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

以下不属于信托市场法律体系俗称的“一法两规”的是()。

【答案】:A我国信托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是“一法两规”:2001年10月颁布的《信托法》,2007年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下列关于基金子公司与信托公司的区别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答案】:D基金子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与信托相比,产品参与人相对较多。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信托法关于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定义是什么

信托法没有定义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是这样定义的: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第十三条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投资指南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什么是信托,有哪些准入门槛

答:您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应符合三项条件之一: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收入证明;在认购信托计划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且能提供财产证明;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一、设置信托门槛原因1、提高信托行业整体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一般来说,成熟的高端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更强,风险承受能力也更强,设置投资门槛能够以资金量为指标隔离风险承受能力弱的普通投资者。2、设置投资门槛可以限制集合信托参与人数,确保集合信托的私募性质。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集合信托属于私募性质,不向公众开放。如果准入门槛过低,项目参与人数过多,将变质为公众产品而失去私募性质。3、削弱集合信托的融资能力。之前,信托由于行业发展、市场认可等原因,规模较小,在整个金融行业里属于小众。在宏观政策层面,多作为信贷政策调控的补充,对信贷政策、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小。但目前信托规模较大,直接融资功能实际上已经成为银行信贷的重要补充,这会将资金引入政府需要调控或者需要淘汰的产业里,不利于宏观调控。由此可见,信托产品不可能平民化,其门槛将会长期存在,并且水涨船高。随着通货膨胀率上升与货币贬值,个人投资集合信托投资的起点已由早期的几万元就能参与,提升到了100万的门槛,并且有可能进一步提高,其中“大额”门槛可能会由目前的300万元提升至600万元。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银监会令[2007]年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已废止此法。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资金信托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二)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三)不得举借外债;(四)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五)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按非法集资处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单独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围;(四)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五)信托期限;(六)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七)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者安排;(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九)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十)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十一)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十二)信托事务的报告;(十三)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十四)风险的揭示;(十五)信托资金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十六)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十七)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于签定信托合同的同时,与委托人签定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风险申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二)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制定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信托文件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信托投资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设立专门为资金信托业务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资金运用部门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应当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指定信托执行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担任信托执行经理的人员,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经理资格证书》。 资金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信托财产。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保管人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的归属人。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财产的归属依据信托合同规定,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于信托合同规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信托文件指定的账户。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归属人的财产转移手续。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当按季或者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将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书面告知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期限超过一年的,每年最少报告一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金信托业务经营的有关资料。 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一)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二)信托资金运用组合比例情况;(三)信托资金运用中金额列前十位的项目情况;(四)信托执行经理变更说明;(五)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六)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情形;(七)信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

信托资产管理计划要求信托期限不少于

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第十三条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行业“一法三规”主要指的是什么

信托行业一法三规中,“一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三规”指《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是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2001年4月28日通过公布,2001年10月1日生效施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应实施净资本管理。为落实该规定,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银监会结合信托公司监管实践并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制定了《办法》。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境外成熟市场监管当局深刻认识到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对投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重要性。随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调整和创新业务的开展,信托监管急需建立一个能综合反映信托公司潜在风险的、有效的风险监管体系,《办法》的制定满足了这种迫切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下列关于受益人大会的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A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第四十三条规定,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第四十六条规定,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信托的一法三规

信托行业一法三规中,“一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三规”指《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一条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第三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公司最新新闻

2012年无疑是央企大军头顶上光环逐渐褪去的一年。 尽管仍然交出了一份“保增长”的成绩单,但增长速度放缓、盈利能力下滑也成为了这支大军不得不面临的现实问题。同时,“亏损”这个词汇,在2012年也频频出现在央企中。尽管亏损的央企无一例外地将亏损归于宏观经济影响的“周期性问题”。但我们发现,正是在“不可抗力”的大背景下,相比同业竞争对手,一些央企在追求规模效应的同时,战略布局、风险管理等不足得以凸显。身为央企大军的出资人,国务院国资委新掌门人蒋洁敏近日一再明确,要求2013年央企利润保持增长,而如何扭转部分央企巨亏的局面将是他需要考虑的问题。在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也选取了数家央企,尝试对它们的亏损进行探源。同时也期待它们早日完善自身,恢复昔日荣光。3月30日,五矿集团下属最大上市公司五矿发展(600058)(600058,SH)公布了2012年业绩报告,五矿发展出现了上市16年来的首次亏损:净利润-3.8亿元。而五矿发展下属资产规模最大的控股子公司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五矿营钢)报出了更大的亏损额:2012年营业利润-11.2亿元,净利润-8.5亿元。“五矿营钢专营中厚板,产品线单一,抗风险力弱,是导致五矿亏损的‘始作俑者"。”中投顾问冶金行业研究员安海轩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五矿营钢是五矿发展从事钢铁生产及中厚板深加工等业务的控股子公司,是辽宁地方骨干钢铁企业。五矿发展持股比例50.4%,合并报表计算,五矿营钢为其“贡献”了4.59亿元的净亏损额。这也意味着,如果没有这个子公司,五矿发展2012年度还能微弱盈利将近8000万元。五矿营钢自2008年开始纳入五矿发展合并报表范围开始,其业绩就在下滑,仅2011年在日照钢铁托管初始实现了8000万元的盈利。2011年上半年,为了改变五矿营钢的亏损局面,五矿发展引来了在钢铁业内享有盛誉的日照钢铁对营钢进行托管,这也是五矿发展意图从五矿营钢转股退出控股地位的铺垫。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这项开启了民营企业托管央企子公司先河的举措是否成功目前尚难评说。2012年,五矿营钢报出的巨亏,似乎是其并入五矿发展报表以后从未有过的亏损额度,而且还发生在日照钢铁托管之后。对大股东五矿发展来说,五矿营钢带来的麻烦不仅是业绩上的亏损,还有因为员工问题一直未能有效解决导致转股改制计划被搁浅。五矿发展一位高层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在五矿营钢的问题上,五矿发展已经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不退,面临环保合规性和行业亏损难题;退,则要面临国企改制,在员工的问题上尚无法解决等问题。

投资基金、国债、信托产品、保险哪个好?

你好!基金、国债、信托产品、保险是四种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从收益角度来分析,信托最高,保险最低,基金和国债次之。而从风险角度来分析,信托和基金风险比较大,国债和保险都属于保本型的低风险理财产品。从收益周期来看,国债和保险的收益周期最长,信托和基金的收益周期相对更短。特别是基金,可以灵活的赎回或购买,但需要交纳一定的手续费用。在投资门槛方面,信托通常门槛较高,一般在百万以上才能投资信托产品。而基金入门最少,每个月100元也可以做基金定投。国债和保险都属于长期回报型理财产品,一次性投入在千元左右。四种投资产品无论在风险结构、收益周期还是投资方式上,还是存在比较大的区别。建议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资金使用周期来灵活选择和搭配不同的投资产品。

A股四招掏空术并购最隐秘 董事信托责任缺失难辞其咎

  大股东集体遭遇资金危机下,不少人将手伸向了上市公司,掏空行为触目惊心。   1月15日,ST中南(002445.SZ)发布独立董事胡晓明的辞职报告,而公司正处在大股东违规占用巨额资金、为大股东提供违规担保等漩涡中,公司被拖入危险境地。   此外,ST冠福(002102.SZ)、高升控股(000971.SZ)、新潮能源(600777.SH)等多家上市公司亦处在被大股东掏空的难解局,部分上市公司因此堕入退市边缘。   长久以来,很多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担保、投资、资金往来等方式将上市公司掏空、侵占,但上市公司其他未直接参与违规行为的董事,最终一般仅以信息披露把关不严罚款几万元了事。   业内人士认为,掏空行为折射的是董事信托责任的缺位。董事信托责任的不到位,导致我国公司(包括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一直处在“形似而神不至”的状态。大部分董事都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只要大股东或上市公司主要领导决定的事项没有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就举手赞成,不会花时间去深究该决策事项对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决策很难保证质量。   而由于董事信托责任的观念没有普及,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也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上市公司董事信托责任一直没有有效落实。业内人士建议,证券监管部门应当集中力量查处一批董事信托责任不到位的违规案件,让董事信托责任早日在中国证券市场落地生根。   四招掏空术   上市公司在有些人眼中是“唐僧肉”,动不动就会有大股东将手伸向它,尤其是在大股东自己也遭遇资金危机之时。近两年,大股东的掏空行为愈演愈烈。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近一年,近20家上市公司遭遇着大股东的掏空、侵占,中小股东的权益被肆意侵蚀。   从掏空的手法看,主要有违规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并购等。比如*ST天业(600807.SH)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高达9.87亿元、ST中南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9.96亿元。   存在违规占用的上市公司,一般都存在违规担保。比如*ST天业、ST中南、*ST工新(600701.SH)、ST冠福、高升控股(000971.SZ)等多家上市公司均同时存在违规占用和违规担保。   “违规占用、违规担保以及关联交易这三种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比较常见且由来已久,相对操作简单、直接,调查也比较容易。相比之下,通过高溢价并购尤其是隐秘的关联收购则更难被发现,调查取证也比较难,往往涉及金额巨大,几亿、十几亿的都有,这对上市公司会造成致命伤害。”1月15日,上海某中型券商并购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比如*ST保千(600074.SH)原董事长庄敏涉嫌以对外投资收购资产为由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事发前对外投资、收购多达20起,合计投资额38亿元,把*ST保千拖到退市边缘。   更高级别的是海外收购。新潮能源近期被交易所频发问询函,其中一件被问询的事件是2015年底斥资2亿元收购的北美蓝鲸被计提1.8亿元商誉减值,最终被实施注销。这也意味着,收购的北美蓝鲸再也没有了下文, 2亿元的收购就像在美国打了个水漂。   “近几年来,很多上市公司因并购项目失败而大幅计提商誉减值,一次性商誉减值就抵得上公司过去十几年的利润之和,中小股东和绝大部分二级市场投资者损失惨重却投诉无门。监管部门除了下发几张监管关注函以外,只能任其股价上蹿下跳。”1月15日,长城证券并购部总经理尹中余指出。   其进一步指出,“尤其是在大股东有强烈减持套现诉求的情况下,对该并购项目两三年以后的长期盈利能力往往采取选择性忽略,因为只要上市公司短期业绩表现好(或存在市场追捧的热点概念),大股东就可以趁机高价减持自己的股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董事会依然仅从材料的齐备性、程序的合规性等角度进行决策,中小股东必然难逃被洗劫的命运,这时候的上市公司会沦为少数人公开诈骗和掠夺的工具。”   董事信托责任缺位   无论是违规担保、违规占用还是一些动机不良的并购,都与董事的勤勉尽责脱不了干系。   但当上市公司被揭出存在违规担保、违规占用、不良收购等重大违规问题时,很多董事、独立董事均表示“不知情”,有些干脆辞职走人。   比如事发后,新潮能源、ST中南、ST保千等均发生了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集体辞职事件。但在当初的违规事件中,他们是否勤勉尽责了?   “这些违规事件,国内上市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没有有效确立,导致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长期处于‘形似而神不至"状态,董事会很难摆脱‘橡皮图章"的形象,看似完备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现代企业制度很有可能沦为少数人巧取豪夺的护身符。”尹中余指出。   董事信托责任包括董事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需要董事们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像处理本人事务一样尽心尽职,在专业判断方面需要体现与本人阅历、学识相称的专业素质,在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时优先考虑公司利益等,这也是董事与股东代表的最大区别。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由于国内的董事几无因信托责任不到位承担赔偿的先例,因此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被很好利用,也就发挥不到最有效的监督作用,尤其是独立董事简直成了“花瓶”的代名词,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往往会缄默不语。   董事的赔偿责任应该如何激活?《公司法》亦有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只可以代表自己起诉,不可以作为其他股东的代表提起诉讼。实际操作中,这种类型的案件往往会以证监会处罚决定为受理前提。另外一个关键是,股东需要举证证明董事、高管有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而且股东利益因此行为受到损害,以及损害额如何计算。”1月15日,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捍东指出。   有证监会处罚决定,或其它诸如法院判决,相对而言,举证证明董事高管违法或违反章程行为的事实就较容易。但是,股东利益因此受到损害以及损害额的确定仍较难,而个人散户的损害额计算往往就更难,因此,散户起诉这类案件较少;除非是大的股东,譬如排名一、二、三的股东,但是,往往因起诉金额较高,诉讼费也会很高,就造成了起诉顾虑。   因此,尹中余建议,第一,应当高度重视董事信托责任的理论研究,让董事信托责任的概念在中国的行政监管部门以及司法部门早日普及,同时加强董事信托责任范围的界定、董事信托责任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路径等方面的研究;第二,证券监管部门应当集中力量查处一批董事信托责任不到位的违规案件,让董事信托责任早日在中国证券市场落地生根;第三,各级法院应该直接受理上市公司股东对于董事信托责任的诉讼,而不是以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为前提;第四,董事责任保险可以部分地转嫁董事信托责任所引发的赔偿,为落实董事信托责任提供支撑,从而合力改善公司治理。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下列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B2009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做出了全面的规定。规定的内容包括:①对委托人进行了规范,要求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②规定了信托合同份数,要求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③允许信托公司异地开展业务;④特别强调风险揭示,强调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

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的区别

单一信托,也称为个别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集合信托就是受托人(信托公司)把众多委托人(信托购买者)的资产集合成一个整体加以管理和处分。集合信托主要是指受托人把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动产或不动产或知识产权等等)加以集合,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所接受委托的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方式。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的区别有以下区别:集合信托就是受托人(信托公司)把众多委托人(信托购买者)的资产集合成一个整体加以管理和处分。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的不同就在于委托人一般只有一个。从资金运用方式上,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更为单一,贷款运用型所占比例更高,投资和交易性的比例更小,主要原因是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多数对资金运用对象有相当充分的了解,希望借助单一资金信托的通道借款给资金使用者。如果是投资运用资金,机构多数会选择自己直接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一般不会借助信托公司的渠道。交易结构上的主要区别,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经常借助于受益权分层分级,将受益权分为劣后、优先等层级,以增强信用等级,保障社会投资者的权益,尤其是在股权投资类、证券投资类产品中更是如此。单一资金信托比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更加单纯、简洁。另外,单一信托资金几乎都是运用于一个对象、一个项目。一般来说,集合信托计划都是信托公司先找项目,然后设计产品的结构期限,最后发起后在对外募集信托购买者,信托公司在其中占据了主导作用。而单一信托计划往往是委托人主动找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自身的意愿协商投资的期限和方向,委托人在其中占据了较大的作用。目前比较常见的单一信托计划就是银信合作项目。银行主动找上信托,把单一资金委托给信托然后指定贷给某些企业,信托在这里面只是起了一个通道的作用。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能否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不可以,大集合不能投信托,小集合只能投集合信托,不能投单一信托

信托投资公司能同时经营集合资金信托与家族信托吗

可以。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同时经营集合资金信托与家族信托。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什么是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单一资金信托,是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公司作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是相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言的,其最容易觉察的区别在于委托人数量,但其区别也并非仅此一处。更大的差别在于,委托人性质和委托人的地位: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多为机构,比如银行,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则多为自然人。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和投资方向往往由委托人主导,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则由信托公司主导,产品由信托公司自主创设。

什么是信托产品,信托产品有哪几种

信托产品是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托品种在产品设计上非常多样,各自都会有不同的特点。各个信托品种在风险和收益潜力方面可能会有很大的分别。信托产品按照投资方式可分为五大类:一是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定向增发等证券投资类产品,受托人一般会委托投资顾问管理。 第二,权益型投资是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能够带来稳定现金流的权益。 信托贷款类:以受托人(信托公司)名义向项目公司发放信托资金。 第四,股权投资类信托资金以受托人的名义投资于项目公司,通过股权增值、股息或溢价回购等方式获取收益。 第五,组合运用类受托管理人将信托资金通过股权投资、股权投资、贷款等方式对项目公司进行组合运用。拓展资料: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所以信托公司在展业初期,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公司品牌也就顺理成章了。采取贷款方式进行投资,使得这类信托产品在收益风险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项目的收益是封顶的。收益来源于贷款利息,执行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标准。这意味着委托人的收益高限是贷款利率,而且面临着信托公司提取管理费用,可能对这一收益产生抵扣。不同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意味着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样的,直接影响着投资人的收益。其次,尽管信托公司基于自身的专业技能挑选了相关的项目进行贷款,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只能依赖对信托公司的信任。而信托公司整顿完毕,自身的信誉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贷款的信用风险必须通过外部机制来控制。所以信托的风险控制对投资人来说是重要的,首先要了解和判断是否对此投资。

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的区别

从表面上看,两者的唯一区别似乎就是委托人的数量。但是,这两种信托的实质性差异远远超乎一般的想象,对此差异,尚未有非常系统性的总结。概括来说,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有:首先,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的地位和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的地位有着重大差异。集合资金信托是典型的信托公司设计创制的产品,信托公司起着主导作用,而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和对象等在许多情况下都更多地体现了委托人的意愿。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典型的信托公司制造的产品,信托公司在其间所起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和突出。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由信托公司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设计,信托合同等所有的信托业务文件均由信托公司拟定,集合资金信托的交易主体的差异和资金运用方式的差异等深受信托公司主动设计的影响。在整个信托法律关系中以及信托产品推介过程中,其他当事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处于非常消极被动的地位,投资者不能对信托公司拟定的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只能在全盘接受和拒绝之间作出选择。但是,单一资金信托中,受托人的作用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例如非指定用途的资金信托,资金的运用对象、运用方式等,全部由受托人决定,这里,受托人的地位是主动的,积极的,委托人则是消极的、被动的。在指定用途信托中,受托人的地位是消极的,委托人的地位则是积极的,甚至起着主导作用的。委托人可以指定资金运用方式,也指定资金运用对象,例如特定用途信托,信托文件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的方式、范围和对象都有明确、具体、特别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无不体现了委托人的个性要求和主导作用。因此,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的地位和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的地位有着重大差异。其次,就目前的情况看,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多数是自然人,而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则经常是机构。这主要是因为,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数量就是一个,如果其资金数额太小,则难于运用,而总体而言,只有机构拥有较大规模的单笔资金,所以其委托人经常是机构。而集合资金信托本身的特性就是集合多个投资者的资金进行统一的管理运用,虽然对于单个投资者也有门槛限制,但是这个门槛并不是高不可攀,这样大量的社会投资者才可能参与。集合信托就是受托人(信托公司)把众多委托人(信托购买者)的资产集合成一个整体加以管理和处分。通俗点说,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的不同就在于委托人一般只有一个。一般来说,集合信托计划都是信托公司先找项目,然后设计产品的结构期限,最后发起后在对外募集信托购买者,信托公司在其中占据了主导作用。而单一信托计划往往是委托人主动找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自身的意愿协商投资的期限和方向。委托人在其中占据了较大的作用。目前比较常见的单一信托计划就是银信合作项目。银行主动找上信托,把单一资金委托给信托然后指定贷给某些企业,信托在这里面只是起了一个通道的作用。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应审查哪些内容

如果你自己买信托时主要审核:1、信托计划名称是否和你要买的信托计划对得上;2、募集账户名称及账号;3、认购金额的分级及收益率;4、利息的支付方式及赎回方法和日期;(尤其重要这点)5、风控手段或者担保方法;6、信托计划投资的项目是否高利润。

信托大额配小额的意义为什么能突破50人的限制?请具体点说,不要复制。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二○○九年二月四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修改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修改为“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额配小额主要就是针对规模比较大的信托来说了,如果信托规模在5000万以下,就不存在大小额只说了,即使每个投资者投资100万,投资完一个产品也就50人,不会违规;如果是1亿的规模,如果投资者都是个人的话,那么为了达到不超过50人的限制,平均每份就是1亿除去50等于400万,因为300万以上的投资者不受限制,所以这个400万就可以分为一个300万(大额)+100万(小额),就是一大配一小,如果是600万,就等于两个大额,就可以配2个小额(100万)当然一亿的项目也可以这样分,分成50个200万的小额,这样也没有事。

中融信托·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收益8%-12%

哦,知道了

信托的门槛为什么是100万

 早些时候,信托的门槛并没有这么高,在2001年的时候,根据相关规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这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最初的门槛设定,也跟现在银行理财产品相当。只是2007年,实施了新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后,合格投资人变成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其他能够提供相关财产及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这还要从信托的“身世”说起,信托公司大都脱胎于银行,没有银行的网点资源,但业务模式跟银行的信贷业务高度相似,甚至在客户来源上一度依赖银行,为了避免发生正面冲突,减少同质化竞争,让信托公司只做高净值客户的业务,所以,监管层规定一个信托计划100万-300万的自然人名额只有50个,300万以上不受限制。  有没有可能突破这个限制呢?当然有,但估计时间很长。  目前,国内集合信托产品还处于“一个萝卜一个坑”的阶段,往往是信托公司寻找到一个项目,该项目需要融资,就由信托公司来设计产品,通过增信措施确定还款来源,说穿了,还是一个融资为主导的产品。等有一天,不是由融资方,而是由投资者主动发起,根据他们的想法量身定做的信托产品,当这种情况成为市场主流时,监管部门才会调低门槛。  所以,在当前,设置100万门槛,不是为了限制投资者,恰恰是为了保护投资者,为了提高信托行业整体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一般来说,成熟的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更强,风险承受能力也更强,但是“成熟”是一个定性的衡量标准,是不是有过基金、股票投资经历就算成熟?很难界定,但是资金量是一个可以定量的标准。这样说吧,有100万现金进行投资的人,其拥有的不动产资产、其他金融资产价值可能是100万的好几倍,万一产品遭遇不可测风险,其生活也能得到保障,但是如果某些资产状况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凑钱购买、形成了所谓的拖拉机客户,信托产品不出风险则太平,万一有个风吹草动就成了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中融信托融鑫汇金2号集合资金计划是资金池吗?

不是资金池。中融信托融鑫汇金2号集合资金计划属于信托计划,不是资金池,每一个信托计划都与其他信托计划、信托公司资产是相互独立的。

泉州众汇集合资金光大信托计划汇融安全吗

安全。根据光大信托官网显示,光大信托属于全牌照信托公司,也是68家信托公司之一,众汇集合光大信托是在法律保障和管辖下的,是安全的集合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根据需要为客户独立管理信托资金,或者为共同的信托目的共同管理不同客户的资金。

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的区别

  集合信托与单一信托的区别:  从表面上看,两者的唯一区别似乎就是委托人的数量。但是,这两种信托的实质性差异远远超乎一般的想象,对此差异,尚未有非常系统性的总结。概括来说,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有:  首先,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的地位和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的地位有着重大差异。集合资金信托是典型的信托公司设计创制的产品,信托公司起着主导作用,而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和对象等在许多情况下都更多地体现了委托人的意愿。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典型的信托公司制造的产品,信托公司在其间所起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和突出。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由信托公司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设计,信托合同等所有的信托业务文件均由信托公司拟定,集合资金信托的交易主体的差异和资金运用方式的差异等深受信托公司主动设计的影响。在整个信托法律关系中以及信托产品推介过程中,其他当事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处于非常消极被动的地位,投资者不能对信托公司拟定的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只能在全盘接受和拒绝之间作出选择。  但是,单一资金信托中,受托人的作用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例如非指定用途的资金信托,资金的运用对象、运用方式等,全部由受托人决定,这里,受托人的地位是主动的,积极的,委托人则是消极的、被动的。在指定用途信托中,受托人的地位是消极的,委托人的地位则是积极的,甚至起着主导作用的。委托人可以指定资金运用方式,也指定资金运用对象,例如特定用途信托,信托文件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的方式、范围和对象都有明确、具体、特别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无不体现了委托人的个性要求和主导作用。因此,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的地位和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的地位有着重大差异。  其次,就目前的情况看,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多数是自然人,而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则经常是机构。这主要是因为,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数量就是一个,如果其资金数额太小,则难于运用,而总体而言,只有机构拥有较大规模的单笔资金,所以其委托人经常是机构。而集合资金信托本身的特性就是集合多个投资者的资金进行统一的管理运用,虽然对于单个投资者也有门槛限制,但是这个门槛并不是高不可攀,这样大量的社会投资者才可能参与。  集合信托就是受托人(信托公司)把众多委托人(信托购买者)的资产集合成一个整体加以管理和处分。  通俗点说,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的不同就在于委托人一般只有一个。  一般来说,集合信托计划都是信托公司先找项目,然后设计产品的结构期限,最后发起后在对外募集信托购买者,信托公司在其中占据了主导作用。  而单一信托计划往往是委托人主动找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自身的意愿协商投资的期限和方向。委托人在其中占据了较大的作用。目前比较常见的单一信托计划就是银信合作项目。银行主动找上信托,把单一资金委托给信托然后指定贷给某些企业,信托在这里面只是起了一个通道的作用。

平安信托银河金汇鼎安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本保息吗?

没有。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中国相关部门就已经联合发文,资产新规明确规定,收益类金融理财产品不得保本保息,打破刚性兑付。所谓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外贸信托东兴安盈1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真产品吗

外贸信托东兴安盈1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真产品,有正规手续。

长安信托-武汉中环商贸城特定物业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点评

  长安信托u2022武汉中环商贸城特定物业收益权投资集合 资金信托产品点评  一、产品信息    长安信托u2022武汉中环商贸城特定物业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类型:  商业物业租赁、处置收益权  资金用途:  受让武汉竹叶山中环商贸城有限公司持有的特定物业收益权。“特定物业”指竹叶山中环公司持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特1号竹叶山中环商贸城综合交易市场,“特定物业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的租金收入和处置收入。  信托规模  3~5亿元  信托期限:  24个月 预期年化收益率:100 万元<300 万元(不含) 年收益率9.8%;300 万元<600 万元(不含) 年收益率10.7%; 600 万元<1000 万元(不含) 年收益率10.9%; 1000 万元<2000 万元(不含) 年收益率11.1%; >=2000 万元年 年收益率11.2%  付息方式:  按年付息  资金保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推介日期  2013年1月4日~  二、产品点评  产品评价:★★★★★ 该产品期限2年,收益率9.8%~11.2%,属于商业物业收益权项目。融资方资金实力雄厚,还款来源稳定。土地抵押、实际控制人担保、资金监管等增信措施极佳。评价项目评价要素评价结果融资人实力武汉竹叶山中环商贸城有限公司净资产11.39亿元★★★★☆担保人实力武汉竹叶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超过100亿★★★★★抵押率39.91%★★★★收益率9.8%~11.2%,10月以来2年期工商企业类平均收益8.98%★★★★★收益分配按年分配★★★★发行机构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实力居前★★★★★  1、交易对手分析  武汉竹叶山中环商贸城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由综合实力位居武汉20强的竹叶山集团以货币资金出资,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三金潭、新益、黄浦、岱山四个村以土地入股的形式组建,其中竹叶山集团出资人民币3570万元,占公司股份51%。竹叶山中环公司是竹叶山集团为开发竹叶山中环商贸城综合交易市场项目而设立的集建设、招商、经营管理等职能于一体的专业化公司。截止2012年5月末,竹叶山中环公司资产总额20.12亿元,负债总额8.72亿元,资产负债率43.37%;实现主营收入14157万元,净利润972万元。竹叶山中环公司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中环商贸城综合交易市场项目的经营收入。  作为武汉市重点工程、市重点扶持市场的武汉竹叶山中环商贸城,项目规划占地面积2100亩,总投资18亿人民币,建筑面积60万方。内设汽车、钢材、副食调料等专业市场和仓储、物流两大中心,是华中地区规模最大、品类最全、配套最完善的专业市场集群。目前,该项目一期800 亩钢材市场、副食调料市场已全面投入运营,市场进驻率、开业率高达100%。武汉竹叶山中环商贸城作为华中地区商品消费指数市场,是中国指数研究院在汉建立“武汉商品指数系统”的首要数据样本实体市场,汽车市场年交易额占湖北省汽车市场份额的60%、钢材市场年交易额占武汉市钢材零售市场份额的50%、副食调料市场年交易额更是占据了武汉副食调料商品年消耗额的70%。  2、还款来源分析  第一还款来源:竹叶山中环公司的经营收入。竹叶山中环公司的经营收入包括竹叶山中环商贸城综合交易市场租金收入、汽车用品市场写字楼的销售回款、武汉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返还的土地征收垫资款等。经测算,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特定物业可实现租金收入总计3.72 亿元,除去经营成本及税费,可产生净现金流2.69亿元;汽车用品大楼目前尚未取得权证,无法进行销售,预计2013年上半年可办理完权证实现销售,销售均价约为8600元/平方米(实际周边商业房产销售价格已经达到16000元/平方米-20000元/平方米),销售率按60%估计,届时可实现销售收入2.43亿元。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委托竹叶山中环公司代为办理土地征收工作所欠的约3.5亿元垫资款,预计可于2013年年底前结清。上述净现金流总计为8.62亿元。融资方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还款来源充足。  第二还款来源:竹叶山集团的经营现金流。竹叶山集团综合实力位居武汉前20强,为竹叶山中环公司的控股股东,也是竹叶山系公司的行政管理机构,在竹叶山关联公司体系中行使投资管理职责,掌握全系公司的资产及现金流。目前竹叶山集团实际拥有的资产总值逾百亿,未来三年可产生现金流入共计16.16亿元,足以覆盖本信托计划本金及收益。  3、增信措施分析  成熟商业用地足值抵押。项目抵押地块为武汉市市区Ⅵ级商业用地,地理位置极佳,可变现能力较强。该地块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三环线以南、金桥大道以东、黄孝河以西、井南大道以北,共14.46万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土地性质为出让。该土地评估总价为12.53亿元,抵押率为39.91% 。   总资产超过100亿控股股东连带责任保证。武汉竹叶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9009.379万元,股东为29名自然人。竹叶山集团投资的企业共11家,总投资金额14530万元,主营业务范围覆盖汽车销售、物业管理、出租车运营、汽车加气站等。调查显示,该公司资产总资产超过100亿元。  信托公司资金监管,足额保证金冻结。信托计划资金使用时由监管银行逐笔审核,确保用于约定的用途。融资方在监管行开立监管账户作为特定物业租金收入的唯一指定归集账户,特定物业出租所产生的租金收入全部归入资金监管账户,受托人有权将其中5000万元划转为保证金进行冻结,用于到期支付回购款;指定资金监管账户为特定物业中商铺(汽车用品市场)出售所得的销售收入的唯一指定归集账户,特定物业出售所产生的销售收入全部归入资金监管账户,且受托人有权将其中8000万元划转为保证金进行冻结,用于到期支付回购款;资金监管账户为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3.49亿元的应收账款的唯一指定收款账户,武汉土储的回款全部归入资金监管账户,且受托人有权将其中1亿元划转为保证金进行冻结,用于到期支付回购款,以上保证金合计为2.3亿元。如融资方未能按照上述监管要求完成2.3亿元保证金的归集,则融资方须在信托计划成立满21个月时,向监管户归集保证金1.38亿元。  4、受托人介绍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986 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11年11月经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工商登记,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更名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59亿元。其大股东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占长安信托41.3%的股份,西安投资控股是经西安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成立于2009年8 月,注册资本27.96亿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资金信托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20多年来为国内外数百家企业和机构,数万余名自然人投资者提供了专业的信托金融服务,到目前为止,所有产品均安全兑付!  三、综合评述  最近几年,信托产品出现爆炸式增长,信托公司管理资产的规模基本超过保险公司,成为仅次于银行的金融机构。这引发各方关注,对其高速增长也抱有种种隐忧。为此,我们安好财富更是将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客观审慎的评价各类信托产品,稍有风险的都将其“拒之门外”。  但对于长安信托u2022武汉中环商贸城特定物业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项目我们分析认为,除了有地理位置极佳,可变现能力极强的成熟商业用地足值抵押,总资产超过100亿的位居武汉综合实力20强集团公司做连带责任担保,还有总计8.62亿元的充足的还款来源,足以保证本项目的资金安全。  从宏观层面来看,一方面银监会已加强对信托公司及所发产品的监管,不断规范市场,这势必引起信托产品收益率的下降,但让好的高收益的信托产品却能大放异彩。另一方面,保监会、证监会开闸放水,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信托产品无疑让“刚性兑付”为有源头活水来。  综合来看,长安信托u2022武汉中环这款信托产品具有明显优势,值得重点投资和推荐!

“上海金谊广场装修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多盈网显示收益有9%以上,中铁信托的,如何判断机构实力?

不知道你说的机构实力是指信托公司还是项目方,首先对于这种网站我的建议是只做为了解理财产品详细信息的渠道,不建议直接在网站上订购,看中了哪款产品后可以直接和你所在城市的该信托公司分部或者有代理这款产品的第三方公司联系直接购买,就这款产品来看,信托公司中铁信托在中国的信托行业,规模也算是比较可以的,再加上股东都是铁路公司,背景实力还是可以的,从网站提供的材料上看,项目方上海滨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这家公司的实力应该不算很强,但是公司的实际控制方上海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具有一定实力的,公司总资产约40亿左右,是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的成员企业,而且该集团已于2010年成为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央企)的全资子公司,项目方提供了足值的土地抵押和连带担保,安全性应该没有什么问题,我还是建议你联系到你当地的中铁信托分部或者代理这款产品的第三方公司,向他们要项目的推介材料和尽调报告,这样对项目了解得多一些,至于收益率,两年100——299万9%还算是合乎行业平均水平,300万以上就有点低了

集合资金信托所需信托文件与交易文件的种类

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告知书、与融资人的交易文件、担保合同、与银行的代理收付财务顾问合同等

集合资金信托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严密的内控制度,且执行良好;(二)具有完备的信托业务操作制度,且执行规范;(三)公司及资金信托业务均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且执行良好;(四)在关键岗位上具备充足的专业人才,包括具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CFO)、资源运营总监(CRO)和信托执行经理。(五)已在其注册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少于2个,且在最近一年来结束的集合信托计划中,没有信托本金发生损失且应由信托投资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六)最近两年自营业务未发生重大风险隐患,且按照银监发〔2004〕4号文件要求提足全部准备金后,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七)严格执行信托公司及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规定;(八)最近两年内没有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九)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请问在一个集合资金信托中,如果查出其中一个受益人的财产为贪污款,这个信托还能存续吗?否则该如何处理

1、信托法确有规定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或以非法目的设立之信托为无效信托之规定。但在目前实际操作中,由受托人(信托公司)来判定该当信托财产是否为委托人真实合法拥有的财产,实际很难实现,故此实务中,都会在信托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中约定,由委托人自己承诺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从而使得受托人在确有第三方有权机构确定信托财产来源为非法时,终止信托或免除相应责任的依据。2、国内信托相关业务操作的流程是: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等,以期合法自有资金(或资产、权益等),信托与受托人,并签订信托合同等文件且真实交付信托财产后,信托关系方为生效;信托正常或非正常终止后,受托人要做的是依照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返还方式(形态),返还与委托人/受益人,随后信托关系解除。被返还的信托财产还原为委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资产,并根据也已经不具备委托人/受益人法律身份的自然人等社会身份属性及其行为后果,参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司法冻结等。但这时司法冻结的不是信托财产,而是相关责任人的固有财产。3、集合信托计划相关,类似你提的问题中,确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法也没有(没见过)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集合信托涉及多个受益人,其信托财产运用方向上,属于代定信托(即受托人代为确定);信托合同要件,如成立日期,运用方向、终止日期、信托财产清算及分配方式、形态等具有同质性;对个别受益人的不法来源的信托财产的执行,会在客观上引致当期未到期的整体的信托财产本金的减少,进而影响整个信托计划的运作与信托目的的实现。至少,属于信托合同约定外的信托财产的处置,最笨的法子就是召开受益人大会。实际情况是,因为信托计划到期后,“不法财产”(含本金与收益)也将会按信托约定划付至“不法委托人/受益人”指定账户,届时有权机构再对该账户中资产进行处置,并不实际影响公权力的实现。故此集合信托计划终止后,再行处理,是一个各方都能接受,且可以实际操作的现实选择。既不违反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也顾及到了一般民法项下的公允原则。4、国内信托相关能称为“法规”的只有“一法两规”,完全不足以涵盖广泛的信托业务领域,特别是信托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发生交叉和冲突时,更不容易说清楚。只能根据届时的具体情况,及信托公司与有权机构的沟通情况进行临机处理。

信托集合资金计划没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合同有效吗

信托集合资金计划没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合同没有效。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五矿信托天风鼎安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期赎回什么时候到账

五矿信托天风鼎安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期赎回十个工作日内到账。因为信托到期兑付需要十个工作日之内到账,在合同里面会有体现。所以五矿信托天风鼎安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期赎回十个工作日内到账。五矿信托是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华润信托鹏华鼎睿1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T18184怎么样

可靠稳定 华润信托是由华润金控以及深圳市投共同参股成立的信托公司,从注册资本金以及管理规模来看是比较靠前的信托公司。

请问现在加入房地产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靠谱吗

不靠谱。信托产品只有金融机构可以做,房地产公司的当然不靠谱,属于非法集资

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的区别是什么?

通俗点说,集合信托就是受托人(信托公司)把众多委托人(信托购买者)的资产集合成一个整体加以管理和处分。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的不同就在于委托人一般只有一个。  第一,从交易主体上,两者没有本质区别。  第二,从资金运用方式上,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更为单一,贷款运用型所占比例更高,投资和交易性的比例更小,主要原因是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多数对资金运用对象有相当充分的了解,希望借助单一资金信托的通道借款给资金使用者。如果是投资运用资金,机构多数会选择自己直接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一般不会借助信托公司的渠道。  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两者交易结构上的主要区别,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经常借助于受益权分层分级,将受益权分为劣后、优先等层级,以增强信用等级,保障社会投资者的权益,尤其是在股权投资类、证券投资类产品中更是如此。单一资金信托比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更加单纯、简洁。另外,单一信托资金几乎都是运用于一个对象、一个项目。  一般来说,集合信托计划都是信托公司先找项目,然后设计产品的结构期限,最后发起后在对外募集信托购买者,信托公司在其中占据了主导作用。。  而单一信托计划往往是委托人主动找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自身的意愿协商投资的期限和方向。委托人在其中占据了较大的作用。目前比较常见的单一信托计划就是银信合作项目。银行主动找上信托,把单一资金委托给信托然后指定贷给某些企业,信托在这里面只是起了一个通道的作用。

集合资金信托的敏感问题

异地作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都可设立分支机构,全国性作业。金融市场、资本市场是全国性的市场,不可能局限于一城一地。因而对资金信托业务,应该允许异地开展业务。可以考虑最保守的做法,即信托计划向项目或销售所在地人行备案,资金托管人由当地的信托公司担任(如无,可由人行指定有资格的金融机构担任)。这样做,应该可以满足当地人行的监管需要,且免除对资金风险的担心 。银行代理:信托公司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和网点,开展业务面临许多困难。建议在不突破“200份、5万元”条件的前提下,允许银信合作,共享客户资源,代办、代销信托计划产品。甚至产品说明中可以增加“本行仅代理该信托计划销售事宜、不承担任何投资管理和收益保证义务”等字样; 风险控制:项目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风险是任何投资行为共同面对的,这主要取决于项目选择、收益模式和管理能力。需要特别强调的一是信托公司的信用风险,要严格按照专户、专人管理原则:建立资金防火墙,自觉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强化信托经理人的职业精神,建立信托经理人的信用评价和职业准入机制;二是信托计划的流动性风险。由于信托计划不能公开交易,允许受益权转让是必要的。特别是长期性的信托计划,流动性是其开发设计的关键因素。应该允许信托公司研究“柜台交易”的可能性。资金运用:资金运用包括投向、方式、用途(目的)三个方面。大多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确定资金投向和运用方式,不管资金用途(或者将目的化为收益性)。有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没有明确资金运用投向和方式,而突出资金用途的具体目的性,但这种产品市场反映不佳。管理风险与收益:按照“200份、5万元”的限制,一份信托计划募集的金额在2000万元~3000万元左右(统计表明,平均每份合同金额10万元~15万元)。按平均1%的管理费率,管理年费为20万元~30万元。而信托计划产品开发从项目筛选、研究开发、上市销售、跟踪管理到最后顺利完成,耗费大量人力财力,成本大于收入。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尽职管理,虽不承担投资风险,但却承受赢利预期、最终退出等管理风险和信誉风险。因此,信托计划必须有相当的规模和较长的期限,信托公司才有开发的积极性。 管理费形式:有关法规没有规定信托公司收取费用的具体标准。多采用直接费用由信托计划承担,管理费收取采取分段计费方式。有必要通过行业内的协调机制,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及指导价格,逐步形成所谓“行规”。便于成本核算、经营比较,也有利于维护委托人利益。委托管理:按信托“亲自管理原则”,要求信托资金由信托公司运作。但实际上由于资金投向的多元化,资金运用方式的不同,信托公司很难实施亲自管理的原则。这就要求信托公司在设计产品和管理期内,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预警、风险辨识及控制机制和措施。管理责任界定:按法规规定,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同时又规定信托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而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信托公司负有赔偿责任。由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立场不同,必然会导致判断看法不同。而动不动付诸法律,对信托公司形象不利。因此,有必要在合同或其他文件中以案例形式列举一些条文,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监管:对集合资金信托的监管,具有常规性的特征,即对信托计划产品设计和推出,既不需要审批,也不用经过核准,而是通过常规检查、审计来实施监管。这反映了主管机关“鼓励创新,严格监管”的指导思想,有利于集合资金信托的发展。但是,“宽松”是一把双刃剑,上述宽松政策是以严格限制性条件为前提的。也就是说,信托公司可以想发就发,想几个就几个,想多大就多大,很自由。但必须符合“200份,5万元,纯私募,本地化”(后两个限制虽无明文,但是实情)条件。这实际上是关在小笼子里给自由,恐怕未必适应中国的国情。笔者认为有必要考虑“放宽限制、增强监管”的策略。税收等配套制度环境:税收问题,是中国信托业遇到的一个专业难题。国家税务部门表示,制定专门的信托业税收政策,不在税务总局的议事日程上。现在已经进行的信托业务活动,适用于国家一般性的税收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可以采取:受益人纳税原则、避免双重纳税原则、直接按相似税法纳税、维护委托人最大利益四个原则处理。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是否允许负债

没问清楚,是否指融资人负债,如何是指融资人当然可以,但信托公司在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前会考核融资人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率、现金流等

集合类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

首先要理解这二个概念的意思以及业务范围:信托贷款也叫贷款信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集合信托计划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单独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主要区别1信托贷款可以接受单个委托人的委托。2.信托集合是至少二个人的信托委托才能形成一个集合托管计划。3信托集合资管计划当中也可以包括进行信托贷款业务。4信托贷款只是信托众多业务当中的其中一个。

集合资金信托的设立手续

(一)集合信托计划的名称、目的和规模;(二)信托资金运用范围和运用方案;(三)信托合同样本;(四)信托计划执行经理介绍及简历;(五)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适用时);(六)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方案(应载明拟推介的具体城市);(七)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适用时);(八)最近一年来结束的集合信托计划的清算情况;(九)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批文复印件(适用时);(十)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集合信托计划合法合规性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

您要问的是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是多少吗?不超过50人。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鹏扬合盈11号5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什么还在降

公司内部出现问题,所以在降。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最多可有多少个委托人?

看发行份额是多少,比如不超过30亿,集合信托最低十万起,那就是不超过30000人

关于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条件,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A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①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②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③单个信托计划的 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 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④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⑤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 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⑥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 信托单位;⑦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⑧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能发放贷款吗

必须能。现在信托公司募集的资金。大部分是为企业做贷款融资。

信托投资基金的特点有哪些

信托投资基金的特点:1、分散风险,使小额投资也能分散投资。2、专家决策,委托专家经营管理,提高了资金运用效益,流动性增强。3、确保投资者获得稳定收益。4、提供多样服务。扩展资料1、根据投资基金设立的法律基础不同,投资信托的种类可以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2、公司型投资基金:组建基金股份公司,发行受益凭证募集投资者资金,基金委托基金经理公司管理操作,基金的原则委托金融机构保管。契约型投资基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是根据一定的信托契约原理。由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而组建的投资基金。3、根据基金发起的地区,投资信托的种类可以分为国内基金和国际基金。国内基金指基金来源于国内投资者,投资对象也在国内。国际基金指基金的来源和投资对象分别在不同的国家,也称“海外基金”。

华润信托鹏华鼎睿1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可靠吗

可靠。华润信托是为数不多的央企背景信托公司之一,对于刚接触信托的投资者可能不了解华润信托,其实华润信托公司实力非常强悍,历史十分悠久,而且业绩也一直不错,受到了很多委托人的赞赏。华润信托央企控股信托公司,背靠深圳国资委,目前在全国68家信托公司中,综合实力可以排进前十位。华润信托全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成立于1982年,注册地位于深圳市,注册资本高达110亿元,由华润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控股,控股比例依次是51%和49%。

什么是集合投资类信托

集合投资类信托,目前在我国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证监会的券商理财计划、银监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央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计划、保监会的保险资金投资计划、银行间债券交易协会目前力推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或资产支持票据(abn),以及证监会和央行目前力推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从这些基金和计划等名称和主管机构来看,主要是由我国“一行三会”下的各类金融机构作为集合投资类信托的受托人,从所有规范文件来看,主要规范的是受托人的资质和管理制度。因此,集合投资类信托,就是指具有资质的受托人发起的,按信托责任要求对投资者投资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进行依法管理。

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的区别

通俗点说,集合信托就是受托人(信托公司)把众多委托人(信托购买者)的资产集合成一个整体加以管理和处分。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的不同就在于委托人一般只有一个。第一,从交易主体上,两者没有本质区别。第二,从资金运用方式上,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更为单一,贷款运用型所占比例更高,投资和交易性的比例更小,主要原因是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多数对资金运用对象有相当充分的了解,希望借助单一资金信托的通道借款给资金使用者。如果是投资运用资金,机构多数会选择自己直接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一般不会借助信托公司的渠道。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两者交易结构上的主要区别,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经常借助于受益权分层分级,将受益权分为劣后、优先等层级,以增强信用等级,保障社会投资者的权益,尤其是在股权投资类、证券投资类产品中更是如此。单一资金信托比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更加单纯、简洁。另外,单一信托资金几乎都是运用于一个对象、一个项目。一般来说,集合信托计划都是信托公司先找项目,然后设计产品的结构期限,最后发起后在对外募集信托购买者,信托公司在其中占据了主导作用。而单一信托计划往往是委托人主动找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自身的意愿协商投资的期限和方向。委托人在其中占据了较大的作用。目前比较常见的单一信托计划就是银信合作项目。银行主动找上信托,把单一资金委托给信托然后指定贷给某些企业,信托在这里面只是起了一个通道的作用。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属于合格投资者的是( )。

【答案】:C《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委托人进行了规范,要求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即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信托三者的区别

1、形式和发行方式不同集合理财也叫券商集合理财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形式;它和证券投资基金一样,都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类型;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产品、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管理、运作。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可以将所持份额赎回或转让。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和资金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发行,因而也不能在证券交易场所流通。2、投资者定位以及投资风格不同基金是大众化的理财品种,是公募产品;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带有一定的私募性质,它目标群多为中高端客户。券商设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而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券商集合计划的股票投资下限最低可以为0,而基金都有持仓下限,尤其是股票型基金的最低持仓下限为80%。3、范围不同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很大,囊括了大部分的信托业务和委托理财业务。信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在法律上要求较为严格,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百度百科-基金百度百科-信托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 信托三者的区别

1、形式和发行方式不同集合理财也叫券商集合理财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形式;它和证券投资基金一样,都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类型;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产品、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管理、运作。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可以将所持份额赎回或转让。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和资金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发行,因而也不能在证券交易场所流通。2、投资者定位以及投资风格不同基金是大众化的理财品种,是公募产品;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带有一定的私募性质,它目标群多为中高端客户。券商设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而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券商集合计划的股票投资下限最低可以为0,而基金都有持仓下限,尤其是股票型基金的最低持仓下限为80%。3、范围不同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很大,囊括了大部分的 信托业务和委托理财业务。信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 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在法律上要求较为严格,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百度百科-基金百度百科-信托

2022年光大信托最新不兑付的项目

光大信托最新不兑付的项目:信·光瀛·锦江富贵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期)。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哪些风险

不能如期兑付本金和收益就是最大的风险。比如说:融资方到时候没有资金还钱。(信用风险)发生战争、政治动乱没法还钱。(政治风险)

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的区别

什么是单一信托?单一信托即单一资金信托,也称为个别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什么是集合信托?集合信托主要是指受托人把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动产或不动产或知识产权等等)加以集合,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所接受委托的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方式。从交易结构的角度,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的区别是什么?通俗点说,集合信托就是受托人(信托公司)把众多委托人(信托购买者)的资产集合成一个整体加以管理和处分。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的不同就在于委托人一般只有一个。第一,从交易主体上,两者没有本质区别。第二,从资金运用方式上,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更为单一,贷款运用型所占比例更高,投资和交易性的比例更小,主要原因是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多数对资金运用对象有相当充分的了解,希望借助单一资金信托的通道借款给资金使用者。如果是投资运用资金,机构多数会选择自己直接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一般不会借助信托公司的渠道。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两者交易结构上的主要区别,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经常借助于受益权分层分级,将受益权分为劣后、优先等层级,以增强信用等级,保障社会投资者的权益,尤其是在股权投资类、证券投资类产品中更是如此。单一资金信托比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更加单纯、简洁。另外,单一信托资金几乎都是运用于一个对象、一个项目。一般来说,集合信托计划都是信托公司先找项目,然后设计产品的结构期限,最后发起后在对外募集信托购买者,信托公司在其中占据了主导作用。而单一信托计划往往是委托人主动找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自身的意愿协商投资的期限和方向。委托人在其中占据了较大的作用。目前比较常见的单一信托计划就是银信合作项目。银行主动找上信托,把单一资金委托给信托然后指定贷给某些企业,信托在这里面只是起了一个通道的作用。

集合资金信托属于生前信托吗?

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并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逐一向注册地银监局报告。在任一时点,信托投资公司正在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两个。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提交有关推介情况、接受资金委托情况的正式报告。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集合信托计划。异地推介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亲自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在其注册地银监局辖区以外的其他城市向潜在的委托人散发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作口头宣传)并接受资金信托的行为。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须先经注册地银监局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并在开始异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辖内(城市不限)和另一个银监局辖内不超过两个城市推介,而且接受异地推介的资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且机构委托人需同时出具其投资于该集合信托计划的资金不超过其净资产20%的证明文件,自然人委托人需同时出具个人稳定的年收入不低于十万元的收入证明。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委托人收益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第七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修订)

信托基金概念及其特点介绍信托基金是一种投资工具,它是由信托机构发行的,可以把投资者的资金投资到多种资产中,以获得更高的收益。信托基金的投资组合可以包括股票、债券、期货、外汇、商品等多种资产,可以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需求。 信托基金的概念信托基金是一种投资工具,它是由信托机构发行的,可以把投资者的资金投资到多种资产中,以获得更高的收益。信托基金的投资组合可以包括股票、债券、期货、外汇、商品等多种资产,可以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需求。信托基金的投资组合是由信托机构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组合而成,可以把投资者的资金分散投资到多种资产中,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信托基金的特点信托基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优质的投资组合:信托基金的投资组合是由信托机构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组合而成,可以把投资者的资金分散投资到多种资产中,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专业的投资管理:信托基金的投资管理是由专业的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的,他们会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获得的投资收益。- 低风险:信托基金的投资组合是由多种资产组成,可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让投资者可以安心投资。- 低门槛:信托基金的投资门槛比较低,一般只需要几千元就可以投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信托基金进行投资。 信托基金的投资方式信托基金的投资方式有以下几种:- 直接投资:投资者可以直接向信托机构购买信托基金,以获得投资收益。- 银行代销: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代销的方式购买信托基金,银行会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以帮助投资者选择合适的信托基金。- 网上投资: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投资的方式购买信托基金,可以节省投资者的时间和精力,更加便捷。 信托基金的投资风险信托基金的投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市场风险:信托基金的投资组合是由多种资产组成,如果市场出现波动,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也会受到影响。- 投资组合风险:信托基金的投资组合是由信托机构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组合而成,如果投资组合不合理,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也会受到影响。- 投资管理风险:信托基金的投资管理是由专业的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的,如果投资管理人员的投资管理水平不高,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也会受到影响。 信托基金的投资建议在投资信托基金之前,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信托基金的投资风险,并且要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信托基金进行投资。此外,投资者还可以咨询专业的投资顾问,以获得更专业的投资建议,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投资信托基金。总之,信托基金是一种投资工具,它可以把投资者的资金投资到多种资产中,以获得更高的收益,但是投资者也要充分了解信托基金的投资风险,并且要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信托基金进行投资。

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的区别

1、本质不同集合信托,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单一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2、性质不同单一信托性质:差异性: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和收益率要求,因此也就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这些个体性问题都可以体现在不同的信托合同上,因此,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的差异性特征非常明显。私密性:单一信托具有完全的私密性。集合信托性质: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的中小投资者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面广,而抗风险和承担损失的能力较弱,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是集合资金信托的首要设计原则。3、私密性不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在进行产品推介的时候,均通过信托公司的网站、银行的柜台等发布公开信息,而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无需公开,具有完全的私密性。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单一资金信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集合资金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的信托类型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通常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并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逐一向注册地银监局报告。   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须先经注册地银监局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并在开始异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辖内(城市不限)和另一个银监局辖内不超过两个城市推介,而且接受异地推介的资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且机构委托人需同时出具其投资于该集合信托计划的资金不超过其净资产20%的证明文件,自然人委托人需同时出具个人稳定的年收入不低于十万元的收入证明。   在任一时点,信托投资公司正在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两个。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提交有关推介情况、接受资金委托情况的正式报告。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集合信托计划。异地推介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亲自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在其注册地银监局辖区以外的其他城市向潜在的委托人散发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作口头宣传)并接受资金信托的行为。   集合资金信托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社会公众或者社会不特定人群作为委托人,以购买标准的、可流通的、证券化合同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统一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   第二种是有风险识别能力、能自我保护并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机构作为委托人,以签订信托合同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   集合资金信托类型按照其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向,集合资金信托可分成以下类型:   (1)证券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它可分为股票投资信托、债券投资信托和证券组合投资信托等。   (2)组合投资信托,即根据委托人风险偏好,将债券、股票、基金、贷款、实业投资等金融工具,通过个性化的组合配比运作,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3)房地产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信托。中小投资者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以较小的资金投入间接获得了大规模房地产投资的利益。   (4)基础建设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拟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需要状况,在适当时期向社会(委托人)公开发行基础设施投资信托权证募集信托资金,并由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按经批准的信托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资金信托。   (5)贷款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信托计划中或其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   (6)风险投资信托,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的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以高科技产业为投资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投资目标所进行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第七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第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第十条 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  (二)信托计划说明书;  (三)信托合同;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什么?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即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哪些情形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终止

有以下情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即可终止:1、信托合同期限届满。2、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3、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4、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扩展资料:注意事项1、信托计划终止,信托公司应当于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审计后向受益人披露。信托文件约定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的,信托公司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2、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合同约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3、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受益人账户。4、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手续。信托财产转移前,由信托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信托公司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因受益人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转移的,信托公司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5、信托公司应当用管理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公司将信托收益归入其固有财产,或者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计划的损失或收益。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什么叫固收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也叫做信托计划,即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集合信托计划的前景

集合投资工具的目标在于提供投资管理。集合投资的功能为:通过完全管理权的授予,实现规模管理、专业经营和分散投资风险。集合信托计划与投资基金是目前中国金融市场中两个最为类似的投资工具,由于集合信托计划目前存在金额和份数的限制和不能公开的宣传.完全不同于投资基金大量.公开和多渠道的发行.后者获得了广泛的运用.并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市场。与集合信托计划另一个相类似的投资工具是银行推出的多方委托贷款计划.后者的做法是.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多方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委托贷款的业务品种.该种计划.只有最低数额的限制.没有份数的限制.在银行营业网点的柜台直销.承诺固定的回报率,银行将之定位为中间业务,由于丰富客户资源和众多网点的销售优势.报道称.该产品销售势头非常乐观。通过对三种类似集合投资计划的简单比较,从目前市场的层面和功能上.集合信托计划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并没有明显的优势.它所具有的制度优势没有被充分的认同和产生明显的实效。从美国的实践看,集合信托计划在监管和功能上的定位清楚.但在发展上一直处于共同基金的打压下.不能有效地壮大规模。随着对于银行业务和功能的重新认识 近来美国已经有很多集合信托计划转化为银行专有共同基金(Pr0prietarY MutualFunds).突破原有的限制.这其中很大的原因在于金融服务机构经营上的压力,但很难说是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目前我国对于功能趋近的投资工具.进行分业监管.没有统一的监管目标和政策标准.在这种背景下.是否提供了充分的监管成为衡量投资者保护、投资产品成本和收益的重要的标准。在监管的层面上,又将产生是否重复监管的问题。集合资金信托作为一种集合投资工具.如能获得长远的发展.必需进行更为具体而鲜明的功能定位.充分利用信托机制的灵活性和破产隔离机制.同时,对集合资金信托的监管应当符合集合投资计划的一般规制要点。即确定登记和披露制度实现对受托人的监管。只有建立和完善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机制.集合信托计划才会具有美好的前景。

五矿信托-至恒重1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期限多长时间

五矿信托-至恒重1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期限不少于一年。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五矿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计划期限不少于一年,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中国五矿集团旗下的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原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司法重整的基础上,变更设立。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诉讼,谁是原告

你是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出现兑付问题延期的问题的话:投资人告信托公司。投资人就是原告,信托公司就是被告如果你指的是信托公司为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告融资方的话:信托公司是原告,不还钱的融资方是被告。不过站在投资人的角度来看,信托公司管理不好产品,是信托公司的错。告信托公司是应该的。站在信托公司的角度来看,我管理不好产品。倒置客户亏损,现在我必须要和融资方打官司,通过法律手段让融资方还钱给我,我好把钱还给客户。毕竟资产处置也要走法律程序。谁也不愿意项目出问题。所以建议投资人在选项目的时候一定要慎重

集合信托计划的特点

从上述法规中可以看出,集合信托计划具有如下特点:(1)委托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2)每个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人签订《信托合同》;(3)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4)每个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具有相同运用范围。从上述第(2)个特点来看,由于每个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各委托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似乎应认定为每个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分别成立信托关系,即一个集合信托计划项下存在多个信托。第(3)、第(4)个特点可以归结为各个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集合在一起在相同的运用范围内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因此,集合信托计划可概括为“共同运用信托”(按台湾学者的定义为“多数委托人基于同一信托条款,个别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交付信托基金”)。

何为单一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

1,信托根据投资者数量可以分为单一信托计划和集合信托计划,2,单一信托计划指信托投资者为单一机构或者个人,只有唯一的投资人,这类信托一般都是机构投资,信托单纯作为一个通道;集合信托计划指投资者大于或等于2个投资者的信托计划,这类信托比较严格,固定收益集合信托公司一般都会刚性兑付。

集合资金信托有人数限制么?

对投资金额在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有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可以参照《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主要特点是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这是《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的要求。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比,有什么区别?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单一资金信托,是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是相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言的,其最容易觉察的区别在于委托人数量,但其区别也并非仅此一处。更大的差别在于,委托人性质和委托人的地位: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多为机构,比如银行,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则多为自然人;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和投资方向往往由委托人主导,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则由信托公司主导,产品由信托公司自主创设。有需要咨询我,长江证券祝您投资愉快!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银监会报备哪些资料

按最新的监管精神,除根据临时监管通知,需专项报告的项目外,集合信托计划发行前,已经不必向银监会报备了。但发售完成后,习惯上会向银监会提报一份总结报告,格式内容相对简单。根据临时监管通知,需专项报告的项目,目前主要是指房地产类业务,必须事先报备,并且得获得银监会“无异议”的表示后,才能募集资金。除专项报告外,附件中至少得包括信托合同,和需要签署的各项法律文件。还得看监管员的要求随时补充材料。不过只要依法合规,过程清晰,责任明确,也就是耽误个把星期而已。

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的区别

集合资金信托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再来理解“集合类信托”吧 .集合类信托主要是指受托人把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动产或不动产或知识产权等等)加以集合地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方式。单一信托就是受托人接受单个委托人的委托,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

下列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B2009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做出了全面的规定。规定的内容包括:①对委托人进行了规范,要求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②规定了信托合同份数,要求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③允许信托公司异地开展业务;④特别强调风险揭示,强调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

什么是(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开放的是普通的集合资金信托?

开放式信托就是当信托过了一定的封闭期,一般是半年或者1年,你就可以根据净值或者约定的固定收益来赎回自己所持有的份额,类似于开放式基金。这种信托一般是资金池类型的信托,就是把投资者的钱汇聚到一起,然后再投资别的信托计划或者理财计划,另外留有一部分资金或者有部分资金购买短期债券等流动性高的产品,以满足流动性需求(就是应付客户的赎回)。不开放的相应的概念是封闭式的信托,就是如果你不能再到期前赎回,如果急需用钱的话,可以根据合同转让信托份额。其实这都是普通的集合资金信托。

什么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股份分配的法律规定及程序指南股份分配是指股东按照股份比例分配公司利润的行为,是公司分配利润的一种方式。股份分配的法律规定及程序指南是指关于股份分配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指南,它是公司股份分配的基础。股份分配的法律规定及程序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股份分配的法律规定。股份分配的法律规定是指关于股份分配的法律规定,它是公司股份分配的基础。具体来说,股份分配的法律规定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二、股份分配的程序指南。股份分配的程序指南是指关于股份分配的程序指南,它是公司股份分配的依据。具体来说,股份分配的程序指南包括股份分配的实施程序、股份分配的实施时间、股份分配的实施方式、股份分配的实施数量等。三、股份分配的实施程序。股份分配的实施程序是指关于股份分配的实施程序,它是公司股份分配的依据。具体来说,股份分配的实施程序包括股东大会决议、股份分配方案的审批、股份分配的实施、股份分配的公告等。四、股份分配的实施时间。股份分配的实施时间是指关于股份分配的实施时间,它是公司股份分配的依据。具体来说,股份分配的实施时间包括股份分配的实施日期、股份分配的实施期限、股份分配的实施时间等。五、股份分配的实施方式。股份分配的实施方式是指关于股份分配的实施方式,它是公司股份分配的依据。具体来说,股份分配的实施方式包括股份分配的实施方式、股份分配的实施比例、股份分配的实施方法等。六、股份分配的实施数量。股份分配的实施数量是指关于股份分配的实施数量,它是公司股份分配的依据。具体来说,股份分配的实施数量包括股份分配的实施数量、股份分配的实施价格、股份分配的实施比例等。以上就是关于股份分配的法律规定及程序指南的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股份分配的法律规定及程序指南是公司股份分配的基础,因此,公司在进行股份分配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程序指南,以确保股份分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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