托由于行业发展、市场认可等原因,规模较小,在整个金融行业里属于小众。在宏观政策层面,多作为信贷政策调控的补充,对信贷政策、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小。但目前信托规模较大,直接融资功能实际上已经成为银行信贷的重要补充,这会将资金引入政府需要调控或者需要淘汰的产业里,不利于宏观调控。 由此可见,信托产品不可能平民化,其门槛将会长期存在,并且水涨船高。随着通货膨胀率上升与货币贬值,个人投资集合信托投资的起点已由早期的几万元就能参与,提升到了100万的门槛,并且有可能进一步提高,其中“大额”门槛可能会由目前的300万元提升至600万元。
什么叫信托通道类业务
所谓“通道业务”,是指券商向银行发行资管产品吸纳银行资金,再用于购买银行票据,帮助银行曲线完成信托贷款,并将相关资产转移到表外。在这个过程中,券商向银行提供通道,收取一定的过桥费用。通道业务的主要形态曾经是银信合作,因为银监会的叫停,银行转而与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作为项目主导方的A信托公司承担了主动管理职责,作为受托人的D信托公司虽然与资金方签署的是主动管理类信托合同,但其实质为A信托公司的通道,最终风险也不由其承担。扩展资料第一,信托公司已对接好项目及资金,由于某种原因,资金无法直接认购该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于是,信托公司找另一家信托公司作为自己的通道开展该业务。第二,某银监局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要求其管辖内信托公司严格控制信托贷款余额,因此,该管辖内一些贷款额度已经超标的信托公司势必需要借其他信托公司贷款额度开展业务。与传统信托业业务中的主动管理类业务和通道业务不同,类通道业务介于两者之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托业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通道业务
我同事和我说旺理财的理财经理告诉他和朋友集资购买信托产品合法吗?
原则上是不合规的,违反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4、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补充:但是私下合伙购买是一种私自行为,和朋友签订的协议为抽屉协议,信托公司人员一般都是装作不知道,因此这种行为也是一种常态,也没有办法核实。
为什么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的解释
因为一个集合信托计划下面的个人投资者个数不得超过50个,300万以上的投资者不受限制,如果是自然人,就可能违反这一原则
信托从业资格考试几门课程啊
一、报考一般信托经理资格(A 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5、《信托公司管理办法》6、《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7、2006 年新会计核算办法8、《信托从业人员反商业贿赂及相关职务犯罪管理办法》9、银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信托制度10、 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下发的《档案管理办法》11、 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下发的《关于档案移交相关事宜的通知》12、 公司于 2010 年 7 月 31 日下发的《关于档案移交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13、 公司于 2010 年 4 月下发的《房地产信托业务初始划款核准办法》14、 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23 日下发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管理办法》15、 公司于 2010 年 8 月下发的《关 于风险管理部承接数据录入相关事宜的通知》16、 注册会计师考试书目:《审 计》《 税法》《会计》《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1 7、 公司《员工手册》1 8、 公 司《员工行为规范》1 9、 公司《保密协议》20、 公司《员工廉洁自律承诺书》21、 公 司《假期管理制度》22、 公司 《员工商务礼仪培训教程》
什么叫信托通道类业务
1、信托公司已对接好项目及资金,由于某种原因,资金无法直接认购该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于是,信托公司找另一家信托公司作为自己的通道开展该业务。2、某银监局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要求其管辖内信托公司严格控制信托贷款余额,因此,该管辖内一些贷款额度已经超标的信托公司势必需要借其他信托公司贷款额度开展业务。扩展资料:信托类通道业务合作模式:1、一般银信合作模式信托通道业务以单一资金信托为主。一家银行作为过桥银行,由该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设立单一信托,以信托贷款的形式贷给银行指定的企业或购买指定的资产。过桥银行将信托受益权卖断给另一家银行,并同时出具信托受益权远期回购。也有一部分通过买卖信贷和票据资产实现。例如,银行向信托公司提供资金,指定信托公司购买银行的信贷或票据资产。通过信贷资产转让,将贷款或票据转至信托公司名下,银行得以释放贷款额度。2、银证信合作模式由于银信合作业务受净资本约束或投资资产的限制,往往在银行与信托之间通过一道券商设立的定向资管计划,银行理财购买资管计划,再通过资管计划认购信托产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通道业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托业务
什么是信托产品
信托产品是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托品种在产品设计上非常多样,各自都会有不同的特点。各个信托品种在风险和收益潜力方面可能会有很大的分别。信托产品种类主要包括贷款信托类、权益信托类、融资租赁信托以及不动产信托。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一年多以来,我国信托业迈上了规范化发展的道路,突出表现在信托产品创新十分活跃,可以说信托行业的发展进入了快车道,信托产品也有先前的较单一类品种,向创新之路迈进。
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的相关问题
1、固定收益类信托是否真的保本并保证收益?任何投资都有风险,固定收益信托没有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但是,固定收益信托产品拥有一套严密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通过资产抵押、股权质押、担保公司、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等,使投资风险降为最低。2、固定收益信托产品分成哪几类?一般来说,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分为贷款类、股权投资类、权益投资类、组合投资类以及少数其他等。贷款类信托:以向融资企业发放贷款的方式来完成的。股权投资信托:以股权方式投资,通过股权受让和向公司增资,持有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权益投资信托:信托公司获得特定权益(一般为股权或债权)及相关从属权力,受托人通过持有该标的权益并按照相关约定获得清偿后,实现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组合投资信托:投资于某单一或多个项目的集合资金信托。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股权投资、权益投资,等等。3、固定收益信托主要投资于哪些领域?一般投资于基础设施,房地产,工商企业等。组合投资类信托还会投资于低风险的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等。4、什么是受托人?指发行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5、什么是担保人?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投资于某一项目时,都需要第三方对此次投资的收益做担保,对这个项目附有连带责任,该第三方就是担保人。一般来说,担保人可以是公司企业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为项目发起者的母公司,实际控制人,也可以是专门的第三方担保机构,等等。6、什么是抵押、质押?担保人在对投资项目担保时,会将其持有的股权、债权抵押、质押给受托人,抵押物、质押物的变现价值必须大于受托人的投资额和预期收益额,如果投资项目失败,受托人可以将抵押、质押物变现以保证收益。7、固定收益信托产品的投资门槛如何?固定收益信托购买门槛和阳光私募类似,仅对合格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私募发行,不在公开场合发售,也没有公开的推广。同时,其起点金额较高,每份投资一般不少于100万,且单个信托300万以下的投资者受到50个名额的限制。8、购买固定收益信托产品有哪些费用?在投资者层面,固定收益信托产品一般没有申购费、固定管理费。固定收益信托在运作中实际收益可能会超过预期收益,信托公司只以超过的部分为浮动管理费,浮动管理费不影响投资者收益。9、固定收益信托的流动性如何?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设立的集合类信托期限不得少于1年,而单一类的项目没有该限制。市场上的信托产品期限以在1-3年的居多。比较适合通过中长期投资期望获得稳定收益的投资理财客户。固定收益信托合同中规定,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是不能赎回的,只能在信托存续期到期后获得信托本金和收益。10、固定收益信托产品收益分配和退出固定收益信托产品在信托存续期间,没有净值。一般来说,在每一个信托年度结束时,信托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相关税费后,会以现金形式直接分配给投资者。在所有投资项目成功取得收益后或信托存续期到期后,信托未分配的收益和信托本金会分配给投资者。11、投资者和谁订立信托合同?无论通过什么渠道发售的信托产品,最终都是和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12、固定收益信托和银行理财产品有什么区别?银行理财产品同固定收益类信托在起步金额、产品期限、预期收益等会有一定区别13、固定收益信托产品由谁监管?固定收益信托产品和阳光私募基金一样,都由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并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信托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私募基金公司则由信托公司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二、进阶班1、投资者应该如何选择固定收益信托产品?投资者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选择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1)信托公司:首先考察信托公司的综合实力。我国目前有62家信托公司,每家公司的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盈利能力、管理资金规模等等都是不相同的。(2)投资行业:行业景气度高的行业更具投资价值。(3)担保人:要看担保人背景、担保人净资产及构成、担保人与融资方关系、担保人承担的责任等。(4)融资方实力:了解融资方的财务状况、成长前景及行业、公司背景。(5)收入来源:要了解预期收入的可靠性,即项目成功的可行性。(6)产品期限:信托产品一般在购买后到融资方支付本息之间投资者的资金是不可赎回的,所以投资者要看好产品期限,以便安排未来现金流。另外,部分产品存在着提前结束或是延期的情况,也请投资者在签定合同之前注意有无这类附加条款。(7)抵(质)押率:抵(质)押率指的是需要融资的资金比上抵(质)押物的价值。抵(质)押率越低说明项目风险越小、项目越安全。同时也要看抵(质)押物的变现性。(8)预期年化收益率:其他条件相同时,预期年化收益率当然是越高越好。2、固定收益信托的投资风险信托公司拥有一套严密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并对每一个信托计划均设计有效规避风险的方案,使信托投资的风险降为最低。但是,固定收益信托产品并不保本保息。投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等等。信用风险: 融资方可能出现经营问题,到期不能按时还款付息。信托公司通过抵押、质押、担保、强制公证等,尽可能保障投资者收益。流动性风险:大多数固定收益产品在开放期前不得赎回,即使能提前支取也要付出一定代价,如手续费等。利率风险:固定收益信托预期收益已在发行时确立固定,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不会随利率改变而改变;当处于加息周期时,固定收益信托的相对超额收益随着无风险收益率提高而降低。3、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手段有哪些抵押、质押、担保、强制公证等。信托公司会要求融资方将本公司的资产或股权质押或抵押给信托公司,以保障投资者的收益,同时要求相关的公司或公司的责任人承担担保责任,并且对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进行强制公证。几种风险控制手段都是对投资者未来的收益的保障。4、固定收益信托信息披露机制固定收益信托在每一个信托季度会对投资者披露信托运作情况,包括资金运作项目方向、项目进展、项目公司财务情况、获得抵押物、质押物的情况、已实现收益和分配情况等。
信托机构存在投资转让吗
答:可以转让。我国《信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对于信托消费者接触较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集合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 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该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信托产品与其他所有金融产品一样, 具备一定的流动性,但作为一种非标准化产品,当前信托产品的流通转让并不畅通,信托产品的交易流转主要以信托受益权的流转形式开展。信托受益权的流转,是指在信托合同允许、且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和内容的情况下,受益人根据自己的意愿,以各种形式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他人或使其在市场中流动的行为,这包括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继承,信托受益权的质押等。具体流程1. 洽谈交易框架,了解客户需求,解答客户疑问。2. 客户确定转让意向,现场交付定金,出具收费协议,推进转让事宜。3. 匹配适当买家。4. 致电信托公司,报备转让事项,约定双方办理时间。5. 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时,同事到场指导流程。原委托人、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持有效证件,认购合同及确认书,签署转让协议,录音录像,现场转账交付全部转让价款。6. 转让方收到转让款后交付服务费(如有)7. 双方身份信息、转账凭证、转让文件回传信托公司,通常7个工作日左右信托公司会将份额变更至受让方名下,出具新的确认书,份额生效。注:信托公司必须拿到转让文件原件及转账凭条方可进行收益权变更!找你来信托网(www.wanxiang.club)上客户资源较多,1周内可以匹配适合的买家,建议关注一下
机构投资者在购买信托产品后,可以将自己的份额转卖给自己的职工吗?
不可以。因为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9条的规定,机构所持有的信托收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请问,外资企业不能购买信托产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具体到哪个法律法规,谢谢
信托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信托产品的投资者,一般就是资金信托业务的委托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因此外资企业能不能投资于信托产品不是信托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的范畴。但以合法拥有的资金认购信托产品,是一种金融投资行为,因此,作为外资企业,其对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中,是否含有从事“金融投资”这一项权利,要看具体的该外资企业设立及运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和其注册地的地方性行政规定。根据外资企业性质、主营范畴、注册地特殊政策等,各不相同。但有一个原则是肯定的,为防止外资企业通过“信托”这种方式,“恶意”规避国家外汇外资管理政策,如进行证券投资,或针对某些对外资而言是限制性甚至禁止性投资的行业进行投资的,信托公司有义务予以检查确认。信托公司此种义务的要求源于对委托人“信托目的”合法性的审核要求和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托财产来源”合法化的审核要求。
如何开办信托公司
根据中国银监会2007年3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第七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开办信托公司的步骤: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投资项目在以下情况下可实行终止:投资期限届满,双方无意延长期限,可撤出投资;如经营亏损或一方不履行责任,或因不可抗拒等因素,使经营不能正常进行,可进行解散清理;如合同规定允许投资股权转让,信托投资公司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转让股权。除投资期限届满情况外,投资项目出现其他解散情况时,应由合资企业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该企业设立时的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解散。投资项目宣布解散时,董事会等有关管理机构应提交出企业的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的人选,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清算委员会的人选由投资各方选派或各方共同聘请、其任务是对投资项目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查。在这基础上,编制投资项目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企业的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从而制定清算方案,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法律客观: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在任何一个会计年度与任何一个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的50%,并且交易条件不得劣于非关联交易情形下的一般条件。此外,在达成关联交易前,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向全部受益人披露该关联交易条件和市场的一般交易条件。若代表全部受益权10%以上份额的受益人反对该关联交易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暂停达成该关联交易,但按信托合同约定的程序获得有效份额的受益人认可后,可达成该关联交易。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交付的信托资金,应当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投资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集合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信托投资公司可与商业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由商业银行代为向投资者推介集合信托计划,但不得由商业银行代理信托投资公司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在商业银行网点放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时,必须进行风险提示,在材料的显要位置注明商业银行不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集合信托计划风险由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有关风险提示条款应经律师审核)。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按一个信托计划设置一个银行账户的原则,为每一个信托计划开立一个信托财产专户;异地推介的,应在推介地为该信托计划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推介期满时,将信托资金划转到该信托计划的信托专用账户。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不得将信托财产再委托给其他人管理,但信托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并且在有关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推介材料中进行了专门风险揭示的除外。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14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0号)向委托人、受益人和监管部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集合信托计划完全向机构委托人推介的,经委托人同意,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适当减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披露内容,但被减少的信息披露内容必须在信托合同中逐一列明。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出现集合信托计划到期结束后无法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情形的,如果是由于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损失。
企业投资信托计划可以合并吗
企业投资信托计划不可以合并。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不能合并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下列关于信托行业发展概况的说法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答案】:DD选项:2007年,中国银监会版布实施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考点信托公司行业发展情况和机构基本功能定位
信托计划的法律地位
信托计划的法律地位要看他是否是合法的,信托行业的主体仅为信托公司,如果说原银监会通过制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明确了原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监管的法律地位。稍稍填补了信托行业立法的空白.在大信托背景下,随着各类金融机构争相进入信托业,信托业已演变为从事信托业务的所有金融机构的总和或相应业务的市场总和。
信托每个月都可以拿钱吗
可以。但是有条件,具体如下:1、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募集期我们知道一个信托计划正式成立是从信托成立日那一天开始计算的。也就是说在推介期/募集期内,这个信托计划实质上是还没有正式成立的。在推介期/募集期,投资人可以拿回自己的资金。如果是因为信托产品未能如期完成募集量或者达不到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会主动退还投资人已支付的款项。在《信托合同》中一般会写明信托计划及信托单位成立的条件,包含但不限于信托资金募集规模不少于最低募集规模、相关交易文件已签署并生效等,并且会约定“在每期信托单位推介期/募集期届满日,成立条件未能满足,信托计划或信托单位不成立,信托公司需退还投资人款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也做出了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一般是比较少的。如果是投资人打款之后、信托成立之前,自己想拿回资金撤销投资,投资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信托公司申请退回信托资金。2、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后到信托结束之前,是信托产品的存续期。目前我们做的固定收益类信托一般都是封闭式的,不能随意的拿回资金。那么在信托产品的存续期内,投资者如果急需用钱,又该如何是好呢?考虑到这个情况,《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也就是说,在信托还没到期的时候,投资人如果想拿回自己的资金,可以在经过信托公司的同意之后,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其他投资人,转让的方式主要有转让、继承、和赠与等。一般《信托合同》里会对“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做出相关约定。3、在信托计划的开放期对于投资类信托计划,期限比较灵活,从1年到10年期不等。对于期限比较长的投资类信托计划,信托公司一般会选择设置一个封闭期,封闭期之后设置为开放期。比如一个5年期投资类信托计划,设置封闭期为2年,2年之后为开放期,那么在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赎回信托资金,只能通过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拿回资金;封闭期过后的开放期内,投资者可以自行向信托公司申请赎回资金,这实际上给了投资人一个提前退出信托计划选择权。拓展资料虽然信托资金可以灵活拿回,但是实际情况中是比较麻烦的。在信托正式成立之前拿回资金需要向信托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在信托正式成立之后,转让受益权也比较麻烦,一是新的合格受让人不容易找到;二是无论是继承、转让和赠与等方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产生的手续费或其他费用都由投资人自身承担,尤其是转让一般为溢价转让,即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的预计收益的基础上原投资人要额外增加一点收益给新的投资人,原投资人会蒙受损失。因此建议投资人在认购信托产品前在专业的理财师帮助下了解清楚信托产品的基本信息、风险高低,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慎重选择产品,一次选对,避免因为选择不当后悔了只能用更多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赎回资金。
信托型私募基金的信托型私募基金的当事人
1.委托人。委托人即信托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投资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查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投资人在信托公司不当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解任信托公司并要求信托公司赔偿损失。由于信托型私募基金存在较高的风险,因此仅适用于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明确了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应该是合格投资者,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是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是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同时,《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在不限制合格机构投资者数量的基础上,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2.受托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因此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只能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信托型私募基金中信托公司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但也应承担如下义务:(1)忠实义务。忠实义务是信托公司承担的最基本义务,它是指信托公司必须以投资人的利益作为处理信托财产的唯一目的,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有损害信托财产的行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取利益,否则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2)谨慎义务。投资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具体应依照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规定,本着投资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3)分别管理义务。信托公司应将自己的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开进行管理、分别记账。3.受益人。按照一般的信托理论,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也可以为委托人之外的其他人。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参与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必须为唯一的受益人,除投资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为受益人。此外,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受益人大会,决定信托计划文件未事先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更换受托人等重大事项。4、保管人。为了控制风险,信托财产虽然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和运用,但应当保管在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提供信托合同以及资金用途说明。这种模式的好处一方面在于约束信托公司自觉守法经营,另一方面在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或者信托合同规定运用信托资金时,保管人可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并可报告银监会。
如何理解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能是同一信托的唯
按信托原理,委托人可以不是受益人,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也就是信托计划必须为自益信托?这是为什么呢?(1) 没有为什么,完全是银监会脑残的监管水平问题。这一要求是非常不合理的。从信托制度的理论上讲,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的使命完成,通常情况下,信托财产跟委托人毛关系都没有。我可以毫不客气地讲,在中国,根本没有信托制度。这是因为,信托法虽然规定了各种信托制度,但是政府不愿意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公示体系,银监会莫名其妙地要求只有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才能作为盈利性信托的受托人。这直接导致所有信托方式在中国没有办法实现:(A)盈利性信托,正常的信托没有人会不挣钱做受托人,银监会的要求直接导致自然人做受托人成为泡影,导致私人信托成为泡影,但这是非常重要的,信托的基石是信赖和托付,只有自然人才是信赖和托付的源泉;(B) 公益信托,根本没有,中国的公益性机构根本没有“信托”受托人责任的概念,都是政府机构,这就是郭美美等事件的根源,也是许多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日趋破坏的根源,更是故宫一系列事件的根源,在国外,所有这些都是由信托制度作为基石的,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恪尽职守”的管理责任和信息披露责任,而在中国,信托受益人无法向信托受托人追究责任是前述事件的原因之一,信托法创设了很多很好的制度,但是个人认为信托法已经沦为一部只存在于纸面的法律;(C) 信托公司的公募信托作为信托体系的独苗却只能办理自益信托,而任何公募产品的最重要价值在于流动性,公募产品不能自由流通一定会导致市场定价体系的混乱,这就是为什么现在的信托公司根本就是合法的高利贷中介(或在阳光私募的情况下,就是充当私募基金经理的开户名义人)。所有以上这些直接导致信托制度“受人之托,终人之事”价值的泯灭。(2) 为了解决《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不合理规定,实践中,信托公司发展出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操作。也就是说现在的实际情况变成了,信托计划在设立时委托人必须是受益人,这是没有办法的,但是设立后,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实现信托受益权的流转。(3) 但是,实践中发展出的信托受益权在本质上却仍然没有脱离自益信托的要求。这是因为,受益权流转只能在信托公司办理,并且通常需要交纳一笔额外的转让费用给信托公司,并且由受让人与信托公司重新签订信托合同,发现了没有,本质是受让人成为了委托人,而非(在委托人不变的情况下)单纯变更受益人。这就导致一个荒唐的结果,信托受益权作为受益人的财产,受益人无权自由处分,处分了还要给受托人交钱,但没有办法,这是目前实现信托受益权流转的唯一途径。
想请问一公司购买一单一信托后,能否拆分转让给自然人?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单一信托,可以拆分,但是拆分对象不得超过50人 另外,需要缴纳信托公司千分之一的费用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是集合信托,跟单一信托是完全不同的东西
信托公司是属于私募类型的吗?
信托公司是属于私募类型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进行公开营销宣传;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别的行为。从以上第二条信息可以看出信托公司不得公开营销宣传,所以只能是私募类型。
为什么一些大的企业以及好的项目,要找信托融资?信托融资成本比银行贷款高好多呢!谢谢啦!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信托业常提的"一法两规"是指?
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两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投资人选择信托产品时要考虑哪些事项
投资信托前需要做什么(一)了解自己。投资者应综合衡量自己的财务状况、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期限、流动性需求等,不盲听、盲信、盲从,不追逐“热门”产品。(二)了解信托公司的资本实力和专业水平。在选择信托公司时,投资者应将信托公司的资本实力、管理能力、防控风险能力作为首要衡量要素。(三)了解融资方实力。在选择信托产品时,投资者还要了解融资方的实力、资金用途、还款来源、抵押物,以及其他担保措施的具体情况。当然,还要留意投资去向的行业景气程度。哪些人适合投资信托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必须为合格投资者。所谓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投资风险小贴士信托公司设立一款信托产品需要做大量工作,从产品设计、尽职调查、风险管控、产品营销、后续管理、信息披露和风险处置等环节,全方位、全过程、动态化加强尽职管理,做到勤勉尽责,降低合规、法律及操作风险。信托公司应切实履行“卖者尽责”义务,坚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对象,在产品营销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存在虚假披露、误导性销售等行为。投资者要仔细阅读认购风险申明书,在确定购买信托产品后,签署相关合同,根据合同内容履行买者责任,遵循“买者自负”原则,自行承担风险损失。
信托与理财
在http://www.trustlaws.net/law/里边找到的,应该都与理财有关的[中国大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8)45号) 876 [中国大陆]·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686 [中国大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 1171 [中国大陆]·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2007年10月12日) 878 [中国大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 1026 [中国大陆]·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883 [中国大陆]·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1048 [中国大陆]·[1]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8月) 1066 [中国大陆]·[2]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8月) 846 [中国大陆]·[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8月) 864 [中国大陆]·[协会文件]关于建立信托业优秀人才信息库的通知 1109 [中国大陆]·《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8 [中国大陆]·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 2990 [中国大陆]·《信托公司治理指引》(2007年3月1日施行) 2862 [中国大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07年第2号) 5356 [中国大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2007年第3号) 4525 [中国大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7〕第5号 1967 [中国大陆]·关于发布第五批实施停业整顿、重组、撤销信托投资公司名单和有关事项的通知(2 2193 [中国大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 1489 [中国大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6 4128 [中国大陆]·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 2358 [中国大陆]·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涉及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1781 [中国大陆]·信托产品登记公示与信托信息披露试行方案(中国信托业协会2006年5月倡导的特殊 1837 [中国大陆]·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1794 [中国大陆]·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银办发[2003]362号 1584 [中国大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129 [中国大陆]·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监管防范交易对手风险的通知 1903 [中国大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1533 [中国大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 1099 [中国大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 1438 [中国大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 1098 [中国大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1186 [中国大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下) 1439 [中国大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上) 1463 [中国大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 1361 [中国大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下) 1404 [中国大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上) 1595 [中国大陆]·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1928 [中国大陆]·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 1629 [中国大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 1359 [中国大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243 [中国大陆]·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474 [中国大陆]·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808 [中国大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55 [中国大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 1576 [中国大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1337 [中国大陆]·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1195 [中国大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5) 1618 [中国大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4) 1420 [中国大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3) 1403 [中国大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2) 1495 [中国大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1) 1757 [中国大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1416 [中国大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下) 1506 [中国大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中) 1551 [中国大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上) 1731 [中国大陆]·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CHINA TRUSTEE ASSOCIATION,CTA) 1407 [中国大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737 [中国大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1641 [中国大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1500 [中国大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 [中国大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3242 [中国大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已废止) 3577 [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3641
什么是信托公司的兜底处理,是说可以保证收益吗?
信托项目发生风险时由信托公司先行兑付,但是也不能说一定是保证收益的。兜底处理这并不是一个规范的金融词语,从字面上理解,可以说是在项目方无法承担还款能力的时候,发行方信托公司代替项目方去支付客户的投资资金。在整个信托和资管公司,有一种刚性兑付的潜规则,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理解是信托和资管公司做的兜底处理。但在法律层面,其实对信托公司并没有这个要求。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事实上,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信托公司必须承诺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扩展资料:与兑付相关的法律条款:《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49条,该条款规定,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同时,《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又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8条也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刚性兑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托
什么是信托公司的兜底处理,是说可以保证收益吗?
信托项目发生风险时由信托公司先行兑付,但是也不能说一定是保证收益的。兜底处理这并不是一个规范的金融词语,从字面上理解,可以说是在项目方无法承担还款能力的时候,发行方信托公司代替项目方去支付客户的投资资金。在整个信托和资管公司,有一种刚性兑付的潜规则,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理解是信托和资管公司做的兜底处理。但在法律层面,其实对信托公司并没有这个要求。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事实上,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信托公司必须承诺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扩展资料:与兑付相关的法律条款:《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49条,该条款规定,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同时,《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又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8条也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刚性兑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托
什么是信托公司的兜底处理,是说可以保证收益吗?
信托项目发生风险时由信托公司先行兑付,但是也不能说一定是保证收益的。兜底处理这并不是一个规范的金融词语,从字面上理解,可以说是在项目方无法承担还款能力的时候,发行方信托公司代替项目方去支付客户的投资资金。在整个信托和资管公司,有一种刚性兑付的潜规则,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理解是信托和资管公司做的兜底处理。但在法律层面,其实对信托公司并没有这个要求。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事实上,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信托公司必须承诺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扩展资料:与兑付相关的法律条款:《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49条,该条款规定,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同时,《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又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8条也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刚性兑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托
信托法关于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定义是什么?
信托法没有定义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是这样定义的: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第十三条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投资指南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每个月都可以拿钱吗
可以。但是有条件,具体如下:1、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募集期我们知道一个信托计划正式成立是从信托成立日那一天开始计算的。也就是说在推介期/募集期内,这个信托计划实质上是还没有正式成立的。在推介期/募集期,投资人可以拿回自己的资金。如果是因为信托产品未能如期完成募集量或者达不到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会主动退还投资人已支付的款项。在《信托合同》中一般会写明信托计划及信托单位成立的条件,包含但不限于信托资金募集规模不少于最低募集规模、相关交易文件已签署并生效等,并且会约定“在每期信托单位推介期/募集期届满日,成立条件未能满足,信托计划或信托单位不成立,信托公司需退还投资人款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也做出了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一般是比较少的。如果是投资人打款之后、信托成立之前,自己想拿回资金撤销投资,投资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信托公司申请退回信托资金。2、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后到信托结束之前,是信托产品的存续期。目前我们做的固定收益类信托一般都是封闭式的,不能随意的拿回资金。那么在信托产品的存续期内,投资者如果急需用钱,又该如何是好呢?考虑到这个情况,《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也就是说,在信托还没到期的时候,投资人如果想拿回自己的资金,可以在经过信托公司的同意之后,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其他投资人,转让的方式主要有转让、继承、和赠与等。一般《信托合同》里会对“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做出相关约定。3、在信托计划的开放期对于投资类信托计划,期限比较灵活,从1年到10年期不等。对于期限比较长的投资类信托计划,信托公司一般会选择设置一个封闭期,封闭期之后设置为开放期。比如一个5年期投资类信托计划,设置封闭期为2年,2年之后为开放期,那么在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赎回信托资金,只能通过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拿回资金;封闭期过后的开放期内,投资者可以自行向信托公司申请赎回资金,这实际上给了投资人一个提前退出信托计划选择权。拓展资料虽然信托资金可以灵活拿回,但是实际情况中是比较麻烦的。在信托正式成立之前拿回资金需要向信托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在信托正式成立之后,转让受益权也比较麻烦,一是新的合格受让人不容易找到;二是无论是继承、转让和赠与等方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产生的手续费或其他费用都由投资人自身承担,尤其是转让一般为溢价转让,即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的预计收益的基础上原投资人要额外增加一点收益给新的投资人,原投资人会蒙受损失。因此建议投资人在认购信托产品前在专业的理财师帮助下了解清楚信托产品的基本信息、风险高低,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慎重选择产品,一次选对,避免因为选择不当后悔了只能用更多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赎回资金。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第二章 银信理财合作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第七条 银信理财合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坚持审慎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银行、信托公司应各自独立核算,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三)信托公司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处理信托事务,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的管理行为;(四)依法、及时、充分披露银信理财的相关信息;(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八条 银行、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与银信理财合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立项审批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并建立完善的前、中、后台管理系统。第九条 银行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当有清晰的战略规划,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合作战略并经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同时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二)充分揭示理财计划风险,并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度测试;(三)理财计划推介中,应明示理财资金运用方式和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四)未经严格测算并提供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理财计划推介中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五)书面告知客户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并在理财协议中载明其名称、住所等信息;(六)银行理财计划的产品风险和信托投资风险相适应;(七)每一只理财计划至少配备一名理财经理,负责该理财计划的管理、协调工作,并于理财计划结束时制作运行效果评价书;(八)依据监管规定编制相关理财报告并向客户披露。第十条 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当和银行订立信托文件,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二)认真履行受托职责,严格管理信托财产;(三)为信托财产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并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四)每一只银信理财合作产品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五)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向银行披露信托事务处理情况。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自己履行管理职责。出现信托文件约定的特殊事由需要将部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事前十个工作日告知银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应自行向他人支付代理费用,对他人代为处分的行为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可以将理财资金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事先明确运用范围和投资策略。第十三条 银行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当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理财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充分、完整地向客户披露信息,揭示风险。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当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充分、完整地向银行披露信息,揭示风险。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除收取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外,不得从信托财产中谋取任何利益。信托终止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全部转移给银行。银行按照理财协议收取费用后,应当将剩余的理财资产全部向客户分配。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信托公司安全、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指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结构的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固有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对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以满足抵御各项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 本办法所称风险资本,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一定标准计算并配置给某项业务用于应对潜在风险的资本。第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第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结构和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管理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及最低要求、风险控制指标、风险资本计算标准等进行调整。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的新产品、新业务,信托公司在设计该产品或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审慎确定相应的比例和计算标准。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净资本计算第八条 净资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第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充分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第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不同资产的特点和风险状况,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系数对资产项目进行风险调整。信托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一)金融产品投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的类别和流动性特点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调整。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其他理财产品的,应当根据承担的风险相应进行风险调整。 (二)股权投资应当根据股权的类别和流动性特点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三)贷款等债权类资产应当根据到期日的长短和可回收情况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类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扣除比例进行调整。第十一条 对于或有事项,信托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出现损失的可能性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信托公司应当对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等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第三章 风险资本计算第十二条 由于信托公司开展的各项业务存在一定风险并可能导致资本损失,所以应当按照各项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有相应的净资本来支撑。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和其他业务,应当计算风险资本。 风险资本计算公式为: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 固有业务风险资本=固有业务各项资产净值×风险系数。 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各项资产余额×风险系数。 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其他各项业务余额×风险系数。 各项业务的风险系数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发布。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业务的规模和规定的风险系数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第四章 风险控制指标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信托法关于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定义是什么?
信托法没有定义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是这样定义的: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第十三条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投资指南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第三章 银信其他合作
第十五条 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二)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等事项要明确,且与实际披露的资产信息相一致。信托公司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该信贷资产进行审计;(三)信托公司应当自主选择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银行不得代为指定;(四)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处理日常信托事务;(五)信贷资产实施证券化后,信托公司应当随时了解信贷资产的管理情况,并按规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约定及时向信托公司报告信贷资产的管理情况,并接受信托公司核查。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委托银行代为推介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应当向银行提供完整的信托文件,并对银行推介人员开展推介培训;银行应向合格投资者推介,推介内容不应超出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夸大宣传,并充分揭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提示信托投资风险自担原则。银行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代为推介信托计划,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与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代理收付协议应明确界定信托公司与银行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只承担代理信托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第十八条 信托财产为资金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信托财产专户。银行为信托资金开立信托财产专户时,应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相关开户材料。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银行担任保管人。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遵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可以将信托财产投资于金融机构股权。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与自身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的股权时,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并逐笔向中国银监会报告。第二十一条 银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合作业务过程中,可以订立协议,为对方提供投资建议、财务分析与规划等专业化服务。
信托 一法两规 是指什么
信托行业所谓的一法两规,系指《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一法两规”。
信托期限一般多长啊?
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第十三条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多少人
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单一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谁能给我通俗的讲一下什么是信托。标准的解释里信托分为委托人,收托人,受益人,受益人和委托人不是一个
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财物。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信托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委托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① 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② 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在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③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 按信托原理,委托人可以不是受益人,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也就是信托计划必须为自益信托?这是为什么呢?(1) 没有为什么,完全是银监会脑残的监管水平问题。这一要求是非常不合理的。从信托制度的理论上讲,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的使命完成,通常情况下,信托财产跟委托人毛关系都没有。我可以毫不客气地讲,在中国,根本没有信托制度。这是因为,信托法虽然规定了各种信托制度,但是政府不愿意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公示体系,银监会莫名其妙地要求只有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才能作为盈利性信托的受托人。这直接导致所有信托方式在中国没有办法实现:(A)盈利性信托,正常的信托没有人会不挣钱做受托人,银监会的要求直接导致自然人做受托人成为泡影,导致私人信托成为泡影,但这是非常重要的,信托的基石是信赖和托付,只有自然人才是信赖和托付的源泉;(B) 公益信托,根本没有,中国的公益性机构根本没有“信托”受托人责任的概念,都是政府机构,这就是郭美美等事件的根源,也是许多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日趋破坏的根源,更是故宫一系列事件的根源,在国外,所有这些都是由信托制度作为基石的,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恪尽职守”的管理责任和信息披露责任,而在中国,信托受益人无法向信托受托人追究责任是前述事件的原因之一,信托法创设了很多很好的制度,但是个人认为信托法已经沦为一部只存在于纸面的法律;(C) 信托公司的公募信托作为信托体系的独苗却只能办理自益信托,而任何公募产品的最重要价值在于流动性,公募产品不能自由流通一定会导致市场定价体系的混乱,这就是为什么现在的信托公司根本就是合法的高利贷中介(或在阳光私募的情况下,就是充当私募基金经理的开户名义人)。所有以上这些直接导致信托制度“受人之托,终人之事”价值的泯灭。(2) 为了解决《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不合理规定,实践中,信托公司发展出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操作。也就是说现在的实际情况变成了,信托计划在设立时委托人必须是受益人,这是没有办法的,但是设立后,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实现信托受益权的流转。(3) 但是,实践中发展出的信托受益权在本质上却仍然没有脱离自益信托的要求。这是因为,受益权流转只能在信托公司办理,并且通常需要交纳一笔额外的转让费用给信托公司,并且由受让人与信托公司重新签订信托合同,发现了没有,本质是受让人成为了委托人,而非(在委托人不变的情况下)单纯变更受益人。这就导致一个荒唐的结果,信托受益权作为受益人的财产,受益人无权自由处分,处分了还要给受托人交钱,但没有办法,这是目前实现信托受益权流转的唯一途径。
信托 一法两规 是指什么
信托行业所谓的一法两规,系指《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一法两规”。
什么是信托公司的兜底处理,是说可以保证收益吗
信托项目发生风险时由信托公司先行兑付,但是也不能说一定是保证收益的。兜底处理这并不是一个规范的金融词语,从字面上理解,可以说是在项目方无法承担还款能力的时候,发行方信托公司代替项目方去支付客户的投资资金。在整个信托和资管公司,有一种刚性兑付的潜规则,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理解是信托和资管公司做的兜底处理。但在法律层面,其实对信托公司并没有这个要求。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事实上,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信托公司必须承诺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扩展资料:与兑付相关的法律条款:《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49条,该条款规定,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同时,《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又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8条也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刚性兑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托
对“财产权信托+受益权转让”是否受《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调整?
集合管理办法针对的是集合资金的项目,财产权和受益权转让项目若是单一不受调整,集合是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